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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大学扩招,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大学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前途,还影响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人力资源的分配和经济发展前景。
一、目前高校大学生就业现状
随着1999年高校连年扩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人数逐年猛涨,大学毕业生数量迅猛增加,初次就业率不断下降,就业现状堪忧。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我国高校本专科生招生人数为2007年565.92万,2008年607.66万,2009年达到了639.49万,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步迈入“大众化”阶段。
据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2009年一季度,对全国103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显示,劳动力市场在所有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49.3%,其中,新成长失业青年占21.5%(在新成长失业青年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占41.1%),就业转失业人员占16.2%,其他失业人员占11.6%;外来务工人员的比重为40.2%,外来务工人员是由本市农村人员和外埠人员组成,其所占比重分别为18.4%和21.8%。而随之而来的每年毕业生人数也连年增长,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也在不断下降,就业问题就显得越发突出。根据人力资源和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为611万,就业率68%,2010年应届毕业生为630万,就业率72.2%,今后三年内还将以每年 50万的速度增长,整体就业人数不断增加。
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认为,“每年还有数百万的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的就业者,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据此预计今年劳动力供求缺口在千万以上”。[1]中国劳动科学院研究员张丽宾说,“每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加起可能达到1 000万左右,近年国家每年新增就业目标为900万,其中大学毕业生就业所占的比例正在接近50%,未来该比例还可能上升”。[2]
可以预计,随着失业人员的安置,新劳动力的进入,高校毕业生逐渐增多,就业压力加大,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将日渐突出。
二、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分析
1.社会因素
第一,国家宏观调控及社会就业服务体系相对滞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整个社会对高等教育多元化的需求,虽然这种多元化需求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但许多大学没有办学自主权,招生和培养计划不能着眼于市场需求,教育模式与产业结构不适应,导致高等教育的市场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而这时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又不健全,服务相对滞后,从而直接影响了毕业生就业。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弊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分”的就业体制逐渐被“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新的就业制度所取代。但“铁饭碗”观念在社会中还留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精英教育阶段,一次就业定终身的观念还没有根除,影响了毕业生就业。
第三,我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结构缺陷。我国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量减少,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一些专业面窄、基础理论研究类的毕业生就业则显得不景气。产业结构调整时期的“裁员”造成大量的企业富余人员流入社会,加大了大学生就业难度。
2.学校因素
第一,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我国高校从1999年起连续扩大招生规模,部分大学规划和招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专业设置不尽合理,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在专业调整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某些热门专业跟风的现象,致使一些大学生的素质不适应社会的需求,大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高校专业设置过细过窄,大学生毕业难以在就业市场上找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岗位,由于国家经济处在结构调整转型期,专业的社会需求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学校并未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导致毕业生就业困难。
第二,课程内容不符合市场要求。高校的教学计划与课程内容等方面更新慢,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要求,主要表现为部分专业的教学内容没有随着市场经济或领域的变革做相应调整,仍然用陈旧的教材和教学计划,导致学生所学知识落伍,跟不上市场的要求,所以导致毕业就业困难。
第三,高校就业指导体系不够规范。高校在就业指导时,强调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制度和求职技巧上,只重视就业数量,忽略就业质量,只关心毕业生能否顺利进入人才市场谋得一个职位,不重视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教育,对学生进行生涯规划指导缺少深度。职业生涯与职业发展紧紧相连,这需要高校提供必要的组织支持,如转学、跨地区、跨专业学习。部分高校为大学生提供职业定位培训和工作实践的机会还不够,也导致大学生毕业就业困难。
3.学生个人因素
第一,大学生就业观念存在偏差。随着高等教育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教育已从“精英化”转为“大众化”,社会就业形势日新月异,传统产业转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竞争上岗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当前部分大学生就业观念陈旧落后,自我定位不准确,对工作期望值过高有失偏差,理想与现实脱节。根据沈阳大学对3 225名毕业生调查结果显示,有45%的学生把薪酬福利排在就业考虑要素的第一位。大学生的理想起薪集中在1 500―3 000元、1 500―2 000元和2 000―3 000元,各占25%,约有20%的人定位于3 000元以上,仅有不足5%的人选择1 500元以下。而根据今年沈阳大学招聘会上86家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调查,笔者了解到,有65%的用人单位给出的薪酬范围为1 000―1 500元/月,有25%的用人单位定出1 000元以下的薪酬。对于大学生来说,不接受期望和现实的差距,也错失了大量的就业良机。
第二,大学生就业心理准备不充分。求职择业是一个复杂的选择和被选择过程,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心理考验,需要有长期的职业生涯规划准备。沈阳大学大学生就业调查表明,有48.2%的大学生确定了自己的职业定位,但是52.8%的大学生对自己所选择的职业缺乏了解,有近一半的大学生没有进行过职业生涯设计,更没有做好充分的就业心理准备,大学生就业心理准备不够,也影响了大学生成功就业。
第三,大学生就业能力、创业观的缺乏。就业能力主要是指支持大学生成功就业的自身综合素质,据调查显示,近年来用人单位最看重的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有五个指标:专业知识、敬业精神、学习意愿和可塑性、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基本的解决问题能力。其中“敬业精神”、“沟通协调能力”、“基本的解决问题能力”,被用人单位视为当代大学生最为欠缺的素质。然而,在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中,存在忽视针对学生毕业后求职的素质与能力的锻炼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大学生就业困难。
三、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分析
1.营造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环境
第一,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强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保护机制,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国家应通过有效的政策激励,促进劳动力市场实现均衡。所以,一是要规划和实施高等教育的结构建设,二是应加强对专业调整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学生规模的宏观调控,对一些暂时冷门却对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专业,给予财政上的鼓励。
第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可以增加200―300个就业岗位。[3]所以政府应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高新技术改造,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三产业,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三,建立健全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体系。目前,在我国现有《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缺乏一个健全的就业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当把大学毕业生、高校、用人单位三方面的责任权利,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包括择业范围、程序、必须履行的手续、各方承担的责任、违反法规的制裁措施以及就业纠纷的调节仲裁等,以确保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利,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2.高校要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第一,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调整现有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保障教学质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产业结构来调整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目前部分高校缺乏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专业队伍和完善的帮助大学生就业的服务体系,使得很多学生缺乏专业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高校应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把就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根据每个年级的学生特点设定课程内容,内容可以包括大学生心理辅导、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大学生就业形势政策宣讲和大学生创业教育等。就业指导部门还应和各相关院系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充分了解学生的需求和状态,为学生提供最新的就业动态和就业指导。
