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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gress of the domestic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Taking D Group as a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a centralized management platform, which is a carbon management company.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D Group in the domestic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n designs suitable solution for carbon emissions centralized management for D Group, including management ideas, management content and management programs.
关键词: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碳交易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centralized management;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3-0044-03
0 引言
国际社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直在作出努力。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确立了缔约国中发达国家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和减排、限排义务[1]。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增加,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中国进行强制减排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未来国内经济发展可能面临的环境约束问题和进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并开始尝试强制减排[2]。国内的大型电力企业,尤其是集团化运作的企业如何对自身的碳排放进行管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实行什么样的管理策略,将会对企业的未来产生重大的影响[3]。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的相关政策有: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国内首批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并要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试点交易。
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以2010年为基准,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以2010年为基准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五千吨标煤)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定期报告该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项通知发出的目的在于尽快建立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为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数据。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为框架性的文件,明确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规划,2015年将为国内碳交易市场准备阶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应基础设施建设。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表示要打造低碳产业体系,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施。
1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2014年的中国碳交易市场不仅在试点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努力推陈出新,而且随着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开始拉响号角[4]。我国若能成功设计并启动碳交易市场,则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的低碳转型,也有助于提升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还能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碳交易市场发挥重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5]。
截至2015年底,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已经全部启动,20余个行业、2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试点,年排放配额总量约1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碳市场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已经完成了2次碳排放权履约;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排放配额交易约6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交易额约为23亿元。
目前国家碳交易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及问题
2.1 D集团公司概况
D集团公司是2002年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国有发电企业集团。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能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新能源项目开发等。集团公司通过实施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为基础的三级责任主体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2.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
集团公司在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辖区内,分别在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深圳市各有一家电厂被纳入当地控排企业名单中。2013年度合计分配到的配额为2350万吨,配额获得数量较企业实际排放数量均有少量富余,4家企业均已在2014年完成2013年度排放量的履约,并在2015、2016年分别完成了2014、2015年的排放量履约。
CCER项目开发方面,目前已有13个风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在国家发改委自愿减排信息平台备案,其中1个风电项目的减排量已获得核证和签发,并以10元/吨的价格出售了部分减排量给另一家机构投资者。在开发中的CCER项目20余个,这些项目都将起到为集团公司降低减排成本、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作用。
2.3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存在的问题
2.3.1 管理架构和管理层级不明确
目前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碳排放管理架构,纵观整个集团公司,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对碳排放管理这一新兴业务并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而碳排放管理目前暂由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这项业务不属于该部门的传统管理职责范围,同时发展规划部也不是专业化、具备碳交易相关背景的部门。该部门目前以行政命令、发放通知等形式对整个集团的碳排放管理业务进行指导,使得各下级单位只有转发的作用,直到相关通知发放到各基层企业。
2.3.2 缺乏统一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正因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管理架构,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非常欠缺。集团公司层面目前指定的发展规划部中,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在传统管理职能中发挥相应作用,并没有专门针对碳排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这就造成了在执行层面缺乏相应指导、无法统一管理的局面。
2.3.3 基层企业缺乏相关技术储备
发电企业的碳排放管理是一项新兴管理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对于集团公司的各个基层火力发电企业而言,他们作为碳排放市场的参与主体和执行主体,很有必要对当地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但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非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的企业,对于碳排放管理的相关概念还不是很充分,更无从谈起相应的技术储备了。这对以后各个基层发电企业参与到全国范围的碳排放市场将产生不利影响,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3 D集团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方案设计
3.1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架构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种集中化的碳排放管理架构。集团公司内部碳排放管理可以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或子公司来实现,在参与碳市场的职能上需要获得集团最高管理层的授权。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应至少包括碳资产管理部门、碳排放管理部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建立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架构如图2所示。
3.2 碳排放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3.2.1 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部门设置和职能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包括碳资产管理部、碳排放管理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根据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特点,还应设置财务部、商务合同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予以保障和配合。主要业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如表1所示。
3.2.2 业务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从最基础的排放数据管理入手,逐步完善管理系统,保证D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低成本完成履约,并发现集团内部减排投资、购销优化和外部减排投资的机会。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有:
①配额申报。对于公司的控排类火电企业,应通过前期碳盘查工作摸清各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现状,并开展定期的排放报告工作,对于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进行第三方核查以完成履约并确定每年度的配额发放数量。
②CCER项目开发。对于公司的新能源类型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成功开发出的CCER可用于火电企业抵消碳配额,也可以为新能源企业创造额外的收入,应尽早进行优质项目的开发工作。首选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准入门槛低且市场比较欢迎的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的项目,以抢占市场先机,尽快降低集团公司履约成本。
③履约交易。根据公司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获得配额数量和持有、潜在的碳抵消额数量,可以确认企业的履约能力,并根据不同企业减排成本制定公司下属各企业的具体交易策略。
④配额/抵消额管理。在国家层面碳市场建立和规则确定的过程中,可建立公司层面的配额/抵消额管理体系,利用可再生能源企业产生的可抵消的排放量对冲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的配额,形成集团内配额与抵消额的平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之后,其碳交易价格代表的是全社会的最低平均减排成本,因此任何低于此成本的减排都将带来总收益的提升,通过推动减排成本低于碳价的项目实施,可产生更多配额盈余和资产溢价。
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工作内容如图3所示。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面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问题,提出了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方案,并详细阐述了该公司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D集团公司而言,充分发挥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作用是应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核心举措。随着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完善,电力行业势必会被作为重点控排行业纳入其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对电力生产、管理和运营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发电企业必须将参与碳交易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积极规划,建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对于集团化运作的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市场框架设计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3.
