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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关键词:金融改革;民办高校;财务管理
当前,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已漏端倪,同时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资源配置的变化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变化等等。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加速了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传统的管理方式和制度受到了挑战和冲击,新的金融手段不断的推动财务管理的前进和变革。金融改革形式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所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加快了其财务管理工作的改革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均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同时,高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对于高校的教学方式和目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民办高校中,财务管理所占据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在全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大环境中,我国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做出了极具历史意义的变革,衍生出了适合高校特色的金融体制和因素。
一、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现状
1、不健全的内部控制
由于受到落后的预算管理体制的影响,民办高校尚未出现与之相匹配的奖励惩罚机制,以教学为中心这一侧重点难以在财务预算中体现出来,甚至出现很多预算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现象。在民办高校的实际执行过程当中,由于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导致出现较大的执行弹性,致使工作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和形式上。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到位的执行力度,使得预算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失效,量化管理的公正和公平就很难实现。也就是说,缺少执行流程上的规范性,缺少调查跟踪的预算,就不会形成满意的财务预算控制和反馈。在风险控制方面,民办高校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例如筹资方式组合不当、方式单一、尚不明晰的法人产权、资金利用率过低、难以到位的实收资本等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抵抗能力。另外,在高校内部,由于管理层上出现的问题,例如盲目的乐观、对于风险控制在认识上的不足以及不加以重视,都无形中增加了高校的财务风险。在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方面,很多高校还尚未建立起来完善成熟的监督评价机制,在高校的管理层面就很难保证内部控制在各级的贯彻和执行,缺少对于事前和事中的额控制,将太多的希望寄托于事后的监督,在事后监督中又缺乏一定的重视程度,以上诸多问题导致了财务信息的失真,在内部控制上形同虚设。这些原因都成为了民办高校向前发展的瓶颈,成为了影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负面因素。
2、不明确的管理目标
当前,不少民办高校在管理目标上还不明确,没有认识到最大化学校的价值的意义,将学校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意义忽视了,同时忽视的还有高校教育的公益性和民办教育的投资寻利性之间的关系。不少民办高校急功近利,只看重眼前的小利益,缺少了对于高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同时更加没有意识到高校发展的递进性和实践性,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势必会造成高校在宣传上的虚假性,不利于其长远的持续发展,也影响了与其他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同时,高校目前的财务管理还仅仅是停留在会计核算上,在工作比重上来讲,财务管理工作的比重较小,管理制度上还尚未得到完善,原本的“报账”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阶段民办高校的需要,高校财务运行能力遭到了削弱,也扰乱了财务的自我调节能力,这一点对于民办高校的负面影响极为重大。
3、缺乏财务激励机制
当前,民办高校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教师流动性太大,每一个学期,部分民办高校就会有60%的人员离职。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进行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最大因素就是毫无竞争力的薪酬。鉴于民办高校的特殊情况,其竞争的关键因素就是拥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民办高校由于缺乏完善的财务激励制度,造成了大量的人才流失,不仅削弱了高校的竞争实力,同时还对高校的长远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提升财务人员素质
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同时伴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向前发展,对于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另外一方面,院校领导班子的经历往往放在了院校建设等日常事务上,对于财务管理缺少相应的知识和明确的态度等等,较少提出对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在观念上也极为不重视,弱化了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对于这些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继续教育上的力度不够,使得高校发展和财务管理的发展不在同一水平,更不要说什么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了,使高校难以掌握最新的有效数据。
5、落后的财务管理理念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科技进步也是日新月异,发展速度的节奏越快就显得思维和观念的更新越迟缓。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例如江苏、温州等地的民办高校,其财务管理人员在观念上仍然缺乏“效益”这一理念,更有甚者的高校一味的认为资金来源的手段就是生源,一个常用的手法就是扩大招生量,然而这也导致了预算的增加,加大了基础设施的投入,造成学校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在财务管理工作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记账和报账上面,而欠缺财务分析、估测财务风险和财务决策方面的工作量。
三、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探析
1、创新管理模式
人才竞争是当前社会竞争的核心,在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最为稀缺的人才之一当属高水平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这一点,要想实现改变和创新,就要从高校内部入手:首先,民办高校要突破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实际创建新型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为财务管理增添新的血液,激发其生机,焕发其活力,提供给财务管理人员以全新的发展空间。第二就是要在人才上下手。重视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以及不失时机的引进专业的人才,利用考试或者是培训的机会,对于财务人才进行考察和选拔。最后,重视对于财务人员的后期培训和后续教育,将服务意识融进岗位培训当中,锻炼业务能力,加大力度学习财务相关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学习各种高科技的知识,与时俱进,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转变管理理念
