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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是根据市长月24日的指示精神召开的会议主要内容是对今年上半年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总结,今天在这里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下半年消防工作,目的要达到敲警钟、拿措施、大家帮、除隐患、齐努力、保安全“效果。刚才,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关于我市贯彻执行消防法情况的审议意见》宣读了关于落实我市贯彻执行<消防法>情况的审议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部门讨论了办理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实施方案,对办理的时间、任务、要求和责任人都进行了明确,做到四定”同时对《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
市上半年的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体看来。全市火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消防安全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强化消防监督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梳理、认真研究本地、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决不能因我市连续18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而有一丝一毫的麻痹松懈思想。同时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要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还要落实各从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防范到位。
二、分清职责。确保市人大提出的四个问题七条建议整改到位。
市人大对我市贯彻执行《消防法》情况进行了检查,5月份。充分肯定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同时提出了四个问题七条建议,四个问题即: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不够宽松、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不足,七条建议即:加大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强公监督管理;加强农村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做好消防发展规划的完善、落实工作;将供电部门纳入消防领导体系;加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消防部门要继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表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市人大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建议整改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部队和城
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农村消防工作体系,以使消防工作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法》所规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月31日之前要完成开设消防专栏的任务;供电部门要加大对乱拉乱接、超负荷运转、违章作业等的打击力度,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教育部门要结合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组织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确保校园的消防安全,并在月1日前完成在城区小学全面启动“消防知识进课堂”活动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过程中要按照“整改是目的处罚是手段”原则,以整改为主,一般不关停,但对那些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对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或场所要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同时要严把审核、验收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于月31日前建立定期火灾隐患整改通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的压力。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要建立消防监督执法备案登记制度,对那些把关不严,执法不力,监督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月15日前制定园区消防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园区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布局、同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的问题产生。
做到既有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又有合作,全力以赴的抓好七条意见的落实,使我市的消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对整改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导致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办理情况于月12日前报市防委会办公室,市防委会办公室于月14日前进行汇总,并上报省防委会、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
三、理清思路。顺利完成下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推动消防宣传“四进”活动。消防工
作,1创新消防宣传机制。宣传系于一半。公安部针对当前消防宣传工作的形势提出了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季节特点,按照消防宣传“四进”要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要按照《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抓好社区消防建设,积极探索农村
消防宣传的新路子,采取赠送消防资料、培训村级消防宣传教员等形式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消防知识进课堂”活动,全面启动课堂教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总结推广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宣传方法,特别是要做好今年“11.9消防宣传日活动,要做到早准备、早安排,认真策划几场有影响的大型消防宣传活动。
确保夏季防火安全。3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全市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今年2月份。完成了调查摸底、自查自改的阶段性任务,下一步要开展集中整治,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要结合宣传贯彻《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抓好歌舞娱乐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全市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消防部门执法,要以”铁的心肠、铁的手腕“来抓消防执法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存在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场所,该关的要关,请取缔的要取缔,不能留下后患。特别是涉及到铁路单位的要按照《省消防条例》规定,除铁路营运设施外,一律由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铁路部门对此要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各地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曝光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督促隐患整改。各新闻媒体对此要大力支持。当前各地还要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炎热季节的火灾特点,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火灾。
保障灭火救灾。各地要想方设法,4改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要按照《全省消防部队装备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全面落实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经费,市
消防指挥中心和特勤大队及龙虎山消防大队要早日开工建设,消防二中队营房要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对城市新建小区、道路要提前做好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避免欠帐。特别是各地的工业园区不能成为消防工作的盲点,各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消防部门对工业园区建设要提前介入,搞好服务,严格把关。
探索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5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 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 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1.4 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5 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6 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1.7 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8 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1、推动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按照第一书记带领党员干部驻挂社区要求,加强对基层社区在生产、消防、食品、药品、交通、社会等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研解安全突出问题;结合安全“网格化”工作要求,夯实基础,开展每季社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强化末梢管理,接受上级季度考评,及时总结、部署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安全形势分析工作会议,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中好转。
