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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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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法

第1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整治;工作方法;创新思路

当前全国各地都正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在农村土地整治的试点过程中,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土地的利用效率都大大提高,但是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而在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获得“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的多赢效应。

一、农村土地整治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参与度不够,对土地整治尚存抵触。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但由于农民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少数农民抱有抵触情绪,工作难做。在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须妥善解决好绝大多数人受惠拥护,少数人切身利益受损反对,解决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得不到农民参与的问题。2.部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不合理。目前一些农村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时,因受技术因素和自身条件的限制,部分项目设计论证不够充分,与实际相脱离,因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而影响了施工进度和预算成本。3.资源和资金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容易形成多头管理,力量分散。而在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工作中,就存在了这样的问题。因此在进行使用时并没有考虑是否是重复建设,是否与其他项目能够有效整合,建设内容产生独立性。而土地整治中,如果不能将资源和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整合在一起,那么将会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4.土地整治成果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一些土地整治项目如示范田建设等,都是为了获得上级财政的拨款,在款项没有到账以前,基层政府和农民都努力的去建设,而一旦款项到账以后,对于示范田的建设都不太在意,而对于这类行为,当前也没有好的措施来纠正。

二、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方法及创新思路

1.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是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也是缓解农民工就业压力、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新农村整治工作对于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基层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应认识到土地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把握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充分发挥优势,将有利条件充分利用,而对于不利因素要积极探究原因所在,化解难题。2.土地整治工作要进行大力宣传。在新时期,新农村的土地整治工作要想得到实施,就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而农民对于土地整治工作是否支持,完全取决于其对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因此在进行土地整治工作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平时加强对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广播、宣传栏等传播途径,向农民介绍土地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只有让农民认识到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义,才能够使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获得农民的支持、认可及大力配合,确保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3.尊重民意,维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真正做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始终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一是要在新建项目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项目安排、规划、实施、管护、利用等方面的意见,并依法签订协议,将政府意志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要积极探索总结“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三是要积极组织农民群众实施土地平整和建设用地复垦,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项目施工,尽可能使农民直接获得工资收入,扩大农民收益渠道,进而可直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4.将土地整治工作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新农村土地整治,要通过构建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村推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而对于农村的闲置用地,一方面要进行复垦,另一方面要将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进而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来反哺农村,发展农业,繁荣农村,致富农民。在推进村庄整治过程中,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改造农民旧房、危房,对农村新居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当前,新农村土地整治的重点任务是,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来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更好开展。5.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得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从规划到实施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制定土地整治规划时,要根据上级政府的土地整治规划的目标,对土地整治的各项具体任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项目对坏境的影响,在保证土地整治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民意,将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在土地整治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应对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新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批,确保土地整治工作做到层层把关,保证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规范化。6.加强部门协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如果不加以协调,在土地整治工作开展中,容易造成多头管理,资源和资金都大大浪费。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统一协调机制作为总协调方,而总协调方应以土地整治规划中的目标为行动目标,整合各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耕地建设、水利建设、农村居住建设、公路建设等土地整治中的主要工作进行深度整合,由总协调方统一安排,并进行明确的分工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真正实现新时期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任务到岗、责任到位。

三、结语

农村土地整治为农村经济建设及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形势下,新农村土地整治对具体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创新思路,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农民利益与环境,实施可持续的土地整治方法,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胡进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多管齐下[J].国土资源导刊,2010(10).

第2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 土地流转;现代农业;土地制度

一、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问题和对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影响

(一) 土地流转过程中产权向市场转移但主体不明确

如今,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向市场化转移的特征。这不仅让土地流转实现“合理”与 “高效”的协调,同时也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和其他各方的定价,各类分散的土地经营农户将个人土地转让给以企业化发展的地方各大农业龙头和商家。目前,很多地方的农业龙头企业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直接参与土地所在农村地区的开发和推进,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土地流转市场化,不仅解决了农业生产过于分散的经营和管理,而且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农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当前形势下,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这样的模糊现象出现,并不符合新常态下的现代农业发展。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是集体的,但农民却可以自由转让土地的所有。从政策上来讲,农村的政府及居民组织可以被认定为农村土地的主体,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边界是模糊的,导致市场化中农民个人和企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争议,甚至会由此产生暴力事件。