3.大学生自身应增强就业主观意识
第一,大学生应增强竞争意识。就业是大学生跨进社会面临的第一次重大竞争,毕业就业再不是计划经济下神秘封闭的分配,而是“用人单位有选择学生的自由权,学生有选择单位的主动权”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成为必然规律。如何帮助大学生加强竞争意识,积累竞争经验,掌握竞争手段,熟练竞争技巧,增强竞争实力已成为学校改革中应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大学生 职业素质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7-0081-02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的职业素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就要求高校不仅要注重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同时也要重视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加强大学生职业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可以使他们自觉认识到自己将来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感受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从而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择业取向,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已经成为摆在每一所高等院校面前的紧迫任务。
一、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内涵
高校加强大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应重点围绕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专业素质等内容进行,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1.职业素质的内涵
职业素质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劳动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职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一种基本品质。对于大学生而言,职业素质就是通过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将其固化到人的身心,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优良品质和职业修养。
2.职业素质的内容
大学生将来在职场能否取得成功,最关键的并不在于他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是在于他所具有的职业素质。大学生的职业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等。
(1)思想道德素质。它包含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团队协作精神等。作为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观念,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诚信做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2)文化素质。它包含文化素养、文学艺术修养、现代意识、人际交往意识等。大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人文科学知识、音乐、美术、艺术鉴赏力和高雅的品味,同时还应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等。
(3)专业素质。它包含科学素质和技能素质等。大学生应做到在工作中掌握科学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具有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精神;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能尽快熟悉职业岗位;能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将理论应用于具体实践。
(4)身心素质。它包含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大学生应具有强健的体魄,健康的心理,能正确地认识自我,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坚强的意志。
二、当前大学生职业素质状况
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现在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成绩、知识的欠缺,而是职业规范、职业意识和职业精神等职业素质的缺乏。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
科学地认识和选择职业是大学生走向成熟和社会化的必经之路,这其中,能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关系着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对于职业活动而言,热情和负责精神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厌倦自己职业劳动岗位的人,他的职业劳动的价值量肯定会大打折扣。然而,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不容乐观,比如缺乏敬业精神,更多考虑的是获取多少,而不是能奉献多少,缺乏诚信,把目前所在的工作单位看成“跳板”,难以稳定就业岗位,缺乏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另据有关学者对某高校的学生进行的调查发现,只有约28%的同学认为“吃苦耐劳、贡献敬业”的精神是今后从业最主要的思想素养,而有约36%的同学认为“物质诱惑”是工作的主要动力,而“吃苦耐劳、贡献敬业”的精神已经过时。这不仅影响了大学生自身的发展,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人文素质欠缺
当前,科技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给教育带来极大影响。功利理性一时盛极,大大削弱甚至取代价值理性,这就使得在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方面出现了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出现明显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关心社会,渴望成才,但缺乏相对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缺少主人公的参与与责任精神。追求美,崇尚美,但相对缺乏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他们中普遍存在历史知识匮乏、文学艺术修养不足的缺陷。许多学生职业技能高,动手能力强,但沟通、协作和组织能力较差。许多学生心理较脆弱,遇到人际交往或自身心理问题时,沟通协调和自我调节能力差。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较为淡漠。
3.职业技能欠缺
通过在大学期间三、四年的学习,大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毕业生的技能掌握和企业所需要的人才的实际能力存在明显的差距。在职业技能方面,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认同程度低,认为他们工作经验缺乏,职业技能和对工作环境快速变化的适应性和创新性不足,不能胜任工作。据2005年麦肯锡咨询公司对83家企业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国现阶段只有10%的毕业生具备直接在公司工作的技能。
4.创新精神不足
当今时代是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是以创新为特征的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大学生要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但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创新观念和创新欲望。二是缺乏创新的意志力。有些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半途而废,放弃追求。三是缺乏创新所需的观察力。在观察的速度和广度、观察的整体性和概括性、观察的敏锐性和深刻性、观察的计划性和灵活性等方面,大学生普遍存在着不足。四是创新性思维能力欠缺。大学生在直觉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联想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逆向思维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加强培养和锻炼。
三、培养大学生职业素养的途径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一个能力强而没有道德的人,不仅对社会的前进无益,反而是有害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已成为社会选人、用人、评价人的基本标准。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个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学校可以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校内外活动,如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开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主题班会、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帮助学生在日常的学生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为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了大学生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知识技能,还必须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同时大学的教育目标不仅是传授给学生知识和技能,更要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情操。这就决定了高校要坚持专业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并举的教育理念,加强对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传授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成为人格健全、全面发展的人。高校可通过开设公共选修人文课程、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及环境与教师人格魅力影响等多种形式,对大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综合素质,培养他们的高尚情操。
3.加强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社会对大学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要求毕业生要具备较完善的专业知识结构外,更注重大学生诚实守信的品德、敬业奉献的精神以及是否具备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职业综合素质。职业素质的培养目标,必须在职业训练和实践中才能得以实现。大学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认真领悟、体会和感受职业素质要求,才能提高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高校要注重引导大学生到社会这个真正的大课堂中去实践和锻炼。鼓励大学生通过公益活动、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方式,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艰苦奋斗和自强自立意识。同时,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创造条件让学生担任多种角色,从事各类工作,让他们在工作中学会交往,学会包容,学会竞争和合作。