2、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积极践行安监移动执法工作,熟练掌握安监移动执法系统的业务实操,不断提高适用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的执法监察能力,完成区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确保街道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落实。通过开展对珠宝首饰、汽车修配、在建工地、专业市场等生产安全执法检查,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区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安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通过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更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区、街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4、“清雷”行动。按照《__街道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安全隐患“清雷”行动方案》部署,以信息简报形式,动态跟踪8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要求,齐抓共管,确保今冬明春安全隐患“清雷”行动取得实效。
5、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三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监察执法专业化”、“主体责任制度化”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实施,提练经验做法,固化提高,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对2014、2015年已评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企业开展“回头看”督导检查,消除达标企业在评审过程中仍遗留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符合“三化”要求。
6、消防安全工作。按照__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街道消安委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火灾防控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三小”场所等区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整治,有效避免消防火灾的发生;同时,强化对城中村、插花地等7支兼职消防队的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辖区各物业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及技能培训、应急拉动等综合能力的培育工作,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避免辖区出现消防火灾事故,提高社会全员自救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置的综合素质。
7、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市、区交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日常巡查工作,配合交警部门排查交通事故隐患黑点路段,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非法营运、查扣摩的等联合整治等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客运站开展“春运”交通安全督导、校区周边及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秩序疏导等工作,努力提升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水平;同时,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职能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63 号)文件的精神,厘清权责,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移交回__交警大队__中队。
8、药品安全
工作。按照区药监部门的工作部署,协助开展药品安全工作,配合加强药品安全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辖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药品安全创建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区药监部门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用药和消费维权意识;加强协助对涉药单位的日常巡查,提高对社区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配合药监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主导下的药品市场检查和查处涉药违法行为;配合区药监部门开展社区药品安全服务网建设工作。9、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日常监管任务,配合职能部门对辖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文明餐桌”、“安全入厨”、“‘平安市场’创建”等正能量活动。加强协助对辖区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排查上报无证经营食品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努力提高辖区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10、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市监__所等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违法使用电梯、压力容器、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行为;重点责成物管单位与维保单位动态开展维修保养,确保辖区电梯安全运行,加强对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在用叉车等特种设备操作规操、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11、股份公司发展工作。落实市、区《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股份公司加强财务公开和资产监管,强化“城中村”综合治理工作,为股份合作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2、经济促进工作。协助区经促局、区投资推广局完善项目规划与产业规划、招商引资机制,致力改善辖区营商环境,提升辖区物业利用率和收益水平,推进更新改造项目和招商引资以及电子商务等工作,促进珠宝产业聚集发展,为辖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服务。实现产业规划引领项目规划。
一、无证无照清理整顿工作
我区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形成原因复杂,规范和整顿无证无照经营,不仅关系到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问题,也关系到一千多从业人员的民生问题,因此这项工作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市、区两级“规无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科积极调查了解情况,加强宣传,召开协调会,并多次与区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起草《温江区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关于我区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汇报》、《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许可受理条件》等,严格按照市规无办《关于明确我市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工作原则的意见》([20__]7号文件)精神,与工商、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为100户经营单位办理了灵活就业促创业辅导证,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
(一)做好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工作。接到任务后,我们首先对区域内的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逐一摸底排查,调查工作于 3月5日 摸底结束。通过调查了解,我区现有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111家,其中歌舞娱乐场所103家,电子游艺8家,网吧尚未发现。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召开了无证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者会议,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集中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措施和要求,规劝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查整改,督促其完善证照办理手续,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作好情况汇报和信息沟通工作。同时,起草了《关于我区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汇报》,将调查摸底情况向区政府、市、区规无办作了详细汇报,梳理和提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两个主要困难,即消防安全标准和审批准入标准等问题,并将文件抄送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以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协作。
(三)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探讨解决办法。按照市规无办《关于明确我市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工作原则的意见》([20__]7号文件)精神,汇同工商、公安、消防、环保、街道等部门,积极探讨解决问题办法,并针对我区无证经营现状,依照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出《温江区文化市场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审批条件标准》,对场所面积、房屋使用、场所安全保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多次与工商、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协调,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作为文化许可的前置条件,将积极配合办理,共同协作积极推进规无工作。