(二)土地经营的价格向合理化发展但流转形式比较分散

在以前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他们在土地流转中得不到合理的价格。随着地方土地政策的改善和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价格变得更加合理化。而且,新常态下的土地流转价格还会随着市场经济的调控变化,这样的变化也保证了将来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而合理的土地流转,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有利于转移当地剩余劳动力,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实现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是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但是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都只是小规模的,如今,农村的大量劳动人口向城市转移,这部分劳动力的土地就会自发性地流转到其他人手中,但是,土地流入的户主大部分都是其身边土地规模相似的农民,而这种农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性流转模式,无法适应需求量大的地方农业龙头的需求。

(三)土地流转工作日益规范却仍具有无序性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下,政府针对农村土地的流转出台了更多规范化的政策。从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农业发展项目的调整到后续的宣传工作,很多地区的地方政府都有了比以前更规范的制度与步骤,包括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后续的程序都有了严格的规定。相对于早期口头化、自发性的土地流转,现在很多农户间的土地流入和流出都会签订更详细的书面合同。这样一来使土地流转更具有法律效益,从而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保证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规范性。

二、新常态下土地流转的改善和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办法

(一)明确土地体地位,确立土地产权关系,保障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农村在土地的产权方面体现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农户之间可以自由流转的土地经营权;第二种是农户按户分配的土地承包权;第三种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而现阶段土地流转的方式是农户将分配到土地承包权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使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割出来,这种状况下,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土地承包期内的承包权就会变成了农户的财产而不是债权。因此,只有改革了现有的产权关系,才可以使农户的土地承包得到永久性的所有权,从而确保土地流转间的利益主体还是农民。

(二)保障农户的合法权利,政府干预土地流转形势,确保现代化农业规范开展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可是不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容易对政府政策、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方面造成损害,但如果政府干预土地治权的结构和流转形势,就可以为土地产权关系在制度方面提供保护和实施的保障。因此,政府要明确土地的流转、功能和产权属性之间的关系,将它们作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基础,建立由政府干预的合理土地流转结构,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秩序,通过合理的中介及组织保障现代化农业的健康发展

现阶段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中介组织,仍然不是很完善,我们必须要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要,能够和国家市场经济调控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让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市场经济制度得到有效的发展。要高度关注土地流转中的的中介和当地的土地服务组织,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垄断,通过政策建立一个包含土地流转与中介服务组织的机制,提高中介和土地服务组织的效率,让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地组织化、市场化及有序化,从而为土地的经营提供高效率的土地流转机制,保障现代化农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农户具有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保证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利益,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通过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流转政策,是目前优化,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快土地流转进程,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现代化发展工程。只有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等措施,同时发展,才能保证土地流转规范健康的发展,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程传兴,张良悦,赵翠萍.土地资产置换与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J].中州学刊,2015(09)

第3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信托;土地流转;法律分析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载体,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利用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作为一种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它毕竟是有限的,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稳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的保护政策。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关注如何利用好手中的土地,促进土地合理的流转,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增收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就牵涉到了土地流转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措施。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十分突出,它通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他人达成一致,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之后,许多农民因为经济原因都放弃了自己的农田而转向大城市打工挣钱,最终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形成了我们现在独特的一个群体——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既帮助了大城市的基建基础建设,也为农民收入提高作出了贡献,可以说是双赢。但在农村,因为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使得大量土地闲置,浪费了土地资源。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改为城镇,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因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了最需要土地流转的区域。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将优质的土地转移到种粮大户等农业能手上,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利用平等的市场通过各种流转方式最终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目标,切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各地在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促进农村土地逐步向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合理流转。土地流转的主要途径是农户之间相互协商,自发流转,即部分农民通过相互协商,将少种或不种的粮田无偿或以少量补偿给其他农民种植,实行土地的自发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总体流转程度偏低,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转包为主,但不同省份流转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还有我国土地流转也主要是以转包为主要方式,入股、信托等新形式比较少,且转包主要是在同村农户之间,说明广大农民的思想还不够解放。

但是近几年的土地流转工作还是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绩,比如土地流转的典型绍兴县,在2002年土地流转率就超过50%,比2001年增长65%。设施农业也快速发展,新发展连标大棚37963平方米,并落实了优高农业示范方135方。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琉转后,农户得到了实惠。在不投入、不担风险的情况下,亩均可得返租金225元,同时,促使了农户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提高了个人收入。

