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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路工程 业主审计 效力 认定
近年来,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审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格,如果审计中审计报告核减工程款比较多,就会对被审计单位造成影响,严重时甚至催跨一个企业,如何认定业主审计的效力对施工单位非常重要,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先介绍处理过的两个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广东某施工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中标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组织实施标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62764438元。随后,施工单位组建项目经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务,并与2003年12月交付业主管理。2006年9月,业主所在市审计局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进行审计,最终审减工程总造价4415437元。施工单位不同意业主根据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在与业主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请求包括1、要求业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业主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仲裁结果为:第一、业主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业主承担仲裁费44158元。裁决庭评议的意见为:第一、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应认真履行;第二、审计结论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三、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仲裁费。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单位A公司和业主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长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项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桥梁工程和驳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5060529元。合同还对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决算、争议的解决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即严格按合同要求开始组织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A公司送审的工程决算总造价为人民币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为87692289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决算总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业主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委托C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2006年11月C事务所审计报告核减变更造价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将争议提请W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①业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业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费。仲裁庭意见为:第一、确认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业主认可了决算报告造价;第三、关于委托审计的问题,C事务所审计报告没有得到A公司的确认,审计报告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仲裁庭为了得出一个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造价鉴定结果,决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裁决结果为:①业主B公司支付施工单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确认的变更工程造价为10101454.41元);②仲裁费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担。
以上两则案例均是发生在施工单位与业主间,纠纷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业主审计执行审计结果进行扣款而施工单位不同意扣款,以上两案例可以将业主审计分为以下两类:国家审计机关对业主的直接审计;业主合同约定的社会审计。对两种审计的效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2.1国家审计的效力
国家审计只是审计工作的一种形式。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种: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与之对应的职能部门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存在的区别主要是: ①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批准组织成立的。 ②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审计事务所是具有集体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这一关键性环节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则不能对外,不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审计事务所对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则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作出。④任务或者业务不同。审计机关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是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的关系是: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审计机关是领导管理机关,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审计机关在业务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管理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认定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电话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1)使建设单位的各种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在公路工程项目开始前需要进行招投标,只有满足招标条件的单位才可以参与招标活动,为此建设单位需要按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从而使其各种行为趋于规范化。(2)缩短工期。招标文件中会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进行明确规定,如果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工将会按照合同进行补偿,如果在规定时间之前交工将会得到适当的奖励,基于此中标单位会按期完成或者提前交工。(3)对降低工程造价有一定积极作用。在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会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从而使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有所降低。(4)使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有所提高。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各时期的质量和竣工验收标准,中标单位需要严格按照文件中的要求进行施工,甚至有的投标单位会为了中标对质量标准进行提高,并且投标单位为了业界内建立良好的声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加大质量管理力度,进而提高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对招标信息获取过程进行说明
现阶段,投标单位获取招标信息的途径较多,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媒体的招标公告获取相应的招标信息,投标单位在获取招标信息后需要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并且需要对公路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进行调查,除此之外需要对项目的审批结果和资金是否完全落实进行调查和了解,从而决定是否参加竞标过程,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投标标底。
3对资格预审过程进行说明
其一,相关人员对预审文件进行编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保证预审文件具有较高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在编制过程中需要保证使用文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其二,根据公路工程项目的实际要求对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的投入量进行明确,将管理组织和管理体系等进行说明,保证管理组织和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并且将往年的审计报告同时上交。其三,在编制预审文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施工要求对自身企业拥有过的经验和资质进行填写,但是需要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其四,按照招标单位的时间准时上交预审文件,在上交前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减少遗漏或者缺失问题发生的情况。
