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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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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

第1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全国、全省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为载体,以“百千工程”、“康居工程”和“清洁家园、和谐乡村”活动为抓手,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注重特色、创新亮点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遏制农村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生态宜居家园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生态示范创建。力争天台县基本达到国家级生态县考核要求,争创省级生态县1个,争创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6个以上。继续做好已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查工作,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复查合格率达到100%。继续抓好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和试点村建设工作。扎实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创建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2个,完成整治村建设413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农业局)

详见《关于下达市2012年度生态创建工作计划的通知》(台生态办〔2012〕4号)、《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院桥、金清、平桥、横溪、白塔、健跳等6座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建成。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强化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2年,计划完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431个,其中,椒江26个村、黄岩48个村、路桥25个村、临海60个村、温岭50个村、玉环27个村、天台65个村、仙居70个村、三门60个村。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黄岩、温岭两地确保完成国家中央资金补助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以及“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相关工作计划。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深入实施“清洁家园、和谐乡村”建设,坚持以城带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体系,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按照“三有”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定,巩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成果,做到无成堆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8%以上,建立清扫保洁队伍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进一步加快城市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建成临海垃圾焚烧发电和玉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交付使用,全面解决城乡环卫一体化带来的生活垃圾出路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等。

(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制定实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计划,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完成临海牛头山水库、温岭湖漫水库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建设,探索建立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藻类监测预警,确保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完成重点饮用水源地重要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高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水平和能力。继续推进百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解决28.39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详见《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深化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及水利、卫生等部门关于百万农民饮用水项目相关的工作计划等。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进一步加快生态养殖工程建设,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完成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141家,建设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示范点9个,新建生态养殖场11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农业部门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等。

(六)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面积和使用强度。完成测土配方施肥295万亩(次),确保有机商品肥推广使用量比上一年提高5%,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80万亩(次)。切实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利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73%,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30个、绿色食品认证数12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农业部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等。

(七)农村土壤污染防治。部署实施清洁土壤行动,全面开展土壤重点污染场地排查,确定土壤污染隐患重点区域,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加强农村重点区域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深化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用途,严格防范农产品安全隐患。进一步抓好路桥、温岭两地拆解业土壤污染整治和修复工作,继续推进试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力争2012年达到农用地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环保局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等。

(八)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引、截、治、疏、保、管”六字方针,深入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河道河沟治理计划190公里。积极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上下游联动实施河面保洁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设成果,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道保洁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道办、市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出台的清水河道建设和水环境整治有关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等。

(九)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严格农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防污染向农村转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农村发展低消耗、轻污染、高产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实现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农村工业污染环境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环境隐患排查处置,对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或予以取缔、关闭,确保农村地区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详见《2012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市环保局出台的农村工业污染整治有关方案及相关文件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对今年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尽快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和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2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农村生产和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普遍未得到有效处理;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机制还未健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依然严重;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的防治;局部地区重点行业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保宣传和农村环保协管员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农村环境保护是我县环境保护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着力解决影响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是提高经济发展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内容,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生态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生态省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全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创建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生态”的战略,紧扣“应先行、走前头、争上游”实践载体,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原则,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基本任务,加快推进生态创建,促进我县生态良性循环,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宜居型的城市组团。

(二)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三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创建活动,至2012年底前,农村环境污染得到较好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较好的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以上,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20%以上,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达到80%以上,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重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分散养殖户建设有沼气池,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全县“四绿”工程达到市要求,60%的乡(镇)街道、30%的村(居、社区)完成市级以上系列生态创建。建成农村三级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持续加强,公众环境意识得到提高。

三、围绕农村环保工作重点,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深入开展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要按照县政府关于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文〔〕80号)的要求,持续深入地推进我县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我县支流(内河)水质恶化趋势,保障饮用水安全。

1、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为重点,加强干流沿岸村镇及各乡镇境内所有支流(内河)的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支流(内河)的水质。

2、继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

一是加快实施县、建制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年底,各级政府要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排查,拆除水源地保护区内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设置饮用水源地地界标志、宣传告示牌及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重点要抓好溪源宫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治理和三溪口水库的围网建设、生活污染治理及关闭取缔福清调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及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建设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农田退耕等工程措施;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年底前,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二是加快乡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各地政府在年6月底前完成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与卫生评估、水源地划定及规划编制并上报;至2012年底前,完成乡、村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订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1、制定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畜牧渔业局在年底前完成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将全县畜禽养殖总量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并依照所下达的养殖总量控制和布局规划,积极引导养殖场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地政府根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在年底前,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完成禁养区外超标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特别是高速公路两侧、青口片陶江流域及支流两侧、荆溪镇荆溪、桐溪上游、上街溪源宫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对无法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和出现回潮的地方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山区、半山区乡镇要根据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合理安排,加强管理,防止畜禽养殖无序盲目的发展,造成环境污染。至2012年底前,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3、严格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县直各部门在实施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前,暂停审批新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4、加强分散畜禽养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控制可养区分散养殖规模,分散养猪存栏原则上不得超过3头,且必须配套建设沼气池,通过沼气、堆肥、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生态养殖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5、制定县水产养殖规划,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县畜牧渔业局在年底前,完成本辖区的水产养殖产业规划编制,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通过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扶持和壮大一批生态型养殖企业和加工基地。各乡镇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全部取缔现有分布在干流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年底前,要依法取缔和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敏感水域养殖、无证经营、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水产养殖。

