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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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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一、创新扶持方式,推动资金管理改革。

1、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扶持资金。会同各部门真梳理、对比省市和本级扶持政策,结合“发展壮大战略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创新转型重点,针对我区产业特点、企业特色,以及现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14年扶持政策支持方向、方式、着力点进行调整,由过去的直接、无偿投入向股份化、资本化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变。按照“无偿拨款为辅,股份化、资本化投入为主”的要求,调整财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所处阶段给予资助、贴息、股权等多种形式的投资。从科技、人才项目资金入手,控制一般性项目资助,加大有偿性项目扶持,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新兴产业,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向“三新”项目集聚。整合扶持资金,增加有偿使用资金额度,取消、调整引导作用不大的扶持政策,提高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资金的聚焦度。总体原则:减政策不减资金规模,取消的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纳入基金化管理,做大基金化资金盘子。

2、突出金融创新、转变扶持方式。转变财政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入,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和联动效应。通过“扶改投、扶改贷、扶改保”等方式,把贴息、信贷、参股、担保等多元资助应用到更多的项目扶持中。加大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力度,撬动信贷资本共同扶持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进创司、风司、金融服务公司、网贷平台等机构落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助推作用。鼓励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参与企业私募集合债发行。修改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或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企业进入“新三板”融资。

3、加强各级沟通,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产业的调研,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进一步巩固联合会商制度,会同各级部门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研判,加强与各级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4、建立评价机制,注重成果运用。建立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加强对评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引导资金向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高的企业集聚。

二、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监管,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贯彻落实《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和财务监管工作,定期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及资产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开展好金融企业季度财务快报、年度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壮大,通过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地方金融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经营机制、扩大股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继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覆盖面,加强资金池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2、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监管,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积极创新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研究探索高效农业参保的新模式,不断拓宽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为高效农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科学做好农险核损理赔,确保定损公平合理,理赔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保险信息化工程建设,对农户参保、受灾、查勘、定损、赔款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信息公开,政策透明,为老百姓办成事、办实事,办好事。

三、夯实国资监管基础,推进资产资本化。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盘活闲置资产。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企业改制剥离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国有资产分布状况。根据清查的结果,分类落实企业产权管理主体和责任,明确管理、盘活目标。由区政府办牵头,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出台区国有资产办理“两证”的相关办法,尽快办理房产、土地两证,突破资产处置瓶颈,为资产资本化提供保障。

2、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开展财务审计。做好全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登记、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人员实行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探索实体化运作的国有企业绩效薪酬分配办法;出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的程序及职责权限,建立从国有资产产权确认到配置划拨、处置收益的立体防线。全面开展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审计。

3、加大镇级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镇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形成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对镇级国有资产的检查,逐步形成对镇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的意识,落实专门人员维护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政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和动态平衡、实现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资源共享。

第2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业内人士表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已经做好准备,只等监管部门的一张牌照。

引导其立足小微金融的市场定位 改善金融竞争生态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而据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注册资本5亿至10亿元,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专家分析认为,如果上述《办法》为真,那么,未来的民营银行将定位于社区银行或小微金融机构。

其实,在当前中国经济结构矛盾日益突出,转方式、调结构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民营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对改善金融竞争生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缓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的融资约束,提高宏观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尤其是大国经济体中,数量较多、竞争程度较高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往往效率较高,可以充分发挥中小银行立足社区、贴近小微企业,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业务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因此有专家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更多将银行业看做现代服务业中一个竞争性产业部门,由大量具有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背景的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竞争性市场体系,并最终通过在金融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中介服务的微观和宏观效率。

风险仍然存在 互联网金融嫁接重组有希望

针对民营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多位专家表示,审查申请企业资质、严格行业准入监管至关重要。制度保障是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首先,存款保险等配套制度要迅速跟上,才能确保隔离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还需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例如加强对信息的真实性监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被视为民营银行监管的重要一环。

但专家同时表示,民营银行要真正“落地”,目前尚需出台配套政策,敲定准入门槛并实施细则。另外,由于国内民营银行筹办经验不足,在吸储能力、客户资源等方面,均存在先天不足。

