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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宅;给排水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实施
给排水施工是住宅建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对整个住宅建设的评价结果。所以,文章根据住宅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对施工环境的检查、提高技术人员素质,建立选择施工方案的工作流程以及完善对给排水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期为我国的住宅给排水施工的安全性、合理性建设提供一些方法。
一、住宅给排水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中的问题
(一)施工设备的选择不合理
在对住宅进行给排水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保证给排水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住房给排水施工的实际情况复杂且存在着一定的变数,这就为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增加了难度。许多施工单位在选择施工机械设备的过程中,并没有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纳入到选择的的标准中。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变数问题以及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没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施工设备在对住宅进行给排水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施工设备的作业不能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合理的操作,这就使得机械设备无法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住宅给排水施工资源的浪费。对于施工机械设备来说,其使用功能充分发挥是需要检修人员定期的对其进行适当的养护维修工作的。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并没有进行这一项重要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住宅给排水施工的施工质量。
(二)施工方案的选择不适用
施工单位在进行给排水施工的过程中,没有选择符合实际施工条件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选择的盲目性使得住宅给排水施工的质量难以达到设计的标准。由于住宅给排水的施工是依靠施工的实际环境才能顺利进行的,而施工单位如果没有选对施工方案,就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进度没有办法很好的融入到住宅的建设中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住宅给排水施工安全与质量的施工风险,施工单位的工作模式始终处于落后的状态。造成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充分的认识到给排水施工方案选择的重要性,而是单凭自身建设经验对其进行施工。
(三)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任何施工项目的进行都必须要配备完善的监督制度,这是保证给排水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住宅建设中给排水施工的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使得施工单位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给排水施工单位大多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约施工成本,对于施工监督制度并没有落实到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具体表现形式为施工单位只是空喊口号,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本起不了对住宅给排水施工的监督作用。
二、解决住宅给排水施工过程中问题的策略
(一)加强对施工环境的检查
在给排水施工之前需要先对施工的环境进行详细的检查,这是合理选择施工设备的重要过程。其次,在住宅给排水施工的过程中,要反复的核实施工所选择的施工设备以及施工技术是否能够满足相关的施工质量标准。最后,还要在给排水每次的施工前对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机械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如果发现了运行问题应予以及时的解决,这样一来给排水施工就不会因为设备的运行问题而影响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前检查所得出的各项参数内容来选择施工设备,这是保证设备性能符合实际施工质量要求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由于给排水施工条件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要优先选择性能可靠、真正适用且具备先进技术的施工设备。这是使施工设备与施工环境相协调的关键。
(二)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选择流程
住宅给排水施工是一项操作过程复杂、专业知识要求高、施工难度及精度要求都很大的施工工程。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问题是通过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以及所掌握的专业施工技术和实际的操作能力来实现的。这些内容都是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合理安全施工教育及施工技术培训就可以实现的,首先施工单位应仔细考察给排水专业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具备的专长所在。其次,施工单位应根据对施工人员的考察结果来分配工作,并让这些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进步,从而实现提高给排水施工质量的目的。在给排水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作业顺序以及设备操作流程,这些都是组成最终的施工方案的重要环节。所以,施工单位要根据每个环节中的特性来建立具有选择施工方案规范性的施工流程。这一施工方案选择流程的确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给排水施工方案应用的合理性。除此之外,具备高素质的施工人员在给排水施工方案的选择过程中要勇于使用新工艺和新技术。在住宅给排水施工中选择先进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施工流程,还起到了积极推动整个工程建设清洁度、精确度、密实性以及平整度的作用。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住宅给排水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执行的有效手段。随着人们对住宅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监督执行是给排水施工单位管理者将单位的经济效益与施工质量进行融合的关键。所以,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要根据以往施工过程中会遇到的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问题来进行。例如,以某给排水施工单位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例。这一施工单位在以往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一问题施工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奖罚制度,对于符合施工规范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工程完毕后经常会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员则予以处罚。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对人员这一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源头进行了控制,使得每一个给排水施工中的环节都被纳入到监督管理制度中。除此之外,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在给排水的施工现场中,定期的核查施工人员是否按时按质的完成施工任务,同样对于完成好与完成差的施工人员予以相应的奖励和惩罚,以确保把住宅给排水施工的安全问题、质量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所有的住宅建筑中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建筑的整体施工质量。如果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不加强防范、控制就会在不同程度上给住宅用户带来诸多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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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减排; 全球碳减排方案; 中国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 X16;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简介: 卞家涛(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 碳减排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其中, 全球碳减排方案(或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由于关系到各国的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CO2排放大国, 今后的长期排放数量及排放路径被全球广泛关注,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日俱增, 未来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严峻的挑战。
因此, 对全球碳减排方案和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文献梳理, 以厘清研究脉络和进展、 明确未来研究方向, 对于公平的确立“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减排格局, 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二、 全球碳减排方案述评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危害, 减少碳排放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但由于涉及经济代价、 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一个覆盖世界各国的碳减排方案始终没有达成, 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 对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国际组织、 国外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曾静静、 曲建升和张志强(2009)通过研究主要国际组织、 国家、 研究机构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总体以2℃为主, 即到21世纪末, 将大气温度控制在不高于工业革命前2℃的范围内; 一般都倾向于在2050年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内, 但各个方案中有关具体的减排责任分配、 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分歧仍然较大。[1]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7)提出《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 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拉美、 中东、 东亚以及“亚洲中央计划国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可理解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长速率, 但排放总量还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国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2]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达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0%, 发达国家应在2012―2015年达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 到2050年则减排80%;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达到峰值, 到2050年则要比1990年减排20%。[3]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8)提出以2000年为基准年, 2030年全球应减排3%, 其中OECD国家减排18%, 金砖四国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国家增长7%;到2050年全球减排41%, 其中OECD国家减排55%, 金砖四国减排34%, 其他国家减排25%。[4]GCI(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紧缩趋同”方案, 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 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下降, 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上升, 到目标年都趋同于统一的目标值, 实现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应该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应该减少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进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应该控制在2tCO2e左右, 发达国家应该立即采取行动, 到2050年至少减排80%;多数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应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温1.5℃目标下, 对2000-2100 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 同时为各国匹配了明确的年人均排放额度。根据“人均未来趋同”(即当前排放高者逐渐减排, 低者可逐渐增高)的分配原则, 到2100年左右时, 达到不同国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创建一个国际碳基金组织(ICF)来解决减排问题。ICF的首要任务是设定减排量, 将碳浓度保持在参与国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过政治磋商来分配减排目标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变化。