(三)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全面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1、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规范化管理机制。在底前南通、青口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荆溪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小城镇建设的要求,对选址规模进行进一步论证,争取年内动工建设。加快完善青口汽车城污水处理厂、上街大学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汽车城内所有企业污水、上街旧城区和南屿片区的污水管网接驳工作,污水处理负荷率达到60%以上。各乡镇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工程建设;结合生态县创建活动,分批在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中同步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规范化管理,至2012年底前,全县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应达到20%。

2、加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设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年各乡镇(街道)建成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底前,完成80%乡(镇)和80%行政村垃圾整治工作。

3、大力推广使用农村卫生户厕。各地政府要积极实施农村卫生户厕建设整村推进模式,加快卫生户厕改造,至2012年底前,全县农村卫厕普及率达到50%以上。

4、提高农村清洁能源使用率。各地政府要加强农村清洁能源使用推广,因地制宜,积极普及电能、沼气、秸秆、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减少薪炭使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至2012年底前,全县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40%以上。

(四)控制农村重点行业污染

1、规范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强污染整治。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农村新建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工业区管理;县经贸局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制定工业集中区整治方案,并指导推进工业集中区整治工作。至2012年底前,全县乡(镇)、村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80%。

2、加强工业污染重点行业整治,对列入工业污染整治重点的重金属、造纸、制革、制药、纺织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包括定点屠宰企业)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列入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严肃查处企业偷漏排行为。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废水的减量化、再循环和再利用。

3、加强医疗行业的污染治理。年建成青口、上街、南屿、荆溪和鸿尾等五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卫生系统的医疗废物按规范处置。

4、加强制砖行业的污染治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粘土砖厂拆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于年6月30日前拆除全县违规违法的53家机砖厂;于年6月30日前拆除我县交通干道两侧土砖窑。

5、强化矿山污染整治,实施总量控制方案。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关闭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时公布年石材开采总量,达到逐年递减10%的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矿山企业;责令矿山企业配套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禁止在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设立矿山开采企业或开采点。

6、加大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力度。县水利局负责监督落实河砂开采的整治,牵头组织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以及无证照开采河砂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河水利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循环农业基地建设

1、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及有机农业。各地政府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及有机农业,逐年提高种植面积比例,开展生态创建乡(镇)街道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种植(养殖)面积应达到60%以上。

2、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及施用强度。县农业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辖区农业化肥施用控制方案,化肥施用强度应逐年递减5%以上;开展生态创建乡(镇)街道的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应小于250公斤/公顷。

3、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县农业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辖区农药施用方案,重点解决农药施用量、农药流失量大的突出问题;开展生态创建乡(镇)街道的农药施用强度应小于3公斤/公顷。

4、加大农膜回收再利用。各地政府要大力推广既能降解又能被土壤微生物分解的降解膜,提高农膜回收再利用,从年开始,农膜使用量及流失量均要逐年递减15%,至2012年底前,全县各乡(镇)、村的农膜回收率达到60%以上。

5、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强田间露天焚烧管理。县农业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堆肥、秸秆气化等资源回用技术,严格禁止露天焚烧;从年开始,秸秆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10%,至2012年底前,全县各乡(镇)、村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6、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管体系。县农业局在年底前,摸清全县土壤污染现状,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每年要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实施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1、加强乡(镇)、村绿化建设。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全县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方案,启动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工程建设;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四绿”工程的要求抓好落实。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县水利局牵头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农村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3、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

4、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七)大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

全县从年开始,全面启动国家、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2016年前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在年底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完成县生态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县、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创建,完成生态县、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编制并公布实施,制定生态创建实施方案,作好创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保障措施,积极动员和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创建,落实创建责任制,按期完成创建目标。年创建一个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一个省级生态乡(镇)街道、一个市级生态乡(镇)街道、3个省级、16个市级生态村。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推进农村环保管理体系建设

1、加快构建农村三级环保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底前,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成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组建乡(镇)街道环保所(站),村明确环保专干。

2、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地位。环保工作重心要适当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强环境监察的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使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并重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

1、提高生态创建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等鼓励政策,对成功创建各类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居、社区)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预算予以奖励。

2、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县、乡(镇)街道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和项目,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防控。