4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
在资格预审通过后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以及资金情况进行掌握,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着重分析:其一,对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件进行分析。对工程项目的总施工时间、各阶段的质量要求进行明确,对施工中物资供应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对工程项目结算方式进行明确,如果出现延期或者提前交工应该如果结算工程款等进行详细说明。其二,对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和施工技术等进行分析。相关人员需要对招标文件中对设计过程的要求进行明确,对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的特殊要求进行掌握,并且对具体施工技术的要求进行了解;与此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施工组织设计过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后期施工过程中进行管理的关键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指制定公路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平面布置、施工进度、施工人员分配、施工质量检查方法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其中公路工程具体施工方案是重中之重,对招投标过程和后期施工质量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为此需要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多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定最佳的施工方案,并且需要将工期适当提前,减少因为施工过程出现意外而超过工期,并且可以获得额外奖金。其三,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进行分析,同时需要对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
5对投标报价过程进行说明
投标报价是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给出自己的报价,此阶段的报价对是否中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投标单位在报价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其一,对工程项目进行算标,在进行算标时需要根据合同的要求同时和己身的经验和优势进行结合,使用正确、有效的方法进行算标过程,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并且对报价的策略进行明确。其二,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和核查,一般情况下招标单位会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进行核查,但是也存在招标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此时投标单位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详细计算,从而根据工程量确定投标报价。其三,对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费用进行计算,投标单位需要深入市场对施工过程涉及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费用进行大概估算,同时需要对施工人员的费用进行计算,为投标报价提供数据支持。其四,如果对相同工程项目中的不同阶段进行投标时需要保证投标报价具有一定的差异,同时需要对其他竞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分析,从而提高中标的几率。
6对标书编写过程进行说明
投标单位需要将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标书进行编写,需要对数字部分进行多次检查,避免计算出现错误,在编写完成后进行系统检查,减少遗漏问题。投标单位按照图1流程对招标工程和招标文件进行研究以及对报价进行合理预算后中标率明显提升。
作者:张露 单位:贵州省台江公路管理段
参考文献:
[1]孙斌.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本价控制方法分析[J].中华民居,2013,(24):289-290.
年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紧紧围绕在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是沐浴在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及闭幕中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和任务。今年,为了扎扎实实的搞好党风及廉政工作,我们从源头抓起,以所支部为政治学习龙头,带领全所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共同提高政治素质、以财务公开为纽带,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及全体员工勤俭治所、以经济效益为全所发展之目的,带动全所以合法渠道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具体工作表现如下:
一、干部党员带头抓政治学习,以带动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今年对于全体中国人来说是辉煌的而让人振奋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迎来的党的十六大的召开,迎来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的确定,迎来新的通过。因此其会议内容、书记的重要话精神即成为了我所全体学习的热点。
在支部全年的正常政治学习工作中,为了起到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对于政治学习我们支部每次都是带头先学,做到对学习的内容融会贯通后,在组织全体员工共同学习,以保证员工们在学习期间提出的一些新的看法、新的想法我们有心理准备,以便在共同学习,并起到在政治素质上的共同提高。
在保证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基础上,所规定,每月至少出一期政治学习的黑板报,将政治学习内容、个人的心得体会都上黑板报公布,这样就更进一步加强的全所政治学习的氛围,也更好的起到共同提高之目的。
二、实行财务核销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一个单位的财务体制完善及财务监督体制完善才可有力的阻止不廉洁的事件的发生。我所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其办法一是,新增了物资材料审计制度,规定凡是每一单项工程,必须做到有工程审计专班的共同签字、审核,由所长亲自做出单项工程审计报告后,方可根据审计报告结算、付款。这样就有力闭免了在工程物资的实际使用中和物资结算中的不廉洁的事件的发生;二是,加强了财务管理力度,原来所财务人员中出纳因兼有收取电费工作,因此为了方便收费,未与会计人员同在一个办公室办理财务业务,这样就造成了一定的财务管理空间,其会计与出纳的共同监督职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所领导及时按照加强财务管理的原则,进行了工作的从新布置,理顺了财务工作程序,加强了财务监管力度;三是,对财务票据的核销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确定凡是需报销的单据,必须严格按照局规定的财务核销办法执行,缺少一项签字手续,即视为不合格的,因些有力制止了在财务核销中的不廉洁事件。
三、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资料
今年在搞好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还以创建一流供电企业为契机,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种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以规范其资料管理来促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正常有序的开展,做到了实际行动,并有详细的档案记录。
四、以党建工作促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
“围绕经济建设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经济”是我所党建工作的又一工作任务,我们口号是这样提的,其行动上也是这样做的,并且在工作中也时常得以体现。
今年我所供电辖区内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已正式开工,月份的一天某省路桥的一位管理部人员来找我们,正好接待他们是所直接分管业务的领导,其来意是想能尽快架设一条.公里的KV高压线路,为了不影响他们高速公路建设,尽量缩短建设工期,以减少高速公路方面的投入,时间要求在五天以内完成该条线路的架设。于是我所干部队在充分对其现场进行勘查之后,当天即与电力局报装办联系,报去了施工方案,第二天就准备好的施工材料,开始施工。在施工前,我所领导干部在一起协商,为了保证高速公路工程不受电力影响而误工期,时间我们一定往前赶,全部党员都上工程,共同在抓施工质量的共时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通过全体施工人员及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终于使原来需天以上完成的工程在天半时间内全部完工。我们的实际行动受到了某省路桥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他们表示有我们这样一只服务一流,技术过硬的电力队队伍,他们在此地施工放心。另外我所通过束短工期,从而减少了人工费用的开支,实际这一单项工程获利润.万元。从而起到了企业好的 服务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关键词】财务报表 资质就位(年检) 工程招投标 作用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各行各业的生存竞争日趋激烈,特别在近几年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掀起的公路建设工程热中,各施工单位抢抓项目的竞争尤为激烈。这种竞争实际体现的是一个单位的综合实力,包括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等级、工程业绩、财务指标、人员、设备等等指标,其中企业施工资质和各项财务经济指标就是这种综合实力最具说服力的条件之一。本文现就我单位在资质就位(年检)及近几年招投标公路工程的情况浅谈财会在公路施工企业中的作用。