新时期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还应主要从管理观念入手。积极转变固有的财务观念,重视财务管理,转变原有对于财务管理观念认识上的误区,认识到财务管理并不仅仅是报账记账这些工作。通过一系列的转变,实现民办高校在资金管理上的平衡管理和统筹安排,同时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利用好经济杠杆,促进民办高校在效益和教育两个方面的平衡和双赢。另外,加强改进和提升预算管理能力,将预算管理紧密地与学校发展结合起来,以预算管理来作为支撑,指导高校战略的发展,实现民办高校办学资金不仅仅能够满足学校人员经费和教学的需要,同时还能够维持学校的发展和教学建设的开展。对于财务预算制度,要严格加以执行,学校领导不能以特殊身份或者是特殊事情加以干扰。同时还要重视财务分析,精确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确定财务目标,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3、提高管理效率
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即是预算管理,民办高校的各项财务活动也是围绕着预算来开展的。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民办高校再借鉴与公办高校的成功的预算经验,进一步来规范自身的预算方法和预算程序,对于数据的收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使预算的编制充满科学性。预算已经批准,就要给予其一定的严肃性,按照预算严格执行实施,不能任意更改,有效控制收支。对于确有必要对于预算进行更改和调整的,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
4、提高分析能力
当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所提供的报表主要充斥的是财务数据,对于其中所隐含的资金的使用效益所进行的分析还不够深刻和全面,这种数据还不能够帮助管理者提供参考,也可以说是缺少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通过这些数据,管理者很难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的管理,给学校带来损失。所以说,加强和提高财务监管和分析能力就显得势在必行。作为财务管理者,能够及时地掌握本校资金的收支以及使用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按照规章制度严格进行,坚守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维护学校的切实利益,合理利用资源,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关注政策变化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变革,还要时刻密切关注政策环境的变化,以此来保证所制定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合理合规。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前提就是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调整,将相关的法律政策融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当中。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政策的制定,首先要遵循的是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政政策,同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只有及时、深刻地了解了国家的总体方针,并结合了当地的政策,才能够保障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结语:在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可谓是起着重要的作用。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就能够推动学校的向前发展;反之,如果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就会直接的影响学校的生存发展。当前环境下,经济迅猛增长以及全球的金融改革,都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本文中,对于目前民办高校所出现的一些财务问题作出了深入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方案,为民办高校的良性发展和健康成长作出了贡献。(作者单位: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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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得比较迅速,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1],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需要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2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也有了新的要求,虽然许多地方金融机构都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创新,但是创新出来的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就使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缺少对管理体制的信息交流。当前我国存在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有很多,例如,担保公司、投资理财等,但是由于国家与地方在金融管理体制上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交流[2],政府没有履行好管理金融的职责,所以导致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的问题。第二,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导致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不一样,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没有被统一,许多金融机构都脱离了金融管理体制的监管,最终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22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由各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设立,每个地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有的地区甚至没有设立金融管理部门。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都不相同,导致行使的职责权利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责重合的现象。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会针对地方的规划进行管理,有的地方则根据金融的管理办法而进行管理,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能的混乱。地方分散的金融管理模式,对各个地方的资源配置很不利,不仅会使地方的金融管理不合理,而且将会使地方无法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维护。
23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模式就是一行三会,地方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更加注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对地方的金融机构在准入上有非常严格的把关,导致地方金融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3],地方政府想要发展当地的经济,就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严格把关,抑制住了地方金融快速发展,所以导致出现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的现象。政府为了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很多时候颁布的政策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无法实施管理,严重地影响了地方资源的配置。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措施
31树立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引导