3、逐步提高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县农村三级环境管理、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工作经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监测和监控能力。

(三)严格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制

1、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贯彻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35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村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农村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农村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农村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县财政局对全县农村环保及生态创建资金投入实施编制预算;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县生态创建建设规划,对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和乡(镇)街道生态创建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县环保局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评估、划定、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农村环保三级管理体系建设,环保产业协会建设,生态创建等实施指导;县水利局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水质监测实施指导;县卫生局对全县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实施指导;县农业局负责编制全县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化肥农药控制、秸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业土壤污染治理、农村普及清洁能源等实施指导;县畜牧渔业局负责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水产养殖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指导。县建设局对全县农村污水处理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实施指导;县爱卫办对全县农村爱国卫生和农村改厕实施指导;县经贸局对农村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农村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实施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矿山整治和植被恢复实施指导;县林业局对农村绿化建设实施指导;县科技局对全县农村环保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实施指导。

(四)完善乡(镇)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环境管理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政府应适时提请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开展辖区内乡(镇)街道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将农村环保三级管理机构建设、重点流域整治、重点行业整治、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生态乡(镇)街道及生态村(居、社区)创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各项内容纳入其中,将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增强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开发。各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将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用于农村环保科研和开发的资金应逐年提高2%。

2、加大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县科技、环保、农业、建设、畜牧渔业等部门每年应推出一批适合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政府将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

1、规范环境监测职能分工。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农村工业行业环境监测,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测,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土壤环境、水土保护流失区监测,水利部门负责流域、湖库环境监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2、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发展改革局同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加强农村引进项目的政策把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监管,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监管年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环境监控中心,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企业有计划按步骤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设水质、空气自动站,完成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保监察能力建设,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达标验收。

(七)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第3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党的政治建设工作

一是强化党员示范引领作用。疫情发生后,局班子第一时间落实省州县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医疗废物管理和人口密集区域环境管控工作,党员干部带头做好疫情监察监测、社区卡点值班、高速路口值守等工作,确保24小时在岗,并积极组织为疫情捐款活动。二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开通局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积极同县内各大媒体对接,实时和向州局报送重点工作动态,目前累计信息70余条;结合“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主题,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手册150份;通过秸秆禁烧宣传活动,印发宣传环保袋500个,宣传单2000份,确保全县秸秆禁烧区“零火点”。三是提升干部队伍整体形象。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尤其是疫情期间,所有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在年后召开的全县工作推进会上,我局被评为全县模范单位,两名干部在扫黑除恶和驻村帮扶上受到全县表彰,绩效考核也被评定为一档。

(二)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加强秸秆防控,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定《县秸秆焚烧应急预案》,确定11192个包保网格,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在电视台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制作宣传条幅200个,宣传单20000张,宣传手兜2000个。向6个乡镇秸秆离田补助资金78万元;按照《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初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采柴油货车路检工作。二是水污染防治方面:协调住建局、水利局处置应对、水质断面超标问题;推动完成罗子沟镇,镇,镇4个入河排污口整改;开展水功能区溯源工作,完成5个养殖场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修改调整“千吨万人”水源区划。三是行政审批方面:年初以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15个、报告书2个,网上备案109个。完成第二阶段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完成登记企业211家,发证企业9家。组织全县14家重点工业企业开展2019年环境统计填报工作。

(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一是推进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运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安全利用工作,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准入、重金属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工作力度,积极谋划工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污染治理项目,建立完善本地生态环保项目库。二是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有效实施,完成农业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计划,开展《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编制,绘制有关图件等工作。同时编写县“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三是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现状、问题及整治目标,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统筹谋划全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省级和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整合各部门农村环境整治相关项目,对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村,继续监督项目的运行情况。四是加大问题自查力度。督促各自然保护区开展“绿盾”及“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自查,确保各类问题不再反弹。

(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一是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持续深入推进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污染源达标排放等各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切实推进各行业领域企业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二是化解环境安全隐患。密切关注不稳定环境安全隐患,抓早抓小,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反映的涉及环保的各类民生问题,在矛盾纠纷初始阶段积极主动开展化解工作。三是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县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环境应急现场处置能力,努力防范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四是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五是抓好环保督察整改。扎实做好中央、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等上级移交问题查处整改、投诉、环境安全和重点时期环境监管等执法检查工作及销号工作,确保问题不反弹。

(五)环境监测工作

一是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质量管理,按照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定期采取在实际样品监测中加做空白实验、平行双样实验、加标回收实验以及发放标准样品,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做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工作,对质量方针和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不符合项。二是提高监测人员整体素质。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监测人员的学习教育活动,以环保监测工作为主线,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技术培训,加强人员素质培训。三是抓好县域生态考核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对国家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县域生态考核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合理使用,科学有效整合各部门同类型项目,努力推进全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发展。