[8](二)国内学者关于上述方案的评价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认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 倍的事实, 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这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当前发达国家倡导的从确定全球及各国减排比例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的做法, 实质上掩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和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异, 并最终将剥夺发展中国家应得的发展权; 认为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 从分配排放权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 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9]潘家华、 陈迎(2009)认为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 从公平角度看, 默认了历史、 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 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10]吴静、 王铮(2009)采用MICES系统对Stern方案进行模拟, 得出Stern方案虽然能明显控制全球气候变暖, 但不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人均排放的角度来看, 均牺牲了较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认为Srensen方案的设置较为激进, 在实施上存在技术困难。[11]黄卫平、 宋晓恒(2010)对Browne & Butler提出创建ICF的提议给予了肯定, 但认为ICF必须以全球合作为基础, 实行一国一票制(基金以消费基数形成认缴义务), 并主张ICF初始资金的认缴必须考虑历史因素, 不能根据各国的经济规模来确定, 即初始资金发达国家承担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消费基数认缴。[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发现: 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依据, 有些则充满实用主义和主观价值判断。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13](三)中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陈文颖、 吴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一个趋同是 2100 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 另一个趋同是1990 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同。趋同的1990-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这一目标来确定。并认为:在这种分配模式下, 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发展空间,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时期将超过发达国家从而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14]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b)根据人均累积排放相等原则, 通过计算各国的排放配额和剩余的排放空间, 将世界各国或地区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 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15]樊刚、 苏铭和曹静(2010)基于长期的、 动态的视角, 提出根据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碳排放责任的理论, 并根据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关系, 通过计算两个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国累积消费排放量, 发现中国约有14%-33%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别国消费所致, 建议以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16]潘家华、 陈迎(2009)设计了一个同时考虑了公平和可持续性的碳预算方案, 即以气候安全的允许排放量为全球碳预算总量, 设为刚性约束,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可持续性;将有限的全球碳预算总额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 满足基本需求,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预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调整、 转移支付、 市场、 资金机制, 以及报告、 核查和遵约机制等, 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 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积排放权标准。[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假定T0代表工业革命时期, T1代表当前, 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如2050年)。首先, 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 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 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 从而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 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学设定T1―T2 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 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 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 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的优点, 又克服了其覆盖范围小、 发展中国家缺乏激励, 以及减排效果差等缺点。是一个具有理论依据且能很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后京都时代”公平减排方案。[13]通过对碳减排方案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累积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则。在此原则上形成的方案, 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减排方案相比, 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具有公平性、 正义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 我们可以将我国学者提出的方案作为谈判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 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使国外相关主体能够逐步了解、 认同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 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展
中国作为CO2排放大国,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 积极寻找减排途径与对策, 既是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加速发展低碳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与碳减排对策
王锋、 吴丽华和杨超(2010)研究发现: 1995-2007年间, 中国CO2排放量年均增长12.4%的主要正向驱动因素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数量、 人口总量、 经济结构、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负向驱动因素为生产部门能源强度、 交通工具平均运输线路长度、 居民生活能源强度,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8.12%、 -3.29%和-1.42%, 提出通过降低生产部门的能源强度来实现碳减排。[17]
王群伟、 周鹏和周德群(2010)对我国28个省区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况、 区域差异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我国CO2排放绩效主要因技术进步而不断提高, 平均改善率为3.25%, 累计改善为40.86%;在区域层面, CO2排放绩效有所差异, 东部最高, 东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较为落后, 但差异性有下降趋势, CO2排放绩效存在收敛性; 全国范围内, 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能源强度和所有制结构则抑制了CO2排放绩效的进一步提高。作者建议: 既要注重科技创新, 又要大力加强管理创新、 制度创新和提高人员素质,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针对区域CO2排放绩效的差异性, 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扩散; 把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和降低能耗结合起来, 并考虑所有制的变动, 以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作为改善CO2排放绩效的重要举措。[18]陈劭锋、 刘扬、 邹秀萍等(2010)通过IPAT方程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 在技术进步驱动下, CO2排放随着时间的演变依次遵循三个“倒U型”曲线规律, 即碳排放强度倒U型曲线、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线和碳排放总量倒U型曲线。依据该规律将碳排放演化过程划分为碳排放强度高峰前阶段、 碳排放强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阶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总量高峰阶段以及碳排放总量稳定下降阶段等四个阶段, 发现在不同演化阶段下, 碳排放的主导驱动力存在明显差异, 依次为: 碳密集型技术进步驱动、 经济增长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将占绝对主导。并指出: 碳排放三个倒U型曲线演变规律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不能脱离基本发展阶段, 必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起点和基础不同, 发达国家应以人均和总量减排指标为重点,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减排行动则应以提高碳生产率或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导向。提出中国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 大力发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争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途径来减缓碳排放增长态势。[19]除了上述文献在研究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针对性碳减排对策, 学者们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一些碳减排的途径。
魏涛远、 格罗姆斯洛德(2002)研究发现: 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 但CO2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 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20]高鹏飞、 陈文颖(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国内生产总值损失。[21]不过, 王金南、 严刚、 姜克隽等(2009)认为征收碳税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税率的国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低税率的碳税方案对中国的经济影响极为有限, 但对减缓CO2排放增长具有明显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统应始终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从强化金融机构在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 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能力配置给予市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顺价格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等角度入手, 运用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3]梁猛(2009)提出通过转变资金的使用方式, 将直接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转变为项目的坏账准备;完善配套的运行机制、 建立二级市场; 发挥保理工具在节能减排融资方面的独特作用等途径来加强金融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认为金融具有的资金、 市场、 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创造金融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创造流转交易市场、 改变微观主体资信等级等途径支持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的创新与应用, 从而助推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25]潘家华、 郑艳(2008)认为减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机制: 进一步拓展CDM的范围和规模, 发挥其在引进国外资金、 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设立一种作为个人消费性排放标准的碳预算, 对于超过标准的碳排放征收累进的碳税, 对于低于碳预算的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 从而约束奢侈浪费性碳排放;在积极自主研发的同时, 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发达国家成本较低、 更具适用性的一些成熟技术推动减排。[26]陈晓进(2006)提出: 在近期, 通过节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业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 在中期, 发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术, 是我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最佳途径之一; 在远期, 调整能源结构, 用低碳燃料或者无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减少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途经。[27](二)碳减排与中国能源结构、 产业结构和工业增长