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应该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的发展行为进行积极地引导,促使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有效的分配地方资源,而且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一定要将地方的经济发展与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有效的结合起来,一定要有效的进行地方金融发展的规划,在实施地方金融的管理体制过程中,确保金融行为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确保地方经济的平稳发展,为金融业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中央应该针对金融管理体制出台相应的保护法规,积极地整合各个地方金融管理的所要履行的职能[4],明确地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对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实施。中央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控制地方将金融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以及隐患,要强有力的限制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不断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
32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地方的金融管理本来就比较复杂,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就应该将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界限分开,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管理的体制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中央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起着积极引导的作用,中央对地方金融的积极引导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管理尽快适应经济的发展,尽快趋于金融管理的专业水平,明确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利于协调地方与中央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直接管理、地方协调的管理原则,实施专业化的金融管理模式。
中央对地方进行金融管理时,一定要落实政策,有效地开展工作。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的职责与权力,有效地实施金融管理体制,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33在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进行分类监管
各个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中央应该支持各个地区设立地方金融管理监管机构,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去规定每个地区金融管理部门的具体任务,并且应该将所有的金融机构都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在实施地方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监管机构的经济状况[5],要对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判断,进而结合金融发展的需求,对地方金融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我们关注的是传统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会不会出现变化?在这种牌照的固有模式要求下,第三方支付企业会如何应对?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上主流的第三方支付都正在积极申请相应牌照,而且对于他们而言,相关管理办法只是更好地规范市场,并不会带来什么打压或者不适用的地方。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根据央行数据,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央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截止目前全国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向央行报备的企业共约130多家。这也意味着《办法》出台以后,至少将有1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对于央行的监管对于支付行业而言,这是一种规范,也是发展中的一种必然,对于行业发展的凌乱有很好的梳理作用。不过,对于一些小型的支付企业而言,这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更加规范进入的门槛和发展中的各种制约,必要的清理和肃清非常正常。
大浪淘沙,一些小型的支付企业最终从市场销声匿迹对于行业的规范有很大的益处,也减少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当然,不少人在关注第三方支付会不会被央行或者说国有银行彻底击垮,其实这个担忧大可不必。第三方支付经过互联网虚拟经济的洗礼,从无到有,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奠定了自己的发展基础和庞大的用户根基,包括人们的使用习惯,这是传统的银行难以短时间内取代的。
此外,第三方支付也具有一些独特的优点:一是第三方支付的担保功能,商业银行的网站并不具备担保功能,很多个人用户主要是因为这项服务选择第三方支付的;二是第三方支付针对网络销售有一套成熟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
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优秀的第三方支付已经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支付结算这一基础功能,转而进入“行业支付专家”的市场定位,通过为行业提供一整套综合的解决方案来提升自己的行业地位。
竟聘储汇局业务经营员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随着三项制度改革的深入,事隔两年我局又迎来了这次竞聘上岗工作,面对着这次竞聘我的心情无比激动,思绪万千,因为我知道只有改革,只有竞聘,才能更好的挖掘企业内部人才的潜力,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蒸蒸日上,更适应一个恒古不变自然规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让企业的员工优胜劣汰,让企业更适应这个社会,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这个社会中生存发展。在此我对今天给我这个竞聘机会的局领导表示感谢,因为只有通过竞聘才能展示我自身的价值,才能使我更加成熟起来,早日承担重任。同时通过竞聘也能让我对这几年的工作有一个详细的回顾,重新认清这几年工作中不足之处,更清楚的认清当前储蓄的发展形势及方向,给领导做好自已的参谋工作,通过竞聘也给予我在局领导及全体同事面前展示自我的机会,通过竞聘让大家对我这几年的工作也有一个了解,更希望在今后的的工作中各位领导及同事给予指导。
×今天我竞聘的岗位是储汇局业务经营员,今天想来,我入局五年,在储汇工作五年,经历了储汇的风风雨雨,在风雨中,我既锻炼了自已,也磨炼了自己,使自已更适应这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及形势,坚信自已会更加胜任这个岗位,我××年毕业于××省邮电学校邮政金融管理专业,在校学习四年,使我具有了丰富的邮政金融管理理论,而××年自从八月份入局以来我一直在储汇专业工作,使我在校学习的有关邮政金融理论和五年的工作实践有了结合,使我在这五年的储汇工作中,无论在业务处理或业务管理上都得心应手,上班后从事的工作有:储蓄营业员、岗位轮换员、保险专管员、直至现在的储汇业务经营员,在做储汇岗位轮换员期间,先后对农村的储蓄手工网点、单机网点、市内的联网网点、储汇的事后、汇检、出纳、会计等岗位进行过轮换,即充实了自已、也使自已对储蓄业务从前台到后台的认识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加强了自已对综合业务的处理能力。
