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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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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

第1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一、建设背景

国务院在2017年颁布了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并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并设置了投放要求与处置要求。结合目前国内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的经验与医疗机构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我们以科技为支撑,创新升级了此次的医疗机构垃圾分类建设方案。

二、建设原则

1、院内分区分科管理

不同科室的垃圾分类管理目录也不尽相同,比如门诊与病房,其医疗垃圾的管理重点对象就不一样,还要涉及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2、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区分管理

这次明确的是医疗机构的生活垃圾,但前期根据调研,医院普遍医疗垃圾分类都不规范,所以,此次方案是医疗机构的生活垃圾优化方案与医疗垃圾的升级方案并行建设。

3、革新管理

优化加升级,有可能涉及到以前垃圾的丢放方式不一样,存放环境也不太一样。此次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垃圾要求可溯源,也就是对工作细化的一个改革。

4、制度与宣传并行

此次垃圾分类建设更加细化,加上医疗机构有其特殊性,所以提前做好制度建设与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三、建设思路

我们公司出具体的技术支持,协助医院制定相应的院内医疗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与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并制定医院内的医疗垃圾宣传手册与生活垃圾宣传手册,并把这些垃圾站点按区域进行回收设置点的电子化管理,医院负责对接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单位对接工作。

四、具体工作

1、入驻医院,熟悉医院现有整体垃圾分类工作

2、提出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整置分布设计图

3、医疗垃圾按分类清单落实到不同科室的垃圾存放处,除标明大的分类标签与容器外,将进行物联电子追溯秤,增加紫外线人体感应灯,铁制局部滑动大容器的改革。

4、医疗机构生活垃圾中的易腐垃圾(也就是湿垃圾)对院内食堂进行重点跟踪建设,并对办公区域也进行分类投放回收箱(这里需要说明下,办公区域是四个箱子----湿垃圾、干垃圾、回收与有害的将单独处理,但医疗科室除了这些外,需要单独设置未感染的回收分类管理点了)。

5、制定不同区域的不同垃圾内部中转机制,这里除了要在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点外,还要明确医疗垃圾中转与生活垃圾中转的区分管理。这里需要与医院协商。

6、制定医院生活垃圾分类的院内垃圾箱区分,目前的双箱分类不太符合要求,我们建议以“湿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其它垃圾箱”三类为主(色彩按国家统一规定),至于有害垃圾,建设病人家属带至科室进行丢弃。

7、以上看着有点乱,其实是对院内病房外的日常垃圾箱改动、病房医疗垃圾房的改动、病房生活垃圾箱的改动。以上改动严格按照国家的管理规范来行动,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8、后期宣传只有二点,一个是科室医院工作人员的培训,一个是让门诊与住院患者的快速适应机制建设,患者的教育可以通过设置醒目的牌子,但其实重点是科室人员的垃圾分类意识教育。

第2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国外治理;经验启示

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由此产生的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发展代谢的产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大量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变成了城市发展的负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城市化发展高速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城市垃圾产生总量约达1.8亿吨,到2030年,城市垃圾年产总量估计将达到4.09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世界发达国家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起步较早,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因此,通过分析国外成功治理该问题的立法实践,对目前我国城市发展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辩证认识

城市生活垃圾一般指在城市生活中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因其成分复杂性,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与此同时,在当今资源紧缺、提倡循环经济的时代,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部分又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正确认识城市生活垃圾是我们合理解决该问题的前提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性

1.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三个方面。城市生活垃圾在堆放和处理过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其微小的粉尘颗粒会随风漂浮,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填埋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和化学反应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同时在焚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颗粒污染物、硫化物等。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或自然降水冲刷进入水体等,经过水的溶解作用而产生大量有毒物质,从而影响水循环的各个环节,污染水质。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毒物质长期的堆放,在自然作用下会渗透到土壤当中,经过不断地渗透、迁移使土壤中积累了大量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成分结构改变,最终会对动植物产生危害。

2.危害人体健康

城市生活垃圾改变了城市生活环境,造成水污染、空气污染等,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下会产生有毒气体,直接威胁到人体健康;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氮、磷、重金属等进入到河流和地下水中,造成水质污染、饮用水不洁,危及人类生命健康;大量垃圾的存在,成为细菌繁殖的温床,通过病虫的传播导致疾病的产生和蔓延;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后将难以治理,动植物摄取后将影响到整个生物链的健康发展,当然的包含人类。