(四)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按照市规无办《关于明确我市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工作原则的意见》([20__]7号文件)精神和区规无办确定的工作方案,于 20__年6月17日 ,与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受理无证无照歌舞娱乐经营单位的申请,现场为100户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办理了灵活就业促创业辅导证。
二、效能建设工作
按照区委办《关于在全区开展基层科所(公共服务窗口)效能建设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__] 号文件)精神,今年五月起,在全区开展基层科所(公共服务窗口)效能建设监督检查活动,结合科室工作实际,我们立即开展宣传动员,要求科室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公共服务窗口行政效能建设,积极投入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效能作风过错处理办法》等制度,第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最大极度地方便群众。第三,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我局共有行政许可项目七个大项,十七个小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十七个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进行梳理、优化,简化审批手续,其中音像制品零售,去掉了原来要求有流动资金十万元、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等条件,承诺办结时间由原来的十天缩短为五天;营业性演出由原来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打印、复印许可承诺办结时限由原来的十天缩短为五天。进一步优化、简化了审批流程。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体系。为切实保证工作效能的提高,我们进一步完善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效能作风过错处理办法》等制度,设立首问责任岗,由
科长、副科长亲自担任工作人员,明确首问岗位职责要求,建立了首问接待、去向留言,明确了主次责任。制定了落实限时办结制度的具体办法,对我局全部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行政审批流程执行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能力。
截止六月底,共办理网吧违规案件29起,案件办结率100%。每件案件都由科室牵头,与执法队共同办理,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了规范化、合法化。并主动接受监察,无一件复议案件。
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日常工作开展
到六月底,科室已圆满完成上半年目标任务,开展文化市场经营业主法律法规培训5次;办结行政违规案件29起,办结率达100%,无一例行政复议。办证大厅受理年检、备案、变更、设立申请185件;黑网吧函告工商2起,组织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5次;回复区长信箱1件;回复群众函2件。
四、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窗口办事效率。
(二)继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关键词:消防监控 远程 巡检
Abstract: the urban fire monitoring system "application, function, an engineering example, the benefit.
Keywords: fire monitoring remote polling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对《城市消防监控系统》应用的相关政策及规范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各类建筑大量建设,城市消防任务量加大,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及发生后的扑救工作难度也随之加大,这就需要更多的手段和措施控制。
国家在出台了各类建筑的防火规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后,于2008你那1月1日实施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指导意见》,并指出工作目标:地级以上的城市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根据需要建立远程监控中心。
1、省会城市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0年底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的场所的联网工作。
2、地级城市,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3、有条件的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的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无条件的,可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监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据悉以后有可能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
二、系统功能简述:
根据规范GB50440-2007,系统应具备四大功能。
1、报警监控。实时监控联入远程监控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获其他接处警中心,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设施巡检。实施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3、动态服务。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设备故障,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信息服务。公安消防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了解单位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动态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形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消防监督执法重点,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效能。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三、系统建立的目的
1、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通过现代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实时地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信号在最快的时间内传送至消防管理部门的指挥(控制)中心,缩短火灾发生后报警的时间,达到早期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快速扑灭火灾的目的,显著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扑灭初起火灾的成功率。
2、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是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的重要手段。缩短火灾发生到接警的时间是扑灭初起火灾和防止小火酿成大灾的关键。
3、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时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有力措施。
4、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控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通过巡检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
5、有效发挥人员配置和技术手段的合理应用,提高和保障消防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工作效率,控制和降低人员成本。
四、工程实例
中石油塔里木分公司库尔勒生活基地占地总面积135.36公顷,最长处约为2500m,最宽处约为700m,现有高层建筑20余幢,需要联网的用户有28幢建筑物,且有28个消防值班室。根据发展还有高层建筑相继建设,目前值守人员115名,相关规定消防值班值守人员值班时间每人每天不大于6小时,值班室1天4班也只能每班次1人,不符合双岗24小时值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若实现双岗,还缺100余人左右,按100人每人每年4万元的工资福利,企业每年需增加400万元的支出。
基地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图
根据现状,决定自建一套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节约人员投资,消除隐患,便于管理,利用基地现有的千兆局域网进行信息的传输,可覆盖基地所有监控点(各消防值班室),实时监控各监控点的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杜绝消防安全的不确定因素,系统实时处理消防设备故障和报警信息,提高消防管理的工作力度和快速反应能力。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合理的人员配置,提高和保障消防防控体系的安全性、准确性、可靠性。在实施消防集中控制后,不需要增加人员即可实现各岗位24小时双岗值守,现在岗人员可局部实现巡查工作。这样可减少人员支出近400万元。当年即可回收投入成本。
五、系统建立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法律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无论是对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世界上的一切国家,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免遭火灾危害,无一不重视消防管理事业的发展。而其中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规模、数量和档次,从整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必定有大的发展。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消防工作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务极其繁重。社会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以积极端正的态度和主动有效的工作来适应和满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屡屡发生公共场所重、特大恶性火灾,不仅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本文拟从公共场所的含义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等方面入手,探讨公共场所中消防法律的立法、执行状况及改进完善措施。