[2]阴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刘潇.碳资产管理及其在中国电力企业中的应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2):11.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障碍,对策
一、碳排放权及其交易
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由自然或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由于CO2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国际惯例是将其他温室气体折算成CO2当量来计算最终的减排量,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力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绝对性。一旦获得排放许可,排放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排放权时,其他人不可侵害或妨害。二是排他性。企业通过付费等方式获得排放配额时,其他企业就失去了搭便车的机会,即当它进行排放时,环境质量会因突破临界点而急剧下降。三是支配性。排放权人一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排放权,在法律范围内可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放权的权利。四是可转让性。通过排放权的分配,排放实体有动机减排,减排成本低的组织获得超出其减排成本的额外收入,减排成本高的组织可通过购买排放权节约成本。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碳减排后的富余指标,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削减,取得较低成本的减排效果,从而保护和改善气候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碳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放权交易”,兴起于两大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赋予特定主体合法的碳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具体而言,即首先由国际机构(国家、组织)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研究确定温室气体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割成若干排放量到各个国家(区域);该国(区域)政府进行再分配,并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合法地买卖。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放权。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2011年全球市值达1760亿美元。专家预测,2012年可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
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进展及障碍
(一)试点进展情况
中国尽管还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先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等文件,积极推动国内碳交易。2008年,上海、北京、天津先后建立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国家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指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支撑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国家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启动首批碳交易试点。要求试点地区设立专职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测算并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建设交易平台,做好试点支撑体系建设。2012年3月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格式和核算方法指南,筹建重点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认证核查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开展碳交易总量设定方法等研究,并召开了试点工作启动会。据统计,被纳入“北上天深”试点交易的行业涉及钢铁、陶瓷、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塑料、化纤、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企业数超过2000家。2012年10月,广东4家企业花费6799万元认购了130万吨碳排放权。这是国内基于总量控制的首宗减排交易。
(二)主要障碍
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尚未统一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尤其是在“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面,标准化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至少应包括基本图形标识标准、排放计量标准、从业机构和人员方面标准等。目前国际上的标准有ISO14064系列标准(包括组织与项目级温室气体计量标准、温室气体盘查与审定标准)、审查机构或其他评级机构标准ISO14065、审定员与核查员能力标准ISO14066、产品碳足迹计算与评价标准(包括ISO14067、PAS2050、TSQ0010等)。但这些标准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国内缺乏统一的统计方法学和标准,这导致排放量和减排量数据口径统一,对形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是一个障碍。
2.能耗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完备
掌握每个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设计减排目标、确定总量及总量分配的基础。而很多城市的排放家底是一笔糊涂账,存在项目不全、底数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造成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这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方面,存在统计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均在编制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但部分基层在2005年不具备科学统计能力,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存在协调机制的问题。对企业进行碳盘查,就得要求企业暴露家底,这是很多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很难调动企业的积极配合性,以致碳档案的建立困难重重。此外,很多城市的能耗数据在经信委,但牵头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是发改委,这导致应对气候部门不能“顺畅”拿到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数据。
3.碳排放权分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碳排放权的分配是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它需要解决公平问题,通过什么标准和依据公平分配,避免产生权力寻租和黑市经济。同时要解决效率问题,只有碳交易价格高于减排成本,交易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国际上有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按行业分配、按地区分配等形式,但无偿分配可导致需求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稀缺性,可能导致碳价太低,呈现“没有交易的市场”;有偿分配则会增加企业负担,将面临企业比较强烈的反对。而且,对企业发放配额时,企业、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速度也将受到限制。一旦分配不当,极易扭曲市场原则,可能导致新的配给经济。
4.碳交易市场分散不统一
只有完整的碳交易市场,才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才具备发现价格、降低交易成本和规避风险的市场功能。国内碳交易机构存在规模小、设计标准不一、难以共享、重复建设等问题。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交易所后,杭州、武汉、大连、深圳、重庆、广州等地纷纷跟进。据不完全统计,已建成近20家交易所,还有多家在建或列入当地规划,遍及全国各省市,甚至到区县。从实际效果来看,碳交易所大多无实质性业务,只有零星交易,尚未形成规模。北京环境交易所成立后真正的交易量约300万吨,全国排名第一,但这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同时,市场主体匮乏,目前国内企业对于碳交易并未形成统一概念,虽然也有很多企业自愿加入碳交易体系,但并非市场主流。
5.碳交易专业人才缺乏
碳交易人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和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能开发、运用衡量碳排放标准和方法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碳盘查等低碳认证标准、碳交易及相关减排项目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的技术人员。三是具体执行和实施相关标准的操作人员,包括碳排放统计与报告、第三方核查、登记注册系统运行与维护、碳交易操盘等人员。然而,由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滞后,及教育体制不配套,我国缺乏全面了解碳交易的人才。如第三方核查核证人员,一要具备工业背景,二要英语水平高,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很少。目前联合国批准的中资第三方核查核证机构只有4家,即使再加上其他节能监测中心或者一些中资机构,对于纳入碳交易的几千家企业来说远远不够。
三、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对策建议
(一)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
建立碳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留有足够的“学习期”,循序稳步推进。尽管目前国内碳市场“有场无市”,但不能为了追求碳市场的繁荣而过快地推进全国性配额碳市场建设。按照先从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先现货市场再期货市场的顺序推进碳市场的建设。在自愿与现货市场阶段,选择部分重点、具有较好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基础的行业、区域进行试点工作,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进行宣传与引导,充分研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放权合理分配,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探索市场规律。在强制和期货交易阶段,借鉴欧美碳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设计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
(二)完善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立足中国国情,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奠定法律基础。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配套政策建设,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碳排放权计量标准研究,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制定核查规范清晰、可实际操作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为区域、组织、项目、重点产业与产品等各层级的碳减排量核算提供权威依据,确保数据核算具有可比性,为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国易市场做准备。
(三)加强温室气体的盘查、统计与监测
建设温室气体移动采样系统、检测实验室、数据监测与评估平台,为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研究温室气体时空分布规律提供基础。对交通、建筑、公共机构领域等重点企业和机构定期开展碳盘查,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与核查,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加工和处理,准确掌握主要机构排放情况。探索建立基于部门分工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制,加快监测、认证评估与核查机构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监管。
(四)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额
按照碳排放强度约束指标(能源强度以及碳强度)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重点控制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政府在低碳人才支撑体系中的作用。在高校设置应对气候变化、能源与环境等相关专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战略与政策、国际谈判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等人才队伍建设。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低碳管理部门,督促重点企业设立相应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培训计划,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政府相关官员为对象,以低碳理论、政策和相关实务等为内容。出台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开展碳资产管理师、碳交易师、碳审计师等资质认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培训低碳人才。
参考文献:
1.陈健鹏.现阶段完善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思路和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12(1).
