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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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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第1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

1高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低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29%,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的比例仅为2%。

我国每年有20000余项比较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5000多项专利,但是其中最终转化为工业产品的成果不足5%,而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化率则高达45%。

在国际竞争力排名中,据2003年度《洛桑报告》,中国大陆的国际竞争力在人口超过2000万的3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2位。有关专家在解析这份国际上颇具影响的报告时认为,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已不再是制约我国科技竞争力的瓶颈,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使科技产出最大化已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

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低和对国民经济贡献不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是一个周期较长的社会活动。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从一个新生思想产生到成为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通常需15~20年。因此,投资高新科技产业的风险相当高,国内很多企业都不愿冒风险,害怕投资失败,因而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故科技成果中的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更为艰难。

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一方面风险因素多,如技术革新风险、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资金风险、政策变化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风险发生的概率远高于其他常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高新科技项目抗风险能力差,每一种风险发生,都足以导致高新科技创新活动的失败。

高新科技的高风险、长期性、高投入和高回报的特性,主要是因为高新科技的初创阶段,能否成功客观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通常要经历无数艰难曲折和失败才能取得成功。有的项目在进行了一段时间后,被证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成功,不得不放弃。有的项目在立项时是先进的,但到完成时,别人已捷足先登,获得了专利或占领了市场,或出现了替代产品,或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失去了意义。据统计,美国高新科技项目的投资活动成功率仅为30%,而70%的创新活动最终归于失败。所以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2建立风险资本市场

高新科技项目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最终的成果;同时也需要很高的投入才能获得成功。例如集成电路、核电站、航天器、通讯设备、生物基因工程项目等等,没有相当大的投入强度,就不可能见到成效。

高新科技项目能够生产出或提供别人没有的、或更好、或更便宜的又有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或开拓出新市场,赢得丰厚的回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市场需求的风云变幻和所投企业的自身素质等诸多原因,大约1/3的风险投资项目会“颗粒无收”,还有大量的项目不能收回全部投资。但一旦投中一个项目,获得的回报可能高达投资十几倍甚至几百倍。例如,给DEC公司投资的投资家曾经投资了许多项目都告失败,但仅靠对DEC的投资就把所有的损失全部弥补了,而且还创造了十几亿美元的利润。据统计,1965~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是股票投资回报率的2倍。在苹果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每投入1美元,得到的回报达240美元。因此高回报也就促进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

高新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既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应按市场经济原则,以适度的政府干预为前提,实现相应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完善。而积极发展联接科学技术研究和建立高新科技产业的重要环节的风险投资业,正是完善这种经济结构具体体现。它是高新科技产业的催化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高新科技产业形成生产规模必不可少的手段。

风险投资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是为适应当时新技术新产品创新的资金需要产生并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以计算机、自动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现代高新科技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风险投资的规模也日益扩大,成为高新科技产业化的重要资金依托。以美国为例子,70年代以前美国风险投资额不足1亿美元,到80年代中期已增长到200亿美元。目前,风险投资规模已猛增至每年600多亿美元,专门从事风险投资机构2000多家,每年为大约10000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在东部的波士顿地区投入了8.7亿美元,在西部硅谷地区则创下37亿美元的高纪录。巨额风险资金的进入,极大地推动了当地高科技产业向前发展,硅谷之所以能有今天的科技“麦加城”的地位,与风险投资的介入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近年来,工业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使风险投资活动在体制完备、机制灵活、政策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趋于活跃,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活动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为顺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历史趋势,英、法、加和新加坡等国也兴起了风险投资热潮。2005年法国政府拿出6亿法朗建立“风险资本国家基金”,希望通过此举带动30亿法朗的资本投向高科技产业。而我国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投入不足,融资结构不合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比重合计超过82%,而风险投资仅占2.3%,这种融资结构与高新科技产业化不相适应。因此高新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过程中需要风险投资,为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一种“催化媒”的作用,使之完成由技术到产业的一跳。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风险投资实现高收益提供了最佳载体。在风险约束上,风险投资找到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风险的途径,即在投资项目多方论证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分散投资多个项目和多个风险投资者联合投资一个项目的方式,从而有效地分散了投资风险。少数成功项目产生的高回报就可弥补多数项目失败所产生的亏损,这就能有效地减少和分散风险,提高成功率。总之,风险投资利用项目群投资方式来分散风险,利用其支持的企业上市或出售来获得回报。还可以建立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担保机制或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保险业务,提高风险投资抗风险的能力,吸纳更多的资金以解决高新科技转化的瓶颈——资金短缺的问题。例如:北京市在北京试验区注资亿元,作为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担保金,为风险投资保架护航,促进高新科技企业健康成长,使高新科技企业成为新的一轮经济的增长点。