湖南省的沅江市开展土地流转后,农民可以获得三笔收入:一是获得土地租金每年500-700元/亩;二是获得国家补贴每年100元/亩;三是出让地农民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收入人平每年15000元左右,年龄较大的劳动力给当地企业打工收入人平均每年10000元左右。流转后的土地年亩均效益由原来传统耕种的2000元左右增长到15000元。在农民得到实惠的同时,更释放了当地的劳动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单位劳动的生产效率。

二、建立土地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4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维护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102-01

1、城镇化和农村金融现状

在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高城镇化质量”首次作为重要政策方向被明确提出,这标志着在我国人口红利即将到达“拐点”之时,城镇化将成为经济新增长点,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的人口开始集中,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村落逐步被城镇所替代,相应的问题必然随之出现,那就是城镇化所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金融体系承担着为农村生产融通资金、盘活农村生产经营的输血功能,是制约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城镇化率要从47.5%提高到51.5%。金融发展亟需跟上农村城镇化加快的步伐。

2、城镇化改革和金融改革相伴随的问题

新型城镇化即将拉开帷幕,金融改革要想取得大的进展必然首先要解决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所以城镇化改革的第一场攻坚战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然而城镇化改革出现却出现很多问题。

(1)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城镇化改革实际操作中耕地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以及各种地方性原因会出现滥圈耕地进行基本建设,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发展,给全国的耕地埋下很大的隐患;同时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被征地农民受损害,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利益复杂,地权不明确。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中提及的“5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经营权的确定,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依据。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3)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规范制度。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差异,即土地抵押权限的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在允许城市土地和房产进行抵押流转的同时, 大都限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流转;同时相关机制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进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使农民仍然视土地为最后的生存保障,对金融机构行使抵押权时,农民将会产生失去土地和未来社会保障的担忧,从而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取贷款有所顾忌,影响该项业务的开展。

以上问题的出现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经常受损没有保障,使得相应的改革步伐缓慢,对于土地金融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3、相关解决措施探讨

(1)确认并保障农民的地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的关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内生因素严重缺失,致使主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与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户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对接, 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严重失衡, 金融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亟待转型。首先,农村金融一定要和土地挂钩,为实体经济服务,否则难以实现其价值,譬如土地债券形式,发挥土地资本化的效能。其次,国家一定要扶持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尤其是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三,完善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问题,创新土地抵押权制度,是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聚宝盆。

(3)借鉴国内外试验和结合国内特色的试点,总结经验予以逐布推广。像深圳市的从最初的土地国有化,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到今天在尊重原有农民集体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开发中承认原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并在补办手续后将之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消灭现有“国家-集体”或者说“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土地管理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市场流转和资源配置。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借腾笼而换鸟,此其一也。实在不得不涉及权利又无法土地确权的,就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此之二也。这两种做法,都回避了目前土地管理中僵化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巨石的狭缝中寻找蜿蜒的突破。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2]刘祚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创新[N].金融时报,2011-02-28.

[3]宋爱军.发展民间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J].发展,2008,(7):119-120.

[4]刘芬华.农村城镇化、异质性金融需求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J].小城镇建设,2010,(7):31-35.

第5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住宅修建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任何土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格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土地审批。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属于当地居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建设住房用地相对来说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问题,土地资源浪费、占用耕地等现象突出。

(二)农村住宅面积超出规定

由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了很多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的现象。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规定的标准,不能随意进行“霸占”,但是农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进行违规建设。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因此诱发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宅基地监管不力

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住宅部门很少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是他们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门,而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却远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农村的住宅面积也占我国土地资源的很大比例。国土资源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管理经费又不能落实,加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了农村抢占土地现象的监管不力。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不严格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也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是根据调查得出的情况,一般村民向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现在拥有几处住宅,都会非常容易的通过审批。国土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乡镇政府的领导签字,都会对其给予宅基地手续的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农村规划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许多村干部缺乏规划理念,村里不会搞长期规划,即使墙上挂着一些规划方案也只是为了应付上层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根本不会按照规划去实施。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废的现象越来越多。二是有些村庄虽然进行了规划但是科学性不高,有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购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拥有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补换给集体,并且村领导也不主动的收回他们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们“霸占”,加之这些村民又不会重新修葺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废旧、杂乱无章。