一、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工作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公路施工企业来说所涉及的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资质,住建部自2006年起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就停止了,按照住建部建市【2007】241号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精神,目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除特级资质外,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这就意味着,资质将重新就位。
随即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5月18日以公路局“交公便字[2009]71号”的形式了“关于征求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关意见的函”,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文件的精神要求,公路施工企业等级按企业资信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科技技术水平、企业业绩五个方面进行相关指标量化,其中企业资信主要就是依据企业的财务相关指标,具体要求为特级资质标准:1、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净资产3.6亿元以上。3、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单个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一级资质标准:1、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以上。2、净资产1亿元以上。3、近三年上缴公路工程营业税每年最低不少于800万元。4、近三年公路工程最低年结算收入不少于2亿元。5、单个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不低于1.2亿元。
从以上指标看出,对照住建部公路企业资质原标准,原标准仅对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净资产、企业近3年最高年结算收入三项指标进行指标量化,新标准增加了企业缴纳营业税、银行授信额度两项指标,突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及诚信度,财务部门应积极了解资质就位过程中与财务有关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并加强与银行的联系,提高银行授信额度等,企业如不能取得市场准入证,就无法承揽工程,更谈不上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财务部门在投标工作中的作用
对施工企业来说,任何一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都不是单独由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它需要财会部门的积极配合及参与。在工程招投标中所需的大量财务信息及资料必定要靠财务部门提供,企业的各种财务报表等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因为,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11月1日联合制定的《和试行规定》(2008年5月1日实施)(简称“标准文件”)及结合交通运输部2009年5月11日的《和(2009年版)》(2009年8月1日实施)(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精神,无论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是资格后审方式进行,亦无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在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中均包括对财务指标的要求,招标人以此来考察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而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估,通常是通过对投标人递交的财务报表的分析,考察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得出结论,每一个潜在投标人如需通过资格审查必须满足财务指标中的最低条件,所以,财务部门应不仅在进行每一个项目投标工作之前就应提前准备好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等,重要的是还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收集各类工程项目的财务强制条件资料,寻找规律,整理出财务报表中招标人将何种指标作为重点要求,并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结合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要求,提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哪方面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在今后年度的财务报表做进一步的整理和加工,使财务指标能满足大部分项目投标中财务指标的要求,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银企联系,确保银行信贷、保函及现金担保满足招标要求
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特别在工程招投标中,施工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应对招标人所需提供各类银行信贷、保函及现金担保的需要,只有满足招标人各类财务指标要求,才能有中标的可能,投标部门应将近期公司重点项目投标情况向财务部门做一个通报,一般来说,任何一个施工单位不可能有大笔的闲置资金专门用于投标,这时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现有的资金状况等,做出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除考虑满足正常施工需求外,还要考虑满足投标需要,在自有资金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应根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要求,考虑到银行取得支持,加强和银行联系,以顺利办理各类信贷、保函及解决或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状况,为中标提供必要条件。
要取得银行的信贷及保函支持,除了企业自身要有信誉保证外,还可以选择银行作为企业出具信贷和保函的对象。我国的商业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各类地方银行,各银行在贷款重点、贷款方向上存在较大差异,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各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承受程度也不一样。有些银行,特别是实力雄厚、服务对象分布在不同行业的大银行,由于能够分散不同的贷款风险,对企业的风险性投资会给予支持,而另一些银行,尤其是一些地方小银行,对贷款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因此财务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于自己企业的银行作为出具循环贷款保函的首选,积极筹集资金,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和风险,还应经常与银行联系,向他们介绍企业的经营思路、特点以及本行业的特点等等,以便取得银行最大的信任,同时还应考虑到一旦中标,财务部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履约担保,为顺利签订合同奠定基础,同时按公司资金的现状 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有利周转资金的借贷。
四、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中财务指标,提交正确的财务资料
综合评价和反映一个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财务指标很多,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对于所采用的财务指标,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采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也有的采用营业收入、营运资金、净利润、资产净值等指标,有的采用一年数据,有的采用三年平均值。一般来说,招标人通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规模、工期、项目所在地具体情况等等制定相应的财务指标要求。
招标人最关心的财务指标大多有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净值、营业收入、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1.资产总额是指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中所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总和。这些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整体实力,资产总额越大,表明企业实力越雄厚。
2.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短期投资、货币资金、存货等。一般来说,流动资产所占比重越大,说明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而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比重越大,则支付能力越强。
3.负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是企业很重要的资金来源,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合理负债结构是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体现。
4.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提费用等。流动负债过大,将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
5.资产净值是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差额,也就是所有者的权益,资产净值越大,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
6.营运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它反映企业可直接参加周转运行的资金能力。营运资金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企业的信誉越高。
7.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表明企业每1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的保障,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就越有保障,但流动比率过高,可能表明流动资产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的资金成本,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