4.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
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并没有减轻而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身心负荷,劳动者身心健康对个人、家庭、企业、社会越来越重要。同时劳动者的身心素质已经成为企业的人本生产力,所以企业愿意聘用具有良好身心素质的毕业生。高校首先要帮助大学生认识社会和企业对劳动者身心素质的要求,认识身心健康是个人和家庭幸福的基础,是学习和工作的本钱,积极确立保持身心健康的观念。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的知识和方法,并自觉实践,从而做到主动适应社会并融入社会,成为身心健康的专业人才。
总之,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院校应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专业特点,全面加强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质,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成为社会真正有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许启贤.职业素质及其构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11:13~17
2 刘 洁.浅谈当代大学生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要性.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7.6:11~13
3 平 芸.大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现代商贸工业,2007.1:54~55
关键词:社会实践;大学生;兼职
中图分类号:G64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比较匮乏,大学招生人数少。当时的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毕业后由国家负责分配工作。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了培养人才,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使得毕业生数量逐年递增,同时国家不再安排毕业生就业,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标准不断提升,要求大学生不仅要专业过硬,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沟通交际能力。因此社会实践经验已变成毕业生求职的一大优势。基于参加社会实践、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以及自我发展等需要,许多大学生开始选择在课余时间走出校园,进行社会兼职。兼职使大学生获得了经济上的收入和实践经验的双重提升。但通过对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发现大学生兼职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引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重视。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对象为滁州学院部分大学生。我们一共发放了10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936份,回收率为93.6%,其中23份问卷无效。
(一)兼职人数比例及性别差别的调查
通过对调查问卷数据结果的汇总,兼职人数有480人,其中男生140人,占比29%;女生340人,占比71%。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有52.6%的同学都有过兼职经历,并且大部分都是女生。通常可能大家都认为男生要比女生更加重视实践经验,更加愿意进入社会磨砺自己。但调查结果却恰恰相反。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女生较男生勤劳懂事,更愿意主动为家庭减少经济负担;2.女生购物开销大;3.女生比男生更有想法,希望积累更多的社会经验;4.很多兼职岗位更适合女生。
(二)兼职目的的调查
经数据统计,有48%的大学生是为了积累丰富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素养,实现人生价值。现在的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都要求具有实践经验,仅仅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已经无法适应当今这个竞争激烈并且充满挑战的这个社会大舞台。所以他们在课余时间选择兼职,锻炼自己的能力,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33%的大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被兼职带来的收益所推动。大学生认为自己已经长大,并且具备独立能力,希望通过兼职赚取部分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12%的大学生是因为兴趣好,觉得兼职可以使自己的生活经历更加丰富,视野更加开阔。此外还有7%的大学生是出于其他原因去兼职,比如扩大交际圈、实现旅行梦想等。
(三)兼职类型及薪酬的调查
在回收的936份问卷中,有480人都有过兼职经历。其中204人选择做家教,占比42.5%;96人选择做销售工作,占比20%;84人选择酒店服务员工作,占比17.5%;60人选择发放传单,占比12.5%;还有36人选择其他种类的兼职,占比7.5%。如下图所示: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学生偏好家教兼职。因为家教兼职一方面比较轻松且稳定,薪酬也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家教不会与学业发生冲突,在家教兼职过程中,也是对自己学习的巩固和复习,因此深受大学生喜欢。但是目前家教行业竞争大,家教工作机会并不多,这使得部分学生只好选择销售工作。当前经济繁荣,各大行业都需要销售人员,工作机会比较多,收入也相对可观。也有部分人选择酒店服务员工作,原因也是工作机会比较多。只有少部分学生选择发传单,这种工作流动性性较强,工资还相对较少,因此选择的人不多。当然,也有人选择其他种类的兼职,比如送外卖、做宣传等。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在校大学生在现代社会兼职中属于弱势群体,学习任务繁重,兼职待遇较低。大学生兼职确实给大学生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收获,但大学生兼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对滁州学院的调查结果看来,有55.6%的同学觉得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22.9%的同学觉得学习的时间变少了;还有部分同学觉的兼职让自己和同学之间的亲密度变差,而产生距离感。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兼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挝灰话闫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大学生兼职又是不同于此定义,虽然大学生兼职和非全日制用工非常相似,但是在本质上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的若意见》对于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就业,不能够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办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通过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相关的权益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的。国家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保护的大学生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属于弱势群体,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护,有些用人单位拖欠大学生工资,甚至是不给工资。由于大学生自身力量比较弱,且大多离乡背井,因此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学校不够重视,引导力度不够
目前,高校在采用对兼职不提倡不鼓励的原则下,使得大学生在兼职中缺乏正确的引导。首先对于部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相对不足,报酬不高,使得他们更倾向去校外兼职。其次高校提供给学生的兼职信息比较匮乏,因此多数大学生只能自己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去寻找社会兼职,提高了校外兼职的风险。最后搞笑对兼职引导的缺乏使得大学生兼职价值观出现偏差,认为兼职比学业更重要,为了兼职而忽视学习。有些大学生甚至荒废学业逃课去兼职,最后期末考试挂科甚至影响毕业。
学校作为大学生的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学生正确的参加社会的兼职活动,但是,在目前的众多所高校中鲜有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管理中心去引导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帮助大学生进行合理兼职。正是高校这种“不限制、不鼓励”政策,让众多想兼职的大学生没有正确的渠道去选择有益兼职。
(三)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主维权意识
当代的大学生,虽然博学多才,但是没有立足于社会,缺乏社会经验。他们对兼职的选择比较,只考虑了兼职的收益性和实践性,却忽视了对兼职本身工作性质及自身权益保障性的考察,这往往使他们陷入困境之中。另外,大学生才刚接触到社会,对社会的一些阴暗面认识不足,从而容易上当受骗。具体表现为:
1.法律知识不足。在目前高校中大部分专业没有教授专业的法律知识,使得大部分的学生不熟悉兼职的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合同法》。
2.法律意识欠缺。即使部分学生熟悉相关的知识,由于怕麻烦,浪费时间等,并没有在兼职的过程中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在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证据来保护自己。
3.对信息的辨别能力不足。由于缺乏寻找兼职的正规渠道,经常轻信于广告,中介,对信息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信息误导,陷入非法中介的陷阱,从而使自己上当受骗。
三、解决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调查和分析,我们找出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了正确引导大学生合理兼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从社会、学校、学生个人三个层面给出了建议 :
(一)社会层面
1.国家制定及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受劳动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详细情况参考相干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国家关于大学生兼职具体法律条文的空缺,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填补这部分的法律空白,使大学生兼职权益“有法可依”。法律条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大学生劳动群体的特殊性,平衡好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2.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市场管理机制。对兼职市场要进行有效管理,控制兼职市场混乱局面,改善大学生兼职的市场环境,帮助大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各级工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市场的准入条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严肃处理,让不法机构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共的力量,对大学生兼职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支持,对欺诈大学生的违法中介进行曝光,制造舆论压力。