(二)强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不稳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反映的涉及环保的各类民生问题,在矛盾纠纷初始阶段积极主动开展化解工作。

第4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环保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当前,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比较薄弱,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城市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生态建设任务艰巨;农村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划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民健康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构建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建设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坚持科学规划,加强组织管理,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村庄环境综合治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文状况,根据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民俗等实际,山川有别,采用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抓住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保护的突出环境问题,点面结合,综合整治。以川区和集镇、中心村、生态移民村为重点,抓好垃圾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先支持农村小康环保试点、黄河金岸沿线村庄及生态移民庄点、塞上农民新居开展环境整治。

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坚持政府扶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农民投工投劳,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农村环境建设投入机制。

科技支撑,试点示范。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发挥科技在农村环保中的支撑作用。综合应用治理措施,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先易后难,整体推进。

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注重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环保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主要目标。到 2012 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面源污染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得到保护,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农村环境监管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努力把我区建成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示范省区。具体目标为:

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新建 600 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农村垃圾收集转运率川区达到80%以上、山区达到40%以上。建设60个重点集镇(农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新建农村饮用水源地100个,农村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

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5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加快“一池三改”建设,沼气入户率达到40%,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饲料加工等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遍推行,粮食主产区测土配方施肥普及率川区达到90%以上、山区50%以上;全面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面积达到85%以上。

加强乡村工业污染治理,农村工业污染治理达标率达到100%。

加快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沟、渠、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庭院、庄点绿化美化率达到80%以上。

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创建50个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场)”、10个国家级“生态乡镇(场)”,建成15个自治区级、5个国家级“园林镇(场)”,建成50个自治区级、10个国家级“生态村”。

三、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农村环境保护

(一)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

加强生活垃圾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总结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垃圾处理场。偏远山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的方式进行。加大对农村垃圾运输设备的投入。

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中心乡镇或村庄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沟塘等方式处理。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镇要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人口聚集的村庄要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农家乐”的环境监管,连片开发的“农家乐”,要建设生活、餐饮污水集中治理设施。

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切实做好农村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优先在饮用水源地环境恶化的农村地区、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区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工作。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设置界碑、界桩或围网,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二)切实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加大农药、化肥污染防治。综合采用管理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做好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期监测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加快农业节本增效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和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规模化养殖场、集中养殖区,必须建设污染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对分散养殖户,引导科学划定养殖区,探索有效可利用的办法进行处理。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畜禽粪便加工或大型综合利用厂,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提高加工能力,净化农村环境。

加强农村新能源开发建设。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推广“多位一体”(畜禽舍、厕所、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等)能源生态模式。在农户分散养殖畜禽的区域,以村为实施单元,集中连片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善农民人居环境。集中养殖区域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生物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加大土壤环境质量监管。认真做好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示范基地等,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农膜定点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减少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大力开展农业标准生产,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三)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坚持开发与治理并重,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新开发的矿山、旅游景点等要坚持“谁开发、谁投资、谁治理”,合理划分开发范围。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开发与保护协调推进。

加强生态体系建设。坚持山、水、田、林、路、园统一规划,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封则封:坚持人工干预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一步做好荒山、荒滩、荒地治理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大工业用材林、特色经济林、防风固沙林和农田林网体系建设。按照“村庄森林化、沟渠林荫化、庭院庄园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构筑以区域绿化为主体,路域、水系绿化为框架,乡村绿化美化相配套的带、片、网相呼应的生态绿化体系。加快生态环境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壤退化,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土地损毁。

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优化农村工业布局,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把农村工业发展同小城镇规划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农村分散企业向园区集中,对污染实行集中防治。加强农村环保监管,提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

(四)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

把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以创建“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活动为内容,深入实施“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引导和推动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的乡镇、村,率先实现“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目标,辐射和带动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四、强化措施,构建农村环境保护良性运行机制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制《宁夏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宁夏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围绕各地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0 年底前各乡(镇)、村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坚持高起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建设发展的原则,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等规划相衔接、相协调。依据规划总体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或单位,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确保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创新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逐年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20%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4000万元,用于农村环保和整治,并逐步建立投入增长机制,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县(区)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多元化农村环境保洁机制,逐步解决保洁经费不足的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改革农村环保设施管理使用方式,实行招投标办法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吸引愿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提高农村环保设施的使用率。

(三)构建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与区内外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联系协作,加大对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农村废弃物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土地修复技术、清洁能源等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推广,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适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强化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加强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能力和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宁夏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县(区)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县(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逐步清理搬迁农村地区有污染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五)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通过环保电影进农村、环保张贴画进农户、举办培训班、组织文艺演出、发放环保手册等形式,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新观念,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要求的生活、消费习惯,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和机构建设,为推进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环保、发改、农牧、财政、建设、水利、卫生、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第5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市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努力,基本解决目前我市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生态市建设初见成效。