对此,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建议,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嫁接重组成民营银行是有希望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应该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过去传统银行是点对点搜集信息,只是用了信息技术的汇集加工,没有多头开放的信息源。互联网金融运用社交网站、移动支付、搜索引擎、云计算,基于新技术完成信用评估。现在互联网企业已经可以开展基于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基于电商信息的小微贷款,基于支付账户的简单金融产品的销售等等,但这些都是金融的单项业务,而存款、贷款、结算,三者结合才叫银行。互联网可以解决小额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融资问题,但仍难以解决大额个性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嫁接重组银行还需要网上和网下的结合,这是民资进入银行业成功率比较高的渠道。

第3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法律;法规

今天的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体和交易活动的平台。与此同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向网络空间的不断拓展,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起来。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互联网侵权与网络犯罪之中,具体来说有:恶性病毒的危害、黑客攻击的日益猖獗、垃圾邮件的不断侵扰以及不良信息内容的肆意传播。因此,重视互联网安全问题,全面、系统地构建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大批与保护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其中属于法律的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属于行政法规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的主要包括:《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据此可见,我国保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相关立法已涉及到: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网络著作权等各个方面。但这些法律法规仍不足以高效地保护互联网的安全,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前文所列的互联网安全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属于法律之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多、层次低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还存在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五花八门的规范性文件,此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便实属必然。

第4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SCP;医药产业;产业集群;市场结构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090-02

SCP范式是在产业组织理论发展演进中由主流学派哈佛学派创立的经典分析范式,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Paradigm,首字母缩写为SCP)。其中,特定的市场环境决定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决定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而决定了市场的绩效。因此,市场结构是SCP范式的基本概念和永恒主题,它是指在特定市场中,对厂商规模及分布、进入退出壁垒、产品差异化、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等因素的分析和考察,并由此总结出该特定市场的竞争形式。分析医药产业集群的市场结构可以从根本上挖掘提高医药产业集群竞争优势的来源,为医药产业集群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建议。

1 通化医药产业集群概况

通化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区,全市2/3是山地,由于长白山地区天然蕴含着丰富的药用动植物资源,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通化市就有了十几家以长白山中药材为原料的国有和集体药厂。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内医药市场对中药市场的升温,通化市内纷纷兴办药厂,老百姓办药厂的热情空前高涨,政府因势利导,提出了利用长白山药物资源建设“医药城”的产业发展目标。通过一系列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通化市现在已然成为了一个以药品生产为主导,医药教育、医药科研、医药商贸和中药材种植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现代中药、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医药出口基地、长白山中药材基地和国家优秀特色产业基地。

据统计,2006年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内有企业数量84户,4.5万人从业,拥有“东宝”、“万通”、“修正”、“斯达舒”等知名品牌,生产各类药品15075t,全市医药工业完成产值103.7亿元,实现利润9亿元,连续19年居吉林省第一位。集群的增长率从1995年实现产值7.4亿元,发展到2006年的103.7亿元,年均增长29%。“十五”期间医药工业年均增长25.1%。医药产业已成为通化市的第一支柱产业。

2 通化医药产业集群市场结构分析

市场结构可以通过市场集中度指标、产品差异程度、厂商进入退出的壁垒、厂商一体化或多样化经营的程度、规模经济等来描述。

2.1 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结构的主要指标,他是指产业中规模处于前几位的厂商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份额。通常采用CRn表示,其计算公式为:CRn=∑Xi/X,式中:n为企业数;Xi表示居于市场第i位的企业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等的指标数值;X表示整个市场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总数;CRn表示最大n家企业的集中度(通常取3,4,5或8,10家企业),其值介于0和1之间,值越大表示市场越集中。一般而言高寡占型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CR8一般应大于40%,寡占型的CR8一般应在30%与40%之间,低竞争性的产业CR8则应该大于20%。

市场集中度应用在医药产业集群上,可以用某一个地区的医药产业集群总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比值来表示。其值介于0和1之间,值越大表示此地区的医药产业集群越积聚。

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的市场集中度很低。2006年全国医药业总产值5536.9亿元,通化市医药总产值为103.7亿元,市场集中度=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总产值/全国医药总产值,即103.7亿元/5536.9亿元*100%=1.87%,这与浙江一些产业集群占全国份额超过30%的比重相比差距甚大。

市场集中度低使得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难以形成居于全国前列的大集团,难以达到体现医药产业规模竞争特点的较强的竞争力,多数企业面临着在将来竞争中被击败的危险。