2.付亚菲.我国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9).
3.江淑敏.我国碳市场构建的设想[D].山东师范大学,2009(4).
4.陆晞,杨玉红.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长三角区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示[J].中国发展,2011(8).
5.梁嘉琳.人才培养成短板碳交易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呼之欲出[N].经济参考报,2012-04-16.
6.刘玫,陈亮.国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框架研究[J].中国标准化,2009(10).
通过碳足迹优化生产流程
“说到节能减排,首先要看企业的意识。”连志伟告诉记者,“其实,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从未来两三年来看,这种压力可能不会对企业造成根本性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在未来的二三十年中,企业踏上节能减排之路是不可避免的。”
连志伟中肯地告诉记者,在国内外各种新标准新法规层出不穷的今天,如果企业没充分的准备,没有足够的经验,那么,一旦新法规来袭的时候,企业就不可能做到快速应对,因而不能达到国外政府和买家的要求,最终会错失商机。
“对碳足迹分析要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来考量。从原材料的选择,到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能耗,再到产品使用和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果企业能从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去分析计算出产品的碳排放是多少,就有可能从整体流程上找到系统改良的方法,从而实现最终意义上的节能减排。”连志伟说。
连志伟介绍说,在这一领域,SGS可以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碳排放的数据,帮助企业做出快速评估,并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用来帮助企业找到节能减排的重点应该落脚在什么地方。
值得一提的是,很对企业会认为碳足迹的计算可能会意味着这成本压力的提升。连志伟坦言这种一种误解。“其实,这只是一个数据搜集的过程,不会对企业构成根本性的成本压力。”连志伟说,“产品碳足迹的计算,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改换原材料、改变生产过程,事实上,这一过程,首先是要了解企业的状态,在了解状态之后,SGS才会找到突破口,协助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告诉企业从哪些方面去实现减排。”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依照连志伟的经验,通过碳足迹的计算培训,可以帮助客户去建立自己的团队,培养企业内部的员工,从而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以持续改良并维持产品的良好能效状态。
事实上,在国际上,已经存在ISO14064和ISO14067等关于碳排放的标准。这些标准,会给企业一个框架,告诉企业应该将碳排放控制在什么水平。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对于这些法规有足够的应对能力。
连志伟告诉记者,为了协助企业从容应对,SGS不仅可以协助客户做碳足迹盘查,使企业获得碳排放标识,还通过对客户的培训,让客户懂得如何去改良生产过程。最重要的是,帮助客户建立相关团队,以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使企业能够把控自己的碳足迹管理。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实现高效运转
“一台机器,一天可以运行5个小时,也可以运行24个小时,如果操作没有改良的话,不管设备多么先进,也不会有好的能效表现。”连志伟说,“因此,企业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通过这个管理体系,去有效地减低能耗。”这就是说,单纯依靠节能技术已经不能最终解决能源供需平衡等问题,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能源管理的关键。
据介绍,在国内,《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已经于2009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于2009年11月开始实施。而在国际上,ISO 50001旨在为用能单位提供一整套国际化、标准化的过程管理方法,并将节能措施纳入到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包括微调生产工艺和改进工业用能系统的效能。“ISO 50001是一个很好的使企业有效地管理能源的工具和手段。将来,中国的国标很有可能不断向国际标准靠拢。”连志伟说。
在实践中,SGS经过经验积累,发现企业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两方面的考验。“第一个挑战是对设备运行表现出来的数据进行检测,诸如发电机、空调机组等,这些设备的能耗检测需要有专业的测量工具和专业的人员才能得以实现;第二个挑战是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一个全新的标准,因此企业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鉴于此,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面,SGS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让客户认识到如何通过这些标准提升整体的能效方面的表现。“其实,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一开始的投入可能不会太大,SGS会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去评估自己的状态。即使是改换设备,也会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方法去评估这些方案。”连志伟说。
实际上,在SGS的服务中,通过利用过程方法识别、评价、控制能源因素,不仅可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对能源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和持续改进。
通过培训打造坚实团队
松下幸之助曾将说过:“培训很贵,但是不培训更贵。”在SGS这里,无论是碳足迹计算,还是协助企业建立自己的能源管理体系,无不需要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对企业内部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培训,不仅可以使企业可以达到符合相应标准的目的,而且可以建立企业自己的团队,使企业在以后面对此类问题时,具有从容应对的能力,使企业整体在能效方面持续表现良好。
也许有人会问如何量化P C机的能耗和碳排放呢?以一个拥有一万台电脑的企业为例来计算,正常情况下每台电脑每小时大约消耗0.2度电,连续运行八小时的消耗1.6度电。按每度电一元计算,一万台电脑每天的电费就是16,000元,而实际上很多企业员工在下班后有不关电脑的习惯,电脑实际运行时间是每周120小时以上。
许多电脑本身集成了电源管理功能,但是Sonarlogic公司CEO Lloyd Ernst认为:“由于无法统一进行电源管理,仅有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堵上能耗和碳排放的漏洞。”
当前各个机构电脑集群存在着大量节能减排的机会,例如,当不使用电脑时自动关闭电脑,使用时开启或用智能方式远程唤醒电脑(例如通过安全激活);办公期间的个人空闲时间(例如开会时间、午饭时间等)自动将电脑进入节能等待模式;监测工作区电脑设备是否仍然处于最佳工作性能状态以及是否需要购买新设备替换的报告;追踪电力、纸张、墨粉的成本消耗以及相关的环境成本;鼓励员工更强烈的环保意识,而不必由于执行复杂的行政命令心生沮丧。
Greentrac绿色办公解决方案针对办公室节能减排而设计,旨在帮助各个机构从P C使用的每个细节、每个角落入手,从各个环节上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切实将绿色环保理念落实到办公室当中。
Lloyd Ernst透露,通过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和人性化的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IT设备本身和所在空间能量消耗的双重节约,既有效降低了IT设备自身的能源消耗,同时也降低了IT设备散热所造成的空调等费用,帮助企业降低最高80%的能耗成本。
具体来说,Greentrac绿色办公解决方案采用下一代信息处理技术:事件处理网络EPN,通过简单易懂的方法,能够帮助用户轻松管理和测量企业碳排放,并提供详细能耗使用和费用分析数据,这些数据还将帮助用户为以后的碳排放交易做好准备,大幅降低企业在能耗(电费)方面的开支。与此同时,Greentrac结合已经普遍被各发达国家所接受、采纳的碳排放税理念,向企业提供除直接消耗的能源费用以外的费用评估,它是目前最先进的集电脑耗能监控、成本分析和碳排放监测于一身的产品,在有效控制碳排放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减少运营成本。
关键词:十二五规划;自愿碳减排;黄金标准;VCS;熊猫标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2-0005-03