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活动场所主要有私人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其中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于公共场所的概念,有一种表述为: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设施,供流动人群从事生活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通过对其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公共场所有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等特点。我国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具体包括7类:住宿与交际场所、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休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就诊与交通场所。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以满足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二)消防安全现状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种灾害。虽然在防范火灾发生的过程中运用了各种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强化了管理手段,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造成的损失仍然越来越大。我国近年来火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公共场所火灾形势严峻。2002年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大火,由于网吧的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屋内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25人死亡;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33人死亡,伤亡惨重的原因之一是出口过少;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这些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人们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公共场所火灾带来的诸多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必须对我国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
群死群伤的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深究其背后原因却发现有着必然性的一面。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共场所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也存在着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
1、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我国,由于没有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大多数国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薄弱。无论是防火、报警、初期火灾扑救还是火场逃生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在火灾发生后,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灭火、迅速引导顾客逃生,贻误灭火逃生时机,酿成大灾大难。
2、管理人员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不深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轻视或忽视消防安全教育,平时不注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不注重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儿戏。一些老板、业主和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只重经营,不顾安全,忽视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还有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没有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尽管消防部门每年都组织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消防培训,但不能认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技能培训,难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消防设施不足
一些经营业主防火意识淡薄,以为配备灭火器材用处不大,随意削减消防设施的投入和业务开支,致使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因年久失修而损坏、灭火器具得不到更新和补充。当发生火灾时,得不到及时扑救而酿成大灾。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短缺、消防设施损坏等是一些公共场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上问题反映出公共场所火灾频繁发生的必然性。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消防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是急需完善、改进的,通过加大消防立法、执法力度,减少公共场所的火灾发生率。
二、消防安全现状的法律原因
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标志我国消防工作全面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全面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以《消防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消防法律体系使公安消防机构有法可依,保障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社会上消防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消防民主与法治建设。下面将从立法、执法方面分析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现状的原因。
(一)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
德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结构比较严密,德国为联邦自治体制,国家无统一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独立管理。全国共有16个自治州,各州涉及消防的法律法规有消防法、建筑法和消防标准。各州消防法主要规定了消防部门的职能、任务;建筑法包含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内容;消防标准涵盖了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德国联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州消防法、建筑法等由州议会制定颁布。起草制订工作由州议会下设的内务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相比之下,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不够清晰、严密。目前,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是《消防法》和公安部制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消防条例,各项专门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是该体系的支干。但是由于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主干与支干之间往往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取得消防测试报告,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31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取得消防测试合格的报告,两者有明显的矛盾。“规定”与“条例”同为消防执法依据,由于缺乏统一,造成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无所适从。
2、执法程序设置不合理,导致执法成本大、效果差
《消防法》对很多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的前置条件,即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进行处罚。这样的前置条件,保护了违法责任主体的利益,却难以保障消防安全。譬如: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消防法》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很多情况下,这一违法行为是比较容易改正的,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却钻法律的空子。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规定,应该仅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初次检查发现的单一行为,而《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和到期复查的程序规定,将连续的违法行为分割成若干个单一行为,使《消防法》设定的处罚形同虚设,营业性场所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既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给社会消防安全留下隐患。
3、语意不明,法理不清,导致消防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执法随意性大
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内容完整、法语明确、法理清晰,各项规定的内容无明显冲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这也是造成消防法律法规交叉多、冲突多、执法随意性大的重要原因。如:在《消防法》中有关于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规定,又有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规定。在技术规范中只有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说法,没有消防通道一词,根据《消防法条文解释》,“疏散通道”是“消防通道”的一种,而“堵塞”又是“不能保障畅通”的一种,两者互有交叉。前者须责令限期改正,可处责令停产停业,后者可直接处罚款。以处罚程序看,前轻后重;以处罚种类看,前重后轻。在实际检查中,存在大量营业性场所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究竟按照什么法理原则来处理,消防部门就根据需要,对同样的违法情形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样的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极易引起当事人的异议,引发大量听证、复议和诉讼。