林伯强、 蒋竺均(2009)利用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模型模拟得出, 中国CO2库兹涅茨曲线的理论拐点对应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实证预测表明, 拐点到2040年还没有出现, 分析了影响中国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发现,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强度, 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都对CO2排放有显著影响, 特别是工业能源强度。提出降低中国CO2排放增长的关键是,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降低能源强度, 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 引导能源的合理消费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强、 姚昕和刘希颖(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满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将CO2排放作为满足能源需求的一个约束。通过模型得到反映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最优能源结构, 并通过CGE模型对能源结构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 城市化进程以及煤炭的资源和价格优势, 决定了中国目前重工化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所以, 现阶段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 应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径来节能减排。[29]张友国(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使中国的GDP碳排放强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贸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并降低碳排放强度。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 通过引进、 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 国际合作开发和自主创新等方式提高整个生产部门的能源利用技术。[30]张雷、 黄园淅、 李艳梅等(2010)研究发现: 东部地区的碳排放始终在全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部地区碳排放在全国的比重表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 西部地区比重虽较小, 但基本保持着上升趋势。通过分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发现: 产业结构的演进决定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基本空间格局, 地区产业结构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速越减缓; 缓慢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是导致难以降低地区碳排放增长的关键原因。提出: 积极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的演进速率; 推行现代能源矿种的资源国际化进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区、 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一次能源供应结构; 加大对非常规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的研发力度。[31]陈诗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为与传统要素资本和劳动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来估算中国工业分行业的生产率, 并进行绿色增长核算。研究发现,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工业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以技术驱动为特征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能源和资本是技术进步以外主要驱动中国工业增长的源泉, 劳动和排放增长贡献较低, 甚至为负。指出为了最终实现中国工业的完全可持续发展, 必须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技术。[32]陈诗一(2010)设计了一个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动态行为分析模型对中国工业从2009-2049年节能减排的损失和收益进行了模拟, 认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 通过均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达到最高峰, 其后继续均匀减排至2049年的-1%的减排率”是通向中国未来双赢发展的最优节能减排路径。在此路径下, 节能减排尽管在初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从长期来看, 不仅会实现提高环境质量的既定目标, 而且能够同时提高产出和生产率, 最终实现中国工业未来40年的双赢发展。[33]通过对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这启示我们: 在制定我国碳减排目标时, 需要综合考虑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 能源利用效率、 技术水平、 发展阶段、 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 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地实施碳减排行动,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努力实现保护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四、 展望与结语
综上所述, 在文献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碳减排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加强定量估算以增强全球碳减排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币为碳交易结算货币, 争取碳定价权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方面的研究; (3)碳减排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效应方面的研究; (4)碳减排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
何建坤、 陈文颖、 滕飞等(2009)为我国当前碳减排行动指明了方向, 即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在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 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 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 统一认识, 提前部署。推进技术创新, 发展低碳能源技术, 提高能源效率, 优化能源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 走低碳发展的道路, 是我国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的根本途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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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Jiangsu, China)
全球贸易量在过去十年中增加了一倍以上,达到同期全球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六倍。相对廉价的能源助长了这一现象,而由此带来的气候变化则被放到了次要地位。据估计,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带来的经济破坏约为85美元,所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实行“有价”排放政策变得很有必要。
将来的发展趋势是:公司将为排放的二氧化碳付费。可以肯定的是,这将促使公司改变其供应链运作方式。减少供应链的碳足迹将成为公司一项不能回避的义务。
公司的选择要么是采取拖延策略,要么是迎接气候变化的挑战,将其作为重组供应链以实现经济和环境收益的一个契机。现在就采取行动的公司会获得那些等待法律规范的公司无法获得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不断增长的“良知消费者”、市场的“认知份额”、吸引和留住顶尖人才以及更加可持续的总体增长。
一.减少碳排放的“权衡”因素
为了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更好地管理碳排放,企业可以从不同方面着手。然而,所有这些方面,以及各种采购、生产和配送流程,通常都密切联系并相互依赖。
在组件供应、制造/组装和配送中,有许多选项可以同时减少碳排放和成本(“同时性”当然是最佳解决方案的标志)。有鉴于此,一个“权衡”模型将一体化地考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设计、包装、流程、组件、能源、库存和运输(参见图1)。
这些选项代表着能够影响成本、质量和服务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杠杆”。碳排放与这些杠杆结合得越多,一个企业就会以更加“无缝绿色”的面貌出现。这可以使产品对今天市场上日渐增多的“良知消费者”更具吸引力,使公司对那些想对周围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的下一代员工更有吸引力。针对每个杠杆,都有可供利用的多重选项:
.设计:物料选择、能源效率、耐用性、可升级、易于拆解、可再循环、可处理、虚拟产品开发;
.包装:尺寸、可重复使用/再循环、材料(瓦楞纸箱、泡沫聚苯乙烯、塑料及类似物)、文档/手册;
.流程:订单履行、制造、运输、质量控制、组织管理、需求/供应计划;
.组件:替代品、寻源、选址、供应商合理化;
.能源:基于化石燃料的(石油、天然气)、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乙醇、太阳能、风)、其他(核能、地热能);
.库存策略:安全库存、批量、计划频率、补库计划(准时制、供应商管理库存、店铺直送);
.运输:方式、运输频率、集中运输、线路。
二.实际的“权衡”:物流和配送
供应链管理中的一个典型挑战是对运输、流程和库存策略进行恰当的平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这一要求增加了一个因素(参见图2)。
1.集中运输
集中运输是减少碳排放的最好方式之一。量化运输频率对成本和碳排放的影响有助于确定补库策略,以满足业务需求和减少环境影响。
2.采购地
供应商的位置远近会影响组件成本、碳排放量和库存,所有这一切都能够加以量化,以便评估一个组织的采购策略和确定针对环境问题的改进需要。
3.运输方式
除了缩短运输距离,公司还可以在平衡考虑中关注低碳排放运输选项――火车、飞机、轮船和卡车在成本、服务水平和碳排放影响之间都有不同的碳权衡点。
4.网络优化
公司可以修改网络优化策略,以应对额外的碳变量及其对设施场所、生产、配送和运输操作的影响,还可以优化配送设施的作用和规模、运输选项、寻源和采购策略以及库存部署等。
三.供应链碳管理的五步骤
碳“权衡”将会使供应链复杂化,这一事实要求企业采取更多途径迅速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可以采取明确具体的步骤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从易于实施的局部改进到涉及延伸供应链的复杂优化。这些行动沿供应链延伸和整合得越远,对碳排放就有更大的控制力 (参见图3)。
考虑到碳管理的复杂性,推荐一个逐步式的解决方案:
1.诊断和评估
如今的全球经济和公司与其业务伙伴(供应商、合约制造商、物流服务提供商、财务和税务实体、客户)间的相互依存性要求企业对于其整个供应链――从供应策略到配送和库房管理,再到生产运营和客户服务的碳影响有一个整体认识。通过碳诊断――按照一组简单的碳报告书和关键绩效指标评估每个高阶供应链组件,一个公司能够定义自己的成熟度,识别差距和设定目标水平。
2.碳资产管理
直接减少碳排放的大部分机会存在于供应链的设施和资产当中。例如仓储设施、机械设备、车队和数据中心等会消耗大量能源。
投资于低碳排放设施和节能设备是有效的第一步,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Catalyst Paper Corporation公司的例子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减少纸张生产中的能耗
加拿大纸浆和造纸公司Catalyst Paper Corporation利用其自有的副产品(生物量)来提供运行动力。它还从排放物中回收的热能来保温处理水,并因此进一步减少其碳排放。通过提高效率和改用天然气,该公司自1990年以来使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70%,能源使用减少了21%。单是在2005和2006年,公司就通过减少燃料消耗2%实现节约440万美元。
3.职能优化
每个供应链职能都能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具体的贡献。一般而言,基于碳诊断结果及“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在流程中越早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能力通常会越大(参见图4)。在考虑产品设计、客户订单履行甚至逆向物流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进行职能优化的机会。
4.内部横向整合
鉴于供应链全球分布以及产品的客户化现状,减少碳排放的复杂性与日俱增,具体的职能改进空间变得非常有限。相比之下,跨职能的水平整合方案能有更大的影响。
与“面向制造的设计”或“面向服务的设计”概念相似,“面向环境的设计”将排放物考虑在内。这包括碳排放对采购、制造和配送的影响。另一个通行做法是修改包装,以方便运输。Friesland Coberco Dairy Foods公司是一个跨越所有职能 (从产品设计到运输)的例子。本例表明,较晚的定制可以减小分散运营的影响,但是它要求企业进行跨供应链职能的综合性碳管理。同时,整合的碳管理能够提升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
一个乳制品供应链的综合视角
婴幼儿食物最近成为高度多样化的产品,而过去只有三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针对一个年龄组。现在,公司有大量的婴幼儿食物种类,包括那些用于增加抵抗力或消除过敏性反应的产品。位于荷兰的Friesland Coberco Dairy Foods公司生产、包装、运输和库存来自不同地点的婴幼儿食品。为了减少运输工作,该公司正在调整其产品配方及其生产流程,在基本产品的基础上形成多种产品。特殊成分是在供应链的晚期阶段才添加的,这能够减少所需的库存并因此减少运输里程,估计每年达127,000英里,同时也能够减少碳排放。
5.协同的端到端优化
虽然内部横向整合可以起到减少碳排放的作用,但只有当供应链的所有参与者齐心合力并进行端到端优化合作时才能获得减少碳排放的最大潜力(参见有关Tesco公司补充报道)。
在明确的环境战略的基础上,应当与合作伙伴培养共同点,特别是在产品设计、包装和物流方面。一旦改进碳管理的机会明晰起来,协同和端到端的供应链优化-基于对成本、服务、质量和环境因素的平衡就能给各方创造共赢的局面。
Tesco公司的一体化包装设计
在英国零售商Tesco提供给客户的产品包装重量中,玻璃占的比重最大。通过促使行业提供轻重量的酒瓶,Tesco将来自一个供应商的每年玻璃使用量减少了2,600吨,节约了15%。
据估计,通过进口散装“new world”酒和在英国用轻重量酒瓶进行灌装,公司能够避免4,100吨碳排放。改进产品设计不仅使玻璃生产商实现了节约,还减少了玻璃瓶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
四.理想的解决方案
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在成本、服务、质量和碳排放结果之间取得最佳平衡,这是一个典型的结合数学分析、深度计算和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优化挑战。对于尚未准备好一次性跨越所有障碍的公司,我们推荐前面讨论的中间步骤来帮助实现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当您开始解决供应链碳管理的问题时,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考虑:
•您当前的碳足迹的模型或“热图(参见图5)”是什么?企业内部以及延伸企业中的什么流程是碳密集型的?