(三)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二十三项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年下降15.1%以上;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年下降15%以上。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3.飞云江水质继续保持目前水平;

4.温瑞塘河、环城河水质逐步改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0%以上,初步解决河水黑臭问题;

5.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7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

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72%以上;

7.大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村域范围内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村域范围内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网格面积在20公顷以下。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8.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9.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

10.基本完成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改造。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11.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12.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3.8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面积达到1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

13.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3%,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14.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上传率、准确率均达90%以上;

15.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6.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目标

17.森林覆盖率达到4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

18.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8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完成国、省道边坡复绿任务,“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坟墓治理率达70%。

(七)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目标

19.累计新创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

(八)环境质量目标

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市本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

21.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年;

2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23.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1.健全完善污染减排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加快建立以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为主,涵盖核查、预警、公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深化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污染整治,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各类污染环境非法场点,腾出环境容量。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落实减排。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抓紧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服务范围内的旧城区、安阳新区、经济开发区排污管网,加快塘下镇、汀田镇、莘塍镇及上望街道的污水管网建设,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实际处理量在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加快建设飞云江沿江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中心镇建设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中马屿镇于2009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立锅炉设置联合审批制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十一五”后三年规模以上用煤企业的原煤消耗量削减9%,全面实施4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至2010年建成1-2个集中供热工程。

4.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市在线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的提高。

(二)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

1.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组织实施飞云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干流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编制实施瑞平塘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市温瑞塘河(环城河)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温瑞塘河、环城河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0%,初步解决河水黑臭问题。

2.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地和集雨区的生态保护、绿化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健全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深化城镇环境综合治理。

1.提高生活垃圾和其他固废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集中处置;抓紧抓好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项目建设,力争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全市垃圾收集处理率达95%以上。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前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及社区回收点,大力推行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置。

2.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制订并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前建成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

(四)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

1.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临近的行政村,要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截污工程建设,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行政村,结合生态村创建,因地制宜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10年,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

2.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清扫收集、乡镇集中待转、市转运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完善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确保人员、经费到位。新建、改建一批垃圾中转站,已建成的中转站确保正常运行。

3.开展“清水河道”建设和河沟池塘整治。继续对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到2010年,完成农村河沟疏浚整治任务,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4.大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0年,创建温州市级绿化示范村30个以上、省级绿化示范村15个以上,村域范围内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村域范围内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网格面积在20公顷以下。

(五)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加快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着重整治区域性、行业性污染,建立重点污染问题限期整治制度,着力解决一批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环境突出问题。巩固电镀、熔炼、废塑料洗涤加工业污染整治成果,坚决取缔小制革等非法场点,建成电镀园区,完成酸洗业专项整治,开展锻压、废旧橡胶加工业的污染整治,实施餐饮业治理。

2.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工作。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和布局不合理、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严控制新污染源。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继续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日常监察工作,继续开展“瑞剑”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限期治理,采用污水处理新工艺,深化“治污再提高”工程,依法关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加强放射源监管,强化许可制度,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继续开展环保信用等级管理,不断完善评定程序,并将评定结果与金融信贷、产品出口、企业上市以及企业参与的各种评比评定挂钩。不断完善环境隐患排查、化解和环境投诉调处机制,防止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事故和。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水平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4.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全面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工作,完成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改造。着力构建合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在生产环节和资源重复利用上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加快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加大技改投入力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大对污染减排、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关键技术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六)全面推进农业面源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治。

1.继续深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畜禽业布局调整,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深度治理,建立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

2.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推进生态渔场(塘)建设工程,建设高效生态、有机水产养殖基地和健康养殖示范区。

3.大力开展化肥农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4.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建设5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到2010年,确保全市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七)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排海污染总量。严格执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区划的,必须从严把关,符合相关条件。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域污染源入海控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确保达标排放。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统一规划近岸海域和滩涂利用,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加强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区建设,严禁在自然产卵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布局污染项目,加快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3.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有效防止船舶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

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赤潮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加强重点入海污染源监测,建立重点港湾和生态脆弱区监测体系,实施重大涉海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提高应对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八)深入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创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

2.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到2010年,力争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3.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促进城镇、平原绿化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到2010年,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加快推进平原承压地下水禁限采和封井工作。地下水禁限采地区要加快地表水厂和管网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开挖新井的行为。2010年底前,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战备井、回灌井和监测井外,全面封堵现有的承压地下水井。

5.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到2010年,累计新增创建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

6.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定期更新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严格执行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制度。

(二)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环境准入政策。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把环境准入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准入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准入区,要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优化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

(三)继续强化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更多地采取环保专项行动等突击性的执法方式。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环保管理,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四)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污染集中控制能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一体化、标准化。深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切实加强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新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机制,强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加强特征污染因子、饮用水源有机污染物的分析监测装备建设,提高分析监测能力。

(七)加强环保科技建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水平。大力培养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环保科研人员和技术成果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保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形成一批环保产业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培育环保咨询业市场,在建设项目决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中推行咨询报告制度。

(九)健全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把环保信用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机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第6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去年以来,揭阳市环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污染势头得到遏制,空气质量持续优良,执法成效显著提升,得到了揭阳市委、市政府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肯定。一年来,揭阳市开展了哪些工作?又取得了哪些突破?未来将从哪些方面努力?记者近日专访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敏生。这位上任刚满一年的局长,对环保工作又有哪些心得体会呢?