×我局开办保险业务以来,一真由我负责保险这一块的工作,具体来说保险的展业、培训、日常业务流程、日终处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由我一人起草的。在保险公司请来了专职的讲师给全体营业员以及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使我局的全体员工都对保险这一新业务有了新的认识,另外我又给各科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当面对保险条款的讲解,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当面都做到百问不厌,直到解释清楚为止。另外通过长期与保险公司的交往使我具有了对保险业务管理的独到见解,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流程(从前台用户填写保单、后台的处理、去保险公司交单取单以及日后的数据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现大还在使用这与我过去两年对保险工作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也是对我这项工作成绩的一个肯定。
×××年初我又有幸的得到了局领导的信任对储蓄业务经营员的竞聘获得了成功,在做业务员这段时间里,使我对储蓄业务及保险业务的认识及管理又上了一个高度,在这年,无论对科内的事务性工作,还是报表审核、对于网点的业务指导,对于前台的支撑服务,每年的创收任务,以及对科长的参谋作用,都尽心尽力的做了两年,不求有功,但也无过。也希望在今年的工作中继续担任此岗工作,因为此岗能使我学有所用,而我两年的工作使我更能胜任此岗的工作,也使我更热爱此岗的工作。
×假如我今年还能继续担任此职务,我还会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工作,并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更好的发挥业务经营员的作用,这次竞聘如果能成功我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强储汇业务及保险业务的管理、检查、指导。
×.掌握储汇工种的生产情况、组织落实各项标准的
贯彻执行,并经常下基层现场检查指导,及时转发各项业务通知,对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发生争议的问题负责调解与裁决。
×⒊按照规章制度及办法严格考核,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完成检查任务。
×⒋认真组织做好各种报数、报表的统计工作、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做到报表出局无差错。
×⒌制定储蓄业务及保险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⒍对本科下发的文件及业务通知一周后进行抽查落实情况。
×⒎按照规定完成事务性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⒏想尽办法加强保险市场的开发、使我局明年的保险业务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⒐××年邮保通既将全而上线,在元旦前后将研制一套与之匹配的业务流程及管理办法。
×总之,这次竞聘无论成功与否,我都会带着我对邮政企业的爱心,带着对邮政企业信心,带着对邮政企业的责任心,带着年轻人的雄心,为邮政事业明天的辉煌贡献自已微薄的力量。
×
×谢谢大家
×
×
×竟聘人:××
关键字:金融;金融风险;金融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7-01
一、金融与金融风险
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具体地讲,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风险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普遍特征,是指由不确定因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业当然也存在风险,金融风险是指一定的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行业风险、机构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事风险、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同形式。其中不同的风险种类在金融风险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均等的。
二、我国法律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目前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法律主要有: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各自监管的领域出台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银监会为例,自银监会成立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包括《金融许可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在内的金融规章,以行政许可制度为基础,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单列了破化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对防范金融风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缺陷
(一)金融法制不健全
目前金融法制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一方面,我国金融法律不健全,尚有法律真空的存在,比如信托法、期货法等;另一方面,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金融法的发展时间不长,也秉承了法律制定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金融法的制定也是细致不够。
(二)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
金融风险的防范主要还是要靠法律监管,而目前因为金融法制尚不完善,金融的监管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及退出,对金融业务的监管,都是比较混乱的。
(三)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不健全
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与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告诫人们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四、完善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完善金融立法
首先,完善金融主体法律。我国目前的金融主体法律并不健全,难以覆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原来制定的一些法律规范也因时代的发展变得不合适,因此,完善、更新金融法律是当务之急。其次,完善金融主体法的配套法律规范。金融主体法律因其规定的过于原则,在操作性上较差,而金融业的发展又是瞬息万变的,因此,要是法律规范跟上金融业的发展,必须完善金融主体法的配套法规。
(二)健全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但美国的次贷危机告诫我们,在探索金融衍生产品的同时,应当注重对其风险的评估、防范。目前我国正在鼓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更应当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其次,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要靠社会的外部监管,更需要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金融机构的自律更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风险,预防风险和化解风险;最后,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权力。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准确、有意义、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标准。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负责,全面掌握市场信息,分析和识别风险,给金融业注射一剂风险预防针。同时,应当制定金融风险管理法等相关预警风险的法律,逐渐建立起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此前一天,国家发改委消息,国务院批复了支持深圳前海实行比经济特区更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旨在打造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及现代服务业机制创新区。在“前海试验”中,深圳金融办将扮演何种角色,推出什么细则,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
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学者表示,随着中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日益显著,发展空间越来越大。随着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如何建立清晰有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地方金融办不断扩权