•您应该测量的绿色指标有哪些?改进或满足法规要求的当前目标和起点是什么?
•有关减少供应链碳排放有哪些重要的“权衡”、限制和考虑事项-同时维持服务和质量水平,并减轻成本影响?
•如果正在实施碳管理协同方案,您如何使合作伙伴加紧行动,以及如何分担风险、责任和分享价值?随着公司在碳管理方面逐渐变被动为主动,它们有可能将成本问题转化为增长机会。
会议通过的联合宣言包含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反制措施,各国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其中包括:利用法律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与碳排放交易体系、修改与欧盟国家的开放协议、暂停或改变有关扩大商业飞行权利的谈判等,藉此向欧盟施压,要求欧盟停止单边征收碳税,重新以国际多边主义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莫斯科宣言》的压力的确使欧盟在航空碳税问题上的态度稍见软化,同意有条件暂停航空碳税法规的部分内容,并愿意在半年至一年内与所有伙伴以谈判方式,在国际民航组织框架内进行磋商,就征收航空碳税修改此前推出的规定。
然而,在航空碳税的讨论暂现曙光之际,欧盟委员会刚又提出在本年6月份增加所谓“航海碳税”,并制定征收全球航空和航海运输行业碳排放的税额表。欧盟此举显然是用航海类碳排放税来弥补在航空类碳税方面的让步,增加谈判过程中的筹码。然而当前海运业同样因全球经济不稳定而陷入低谷,很多企业仍面对亏损,欧盟在此时开征碳税,除为未来的碳排放征税谈判带来新问题外,亦必然进一步增加航运企业的负担。
无论是航空类还是航海类碳排放,欧盟无视国际社会意见,一意孤行征收碳排放税项,表面理据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的资源和环境。但实际上,以如此急进而欠缺充份讨论的方式勉强推行,很难不令人怀疑这是欧洲为了夺取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话语权,抢占绿色产业发展制高点而采取的措施;继而扩大欧洲在全球低碳技术的出口能力,特别是新兴航空材料、环保能源技术等,同时依靠各国引进欧盟的绿色技术来培育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征收航空碳税也是欧盟新的税收来源,是获得公共财政收入、缓解欧盟各国财政问题的一个新途径。欧盟的单边化航空或航海排放交易体系方案如果顺利实施,将会为欧盟未来在钢铁、电力、炼油、水泥、玻璃、造纸等其他行业中推广实施其他全球性行业减排方案铺平道路,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能不重视,这些冲击甚至还可能沿着产业链将增加的成本转移到货物贸易领域,令国内商贸领域的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成本费用,导致企业利润空间进一步收窄,生存压力加大。
但是,欧盟单方面的行动,违反了《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更不符合通过国际合作应对气候问题的大势。
当然,通过国际多边机制协商解决碳税问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运组织等框架下引导制定并实施全球统一解决方案,才是避免因碳排放法规引发贸易争端的最佳途径。
然而,在欧盟单边主义模式的僵局下,除了谈判外,我国的应对策略还应包括:一、推广使用低碳排放的新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价格,增加供应;二、重新规划国际航班和海运航线,力求准确估计航运需求,减少多余航程,合理规避碳关税;三、增加空域容量,减少碳排放量,升级运输设备,提升空港及港口的运营,节省管理成本;四、加快建立我国碳排放税或碳排放交易“限额-交易”制度;五、加快服务贸易领域节能减排自主研发。中国的企业也应该开始思考:身处低碳能源和低碳产业发展迅速的潮流中,如何在低碳技术开发和产业培育方面扮演先行者的角色。
关键词:碳排放 碳交易 碳资产 碳市场 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 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 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开栏的话】
今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十五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会议将正式举行。这将是一次影响极其深远的会议――不仅关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更关乎人类如何认识自己。
有激进者警告说,这次会议是一个真正的“审判日”(Judgement Day)――既是对政治界限能否被超越的审判,也是对人类未来命运的一次审判。
如果来自150多个国家的代表,能够就2020年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达成一致,或许把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从而把气候变化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就仍有希望。但如果不能就2012年之后,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之后的减排目标达成一致,人类在并不太遥远的未来,将面临从未经历过的外部气候环境的考验。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注定在这次会议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势,面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不仅在发展中国家中,率先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时也通过推动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的措施,表明了中国走向低碳经济的决心。
在这一进程中,《财经》杂志和《财经网》始终站在关注气候变化的最前沿。《财经》曾先后派记者参加了2007年和2008年底在印度尼西亚、波兰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今年更将派出一支记者团队前往哥本哈根进行报道,并将从本期起推出“通往哥本哈根之路”系列报道。
在这组报道中,我们将记录气候变化谈判的最新进展,同时也会就气候变化对世界、中国以及具体行业、地区的影响,以及如何在科学上认知、在技术上应对、在行动中适应、在商业中改良,进行深入而专业的分析。敬请关注。
――编者
作为一个国家整体,中国到底会从何时开始承担量化二氧化碳减排责任,还是一个未知数。但近日中国航空业,却已经开始实实在在地绷紧了神经。
根据欧洲议会2008年底正式生效的议案,所有进出欧盟市场的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必须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责任。其中,就包括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南方航空等11家拥有欧洲航线的中国内地航空公司。
按照此前公布的计划,今年8月31日,是各个航空公司提交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的最后期限。据《财经》记者了解,尽管这一期限已经被推迟到今年9月30日之后,但2012年的生效期,并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
在这期间,中国航空公司的监管机构――中国民航局已先后两次以民航局局长的名义,致函欧盟委员会,表明中国的反对立场和严重关切,批评欧盟此举为典型的“单边行动”。不过,这是否能够逆转大势,还是一个未知数。
或许,中国航空业需做最后的准备,接过碳减排对中国行业性冲击的第一棒。
请航空业入“瓮”
对于全球碳减排急先锋欧盟来说,运输行业是一个不光彩的“污点”――从1990年至2006年,在整个工业过程碳排放下降12%的同时,欧盟15国的运输业碳排放却增长了36%。
其中,航空业碳排放增长势头之迅猛,更是其他运输手段无法比拟的。
以航空煤油为燃料的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会排放出氮氧化物等传统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水蒸汽等温室气体。官方统计显示,从1990年到2006年间,欧盟15个成员国的国际航线碳排放几乎翻了一番,增加了102%。而同时期的国际海运碳排放总量,则增长了60%。
不过,虽然航空业的碳排放增长迅速,但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并未把国际航运以及海运纳入到减排范畴之中。
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国际业务往往既涉及发达国家,也涉及发展中国家。如何平衡相应的责任分担,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而《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安排,只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实现比1990年减排5.2%,对于发展中国家并未有任何量化要求。
但试图在碳减排方面进一步推进的欧盟,并不愿意无限期地等待下去。
早在2006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就提议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体系(ETS)中。
在欧盟看来,如航空业不作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冲淡减排成果――根据其测算,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到2012年,欧盟所承诺的减排目标的四分之一都将被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所抵消。
2008年7月8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以640∶30的悬殊票数,通过了关于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草案。在完成必要的立法程序后,该草案已于2008年底正式生效。
按照欧盟公布的航空排放法规的要求,各航空公司的排放总量,是根据从2004年至2006年,其在飞往和飞离欧盟地区的碳排放量三年平均值的基础上计算的。德国排放贸易局(DEHSt)负责航空减排的官员尼科尔・克伯希尔(Nicole Kobosil)对《财经》记者解释说,在正式生效的第一年――2012年,各航空公司的累计排放额将不得超过三年平均值的97%;到2013年,将允许排放额进一步压缩为三年平均值的95%。
在当年的总量目标确定后,将以2010年为基准年,依据各航空公司2010年欧盟境内和境外航线吨公里数在整体中所占的比重,算出该航空公司当年可以获得的免费排放额。
在起步阶段,各航空公司主要通过免费的“配给”方式,获得相应的排放额度。以2012年为例,航空公司85%的排放额度都可以免费获得,只有15%需要以拍卖方式有偿获得。
不过,航空公司可以免费获得的排放额度,将会逐步下降。到2013年,这个比例就将下降到82%。另外3%则将留给那些新进入航空业的公司。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航空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的年平均排放额为100万吨,那么,这家航空公司在2012年获得的免费排放额为82.45万吨(即100×97%×85%),超出的部分将不得不向其他如航空公司、工厂或者发电厂等购买。当然,如果它能做到大幅降低排放量,也可以出售多余的额度。
2009年8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全球所有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航空公司名单,总数超过2000家。这些航空公司根据其在欧盟地区注册地的不同,由不同的成员国管理。
中国内地共有11家航空公司赫然在列,指定成员管理国则包括比利时、德国、法国、西班牙以及荷兰等国家。
根据欧盟原计划,这些航空公司需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向其所属成员国提交监测计划。但是,由于欧盟公布航空公司名单的时间比预定的有所延迟,航空公司提交监测计划的时间也将顺延。
据《财经》记者了解,英国政府已明确把截止时间推迟到今年11月初,德国联邦公告的时间则为10月初,意大利则为9月30日。法国虽然没有公布具体的延期计划,但亦表示愿意与航空公司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去处理。
不过,各管理成员国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批准或拒绝所管辖航空公司的监测计划。时间甚为紧迫。
反弹与激辩
依据现在的日程,各个航空公司被要求于2010年,对其吨公里数以及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提交首份监测报告,作为实施航空减排的基础性数据。
根据该法案,各管理成员国有权对其所管辖的航空公司排放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对不按要求执行的航空公司,有权采取罚款、扣留或拍卖航空器甚至航线禁运等强制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
由于这一法案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波及面巨大,一旦正式生效,无疑将对全球航空业带来巨大冲击。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该法案实施的第一年(2012年),就会给欧洲航空业带来35亿欧元的额外支出;且这一数字之后还会逐年增加。
今年8月,独立的航空数据模型咨询机构RDC Aviation和能源与环境信息机构Point Carbon在的一份联合报告中称,若按照碳交易现价计算,整个航空业将每年为此额外支出超过10亿欧元(约合16亿美元)。
因此,欧盟提出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引起了国际航空界的普遍关注和强烈反对。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答复《财经》记者的邮件采访中表示,欧盟的这种单边、强制性行动,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36届大会决议中有关实施排放交易需国家之间相互同意的规定。该机构批评说,欧盟此举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国际航空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却有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排放”为其自身“奢侈排放”埋单、限制发展中国家民航业发展之嫌。对此,中国保留进一步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权利。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对此也持批评态度。作为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该协会目前共有283家航空公司,运输量占到全球国际定期航班运输量的93%;其中的182家,此次都被纳入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
该协会航空环境部助理总监昆汀・布若威尔(Quentin Browell)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体系是有缺陷的,不是一个恰当的模式。
