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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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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

第1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随着社区责任投资日渐成为责任投资的一股主流力量,企业对社区发展的关注度也逐渐提升。来自社区的、对废弃物处理问题的质疑甚至声讨,使企业压力倍增。废弃物的处理逐渐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要议题。

企业仍需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

目前,欧洲的废弃物处理主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废弃物收集、回收、焚烧和处置服务。废弃物收集服务包括混合废弃物、单组分或特定废弃物的收集。废弃物回收服务包括直接分类、再利用、转售,以及更先进的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废弃物焚烧服务包括有能量回收和没有能量回收的所有类型废弃物焚化服务,特别是涵盖了工业废弃物在水泥窑中的焚烧过程。废弃物处置服务主要是针对最后堆填区的废弃物,即已预处理的废弃物和直接运送到堆填区的废弃物。

欧洲社会责任投资论坛(Eurosif)与法国《世界报》共同发起一项调查,希望了解在6个行业中领先的24家大公司如何解决废弃物问题,因为这24家公司每年制造的废弃物总量数额巨大。其中包括雀巢、联合利华、达能、麦德龙、特速购、强生、飞利浦、诺基亚、大众、雷诺等在内的6个行业的领先企业。

通过此次调查发现,上述企业在废弃物治理上都有所重视,并且在废弃物记录和治理上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在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上还有待加强。

目前,欧洲已经严格规定废弃物再生利用指标。到2020年,欧盟50%的城市生活垃圾和70%的建筑垃圾必须被回收利用,废弃物填埋比例必须进一步降低。到2025年,填埋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板、玻璃、木料、塑料、纺织物和金属等)将是非法的。

欧洲废弃物立法领先但存在争议

在废弃物处理立法方面,欧洲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关于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规早在1975年就已出台,随后还初步确立了分层次处理废弃物的体系,有关废弃物处理的规定也分门别类地予以细化:《危险排放物》(1991),《包装》(1994),《焚化》(2000),《废弃车辆》(2000),《电子废件》(2003)。

然而,以细化后的法规代替1975年设立的法规的想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甚至引来生态学家和一些欧盟国家的不满。因为这样的细化并不能覆盖所有废弃物的范围。这样,一些企业便会“有空可钻”,将法规中的“废弃物”的定义狭隘化。

当然,即使身处一个领域的企业,在废弃物的处理办法上也会大相径庭。安永会计咨询公司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负责人Eric Duvaud则认为,现阶段企业在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上仍然面临一些认识上的困境,比如同样的生产废弃物在不用时期被给予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一类生产废弃物是否还应归纳到“废弃物”的行列就值得商榷。这样的矛盾导致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写得不尽人意的企业反而能开展一些不错的废弃物整治措施,它们以最简单的归类方法却能实事求是地认定自己所制造的废弃物数量。

对一个企业而言,从生产源头就控制废弃物的排放是最经济、最有益的履责手段。Prorecyclage是一个独立于“经济预测与信息办公室(BIPE)”的多行业协会,2004年报告,希望建立类似于地理区域化的组织,引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进行“量化”生产,从而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样的计划又一次成为“空梦”。为了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依然运用无法“量化”的流水作业,例如雷诺车的生产线在规划时至少可以投入使用10年,在这10年间,“量化”生产不可能得以实现。

大型企业责任重大 中小企业不容忽视

对于承担废弃物减排的责任,法国环境与能源署(Agence de l’environnement et de la maitrise de l’énergie)废弃物管理部门负责人Marc Cheverry认为,大型企业应当在废弃物减排及循环经济发展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是经济发展的旗帜,能够为废弃物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定下基调。

对于这些大企业而言,已经有足够多的理由促使它们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但这些措施的采取一开始并非企业自愿,促使他们迈开这一步的最初动力还是欧洲关于废弃物处理相关法规的约束。

最初,这些大企业将数量巨大的废弃物直接倾倒或焚烧,后来关于仓储和倾倒废弃物的法规使这些大企业改变了以往的一贯做法。在欧洲,倾倒废弃物的花费由5年前的10――20欧元每吨上涨到目前的60欧元每吨。而危险废弃物的倾倒花费则由100欧元每吨上涨到1000欧元每吨。

正是由于这样,大企业们开始对废弃物进行仔细地分类,对危险废弃物的认定尤其小心。对于废弃物焚烧,他们同样报以谨慎而小心的态度,更乐于花高价采用过滤焚化炉装置而非普通锅炉。这些行为的改变不仅仅受限于政府的法规,现在则更多的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从而自觉自愿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并进行广泛的循环利用。

除了来自外部的压力。近年来企业对废弃物问题逐渐重视还有一个内在原因,那就是国际原材料价格的暴涨。降低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成为企业自身追求利润的一种途径。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上可利用二级原材料的价格暴涨也使企业看到在废弃物回收利用上的有利可图。

而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废弃物减排问题也不能忽视。据Marc Cheverry介绍,在法国,环境与能源署会优先对中小企业进行减排宣传教育,还会帮助它们分析废弃物排放相关数据,并对废弃物减排提供意见与方案。针对一些重点企业,法国环境与能源署开展了一项“减少10%废弃物”的活动,有50%的参与企业达到了这一目标,并且通过回收利用使这些企业增加了20%的营业利润。

循环利用市场广阔 欧洲企业面临挑战

上世界90年代,欧洲的废弃物处理法规采取了更加广泛的责任原则,即企业所需承担的废弃物不仅仅产生于生产过程,企业还需承担产品使用周期结束后,由产品变成的废弃物的处理。例如电池生产厂商需要定期将使用后的废弃电池收集起来集中处理。这样,一个产品的生产成本中自然就包含了废弃物处理成本。

根据这样的流程,企业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制。包括生态设计、减少物资流程、节能减排以及物资回收与循环利用。通常情况下,在物资的回收上,企业更加倾向于寻求外包合作。

Marc Cheverry介绍说,法国环境与能源署接下来还将修订与完善相关废弃物处理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力度,加大辐射范围,但不会对重要政策进行调整。这样的作法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企业需要加大废弃物处理上的科技投入,但是长远来看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