(二)农村干部不重视

农村的村干部是农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以个人的感情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按照国家的土地管理要求进行宅基地的审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则不坚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较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部分村庄对宅基地管理没有制定具体的条例,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审批规定,许多都是口头协议,遇到不配合新农村建设的“钉子户”,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是搁置不管,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仍然很淡薄,对一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认为“只要我在这个地方建房,这块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体意识。也有很多村民存有传统的观念,认为老的住宅不能进行拆迁,怕影响风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也经常造成邻里之间的住房矛盾,影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节日,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居民详细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对农村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地控制农村土地的使用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政府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农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况进行详细规划,有效避免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执法体系,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绝农村的违规建设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一旦发现农村存在违规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使违规用地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别加强对基层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乱建现象,如果发现较为严重土地违规使用的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宅基地的申请成员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批准人的地位,确保只有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审批。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应的审批层级进行逐层审批,对符合批准要求的宅基地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结语

第6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农民,城乡均衡发展,社会保障

一、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其严重滞后既影响到农村和全社会的稳定,又制约着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经济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仅有的保障是土地这种非制度性安排,在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的形势下,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部分农村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目前这几种保障制度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土地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日渐减弱,土地保障出现“虚化”。一是农业收人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二是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三是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就地消化。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人口增长的因素,也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因素。一是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在土地利用上侧重于公平而忽视效益,导致土地效率低下,生产功能不高,农民通过劳动而取得生产性土地收益有限;二是对土地的实际价值反映不利,农民基本上不能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而取得土地的财产性收益。这种“社会保障型”的农村土地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负面作用,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低,根本起不到养老作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进行探索试点的。具体做法是: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每月缴费标准分2元到20元十个档次,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国家仅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参保率低,到2004年底,仅占农村人口的8.1%;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集体经济水平较低,没有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补助,养老保险金几乎完全由个人缴纳,缺乏政府财政扶持,不具有社会互济性;三是保障水平太低,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对于每月缴纳2元的参保农民,按照8.8%的利率,10年后他们每月仅能领到养老金4.7元,即使选择每月缴费20元,到退休年龄时也仅能得到每月40元的养老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无法保障医疗风险。2002年,在借鉴上世纪5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合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起,国家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分别增至20元,地方增补两年内到位),共同形成合作医疗基金,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不足。即使中央和地方增补全部到位,缴费最多才50元。而城市居民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共计1116元,其中个人仅缴279元。如此多的缴费承载的城市医保仍使城市居民深感看病难、看病贵,导致2005年披露医改不成功。而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还不到城市的5%,在城乡居民疾病风险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显然新型合作医疗无法抵御农民疾病风险。二是报销比例偏低,一般在25%-50%之间。三是报销标准的起付线太高,封项线又太低,在1000-30000元,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四是以户为单位参保与农村人口流动、迁移存在矛盾。五是定点医院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很低。“小病报不了,大病又治不了”的现实情况严重束缚着新型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要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完善土地保障功能,再造土地保障能力。尽管“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已经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但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上仍然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1.应下决心改“承包制”为“永包制”,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耕地保护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潜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发育土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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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改革征地制度。现在的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仍以政府的名义征地,这在世界各国几乎是没有的。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允许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一是提高缴费标准。在现行缴费基础上,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思路,向城市挖潜。比如仅城市现有职工的一日捐就足以为全国范围内的参合农民每年每人增补10元。二是在缴费增加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调整报销比例,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参考现行城市学生医疗保险每生每年50元,最高保额为6万元,还能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额的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额提高应有挖潜的可能。三是参保人员实名制,规避过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家共用一个户头的情况,保护流动人口多的家庭利益。四是选择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都较好的定点医院,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定点医院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加强农民的医疗保障,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巩固农民生产增收成果。

(三)建立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民真正享受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全民低保的经济条件。据2006年5月28日《北京晨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实现全民低保,是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到的”。“我们的社会保障系统一定要尽快建立起来,而全民低保作为其中的第一支柱,应该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2006年9月在京举行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吴敬琏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人的赞同。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实现全民低保只需要为部分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的农村地区及城市中部分被漏掉的居民提供低保,上述两类低保人口的数量不会超过3000万。低保水平按人均每月50元计(因为这些人中的多数是农村人口,有一定的土地保障,其低保标准低于城市),需要“新增投入资金”不会超过180亿元,这一数字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31628亿元的0.6%还不到。况且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有10%以上的增长率,拿出其中很小一部分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改革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太低,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身,不仅农民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也使这一制度缺乏社会互济性。在目前参保的人数少、制度还未最后定型的情况下,应及时改革,以避免过多的转制成本。新的农民养老保险可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具体做法可以参考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在资金来源上,应采取个人和国家共同缴费形式,增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应确定一个适度的缴费标准,既要让缴费各方承受得起,也要不影响养老保险水平。国家缴费的资金目前可以使用国家支付给农民的种田补贴金,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缴费可从财政资金拨付。应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投资事宜及待遇支付。在投资方向上,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确保一个适宜的基金收益率,然后将养老基金投资到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业上,这样可减少国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减轻国家负担,把有限资源用于更需要的地方。随着制度的成熟,基金会大量积累,当积累到一定程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可放宽用途。