(二)学校层面
高校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要对大学生兼职这一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兼职能让大学生提升自身价值,增加工作经验,对大学生未来就业有很大帮助。首先学校应建立与完善专门的兼职服务机构或者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指导,这些无论指导是对个人寻找兼职工作还是未来的就业都意义深远。其次学校应当引导大学生合理选择兼职,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等诸多因素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避免盲目跟风,再次对于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学校多多开设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待遇,帮助贫困学生减轻经济负担。最后,学校可以通过校园网站、学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定期兼职信息,为学生提供信息平台。建立兼职交流群,让学生自由地交流兼职心得,学校可以适当提供一些兼职指导。
(三)大学生自身层面
1.大学生需要学习一些《劳动法》、《合同法》中的法律常识,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了解法律,尤其是掌握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在兼职过程中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口头协议。在达成协h前了解工作单位是否合法经营,留意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是否齐全,这样可以降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此外,学会清楚地辨认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警惕对待用人单位。在兼职过程中,不少诈骗分子打着中介机构的幌子,坑骗大学生的钱财,对此,大学生应该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2.树立正确的兼职价值观,合理平衡兼职与学业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到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兼职作为副业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去完成,不能本末倒置。此外,大学生应当注意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在兼职工作中,认清就业形式,留意自己喜爱的工作,观察用人单位的要求,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大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而兼职能帮助大学生更好地锻炼实践才能,积累经验,在毕业时为自己增加资本。国家、高校应该积极提供平台,鼓励大学生在校园期间合理兼职,帮助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 早日接触社会。同时大学生平时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遇到纠纷时,擅长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大学生兼职今后将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金秋.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思考[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31(2).
[2]李晓烨.大学生兼职现状及分析[J].广州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2010(9).
[3]何珊珊.关于我国在校大学生兼职动机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3).
作者简介:华羚伶,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琚 静,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韩铭兴,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一、(略)(一)(略)
(二)就业法律教育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
随着近些年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工作已成为各个高校的重要工作。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成为衡量高校教育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知道,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不能仅仅体现在一次性就业率上,它不仅取决于大学生毕业走出校门时能否找到一份工作,更取决于其求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非法工作,即使工薪再高,也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这样的谋职就业,定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其质量如何就无需费墨评说了。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旨在使大学生懂法、守法,其求职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均合乎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业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在求职择业时不仅法律意识强,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能够依法择业、就业,这为其将来的职业生涯顺利、稳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进而可以终身受益。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是保障高校就业成效的有力措施。
(三)就业法律教育是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手段。要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不仅包括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也包括切实有效的教学实践。在现代法治社会,科学化的高校教学必然符合了法制化社会的要求,也应该培养出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大学生求职就业时所表现出的法律素质如何,自然也就能够反映出高校的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的科学化程度。然而,就现实而言,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仍然不够,对其法律素质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仍显不足。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管理制度和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占的比例很少,非法律专业只有大学一年级《法律基础》一门必修课程,且与《思想道德修养》并行开设,课时有限。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难免导致就业应聘时出现法律盲点,如缺乏合同意识;对权利侵害现象缺乏明辨力;不知如何维权;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如此,我们不能不说,高校教学科学化不足难辞其咎。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
二、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应该追求的目标。毋庸置疑,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就业形势下,培养学生的就业素质和能力成为了各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可忽视。然而,总体上,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还十分薄弱,亟待加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尚显不够,没有对高校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从高校管理层面讲,多数高校的管理层尚没有认识到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学校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之中,更没有把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自然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考评机制和实现体制予以保障。所以在整个高校教育发展中,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从一般教师层面看,专业课程教师多关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传授,而很少关注或不关注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层面看,似乎已经习惯了被学校和老师引导,很多时候处于被动状态,对其就业时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几乎没有认知,处于无意识或弱意识状态,不知道应该怎样获取相关信息、怎样培养自己相应的能力。
(二)尚未建立起一套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是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高校提升学生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自然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就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高校尚未把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相关课程列入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在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现有的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所占的比例极少,课时有限。而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有关的课程则几乎是空白,因此,大学生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缺乏系统的了解,亦难怪很多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就业应聘时的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违法行为发生时很多学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企业出现违法招聘行为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如何维权。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教育应尽早提上高校课程设置的议事日程。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方法欠缺,难以收到实效。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日之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多种方法并用,唯此,才能真正获得实效。目前,不仅高校的课程设置无法满足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需求,而且,已有的很少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活动,也是形式单一、方法缺乏有效性,难以收到实效。笔者曾询问过多家高校的就业指导负责人,他们要么说不曾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要么就是只偶尔开展过相关的讲座,其他活动很少开展。如此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方法的探讨需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着教育的效果如何。