4、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过少,导致执法力度不大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强制消除火灾隐患的保障性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措施往往与消防行政处罚紧密联系,而且常常是公安消防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的前奏。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难度大的现实,公安消防机构作为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很有利的。从现行的消防法来看,公安消防机构具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过少,一些火灾隐患因缺乏强制执行措施而不能得到及时消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
1、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益:不唯法唯公,而唯权唯情;不看法律条文有没有,却看谁的关系好不好,看谁的面子大不大,视法律如儿戏,置法规于不顾,搞“上有法律、下有对策”,搞实用主义,蔑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现象直接造成在基层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另外有些执法人员超越行政执法权限或者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造成行政执法的混乱或留下隐患。
2、执法方式方法简单生硬,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受不良习气的影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不文明执法行为。表现为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态度冷漠、说话语言生硬、执法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超时限办理,甚至时不时刁难群众等。个别执法人员对开展反腐倡廉斗争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够,工作被动;有的对自己要求不严,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好,还存在“吃、拿、卡、要”和利用职权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消防工程队伍的现象。
3、执法服务不到位
有关单位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依法下发法律文书,本无可非议,但个别执法人员对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相对人的履行情况不闻不问,使消防执法形同儿戏、流于形式,个别相对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违法行为不理解,咨询中执法人员不是耐心解释,而是责怪连篇,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有些执法人员办案,避重就轻,甚至回避,怕承担责任,导致执法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不仅达不到消防执法目的,而且严重影响执法权威。
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通过上述对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现状的分析及法律原因的归纳,我们认为应从下面几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一)加强消防安全的对策
从我国近年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看,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防范的,关键是做好防范和教育宣传工作。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应对存在的问题: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劳动、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针对公共场所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规、火灾案例、防火及灭火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并对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实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使他们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及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做到“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即使发生火灾也忙而不乱,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期阶段。
2、使公共场所管理者树立“重视消防安全”的理念
做好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场所老板、业主和经营者的认识。要通过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观念。自觉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经营,不抓安全的错误作法,引导他们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通过建立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分期分批地开展消防轮训,以促进公共场所管理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3、保证消防设施经费投入,改善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
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缺少是导致公共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始终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是杜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基本要求。公共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应随意削减消防设施的经费投入,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进行有效的扑救,力争在发生火灾时以最短的时间将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另外,由于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制度执行不力,每年都新增一些消防设施瘫痪的单位。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切实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使用率,提高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我国现有的消防队伍主要是现役制的公安消防队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他们主要担负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任务,实行军事化管理,是各地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但随着我国国家和社会的职能的分化,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众参与正在出现,并不断扩大。中国城市政府在一系列领域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各种公民社会组织也组织志愿者参与相应领域的活动。我国目前志愿活动的领域主要在卫生、环境保护、就业、扶贫、助残、社区服务、国际志愿者等方面,关于消防的内容尚未列入志愿活动的视角。推动志愿消防活动的发展,对于解决目前消防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技能,有着切实的意义。例如:德国法律规定,每个城镇至少须建立一个消防队,但10万人口以下城市政府可只建立消防站,不建立职业消防队,而由志愿消防员轮流在消防站执勤;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必须设立职业消防队,同时也设立志愿消防队作为补充。西方国家对志愿活动的一系列研究表明,通过志愿活动形成的网络在促进社会融洽、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志愿活动对于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项目的认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使消防工作真正落实到社会各个角落。
(二)完善消防法制体系的对策
尽管消防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公共场所火灾的发生,但是公共场所火灾损失的不断增加说明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公共场所的消防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消防执法专业意识等方面来加强公共场所消防法制建设。
1、不断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以适应新形式下消防工作的需要。要确立《消防法》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消防法》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同时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内容上要协调一致,形式上要完整统一,即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部门主体、法规之间以及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都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另外,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表现形式要规范,结构要严谨,内容要准确。
2、强化消防执法责任制的奖惩功能,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要通过全面推行消防执法责任制,建立与执法优劣相应的奖惩制度,要坚持执法例会制度,通过支队和各大队、各科,由主官主持按时按质召开执法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和避免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做到警钟常鸣。针对消防执法中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把执法中的问题消除在内部,如支队纪检部门对防火监督人员受理的消防业务进行抽样监督、追踪、回访。同时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从社会单位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并定期召开座谈会,掌握当前社会对我们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只有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起内外交合的联动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消防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