根据法国一家研究机构的《世界废弃物研究报告》显示,挪威、瑞士和欧盟15个老成员国的城市废弃物处理市场价值已经高达300亿欧元,无害工业废弃物处理市场价值达365亿欧元。

第2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关键词:垃圾清理;管理策略;永续发展

垃圾管理目标在于建立经济、有效的废弃物管理体制,而致力于资源循环利用,达到垃圾管理减量化、安定化、无害化、资源化之目标。目前垃圾管理以政府由上而下一条龙的主导模式为主,专业官僚的角色十分重要,其次是民意政治及社会舆论的影响,最后,经济因素则扮演着长期左右环境政策的力量;通盘考虑政治、社会及经济三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整体社会力的热烈参与,才是政府推展环境政策演进的动力。本文从政府效能、永续发展、技术能力及民众期望等方面进行考虑,对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着重清运与管理政策的明确性及兼顾环境负荷以达永续发展目标的废弃物清理方式。

一、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

(一)政府管理政策明确透明

政府所做的事务决策即是公共政策,环境管理的成败,与政府的公共政策有绝对的关系,即公共政策是环境管理很重要的一环。环境管理是政府公共管制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在环境保护的工作和问题能获得控制、改善和解决。当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的方法不是诉诸法律便是私下和解;但在面对公共环境问题时,政府的管制方式,即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解决方式,此乃环保问题的特殊性所致。因此,环保管制的运作强调管制标准的设定,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被管制者的遵守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环境政策之实施具有其明确的目标和背景,是属于管制性政策的一种,由政府机关来制定其制度和规定,并辅以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民众必须配合。因为这类政策是属于零和赛局的政策,所以政策的执行常会导致利益的有得有失;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为出发点的环境政策,是很难符合所有私人利益之满足,故仅能以民意之多数人的利益来决定政策方向。在执行的措施上应首重预防,预防可包括垃圾减量及回收工作,即一般所称污染量削减工作,以强效手段防止废污量之产生,它异于传统之管末处理,不仅可减少垃圾处理成本,同时可回收资源。其次,污染源管制工作对于垃圾管理也十分重要。管制措施包括计划核准及登记许可制度,如新设企业之先行审查垃圾清理计划书,垃圾清理机构需先取得许可才可接受委托等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之预审制度,事前考虑废弃物之出路及如何减量等,避免事后无法清理、危害环境。另外,如垃圾之跨区域运输等,亦须予以有效管制,采取事先核准许可及事后追踪之措施。污染源管制最有效方法是在源头减少废弃物,使可藉原料替代、生产流程的修改、作业变更、厂务管理改善及废弃物再使用及循环利用来达成。另外考虑垃圾交运与转化的可行性。垃圾尽可能利用厂内或厂外设备,予以再使用或循环利用。

(二)社会和谐永续发展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问题已由过去局部性、区域性的范围逐渐扩展成全国乃至全球性问题,而环保的议题也由污染控制到污染预防,再扩及资源保育及社会和谐永续发展。目前经济技术体系下,不论在资源采取、加工制造、产品流通、消费过程,甚至废弃之后,皆未有效予以回收利用及有效处理,因而使得加诸于自然环境的污染量,已呈高负荷状态,使得资源开采、产品制造、流通及消费等之物流,远远大于资源取用及产品消费后所产生垃圾的收集处理、资源化再生利用等,造成地下资源枯竭及全球环境危机,危及自然环境及人类社会之运作。追求社会和谐及永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未来的潮流趋势,先进国家都以资源有效利用做为国家环境政策的新方向与环保施政重点。近年来,由于环保观念普及,尤其先进国家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增加,使得资源化产品的市场扩增,亦带动资源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日本在2000年公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也是在高成长之废弃物产量、低成长之废弃物回收率、及最终处理场用地取得困难之压力下,以及面对愈来愈多非法弃置废弃物之情况下,不得不重新面对这些问题,从经济型(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社会转变成循环型社会,思考如何将物质在生产、流通、消费、废弃之各个环节中,做到最大效率之再利用、再循环,进而减少资源无限制使用,减低环境负荷。我国也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其实施意义在于,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三者的结合。如果能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相信效果会更大、结果会更理想。河川流域垃圾污染事件,垃圾处理厂抗争,回收成效无法突破等等显示出垃圾处理问题的严重性,同时凸显源头减量、回收、再利用的急迫性。各级政府、事业机构,企业甚至于每一人都应该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工作中尽一份责任,依循减少资源的消耗,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及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制品及分类回收再生资源,藉此抑制制品成为废弃物,并适当回收、循环利用制品及再生资源。垃圾处理应以往之焚化为主、掩埋为辅,修正为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为优先,焚化,熔融等处理为原则,并建立源头减量机制,推动资源垃圾回收利用,以达垃圾减量、妥善处理等目标,朝向建立资源循环型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最终达到零废弃的目标。

(三)清理技术与经营效率提升

制定清理策略时除了首要考虑永续发展、环境影响以外,还应着重于提升清理技术能力及经营效率,以符合民众期望。将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垃圾清理技术开发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一批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平台性和共性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生物催化技术、可回收利用生态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建立和完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不惜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GDP增长的错误做法。加大自主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的力度,开发共性和实用技术,形成完整清理技术支撑体系。

(四)扩大民众参与并加强教育

随着民众的环境意识与生活质量提升之后,民众并不太赞成牺牲环境质量以获取政府适度的补偿,反而比较愿意付出相对代价来改善环境质量,民众的环境意识增强,促使政府应该制定对环境冲击较少、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垃圾清理政策。民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殷切及环保意识提升,应倡导民众参与模式,政府应与民众主动沟通并回馈民众。在整个垃圾管理作业中,最直接的就是由民众参与,即是倡导及教育并鼓励民众如何使垃圾分类系统臻至完整性,因为完整的垃圾分类收集,加上各类垃圾清除技术将可有效提高垃圾的减量及资源回收,进而有助于主管单位的废弃物管理作业。分类收集之目的是为了便利处理而将性质相似之废弃物分类集中,并按不同处理方法将其归并至各种不同贮存容器,收集后清运至处理地点。在鼓励民众实际参与时,同时应倡导灌输其了解所参与环保知识及政策的相关优点,以提高民众对政策的认同度。