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15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0年下降17%。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中国国内碳市场,表明碳交易市场建设已经进入政府工作程序。该方案还提出,我国将从自愿碳减排交易入手,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场,并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自愿碳减排市场”也首次随着政府文件进入公众视野。
1 自愿碳减排市场综述
本文首先要提出的概念是“自愿碳减排”。自愿碳减排,英文简称VER,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自愿购买碳排放指标,以抵消自己的碳排放数额,实现零排放,也叫做碳中和。它是一种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量之外的自发的、公益的、可认证的减排信用额度。
与自愿碳减排相对应的是强制碳减排,它主要指的是《京都议定书》下定义的三种减排机制: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ET),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能参与的只有CDM。
自愿碳减排市场(Voluntary Carbon Market)指的是一种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不受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约束的企业、个人或团体,自发性出资,购买减排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用于抵偿其产生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缓解其活动造成的温室效应。自愿碳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企业、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它的形成伴随着京都议定书中CDM机制的发展。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碳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开发和销售的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碳减排市场为其消除碳足迹、为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VER项目比CDM项目减少了部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部分费用、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开发的成功率,降低了开发的风险,同时,减排量的交易价格也比CDM项目要低,但开发周期要短得多。
自愿碳减排市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但受法律约束的场内交易市场(如CCX),另一类是自愿且不受法律约束的场外交易市场(OTC)。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都需要相应的核算标准开发减排指标,进而才能进行交易。
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在自愿碳减排市场的应用
与CDM项目标准不同,VER市场没有一套特定的法规和核算标准,而是一系列得到不同机构认可的多种标准,VER市场允许制定创新的实践标准,更好设计的标准可以促进VER市场更健康地发展,同时降低VER的交易成本。就世界范围来看,VER市场有许多独立的第三方标准,其中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CAR(Climate Action Reserve)及Gold Standard是VER标准中的领跑者,在场外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量交易总量中分别占据58%、12%及12%的市场份额。
目前,国际及国内自愿碳减排市场活跃着以下两种常见的减排量核算标准:
2.1 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
黄金标准是由环境社会非赢利组织的一个小组制定的,适用于自愿减排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它具备完善的利益相关者程序,强调对项目所在地产生的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
黄金标准旨在保障碳抵消质量,通过改善和扩展CDM程序加强项目双赢。黄金标准对大型项目的要求与CDM一致。不同于CDM的是:黄金标准要求小型项目也有CDM额外性的要求。
根据Gold Standard网站统计,截至2012年12月7日,中国共有123个项目申请或成功注册GS,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679)的18.11%;中国共签发2463171吨二氧化碳减排量,占GS签发总量(14108347吨)的17.46%;其中,中国在黄金标准下已交易2000126吨二氧化碳减排量,占GS交易总量的(12455977吨)的16.06%。
2.2 VCS 2007.1(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2007.1)
该标准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和世界经济论坛于2006年启用。VCS旨在建立一个通用的、满足基本质量的标准,并减少管理义务和成本。其重点放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特性上,并不要求项目具有额外的环境或社会效益。
根据VCS网站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日,中国共有230个项目成功注册VCS,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916)的25.1%。共有725个项目成功进行过签发,签发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共计108230408吨。
黄金标准与VCS标准的比较请见表1:
目前,国际上类似的自愿碳减排核算标准还有很多,比如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VER)、The Voluntary Offset Standard (VOS)、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The Climate、Community & Biodiversity Standards(CCBS)、Plan Vivo System、ISO14064-2标准、CarbonFix Standard(CFS)、Green-e Climate等,无论项目采取哪种核算标准,都可以积极地参与到自愿碳减排市场这个新兴的市场。
2011年场外自愿减排市场(OTC)减排量总交易量约为93000000吨,占全球自愿减排量交易量的约97%。同时,全球自愿减排市场中的减排量总交易量约为95000000吨,与2010年相比下降了28.5%,但成交总额增加了33%,约为5760000000
美元。
随着全球经济的动荡及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自愿碳减排市场活跃的两种常见的减排量核算标准下的减排量的国际交易价格与成交量也出现小幅动荡。
3 结语:建设国内自愿碳减排标准和国内碳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国内碳交易市场伴随着全球自愿碳减排市场的发展稳步前进。目前,中国主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平台有三个,分别为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环境交易所及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
除了发展市场,中国也开始进行自愿碳减排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的“熊猫标准”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推出的第一个自愿减排标准,该标准依据国际市场规则,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出发,致力于为中国碳减排项目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开发工具和规则体系。熊猫标准着眼于关键地区农林业及其他土地利用行业减排项目的开发,并于2011年3月29日成功实现第一笔基于“熊猫标准”的碳排放交易。
关键词:航运碳交易;市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5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10-02
一、航运碳排放交易及其市场潜力
1.碳交易及其航运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排放交易或碳交易。
航运碳排放交易主要针对航运业的碳排放权利(或把碳排放权利作为商品)的交易。
2.航运的碳排放量总量。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而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碳减排市场需求巨大。