风险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特高的回报率的双重特点,通过冒险来求得高收益。从投资形式上看,风险投资不同于银行贷款,它并不要求接受投资的公司作任何财产抵押,而是用资金购买急需发展资金、处于弱小状态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或者是出钱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建立伙伴关系。

风险投资是高风险投资活动,一般常规投资如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基金组织借款等轻易不敢问津。就融资渠道而言,我国现有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信托投资、基金组织借款、企业筹资等,由于没有风险消化机制,实际投入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资金很少。因此有必要发展风险投资,建立我国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等。

高新科技向生产转化进行风险投资的机构,首先应是一个不依附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的金融企业。其次不仅是对高新科技向生产转化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的金融企业,还必须为“转化”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经济实体的组建、市场前景评估、管理、信息、企业股票上市所需的服务和担保等等。作为对高新科技向生产转化的执行者,应有效地扶植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把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市场看好的项目,提高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建立一套公正、科学、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也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之一。

高新科技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在这些金融组织应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对风险投资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大企业、高新科技类的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部分全人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国家在这些专业性金融机构的股权,起着推动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以利风险投资市场形成的作用。还应广辟融资渠道,以吸纳更多资金,使我国的高新科技产业兴旺发达,提高科技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风险投资于高新科技项目时,也应当采取国际通行的惯例——用股份制的形式,以便于通过第二板块股票市场出售所持股票,回笼资金,用于其它的风险投资项目,也有利于此种金融组织资金的滚动发展,培植更多的经济增长点,提高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社会的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2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技术开发准备金

科技水平是一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于一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而我国的科技投入长期处于水平过低和严重不足的状况。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科技研究和发展(R&D)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在1990—1993年间为0.7%—0.72%,1994—1995年间均为0.5%。这不仅与发达国家2%—3%的平均水平相距甚远,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长期以来的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科技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到2000年全社会R&D/GDP比重达到1.5%。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国务院也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并且,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50%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现行优惠政策基本属于税收优惠,体现在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其他相关措施不足,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一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只是针对高科技产业区、经济开发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平等竞争原则,区内、区外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差异较大,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区外企业享受的优惠较少,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同时这也给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区内外政策不同导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现行所得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在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的非公平竞争问题。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另外,由于现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资金量大,但“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现行税收征管工作的滞后不适应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需要。如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税收征管大多专门设立税务机构进行属地管理,这固然有利于对高新产业区的企业统一管理,但对于其它非产业区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则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困难。同时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管过程中把关不够,一些名义上的“高新科技企业”也在科技工业园注册、经营,这实际上只会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因而,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完善其相关认定标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国际上科技税收优惠的一般做法

经济发展需要科技支持,为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准备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谓准备金,系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这是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其中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准备金必须有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旧(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第三、盈亏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由于现行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盈亏相抵的作法有对其有极大的刺激作用。因为企业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额可以从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补偿。因而,这种作法受到一些新兴高科技企业的极大欢迎。