2.2 产品差别化

产品差别化是决定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产品差别化有利于地区医药产业集群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有力抵御同行的竞争和政府的降价政策。产品差别化可以独立的形成市场价格,防止重复生产导致的恶性竞争,并最终获取丰厚的利润。

产品差别化程度的高低可以借助需求交叉价格弹性Exy来衡量。按照需求弹性理论,如果相关产品价格的上升或者下降对产品的需求量影响都较小,则产品之间的差异化程度高,反之,则产品差异化程度低。

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内很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雷同,产品差别化小,小企业间互相模仿,如降糖胶囊,在通化就有七家药厂生产。如此同质化的产品必然会导致集群内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企业通常用压价竞销、仿冒伪劣、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达到短期的热销,这种低劣的行为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即高品质产品最终被低品质产品驱逐出市场,严重损坏了整个医药产业集群的声誉和地区的形象。同质化的产品也会使产业集群内的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降低,当市场需求旺盛时,集群发展繁荣,当市场需求萎靡时,集群内企业都将处于停产状态,严重影响了集群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3 进入和退出壁垒

我国的医药行业的进入壁垒主要是国家的政策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业准入制度,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实行的制药企业GMP强制认证制度、GSP强制认证制度,并修订了《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医药企业的进入壁垒大大提高了。提高了行业的进入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医药产业小、散、乱的格局,但是,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下,国家政策并没有按要求严格执行,我国医药市场的低集中度格局没有彻底改善,与国外医药市场的高寡占性形成鲜明对比。

我国医药行业的退出壁垒主要是由行业的沉淀成本高造成的。由于医药行业投资成本较高且专用性较强,导致效益不佳的企业不能及时撤出,退出壁垒较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政绩观使得政府阻止一部分企业的退出,也增加了退出的壁垒。

我国的医药产业集群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不仅具备了医药行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由于医药产业集群内部较完善的配套设施、技术信息、相关技术人才、医药市场资源等,有利于企业的衍生和创建,所以产业集群能使集群内企业的进入壁垒降低。并且集群内的退出壁垒也较低,因为在同一产业中部分企业退出,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制约因素反应不会太强烈,加上群内为生产的金融与咨询等服务业较为配套,市场发育相对健全,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或企业并购的形式退出产业。这使集群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具有“累积因果”的加强过程。另一方面,对医药产业集群外部的其他企业,则增高了企业进入或退出的壁垒。因为现行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包括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别化优势、企业所拥有的隐含经验和学习能力、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度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能力,足以形成相对于群外企业而言的进入壁垒。

通化市医药产业集群主要生产中成药,生产技术含量低,工艺简单,因此进入壁垒较低,过多的竞争对手争夺同一市场,竞争情况严重,通化市大约有50%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他们散乱的独立分布在集群内部,企业间缺乏合作和沟通,专业化分工和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由于人力、资源、资金缺乏,单个小企业没有技术创新的能力,区域内也没有形成区域创新网络。同时,国家的许多强制性政策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在位企业的沉淀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退出行业的壁垒,因为一旦企业退出行业,企业前期的巨额固定资产投资就无法收回。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市场内现有企业的竞争更加激烈,非价格竞争和价格竞争都变得更加重要。

3 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我国通化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市场集中度偏低、产品差异化小、进入集群壁垒较低而退出壁垒较高,这样的市场结构严重影响了通化医药产业集群的竞争力,集群内企业竞争激烈而合作与创新不足,不利于集群优势的发挥。

对于通化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的市场结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鼓励行业中的大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带头作用的龙头企业,鼓励小企业联合重组,有效整合企业各项资源,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从而提高产业集群内的市场集中度,形成合力发挥产业集群整体优势作用。

(2)努力通过差异化战略打造竞争优势。目前通化医药集群内企业利润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过分依赖价格竞争,而经营雷同现象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实施差异化战略,如果在确实具有成本优势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稳定的低价策略作为自己竞争优势的根本;但如果在没有明显成本优势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产品、服务、环境、便利和体验等某一方面形成竞争优势。

(3)加强市场进入管制,规范批准和认可准入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把医药企业的准入关,提高医药产业的进入壁垒,其目的就是要改变医药企业多、小、散、乱的现状。在降低退出障碍方面可通过以下措施达到预期的效果:明晰产权,重构多元产权主体。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医药产业集中度的提高要靠这些企业通过兼并的方式进行,这也是增强医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要加快培育、扶持并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为企业的市场退出提供整套服务,包括提供资产或产权交易的供求信息,设计产权转让方案,提供资金支持等,有效地协调资本运转。

参考文献

[1]马建堂.结构与行为――中国产业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孙国君,邱家学.试论医药产业的进入壁垒[J].中国药房,2003,14(5):260-262.