随着中国新一轮区域经济版图的形成,地方政府金融办早已不局限于往日的协调功能,正在谋求实体化突围。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在陆家嘴论坛上指出,现有金融管理体制难以满足民间金融不断发展的需要。
他认为,健全立法金融管理体制,一是要靠分层管理,明确地方到底管什么;二是要靠法律支持。“现在应该通过授权,赋予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包括对民间金融等监管职责。”
多位地方金融办负责人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中国区域差异巨大情况下,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更为熟悉,建立地方政府主导的基层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不可回避的现实。
以成立最早的上海金融办为例,原来其职能主要是金融管理、协调、服务和推广。后来通过“两增一扩”增加了金融办的权利,其中“两增”之一即通过国资委委托金融办管理的方法将上海金融国有资产划归金融办管理,通过其监管下的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海地区的多家金融机构,使上海金融办具有了“小金融国资委”的雏形。
除去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服务职能,上海市金融办基本覆盖了地方金融的常规类型管理,包括从小额贷款公司到融资担保公司到投资咨询及上市公司审核等。
另一个典型是,北京市金融办在全国首先升级为金融局,职能也得到了强化。目前北京金融局下设银行服务处、证券期货服务处、保险与非银行服务处、金融市场处、金融稳定处等10个处室,分管不同金融领域,并承担部分中央分配的职责。
广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叶穗生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金融办这两年监管权增加了不少,譬如2009年开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又增加了监管融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处置权力也在金融办。
上海交大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费方域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提出,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场外交易、股权交易中心等新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应归于地方金融办。
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金融办主任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虽然监管的范围在扩大,但是由于职能模糊,金融办的监管之路并不顺畅。地方金融办如何能够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推动经济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尴尬身份
“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设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或者省级人大立法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职责。”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6月30日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王红一语道破了地方金融办身份的尴尬。
地方金融办是金融改革的产物。在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的管理定位成中央集权为主,“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金融监管模式确立的同时,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
中国最早的金融办出现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办当时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各地政府为了协调金融管理,也纷纷设立了金融办。
“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也有其覆盖不到的领域,广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叶穗生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广东省为例,证监会只设立到省级,银监局能到地级市,保监局在部分地市有,只有人民银行的分支可以到区县。但是,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在县级甚至在乡镇,在“一行三会”触不到的地方,监管的职责又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地方金融办也从最开始的议事协调机构逐渐有了监管权。
随后,在地方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然而在金融办的发展中一直没有摆脱身份的尴尬。虽然一些地方成立了金融办,但是在国家部委当中找不到一个可以垂直管辖或者进行业务指导的部门。不少金融办主任都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中央缺乏一个对金融办的业务指导部门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地方金融办未来的发展。
尽管随着2009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成立,以及上海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开展,地方政府金融办掀起了实体化改革浪潮,但仅从这两大超级都市对金融办称呼的字面表现上来看,全国省级金融办连一个统一的称呼都没有,实难看到职能定位上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由于没有在法律上赋予金融办相应的权力,导致其定位和职能不清。王红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已经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
上海金融办主任方星海也认为,“现在有很多情况下是部门立法,立的法不见得对全国很有利,但对某一个部门有利。因此地方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国家立法层面、或者国务院文件范围之内予以规定、界定十分必要。”
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肖亚非也表示,地方金融办应该研究推进地方金融办职责的法定化。
明确职能定位成为地方政府金融办呼声最高的强烈愿望。从尴尬地位到发挥推手作用,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扩权之路还面临实际的困难。
人才及制度瓶颈
由于不少监管权力的下放,地方金融办的权力在不断扩大,但相应的对于地方金融的一些事件的处理需要的人员也相应地增多。前段时间,温州提出要为金融综合改革招贤纳士,面向全国“广撒英雄帖”,公开选聘108名金融方面的才俊。
但是面对人才的招聘,多数金融办领导大吐苦水。“人才,特别是专业的金融人才,很难招到。”
江苏省一位地方金融办主任告诉记者,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它会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金融中心流动,所以地方上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
叶穗生也称,现在监管权放在地方上,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经过几次机构改革,编制指标非常稀少。因为人才的匮乏,对于地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的时间和人手去研究。他还表示,因为缺少人手,难以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进行有效监管。
潍坊市金融办副主任张新华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坦陈,现在金融高端专业人才的招聘,需要编制,更高学历的还需要行政级别的配备,这些都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的。