(五)加强农村教育保障。近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教育费用持续攀升,教育花费已成为中国农村致贫的首要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调查显示,在中国农村家庭中,子女教育所用的开支占了家庭收入的32.6%。一个家庭以1/3的收入来支付教育开支,而国家的教育投入还不足GDP的1/20(在全世界位居下游),这意味着国家将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教育机会平等化的职责推卸给了社会,摊派给了每个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国农民要想通过教育实现向上层社会的流动,却又越发地会使家庭陷入贫困境地。在当前一时无法改变教育产业化的前提下,就需要国家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来尽量减少这一政策的负效应。中央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政策只是在局部调整了教育政策,减轻了部分农民教育支出的负担。国家还应该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初等教育和技术教育的投入,如办农民夜校等,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使之掌握一技或多技之长,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持。

第7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整治;娄星区

作者简介:贺卫峰(1977-),男,湖南娄底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硕士,研究方向: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法学;

易忠君(1976-),男,湖南邵阳人,百色学院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土地利用、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3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72-03

一、概念界定

土地整治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农田、水利、道路、林地、村落等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该工作涉及的范围广,系统性强。因此,在许多地方的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镇化发展,同时,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污染,不利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土地整治是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解决土地细碎问题,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技术,也是改革土地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众多学者认为土地整治不仅仅是改变土地的利用方式,促进经济发展。鲍海君,徐保根等[1]认为“生态导向”的土地整治更利于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孟艳丽等人[2]以诸城市为例来阐明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思路,认为“确定目标,分析现状,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实践工作者刘娜[3]则认为,土地整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同时,各种保障措施应及时、到位。这些研究表明,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不能仅限于土地工作者,政府和公众也应参与其中,同时,土地整治也不能单纯地从土地空间布局的角度思考,而应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的协调,土地保护,以及城市发展等多方面出发,探讨土地整治。

二、实例概况

(一)娄星区概况

娄星区是娄底市唯一辖区,位于湖南省中部,地处东经111。56'-112。03',北纬27。41'-27。47'之间,总人口41.22万人。东接湘乡市、南抵双峰县、西靠涟源市、北毗宁乡县。属于亚热带气候地区,区域内以丘陵地形为主,其中耕地总面积11150公顷,人均耕地0.027公顷。

近年来娄星区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通过市、区、乡三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业已取得较大成果。同时,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出现,文章通过对各问题的分析,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二)娄星区土地利用情况

娄星区是娄底市中枢,为全市的政治、经济、交通及文化中心,土地总面积为42902.9公顷,各地类面积分布如表1。

近年随着娄底市委、市政府提出“加速发展,后发赶超”的发展战略。在娄星区范围内掀起了经济建设热潮。2004年以来辖区内先后组建娄星经济园区(在此基础上扩大为市级万宝新区)、北部经济园区(现更名为娄星产业园),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全面铺开,特别是娄新高速公路、二广铁路、沪昆高速铁路、娄长高速公路、益娄衡高速公路、湘黔铁路改造工程、S209线公路改扩工程等项目在娄星区境内先后实施,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也遍地开花,导致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0年五年间全区耕地累计减少了5305.2亩。具体情况如表2。

表2 娄星区2006-2010年耕地面积变化表 单位:亩

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随着娄星区“十二五”规划的实施,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还将占用大量土地,尤其是耕地,而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提高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对具有新增耕地潜力的土地进行整理,由以土地开发为主向土地整治为主转变,狠抓耕地质量的提高,力争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娄星区可开发耕地后备资源非常有限,中低产田比重大,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可以挖掘耕地内部新增潜力,提高耕地生产力水平。因此,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保障娄星区粮食生产总量和稳定供给,促进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三)娄星区土地整治情况

娄星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从2003年开始实施,在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的组织领导下,并依靠娄星分局、基层国土资源所和项目所在村委会的共同努力,成功申报和实施了13个项目,而且已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具体情况如表3。