第四、投资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并且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Know-how)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美国税法也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三、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吸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直接性优惠与间接性优惠并重;通过完善相应税制,制定以税收、投资、金融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优惠措施,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和进行技术改造。为此,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首先,科技进步离不开科技投入的支持。没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进步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研究开发作为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来抓。我国企业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资资金严重不足。发达国家企业R&D投入占整个投入的比例大多为50%—70%,日本为80%,韩国也为80%,而我国企业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鉴国外的“技术准备金”制度,运用政策杠杆,促使企业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项具有重要推动和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在振兴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制度。这一政策取得了极大成功,使韩国经济发展实现了腾飞。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七八十年代的韩国比较相似,因而我们可以吸收借鉴这一做法,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要扩大其范围,特别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倾斜。因为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期一般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较具规模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谓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虑给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创业板”市场,并对购买高科技企业风险基金的所得减免税款,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最近,我国台湾省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租税奖励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业。其中,列举了一些人才培训支出抵减.建立国际品牌支出抵减等措施。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如今的知识竞争条件下,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予以一定数额的退税。这样,对于固定资产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旧好处的新兴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打了一针“强心剂”,有利于其壮大发展。

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有关税种进行改革,这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不易转嫁,因而可以选择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来实施税收优惠,这可视为一种事前鼓励。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时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中明确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优惠要趋向于间接性。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凡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生产水平的高科技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再延长若干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补我国高新科技空白项目的高新科技企业可实行“五年全免”的税收政策。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在税前按期扣除当期营业收入若干比例的费用。可考虑按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扣除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同时对其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款的一定百分比(国产设备可适当提高)实行加速折旧。另外,考虑到科技开发风险较大、外部性强,对于企业的中间试验费用,可以对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这样增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积极性,降低其失败的风险损失。

2、增值税方面。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范围仍未覆盖到全部商品与劳务,加之不少的减免税条款,并不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存在着重复课税因素。因而,我国增值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对高科技企业购进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同时可将自行研发或购买的“特许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含税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这样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企业投资购买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第3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优势;路径;机制

1.杨凌示范区发展优势

1.1 体制优势

杨凌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杨凌示范区或示范区),由国家19个部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陕西省成立了由34个厅局组成的省内共建领导小组。示范区管委会享有地方级行政管理权、省级经济管理权及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对农业的倾斜扶持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被国家批准成为向亚太经合组织开放的十大工业园区之一,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五大高新区之一和全国六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之一。

1.2 区位优势

杨凌示范区位于渭河流域关中平原腹地,东距西安市82公里,西距宝鸡86公里,欧亚大陆桥陇海铁路线及西(安)宝(鸡)高速、中线公路从区内穿过。便利的交通条件,为杨凌向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示范、辐射农业高新科技成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3 科技优势

199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把杨凌原十大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并组建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实现了我国教育与科研单位的首例实质性合并。目前已经形成了农科教相结合、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新格局。

1.4 历史文化优势

杨凌是中国农耕文明的发祥地。4000多年以前,农业始祖后稷在杨凌“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开创了中国农耕文明的先河,深厚的农耕文化成为杨凌发展农业旅游的基础。杨凌在西周、两汉、隋唐等历史时期作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且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为杨凌发展农业旅游提供了物质基础。

2.杨凌示范区发展路径

2.1 确立主导产业

杨凌示范区应继续以农业经济产业化为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技术水平为目标,重点发展农牧良种、环保农资、绿色食品、生物工程(制药)四大主导产业。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涉农企业强强联合,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通过发展主导产业,带动上游的原材料基地和实验基地的建设,使自我发展能力得到增强,并且延长产业链。按照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内外相关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壮大主导产业。

2.2 建设高效生态农业

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根据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加快研发与之相适应的适用技术和技术模式,技术研发重点从大宗农产品,转向特色农产品生产技术,从产中拓展到产前和产后领域。加强科技协作攻关,力求在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标准化、质量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开发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