(四)缺乏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工作,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尚没有引起各高校的关注,显然,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尚未建立,现有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很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非法律专业的各科专业课程的教师(法律专业除外)在教学实践中则多传授其专业知识,而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难以或无法承担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和指导工作。法律专业的教师则多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相关课程,而很少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即使有的法律专业教师开设公共校选课,由于课时、人数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受益面也很小。可见,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亟需建立起来。
三、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一)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认识和理解。万事成功皆始于认识和理解。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亦如此。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纳入日常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对高校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另一方面,高校则要提高认识,要把法律的学习视为大学生择业、就业的切身需要之一,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把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轨道,使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指导、答疑解惑。要明确就业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并设计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予以保障。专业课教师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身体力行,在教学实践中不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塑造学生,而且以自己高尚的法律精神感染学生。此亦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同时,大学生自己也要加强对就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和理解,强化自主学习,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
(二)构建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教育,着眼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事的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是高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科学化的探索过程,也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和能力逐渐形成、提升的过程,是一个延续不断的过程,应该贯穿整个大学教育阶段。结合我国目前高校教育的现状,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可考虑根据大学生认知和思维发展的特点按照年级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如对刚刚跨入大学校门的一年级新生,不是引导他们如何找工作、签合同,如何维权,而是进行成才教育、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可在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的基础上,增加《职业生涯成功与法律》、《劳动法》、《合同法》等基础类课程,让学生知晓遵纪守法对于人生成功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懂得自己作为一个合格公民、一个优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需要培养的能力,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现实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了解当前学习活动与实现个人未来职业目标的关系,既使其懂得要为后面各个年级的学习做好准备,又激发了其更浓的学习兴趣。对大二和大三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可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课程。亦可分专业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如信息工程专业可普及《保密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审计法》,师范专业可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1]公共管理类专业可普及《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使学生掌握更为具体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内容,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对大四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更多的则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应用教育和实战训练,为学生求职签约、入职工作做准备,如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等。基础性、专业性课程和专门性法律课程的结合构成了多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主义思政教育【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理论学成值得欣慰,实践历练更促人成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高校培养人才的重要方式,是理论见之于行动的务实环节。经历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多多少少都会有所感悟、有所收获。然而,一些大学生却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枯燥乏味的“关卡”,以忽视的眼光待之,以应付的心态处之。
一些高校社会实践活动重形式、轻内容,大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缺乏深入认识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涉及专业技能训练、思想品质锤炼、问题解决锻炼、义工服务磨炼、创新创业操练等多个方面。但是,一些大学生对社会实践尚缺乏深入认识,仅仅注重表象,认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拉条幅、挥旗帜、拍照片”“盖章有效”的庸俗化和形式化活动。同时,一些高校对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引导,陷入“定调子”“审方案”“听汇报”的固化模式,社会实践活动往往重形式、轻内容。
学校欠缺指导与反馈,致使现实与理想脱节。理想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以科学合理的引领为支撑,使学生学以致用、获得充实体验。事实上,不少高校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视程度却体现在口头和文本上,并未对指导教师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一些高校将“导师”异化为“领队”,甚至出现了“这次你去,下次我来”的轮流应付现象。不只如此,一些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重安全、轻指导”“多监管、少反馈”,导致部分学生对主题盲目、流程陌生、问题困惑、报告茫然,社会实践活动易陷入“过程凭感觉、报告找百度、通过看公章”的形式主义泥淖,与其初衷背道而驰。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仅需要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更需要制度规约和条件保障。当下,一些高校的社会实践活动处于制度不到位、规定不明确、要求不具体、条件不充分的状态之中,学生只能提交一份冠冕堂皇的书面实践报告,一些学生的报告甚至是拼凑或抄袭而成的。高校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要有科学严谨的管理体系、分工负责的组织机构、密切配合的协作关系,要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推进机制、多元督导评价机制、经费和基地开拓机制。使大学生社会实践从临时性、阶段性的“走形式”向持久化、常态化的“长见识”回归。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学生认识社会的“大课堂”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验证德行的基本依据,社会实践能够再现大学生道德教育状况。健康高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锤炼大学生道德品质,而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行为不但有损大学生形象,还会颓化其品德。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要打破传统“灌输式”的教育方式,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广阔空间,并以其特有的渗透性、灵活性、广泛性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素质,在身体力行中得到发展。