3、推行消防执法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消防执法专业意识和质量意识
岗位资格认证是现代社会各行业专业性和权威性要求的必然手段,消防执法作为一个特殊岗位对执法者具有更高的专业要求。对消防监督岗位、建审岗位、火调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确保每一位消防执法上岗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4、借鉴、学习外国经验
英国是以案例法为依据执法的国家,凡是发生的火灾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类型的,即所谓第一次,国家消防局都要为此增补一个案例,以作为下次同类火灾的判决依据。这对消防的严格执法具有极大好处,在这种惯例下,可以说几乎没有一起火灾案例和防火执法检查是轻易疏漏的或难以处理的,只要照搬已有的类型就行,被执法对象也往往无以抵赖,乖乖就范。如果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就要层层上报,引起国家消防局注意,专门调查处理,有关人员更是不可能逃脱责任。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实行案例法至少可以减少法官的执法不公现象。英国的行政机关虽然不能制定法律,但是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制定行政案例。行政案例制定后,只要是行政执法,就必须遵守。如果像英国一样,各种行政案例都有据可查,印成范本广为普及,那么在法制意识日益强化的今日,其效果自会显现。那些人情案,后门案,人们一翻,你该罚没罚,该查没查,岂不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统统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这才有利于全社会的监督,也是我们在消防法制建设中最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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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创新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打牢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市渔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不发生涉外事件。到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镇、村三级渔船管理体系,全市所有渔船基本纳入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基层组织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和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渔船监督管理体系
(一)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各镇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渔船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妥善处置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行业监管力量。要在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对渔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管理和检查督导。根据所辖渔港、渔船数量及人员队伍情况,充实和加强渔政渔港监督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力量,实现对渔港码头和渔船的无缝隙管理,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置等与安全紧密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沿海镇、村的管理责任。沿海镇政府要全面掌握渔船情况,落实渔船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沿海镇和5艘以上的村,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保障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直接负责,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一)加强“三无”渔船治理。年要将全市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配齐安全设施并有效使用,限制作业区域,按时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对脱审渔船,要书面告知限期年审,逾期拒不年审的,依法注销相关证书证件。
(二)加强渔船船籍港和异地挂靠渔船治理。渔船船籍港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从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由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船停泊港,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
(三)加强渔业辅助船治理。要对渔业辅助船进行全面检查。对渔业辅助船私自安装捕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禁止离港;对逾期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渔船。
(四)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依法依规注销其证书。
(五)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年对全市海洋渔业船舶标识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行为严厉查处;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巡检和岸段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渔港安全管理。渔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建设与维护,保证其发挥作用。
四、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推行小型渔船玻璃钢化、大马力渔船冷冻化改造,鼓励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研发生产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和安全卫生标准。
(二)加快渔船管理组织化建设。沿海镇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以及鱼获销售、经营方式、停泊习惯等情况,引导渔船组建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逐步实现分散渔船统一管理。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应配备具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健全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管理。
(三)加快渔船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大渔船信息终端配备力度。年底前60马力以下渔船CDMA定位通信终端配备率、60马力以上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终端配备率、海洋捕捞渔船射频识别设备(RFID)配备率、涉外作业渔船卫星船位监测终端设备配备率均达到100%。建立市级渔船渔港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渔港、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大力推广使用海洋天气警报广播系统,确保渔船随时掌握预警信息。
(四)加快船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渔船经营者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突出抓好渔业船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常年开展渔船船员培训和法制教育。要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完善渔业船员流转制度,减少船员过度流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引导船东改善船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提高渔船管理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渔船拆旧建新和渔船购置审批制度,严格限制购入外地渔船。二是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从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管控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强制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三是规范渔船流转管理。县域内买卖渔船的,必须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必须逐级报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内跨市或跨省买卖渔船的,必须逐级报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协议。自年起所有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定点进行,渔船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须向其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海洋与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要完善灾害预警和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今年6月是第16个全国“安全生产月”,xx县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全区“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7﹞52号)要求,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聚焦改革发展、监管执法、事故预防和安全法规知识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周密安排部署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落实,xx县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xx县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围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突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知识竞赛、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主要活动内容,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集中开展一系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一线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