8.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等以后的余额。
一般情况下,该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就越有保障;但速动比率过高,可能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现金回笼速度慢,反而会降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以1:1.1的比例为佳。
9.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又称负债比率,是企业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资产总额中,债权人提供资金所占的比重,以及企业资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一般情况下,该比率越小,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由于部分资产如无形资产等难以作为偿债的物质保证,从稳健的角度出发还应计算有形资产负债率(即负债总额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率)。
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中招标人经常采用上述各项指标,前四项通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可以直接摘取,后五项指标需通过相关指标进行计算,招标人通过上述财务指标的分析,便可获知这一企业以往年度财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判断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资金状况、企业信誉度、抗风险能力、管理水平等等,从而为选择最具实力的中标人提供必要的保证并做出正确的决断。同时,财务部门无论是在摘取数据还是计算相关数据一定要认真对待,确保提供的数据与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投标人员在录入数据时也须确保录入正确,招标人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反映的具体指标进行评分计算,否则,招标人会认为潜在投标人提供虚假数据,甚至影响企业在招标人或交通主管部门的信誉评价,进而影响到全国的信誉评价。
五、编制好年度财务报表,并及时进行审计工作
财务报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但是单纯从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还不能直接或全面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不能说明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营成果的高低,只有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有关的数据进行比较才能说明企业财务状况所处的地位,因此要进行财务报表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毕竟是历史性的静态文件,它们只是概括地反映了一个企业某一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决策的科学性角度,还需要对报表数据做具体分析及进一步加工,对报表上的各项数据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理,使会计报表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一般来说,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需要潜在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如不提供或相关指标不满足招标人最低条件,符合性审查就会被淘汰,就没有中标的可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应立即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后,应注意事务所出据的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如: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字是否合规、齐全)。
投标是否中标,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编制标书的部门除应全力以赴外,还应与生产、财务、人力资源、材料设备等部门共同研究招投标文件,正确领会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严格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认真复核,力求避免投标书中的差错,争取取得较好的成绩。
从2006年开始,江苏高速公路建设进入了继往开来的“十一五”发展阶段,至2010年通车里程达到4000 km左右,现行国家高速公路网在江苏省路段全面建成,长三角城际高速公路江苏省内路段基本完成,高速公路网络的整体效应逐渐显现,极大地改善了各地区的交通条件,带动了运输、旅游等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形成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公路建设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带来不少隐患,审计部门采取事后审计,监理部门不很好的配合,导致建设项目存在不少问题,最终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为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本项目―锡张高速公路工程投资概算约42.55亿元,路线全长51.108 km,起于沪宁高速公路无锡硕放枢纽互通,与环太湖公路相连,沿苏锡两市交界北延,相接沿江高速公路,止于沿江高等级公路(港丰公路)。2007年底开工,2010年11月份交付使用,投入营运。
1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概念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即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施工期间审计,即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即对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即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
2 锡张项目的跟踪审计的内容、实施情况
2005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锡张高速项目立项建设。为了使锡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我方在项目建设准备期就通过多方比较,择优选择了多次服务于高速公路建设跟踪审计工作的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来承担本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工作。审计范围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四个方面。
2.1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
在招投标阶段,审计方参与业主对项目计量规划以及项目专用本进行修订;参与业主对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单价是否合理,确保中标单位总价合理、单价平衡。参与各标段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在与业主、设计院、施工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出具工程量清单审核报告。参与各标段隐蔽工程项目的验收,对现场发现的不规范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尤其对原地面清表碾压后的高度和宽度、河塘清淤回填、非适用材料、水中桩与陆上桩的划分等进行现场测量及确认。分阶段审核业主批复的一般变更,尤其对抛石回填、枢纽互通、河塘清淤等重大变更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参与和协助业主对全线的土方单价进行咨询,对全线各标段土方总量进行专项审核;对各房建区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对全线杆线迁移,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改造后迁移等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审核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审核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审核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审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2.3 征地拆迁全过程跟踪审计
本项目地处锡山区和张家港两地江南经济发达地区,耕地尤为紧张,涉及人、财、物和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征地拆迁工作难度非常大,因此征地拆迁全过程跟踪审计尤为必要,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征地范围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征用、占用土地相关规费是否按规定缴纳;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耕地林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及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和齐全;审查征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征地费用是否真实。(2)审查拆迁范围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审查环评报告的要求、确认手续是否完备,实施程序是否合规;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落实、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拆迁费用是否真实。(3)审查迁移物是否符合规划范围,迁移的数量是否与核对的数量相符,补偿标准是否合规,补偿款项是否足额支付给所有权单位。
2.4 编写审计报告