3.国内碳排放市场潜力。我国船舶拥有数量巨大,因此船舶节能减排有广泛的市场基础。从航运船舶看,其包括国际远洋、沿海和内河船舶。而我国仅国内机动船与驳船的净载重量从1980年的1 695万和1 713万载重吨吨,增加到2011年的21 264万和3 242万载重吨,年均增长40.47%。见图1。
同时,我国水运及远洋货运数量看发展潜力巨大。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船运贸易量也在不断增长。水运量与远洋运输量分别从1978年的43 292万吨和3 659万吨,分别增长到2011年的425 968万吨和63 542万吨,年均增长29.8%和52.5%,见图2。
另外,同时港口吞吐量从1985年的31 154万吨,到2011年增加到616 291万吨,年均增长131.4%。这些都是建立航运排放交易的市场基础。
二、我国建立航运碳排放市场的可行性
1.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2013年启动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为了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上海市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为建立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2.航运低碳减排已成为未来我国航运业市场发展的目标任务。2010年,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海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El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3.在船舶技术规范层面,交通运输部2008年制定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行业标准,此外还正在加紧制定《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上这都对建立航运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建立我国碳减排市场的对策建议
1.建立目标体系和研发关键技术支撑体系,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故亟须突破的关键技术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排放指标分配体系,初始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航运碳减排管理平台,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技术方法,不同企业、不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提高污染源违法行为成本的措施,航运碳减排过程中触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航运碳减排与排放收费、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之间的衔接,等等。
2.制定公平合理的指标分配体系,推动一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一级市场中排放权的产权,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初始指标的分配方法,明晰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建立指标动态管理台账,探索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的形成机制。通过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指标管理体系,实现排放指标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构建并不断完善航运碳减排的一级市场。
3.建立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的制度体系,提高航运碳减排配置环境资源的效率。应做好以下工作:明确二级市场政策的主要作用对象和作用范围;对于新企业,允许从二级市场中获得排放指标,或者从政府预留的指标有偿取得。
4.在交易价格设计上,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制定交易规则,防止出现交易市场垄断行为;构建交易信息平台,增强信息的对称性,对指标的交易进行跟踪监管;通过立法等手段,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放指标,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明确交易违约责任,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严厉处罚;配套实施相关的积极财税政策,激励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进行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
5.构建航运碳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推行的法律供给能力。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时,应明确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法律地位。同时,抓紧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放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航运碳减排中政府和企业以及中介主体等分配主体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和违法责任等,规范航运碳减排制度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提高航运碳减排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确保航运碳减排实施有法可依。
6.完善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试点区域和行业航运碳减排运行的监管能力保障建设。全面推行航运碳减排,需要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如加大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初始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的力度,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排放指标分配和航运碳减排体系的污染源。从而消除航运碳减排政策机制的前端可能出现的“失位",保障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
参考文献:
[1] 中国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中国经济网,http://.cn.2012-02-01.
[3] 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 .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4] 傅志云,胡思继,姜秀山.中国交通运输中长期节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04.
[5] 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徐鹏炜.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6] 刘建翠.中国交通运输部门节能潜力和碳排放预测[J].资源科学,2011,(4).
国家碳市场的建立将使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
不出意外,中国将在2017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统,也就是外界所说的“国家碳市场”。这一决定是主席2015年9月访美期间,中美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声明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大背景下,中国即将启动的国家碳市场更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关注。
“国家碳市场覆盖的碳排放总量在45亿吨左右,约占我国化石燃料消耗所产生碳排放总量的50%,建成后将使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在接受《t望东方周刊》专访时说。
不过,全程参与国家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设计的他也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无先例可循,整个建设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非同一般,
2017年启动国家碳市场仍面临一些挑战。
“当务之急是尽早《国家碳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为国家碳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过,张希良也说,外界应该对国家碳市场的建设有充足的信心。
中国碳强度下降快,但仍任重道远
《t望东方周刊》:《巴黎协定》之后,中国的国家碳市场建设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但也有一部分人对此不太理解,你认为建立国家碳市场的必要性在哪?