2.3 发展生态旅游

充分利用杨凌及周边地区的历史文化景区,例如后稷稼教园、隋文帝陵及太子沟等,带动生态观光农业的发展,增加观光旅游的文化底蕴。可以再现古代社会农业生产过程,提供古代农具,模仿古人进行农事活动,建立农史博物管或农史园区。建立生态游农场,让游客干农家活、吃农家饭、享农家乐,将吃、住、游、劳、购有机结合。

2.4 举办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

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简称“农高会”)由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农业部等17个部委与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每年11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定期举行。它是我国农业高新科技领域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大型综合展会,被誉为“中国农业奥林匹克盛会”。因此,今后要继续打造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这一品牌,充分发挥其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农业实用技术推广辐射平台、涉农项目投资洽谈平台、农业信息汇集与扩散平台、农业科技人才交流平台、农产品及农用生产资料交易平台等多功能作用,不断提升办会层次和水平,提高国际化程度,在参展参会规模、科技含量、展示效果、交易额度、辐射效应、信息交流、组织服务、影响力和权威性等方面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真正成为“国家主办,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农业科技及产品博览与交易盛会。

3.杨凌示范区运行机制的选择

3.1 科技传导机制

杨凌示范区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良好的农业科技发展平台,引导激励多方组织参与到农业科技推广中去。位于示范区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不仅承担着教学和科研工作,还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推广的任务。以大学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联合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涉农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主线,以示范、推广实用新技术为中心任务,以专业户、农民协会、龙头企业为结合点,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通过大学科技人员直接建立区域化、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示范基地,辐射带动示范区农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3.2 资金筹措机制

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保障杨凌示范区的平稳发展。对基础性、公益性的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适当扩大科技贷款规模,积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贷款项目。同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进入示范区投资建设,并积极利用外资。集中各类资金建立园区发展基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产技术培训、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等等。

3.3 技术选择机制

因地制宜地选择自己的技术体系,是体现农业示范区特色的关键。因此,在选择技术时应遵循复合多元原则、智能原则、优质高产原则、资源节约原则,积极引进并采用农业实用技术。在注重农业“硬”的生产技术发展的同时,还应该重视“软”技术的发展,促进经营技术、组织技术、信息技术和创新技术等以市场和农民的需求为导向。

3.4 信息网络机制

以杨凌信息港、教育部农业高校网络联盟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网络中心、杨凌科技信息网等为基础,建立公司化运作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及时将各种技术及市场信息输送给农村、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以信息网络为纽带,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普及教育等各个环节的需求,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为市场科技需求主体和供应方提供连结机制。

在建立信息咨询网络的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反馈机制的建设。信息反馈网络能够以较为简便的方式让农民和推广专家、科技人员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激发农民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意愿和积极性,降低农民参与的成本,是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部分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马江涛,李录堂.杨凌示范区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8,4.

[2]丁溪,侯银霞.生态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初探[J].世界,2008,5.

[3]周健,李茜.杨凌示范区主导产业分析与确定[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第4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5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一、探讨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区别

1.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做了更加细化的划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采取与国际接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承担在我国境内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旧放宽了企业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具体内容为:实行与外资企业相同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制度,保持税收内外的一致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更具合理性。因为对职工个人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薪金没有扣除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就重复征收了。为鼓励教育,新税法还规定对不超过薪金总额25%的部分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调整了原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超额累退限额扣除的方法,新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总额不得超出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统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改变原来的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列限制扣除方法,统一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扣除,超出不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对税收税率的降低。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较以前33%的征收度有所降低。同时对特殊区域外资企业实行24%、15%,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挡照顾税率。改变的以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率差别大的情况。

4. 其他重要的区别。增加了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间接抵免政策。对西部有关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投资股息收入,红利收入的免税政策。对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纳入不征税收入。对非盈利性组织的盈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原来按税收比率减少“四残人员”安置企业的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支出的2倍的成本加计扣除法。