[3]Schmitz, H. and Nadvi,K. “Clustering And Industrialization: Introduction ”[EB/OL].省略/locate/worlddev,1999.

第5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金融合作,推动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向县域延伸,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四川分行于20*年3月1日-4日分片在成都召开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座谈会”,我市于3月4日参加会议。根据座谈会议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开发银行与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合作,市政府决定,今天专题召开会议,请各县(市、区)的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市级发改委、财政、交通、教育、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这次会议是近几年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合作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它将对我市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合作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今天的会上,我们特别邀请了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客户四处、评审处的负责同志参加,前面他们已就开发银行近年支持四川经济发展的情况及20*年的工作思路、目标及信用评审、项目评审的有关具体要求作了很好的讲话,请大家应按开行几位同志讲的要求把事情办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与开发银行进行银政合作的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十五”期间我市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强力推进,我市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银行帐面存贷差继续拉大。20*年帐面贷款余额全国增长9.7%,四川增长9.*%,XX下降并排列全省20位;存贷比全国68.89%,四川68.07%,XX44%排列全省16位。二是信贷资金投向集中、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办法,截止2月底贷款增加4.66亿元。但分析来看,增加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只增加1.65亿元,其余都属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增加。

“十五”期间开发银行坚持“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信用建设、融资推动”的二十字方针以开发性金融统领和指导各项工作,围绕政府关心的“热点”、“难点”千方百计加大对信贷的投入,对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市商业银行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十五”期间开发银行与我市融资项目23个,融资金额18.57亿元,现有余额14.098亿元。20*年我市商业银行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2亿元的支持,使资金充足率由3.86%可提高到10.1%,当年实现利润1081万元,净增172万元,增长77.5%。实践证明,开发银行与我市各项的合作是成功的。

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非商业性金融合作是在获得地方政府组织增信支持的前提下,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全面支持,地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其配套领域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项目,它对加快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拉动和推动作用;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它是以信用建设来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政府通过组织增信、发挥协调和组织优势,不断完善投融资的治理结构。银政双方坚持“规划先行”,通过开展规划合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重点产业、优势产业、重点小城镇和社会瓶颈领域经济发展规划,并以规划作为银政双方合作事项开展的基础。总之,地方政府与开发银行合作是“双赢”选择。

二、精心组织,真诚合作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20*年工作思路、目标:全省21个地、市、州,181个县,开发性金融业务全面复盖并与地方政府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对当地的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农村小城镇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及高新技术开发、中小企业等六个方面的项目进行金融合作。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20*年对XX采取:直接与广汉市、绵竹市、什邡市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并直接融资;旌阳、中江、罗江由XX市打捆,开发银行给予支持。因此,各县(市、区)必须精心组织,主动配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小组”,其成员由发改委、经委、财办、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地开发性金融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是积极实践开发性金融理论,创造良好的信用舆论和信用环境,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助政府构建高效的信用平台,推动本地信用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培育和引导信用维护、监督的外部力量,构建接收市场监督、信用披露和外部审计的信用平台,对履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进行监督;督促《借款合作》主体履行相关义务。三是定期向政府报告信贷政策、阶段性工作重点、资金投向、项目开发、评审动态和信贷资产质量等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报告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发展计划、阶段工作重点,提供相关项目的立项、可研、建设、稽查等情况;牵头做好开发银行意向支持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是负责本地未来5年内计划或规划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后续融资服务优先提供给开发银行。五是在未明确借款主体前,协助有关部门构筑良好的治理结构;在明确借款主体后,监督和促进借款主体法人建设,督促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披露有关法人建设的进展情况,配合开发银行对借款主体的法人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六是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对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进行监督,促进项目规范运作和规范管理。七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项目的信用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作的约定及时报告将财政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请人大通过。八是协助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并对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二)建立合作运行机制

一是规划先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约定的规划,共同参与,让开发银行了解我们想做什么。做好前期工作,推进开发性金融合作。