张希良:这跟中国当前的发展现实有关。
过去10年间,中国的绿色低碳发展确实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15年,中国的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了38.6%,年均下降5%左右,明显超过西方发达经济体碳强度年均下降2%?3%的水平。
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中国实行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胡萝卜”是指节能补贴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大棒”则泛指政府强制淘汰低能效落后产能以及制定的一系列能效标准。
但以财政补贴为主的“胡萝卜”政策不是一项长期可持续政策;如果核查和惩罚措施不到位,以能效标准为主的“大棒”政策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实际上,国家的节能奖励补贴政策已在2013年终止,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也被长时间大量拖欠,节能标准的推广难度更是很大。
并且从另一侧面看,中国的碳强度虽下降幅度很大,但目前依然是全球平均水平的2.4倍、美国的3.4倍、日本的5.1倍、德国的5.4倍,这就足以说明中国的绿色转型之路仍旧任重道远。
《t望东方周刊》:国家碳市场在这个过程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张希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长期的基本任务。因此,以降低我国经济系统的碳强度或提高我国经济系统的碳生产力为主来控制碳排放总量是中国现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针的一个基本特征。
国家碳市场建设的最主要目标是通过提高高能耗企业的碳生产力,完成国内节能减碳目标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承诺,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助力供应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建立国家碳市场,一方面通过可核查和具有高违约成本的碳配额管理,落实节能标准;另一方面,碳配额交易也可激励那些在节能减碳上做得好的企业,鼓励它们更多利用低碳能源、进一步节能减排。
另外,国家碳市场的建立也可改变过去节能减碳高度依赖国家补贴的问题,并且能有效降低企业和全社会节能减碳的成本。
因此,建立国家碳市场既是中国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一项根本性政策创新,也是中国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发展的必然选择。
管住7000家企业能控制一半排放
《t望东方周刊》:具体到操作阶段,你认为国家碳市场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张希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碳排放的行业分布不同,中国化石能源消耗引起的碳排放中的70%左右来自工业部门,而整个工业部门碳排放的70%又来自7000家左右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
国家碳市场建设如果以这7000家企业为管控重点,就能控制住全国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的50%,既可有效降低全国的碳排放总量,又可使国家碳市场管理成本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从这点来看,以高能耗工业企业为重点,建设国家碳市场是一种管理成本低、实施效果好的制度安排。
另外,国家碳市场所覆盖的行业多为贸易敏感、容易产生碳泄露的制造业。而中国现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目标和国家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特征都要求国家碳市场的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要能提高行业和企业的碳生产力。
因此,国家碳市场的建立应以多行业可交易的碳排放标准为基础,根据行业碳排放基准和实际产量确定企业配额,这样不仅能发挥制度本身的优点,又不影响产业发展,还会助力中国当前进行的供应侧结构改革。
《t望东方周刊》:但考虑到国家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和企业非常广泛,这项工作并不是那么好做吧?
张希良:国家碳市场覆盖8大行业、20个子行业,行业之间和同行业内的企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国家碳市场建设不可能一夜完成,需要一个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积极是指要尽早、尽快、尽量发挥国家碳市场在完成国内节能减碳目标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承诺中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碳市场覆盖行业尽快开展碳配额分配和交易,而且配额分配也应尽可能的严格;
稳妥则指要充分认识到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同行内企业之间在发展理念、对碳市场的认识程度和技术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异,给技术落后企业改进的时间和机会。
当然,也要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数据质量的差异,首先选择有条件的行业开展配额分配和交易,配额分配标准的制定也应秉承“循序渐进,先宽后严”的原则。
国家发改委目前确定先从电力、电解铝、水泥这个3个数据质量较好、碳排放核查较容易的行业开始,配额分配也按“先宽后严”的原则进行,并选择四川、江苏等地先期开展3个行业企业的配额分配试算。
这种安排就很好地体现了既积极又稳妥的国家碳市场建设推进原则。 工人在浙江正泰新能源公
司生a车间生产太阳能发电板
中国不会走欧盟的老路
《t望东方周刊》:目前国家碳市场准备工作开展得如何?
张希良:过去几年,相关部门为如期启动国家碳市场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2016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碳市场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国家碳市场覆盖的7000家企业也基本都已完成2013?2015三年历史碳排放数据报告和第三方数据核查工作,为国家碳市场的启动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国家碳市场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等硬件系统建设方案也基本形成;国家发改委也已确定国家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包含电力、钢铁、石化等8大行业的20个子行业,纳入碳排放的企业门槛为1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碳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也正在征求意见中。这些都表明,国家碳市场总体设计和启动准备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建设世界上规模最大碳市场的任务十分艰巨,挑战很大。国家碳市场建设的成功,不仅需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
《t望东方周刊》:欧盟早在2005年就建立了区域性的碳市场,但很多人认为欧盟的碳市场建设是失败的,担心中国会步其后尘,你认为会出现这种状况吗?