二、小结

垃圾清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垃圾清理管理也备受关注,主要是垃圾产量大增、处理中心的缺乏及环保意识抬头。因此政府的环境政策目标应明确,同时应与民众取得密切沟通,加强教育倡导。通过对垃圾清理流程的有效管理,降低社会成本,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垃圾清理运营效率,实现社会和谐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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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思勇,张龙军.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J].宏观经济研究.2009.(11)

[3]张沁.“低碳”背景下中国污染治理及绿色经济发展道路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1)

第4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静脉产业;制度建设

一、概述

(一)概念的提出

静脉产业一词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日本清洁中心编著的《循环关键字》指出:“如果将一般的制造业等称为动脉产业,处理、处置及循环利用从这些产业排放的废弃物的产业相当于人体的静脉,因此称为静脉产业”。静脉产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包装材料、废旧家电再生利用以及与废弃物利用相关的回收、物流和技术研发等。从产业门类看,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再制造产业。完整的静脉产业链包括废弃物收集运输、中间处理、不可再生资源最终处置以及再生资源生产销售四个环节。

(二)静脉产业与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指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规范政府、企业、居民的行为,通过循环利用的方式,来减少各种资源投入、减轻环境压力,从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

静脉产业是循环经济的主力军,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在循环经济系统中承担废弃物的收集、分类、运输、分解以及资源化利用或掩埋处置的产业部门为静脉产业。离开了静脉产业,经济系统将无法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建立循环经济的过程正是对经济结构中缺失的静脉产业部门发展、完善的过程。

二、国内外静脉产业发展

(一)国外典型国家静脉产业实践

一般认为,循环经济萌芽可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以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经济理论”为早期代表;而循环经济真正意义上的理论研究始于1990年D Pearce的著作《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到上世界90年代中期,循环经济成为实践性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国家,对循环经济的理解相当于“垃圾经济”、“废物经济”,发展静脉产业成为这些国家实践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

德国是最早发展静脉产业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再制造与管理已成为其重要行业。据官方统计,德国再制造行业每年产值达410亿欧元,所有生产行业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平均达50%。德国的汽车再制造产业已达到相当高水平,废旧汽车回收利用率超过85%,大众汽车公司销售的再制造发动机与新制造件的比例达9:1;宝马公司已建立起全国性回收品经营连锁网络,发动机在再制造过程中仅有0.5%不可再生被填埋处理。

静脉产业在日本环境产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在政府的强制推行下,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已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从政府导向型发展模式转变为由市场拉动、企业为真正实施主体的发展模式。据日本第二次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估计,2010年全日本静脉产业产值超过65万亿日元,从业人数超过150万人。

(二)静脉产业的国内实践

静脉产业在中国尚属发展初期,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静脉产业发展较为迅速,青岛、苏州、上海、天津等城市开始建设静脉产业工业园区,企业数量也逐年增长。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是国内第一家静脉产业类生态园区,由青岛新天地投资公司兴建,目前已形成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家电及电子、废旧汽车拆解、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污染土壤修复等板块组成的生态产业链,收集处置范围覆盖山东半岛。

苏州光大静脉产业示范园区主要发展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废旧汽车拆解、废旧蓄电池再生利用、市政污泥处置、农村固废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和逆向物流等产业。该园区的建设对江苏省乃至整个华东地区静脉产业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特别是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成为典范。

三、我国静脉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产业集约化发展程度低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及再生资源化总体水平不高,再生资源利用率仅相当于日德等先进国家的30%。大量电子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回收利用,2006年我国报废小型二次电池约35.6亿只,总重要约9万t,其回收率仅为2%。由于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不到位,我国再生资源企业多为市场自发形成的民营企业,产业空间布局比较分散,大部分地区的再生资源企业未采取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的空间发展模式,企业规模偏小,产业处于小、乱、散的状态。同时,产业内部的科技研发动力和投入不足,技术水平的落后导致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而邻国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起陆续制定了涉及35个品种、18个行业的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指南,明确了再生资源利用目标、回收处理途径、再生资源企业运营原则。

(二)产业门类不齐全,产业链不完善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业在政策的鼓励下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到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废旧物资回收业企业数达1136家,完成利润总额超130亿元。但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垃圾资源化利用、废弃机电产品再生利用等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起步较晚,与日德相比差距明显,日德静脉产业发展重点已由再利用转向减量与重复利用上。政策滞后是造成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到2006年我国出台《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静脉产业才有了独立的政策指导,而日德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已完成类似政策的制定工作。

(三)产业管理有序性不足,产业规范化程度较低

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完善,产业准入门槛较低,没有建立资格认证体系,存在大量“只淘金、不治污”的小企业。对静脉产业免税、补贴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许多企业没有享受到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此外,我国尚未建立针对整个静脉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相应的分类指导方针也比较缺乏,给再生资源的分类、鉴别、利用和市场流通带来困难。同时,对静脉产业缺乏稳定的扶持政策,原生资源价格偏低,再生资源与之相比没有价格优势;大量产品未考虑生态设计,给回收利用带来困难。

四、中、德、日发展静脉产业制度体系对比

从法规体系看,我国对静脉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循环经济法》等多部法律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相关要求,但目前还没有制定指导静脉产业发展的专门性法规。而德、日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形成法案、条例和指南三层次的法规体系。第一层次以《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相关法案组成;第二层次以《包装机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组成;第三层次为相关指南,有《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日本关于静脉产业的立法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框架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涵盖各类再生资源专门法以及《绿色采购法》,形成了完善的产业发展全路径保障体系。