3.引发危险事故

城市生活垃圾中富含有机物质,在长期的集中堆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在不断的积聚情况下,积聚的压力大于复盖层压力时或CH4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爆炸事故。如2010年1月,广州白云区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名工人受伤。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也发生了改变,废品含量增加,资源利用价值也相应提高。

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废纸、金属、有机混合物等,废纸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和重新制造,减少林木资源的砍伐,保护生态环境;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可减少成本耗费,缓解资源紧缺的急迫形势;废食品等有机混合物可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和垃圾燃料,减轻环境污染。据相关部门统计,仅北京市年产垃圾中就有废塑料36.2万吨,每吨废塑料可生产0.37-0.73吨油;废纸38.8万吨,每吨废纸回收利用,可造0.85吨好纸,木材节省3立方米、碱300公斤,减少污染74%。

二、国外相关问题立法实践

(一)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生活垃圾人均产量居世界首位,但垃圾回收率非常高。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城市垃圾的处理,但进展并不顺利。7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以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该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垃圾管理法律体系,注重削减城市垃圾产生污染源和坚持垃圾处理减量化原则,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976年,美国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该法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注重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是一种理念的转变。1990年,美国通过了《污染预防法1990》,该法注重源头控制污染源的产生,要求清洁生产,从而减少垃圾的产生,但该法主要由企业自愿遵守。与1984修订的《固体废物处置法》、《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构成了美国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在具体措施方面,美国政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通过竞争招标外包给私人;引入生命周期和谁污染谁负责理论,延伸企业产品责任,明确污染人环境责任;通过免税、减税等政策激励企业清洁生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提供贷款和部分费用支持;运用经济手段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抵押金制度,并严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填埋等相关处理的监督;鼓励城市之间的合作,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等。这些措施有效改善了美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美国城市垃圾填埋比例过高,达到75%;《污染预防法1990》对企业的要求是鼓励性的,仅靠企业的自觉性很难达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等。

(二)日本

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本作为亚洲岛国国家,面对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问题,坚持发展循环社会经济的理念,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日本于1970年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于2000年修订后,内容具体详细,确立了废弃物减量化和合理处理的原则;1991年颁布实施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要求生产采用易于再生的资源材质和再生资源的再生利用;1993年实施《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基本环保理念;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容器包装分类回收和再商品化促进法1995》、《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1998》、《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建设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2000》、《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2000》等,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具体制度措施方面,日本建立了细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一般将城市生活垃圾分成四种,城市街道中的分类垃圾桶达12种;日本公民环保意识比较高,同时政府环保宣传力度大,在学校进行环保课程教育,在社区定期进行环保知识授课,注重公民参与;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建立产品责任延伸法律机制,明确企业社会环境责任;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减少垃圾产量;加大环保财政投入,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

三、对我国治理对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制,但立法理念滞后,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为了改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恶化的趋势,我国应在立法理念上进行改变,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贯彻指导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具体法律实施细则,尤其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提高实际的可操作性;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为建立配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建立严格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标准、罚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二)强化政府角色

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主要推动力量和引导者,政府的政策管理直接影响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进程和效果。政府应该在垃圾治理中扮演更为主动和积极的角色,通过行政、经济手段加以调控。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的财政支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事业的财政投入;采取减免税收和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资源保护责任;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各区域的积极合作等。

第3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餐厨垃圾排放登记

2012年在哈尔滨、大庆市开展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对餐饮业等餐厨垃圾产生者进行规范管理,加快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十二五”期间逐步在全省推行。同时,在哈尔滨、大庆市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试点城市2012年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20%,2015哈尔滨市、大庆市要达到50%、齐齐哈尔市要达到40%、其他城市要达到25%以上。包装物强制回收今年起我省将对产品包装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弃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提倡同一材质包装,鼓励产品生产厂家回收自己产品的包装。在佳木斯市和黑河市试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垃圾分类处理