张希良:确实,欧盟用十多年的时间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但已经失效几年了,目前还没有恢复的迹象。
欧盟碳市场的失效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的原因。技术原因主要是碳市场设计阶段,政府对未来的经济增长估计过分乐观,对企业技术水平和碳排放状况缺乏了解,造成配额发放过量。
政治制度的原因是,尽管在碳市场运行阶段发现了存在的一些严重缺陷,但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受政治决策规则和程序所限,欧盟碳市场管理机构未能及时矫正碳市场的问题。
我认为中国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中国碳市场建设首先从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和核查开始,行业配额分配标准的制定也都建立在对行业以及行业内企业技术水平和排放数据分析基础之上。
可以说,在配额发放之前,政府对每个行业和每家企业的配额余缺状况是有掌握的,这就避免了出现欧盟式的配额发放过量问题。
再者,中国的碳市场建设有制度优势,政治决策效率高,在碳市场运行过程中即使发现问题,也有条件及时予以解决。
1.按《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全区碳排放强度下降18%的约束性指标。(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二、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
3.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并开展相关考核。(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4.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实施节能降耗战略,控制能源总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市政府下达目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
5.完成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同比下降目标,完成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同比上升目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
6.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7.完成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同比下降目标。(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8.完成化肥使用量增量同比持平目标。(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粮食局)
9.完成造林面积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森林抚育面积年度计划任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粮食局)
10.完成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务目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或完成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11.统计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能耗监测系统数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含能耗监测记录、能耗统计、能耗分析、能耗审计等情况。(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12.完成交通运输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标,组织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确保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增长8%及以上。(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
13.组织开展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及评选等活动。(责任单位: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4.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15.在本区行业开展碳普惠制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16.开展低碳技术或示范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7.助推企业申报低碳产品认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
18.健立完善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19.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创新气候投融资机制,设立相关基金或明确金融支持的具体方式,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认真谋划“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20.研究制定我区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标、达峰路线图和总量控制措施。把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思路研究,推动二氧化碳达峰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的实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四、配合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21.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推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与污染防治监测、管理、执法、考核等体系有效衔接融合。核实我区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指导企业做好碳市场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对接工作。加强对碳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高质量完成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的核查工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碳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提高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能力。加快完善温室气体排放重点企业管理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切实提高温室气体数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对纳入碳市场企业核查,组织全区重点企业按时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和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活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22.发挥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召开会议,印发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建立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技术支撑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合作,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适应气候变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研究工作。积极参加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培训、参与学习与交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融合、协同增效。加强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促进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与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工作协同推进。(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项工作
做好市生态环境局对区政府2019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迎检和本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组织企业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碳足迹、碳标签等机制及其产品(或标的物)创新和试点工作。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低碳标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近几年来,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已成为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新砝码。虽然碳减排早已是气候变化议题下国际航空业的努力方向,但是欧盟这次以强硬态度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却引发了欧盟之外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一场长期且艰巨的碳交易“拉锯战”不可避免。欧洲上空的碳税阴霾
据了解,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中,航空业目前所占的比例仅为2%-3%。然而,航空业排放在1990到2006年间增长了98%,增长速度为行业之首。随着航空出行需求的增长,以及能源等其它行业纷纷采取减碳措施,航空业碳排放量占人类所导致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比例将会有所增长。据估计,到2020年航空业排放量将达到8亿吨,到2050年航空业排放量将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0%。
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温室排放气体交易机制(EUETS),所有抵离欧盟成员国境内机场的所有航班纳入EUETS。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UETS是一个“限额与交易”系统,这是一利,通过市场机制对某部门碳排放总量进行限制的手段,通常由中央政府所属机构负责,EUETS负责运作的是欧盟。“限额与交易”系统是在确定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各排放企业再根据使用情况通过分配或竟拍排放量的形式获得排放许可。企业因为节能减排而产生多余的排放量可以出售给那些不愿或者无法降低排放量的企业。
在最初的时候,业内人士支持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ETS)作为欧洲内部的解决办法,以避免不协调的税收措施。然而,2009年8月下旬,欧盟公布了一份包含2000多家航空公司的名单,进入名单的航空公司2012年起都将被征“碳税”。