从产业政策看,我国已有《节能产品目录》等有利于静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与日德政策体系相比,尚需大力完善。德国针对垃圾回收利用制定垃圾收费政策;针对包装容器回收规定了押金返还制度;对使用环境有害材料和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加收生态税。日本方面相关政策规定更为完善,为使用再生处理设备、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实行商品化收费;建立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设立资源回收奖,鼓励民众参与。

从战略引导看,我国战略制定落后于日德。我国在2013年初首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到“十二五”末,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的发展目标。而德国在2002年已通过名为“德国远景”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了静脉产业发展战略。2003年日本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并适时在2008年与2013年对该计划进行调整,指导静脉产业的发展。

五、我国发展静脉产业的制度建议

从我国静脉产业的发展困境结合中、德、日三国制度建设情况看,静脉产业的良性发展,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静脉产业发展重点与方向,保障静脉产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有战略引导。

(一)建立法规体系

从总体看,我国静脉产业立法还处于萌芽状态,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1.1明确立法目的

对于立法目的,学界尚存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唯一目的。但从实际看,建立循环经济、发展静脉产业不应该追求零排放的发展模式,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追求技术经济可行性,平衡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基于环保产业的特点,在权利义务划分上,需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与民众的权利义务,实现责任分担。因此,立法应以平衡发展,均衡各方利益,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1.2明确立法模式

静脉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的法律规范。德、日关于静脉产业的立法均未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日本法案—条例—指南式的立法模式较为适宜我国实际。采用基本法—单行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模式,以循环经济法为基本法,制定根据不同产业门类特点的单行法,各地方针对自身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颁布地方性法规。通过系统层级立法,保障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注意不同层次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完善产业政策

现阶段我国关于静脉产业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较少。但仅以现行政策看,就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这一项政策就已经对静脉产业的发展起到极大促进作用。现阶段主要任务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静脉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产业良性发展机制。

2.1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企业购置再生资源设备、进行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给予适当明确的补助;对再生资源产品销售给予税收减免;对再生资源企业给予银行信贷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2.2调整有利于促进静脉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静脉产业示范园,示范企业。对相关园区、企业按照再生利用成果给予污染控制补贴。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企业新购置的再生资源设备,尝试实行在一定额度内以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收入的政策;对静脉产业企业尝试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等。

2.3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建立废弃物专项基金

组成专家委员会,设定评价指标,对静脉产业相关企业、项目、技术进行评估,按评估等级对企业、项目、技术采用直接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财政手段进行补助。

(三)明确发展战略

构建完整的静脉产业发展制度体系,需要明确静脉产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战略层面制定与静脉产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引导静脉产业良性发展。

3.1明确静脉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需将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为静脉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资金与组织保障。

第5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关键词]电子废物;回收体系;延伸生产者责任;回收处理许可证;上海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8-0065-03

[基金项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市电子废弃物管理机制研究”(批准号:沪人[2005]105号;沪科[2005]171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联合课题“长江三角洲地区电子废弃物一体化管理研究”(批准号:2008SBF001)

[作者简介]邹松涛,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07级产业经济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经济及政策。(上海 200444)

一、上海市电子废物的来源及特点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在产品或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设备。电子废物涵盖了生活、生产两大领域,可回收物质包括电路板、金属部件、塑料、玻璃等几大类。

上海市电子废物的来源分为工业源和社会源。

工业电子废物多来自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具有排放者相对集中、排放数量较大、排放量及频率固定的特点。上海电子产品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名列第3,仅次于广东和江苏。其电子电器产品在全国所占的比例相对也大,微型计算机产量上海占26.9%,北京占8.0%;打印机产量上海占44.2%,北京占2.O%。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是上海的支柱产业,截至2007年底,全市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有1554家,当年信息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8.52%。其中,电子计算机制造总产值占信息产品制造业总产值的53.94%,集成电路制造业占7.12%,通讯设备制造业占9.02%。这些企业多集中在金桥、张江、闵行、漕河泾等工业园区内。

上海市工业电子废物的上述特点使得工业电子废物的回收相对易行。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危险废物防治办法》等,上海的电子电器产品制造企业与专门的固废处理企业签订了相应的回收处置合同,并由环保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集中控制、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上海理光传真机有限公司、上海飞利浦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等近200余家电子电器产品制造企业与上海新金桥工业废弃物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回收处置合同,以达到工业电子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来自社会源的电子废物主要包括各种家电、电脑及附件、通讯产品、办公设备等,具有排放者相对分散、单位排放量小、排放频率低的特点。对这类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以及再利用资源化建设,国内正在探索之中。200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了浙江省、山东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省、市,2007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审理并原则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

笔者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称之为“生活电子废物”,具体包括废旧家电、影音设备、电脑、手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本文中主要针对上海市“四机一脑(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的回收处置渠道与模式进行了实地调研。

二、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处置现状

通过对电子废物的相关监管部门、旧货市场(又称二手市场、调剂市场)、电子电器零售商等的实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上海市生活电子废物的回收渠道主要是“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回收模式主要是“有偿回收”。上海市现存的5种回收渠道,2种回收模式,并没有引导生活电子废物流向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正规企业,而是经旧货市场中转最终流向“地下拆解工厂”、“家庭拆解小作坊”和欠发达地区(如下图)。

具体的,上海市电子废物有5种回收渠道: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旧货经营业主坐地回收、零售商“以旧换新”、通过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交投。2种回收模式:“无偿交投”和“有偿回收”。

综合上述上海市的生活电子废物回收处置现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一)回收体系已自发产生

这个体系是“生活电子废物排放者到个体回收户,再到旧货经营业主,最后到处理处置企业”,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上述体系并不流畅高效,大量的生活电子废弃物流入“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非流向正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二)旧货市场在回收渠道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但旧货市场的规范仍处于无序空白状态

对旧货交易(包括二手电器的鉴定,二手电器的来源、去向等)没有真正的监管和监管者。旧货市场是生活电子废物的中转站,通过旧货市场生活电子废物并没有流入正规的处理企业,而是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从事二手电器收购出售行业的“门槛”很低,只需由工商部门批准,并没有相应的环保技术资质认定。2006年商务部通过了《旧货品质鉴定通则》、《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2个行业标准,但行业标准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且实施上主要通过中国旧货协会来负责完成,在强制性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执行更是无从说起。