协助项目业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核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1)审定项目总投资,并按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分别说明审查情况。(2)审定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预收及应付款、结余资金及物资结余处理、基建收入情况。(3)审定工程结算发票是否收回,工程款有无超付,预留资金是否合理。(4)审定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情况。(5)审定收尾工程内容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情况。(6)审定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情况。
3 跟踪审计的实践意义
跟踪审计与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由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审计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有利于监理工作。
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
跟踪审计是将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交通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跟踪审计的实践意义在锡张项目的运用上具体在时效性和效益性上尤为凸显。
3.1 保证了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审计单位根据本项目工程进度和我方要求及时完成造价控制及管理的工作内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单项工程按照金额500万以下、500~2000万、2000~5000万、5000万以上分别于20个、30个、45个、60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由我方和施工方认定审核结果后,一周内能出具审核报告。
3.2 审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标段总金额均有核减
本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总额291,555万元,审定总额284,344万元,核减总额7211万元,占送审总额的2.47%。以标段划分,明细如表1所示。
从表1看出,占工程量最大的路基桥涵和路面标核减金额最多。核减的原因是审计方根据计量规则的要求,扣减了河塘段落的清表面积、原地掺灰处理面积;对全线土方数量逐断面进行演算,并结合图纸原地面对批复河塘数量进行验证,对超出的土方量进行了核减;对防护与线外工程进行核查,对超出实际发生量部分予以核减;对全线的桥梁工程进行验算复核,对超出清单部分数量进行了核减;对路面工程所有批复变更进行了重新测算,对变更中宽度、长度、部位不准确出进行了修正,并据此调整了相关结构层次工程量;对全线的材料调差工程量及单价进行了复核,对多计的材料部分进行了核减。
定州市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包人(全称):河北弘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施工特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点:定州市叮咛店镇南王村、开元镇东沿里、东亭镇东庞村
三、工程规模、内容:
标段
乡镇
村庄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计平方米数
2
叮咛店镇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开元镇
东沿里
212
848
东亭镇
东庞村
339
1356
小计
817
1018
8358
四、技术规范和要求
工程单元内要求机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宽3-5米(部分需加宽的路段,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围田地0.2米。采用15厘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层,15厘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车。
(1)《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4)《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0)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933835.81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条 建设工期
一、工程建设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建设工期的,经监理人确认,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1、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
须满足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跟踪审计
一、审计对象、范围和目标
1、审计对象: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2、审计范围:
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以及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其他资料等;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3.审计目标
(1)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2)维护财经法纪,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审计内容
签订合同前中标方投标文件的审核、合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一般性变更经济方面的审核;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核;大宗材料、大宗设备、新 型材料的价格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其它支出费用审核;竣工后工程结算,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其它造价相关咨询。
(一)开工前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是否规范。
4、 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完整,定额套用是否合理。
5、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完整情况。
6、 各种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合同签订的合理和规范性。
(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和材料采购等有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等;
2、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虚列、少计工程成本等会计核算 不实问题;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加大投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费超支问题等;
3、 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情况,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否合理;变 更、索赔审批权限的执行是否规范;计量支付是否正确等;
4、 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款 专用和专户存储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借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工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超概与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4、 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建设情况;
5、 资产管理情况;
6、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合法和真实情况;
7、 工程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随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凡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会议,
应委托方的要求应及时参加;按照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审计风险;对审计报告和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及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换主要审 计人员。
审计报告文件提交份数:一式 6 份,并附电子介质文件一套。
审计报告文件内容与格式:审计报告应包括本项目所列审计内容。格式分为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应包括:按每个合同反映计量支付表、变更令等
送审金额、核减金额及核减理由、核定金额以及审定的基本建设结算书或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书等;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监理人
一、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员
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 监理人的指示
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八条处理。
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5 商定或确定
4.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资料。
委托监理人审签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复核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人、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三、委托监理人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进行审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
四、为本合同工程配置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五、委托监理人对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质量达标并出具完整的质量证明.