二是按照开发性金融合作的要求建立融资合作平台及融资运行管理办法。

三是建立健全开发性金融借款运行机制和偿还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当前应做好的工作

为了促进各地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当前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小组”并下设日常的办公室,各县(市、区)建立的情况于3月中旬上报市政府财办。广汉、什邡、绵竹三市虽然直接与开行银行融资,但建立协调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情况也要同时上报市财办。

(二)向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上报有关资料。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应按开发银行“信用评审”的要求,将本地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十一个五年规划等相关资料,如实的上报。旌阳、中江、罗江本周五下午前将材料报到市政府财办,汇总后下周上报开行。广汉、什邡、绵竹三市下周二除上报市财办以外直接报到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便对本地的信用进行评审。

(三)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应抓紧时间与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并按开发银行的要求,做好信用评审中所需的资料收集、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推荐项目。各县(市、区)应将所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全面推荐给开行筛选,特别是近期要实施的项目。发改委、经委、教育、交通、农办、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尽快将各自掌握的相关项目(包括社会事业、农村、城市建设以及中小企业等)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

(五)搭建平台。在开发银行的具体指导下,确定和培育融资主体,搭建中介信用平台。积极与政府的基层组织优势、管理能力和同业监督措施整合县域资源,培育和建立政府协调、监督下的融资主体和中介信用组织,并为县域经济贷款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和担保运行机制。

第6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绿色食品;开发保护;政策

一、引言

政府对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发展至关重要,这不但是理论研究的共识,也是被各国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发展的实践证实。因此,区域政府等组织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和方法,选择什么类型的资源开发保护服务与监管政策,已成为现阶段资源开发保护发展的核心问题[1][2] 。

二、政府的监管与服务政策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政府的监管政策分析

黑龙江省政府在转变政府的监管职能方面下达了一些文件,但主管农业的一些部门,对于监管职能的认识仍然比较模糊,没有分清楚到底什么是监管,只要不拖欠相关的各项收费,就颁发各类相应的许可证书,监管过程粗放,出现问题主要是以罚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转变监管职能与方式。国家在《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除依法向乡镇企业征收税收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垄断性行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下同)、政府性集资、罚款、摊派和其他要求乡镇企业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行为。但是,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反映当地的政府部门存在乱收费现象,而且收费项目比较多。同时《办法》明确要对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实行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然而,根据我们的走访农产品加工企业了解到,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些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是太默契[3]。

(二)政府的服务政策分析

黑政发(2005)30号文件规定,对到工业走廊内投资进行税收优惠,对于开发利用工业走廊内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财政。同时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服务与监管政策的改进

(一)制定各种优惠政策

1.土地价格收费减免。省政府应在建设用土地指标上向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倾斜,按照发展需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产品深加工相关项目,减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收土地出让金。

2.增值税、所得税返还。目前,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偏高,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产成品,如果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则视为工业品按17%计提销项税额,如棉花加工成棉纱,黄豆加工成豆酱或酱油。由于这些产品的加工原材料属于适用13%扣除率的农产品,而加工出的产品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产生了4%的差异。表面上看来,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享受了初级农产品的抵扣优惠,但实际上却由于“高征低扣”使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企业,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相关监管收费的减免。农产品加工行业费用与其它制造业相比较多,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吸引个人、集体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人农产品加工业,政府可以考虑减免部分收费项目。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对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资金)、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堤坝维护费、出入境汽车运输车检签证费。对畜禽养殖农户、养殖企业、畜禽加工企业减免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执法部门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减少或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促进企业和监管部门和谐发展。

(二)依法科学监管

1.设立独立监测机构确保政策下达落实到位。确保政策下达落实到位,黑龙江省政府应设立独立监测机构――农业产业化联合委员会,由资源开发保护内部的企业负责人、农业协会的负责人、农业科研领域的专家等非政府人员组成,主要职能如下:一是调查各个主管职能部门下达和落实产业政策的情况与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的发展状况,定期向政府反馈信息和情况,以便政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产业政策或督促政策的执行;二是协调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内部的企业进行日常的自我监管,既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又约束本行业的行为;三是负责对职能部门的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

2.加大执法力度并改进执法方式。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监管方式比较传统,监管的方式较粗放,缺乏一定创新性,黑龙江省政府应该在现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加强依法执法的力度,有法必尊,执法必严。但也要考虑行政执法的方式,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角度出发。同时加强立法,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立相对应的法律,加强创新性,应对突发事件。