就初衷来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有利于其加深对国情民意的认识,能够提升其观察能力、分析能力、交际能力、组织能力。社会实践活动兼具多重功能,可以说,“长见识”“增才干”“作贡献”是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追求和本质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一书中指出,“如果一个人通过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进行学习,并于必要时在改造社会的实践中承担个人责任,就会充分地实现他在各方面的潜力”。服务和奉献是现代社会公民所追求的基本素质,在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国大学生志愿者之所以能恪尽职守、大放异彩,正是因为他们亲身感悟和践行了社会责任,实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列宁曾说过,“没有年轻一代的教育和生产劳动结合,未来社会的理想是不可能想象的。无论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教学和教育,还是没有同时进行教学和教育的生产劳动,都不能达到现代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现状所要求的高度”。就此而言,社会实践活动作为课堂教育的延伸,可以借助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优势,使学生洞察社会、体察生活,顺利完成由学生角色向社会角色的转化。社会实践活动不仅能带给大学生自信、包容、开放的心理成长感受和联动、共享、双赢的社会发展体验,还为大学生开阔视野、磨砺才干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强化指导力量、创设常态机制、激发实践热情,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效能
彰显学生特色,激发实践热情。一是要减轻学生的实践负担,在有效引导的前提下,让学生自由支配实践活动时间。科学调整教学计划和课内外实践安排,为学生创造更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引领学生将理论学习成果应用于实践。二是要借助榜样力量发挥激励作用,激发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热情和干劲。发挥优秀队伍或先进个人的示范作用,激发学生潜力,使学生全身心投入社会实践活动。
优化工作队伍,充实指导力量。要确立一支负责任的组织管理队伍,成立由党委牵头,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宣传处等部门联合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小组,能够做到目标明确、统筹规划。同时,由校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各教学部门设立指导小组,由学院团委牵头,院党总支、辅导员、学生干部齐抓共管,力求人人参与。要培育一支专业的指导教师队伍,构建一支由团委干部、辅导员及实践基地专业技能人员组成的全方位、专业化队伍。通过讲座辅导和经验交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指导教师责任制度和激励制度,让教师主动随同学生深入实践一线,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要广泛吸纳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到学校社会实践活动之中,支持和帮助大学生成长成才。
【关键词】地方商科院校;毕业生;就业
一、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学生就业状况分析
通过对2010应届高校毕业生问卷的数据分析,对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有如下分析结果:
(一)就业求职现状分析
就业仍是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的主要去向,再深造大军日益壮大。在所调查的毕业生中,毕业后直接就业的占87.38%,仍然是毕业后的主要去向;其次,选择再深造的毕业生也占了相当比重,其中在国内读研的有10.12%,出国学习的有1.58%;最后,毕业后选择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为数不多,仅占0.19%,体现了经济危机过后高校毕业生对待创业的谨慎态度。
应届高校毕业生刚实现就业后对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较高。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工作非常满意的占44.08%,满意的占38.47%,一般的占6.84%,不满意的占1.73%,非常不满意的有8.88%,总体满意度较高。一方面说明了企业对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高校毕业生的重视,为其提供较为满意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也说明经济危机后毕业生调整工作预期,更加珍惜和务实地看待工作机会。
专门的招聘渠道是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高校毕业生求职时的主要信息来源。参加校园招聘会是毕业生获取招聘信息的最重要方式(占28%),其次是通过专业的求职网站(22.75%),以下依次是参加社会招聘会(14.66%),通过朋友亲戚推荐(14.18%),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12.54%),通过媒体招聘广告(6.57%),通过劳务派遣公司(0.74%)及其他方式(0.56%)。
(二)就业期望分析
大中城市是大部分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高校毕业生择业首选。其中毕业后期望选择在沿海城市就业的占67.64%,在省会城市就业的占23.47%,而选择在地级城市的占6.57%,县区的占1.36%,农村的仅为0.78%。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仍然是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期望的主要就业单位。在被调查的毕业生中,28.88%的毕业生在国有企业,期望在党政机关就业的毕业生占21.12%,18.07%的毕业生期望在外企工作,17.75%的毕业生期望在事业单位,有7.62%的毕业生期望在民营企业就业,5.96%的毕业生期望在港澳台企业工作,其他类型约占0.60%。
100-1000人左右适中规模的企业更受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青睐。在被调查的毕业生中,25.64%的毕业生期望在100-500人左右的中型企业工作,28.45%的毕业生期望在500-1000人左右的企业工作。特大型企业和100人以内的小企业都不是毕业生的首选,这说明毕业生求职更加理性,并不盲目追逐用人单位的规模,而是更青睐稳健型的中型规模企业。
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的保留工资主要集中分布在2000-5000元左右。劳动经济学理论中,保留工资体现了劳动的供给方劳动者通过对自身就业能力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综合考虑,得出的接受的最低工资的水平,低于保留工资,劳动者选择不就业。毕业生保留工资最主要集中在3001-4000元,其次是2001-3000元,4001-5000元。低于2000元和高于5000元的保留工资占少数。
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就业选择用人单位时既注重长远发展考虑,又重视现实劳动回报。“职业发展空间”(22.03%)和“薪酬激励机制”(18.18%)是毕业生选择就业单位时最关注的方面,其次是“人才培养体系”(17.33%)和“企业文化氛围”(16.10%)。而在毕业生就业时结合自身需求首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决定未来职业生涯发展的“行业前景”被首要关注(33.81%),其次是“薪资水平”(25.22%)。这一方面说明毕业生关注自身职业生涯的长期发展,同时由于生活成本的压力,对薪资水平也有相当的考虑。
(三)就业前准备分析
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前准备方面,开始重视社会实习和社团经历,在实践中锻炼自我就业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调查的社会实习时间上,82.7%的毕业生参加过1个月以上的社会实习,为1个月(24.46%)和3个月(27.30%)的短期实习为主。社团经历上,78.18%的毕业生参加过社团,有过不同程度的社团经历。但是对于就业前的培训,毕业生重视不足,有一半以上的毕业生未参加过任何培训考试,这一方面与我国的职业认证资格不健全有关,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对就业前资质要求不一,对此,在校毕业生信息不对称,从而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学习。
户口等相关歧视是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在被调查的毕业生中,就业时被户口问题所困扰的占24%,性别歧视占13.77%。同时能力不足也越来越成为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掣肘(17.48%)。另外,感觉到难以迅速融入社会(12.54%)和学历不高(8.96%),不是重点大学(7.61%)等都是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难题。
二、造成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问卷的数据对比分析,认为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长期深层次原因主要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相比有很大差距。企业需要能直接投入实务工作的人员,从而尽可能减少培训成本,大学生就业能力与企业需要的缺口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招聘和培养大学生的代价,是构成大学生就业难的最主要原因。此外,高校扩招造成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就业指导缺乏使得大学生没有科学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不充分造成不必要的供需信息不透明以及片面的就业观念的影响也是构成就业难的长期原因。
而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主要来源于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企业大幅度降低用人需求。经济危机引发企业劳动力需求的骤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严重的供过于求,放大了一直以来存在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凸现了宏观经济形势对就业状况的影响。此外,应届大学生数目达到峰值,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饱和,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带来的雇佣成本的增加都影响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
三、关于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和平台建设的建议与思考
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应构建起以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地方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四位一体的开发体系,依托这个体系的有机组合,实现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的开发目标。
(一)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整个提升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开发体系的枢纽,离开了政府,“体系”将“各自分家”,开发体系将失去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地方商科院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地方政府首先应确立就业能力开发的理念,让全社会认同和理解就业能力的开发在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共同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开发平台。
其次,政府在充分发挥地方商科院校在毕业生就业能力开发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健立社会公共职业训练平台,对即将走向社会的高校学生实施职业训练,增加在校大学生对职业的了解,提升就业与发展所需的相关能力,培养在校大学生择业和就业能力。此外,还应推动社会各界以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参与体系的建立。