今年,我省将推进垃圾分类,其中黑河市和海林市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2012年9月1日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办法,2013年起对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一次性餐饮生活用具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伊春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o.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减少白色垃圾。在宾馆、洗浴、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全省风景名胜区从2014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生活用具。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哈尔滨市要达到100%,其他76个市、县争取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实现综合利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黑河等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要达到30%以上,哈尔滨、大庆要达到50%以上。

第4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为巩固全镇环境整治工作成果,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坚持“城乡统筹,属地管理,集中处置,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实施“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管理体制,实现全镇生活垃圾统筹处理目标,提高群众对全面小康建设的满意度。

二、管理机构

(一)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1.成立兴仁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隶属镇农业办公室。

2.原兴仁镇环卫所更名为兴仁镇社区清管所,隶属镇村镇建设办公室。

3.各村(居)建立环卫保洁站,站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委员兼任,成员由各专业保洁员组成,隶属各村(居)委会。

(二)建立专业的保洁人员队伍

各村(居)根据村域范围和人口数按800-1000:1的标准

配备专职保洁员(具体方案附后),作业时要统一着装,使用统一配备的保洁工具,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规范作业,保洁到位。

三、工作职责及要求

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镇专业保洁作业人员的岗前业务技能培训;

2.负责建立保洁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各村(居)生活垃圾清运量的分解,保洁员职责,保洁员工作规范,保洁员考核奖惩办法,垃圾房管理和垃圾清运办法,保洁员、所长、站长工作例会制度等;

3.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规范的垃圾清运机制,负责全镇11个垃圾房生活垃圾的集中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4、负责全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社区清管所

1.原有人员性质、岗位不变;

2.负责镇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主要为镇区一横一纵主干道(富安桥至兴仁路口,食品站至棉织厂,里街里巷),镇区内所有公厕的清扫及全天候保洁工作;

3.负责镇区内所有垃圾收集点及兴仁中学垃圾清运工作(富安桥垃圾房);

4.负责镇区内主干道(省道除外)绿化带清理保洁工作;

5.负责镇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保洁(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工作;

6.负责本所工作人员及专业保洁人员的管理及安全工作。

村(居)环卫保洁站

1.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及引导工作,凡是可以沤肥的农作物、秸杆等有机物一律不得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范畴;建立农村垃圾分类处置及农村垃圾分类处置奖励制度。

2.负责本区域(含道路)垃圾清扫、清运和垃圾房管理工作;

3.负责卫生督查、考核等日常环卫作业及保洁员队伍的管理和安全工作。

四、资金保障

1.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正常运转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2.镇区清管所运转经费原则上仍按原运行模式不变,实行收支两条线,核准应收应支数,重新确定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3.村(居)环卫保洁站运转经费由各村(居)自行承担;对于农村非农人口和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适当收取保洁(垃圾处置)费;镇财政每季度将依据

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5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按照“今年全面铺开、三年提前验收、五年完善巩固”的总体部署,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治理任务,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治理操作,保障治理费用,严格督查奖惩,真抓实干,攻坚克难,使全镇成为干干净净、漂漂亮亮、井然有序、和谐宜居的幸福家园。

用两至三年时间,建立和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一)落实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成立__*镇环卫所,负责全镇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督查、服务和具体操作,按人口3‰左右的要求配备保洁员,确保稳定的农村保洁队伍。

(二)加快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理模式,以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系统为重点,选择合理地点建设一个垃圾中转站,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建立垃圾分类新模式、新机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做到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和垃圾资源再利用。农村生活垃圾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厨余垃圾、泥土尘灰、植物枝叶等可堆肥垃圾,采用生物堆肥的方式集中处理;二是金属、塑料、玻璃、废纸等可回收垃圾进入废品回收环节,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三是建筑垃圾送至指定地方填埋处理;四是废旧织物等不可回收、不能堆肥的垃圾,如废旧衣物、尼龙织物、皮革、废电池、农药瓶、塑料袋等进入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

通过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村民会议,制作宣传牌、宣传栏、横幅,利用党员电教平台组织广大群众观看学习,运用广播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__*年11月底前,要在集镇醒目位置制作一块20M2宣传牌,各包村领导要在所包行政村30%以上村小组(应包含已建新农村点及新农村候选点)召开村民会议,同时每村小组刷写2条以上的宣传标语,标语统一要求白底蓝字红边,边线宽约15CM,每字大约1M2。