以上项目的完成既极大地改善了娄星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美化了农村环境,又保护了珍贵的土地资源,新增了相当数量的耕地面积,实现了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缓解了非农建设用地压力。

(四)娄星区土地整治主要内容

娄星区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两项:农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

1.农地整理。

农地整理是通过将农村土地中的零星闲散地、道路、田坎、沟渠等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通过完善水利设施,消除耕作中的不利因素,从而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通过改善田间交通条件,加大田块作业面积和作业边长,提高土地平整程度,以提高机械耕作效率;通过改造灌排渠道,保证水系畅通,减少输水损失,以提高输水功能,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坡改梯、防护林工程,降低水土侵蚀,改善和优化生产环境。

农地整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平整土地、零星地块归并等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能力,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几年来娄星区农田基本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田块零散、水利设施较差、田坎占地多、沟渠比重大,因此农地整理潜力较大。

娄星区主要属于湘中丘陵地形,同时,双江、小碧两乡山地较多。山区农田耕作方式相对落后,耕地大多顺坡而垦,田块一般都分割得支离破碎,田间边角、田坎等所占比重大,田坎系数为0.23,其整理潜力较大。

从沟渠、道路、坑塘水面等农地整理潜力来看,杉山、百亩、万宝、茶园等乡镇处于丘陵地带,地势较平、沟渠发达,整理潜力较大。而在双江乡等山区,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土地开发利用程度低,整理潜力较小。

2.居民点整理。

农村居民点整理指通过统一规划,在集中地点进行农村居民点建设。农村居民点整理是缓解用地矛盾、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新农村、促进土地有序、合理与科学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缓解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整理将在娄星区加快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娄星区许多村民逐渐改变了传统的住房习惯,纷纷从大屋场中迁出来,大多数农户把房子建在公路边或独户大宅建房,形成一户一幢房,一幢房一条路,一片菜园一圈树的格局,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全区农村人均住宅用地达174.5平方米,高于国家规定的150平方米/人的最高标准,超标准占地现象普遍。因此,娄星区不论丘陵,还是山区地带,居民点整理潜力尚大,主要通过村庄合并、集中安置,尚大有潜力可挖。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权益应予保障

土地整治不可避免地要打破原有田块的边界,重新进行规划,故土地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土地整治的权属调整必然涉及农民的切身权益,包括田块重划、迁坟腾地等,如何才能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农村居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淡薄,配套设施不完善

当前娄星区村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不到位,村民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村民建房随意占用耕地不愿意利用空闲地、山坡地,也不愿意利用老宅基地翻新、挖掘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一些村民批新房,旧房却不按规定拆除,客观上产生“一户多宅”现象。

同时,在娄星区各农村居民点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如给水、排水、通讯、村道、商店等配套设施相当落后,难以满足村民日常需要。

(三)土地整治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社会投入不足

娄星区已经实施的所有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都属于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土资金项目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资金由上级有关部门专项经费拨付。面对农村土地整治的广阔前景,农村土地整治资金“僧多粥少”,单靠政府专项资金将难以因应其发展的现实与远景需求,今后必须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四、对策

(一)明晰产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整治中权属调整的顺利进行,对促进娄星区土地整治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实现产权明晰,避免产权共有,使土地整治区内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强化规划管理,制订完善的配套政策,为村庄建设提供保障

在实施村镇规划中,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在规划布局上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把好设计关。对娄星区丘陵、山区地带的村庄要强调适度集中的多户联建模式,控制单家独户建房,有条件的村可采取建联排小区的方式,也可采用前正房后杂房的模式。

2008年娄星区小碧乡双联村实施了多户联建,该村将十余户统一安置在山地上集中建房,不占用耕地,并修建了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这样既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省基础设施配套成本,优化建筑布局,又改善了村容村貌。

同时,农村土地整治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娄星区应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使之有章可循,步入规范化管理正轨。

(三)开拓项目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切实可行的融资体系和资本管理制度,通过社会资本投资于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置换工程,增加耕地面积,并将农村减少的建设用地通过挂钩置换到城市周边。在出让城郊土地时对参与土地整治的社会投资企业适度的进行政策倾斜,以解决目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资金少的难题和城市周边建设用地稀缺的问题。同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开展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合作,获取更多的资金。

参考文献:

[1] 鲍海君、徐保根.生态导向的土地整治区空间优化与规划设计模式[J].经济地理,2009,(11).