让企业基层一线员工和企业参与到安全生产宣教工作中来,真正发挥“安全生产月”的作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5月31日,副县长马金祥在xx有线电视台做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电视讲话,动员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各企业全力投入到“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来,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二是6月14日,在县城杨和大街,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设置咨询点25个,悬挂横幅40条、摆放展板60块,发放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宣传资料20000多份,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居民用电、用气和防火安全常识,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同时各乡镇、望远工业园管委会等在各自政府所在地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三是6月22日,县安监局、总工会和消防大队在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2017年xx县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全县共有9支企业代表队参加比赛,经激烈角逐,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代表队获得一等奖,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等代表队分获二、三等奖。同时,xx运管所等单位也举办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四是6月13日-15日,县安监局举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工程培训班。全县150家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结束自治区安监局宣教中心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五是6月30日下午,副县长马金祥在政府506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通报了全县1-6月份消防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并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三、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全县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道路交通、水上安全、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防尘防爆炸、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做到了“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共检查各类企业83家,排查事故隐患147条,整改率达95%。 二是县安监局组织,对全县上线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查找问题,推进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安监、住建、市场监管、旅游、消防大队等部门组织本行业的相关企业开展了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共组织86家企事业单位开展了120场次的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安全生产工作永无止境,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的思想意识,继续发扬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促进全县各行业安全形势的稳定,为我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稳定的环境。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所谓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公安消防部门做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二、我国当前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组成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框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公安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制度。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是行政拘留。对于警告、没收产品等处罚,虽然由公安消防机关执行即可,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对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在受理消防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可以依据消防行政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1、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强制执行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多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可以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处罚,简称“三停”。“三停”的处罚如果不能落实到位,极易导致火患。河南洛阳东都商厦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案例。
但“三停”应由哪个部门执行,理论上和实践中确有不同看法。《消防法》第70条第四、五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如何理解本条里的“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是问题的关键。单纯从字面出发,将条文中的“执行”理解为“强制执行”,是不符合立法惯例和立法技巧,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事实上,结合条文的法律背景不难看出,“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指的是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作出并送达正式的处罚决定文书等事务,属于处罚程序的一部分,而并非对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公安部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此条规定则说明消防机构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无法强制执行,应该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2、对罚款的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罚款的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安消防机构对罚款处罚具有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对于执行相对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罚款和执行罚的全部金额。这在学理上称为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方法。
3、强制执行的执行审查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完备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包括据以执行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以及主要的证据材料;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法院受理消防强制执行的申请后,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审查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执行依据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属于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等。实质审查指人民法院对公安消防监督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越权、、不履行职责的问题等。
(二)公安机关对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
从我国现行制度框架来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法院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要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需要及时执行或现场执行比较多、而在时间上不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交通、治安和海关管理方面的强制执行;二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于警告、没收产品等处罚,由公安消防机关执行即可,但不属于强制执行的范畴。
1、实施警告的处罚。警告对于行政相对人尚未形成必须履行的义务,可以直接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无须强制执行。
2、没收产品的处罚。根据《消防法》规定,对生产、销售未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可以处以没收产品的处罚。因在执法中的扣押物品行为属于查处违法行为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且需要及时进行和现场进行,实际上保障了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执行到位,无须申请强制执行。
3、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但此时不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而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移送有相应职能权限的公安部门执行。