按照我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在各村建设垃圾分类收集、清运设施,按照20户左右配备一个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到生活垃圾处理厂使用密封式专用车辆运输,从村庄到垃圾中转站可使用密封式简易车辆运输。保洁员按标准配置“一车、一铲、一钳、一帚”和保洁服。力争在2015年12月前,集镇建成一处有配套垃圾压缩设备的垃圾中转站,并投入使用。

充分遵循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聘请保洁员,支付劳动报酬,原则上按人口的3‰配备,负责集镇、村、组道路沿线和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集镇、村、组保洁人员实行月督查、月考核制度,镇财政将以300元/人.月为基数,视考评结果按比例对保洁员进行发放。2015年11月前,各村30%以上村小组要按要求落实保洁员,所有保洁员都需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及责任义务。

__*年各村选择一个30户以上的组,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先行试点垃圾分类,__*年50%以上的组实施垃圾分类,__*年所有村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各村要继续清理道路两旁、村庄周边的成堆垃圾、清理好卫生死角,逐步使农村成为干干净净、漂漂亮亮、和谐宜居的新家园。对清理不到位的按照天字[2015]33号文件处理。

成立__*镇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各包村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清洁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 。各村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评比和考核验收,负责对全镇保洁员队伍管理及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

管理制度,落实领导包村、干部包组责任制。村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各村小组保洁员的聘用和环卫设施的管护。村小组和理事会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管理好组内环卫设施,按“一事一议”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做好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为保障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正常运转,镇财政自__*年起,每年初步按不少于10元/人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置设施、垃圾处理、转运以及保洁员工资。村小组和理事会要引导农户积极参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组织村小组向农户收取卫生保洁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半月一督查,一月一评比,三月一调度机制,督查采取定期、定向、随机暗访、巡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督查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保洁员队伍建设、环境卫生面貌、群众知晓率、满意度等情况,对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各村要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每月将辖区内设施建设、垃圾收运等相关情况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农村垃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标准为:配备了垃圾收运设施,组建了稳定的保洁队伍,建立了保洁制度,按要求落实了工作经费,辖区内存量垃圾彻底清理,90%以上的村小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1.纳入镇党委、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对评比时倒数第一的村每次扣除该村年终绩效0.5分,倒数第二的扣除0.3分。

2.与工作问责相联,对连续两次评比排名后两位的行政村,由包领导、村支部书记作表态发言;对连续三次评比排名后两位的行政村,该年度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不得评先评优;对在省、__*市、__*市、暗访督查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村,一次扣除该村年终绩效和包组村干部绩效各1分,同时扣除相关保洁员当月工资50%;连续两次受通报批评的,扣除相关保洁员一个月工资,一年累计受三次通报批评的保洁员辞退(期间工资停发),同时对村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相关包组村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相关包村领导、干部不得推荐提拔、重用,不得评先评优。

3.一年来从未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该村鼓励奖2000元。

第6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危害: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第7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收集掌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建好环境卫生设施,配齐环卫机械设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1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合理划分保洁员责任区域,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按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对本村(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作业队伍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乡镇驻地及各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齐保洁人员。

(二)每辆垃圾压缩运输车原则上配备1名司机和2名装卸工。

(三)城乡道路、河道原则上按每2公里设1名保洁员,涉及多个村庄的,以中间线为界,各自负责本辖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保洁员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

乡镇街道驻地保洁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由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聘用、管理保洁员;村(居)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选聘,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务工合同。保洁员要统一着装,统一配置作业工具。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竞标的方式优选承包人,由乡镇街道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司机及装卸工的聘用、管理,并承担交通安全等风险。

第十四条设备按以下标准配备:

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15-20个村庄配备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镇区(含驻地村)配备12吨、其它村庄配备8吨垃圾压缩运输车。

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处600升垃圾箱,每名保洁员配备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配齐清扫收集工具和标志服。

第十五条垃圾压缩运输车、垃圾箱、三轮垃圾收集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分期分批配备给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规范:

(一)村镇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全天巡回保洁,道路卫生达到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定时定点收集,每天早8点前将生活垃圾收集完毕。

(三)每年5-10月份期间,生活垃圾一日一清运,每日两次药物消杀,进行灭蝇控蚊。其它季节两日一清运。

(四)集中收集清运的垃圾包括塑料制品、金属、电池、纸屑、果皮、菜叶、杂草等,建筑垃圾、煤渣、玻璃、农作物秸秆等,由农户自行处置。

(五)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视野范围内无污垢。垃圾渗滤液无滴漏。

(六)严禁乱倒乱卸垃圾。

第十九条村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主次干道、路面两侧干净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树挂,无杂草,无瓜果皮壳,无白色污染,无污染积水,无人畜粪便,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二)房前屋后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水沟内无污泥水及污染物,无粪堆,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三)坑塘、河道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杂草,无各种漂浮物。

(四)垃圾箱周围卫生整洁,无白色污染,无污泥积水,无垃圾外溢,垃圾箱内无积水。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逐年增加。

(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建设购置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市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每购买一辆垃圾压缩运输车、一个垃圾箱、一辆三轮收集车,补助70%的购置费。

乡镇、街道承担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由市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除。

(二)日常运行费用。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标志服、工具费,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等,由各乡镇街道筹集支付,市财政按照进场垃圾数量和运距进行以奖代补。按照实际过磅计量数据,每运送至市垃圾综合处理场1吨垃圾,奖励15元。

(三)村庄保洁员务工补助。由市、乡财政每户每月各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村(居)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城乡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对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补充环境卫生经费。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8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街道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工作成效,根据《关于印发〈xx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城管〔2018〕x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街道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孙行军同志任组长,沈阳同志任副组长,李晓玲、徐恩、朱宁宇、沈伟、沈琦敏、戎振松、方超、占月华、朱红星任成员,推进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机关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各项工作开展,包括制定实施方案、指导设施配置、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垃圾集中堆放点选址等。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31日至6月24日)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

2、召开动员会议。召开街道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动员会议,提出实施方案、落实任务要求。

3、开展宣传发动。完善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识,完成各分类点位的设施布置,保障分类设施统一规范。开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采取分发公开信及操作指南、专题讲座等方法,宣传垃圾分类相关政策知识,营造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25日至6月30日)

1、落实分类职责。建立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专管员、督查员、保洁员等“四员”管理制度,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为补充、互相监督。

宣传员牵头做好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率。

专管员负责督促保洁员和食堂工作人员做好垃圾分类和分类设施管养工作,提高分类设施的完好率和整洁度,联系垃圾收运单位按规范及时清运垃圾。

督查员根据日常检查考核办法,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做好机关垃圾分类工作。

保洁员负责每日对各楼层及会议室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收集、清理,统一收集至机关大院的投放点;每周定时收集各办公室的废弃纸张(文件等)、报纸;每半月对大院投放点的可回收物进行分拣、清理并集中到堆置点;做好公共场所垃圾桶的清洁工作,确保干净整洁完好;对各办公室分类错误的垃圾进行分拣,并将发现问题反馈给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清理收集食堂内垃圾,分类投放至投放点,严禁乱倒乱放,定期清洗垃圾桶,确保干净整洁完好。

2、实施分类投放。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投放点,确保垃圾不落地,垃圾投放正确。

3、检查分类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及不定时抽查垃圾分类效果,及时通报结果。

(三)总结阶段(2018年7月1日起)

1、做好自查自检。各科室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自查自纠,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并抓好整改,实现常态化管理。

2、推进分类覆盖。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7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设施配置及投放要求

(一)设施设置

1、楼层内:每层卫生间各设置一个其他垃圾桶和一个易腐垃圾桶,开水间设置一个带过滤设施的茶叶渣收集容器。

2、街道机关:在机关大院内设置一处集中投放点,集中放置易腐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废品及可回收物收集桶和其他垃圾桶一套。

3、各办公室:设置一个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双拼垃圾桶。

4、食堂:设置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各一个。

5、可回收物集中堆置点:在机关大院内设立一处废品及可回收物集中堆置点。

(二)投放要求

1、易腐垃圾: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倒入开水间的专用茶叶渣收集容器,纸杯等倒入其他垃圾桶;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办公室易腐垃圾桶内,再投放至卫生间易腐垃圾桶内。