六、委托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签证。
七、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审核。
八、组织、主持对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验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对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开工前认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量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三、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
四、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将测量放线成果及时报送监理人复核。
五、为本合同工程配备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负责工程布设和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的查验。
六、工程隐蔽部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验(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检验合同签证后方可复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工程施工总结和工程进度表。
八、对支付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建有关规定和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备安全员,保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工程安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同时,保护好工地环境,完工后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十一、为切实保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定州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缴纳中标价5%的保证金,保证金需通过单位账号汇至发包人的基本户。当项目完工并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保证金,并由发包人抽查确认发放后,退还至发包人账户。
第八条 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发现自己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及时提供修改的施工图纸。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监理人审签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初验申请(附自验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初验申请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级初验,编写初验报告。
三、对初验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和任务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进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和工程任务全部完成,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对已完成并自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工程量,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3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支付30%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70%以上时,再付工程款40%。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付工程款2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除建设工程予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暂停通知(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部决算付清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修改)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重视程度不断得到加大,运用日益广泛,在现实中也取得不少成绩。就我国当前形势而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内需,各大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这正是工程造价审计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机,此时研究工程造审计现实意义更为强烈。
一、研究概述
工程造价审计是独立于建设单位,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和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具体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实施的审核与监督;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编制方法的合法合规性。
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重大。
第一,具有“合法”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审查工程造价方案是否真实可靠,审查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具有“提高”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客观的评价建设效益,促进建设单位总结建设经验,反思问题进而预防解决问题,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具有“趋同”意义。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拓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范围和丰富审计内涵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在国外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的对象广泛。从形式上来看,工程造价审计对象是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崭新审计领域,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与以往的财务审计有所不同。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投标资料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材料、联系单、摄影摄像资料等。从本质上看,指的是相关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活动。与活动相关的是各种人财物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也是工程造价审计之中要面对且捋顺的工作内容。
二、工程造价审计存在风险
正是因为工程造价审计对象广泛,内容复杂,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敏感性更强、审计环境更为复杂、更加注重沟通技巧、更需要专业判断等业务特点,加之建筑经济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工程造价审计更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造价审计容易引起失误
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使它从策划到决算环节众多,变数较大。既要经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时又要经过计划、概预算、实施过程中追加投资以及最后决算。环节多且易生变故,人材物条件、自然条件、建设者主管认识等众多因素都会导致变化。如人材物的因素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因素就很多,市场可以调节价格,政策法规也可以影响原料价格。价格一旦发生变化,成本就会变化,进而导致整个工程活动发生变化如变更设计、扩大规模、增设项目等等。再如建设者的主观认识发生偏差,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也会对工程项目的开展带来变化。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难度,各个环节、各个要素稍有把握不准就容易引起审计误差甚至是失误,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审计责任。
2.工程造价审计不可避免失误
工程造价审计不仅因工程建设的环节多变数大而可能产生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工程审计造价审计滞后性的实际工作特点,也难免会产生风险。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的介人,在时间上大都是滞后的。往往是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甚至是结算阶段,审计部门才接到审计指令。工程造价审计与一般财务审计不同,实践性更强,一些审计证据必须从社工现场才能获得,一旦错过时机,要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分析,困难程度就很大,有的现场已经面目皆非,根本无从考究;隐蔽工程已经覆盖,其“真实面目”无法看清,获取不到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又怎能发表准确的审计意见?由此可见,由于审计滞后的现状,风险不可避免。
三、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
造成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有根本原因,也有直接原因。若果说制度上的和管理方式上的是导致风险的根本原因,那么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人员素质和操作问题就是直接原因。