[2] 孟艳丽等.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思路探讨――以诸城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为例[J].山东国土资源,2012,(03):49.

[3] 刘娜.对农村土地整治的几点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01):8.

第8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纠正和着力解决农村土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切实落实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做到土地承包到户,合同签订到户,证书发放到户。对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个别村民组,要力争在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

(二)查遗补漏。全面清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书签订以及损毁、丢失情况,对需要补签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的,要在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到户率达98%以上。

(三)规范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土地流转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反租倒包的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落实被征地农户补偿政策。清查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缴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纠正在承包期内违背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小调整”和强行收回出嫁、丧偶妇女承包地的行为。

(六)查处依权发包或仗势强包行为。查处和纠正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民主、不公开或个别农户依势强行承包行为。

(七)依法查处不归还代耕他人承包地行为。

(八)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因区划调整造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问题。

(九)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制。落实收件回执制度,强化土地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小的土地纠纷不出村,一般土地纠纷不出乡,大的土地纠纷不出区。

三、工作步骤

全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8月25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各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全面进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全面自查。各乡、村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责任制。按照统一要求,要逐村逐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签订保存情况以及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情况调查登记。对农户需要补签、补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书份数,由乡负责以村为单位汇总,于9月12日前报区农业局统一印制。对带有重大倾向性可能造成群访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阶段:采取措施,逐条整改。各乡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村逐条进行梳理,限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户因丢失、毁损和未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流转合同书,按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范本,由乡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村重新签发到户。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完善。各乡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档案,抓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确定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同时,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5日前报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局和各乡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与组织协调,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纠正征用农村土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农村土地承包中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用农村土地行为;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事务;区局负责落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农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各乡也要相应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乡长任副组长的组织机构,并于9月5日前报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9篇:新农村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2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农村村庄宅基地布局混乱。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住房建设规划引导,绝大多数村庄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村民建房选址、座向可根据所谓的“风水”及自己的喜好,在自认的祖宗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乱圈乱占、乱搭乱建,房屋座落不致,高矮不一,杂乱无序,影响村容村貌。

(2)村庄外延扩张,中心空置。一方面是近年来,很多农民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或交通便利的公路两侧占用耕地建房,使得村庄外扩;另一方面,农民在建新房的同时,并没有拆除老房子。此外,由于一些五保户、困难户等遗弃在村中的破房因无人居住,使得村庄成为破旧的“空心村”。

(3)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落实,存在超标建房现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政策规定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但实际情况是超出规定面积拥有宅基地的农户大有人在,“一户多宅”、“一户多基”现象普遍存在,大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

(4)私买私卖现象严重。农村居民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认识偏差,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私有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买卖,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难度。

(5)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案件查处、执行难。近年来,强占土地、强建房子、破坏耕地、私自买卖土地等违法案件在我省一些市县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土地执法部门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用地等各种行为进行了查处,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总体上,受人员、装备、技术、执法手段和执法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对土地违法现象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对特殊违法主体,缺乏过硬手段,查处难度大,执法效果差。

2对策与建议

(1)加强领导,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宅基地整治管理领导小组,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登记条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要针对农民群众文化特点,利用主流媒体、农村宣传栏、法制宣讲团等各种方式方法深入农村进行宣传,提高村民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用地意识,转变农民落后的思想观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村干部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村干部依法保护、利用资源的意识,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创新机制,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大队,加大执法力度。在各市县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大队,定员定岗定编。各镇、村也相应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小组,做到县、镇、村三级土地执法网络。同时要在资金和编制上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的建设。

(4)加强镇、村两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审批程序,引导和保护农民建房。各市县的镇一级政府可与各村委会签订宅基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规范宅基地管理规程。各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乡规民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日常监控,规范农民用地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现象。在村庄规划基础上,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规定村民在需要使用宅基地时,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报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该块宅基地。宅基地批准后,用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建房,如超过规定时间不建房,该块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安排。

(5)科学规划,严格各项规划实施。各级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安排专项资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建设,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要综合镇、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充分考虑后续的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突出乡村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划。有关部门可提出一个规划样板,在每个县挑选个别镇的两三个村委会中推出规划样点,然后逐年铺开。

(6)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开展调查清理、整治工作。要在全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住宅用地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等现状,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用以村庄绿化休闲、建设村内文化室等其他用途。

3结语

总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之一。因此,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要求,更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