二、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策略

1. 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⑴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降低纳税额。对于存货的核算方法,需要考虑企业外部环境的物价水平。企业存活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如果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背景下,企业应当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存活进行核算,这样就能够降低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基。⑵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的筹划。对于销售收入时间筹划的原则就是保证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晚地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有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货款销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等方式。这几种方式在确认收入上有不同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子企业可以根据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合理筹划,以达到推迟确认收入,延迟纳税的目的。⑶充分扣除成本费用,做到不遗漏。在合法的原则下为了减少当期纳税额的目的,应该将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尽可能多地列出来。但是税法上有限额的招待费,广告费等不要超出限额。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要选择合理的期限,做最优的筹划。

2. 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筹划。企业以自有的闲余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在投资项目的形式选择上,投资地区的选择上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都有文章可作。首先,在地区的选择上,由于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各地区在税收政策上仍存在着差异,可以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企业在设立集团企业时应该考虑将总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区。其次,在项目选择上,可以考虑新税法的优惠行业进行投资,进行纳税筹划。最后,在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上。对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我国企业税法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互相弥补亏损,这样企业由于扩大生产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是,可以先设立分公司,当分公司运营顺利并且盈利后再改为子公司。在条件允许下,企业还可以将子公司分割成多个符合微型公司条件的企业,享受微型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同时由于合伙方式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的选择方式之一。

3. 基于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企业出于战略发展考虑,可以兼并那些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利但是现时亏损的企业,这样不但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大好了基础同时也可以通过盈亏相抵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企业可以考虑兼并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高新科技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通过这些企业到达减小税率的目的。同时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也是纳税筹划的选择。对于企业内部含有农林牧渔、环保节能等项目的下属企业,可以对这些优惠部门进行剥离的筹划,使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总税收支出。

参考文献:

[1]翟继光.巾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法[.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6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借贷;资本市场

1 当前国内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常见融资渠道

目前国内企业可选的融资方式主要有私人借贷、自筹资金、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政策性融资等。自筹资金包括股东的资金投入、个人财产和私人拆借以及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直接融资是指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也包括引入风险投资资金;间接融资主要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各种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政策性融资主要涉及政府对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支持等。在上述的融资途径中,银行借贷、风险投资、创业板块及其创业基金是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常见融资渠道。但是这几种融资渠道还存在相当大的不利之处。

1.1 银行借贷

(1)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相应的抵押担保,银行不愿借资金给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一般都较小,尤其对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没有什么较大价值的资产进行抵押,所以没有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融资。(2)企业发展有风险,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未来的企业前景很不明朗,更由于在和银行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对于以稳健型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的银行来说,借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银行一般都不愿意承担风险。

1.2 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性资本,尤其风险投资喜欢投资于高成长性的高风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以引入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解决融资问题的非常好的途径。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引入风险投资的时候还面临着几下的几点不利因素:(1)企业接触风险投资的渠道少。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往往是风险投资寻找有投资价值的成长型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主动寻求风险投资的渠道较少,造成很多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没有被风险投资发掘,企业的融资问题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2)风险投资本身发展不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刚刚起步,风险投资的规模较小,内部的机制也不够完善,截至2008年,我国风险投资企业215家,风险投资的规模远远小于企业的融资需求。

1.3 创业板块

定位于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上市服务的深交所的创业板也存在于以下几点的不足:(1)虽然其股本规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万元左右,但是对于初创型的企业来说还是一个很高的门槛。(2)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记录为两年,很多企业都很难做到这一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个很大特点就在于他的成立周期短,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的成立周期不足一年,创业板对于经营记录的要求往往把那些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初创期的企业拒在门外。