(三)末端处置体系基本完备

无论是固废、危废、工业废物,还是一般废物上海市均有完备成熟的处置技术及体系,但苦于“货源(电子废物)不足,生产能力闲置”。

截至2003年,获得《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就有74家,处理范围几乎覆盖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的所有项目,其中5家具有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废旧电子电器的能力,仅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一家的年处理量就为1万吨。2007年7月全国最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装置在沪建成投入运营,其焚烧炉的尾气排放及处置已达欧盟标准。

三、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处置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有偿回收为主的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体系

首先,应实行“有偿回收”。日本对于废物排放实行“谁排放谁付费”原则,不但认为废旧家电是无价值的,而且在废弃时还要支付相关费用。欧洲也根本不存在回收废旧家电的“流动大军”和大量的二手家电交易市场。但在我国“废旧家电是有价值的”已经是普遍共识,再加上城乡消费水平的差异,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二手家电的需求依然存在而且巨

大。因此,“无偿交投”、“付费排放”目前在我国都尚无实施的群众基础。而“有偿回收”既符合中国的消费观念,也利于回收处置体系建设的市场化运作。

其次,应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网络。“多主体”是指由废物排放者到最终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存在多个回收主体。“多主体”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符合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多主体”不但能满足废物排放者位置分散、数量众多、排放量少、排放频率相对低的特点,也能满足处理企业大批大量运输处理的要求,实现收集、运输、处理的总成本最小化,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多渠道”是指从废物排放者到最终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具有多种途径。“多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回收网络的“多渠道”,家庭可通过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也可到社区回收站,家电维修店有偿交投,还可到零售商处“以旧换新”。生产商可通过售后服务网点回收,处理企业可通过专职的回收公司,或自建回收网点进行回收。上述多渠道视其经济效益由各市场主体自发完成。

“开放式”是指回收体系是依靠市场力量建立和运行的。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引导、监管权力,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指定或建立各级回收者。引导生活电子废物最终流向具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正规企业的是价格杠杆而不是政府干预。

(二)规范化管理旧货市场

1.实行废旧电器回收、处理许可证制度。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公司、旧货经营业主和处理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及登记。可设置废旧电器收集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收集处理综合许可证3种。凡获得收集许可证的企业只能进行废旧电器的收集、运输、仓储,并保证将收集到的废旧电器售给具有处理许可证和综合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行拆解、销售活动。凡获得废旧电器处理许可证与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可对废旧电器进行集中拆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并保证不可资源化部分的填埋与焚烧。凡获得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可同时展开上述回收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涉及的全部业务。

2.实行二手电器登记、标识制度。要严格区分废电器与旧电器。废电器严禁进入再流通,只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旧电器电实行登记、标识制度。具备检测维修能力,且维修后的电子电器产品能达到质监部门标准的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企业(包括旧货经营业主、专职回收公司、综合回收公司、处理企业),才有权使用“旧货”、“再利用产品”的标识。收集到的旧电器经检测维修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后,才允许进入合法的旧货市场。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检测维修产品的数量、类型、去向;回收且销售旧电器的旧货经营业主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销售的旧电器的来源、类别、数量,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三)推行“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v,EPR),其核心是“谁生产,谁负责”,即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以及再利用责任从由政府承担转向由生产者承担,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阶段。简单讲,就是产品生产者要负责消费后产品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目前,在日本和欧洲等国践行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回收处理模式有以下3种:

1.生产商独立回收、处理。该模式是指生产商自建回收网络、处理工厂,独自负责其产品的收集、拆解、无害化、再利用。即生产商自行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惠普的“星球伙伴(Planet Partners)回收与再生计划”形成了惠普产品的全球回收网络。

2.行业联盟负责回收、处理。该模式是指行业中若干生产商自愿结成联盟,由联盟来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这个联盟被称为“产品责任组织”(Product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PRO),PRO通常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按企业化模式运作,一般有商业协会组建,企业加盟。PRO可以自己组建电子废物回收公司和处理工厂,也可以选择已有的回收公司与处理工厂。生产商则可以选择一个加盟费用比较低的PRO,由PRO来履行延伸生产者责任。比如,东芝、松下在日本北九州联合建立的日本家电再利用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产品责任组织。

3.第三方回收、处理。该模式是指生产商将自己应履行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委托给第三方(回收公司或处理企业),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这个第三方企业被称为“产品责任提供商(Product Responsibility Providers,PRP)”。比如,欧洲最成功的再循环企业之一――MIREC Recycling,原先是荷兰飞利浦公司上世纪70年代建立的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附属企业,至上世纪90年代,该企业从飞利浦公司独立出来,目前已成为一个与30多家国际电气品牌合作的专营电子废弃物处理公司。

依据上述3种模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在上海市乃至长三角地区率先推行“第三方EPR制度”。第三方可以是专职回收公司,也可以是综合回收公司(兼有回收、处理两个职能),还可以是非营利性独立的行业协会。具体这个“第三方”采用那种形式,由市场需求结合政府意愿视实际情况而定。

国内家电行业已进入微利时代,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5%,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体系所带来的高昂费用,潜在技术风险,使许多国内生产商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形成废旧电器回收、处理行业联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现阶段承担生产商EPR责任的“第三方”应是具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处理企业。

上海市工业基础设施、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无论是处置固废、危废、工业废物、一般废物均有完备成熟的技术及体系,这为推广“第三方EPR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利用现有的处置体系,避免了重复建设,保证了集中统一处理。第三方回收公司或处理企业或行业协会凭借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实现回收处理集约化、效率化的规模经济,生产商则可通过委托――关系锁定延伸生产者责任成本,专注发展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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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聪颖,杨婷婷.上海市电子废弃物现状评述与改善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8,(17).

[4]李华友,冯东方.促进我国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政策途径[J].再生资源研究,2007,(2).