除了人才之外,地方金融办监管范围内的民间金融也缺少法律支撑。丁敏哲指出,现在《银行法》、《证券法》等正规金融的法律非常完善,但没有针对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浙江希望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先行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为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转到地上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财务工程;企业发展;财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财务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企业生产的根本性问题。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管理者一定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要充分预测金融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企业管理者通过消除财务管理中的风险,能让企业更快地进行生产和发展,才能使企业走上科学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种类
1.筹资风险。企业在扩大生产、购买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需要大笔资金,这时候就需要对外吸取资金,这就是筹资[1]。债务筹资、股权筹资是企业筹资的两种方式,其中债务筹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常常会导致企业背负起了很多难以偿还的债务。
2.投资风险。投资风险常存在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会导致企业出现一些经济损失,比如企业的停产、亏损、延期等现象。投资风险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投资者应该对这些风险多进行预测。
3.并购风险。企业的并购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形式,兼并和收购常常会伴随巨大的经济风险,会给企业经营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只有在对并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做了充分了解之后,企业经营者才可以小心谨慎地进行并购,以达到扩大自己企业生产规模的目的。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常常存在于企业的各种进出口贸易中,由于国际汇率出现波动,将导致企业产品的市场价值随之降低的现象。对于巨大的汇率风险,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的时候要多注意国际汇率变化,要尽量进行短期的贸易活动,确保企业的经济不出现亏损。
二、我国财务工程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的现状
1.企业管理人员没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很多企业管理者没有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这不利于企业进行良好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企业的融资工作一般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让企业对银行产生了财务安全依赖感。由于近年来银行金融系统出现了几种高风险的漏洞,这就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风险。
2.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没有较强的职业素质。财务工程需要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来管理,可是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具备较强职业素质。有些财务管理人员知识陈旧、技术落后,并且不注重学习先进的金融知识,导致企业的经济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3.我国财务工程容易受国家外汇制度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扩大,我国开放了很多外汇市场。为了能对外汇进行更好的管理,我国制定了很多外汇制度,包括外债登记制度、涉外担保登记制度等。这些外汇制度对企业财务工作影响很大,会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工作无法顺利地进行。
三、财务工程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的实践
1.在财务风险管理中进行价格风险管理。财务工程不仅能够对各种金融衍生品进行整合,而且还可以有效地解决汇率、产品价格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为企业进行期贷、互换、期权、远期等工作,财务工程可以使企业的财务风险有效地降低。对于企业在国际化运营中存在的汇率风险,财务工程可以通过期权汇率的协议来降低风险。对于各种利率风险,财务工程可以通过远期利率协议来进行整合。
2.在财务风险管理中进行数量风险管理。当企业在面临巨大产量、交易量、销售量的风险时,可以利用财务工程来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进行。财务工程提供两种方式的服务,一种是商品期权,另一种是宏观金融衍生品。宏观金融衍生品就是对某些生产物资、机器设备按照适当的经济指标,通过买卖的形式来达到资金逆向回流的过程。这种办法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面临巨大交易量、销售量时的经济风险,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的转移。
3.通过投资风险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专家的研究,企业通过对股票市场进行分散化投资可以增加股票投资的边界,从而使企业达到增加投资效益的目的。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已经有很多企业进行了跨国投资,并且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2]。可是这种情况却在某些国家并不适用,因为这些国家有着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了外国股票市场资金向本国的流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利用财务工程中国际股票收益互换的原则,以金融衍生品的方式来进行股票投资,从而使企业的经济迅速发展。
4.对企业的兼并风险又进行有效的管理。兼并活动不仅可以优化生产资源配置,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但是兼并过程往往会存在各种金融风险,常常会使企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企业能更好地发展,企业应该加强对兼并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财务工程可以让企业通过互相持股、增加反收购条款来降低金融风险。同时在保障管理层利益的条件下,要注意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
5.可以通过改进财务工程来降低财务管理中的风险。财务工程的改进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要强化风险管理观念,要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财务工程。只有让财务管理人员重视起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其二,要注重培养高素质的财务工程人才,这不仅是许多金融高校的责任,更是许多企业的责任。想要让企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职能培训。通过对工作人员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让他们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才能确保企业金融管理安全高效低运行。
四、结语
财务工程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在兼并、外汇、融资、投资方面的金融风险。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起财务管理工作,要对广大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他们都能学习到最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对于各种财务风险,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多进行预测,要及时解决这些安全问题,要把财务工程充分地应用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去。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