(三)加强公共服务与金融支持

1. 加强服务意识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可以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服务等服务性设施工程建设为主,用现代的理念、手段、方式主动服务于绿色食品资源开发保护。同时应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建设对现代农业发展有直接作用的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补偿机制。

2. 改进金融支持政策。建立财政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效引导机制。要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改变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及财政包揽过宽的局面;要尽快改变农业龙头企业对财政资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集中支持有市场潜力、有发展意识、敢于承担市场风险的企业做强,形成财政资金的几何级数放大效应;也可以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采取参股的方式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发挥企业“孵化器”的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加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运浩.中国绿色食品发展现状与发展战略[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年03期

第7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经过6年的努力与争取,武汉东湖高新区申请“新三板”扩容试点在今年7月终于获得了国家批准。

新三板主要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因其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被称为“新三板”。

在我国,经过近6年的发展,“新三板”已逐步成为科技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顺畅流转的平台,创业投资与股权私募基金的聚集中心,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演练场”。

对武汉来讲,获批“新三板”试点,不仅能让武汉打造中部金融中心更具实力,更重要的是“新三板”能够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真正促进产业升级。

一个显见的结果是,“新三板”开板后,金融中心应具备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要素在武汉基本配齐,加之20多家金融机构在汉建立后台服务中心,武汉打造中部金融中心的骨架更加雄伟、清晰。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6年来,武汉一直在为试点新三板做着准备。在东湖高新的“资本特区”,为了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武汉市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拿出“真金白银”,针对资本特区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新业态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截止目前,武汉已有3家银行总部、2家证券公司总部,外资银行数年位居中部第一,人民银行、外资银行分行等大多管辖湘鄂赣三省。尽管在武汉,如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区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已在“遍地开花”,但还是缺乏重量级的金融交易市场。

为了推动新三板试点的获批,早前,武汉市还成立了一个由市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具体申报工作由东湖开发区运作和筹备。6年的坚持不懈,武汉最终圆梦。

“光谷获批‘新三板’条件早已成熟,高校与民营资本嫁接非常充分。”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高新示范区每个省市都有,但是没有光谷这么规范,光谷已纳入战略规划,以光谷的优势,没有理由不纳入“新三板”。

显然,“新三板”能成为助推武汉金融发展的“新引擎”。甚至有专家断言,“新三板”扩容具备标志着武汉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进入全国第一梯队。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分管金融的武汉市副市长邢早忠表示,“武汉市还将积极争取柜台交易试点。”来武汉挂职前,邢早忠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主任,资深业内人士。

据悉,这一试点与多年前被关闭的“武汉柜台交易市场”不同。新的柜台交易将由国家证监会选定区域性券商进行试点,且有两条红线:一是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二是不能进行竞价交易。

按此前证监会管理层设想,在全国推进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区域性股份转让市场(或称柜台交易市场)、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不同类型。未上市的公司,先在区域性市场交易,达到一定条件后转为“新三板”,再壮大后转入A股的创业板、中小板。

打造中部金融中心是武汉一直以来的追求。“新三板”的试点,为武汉配齐了打造这一梦想的要素——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至此,武汉离梦想又进了一步。

武汉的“姿态”

在筹备试点的同时,武汉也在想方设法的鼓励更多的高新企业参与到“新三板”中来。

6月7日,武汉东湖高新区出台措施,对上“新三板”企业奖励70万元,加上武汉市的50万元奖励,总计达120万元。

“企业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20万元;备案材料被正式受理的,再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再奖励30万元。”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局长汪志忠表示,之所以分步奖励,是因为企业前期准备需要成本,每一步政府都给予奖励,更能激发企业筹备“新三板”的积极性。

就在奖励措施出台当日,亿房信息等9家成功完成股改的企业,就分别获得20万元奖励。也就是说,企业从股改到上市,所需的100多万元的成本,政府奖励可基本弥补。

目前,东湖高新区“新三板”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已有40家企业与券商签订“新三板”辅导协议,并储备200多家后备企业梯队。东湖高新区获批“新三板”之后,预计首批挂牌企业不少于10家,签订正式辅导协议的企业不少于50家,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中小企业迎来“撑杆跳”