2、其他垃圾:实行定点投放,日常产生的其他垃圾投放到各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再集中投放至卫生间其他垃圾桶内。

3、废品及可回收物:(1)废弃纸张(文件等)、报纸由各自办公室临时整齐堆放,每周由保洁员统一上门收集;(2)其他可回收物由办公人员自行分类投放至集中投放点,饮料瓶投放前将喝剩的饮料倒尽,确保可回收物干燥。

4、有害垃圾:投放至集中投放点。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全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是党员我先行”主题实践活动等,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当好样板、做好示范。

第9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则范文

为全面落实《省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全乡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农民的环保和垃圾处理意识,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山清水秀地干净”目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关于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支持、全民参与、因地制宜、讲求实用”的原则,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构建农村环卫队伍,建立和完善“户分类定点投放、村收集转运、乡集中处理”的乡、村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完成农村存量垃圾集中治理。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乡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并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乡村环卫一体化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为干部群众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共财政扶持、专业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推进体制,实行乡、村、组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垃圾处理工作。

2.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注重对乡、村、组垃圾的清扫、清运、处理等治理措施,保持农村的良好环境卫生,重视垃圾分类,按照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对可回田复土、堆肥利用、能源转换的垃圾尽可能回收利用。

3.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着眼当前,又兼顾长远,科学规划布局垃圾处理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处理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适用、安全无害的处理方式和技术;建立和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长效机制,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垃圾处理率。

二、主要任务

按照省、市、县提出的“今年全面铺开、三年提前验收”总体要求,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一)工作任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面:(1)以村为单位,在全乡所有村组开展存量垃圾集中整治活动,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2)在各行政村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道路沿线、水塘边和村庄可视范围内基本没有垃圾,村庄干净整洁、井然有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面:(1)乡启动集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2)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点全面实施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积极探索节约有效的技术和途径,因地制宜选择简便易行、生态环保的农村污水处理工艺,严禁生活污水直排直放。(3)水库水质治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全面取缔或补签水库承包合同,全面实行“人放天养”,坚决打击畜禽养殖污水直排、施肥养鱼等行为,确保水库水质全部达到III类以上。

(二)工作任务

在全乡村组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新常态,实现“六个有”和“六个基本没有”。“六个有”即:有机构队伍,有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及网络,有生态高效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有稳定来源的工作经费,有保洁、管护机制,有考核评比具体措施;“六个基本没有”即:集镇内外基本没有垃圾,村庄内基本没有垃圾和村庄周边基本没有成堆垃圾,水面基本没有漂浮的垃圾,岸边基本没有乱倒的垃圾,公路、通道沿线可视范围内基本没有垃圾,农村生活污水基本没有乱排乱流。

(三)工作任务

在全乡所有区域形成科学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的长效机制,使垃圾污水治理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三、运作模式

结合__乡具体实际,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农村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置,严格末端控制,严禁垃圾进入江河、水库等水体,有效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一)垃圾处理模式

1.乡镇处理模式。乡政府兴建1座(或多座)垃圾填埋场,集镇附近的村负责在辖区各个组内设立垃圾收集点,采取“户保洁、村收集、乡处理”的方式,其中:“户保洁”即各村民小组由农户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初步分类后投放到指定地点,小组聘请保洁员(一般一个村民小组聘请一人)负责将定点投放的垃圾收集拖运到本组的一个固定场所,同时负责本组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村收集”即由各村聘请的环卫专干负责村庄道路和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并将各村民小组固定堆放点的垃圾收集清运到本乡的垃圾填埋场。

2.村组处理模式。偏远(离集镇远)的村庄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自然沟壑或废弃坑塘、砖场深坑等地形建设小型垃圾填埋场(没有的就在山场上选址新建),通过“户保洁、村收集处理”方式,进行填埋或焚烧,解决近期山村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问题,零星散落农户以户为单位处理为最佳方式。同时,垃圾填埋或焚烧前,也要从源头上进行分类减量化处理。

(二)污水处理模式

各村应根据农村具体现状、特点、风俗习惯以及自然、经济与社会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模式。