在他看来,排放交易的原则并没有什么错误。排放交易体系作为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可以刺激航空业在减排技术方面的投资,并帮助提高运营效率和改善基础设施。但任何解决方法都必须是全球性的,它不仅应可以与其他行业交易,同时也要建立在各国间相互同意基础上。
布若威尔对《财经》记者解释说,如果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方案,极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因为航空业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业,飞机的排放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水域甚至是不同的洲进行。
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新西兰都有意效仿欧洲模式。届时,整个航空业的减排问题,就被分割得凌乱不堪。这就意味着,一家航空公司,可能不得不使用非母语,同时与多个地区性国际机构打交道。这无疑会大大增加航空公司的运营和沟通成本。
挑战与出路
香港国泰航空公司企业事务董事庄伟茵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则担心,这一法案还很可能人为地扭曲竞争环境。
她强调,该法案所计算的碳排放量存在缺陷。如果一架飞机由香港起飞,直飞至英国,所计算的碳排放量,反而要大于另一架由香港飞往中东,继而由中东飞往英国的飞机的碳排放量。因为该法案所计算的碳排放量是由航班所决定,如果一家航空公司为了躲避计算碳排放量而更换航班,就可以从中“偷奸取巧”。
因此,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称,基于国际航空业的独特性,航空业一致认为联合国旗下的国际民航组织,是最适合的机构,来制定和实施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处理航空业碳排放问题。
不过,亦有环保组织对欧盟的强硬行为表示赞赏。气候组织中国政策与研究项目总监喻捷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欧盟曾表示,希望由国际民航组织提出一个针对航空业的全球化碳排放交易方案,但是,国际民航组织由各个国家的航空业组成,并不容易谈妥,迟迟没有形成任何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才不得不单兵突进。
尽管这一法案的正式实施尚待时日,且并不是单独针对中国的,但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中国航空业所受到的潜在冲击不容低估。
今年9月7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在东航股东大会结束后向传媒表示,碳排放交易体系针对航空公司的收费,对于刚刚开始增长的中国民航国际航线,成本压力巨大。希望欧盟充分考虑中国民航、特别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国际航线的发展。
当然,在中国各家航空公司中,受潜在影响最大的,或许并非东航。2008年,国航的欧洲地区业务收入超过90亿元人民币,是其海外最大一块收入,约占国航总收入的17.2%。
不过,由于距离真正实施仍有两三年的时间,加上缺乏必要的基础性数据,包括国信证券在内的多家投资机构的航空分析师都对《财经》记者表示,尚难以对各家航空公司所受具体影响做进一步的量化评估。
9月22日,在美国纽约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英国航空公司首席执行官威利・沃尔什(Willie Walsh)向各国首脑提交了航空业最新的气候变化建议书。
根据这份建议书,全球航空业将在2020年达成碳排放顶峰,不再增长;到2050年,碳排放总量将下降为2005年的一半。该建议书同时提议,应在国际民航组织的领导下,通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共同努力,在减少航空业碳排放方面达成一个全球性的行业解决方案。
欧盟已经表示,如能达成全球性的航空业减排协议,愿放弃现有法案。然而,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能否就此达成协议,前景并不乐观。
通过碳足迹优化生产流程
“说到节能减排,首先要看企业的意识。”连志伟告诉记者,“其实,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从未来两三年来看,这种压力可能不会对企业造成根本性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在未来的二三十年中,企业踏上节能减排之路是不可避免的。”
连志伟中肯地告诉记者,在国内外各种新标准新法规层出不穷的今天,如果企业没充分的准备,没有足够的经验,那么,一旦新法规来袭的时候,企业就不可能做到快速应对,因而不能达到国外政府和买家的要求,最终会错失商机。
“对碳足迹分析要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来考量。从原材料的选择,到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能耗,再到产品使用和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果企业能从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去分析计算出产品的碳排放是多少,就有可能从整体流程上找到系统改良的方法,从而实现最终意义上的节能减排。”连志伟说。
连志伟介绍说,在这一领域,SGS可以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碳排放的数据,帮助企业做出快速评估,并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用来帮助企业找到节能减排的重点应该落脚在什么地方。
值得一提的是,很对企业会认为碳足迹的计算可能会意味着这成本压力的提升。连志伟坦言这种一种误解。“其实,这只是一个数据搜集的过程,不会对企业构成根本性的成本压力。”连志伟说,“产品碳足迹的计算,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改换原材料、改变生产过程,事实上,这一过程,首先是要了解企业的状态,在了解状态之后,SGS才会找到突破口,协助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告诉企业从哪些方面去实现减排。”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依照连志伟的经验,通过碳足迹的计算培训,可以帮助客户去建立自己的团队,培养企业内部的员工,从而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以持续改良并维持产品的良好能效状态。
事实上,在国际上,已经存在ISO14064和ISO14067等关于碳排放的标准。这些标准,会给企业一个框架,告诉企业应该将碳排放控制在什么水平。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对于这些法规有足够的应对能力。
连志伟告诉记者,为了协助企业从容应对,SGS不仅可以协助客户做碳足迹盘查,使企业获得碳排放标识,还通过对客户的培训,让客户懂得如何去改良生产过程。最重要的是,帮助客户建立相关团队,以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使企业能够把控自己的碳足迹管理。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实现高效运转
“一台机器,一天可以运行5个小时,也可以运行24个小时,如果操作没有改良的话,不管设备多么先进,也不会有好的能效表现。”连志伟说,“因此,企业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通过这个管理体系,去有效地减低能耗。”这就是说,单纯依靠节能技术已经不能最终解决能源供需平衡等问题,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能源管理的关键。
据介绍,在国内,《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09)已经于2009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于2009年11月开始实施。而在国际上,ISO 50001旨在为用能单位提供一整套国际化、标准化的过程管理方法,并将节能措施纳入到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包括微调生产工艺和改进工业用能系统的效能。“ISO 50001是一个很好的使企业有效地管理能源的工具和手段。将来,中国的国标很有可能不断向国际标准靠拢。”连志伟说。
在实践中,SGS经过经验积累,发现企业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两方面的考验。“第一个挑战是对设备运行表现出来的数据进行检测,诸如发电机、空调机组等,这些设备的能耗检测需要有专业的测量工具和专业的人员才能得以实现;第二个挑战是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一个全新的标准,因此企业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鉴于此,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面,SGS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让客户认识到如何通过这些标准提升整体的能效方面的表现。“其实,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一开始的投入可能不会太大,SGS会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去评估自己的状态。即使是改换设备,也会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方法去评估这些方案。”连志伟说。
实际上,在SGS的服务中,通过利用过程方法识别、评价、控制能源因素,不仅可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对能源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和持续改进。
通过培训打造坚实团队
松下幸之助曾将说过:“培训很贵,但是不培训更贵。”在SGS这里,无论是碳足迹计算,还是协助企业建立自己的能源管理体系,无不需要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对企业内部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培训,不仅可以使企业可以达到符合相应标准的目的,而且可以建立企业自己的团队,使企业在以后面对此类问题时,具有从容应对的能力,使企业整体在能效方面持续表现良好。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法律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F468.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3-0022-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80)
作者简介: 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2010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并在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承诺愿意有条件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1\],这将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建立国内碳交易机制和市场迫在眉睫。影响碳市场未来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具决定性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框架约定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三个层面: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需要的法律依据、规范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交易规则。这里之所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谈,首先是因为基于政治原因,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大,许多国家的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行动计划首先体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之中;其次是由于碳交易在各国都是新生事物,通过灵活性较强的政策先行调整有助于逐步完善碳交易的规则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上三个层面分析碳交易相关立法政策的现状、中国存在的差距及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 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一) 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15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3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及最低成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在规定所有缔约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同时,《公约》第一次采用了“共同执行”的条款,指出通过国际合作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方式,这也被视为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起源。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定书》,其对碳市场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机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也堪称最成功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市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二是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三是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和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二) 国外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减排目标,世界主要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但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等的不同而使环境保护法律及制度设计各异。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之一,为保证其成员国实现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构成了欧盟范围内的规范体系。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2\]中首次提出“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设想,并于2000年正式将排放交易体系作为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可能措施写入欧盟委员会《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3\],在该框架下,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各利益相关集团都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成本效益的减排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进行相关立法。同年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on GHG Emissions Trading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4\]中,碳排放交易正式成为欧洲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主要部分\[5\]106,绿皮书中提出排放交易“将是(欧洲)共同体履行(减排承诺)策略的一个基本和主要的部分”,描绘了覆盖全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大概轮廓,并建议该体系从2005年开始生效,以便共同体及其各成员国在2008年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实行之前获得经验。