6月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实际上是为‘新三板’提供一个发行、转让与监管的运行规则。这将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在‘新三板’的挂牌、定价、转让、发行或再融资,这是打通高科技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军‘新三板’的法定通道,‘新三板’的推出,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广泛的融资平台。”董登新表示。

值得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将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积不足200人或在12个月内发行的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真正为企业小额快速融资建立绿色通道。

“中小板和创业板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好的平台和通道。支持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最好的办法就是扩容新三板。为中小板和创业板孵化更多的企业。”董登新说

目前中国创业板挂牌公司仅200多家,急需扩容,而能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都是优质企业,很少存在融资的问题,往往真正需要融资的企业往往又不能达到上市要求。因此,新三板作为场外市场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据了解,不同于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发行所采用的审核制,“新三板”挂牌实行备案制,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享有主导权和判断权,挂牌流程时间短、效率高。

“湖北有不少企业想到创业板上市,这给了他们一个很重要的机遇。现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期待着比较好的准入机制。”董登新表示,无论如何,对于湖北的民营企业来讲,“新三板”获批都是重大的利好。

第8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我国国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文章从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健全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探讨了新时期深化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主要措施。

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参考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腐败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采购方面。首先要制订、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法》(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确立投资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明确各层次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责任风险,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等;将承担国防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等纳入投资计划等)、《军品信息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军品信息的范围、军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军品信息的权限等)、《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产权的属性、管理权限与职责等,明确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权属关系),等等。其次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对军品合同的具体规定、修订有关军品税收政策,对承担国防任务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视同仁等。此外,要对一些已经过时、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总体上已不适应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甚至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废止。

第9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问题 对策

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速,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全球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到2010年,中国全年披露的PE投资案例就有496起,投资总额达到249.3亿美元;2011年,全年共披露PE投资案例404起,虽较上年有所下降,但是投资总额高于2010年,达到290.15亿美元。

但近期国际国内环境发生变化,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美国次贷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所引发的金融风暴还未完全消散,美国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欧洲又陷入了债务危机。伴随着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2012年中国整体经济形势也不容乐观。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519322亿元,较2011年增长7.8%,这是1999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的最低值,也是最近20年来“倒数第二”的经济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整理

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了较大变化。进入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断遇冷,行业整体呈现持续降温态势,经历了一轮市场的下滑,表明中国PE行业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开始步入深度盘整期。2012年中国披露私募股权投资案例275起,投资总额为198.96亿美元,相比2011年分别下降31.9%和31.4%。2012年中国PE机构的IPO退出平均账面回报率与2011年相比也出现大幅回落。2012年获得账面退出回报为436.3亿元,与2011年相比下滑59.0%;平均账面回报率仅为4.38倍,与2011年7.22倍的退出回报相比,也呈现出大幅缩水态势。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整体下滑,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无专门针对PE的法律法规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PE的专门立法。尽管在2009年,国家发改委开始起草全国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还未能正式。2013年2月,证监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之前各个PE机构联名反对,也并未将PE纳入其监管范围。中国PE基金的相关监管法规分散于各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缺乏统一的监管法规以及审核标准来规范PE市场,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手段,我国PE监管目前还存在很多法律空白。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

1.政府监管机构不明确。目前在我国开展PE业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外汇局、商务部、税务局、科技部、工商局等各个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纷纷制定各自领域的规章政策,缺乏统一协调性。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以及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直投行为进行监管,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和银行的PE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PE行为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各个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够系统,各方都很难掌控全局,因此制定的政策会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2.行业自律监管落后。在美国、英国等PE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实行了以政府监管为辅,PE行业协会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不少地方省市都成立了PE基金行业协会,PE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quity,CAPE)也于2010年10月正式成立。然而,经过两年的实践发现,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于权威性不够,并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管功能,未制定出资金募集、风险管理等行业指引,也并未对于违规的会员协会将进行处罚,其地位和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资本市场体系发展不成熟

PE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收益,退出恰恰是PE真正实现收益的环节。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在规模和结构方面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有很大差距。我国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高,创业板市场与场外市场发展不成熟,二级市场发展缓慢,给PE的IPO退出及并购退出带来了重重困难。

1.创业板发展不成熟。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创业板正式开启。但是发展至今,众望所归的“中国纳斯达克”却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市盈率过高、超募现象严重等,使二级市场投资者伤痕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