据欧盟委员会测算,由于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增长,欧盟从《京都议定书》减排中所获得的环境效益,有四分之一以上将被欧盟内航空业的排放增长听抵消,因此计划从2012年1月1日起,将航空业纳入EUETS。这意味着,从2012年开始,凡是在欧盟区域内机场起降的航班,都需要为超出配额的碳排放支付购买成本。
决议执行的第一年,航空公司排放量的97%会被作为排放总量指标,航空公司大约能获得85%的免费排放额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自费的比重会越来越大。
据国际航协初步测算,2012年初征收碳排放税增加的成本为9亿欧元,2020年将上涨到28亿欧元。这项预测是基于2012年碳排放配额价格为每吨13欧元,2020年将上涨到20欧元。从长远来看,碳排放配额的拍卖水平和价格将会越来越高。
具体到中国市场,据中航协初步测算,EUETS的执行将使中国民航业2012年当年新增8亿元成本,到2020年将增至30亿元,此间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
颇让人心头不舒服的是,无论是欧盟境内的航班,还是抵离欧盟的航班,被纳入计算的是全程碳排放量,而并非航空器在欧盟境内的碳排放量,还包括其他国家的领空。按照这个要求,只要在欧盟区域机场起降的国际航班,无论是否中转。都必须为超过欧盟规定配额标准的碳排放支付购买成本,不然,就有巨额罚款,甚至被停航。
显然,欧盟单方而立法将进出欧盟国际航班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原则和规定。该计划的范畴不仅超出了欧洲的边界范围,而且在税收方面亦未见降低。面对中国、印度、美国和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强烈抗议,但欧盟始终对此态度强硬。“碳战争”一触即发
欧盟漫天要价,一副“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的强硬态度令人难以接受,全球航空公司显然都不愿意为这个不合理的税案“买单”。
美国第一个跳出来反击。在欧盟碳税法案出台不久,美国航空运输协会与美国航空公司等三大航空公司就向英国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欧盟碳管制违反《芝加哥公约》,并强烈反对欧盟单方收取碳排放费。
欧盟法院对诉讼作出裁定,结果令人失望。欧盟法院认为,由于欧盟不是《芝加哥公约》缔约国,因此不对欧盟具有法律约束力,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ETS)没有违反任何其它国际法。
而对欧盟的一意孤行,前不久美国交通运输部已通知9家欧盟航企及7家美国航企提供碳排放的相关数据。据称,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通过类似“碳税”立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也于近日向国内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
2月14日,由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十次部长会议上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反对欧盟强征航空碳排放税。
声明认为欧盟此举破坏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法,与多边主义原则相悖。欧盟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以气候变化为名采取单边行动,将严重阻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声明还强调,基础四国对发达国家考虑在国际航运领域也引入类似的单边措施表示关注。
2月21日,中国、美国、俄罗斯及印度等26个国家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共同商议应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对策。以上各国均表示,欧盟从2012年1月起开始向所有在欧盟境内起降的飞机强行征收碳税的政策既不公正,也不合法。
欧盟方面则回应,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世界各国开始为减少飞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做出努力之前,欧盟不会放弃向航空公司征收碳税。
国际航协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表示,国际民航组织26个理事国已提交正式决议,敦促欧洲采取其它解决方法。至少有43个国家已公开反对欧盟的碳排放交易计划。
有人士指出,“欧盟打着‘节能减排’的幌子,实际是寻找全球竞争的话语权。”目前,多个国家表示,一旦欧盟航空碳税强力推行,将考虑反制措施,实行惩罚性的“反征税”。欧盟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单方面征税,此举将引发全球航空业的“碳战争”。
寄希望于国际民航组织
就在两大阵营僵持之际,国际航协提出三方面替代方案化解欧盟碳税僵局。
首先是推广生物燃料。航空业想要实现2050年碳的净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50%,可持续的生物燃料是一个关键助力。其次,通过对机场航班时刻管理法则进行相关修订,使航空公司在没有运输需求的情况下不必安排航班。最后,通过单一欧洲天空计划增加空域容量,每年大约能减少1600万吨碳排放量,实现空管成本减半。
国际航协继续呼吁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寻求一个全球解决方案,来化解欧洲将国际航空运输业纳入单边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僵局。
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于1947年,共组织过37届大会。在2010年国际民航
组织第37届大会上,航空业达成首个全球减排框架协议。190个成员国签署了第一份全球性政府框架协议,表示共同努力稳定碳排放。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从历史经验上来看,国际民航组织框架内的谈判进展都是比较缓慢的。航空业很难承受陷入到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产生的不断升级的政治或贸易冲突中的压力。在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提出一项全球性解决方案可能会产生良好结果,但是需要一段时间。对欧盟来说,充分参与到国际民航组织全球性解决方案的讨论活动中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出于压力,前几天传出消息,欧盟气候行动司负责人德贝克说,如果今年各国在创建全球排放控制体系上有显著进展,欧盟可能将“有条件”暂停碳排放体系的“部分”内容。
欧盟抛出的“有条件暂停”可以视为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欧盟设置的前提条件亦是苛刻的,即国际民航组织能够达成全球范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且相比EU-ETS,可以更为有效的降低碳排放量,并需设立目标和具体的措施,以及非歧视原则,适用于所有航空公司。至于欧盟可能会暂停哪些内容,需要取决于持反对意见的各国政府的态度和采取的行动,以及各国政府国际民航组织的协调下是否能够出台全球性的、有效的减排方案。
航空碳税,一场输不起的战争
欧盟研究将EUETS覆盖到国际航空业的问题时日已久。欧盟在强征航空碳税排放费的战役中,实际上是输不起的。因为一旦失败,欧盟能源政策的核心支柱就会遭到削弱,其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领导地位也将受到威胁。
首先,欧盟此举的战略目的是,借助于航空业的国际性,把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方案扩展到全球范围,从而显示其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权,并强化其运用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领域的优势。
其次,欧盟如果成功地将其EUETS推广到国际航空业,就有可能为欧盟未来在钢铁、电力、水泥等其它行业中推广实施全球性的行业减排方案铺平道路,这样就达到全球共同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目的。
第三,欧盟把国际航空业纳入EUETS将巩固和加强欧洲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以市场为基础的EUETS推广到国际航空业,也必将带动欧盟的一批新兴企业可以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中抢占先机,比如碳检测、报告和核查业务、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市场。
第四,欧盟通过掌握航空业碳排放收费标准的制定权,从而掌控航空运输业和制造业领域的市场控制权,给外国航空运输服务商进入欧洲制造了障碍。金融危机后,各国为了保证国内就业、保护贸易利益,都尽可能出口本国服务业,从贸易角度,欧盟有削弱他国企业竞争力的目的,如果将航空业纳入欧盟交易体系,欧盟既是裁判员,同时其公司和盟外国家公司又都是运动员,欧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在操作层面向欧盟内企业给予倾斜。
第五,欧盟此举是解决欧洲航空业竞争力的实际问题。如果只有欧洲的航空企业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而非欧盟的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减排负担,那么欧盟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在同等条件下高于欧盟以外的航空公司。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航空市场中,这个额外的碳成本将使欧盟航空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欧盟征收的航空业碳排放费是以税费的形式收取,将会直接进入欧盟的“国库”中,如何使用就不是他国能控制的。欧盟有可能将这笔资金用于航空公司的碳减排,实际上就是变相给欧盟内的航空公司予以补贴。即使是用于航空节油技术研发,也是让欧盟自己的航空公司更有竞争力。
第六,征收航空业碳排放费收入可观。据业内人士预估,一旦航空业碳排放费开始征收,仅2012年欧盟就可收获12亿美元资金。对于目前“很差钱”的欧盟来说,这是笔不小的收入。
总之,为显示其在国际政策、市场机制和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领导权,以及对欧盟航空业竞争力的担忧,是欧盟如此坚决地要把国际航空业纳入EUETS的核心驱动因素。
强征碳税,以气候变暖的名义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之举立论的基础貌似十分“高尚”:欧盟2003年决定建立碳排放交易系统(ETS),2008年11月,立法决定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欧盟在第2008/101/EC指令中明确把减少航空业对气候的影响作为其最基本的动因。欧盟称,此举是为了减少碳排放,对抗全球气候变暖。
然而,纵览欧盟相关政策法规与欧洲社会,不难发现欧盟在减排乃至整个环保问题上的言行不一,以及协调全局能力的衰退被人广受质疑。
在气候变暖问题上,欧洲人力图继续不付代价、少付代价享受私家车和航空出行的便利,即使冒着国家破产的风险也不愿意改变生活方式;反核电、反坝、反对在本地区附近建设火电厂……既不愿减少最终能源消费,又要反对几乎一切目前可用的能源形式,上述做法不能不令人感觉虚伪。
事实上,气候变暖问题一直广受质疑。自2009年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发生“气候门”事件以来,部分科学家和媒体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科学问题提出了质疑。极端的意见甚至认为,全球气候变暖是一场闹剧和骗局。虽然持人类社会影响气候变暖的观点占目前的主流,但是近年来全球多次出现的区域性冷事件还是在提醒人们加深对气候变化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