1.4 创新基金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创新基金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1)基金金额较少,无法满足融资金额较大的企业的需求。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能申请到最高的资金为200万人民币,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在发展期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生产以及市场推广中,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只能是杯水车薪,并不能完全解决其融资的问题。(2)创新基金的审核周期长,在半年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从材料的递交到项目的审核直到最后的批准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周期,至少需要半年的时间,这对于以技术创新作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个漫长的周期,很可能会错过产品推出的最佳时期。

2 拓宽我国高新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做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这对于弥补中小企业信用资源不足、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

2.1.1 加大对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决定了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发挥支持与导向作用,以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壮大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各级地方政府都要通过单独编列财政预算计划,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途径,建立担保专项发展基金,并且要有制度保证、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通过入股、租借、奖励等方式,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发展的客观需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成立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或及时向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金,并将之纳入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考核。

2.1.2 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在落实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积极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更要发挥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市场,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加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消除金融机构的隐患,增强合作意愿。

2.1.3 大力加强担保机构自身素质建设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机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功能定位、担保机制、担保程序、会计制度、风险防范、从业人员、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监督和检查提供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其与有关优惠政策挂钩,积极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快组建担保机构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监督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三是推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范围,增强资金实力。四是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担保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其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2.2 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

第7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激励;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055-03

作者简介:谭鸣凤(1987-),女,湖南娄底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张爱莉(1987-),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安添金(1987-),女,河北承德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1-181HSD)。

自黑龙江省实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以来,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带动了全省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但还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别是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等问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对投入方激励不够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科技依赖度高的产业,而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加计扣除科研经费等手段影响企业的研发,从而达到鼓励企业加大对科研的投入的目的。但是,目前黑龙江省有关鼓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引导资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导向上不明确。突出表现在营业税上。税法规定对金融保险业统一征收5%的营业税,表明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融资营业税率,不利于资本市场、银行资金流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因为在税收政策上并没有在融资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此外,由于目前只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缴营业税,这样的规定也影响投资者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的流入。

2.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企业承担的税负较重。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在基础设施上进行配套投入。如企业开展技术研发,需要建造专业性基础设施,而建造这些基础设施不仅需要承担建筑业3%的营业税,且在保有阶段还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都没有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定的优惠,不利于刺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

3.在企业风险投资上缺少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风险产业,因为其建设周期长、前期投资大、回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照顾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这些特点,没有在政策上为投资者的技术研发损失提供保障,只是单纯地针对企业已经研发出来的产品所能带来的利润在税法上做出一些减免税收负担的规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不利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促进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2011年黑龙江省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产值由2010年的3941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000亿元,很好地带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但目前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和产业化低的“双低”局面,与此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不完善。

1.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虽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着很大的联系,但两者还是有质的区别的。目前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完全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化,其产业导向作用比较薄弱。

2.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未体现出税收减免。根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并不是真正的税收减免,而只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延期,从而大大降低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力度。

3.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一定的市场化局限。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才能享受转让科技成果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样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而实际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比较倾向学术领域,科研成果很少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科技产品,而企业才是众多科技人才的主要吸收主体,拥有创新的强大实力,但现有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成果转化(见表1)。

如表1所示,大部分的R&D经费支出都流入到企业,但碍于现行政策,企业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享受不到优惠,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市场化局限。

(三)税收政策对示范推广阶段的扶持力度不够

新兴产品的推广存在一定风险。可以通过设置税种、差别税率等税收手段来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然而,目前有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流转税上的税收政策倾斜不够。众所周知,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随价涨,增值额高,所承担的税负就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却是高附加值的产业,所以其承担的税负就会高于低附加值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推广。

2.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关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没有体现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照顾。目前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不分产业,不分地区,统一执行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当年度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的规定。这样的政策规定,没有照顾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推广阶段所承担的比一般产业高的风险,可见税收政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阶段扶持力度不强。

3.整体上对应用战略性新兴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多,并且还有很多产品没有纳入到税收优惠范畴。例如,对具有节能环保特征的混合动力汽车没有做出税收优惠的规定。可见,目前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推广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范围上还是力度上都很不完善。