1.分散处理模式。可在村庄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推开。将农户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收集,以稍大的村庄或邻近村庄的联合为宜,每个区域污水单独处理。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中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或自然处理等形式处理村庄污水。

2.集中处理模式。可在村庄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推开。将所有农户产生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统一建设处理设施处理村庄全部污水。污水处理采用自然处理、常规生物处理等工艺形式。

四、实施内容

(一)宣传动员,教育引导。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开展以改善农村环境、转变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新生活”宣传活动,开好乡、村农村清洁工程动员大会,组织开好各村民小组清洁工程动员大会。采用广播和图展、标语、横幅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教育宣传农民将生活垃圾简单分类,养成定点投放的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参与农村垃圾集中治理工作。

(二)迅速启动,集中清除。

从8月底开始,利用2个月时间,在全乡组织开展全方位、大规模的农村陈年存量垃圾集中整治活动,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存放多年、对周边环境影响小的存量垃圾,可对上层垃圾进行清理后覆土绿化。道路两侧、排水沟渠、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的存量垃圾,要进行彻底清理,转运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清理后的区域及时硬化、绿化,及时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巩固工作成果。

(三)完善机构,定岗定人。

按照“管干分离,养事不养人”的原则,乡政府安排专人负责乡域内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督查、服务和具体操作;各行政村按人口3左右的标准配备保洁人员,优先从低收入农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环卫专干、每个自然村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组建稳定的农村保洁队伍。

(四)摸查情况,合理布局。

各村需摸清本村各自然村基本情况,包括户数、人口数、日产生活垃圾量等情况,做好自然村的垃圾收集点选点工作,利用现有的处理垃圾手段,对收集点的垃圾及时进行填埋或焚烧。对本村各自然村和路网的布局做好梳理,规划一条合理的垃圾清运路网,为实施垃圾长期处理工作打好基础。

(五)配置设施,尝试运行。

乡政府建设好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逐步淘汰露天垃圾池、垃圾房等非密闭性垃圾收集设施,集镇和村庄可按10-15户配备1个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到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运输,从村庄到垃圾中转站可使用密闭式简易车辆运输。环卫保洁员按标准配置“一车、一铲、一钳、一帚”和保洁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推进机制,乡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乡长__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__、常务副乡长__、综治办专职副主任__任副组长,中、小学、卫生院负责人、乡干部、各村村主任为成员的__乡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村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村民小组和人口的多少确定工作人员,村支书和村主任要亲自抓,具体划片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在乡驻村干部指导下制定村规民约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细则,层层落实,长抓不懈。

(二)明确分工。

(1)乡政府职责:负责保洁队伍、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制度。(2)村组和理事会职责: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管理环卫设施,按“一事一议”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3)环卫专干职责:负责村主干道的清扫,村主要活动场所的保洁工作,村组范围内固定投放点的垃圾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填埋场;协助村干部负责自然村保洁员选聘、监督。(4)保洁员职责:负责自然村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打扫清运和农户投放点垃圾收集分类清运处理工作。(5)农户职责:主动做好门前“三包”、垃圾源头分类和定点定时投放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村民自治、乡村资助”原则,乡政府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村、组承担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保洁及环卫专干、保洁员工资等日常运行保障费用。各村民小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乡政府的指导下确定收费标准,主要用于村庄保洁费用,包括垃圾分类减量、收集、清运至本组垃圾固定存放点的费用。

(四)深化宣传教育。

乡、村和村民小组要利用宣传单、图展、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常识。及时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村组干部和村民开展观摩培训,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督查考核

(一)建立督查机制。

乡政府将分工作组定期调度、督查、抽查、通报有关情况,制定督查考评方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等多种手段,对各村清洁卫生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进行考核,重点督查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保洁人员队伍建设、卫生费收缴、农村环境卫生面貌、群众满意度、垃圾收运、人员配备和经费收支等情况。同时,要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序,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体制机制不健全、经费收缴不到位、工作迟缓、进展不力的村进行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对建设工作不力给全乡治理工作带来被动和负面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乡政府将对各村进行评比表彰,各行政村要在农户中开展“卫生户”、“文明户”、“清洁户”等评比活动,充分调动农户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