三、当前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中出现了若干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无法适应消防行政监督领域的现实需求。随着消防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消防强制执行案件不断增多,由于大多数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受到申请时间限制,而法院在人力物力还是时间上都得不到保证,使许多地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形同虚设, 既大大降低了消防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又容易形成各种火灾隐患。下面对目前在消防行政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强制执行权配置不尽合理,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如前所述,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原则和现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大多数强制执行尤其是“三停”等整改火灾隐患的处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行政相对人三个月的诉讼期满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对火灾隐患的治理具有高度紧迫性,等到此时再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未必能有效防止灾害的发生。如有些小型装修装饰在三个月内工程就已经结束,却尚未到强制执行期限,等三个月期满后再执行“停止施工”就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这段时间内还隐藏着巨大的火灾危险。因此这样的制度规定既影响了执法效果,又增加了安全风险。故有学者认为,此种时限要求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执行变得毫无意义,并无限放大了火灾的危险性。
(二)法院在消防强制执行中效率不高、措施不足、受理不全
当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消防案件中,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权的行使等方面存有下列问题:
一方面,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限而不得不诉诸于法院,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通常只是采用形式审查,而不是进行实质审查, 使得很多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使得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价值落空。具体到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该领域又具有较高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法院在执行中措施不足,执行不力,一些罚款、没收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久拖不决,难以得到及时执行。如法院在执行中对一些“停产停业”没有明确时限要求,致使执行对象在没有有效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又很快擅自开业,造成消防监督无效的后果。 又如,由于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消防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存续管理、财产处置、员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案件执行比较困难,并且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执行期间若发生火灾事故,可能会导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有的法院甚至明文规定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不予受理。
(三)部分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目前关于消防强制执行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如前述消防法51条第二款如何理解和操作,就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混乱和困惑。由于公安消防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一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如人民法院对“三停”的执行,有的认为其无实际给付内容不应受理,有的则认为,“三停”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消防机关自行执行。 此外,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行使职权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执行监督等均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导致实践中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手段不充分,具体作法较为“混乱”,容易出现“扯皮”的情况,大大制约了执法和执行的效果。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大打折扣甚至落空。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显示,公安消防机构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大部分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
我国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对于制约行政权力滥用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因此需根据客观现实的需要,完善消防强制执行制度。
具体到消防行政领域,由于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执行整改措施,法院先审后执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有力打击消防违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安安全的需要。消防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两个方面。火灾隐患的认定、处理依据的是国家消防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的使用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法人员来操作,消防违法行为也是与整改火灾隐患密切联系的,同样需要专业知识。而这方面法院执行部门具有天然的劣势。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探索出一些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工作机制,但却因为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和现行执行效率的低下而使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此外,由于该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和当前法院非诉讼行政执行的客观现实,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失去了法院强制执行本身的程序价值。所以,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领域打造全新的更加务实高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化解火灾风险,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实效成为当务之急。
(二)赋予公安消防机关强制执行权能
破解消防监督执法“执行难”的困局,推动消防执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通过立法或者修法重新配置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限,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目前正在制定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实施,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和我国行政法制度,如果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可以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消防法》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赋予公安消防机关执行权能,并对原有的存在歧义的51条进行明确和修订,防止再度出现因为各机关理解不一致引起执行中的矛盾和混乱。
(三)建立公安消防机关强制执行制度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实行行政执行模式,必须明确规定各种行政执行主体、强化行政执行方法、详细规定其应遵守的执行程序。这实际上是现代行政法原理在行政执行领域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于确保行政执行实效性的手段必须规范化、专业化、合法化。因此,在行政机关内部应设立专门负责的机关和专业人员来承担行政执行的具体实施。对强制方法的依据和限度也应该明确作出规定。尤其应明确规定执行期间的限制、终止执行事由等内容,建立健全声明异议和保全性诉讼制度、损失补偿制度,在确保行政效率性的同时,基于信赖保护的原理,最大限度地维护私人权益。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作为消防监督管理者,公安消防机构在强制执行中行使着社会管理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公权力,理应受到内外部监督,才能保证执行权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避免损害执行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不仅能够保障执行的合法合理性、执行的质量水平、执行队伍的工作作风,而且能树立更加公正透明的执法形象,取信于民,消除社会和理论界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公正性的疑虑。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当坚持裁执分离的原则,并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对案件执行的情况综合运用抽查卷宗、暗访考察、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事中审查把关,事后复查考评;设立相关的全程教育督导制度和执行过错责任制,保证警钟长鸣,有权必有责。在外部监督方面,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对执行的法规、程序流程等公之于众,公开投诉方式,受理和审查对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投诉控告,并依法依纪处理,防止出现执行过错,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改革现有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是消除执行积弊,强力推进公安消防监督事业的必要路径。通过建立科学严密的执行程序和完善内外部监督体系,不但能大大提高行政执行效率,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也能有效保证执行权力不被滥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公安消防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强大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李国敏,吴国林.浅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J].来源于中国期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