再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调研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就业中出现的如就业歧视和不公平就业竞争等现象,引导毕业生调整择业心态,严厉查处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最后,应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使地方商科院校在毕业生就业能力开发中有基本的财政保障。积极探索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开发费用的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资助高校实施开发活动。加大对愿意去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扶持力度,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民营中小企业在毕业生的“三险一金”方面给予一定年限、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企业等用人单位
企业等用人单位担负着培养大学生实践执行能力、分工合作能力和智慧胜任能力的开发任务,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去向。为此,企业不应该独立于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开发体系之外,而应该主动地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开发。据此,中小企业应与地方高校积极合作,接纳在校大学生去企业接受就业能力培训,让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为大学生提供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环境。同时,鼓励相关企业参与高校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包括开发大学生个人素质和技能的课程,使高校不断完善课程内容、课程结构,提高高校开发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性。
(三)地方商科院校
地方商科院校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中坚力量,更有义务主动了解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设置专业,培养学生。为此,高校在开发体系中,应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1.引导大学生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和设计职业生涯
在大学生进校伊始,就应引导大学生树立目标意识,认真分析主客观条件,科学地制定人生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使大学生的学习与人生的奋斗日标联系起来。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大学生们初步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帮助明确发展方向,建立和巩固专业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认清人才市场的激烈竞争态势。
2.培养大学生的管理能力和创业能力
高校教师应当用现代教学手段把学科发展最前沿的理论知识和与之相关的社会职业特点传授给大学生,为大学生打好专业、职业基础。鼓励并帮助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践,在接触最新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行业发展动向的同时锻炼职业能力。同时地方商科院校应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加大支持、指导学校社团活动的力度,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从学生一入校,地方商科院校就应开展创业普及教育,为大学生举办各类创业讲座,开展创业大赛,培养创业意识。邀请成功创业的校友来校进行创业演讲,激励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3.提升学生的竞聘能力和个性适应能力
对于当代大学生,大四是一个求学与求职并存的阶段,地方商科院校应加大大学生竞聘能力和个性适应能力的培养力度。就业指导部门在这个特殊阶段中,应为大学生提供简历制作、礼仪谈吐、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模拟训练,让大学生学会如何介绍自己给用人单位,有效地展示四年的学习成果和就业能力。
(四)在校大学生
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在校大学生自身应该主动承担起开发和提升就业能力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培养自己,不断提升就业能力。
1.确立职业规划
每个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生应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职业规划,这个规划是自我培养的依据,也是自己今后的一个发展目标。从进入大学后,大学生应主动了解外部环境,熟悉就业形势,结合自己性格、兴趣、特长、价值观等因素,为自己确立一个职业发展目标,并不断地培养自己。根据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对职业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保证自我培养与社会发展同步。
2.考取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是证明学习质量的一种肯定方式。在学好专业知识、基础技能的同时,当前大学生的等级证书主要指“四证”,即毕业证、学位证、国家计算机二级证、英语四级证。目前,“四证”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招考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凭证”。
3.转变择业观念
地方商科院校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大学生应该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城市就业竞争激烈,公务员、事业单位更是“千军万马同挤独木桥”,而广大基层乡镇和中波企业就业空间很大,是有志青年建功立业的广阔舞台。因此,大学毕业生应转变择业趋向,树立到基层去,到最能发挥自己特长的地方去的择业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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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福建高校毕业生所面临的就业形势
1.就业形势依然严峻。2007年,福建高校毕业生总人数不足16万,到2012年已突破23.6万。[4]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景气,以及金融危机对福建外向经济发展影响的持续发酵,实体经济增速大幅下滑,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岗位紧缩。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福建省劳动力市场仍将供大于求,大学生就业难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
2.结构性矛盾突出。福建省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第二产业的规模在整个产业中所占比例已超过50%。但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却没有与工业化相匹配,福建省工科招生规模偏小,专业结构不尽合理,服务传统行业的偏多,面向新兴工业较少。导致用人单位招不到所需人才。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望较高,现实差距较大,难以适应社会需求,找不到理想工作。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福建大学毕业生最愿意去的地方过分倾向集中在东部沿海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最不愿意去的是其他区县,不少人仍然青睐“铁饭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度。
3.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并不成正比。尽管福建省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高于全国水平,但专业不对口现象普遍,许多毕业生不得不从事与专业不相关的工作。调查显示,大学毕业生三年后专业对口率仅为63%,且随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而降低。同时,福建省本科生毕业半年平均月薪仅为2337元,大学毕业生在福建省就业最多的是300人以下规模的雇主,有44%的本科毕业生被规模在300人以下的雇主雇用。有一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认为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与自己的职业期待不吻合,不符合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导致毕业后半年内就有离职经历的比例偏高。[5]
4.就业难度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改变了许多用人单位的管理理念和用工模式。许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由以前大量招聘、大量淘汰、重视毕业生的学历转变为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很多单位都要求职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而一个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找工作则往往抱着“先就业,后择业”想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在开始工作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无疑会加大无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找工作的难度。因此,福建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不畅,就业难度较大,择业时间较长,岗位不够稳定,跳槽现象突出。
目前,天津市共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26所,在校生14.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69所,在校生约20万人。天津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市企业对高职毕业生的需求总量年均12万人,今年的供需比为1∶2.3。
职业教育是天津教育的优势和特色,也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利器。2005年天津市建成国内首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2010年又与教育部签署协议,共建首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天津职业大学去年荣膺全国高校“就业50强”,校长董刚的体会就是“根据市场需求设专业,根据企业要求定课程,根据岗位标准练技能,根据社会评价验质量”。该校每年有25%左右的学生接受“订单培养”,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学校负责基础技术课程的教学,由企业派出工程师教授专业课程。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则以真实的生产活动为教学情境,以真实的产品为教学载体,“生产实训一体化教学车间”教学模式获得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光明日报》
河北省将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帮助其离土不离乡,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据了解,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的对象为劳动年龄内具有河北户籍,准备转移到当地县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在当地县域内企业初次就业半年以内的农村劳动力。结合各地实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全省范围内选定50个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且县域内二、三产业用人需求量比较大的县(市),作为2012年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县(市)。