1.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存在分歧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分不开的,然而就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还是有分歧的,这种分歧会导致工程造价审计出现方向的偏差。分歧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划分上,有人认为工程项目建设是市场行为,工程建设的双方属平等市场主体,应该用合同法来约束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国家建设的工程项目大部分多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业的建设,认为行政参与的成分多,应该用审计法来约束。由于对工程建设本质的认识不同,工程建设认定的文书也有多种形式,不光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还有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等等。不同工程采用不同的报告文书,甚至同一工程的不同环节也有不同的报告。不光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混乱,也会给造价审计的工作带来影响,造价审计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这些文书的认定会存在审计风险。特别是当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报告意见相左时,风险更大,这类事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2.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主要是建设方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上一般比较重视,千方百计控制成本,然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往往不重视,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有些工程项目建设甚至都没有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即使有内控制度也纯粹就是为了应付外部检查,根本未执行等等。就已经制定完整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得到执行的情况来看,执行效果也不如人意。或因管理人员敷衍塞责而失效,或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而失效,或因建设环境和项目规模的改变而失效。笔者审计过的项目中,甚至出现了较多的行政干预和个人色彩,行政领导任意更改工程设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极为常见,某些项目打上了深深的个人烙印,经常会听到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相关参建人说这是“某某的工程”。
3.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存在问题
这种问题来自工程造价审计部门自身的在审计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比如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等。首先,从人员素质来看,审计人员的素质还不够专业。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常常是一个人充当多面手,边干边学,遇到审计难题时,不能有正确、合理的判断,这些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表现都会产生审计风险。此外,由于某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是知情不报,也给工程造价审计带来风险。其次,就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来看,也存在管理组织不力的情况。
(1)人员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既懂专业又懂工程的综合素质人才,偶尔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紧急且合适人选暂时没有找到的的情况下,审计活动的组织上就会产生随意性。(2)时间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出于造价审计活动时间紧张的原因,有些审计组为了赶进度,简化审计操作规程,导致审计风险产生。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力量有限而组织管理出问题。造价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限于工程技术力量,往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协助完成工作,没有考虑所聘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还有回避关系等问题。虽然缓解了力量有限的矛盾,但带来了一些导致审计风险的因素。
四、突破工程造价审计风险
1.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基础
(1)明确对工程造价审计文书的认定。当前特别是明确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合同法中的法律地位,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这一认定实际上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认定。
(2)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与工程造价审计活动密不可分,可以考虑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法律规范。通过这个规范,对工程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行为准则予以明确,确定每一环节、每一程序上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明确各环节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各监管主体间的联系,使工程项目管理真正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完善的制度下健康发展,为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3)明确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直接作用力量,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一方面要建立审计工作的责任制度、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能够约束审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能够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积极地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还要谨慎利用社会审计资源,慎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前,应对拟聘请对象的执业资质、技术力量、以往执业情况之诚信度进行充分的了解。委托之后要对被委托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可实行专人全程跟班审计,确保被委托工作有效开展,若中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尽力避免降低风险。
2.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是关键
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问题是导致风险的直接原因,减少审计过程的问题发生不仅要靠制度,还要靠活动的实施者。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素质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加强理论的培训学习,树立典型,学习榜样,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先进,加大惩罚职业道德败坏,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建立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针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需要,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工程项目管理只是,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补充的是在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时除配备必要的财会审计专业人员外,要注重选配一些懂各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
3.改进工作方法是创新
革新工程造价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率,用更科学合理、更利于防范风险的方式方法来开展工作。鉴于工程造价确定的特点和近年来审计工作新趋势,工程造价审计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做到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职能。还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行业间工作交流,研究工作中的难题,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推广先进审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冬:工程造价审计理论及发展趋势[J].现代审计与会计,2007,03.
[2]龚松蒋宇红: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07(20).
[3]曹佐: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审计验证工作初探[J].山西交通科技2007年2月.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