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在研发环节

1.允许企业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

为鼓励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各企业在税前按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规定该技术开发准备金在3年内用于技术研究、引进设备、技术培训等方面。超出规定年限或改变用途的资金,同时将接受征收税款和加计利息的处罚。

2.加大研发费用扣除力度

目前税法有关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偏低,建议可以适当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如对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优惠。

(二)在促进成果转化环节

1.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折旧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样在折旧年限内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说加速折旧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有力措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折旧年限较高,而且对少数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却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建议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各企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费用

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刺激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所谓税前列支成果转化费是指各战略性新兴企业可以将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按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这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提高整个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3.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免征营业税

要顺利使研究出来的技术经过中间试验加工阶段转化为生产力,不是每个研发机构或企业所能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转化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实力,不具备技术成果转化条件的企业可能就要转让其技术,让有条件的企业来促成成果的转化,或者有专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自己并不转化成果的机构。那么对于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的机构及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可以免征,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在示范推广环节

1.提高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标准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看不出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性,统一执行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的规定。可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国家的保驾护航。特别是产品研发出来推广到市场,市场能否接受存在很大风险。积极有效地利用广告营销是必要的手段,企业需要投入比一般产业更多的广告宣传费,却只能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不利于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积极性。因此,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助其开拓市场,加快其成长。

2.给予增值税低税率优惠

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高附加值产业,增值税税率随价涨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发展。如果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阻碍,吸引生产要素的流入,提高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回报收益率,增强战略性新兴产品的性价比,扩大其产品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市场推广。

3.符合条件的高新科技产品按一定比例减征

战略性新兴产业依靠充足的资金和强有力的科学技术,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必然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于那些带动性强,符合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新科技产品,允许其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税前减征。这样的规定能够减轻企业推广产品的税收负担和推广风险,提高战略性新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符合运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推广的要求,利于高新技术产品抢占市场份额,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震,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8):8-12.

[2]刘金科.新时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71):21-23.

[3]邓保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优化[J]税务研究,2011(5):68-70.

[4]杨森平,黎志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税措施[J]税务研究,2011(6):31-34.

第8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传统产业一度低迷,经济发展缓慢。为缓解传统行业的产能过剩,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产业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增强国际竞争优势。而战略新兴产业是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如在技术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等新兴产业发展重要环节,加强税收制度对新兴产业自主创新?A激励程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税收激励政策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的包含了融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销售以及收入分配等若干环节。国家可以制定各种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如通过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可以刺激企业的研发投入;减征有关的技术转让税费,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给予战略性新兴产品增值税低税率优惠,有助于新兴产品开拓市场等。美国经济学家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2006)通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税收政策的研究,指出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以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重要的作用,降低企业在新兴行业方面的投资风险,引导更多的风险投资投入到新兴行业里?恚?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对鼓励投入的激励不够

1.促进新兴产业资金流入的激励政策不明确。主要表现在营业税上,金融保险业现统一征收5%的营业税,而国家没有针对战略新兴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目前只有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缴营业税,这也影响投资者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的流入。

2.在研发阶段,企业承担的税负较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需要为建造专业基础设施承担3%的建筑业营业税,且在后期还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都不利于刺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

(二)支持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完善,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科技成果获取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得分红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延期,而不是税收优惠,从而大大降低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力度。而实际上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研究比较倾向学术研究,不利于转化为真实的科技产品,而企业才是众多有实力人才的聚居地,拥有着创新的强大实力,但现有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成果转化。

(三)税收缺乏对科研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激励

在对科研人员获奖减免税上限制条件过严,免税项目太少,仅限于国际组会只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这样就大大打击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个人风险投资方面缺少应有的政策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很多尖端的高科技人才,可是培养一个高科技人才更多的教育费用,国家并并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利于激励高端科研人员的养成。