问:在担任环保局长的一年多时间里,您对环保工作有什么样的体会?

答:去年3月份,我正式到环保局工作,至今刚满一年。回想过去一年的工作,我概况为五句话:加强学习,明确方向;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厘清责任,齐抓共管;以打促建,夯实基础;建立机制,形成长效。

h保很专业,这一年我一个主要工作就是学习,然后明确工作方向。另外,要做好环保工作,还必须摸清污染的家底。这一年,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对揭阳市的污染底数有了比较清楚的掌握,例如,我们对城市风险点危险源辐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等开展了大排查,全面清理整治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市一共清理整治了3760个项目。

环保工作千头万绪,牵涉部门广,一年来我们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把责任厘清。“谁家的孩子谁负责抱走。”责任分清楚了才能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例如我们厘清环保职责分工,出台揭阳市环保领域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去年群众投诉案件处理率达到100%。

执法工作无疑是我们一年来的一个亮点,2016年全市立案环境案件403宗,罚款金额2171.67万元,关停企业293家,实施按日连续计罚案件5宗,实施停产限产案件43宗,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76宗,移送行政案件50宗,拘留216人,移送涉刑案件72宗,刑拘263人,逮捕148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数,查封扣押案件数等,都是名列全省前茅,得到了省厅的充分肯定。

我市还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揭阳市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了市直37个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清单;出台《揭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落实机制的通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加强督查追责;出台《揭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建立“市级督查督办、县(市、区)级监管执法、镇村巡查协助”的监管模式;制定《揭阳市环保局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我市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还好旧账、不欠新账”的思路,实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快马加鞭补齐“十二五”期间没有完成的项目,特别是日处理规模共计13.5万吨的9座PPP污水处理设施,去年全面开工上马,目前进展顺利,建成后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将大幅提升。

问: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揭阳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特别是榕江、练江的整治,一直受到外界的关注,目前进展如何?

答:去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努力拼搏下,榕江、练江水质明显改善,榕江北河国考龙石断面水质上升1个类别、由劣Ⅴ类提升至Ⅴ类,榕江南河稳中趋好,特别是三洲段、引榕干渠去年12月以来水质保持Ⅱ至Ⅲ类,练洋山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比2015年下降33%~65%。我们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水污染防治协作领导小组,完善调整市环委会,升格练江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充实基层环保办,并出台市“水十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整治、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等一揽子方案,统筹谋划推进榕江、练江污染整治。下大力严整工业污染源,关停取缔小凉果厂40余家,完成80家凉果加工企业配套治污,建成凤江84个凉果污水集中处理点;取缔非法电镀企业270多家,基本实现榕江流域无电镀;关停无牌证印染企业150家,强化72家有牌证印染企业在线监管。着力推进榕江、练江流域河涌整治,不惜一切代价净化毛细血管,重点加快推进榕江南河三洲拦河坝以上8条重污染河涌整治,目前4条完成整治目标,4条正在推进;练江启动流沙新河、流沙中河综合整治等6个重点工程;出台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以PPP形式全力推进建成区5条黑臭水体整治。针对“环保设施严重不足”问题,我市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快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着力补齐环保基础设施短板。同时,针对饮用水源超标,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非法盗采河沙、矿产资源等问题,追责问责一批干部。

问:2016年,全省空气质量排名中,揭阳排第15名,相比之前有所提升,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我们突出联防联控,巡查督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露天焚烧、废气排放等环境执法,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大气整治督查。开展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全年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134台。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将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从建成区面积的15%提高到42%,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实施电子抓拍并依法处罚,全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9521辆,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在全省率先出台《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我市空气质量6项指标中,其他5项均达标,但PM2.5尚未达标。今年,我们将以整治PM2.5为重点,编制《揭阳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靖海电厂1至4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禁燃区内37台、非禁燃区内254台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完成省级3家、市级161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任务。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大气污染现象巡查,严厉打击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行为,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组织实施扬尘条例,全面抑制工地、道路、码头扬尘。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黄标车”及老旧车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环保标志发放率80%以上,抓紧推进“揭阳市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定期对全市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监督检查。

问:接下来,揭阳的环保工作重点将从哪些方面开展?