绿皮书后,排放交易制度在欧洲的地位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1月2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Climate Ac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 Package),同年12月17日获欧盟议会正式批准。与以往政策相比,在关于排放交易方面该计划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新特点:一是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扩大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二是制定了符合公平效率原则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四是制定了碳捕获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以及环境补贴的新规则。
以上法律政策不仅成功将碳排放权转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制高点,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增加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中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各方低碳技术领域加大投资,引导其市场参与者选择最为经济的方式实现限制排放的目标并达到其减排标准,确保欧盟整体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制度树立了榜样。
英国于2000年11月的《英国气候变化方案》(UK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简称UK CCP)是英国实行碳减排交易的重要政策基础,该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英国排放贸易机制(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UK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详细表明了英国如何实现在2008—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12.5%的京都目标以及如何进一步实现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20%的国内目标。最让世人关注的是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的出台,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目标的国家\[6\]30。该法案设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长期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英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20年要减少34%,到2050年减少80%,同时就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措施。2010年4月颁布了《能源法案》(Energy Act 2010),引入了碳捕获和封存激励机制和强制性价格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和法律是英国对国际社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吁的回应,展示了英国致力于寻求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决心,也为英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美国虽然拒签《京都议定书》,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会议案,如《清洁空气法修正案》(The Clean Air Act Amendment of 1990)、《气候管理和创新法案》(Climate Stewardship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7)、《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Global Warming Pollution Reduction Act of 2007)、《气候管理法》(Climate Stewardship Act of 2007)、《减缓全球变暖法案》(Global Warming Reduction Act of 2007)、《低碳经济法案》(Low Carbon Economy Act of 2007)、《气候安全法案》(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7)、《美国电力法案》(American Power Act of 2010)等,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2007年10月提出的《安全气候法案》(Safe Climate Act of 2007),包含对全部六种温室气体运用科技手段、经济手段、外交手段进行非常综合的管理控制,为联邦层面的碳市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7\]。
(三) 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2007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此方案对今后我国要采取的举措和达到的目标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可以说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2011年我国出台一系列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更是前所未有,3月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8月颁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重点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11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11月17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12月先后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规划中提出要“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十二五”期间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等内容,对“十二五”期间开展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出了全面部署。
此外,我国先后颁布或修订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中也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如《矿产资源法》(1996修订)、《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8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10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政府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已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政策基础、法律框架还是市场监管等角度来看,碳市场的发展还缺乏实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主要是依靠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市场机制十分缺乏。二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法。在中国温室气体是否为一种污染物定性未明,现有的污染物控制制度及措施、法律责任能否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尚不清楚,温室气体的监管机构尚未明确;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太轻,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还较为普遍。这都表明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导致实行碳交易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十二五”期间,我国应积极推进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以此作为统筹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规划,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等内容做出规定\[8\],为我国碳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通过宏观政策引导作用,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排放企业的碳交易行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还应制订重点企业和项目合作的激励措施,对新进入的企业,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放权的企业,应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控制温室气候排放的措施、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 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
需要的法律依据(一) 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碳商品主要依靠法律来决定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立法对碳市场的发展起到基础和保障作用。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简称RGGI)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简称CCX)的发展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市场驱动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的体系,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拍卖几乎全部配额而不是通过免费发放形式运作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9年RGGI启动当年的交易额约为同期CCX交易额的三分之二,次年其交易额迅速增加了10 多倍,而CCX的交易额却降低了84%,此时RGGI的交易额是同期CCX交易额的43倍多\[9\]。很显然RGGI的发展比CCX要好得多。究其原因,RGGJ覆盖州的10个州的政府在立法上采取了具体行动,而芝加哥交易所的碳交易缺乏联邦和地方政府层面的立法支持,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最终导致CCX在2010年12月31日结束了其开展整整八年的碳限额交易。
立法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因此,为了保护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针对碳限制和碳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市场规则和控制目标。否则人们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严重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目前,美国虽然还有美联邦层面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但各州先于联邦出台了碳交易法律法规,这些法案虽然只是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但是它们都致力于美国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将诸法案与其他法案的接轨也考虑在内\[10\]。另外,从近年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均为碳交易机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欧盟2003年10月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 2003/87/EC)是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设计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排放交易机制适用的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排放权批准、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的相关方法和程序,成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运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2004年,欧盟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该指令的核心是承认《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相当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排放配额,允许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以满足其减排义务,从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如日本和加拿大的排放交易机制的桥梁。2009年,欧洲委员会对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改善并扩大了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并将由在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所适用的成员国设定各国排放总量的方式转为由欧盟委员会设定唯一的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规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拍卖将逐步代替无偿分配的方式。此外,在成员国国内法层面,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则是保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基本前提。