四、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融资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发与开拓市场初期风险较高,商业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风险投资市场规模小,从而导致战略新兴产业融资难的现象,所以需要国家给予财税政策的扶持。一方面,金融机构为技术创新研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为研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免税。

(二)完善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

1.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企业的技术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一旦研发失败,承受的损失也是很大的。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计提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

2.加大研发费用和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为了更加体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加快其发展,可以在目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如对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优惠。并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从而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积极性。

3.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研发环节,需要建造研究实验室和厂房等设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范围,规定只要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都可以减免一定年限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给予??值税低税率优惠。因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一个高附加值产业,所以若实行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带来的不便。同时,可以加大对出口的战略性新兴产品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力度,允许其出口可以全额退税,以此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打开国外市场。

(三)促进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

1.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费用。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刺激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高新科技产品予以减征。对于符合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新科技产品,允许其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税前减征。这样能够减轻企业推广产品的税收负担和推广风险,提高战略性新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细化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的税收激励政策

1.计提研发培训费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战略性新兴产业比一般企业对员工投入的培训资金会多几倍,故建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一定比例的研发培训费或提高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这样一来,能有效减轻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对大量职工培训经费的压力,刺激培养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股权激励收入免税。因为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并没有真正减免税,只是延长了纳税时间。只有实行股权激励收入免税,个人转让技术产品免税等,方能让税收减免落到实处。

3.高端人才教育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为了吸引更多的精英加入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列,建议允许高端人才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比例在个人参加工作后的一定年限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逐月扣除。

第9篇: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

(一)主要形式

1、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优惠开放政策,巧妙地筹划筹资、投资和经营等企业活动,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的一种行为。如国家对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行业以及一些贫困地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选择投资地点、行业时,可综合考虑投这些因素,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以达节税减支的效果。2、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我国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从而获取税收利益的一种筹划手段。避税筹划处于不合法也不违法的位置,其与违背税法规定的逃税漏税行为存在着根本上的不同。如目前国家将交通运输业等大量服务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征税,在这税种征收转型过程中,存在大量法律上的空白,若筹划得当,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均可通过筹划节省大量的税额。对于这种现象,国家只能采取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和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对此加以控制。3、转嫁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为减轻税收压力,通过调整价格和变动,将税负转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行为。说白了,就原纳税人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将自己的税收向前或向后转移给别人负担。

(二)实现途径

1、降低税负途径。即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一种(包括不纳税),这也就代表着选择低的税收成本。事实上,纳税筹划能够做得最多的就是少纳税,完全不纳税很难做到,因为国家在存在避税空间的领域总会出台相应的反避税措施。2、滞延缴税时间。也叫缓纳税,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推迟缴纳税款,以便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和其他经济收益。滞延缴税时间即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与滞延期纳税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可为企业带来二次效益。例如,纳税人在资金困难时,可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同意缓缴税款。

二、实施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

(一)筹资环节

企业筹集资金除权益资金外,主要是负债。负债筹资的好处:一方面是债务的利息可以起到抵减应税所得,减少应纳所得税额。按目前的税收政策,负债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抵扣,也就是说可以从年末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降低了企业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因此,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责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例就会带来收益提高的效应。

(二)资金营运环节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涉及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现金管理等方方面面,若关注税收筹划,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众所周知,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有多种方法,存货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最终使用后,其价值都趋于零或相同值,但存货的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同,其每期末的价值量相差是很大的,进而影响企业的损益。比如,当原材料价格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发货成本较高,造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偏低,进而达到节税效果。同理,充分利用不同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也会对每期的折旧费用产生较大差别,从而影响企业各期的利润,进而影响纳税额。

(三)投资环节

目前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以从这个角度选择投资区域。其次,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分公司可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只能单独纳税。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用子公司的形式。最后,投资行业对纳税的影响。对于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内容的行业,国家都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比如,目前对环境保护、高新科技等行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国家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利润分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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