答:今年,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再接再励,继续攻坚,以我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为行动指南,按照“一打二建三管四治五问责”的工作思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深化总量p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严控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全力将环保工作做为全市国计民生的重中之重来抓,坚决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

其中,水污染防治既是我市环保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将全力组织实施“水十条”,尽快制定榕江、练江未达标水体治理方案,确保榕江南河、北河水质持续向好,练江水质持续改善。我们将不遗余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年”三年行动计划,挂图推进126个重点治污项目,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动态掌握进度,对滞后的及时进行提醒、预警和通报。按照“河外截污、河内清淤、中水补给、生态修复”原则,统筹推进榕江东湖、龙石断面以上55条和练江流域8条河涌综合整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起草出台《榕江水质保护条例》,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榕江水质。

环境执法打出实效,加强引榕干渠两岸的清理整治,封堵干渠所有排入口。加强对榕江、练江、枫江流域环境监管,借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契机,以村为单位,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建立污染源档案库,实施分类整治。保持严打狠打高压态势,坚决取缔无牌无证污染企业,下大力监督和严管有牌有照企业,“零容忍”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今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环保问责力度将有增无减、不断加深,将由市纪委、组织部和环保局联合开展年度考核检查、下沉督察和飞行暗访,特别是“河长制”考核,市将直接考核到乡镇一级,实行一票否决。

第7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存在问题

1、农村基础设施较差。当前我市农村建设缺乏强有力的规划指导,历史上形成的散乱的自然村布局还未打破,村镇公用设施投入不足,建设水平不高,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面貌亟待改善。多数村庄没有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法实现统一收集、统一转运、统一处置,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现象较为普遍,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2、农业面源污染依然严重。农业面源污染主要体现在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资料的大量使用和禽畜粪便的随意堆放。一是化肥使用污染。由于缺乏科学指导,农民在施肥过程中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化肥施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不仅造成了土质变差、土壤污染,而且流失的化肥还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二是农药使用污染。当前农药使用品种较多、乱、杂,使用量较大,其中不乏高度农药的使用,除30%~40%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自然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农药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威胁生物多样性。三地膜使用污染。随着地膜和反光膜的反复应用,许多残膜因破碎无法清理而残留在土壤中,残膜不能腐烂分解,越积越多,造成农田固体废物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四是畜禽粪便污染。我市农村畜禽养殖分布较广,数量较多,大部分养殖场缺乏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致使禽畜粪便随意露天堆放。特别是夏天或者雨天,粪便产生气味和臭水,严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使广大群众苦不堪言。

3、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泊。农民是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主力军,由于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落后,广大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淡漠,对科学、安全、文明的生活生产方式不予重视,污染防治和废物综合利用没有落实在日常生活与生产中。

二、关于解决农村环保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环保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我市农村环保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培育农村生态文明、促进城乡和谐发展为目标,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推进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的转变。

1、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农村环境保护具有点多面广、基础薄弱、职责分散、情况复杂的特点,仅靠某一个部门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各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工作合力。市委、市政府要将环境质量变化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考核力度,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的领导和组织保障。环保局将进一步发挥统一协调和监管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适时将农村环境保护与发展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实施清洁工程、安全饮水工程、发展户用沼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将环境保护的要求渗透在其中,切实把农村环保工作抓实抓好。

2、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农村而言,更是难度很大、任务艰巨。环保局要从农村的特点和需求出发,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农村环保知识义务教育,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和工作方法,力求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切实提高全市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真正让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进村入户,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积极配合乡镇各级政府的工作,并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确实发挥主人翁的作用,从而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的步伐。

3、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不仅对河水水质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量大、面广、难以防控和持续升高等特点,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要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必须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的指导和引导,改进传统施肥方式,加强化肥农药的用量控制,禁止销售和使用有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和引导农民使用农家肥、有机肥料及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要积极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膜,自觉捡拾残留废旧农膜,鼓励农民使用可降解地膜。加大对废旧地膜、反光膜加工企业扶持力度,积极为其提供一些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从而使其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收购价格,充分调动加工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使用--回收--加工--再利用的良性循环。要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禁在饮用水源地、输水河道附近建设畜禽养殖场。要以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分散养殖向规模化、专业化养殖转变,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4、抓好农村污染防治工作。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市减排任务依旧艰巨,抓好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对完成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要发挥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减排作用,加快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切实改善农村水质。二要严格执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将行动触角向农村进一步延伸。加强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坚决防止发达地区和城市淘汰落后企业向农村转移,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农村死灰复燃。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按环评要求设计、施工、投运,对擅自改变治污方案或未建治污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依法进行处罚。