根据要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期限为每期不少于15天。培训方式包括理论授课、现场授课、参观实习等。培训完成后,培训学员须达到掌握拟就业或已上岗企业的岗位技能要求,具备上岗独立作业能力。(新华网)
随着我国首个区部共建的国家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落户广西,为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到优质职业教育,广西在前几年试点开展“3+2”和“2+3”等5年制高职教育的基础上,今年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初中后5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广西将安排40所自治区所属高职学校招收5年制高职试点班,招收新生人数不少于1.5万人。广西教育厅负责人表示,发展5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改变过去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与教材体系、教学与考试评价等方面存在的脱节、断层或重复等现象,进一步畅通技能型人才成长“立交桥”,为中职学生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开通了“直通车”,不断完善广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中国教育新闻网)
福建省近日规定,凡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名参加该省非全日制教育,并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据介绍,福建所有中职学校均可招收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校制定的非全日制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或教学点所在地区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即可组织招生。
福建规定,非全日制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起点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最短不少于2年;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起点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60学分,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规定的学分,即可颁发毕业证书。《中国教育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华英才网近日的2012年中国最佳雇主调查报告显示,今年大学生求职更偏好的行业为政府公共事业类,而且期望薪酬较往年大幅提高。
这份报告显示,在2012年大学生求职偏好行业的调查中,政府公共事业取代金融业,成为大学生求职中最愿意选择的行业,而教育及文化业持续走热,列在第二位,其他大学生求职偏好的行业包括金融业、医疗和保健、电气及能源、计算机等。
在期望薪酬方面,报告显示,薪酬期望相对较低的大学生越来越少,比例从2009年的21%下降到今年的3%,而期望高薪的大学生比例从2008年的9%提高到今年的20%。根据统计,今年28%的大学生的期望薪酬为3000元至3999元,19%的大学生的期望薪酬为4000元至4999元,还有6%的大学生期望获得6000元以上的高薪。(新华网)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并成立了项目办公室。据河南省教育厅职教处处长董学胜介绍,教师企业实践实行“师带徒”模式,企业实践基地为每位实践教师配备专门的指导老师(师傅),采取生产现场考察观摩、技能训练、专题讲解、小组研讨、技能培训、上岗操作和演练、参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形式进行,实践项目每期6个月,青年教师须脱产连续进行。参加企业实践的青年教师要按照“双师型”专业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结合企业实践探索改进专业教学方法和途径,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实践报告,完成一项本专业教学改革案例设计。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河南计划选派1500名左右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并以此带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制度化。《中国教育报》
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建设的国家开放大学近日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的建设规划,今后将着力开展四项探索。一是要探索注册入学、弹性学习、宽进严出的教育制度。二要以网络核心课程、网络学生空间、网络教学团队、网络学习测评、网络孔子学院为建设重点,实现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三要实施学习者基于网络自主学习、远程学习支持与面授相结合的新型学习模式,大力开展职业培训、社区教育、老年人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四要以学分银行建设为抓手,实现各种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对于什么是实习、实习期间大学生身份界定等问题没有准确的定位,致使实习期间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分析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习的概念
“实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有学者认为,学生实习就是学生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于2010年3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上述关于实习概念的区别在于,实习的组织者是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师还是其他人员或者机构(包括实习单位);实习活动的参与者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包括大学毕业生。笔者认为,实习原本的含义是实践性学习,是学生理论学习的延伸。学校对学生的教学类型有两大类,一类是文化知识、理论知识的系统教学,即理论教学,主要表现形式为课堂讲授。另一类则更加关注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即实践性教学,主要表现形式为实习。在传统上我国大多数院校在教学安排时,更重视理论教学,学校一般都是将理论教学放在前面,而将实习环节安排在最后,时间不长,有时仅仅具有象征性意义。传统实习模式下学生或者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实习,或者由学校指导教师直接带队去企业实习。学生的角色是学习者,受到学校的直接管理,只是学习的地点不在教室而在企业。企业常常安排实习学生在一些非重要的岗位实习,安排的工作是一些辅工作。学生在企业中不能实际做出贡献,有时还需要企业派员指导学习,占用企业资源,因而这种实习模式往往学校需要向企业支付实习费用。但是,随着近些年来高校的发展,学生实习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实习形式的一些新的实习形式。
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实习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实习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综上,实习的概念应当以广东省的规定为准,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二、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分析
1.大学实习生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关于“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关键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就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及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则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此同时,“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的人身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地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人身关系”;“从现实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是为了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而予以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的财产性”。
(下转第272页)
(上接第187页)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表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仅仅是服从,而且还具有依附性。因此,“劳动者的许多正常需要也应当依靠用人单位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实习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意思,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社会实践和企业培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劳动关系。
2.实习学生是实习单位的教育管理者。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单位无论是经由学校安排还是通过学生自己寻找获得的,实习单位都应当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不应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合同,因为实习合同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学生是作为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存在。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实习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它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习生所在学校、实习单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口头约定同样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实习是学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单位,当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随着实践教学场所的转移而改变。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学生的接收者,也并非对自己所接纳的实习学生无任何管理职责,它应当按照实习合同的要求,同实习生所在学校一样,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合同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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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勇.基于促进就业理念的大学生实习立法问题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