第6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资源化 循环经济 公众参与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由此带来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大,我国许多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已经超过了1kg/(人・d)这个标志性的水平线[1];而且城市生活垃圾成分的组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许多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还处于强调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以及提高清运率阶段,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迅猛增加以及为无害化处理需要付出的高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处理处置费用,为城市环境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压力。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特点

近1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kg,全国城市垃圾年产生量达1.5亿t,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t,约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

城市生活垃圾来源主要是道路清扫、保洁的垃圾,单位、居民区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部分工业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主要是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垃圾种类的多样化,尤其是电子垃圾,如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日渐成为困扰我国环境的大问题。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填埋、焚烧和堆肥等方法,其中,最主要方式是填埋,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其次是高温堆肥,占20%以上,焚烧量甚微[2]。处理能力小,处理设施技术水平低,存在污染隐患多[3]。大多数城市还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利用,依然以混合收集为主。部分中小城市垃圾仍然沿用直接倾倒和简易填埋等原始方式处理,约有50%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向外界排放。

(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

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建设部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时,作为“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的专题之一,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管理污染控制战略研究”已经全面启动。这些都为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保障。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中明确指出: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废旧家电处置与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的治理。不少有识人士已经看到了其间蕴藏的巨大商机,垃圾产业的投资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投资模式[4]。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必将推进垃圾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强化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二)完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2002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之后2年内全国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或相关法规、政策;有118个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将要开征垃圾处理费。

(三)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2004年4月,我国选定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试点工作[5],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政府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垃圾分类的好处认识不足,环保部门设备落后等综合原因使得我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四)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缺陷与不足,并且缺乏一支专业的垃圾管理队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领域的科研工作,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专业队伍,形成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科研支撑,为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保障,从而实现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参考文献:

[1]方荣,姚玉萍,包国钢. 固体废弃物在生态建筑工程中的资源化利用[J].新型建筑材料,2011,(04): 107~108

[2]徐志明,张红,潘毅.浙江省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及对策[J].能源研究与利用,2010,(01) :146-147.

[3]熊文强,杨光,李蜀庆,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的发展态势[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8(3):110一116.

第7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论文摘要:发展循环经济应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写入宪法,当前应加快建立起一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包括建立衡量循环经济的标准、建立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财政、税收等激励制度、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保障制度体系、绿色技术支撑体系、废弃物资源化产业体系。应借鉴发达国家实施循环经济的政策、立法成果。

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1.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生态安全等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瓶颈。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分析,我国万元GDP能耗水平超过发达国家3一ll倍。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国的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工业化,中国的资源需求量将接近世界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的总和。当前我国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近极限,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亿元,每年用于改善环境的经费高达2830亿元。

1.2发展循环经济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要求各缔约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出口的部分产品的环境标准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少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和反倾销诉讼。这已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应当符合国际市场环境标准和市场准人、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否则,产品将可能会失去国际市场。

2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立法借鉴

自从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把发展循环型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西方国家的重要举措.为我国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能提供相关启示和借鉴。

2.1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当时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包装,首先应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该《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6年德国推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物法案》,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该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o0吨以上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对避免、利用、消除这些废物制定一个经济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残留物:说明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废物的措施;说明何种废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须进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达80%。在德国的影响下,法国提出2003年应有85%的包装废弃物得到循环使用。荷兰提出到2000年,废弃物循环使用率达到60%。奥地利的法律要求对80%回收包装材料必须再循环或再利用。丹麦要求2000年所有废弃物50%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

2.2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国家。1991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其目的是减少废弃物,促进再生利用以及确保废弃物适当处理。1997年又制定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据此逐渐建立起了相互呼应的循环经济法规。2000年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关键的一年。该年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包括《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

上述法规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生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废弃物处理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努力对伴随其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物加以再生利用,以减少废物的排放量,同时,在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当考虑所制造、加工、销售的产品、容器在变为废弃物时,不会使它们的恰当处理变得困难。”《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定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和根本原则,该法宣布要从过去那种“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社会中脱胎换骨,转变为21世纪的“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后工业时代生产、生活方式、构建一个降低环境负荷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与德国先在有关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的。

2.3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虽然于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实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不过自从2O世纪8O年代中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法规。

3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与政府财税职能

3.1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存在着价格障碍

在我国矿业生产中.存在着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矿业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现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环节中却要付出较高的环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价格显著偏低,而再生资源价格没有优势,另外,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规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导致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产生

3.2政府需用财税政策克服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政府推广循环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运用各种财税、经济手段克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价格障碍.让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有利可图.使企业自觉“循环起来”。

4加快建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进和保障;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需要企业、科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需要资金、技术的强力支撑。

4.1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

在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应增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款,且在相关立法中应将推进循环经济作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立法之理念。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促进经济生态化发展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时加快建立具体资源再生行业法规,技术规章等。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推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应首先体现在综合经济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环保政策、产品回收政策等方面。当前,应加快建立起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的一整套促进、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立法上,应将发展循环型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政府、企业、民众的义务。

4.2实施循环经济要从根本上实行“四个转变”

一是由环保计划管理型向环保市场经营型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标准、规则、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循环经济的激励和惩罚措施,而环境保护则要努力向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二是由传统的单向思维向新型的多向循环思维转变:各类经济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消耗、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清洁生产等环节,应以循环经济的理念为指导。实现减量——再用——循环的最大效益目标。三是由经济运营型向绿色运营型的转变:现代企业,不仅要为企业和国家创造财富,更要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成本。努力实施绿色产品战略,这就需要牢固树立绿色经营思想,包括如绿色管理、绿色开发、绿色生产过程、绿色技术保障体系。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四是实现传统工业向生态工业的转化:循环经济下的工业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形态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产品消费后的资源再生回收。

4.3建立衡量循环经济的标准

衡量工业部门是否实施循环经济,应看它是否以“减量”和“循环”为主要手段。并通过资源利用上的减量和将主要废弃物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效果。应出台具体的考核指标,作为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激励、奖惩依据。