(二) 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一个完整健康、高效的碳市场需要具备诸多条件:首先要明确设置碳排放总量,使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减排配额体系,即使确定排放总量,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碳排放额的公平分配,在诸如碳交易标的物的确定、排放源的监测核查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其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排放额度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和监管制度等,确保碳交易产品减排量的真实可信\[11\]。这些都需要用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关于碳交易的法律。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规定也都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目前唯一的碳排放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是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因只是一部针对CDM项目运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该办法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技术转让、防止价格恶性竞争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些年我国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过程中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详细规定,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2007)、《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2008)、《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0)、《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发生跨地区交易,则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或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证明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我国于2000年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法律确认,理论上具备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基础,然而相关实施细则在此后的十几年一直未能出台,得不到体系内的法律政策的支撑、辅助与配合,排污权交易在推行过程因孤立无援而收效不佳。
因此,我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首先,应制订一部囊括排放权交易基本问题的专门性法律,如《温室气体排放法》,其内容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与属性,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格与范围、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和权利义务、碳权交易场所资格与管理、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等。其次,出台与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部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与监督机构的设置、总量目标与配额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规则等。另外,还需要制订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上述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5\]344。在推进碳交易市场过程中,不仅排放交易制度要立法,而且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也要立法,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之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否则有可能会出现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相同的问题。
三、 规范碳交易市场的法律
(一) 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2008年英国在其制定的《关于碳抵消交易出售者的最佳行为指南草案》(Draft Code of Best Practice for Carbon Offset Providers)中,鼓励低碳生产、生活,减少碳排放;避免碳排放的转移;确保碳减排计划持久;碳减排量在交易前需经过认证,且认证方法和程序必须透明;避免对碳排放进行重复计算等,其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及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用的理解和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产品环保性及其价值的信心,向英国碳抵消负责部门提品质量及认证标准,发展并保持英国在全球碳市场乃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基础。
2008年由澳大利亚商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arbon Claims and the Trade Trade Practices Act)公布的《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对企业碳主张规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企业不能有误导或欺骗行为,需要对其碳主张进行准确描述;在交易时,要对其减排量进行认证,保证其质量符合随后出台的《国家碳抵消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12\]33。
在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中,碳交易所的行业规则至关重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规则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核。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主体从申请者的行为能力、机构设置、准入标准、授权许可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交易所对申请者的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和排放量报告的准确与可靠性负有复核权,只有符合这些规则的申请者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 会员制是国外各大交易所的共同特点。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参与目的不同将会员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办理自己的业务为主也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普通参与者、仅办理自己业务的贸易参与者和办理自己的业务并为个人参与者办理业务的个人参与者。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也分三类:一类是基本会员,另一类是协作会员,还有一类是参与会员。英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则分为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项目参与者和没有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的个人和组织四类。。
二是注册与交易平台。注册系统不仅承担着排放配额的在线储备功能,还负责记录配额的持有、交易、排放及履约提交情况。注册系统的效率、安全以及是否与交易平台匹配是一个排放交易体系能否有效地发挥经济功能的硬件基础,也是衡量该排放交易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EU ETS不仅每个成员国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而且在欧盟层面还有一个独立的集中注册平台,即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它将所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平台链接起来,追踪并记录了这些交易平台所有的发售、交易、取消或存储EUA的信息,成员国还需向该注册平台报告管制对象的配额和核实排放量数据。该交易平台于2008年实现了和联合国独立交易日志(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ITL)的对接。
三是交易的产品与标准。目前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两种,交易的产品形式主要有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标准则因交易的形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简称GS)、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简称VCS)、自愿性核证减排标准(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VER+),以及中国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熊猫标准(Panda Standard,简称PS)等。
具体到交易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如登记注册、碳排放配额的监测、报告与核实、碳排放配额的转让程序和方式、碳排放配额的上交、碳排放配额的清除、碳排放配额的储存、碳排放配额的注销、交易清算、交易登记等则与其他期货商品基本无异。
(二) 中国的现状与努力方向
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设定国家强制碳减排的目标,将企业的自愿减排转变为强制参与,从而实质推进我国碳交易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强制性义务的条件,与碳交易紧密相关的强制减排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碳交易目前相关立法中应与《公约》及《议定书》内容保持一致,主要是体现法律引导而非强制。即将出台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的界定和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13\]。但是由于在这个办法涵盖的内容有限,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及定价规则进行规定,此外,碳交易过程涉及的规则众多,不是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没有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可以遵循。虽然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不断成立,但这些地方性的碳交易所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大环境交易所之后,武汉、重庆、广州、大连、杭州等城市纷纷跟进\[14\]。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正在筹建的碳交易所已经多达100多家\[15\]。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碳交易所大多并无实质性业务,只有一些零星的交易,没有形成规模。同时,由于市场交易主体严重缺失,众多企业对碳交易还没有形成概念,也不知道该怎么交易。尽管也有部分企业投身自愿减排行列,然而,自愿减排的企业并非主流。在碳排放难题集中的钢铁、化工、冶金、建筑等领域,碳排放大户鲜有去交易所进行碳交易。
因此,制定碳交易法律,完善碳交易规则,建立起值得依赖的碳交易体系和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场所当务之急。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记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信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16\]。第五,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客观上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加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17\]。
此外,一个严密、灵活、应对能力强的监管体制对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至关重要。如何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没有被突破,如何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这些都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金属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有关各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金融监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正常动作进行监管;交易所主要功能是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反映给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四、 结 语
碳市场作为一种外部性产品市场,难以自发生成,碳市场由法律政策催生,注定其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宏观法律政策是碳交易机制形成的基础;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法律是碳交易长足发展的关键;具体的交易规则是碳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保证。我国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宏观法律政策不健全。二是专门法律有缺失。三是具体规则不完善。可能的应对方案是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气候变化法》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法》及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尽快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碳交易规则。
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重点和难点:一是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与协调。公平性与效率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两个主要准则,公平性原则下,难免牺牲效率;效率原则下,又不能保证公平。现阶段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原则优先,效率原则为辅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应当着重考虑;二是要注意排放权分配中的多种利益的平衡。碳交易主体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是碳交易的前提条件。如何通过构建碳交易法律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三是注意处理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碳减排执法、法律监督、处罚机制的关系。完善的法律需要良好的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体现,如果这些机制缺失,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形同一纸空文。如何有效发挥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的作用,是保障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最终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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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与趋势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注册成功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迅速增加,已成为CERs全球碳市场最大供应国。2011年4月2日,中国合作伙伴———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建筑业节能研讨会,明确提出将在新建建筑中建立碳排放权机制,该机制越早建立,社会和企业越早获益。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量小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这样就避免政府直接补贴碳排放企业。住建部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世界建筑节能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建立建筑节能CDM涉及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建筑节能CDM通常还有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测定、风险大等特点,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会计核算难题。
(二)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节能可以通过PCDM中国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CDM)项目参与到低碳经济中。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CDM/PCDM)是指为执行相关政策或者为达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减排措施作为一项规划方案,并整体注册成为一个CDM项目,在这一规划方案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经过核证后可签发相应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EmissionReduction,CER)。PCDM项目具有自身显著特点。首先,具有物理边界不受限的特点,项目可以跨越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疆域。这就克服了CDM项目对建筑节能的实施约束,使得分散的、个体减碳能力小而集体减碳能力可观的建筑节能领域有导入PCDM的可能,同时有望解决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技术与资金问题。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既然即将可以交易,那么具体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应在何时确认?建筑企业获得或出售碳排放权时,如何记录?取得的收入应何时入账?这些都是保证低碳建筑碳排放权机制顺利实施的条件,但首要问题是资产类别的确认。本文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进程,分析了我国建筑节能P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二、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交易(PCDM)的会计———资产类别确认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力巨大的建筑节能碳排放市场中,PCDM模式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碳市场、碳金融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根据碳排放权的描述,建筑企业碳排放是指在建筑产品形成与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建筑企业后,各类建筑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建筑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建设生产或房地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直接为建筑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属于资产。目前,应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将其纳入建筑企业的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31%和58%(苏伟、潘家华,2008)。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更有利于建筑节能PCDM的顺利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形式应随着中国碳市场成熟度以及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碳交易的角色转变而转变。
三、建筑节能PCDM发展的逐阶递级模式
(一)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特殊性
按照一般观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卖方,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增长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不及欧洲一级市场价格的一半。碳交易权的计价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成功申请CDM项目并核证减排方法以及减排量后,才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碳交易,同时相应的碳排放权才由该企业拥有或控制。综合以上情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发展P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应分三步走: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其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最后,应作为存货进行计量。下面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流程,分析我国建筑节能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二)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阶段性
1.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12月IFRIC的“IFRIC3”中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因此属于无形资产。虽然在2005年6月由于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计量基础与报告不符等问题,暂时撤消了IFRIC3,但仍支持无形资产的说法,继续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来贴切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这是建筑节能PCDM的初期资产形式。
2.第二阶段,随着建筑节能在中国甚至世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开始迅速发展PCDM项目。中国政府实施的减排量的强制性指标分配制度,以及中国碳金融、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都促使碳排放权在特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阶段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权应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3.第三阶段,应将建筑企业PCDM项目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这是因为,首先,欧盟推出的机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按计划,到了2012年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用欧元来进行碳排放交易。目前中国确实从PCDM中获得很大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考虑,要防止把排放潜力消耗过度,将来中国必然要承担排放义务,会因自身排放指标不足而高价去买。因此,在碳排放量的统筹规划下,将会把建筑企业节能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计入会计———资产类别。其次,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与完善,碳排放权作为财富将成共识,有关的经济利益随之在建筑企业间流动;到那时,全球碳排放权价格趋于稳定,作为存货,它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p#分页标题#e#
(三)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让发展中国家为温室气体排放和金融危机买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针对碳排放问题,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展开了初期碳排放量交易。我国碳排放量要想不陷入被动局面,应主动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这样可以保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四、建筑节能PCDM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建筑企业碳减排分为以上三个不同发展阶段,但就目前中国的碳交易状况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最值得关注的。目前,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可节约75万吨标煤,减排200万吨CO2,今后25—30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m2,巨大的潜力影响着我国国际碳交易的长远战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且符合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在目前这一特殊阶段,宜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排放权”明细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并跟踪其价值变化,具体实施如下例所示:例:E建筑公司以PCDM项目形式在1月1日以每吨30元购入建筑节能碳排放量3000吨,交易费用500元。当年12月1日,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价格上涨为31.95元。该公司计划将其卖出。当年12月10日,E建筑公司成功出售碳排放权,每吨价格为32.05元,支付交易费用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