4.4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绿色GNP由世界银行在80年代提出,它较全面地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的框架,已逐步成为衡量现展进程、替代传统宏观经济核算指标的首选指标。目前,一些国家已采用了新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要扣除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破坏的损失。绿色GNP的计算如下:绿色GNP=GNP一(产品折113+自然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我国应加快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试点和总结,采用绿色GNP代替传统GNP核算包括建立企业绿色会计制度、政府和企业绿色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此外,应通过各种媒介建立资源、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信息市场和信息平台,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中介组织。

4.5建立绿色保障制度体系

一是绿色制度体系,包括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二是绿色规范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回收制度等:三是绿色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等。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转都需要立法来规范和保障。

4.6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废弃物。如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原来的产生者不仅不付费,还要向使用者收费,使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无利可图。严重挫伤企业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有时落实不到企业头上。政府必须以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资源生产环节的盈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促成企业形成实施循环经济的自发机制。对企业生产再生资源产品的,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和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提高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各地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快出台并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建立起促使企业自发实施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行政手段:如排污许可证、资源配额;第二,税收手段,如污染税、原料税、资源税、产品税等,特别是应加快出台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废弃物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的具体政策:第三,收费制度,如排污费、使用者费、环境补偿费等:第四,财政制度,如治理污染的财政补贴、低息长期贷款、生态环境基金、绿色基金等;第五,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提高政府对环保的投入比例,发挥其引导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发展中国家为0.5%~1%,发达国家为1%~2%,我国用于环境保护的比例为0.7%~0.8%。随着循环经济的提出和实行,此项投资应逐渐增加。应积极探索成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灞动发展,专款专用。第六,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机遇,加强国际和区域间的合作,积极申请UNEP、UNDP等国际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4.7生产措施

4.7.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整个过程,以增加生产效率和减少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对生产.它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从要求减少原材料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当前.我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研究并加紧出台各产业部门推广、评价清洁生产的衡量指标体系。

4.7.2建设生态工业园。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发展形态之一.正在成为许多国家工业园区改造的方向.应成为我国第三代工业园区的主要发展形态。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生态工业园区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废物,将园区内的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最终实现园区共生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和“零排放”。

4.7.3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包括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等,尽可能把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

4.7.4建立废弃物资源化产业体系。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原级资源化,把废弃物生成与原来相同的产品,如将废纸生成再生纸,废玻璃生成新玻璃,废钢铁再生钢铁等。这种方式利用可以减少原生材料量的20%~9O%:二是次级资源化,即把废弃物变成与原来不同的新产品.可减少原生材料量的25%。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回收总值已达到一年250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l5%~2O%的速度增长。

4.7.5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首先,应该在资源的开采、生产、废弃等社会生产的主要环节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①在资源开采环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夺性开采:推进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低品位油气资源和非常规油气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洗选回收利用率。②在产品生产环节。应着重推进冶金、石化、化工、电力、有色、建材、轻工(包括造纸、纺织印染、酿造等)等资源消耗重点行业的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③在废物利用和处理环节,应加强对冶金、电力、石化、轻工、机械制造、建材建筑等行业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为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创造更好的环境: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其次.在城市建设中。应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合理规划城市规模.在功能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考虑城市产业体系之间的衔接和环境容量的大小。有关城市要注意与资源型城市的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相结合。再次.在农业生产中.应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积极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和无公害产品.积极提高土、肥、水、种、药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生物农药,从源头上消除餐桌污染。要为综合利用秸秆、牲畜粪便等废弃物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并使之成为农村能源的补充和替代。

第8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部门;问题;环境监理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1-0077-02

1 危险废物及其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在运输、储存、操作、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指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即被确认为危险废物:其一,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的废物;其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够造成有害影响的废物,如化学药品废弃物、医疗废物、重金属废弃物等。

由危险废物的定义可知,危险废物主要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对于人体危害而言,是指当危险废物排入到水体、大气、土壤后,被人体直接吸收造成的健康伤害和生命安全威胁。因危险废物的特性不同,其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种类和程度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短期急性危害和长期慢性危害两类。其中,短期急性危害是指通过人体吸入、摄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以及因危险废物自身特性引起的爆炸、燃烧等危险事件。长期慢性危害是指慢性中毒、致畸、致残、致癌、致突变等事件;对于环境危害而言,主要体现在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方面,如侵占土地、破坏土壤中的生态平衡,影响自然环境碳循环,以及污染水体、恶化水质、破坏水中营养结构,致使出现抑制水生物生长、水藻丛生、湖泊沼泽化等问题。

2 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危险废物的法规体系却并不完善,尤其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大多数法律责任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而却少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量化标准十分不明确。同时,对于运营机构的收费、资质和技术等级认定以及税收等方面也尚无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由此可见,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的管理要求,这样的管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为此,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2.2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落后

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等诸多方面的制约,使得我国在危险废物的处理上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全国仅有几个危险废物处置场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而在这为数不多的处置场中,因管理运行经验的缺乏以及设计水平偏低,致使处理水平仍停留在原始的基础上,对于危险废物只能够进行非常简单的处置和处理,与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差之甚远。此外,在一些地方中小型乡镇企业当中,普遍存在危险废物与生活废物混合处理的现象,少数企业甚至将危险废物混合在生活垃圾中倒掉,或是直接堆置在路旁和排入河沟当中。这种做法不仅会对周边的地下水系及地表水造成污染,而且还会对土壤产生十分严重的危害。为此,解决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处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2.3 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偏低

由于一些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或是单位对于这些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认识程度不足,加之有的企业或单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得随意倾倒、焚烧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在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的场所及设施上设置相应的标识,更有甚者违法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中进行收集和贮存,这种做法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此外,大部分企业在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处理上都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计划,也没有必要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向环保管理部门进行危险废物产出量申报的企业和单位不胜枚举。造成上述种种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环保意识的缺失,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2.4 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现阶段,我国环保管理部门工作的侧重点基本都放到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污染的监管及治理上,而在环境执法方面的投入力度却略显不足。由于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和单位非常之多,且分布范围较广,加之环境监管人员较少,从而形成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非法收集、利用、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屡禁不止,这给环境污染埋下了巨大的问题隐患。此外,环保部门的基层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全面,导致了日常工作中难以依法行政,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管理严重不到位,这样一来难免会使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断加重。

3 危险废物管理引入环境监理的建议

受环保部门人力、物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因此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众多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运输、收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加之产废企业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意识薄弱,尚未掌握安全处置的技术和程序,从而导致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难以提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可针对危险废物处置的关键环节引入第三方环境监理,通过环保部门和产废企业的共同委托,使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全面监理危险废物产生源、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和处置等环节。

3.1 构建科学的环境技术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职能仍处于原始的行政管理阶段,距离技术管理这一层面相差甚远,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理念的差距所导致的。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引入环境监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以此来将技术管理融入到环境监管当中,这样有利于提高环境政策、法规以及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对于管理技术而言,其应当主要为环境管理服务,并以技术指南和规范的形式,而技术指南和规范的制定则应由环境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实施。危险废物控制管理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二,处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如填埋处置、生物处置以及综合利用等等;其三,鉴别技术规范。

3.2 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由于危险废物本身既具有污染性又具有潜在的资源特性,为此,在防范污染的同时,应当对其潜在的资源特性加以利用。通过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不但能够有效地减少处置量,而且还有助于资源的再生利用,这对于促进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想要使危险废物能够获得综合利用,就必须制定与之相关的标准。该标准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用性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和特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在对前者进行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的再利用方式,并针对不同的方式提出与之相关的污染控制要求和原则,如简化管理要求、豁免管理要求等等;而对于后者的制定,则应当以危险废物的种类为依据,若是具有较大的回收再利用价值,便可采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对其中的元素和物质进行提取回收,以达到再利用的目的。

3.3 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监理内容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环境监理的职能和内容,使产废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能够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环境监理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获取了经营许可证,开展的各项业务是否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内;检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收集场所、处置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设置识别标志;检查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完备性,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措施等;了解企业是否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特性、危害、处置、流向等相关信息;查看产废企业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查看产废企业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分配专业人员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监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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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渠玉英,李 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探讨[J].中国环保产业,2012(2).

第9篇: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

论文摘 要:文章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并详实地介绍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对策,针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关于固体废物回收

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1.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2.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3.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有:一是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二是病理性废物,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固体废物的品种增多,数量不断增大。若不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利用,不仅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也会把有害物质带入到生态系统中,当数量超过生态系统本身的自净能力,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事实上,固体废物中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后可成为新的资源重新进入生产过程,这不仅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现实中,人们非常重视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仍然存在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固体废物回收市场秩序混乱:目前,回收行业已完全放开,大量流动人口加入到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回收市场呈现出无序化经营状态;回收网点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利大抢收,利小少收,无利不收”;有些网点法制意识淡薄,打着收购废品的招牌,非法收购被盗的公共设施和企业产品,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

2.资源回收率偏低:一些企业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重建设项目,轻视废物处理利用;一些无处置能力的企业,也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全部交由专业公司集中处置,或受利益驱使将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这很容易导致二次污染;废物回收的利益驱使着一部分非法收购者也参与到危险废物的回收活动中,将部分含有残值的危险废物拆解变卖或用以制假、造假外,余下危险废物未经处理随意丢弃,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由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体系和分类回收机制尚未完善和建立,所以,很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的丢弃现象严重,资源的回收多为低级的材料回收,如,废纸、废玻璃、废钢铁等。

3.工艺技术亟待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仍在减量化,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发展缺乏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够。加之,固体废物资源化具有技术难度大、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等特点,因此,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处理处置设施小而全,导致了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分散配置,产品成本较高,在回收市场不具有竞争优势;现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工艺和技术、回收处理方式和能力不能很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4.消费观念有待改变: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是推进循环经济、固废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有什么样的消费,就有什么样的市场。人们在消费时,除了注重产品本身的性能外,还刻意追求产品外在的包装,使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过度包装,增加了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5.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固体废物处理和循环利用的现状是,对城市和工业领域的固体废物处理有所重视,从《环境保护法》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再到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甚至是目前正在起草的《循环经济法》都将固体废物立法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循环利用上。但还是不够的。现实中固体废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循环利用程度低,法律的效力没有保障,结果不但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大量可循环利用物质的浪费,而且严重威胁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当前固体废物防治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越积越多,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许多省市的废渣危害尤为突出,乡镇企业工业固废处置更是薄弱环节,急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三、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循环经济之对策措施

1.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范畴,循环经济立法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迅速。目前,德国、日本、美国、瑞典、挪威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日本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96年生效的《资源循环和废物管理法》成为建设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制定基本的或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其次,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充实与循环利用配套或促进循环利用发展的规定。由于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因此,不能照搬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在有关层次上定向地借鉴和吸收一些具体的立法或法律制度。要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利用、电器、建材、包装物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生产者责任制度,委托者付费制度,污染损害者赔偿制度,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制度,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环境信息建设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制度,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制度,消除废物再生利用的垄断制度,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在内的经济刺激制度。制定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2.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区域间固体废物产出企业与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合作,引导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向集中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降低固体废物资源化成本。

3.开发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技术。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发展需要以先进技术、关键技术作为支撑点。而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开放型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微观层次上,要求企业纵向延长生产链条,从生产产品延伸到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生,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如造纸、水泥、化工、建筑等),要先推广一些简单易行的技术措施,对重点企业要高起点地投资于循环经济;同时拓宽横向技术体系,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宏观层次上,要求整个社会技术体系实现网络化,发展高新技术环保产业,使资源实现跨产业循环利用,综合对废弃物进行产业化无害处理。要重视固体废物资源化技术开发和创新,将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开发投资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垃圾的产生。

4.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不仅要重视资源的减量化,也要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和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争取国家支持,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加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政府要加大对重大固体废物资源化项目的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的发展。

5.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标准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水平,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迫切要求制定和完善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废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标准。实行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建立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增强人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加快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