第8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近年来,光泽县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确立了“生态立县”战略,紧紧围绕“中国生态食品城”要求,坚持把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关乎未来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希望工程,一项百姓拥护、全民积极参与的民生工程来抓,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成为全省首批列入“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的5个县市之一,并入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10月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命名。在此基础上,光泽县积极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经过3年的巩固提升,目前我县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要求。现将光泽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保障先行,夯实创建基础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的重点工程、任务和建设指标逐一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为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健全规划引领机制。本着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我县编制印发了《福建省光泽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6-2020年)》,对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定位和划分,明确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的总体目标任务及建设重点。

(三)健全全民参与机制。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围绕创建、投身创建、参与创建的积极性,我县采取层层动员、层层造势的方式,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和平台,以“世界环境日”、法制宣传月和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基地”为契机,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创建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条件、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上举措有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提高了干部群众对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全县上下形成了“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生态文明创建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全面推进,强化创建举措

(一)突出绿色产业,发展生态经济

1.生态食品业加速扩张。2018年成功举办第二届中国(武夷)生态食品博览会暨生态食品产业发展之路研讨会,在同行业率先制定生态食品团体标准,成功创建国家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生态食品公共品牌效应加快显现。圣农集团迈向更高质量发展,肉鸡饲养规模继续领跑亚洲,圣农第二祖代种鸡场、圣维兽药疫苗、肉鸡加工五厂等一批项目加快推进,圣农首次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实现新突破。中药材产业发展迅速,承天金岭药业成为全省首家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医药集团合作共建福建(光泽)中药产业园,中药炮制生产项目顺利投产。其他特色食品产业加快发展,“武夷山”矿泉水连续三年入选厦门“9·8”投洽会唯一指定用水,现代渔业产业园项目进展顺利,武夷瑞泉山泉水加工项目稳步推进,酒、茶、油、粮等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实现产值94.2亿元,增长18.8%。

2.产业支撑逐步显现。认真落实南平市绿色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和“七大产业”规划,现代农业继续领跑,生物产业厚积薄发,健康养生产业欣欣向荣,先进制造业、旅游产业稳步推进,数字信息、文化创意产业从无到有,2018年绿色产业实现产值103.89亿元,增长18.9%。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实施绿色产业重点项目20项,总投资124.83亿元;推动企业技改升级,4家省级工业新增长点企业新增产值15.85亿元。推进园区开放开发,金岭污水处理厂建成,园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新入驻企业9家,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在省级开发区中居全省第9位、全市第1位。

(二)开展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实行“双河长”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抽调相关部门19位业务骨干作为专职人员,全县共有县、乡河长、副河长40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电鱼、毒鱼和采砂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二是推行“绿水维护补偿”机制。16座流域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已投入运行,实现水质监测数据24小时联网传输和预警,2018年底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对各乡(镇)管水护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这项新机制推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全县上下管水护水积极性,有效促进了流域水质的改善,也多次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并被央视一套、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多次报道。三是强化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项目建设,建成投运后污水日处理能力提高至3万吨,将极大提高我县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日常管护,全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5.5%。四是强化饮用水源保护。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行动,对上级通报的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分解下达至有关乡(镇)和部门,逐一落实、整改到位。完成西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网修复、警示牌设立和监控安装,完成全年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开展饮用水源及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和划定,肖家坑水库饮用水源及供水管网已全面完成,并实现城区供水。五是加强企业废水污染治理。督促中联纸业投入近300万元完成造纸废水深度治理,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目前和顺工业园、金岭工业园工业废水均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2.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开展燃煤锅炉提升改造。2018年完成圣农饲料五厂25吨燃煤锅炉集中连片供热项目,配套脱硫、脱硝和在线监控设施,取缔原有4台燃煤小锅炉,实现圣农饲料四、五厂连片供热。中联纸业、佳和纸业完成锅炉技改,新上布袋除尘及脱硫设施,泽农生物完成生物质小锅炉改造,确保锅炉废气达标排放。二是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全面排查全县范围内油气污染排放情况,督促加油站配套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目前,全县17家加油站已全面完成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工作,13家加油站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程。三是实施工业废气污染整治。整治“散乱污”企业,2018年共查处万桂荣塑料加工厂、一枝花有机肥厂、上官石材店、万顺石材店和春成鸡毛加工厂等5家涉及“散乱污”废气排放企业,并全部关闭取缔。督促圣农及下游产业链10余家重点企业投入5000多万元,对运输、仓储、生产、治污等环节异味开展全过程治理,有效减轻我县城区及周边空气中异味。同时,圣农小镇和城区两座恶臭气体自动监测站建成投用。四是整治城市面源大气污染。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武林路和火车站重点区域23家餐饮店配套油烟治理设施,推行联审会商机制,督促新开办的120余家餐饮店按要求完善油烟治理设施。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监管,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督促落实洗车台、喷淋和雾炮机等抑尘设施,规范渣土清运。同时,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严控道路扬尘污染。五是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积极推进传统燃油公交车更新,2018年更新22辆新能源公交车,全县88辆出租车辆已全部更换为油气双燃料动力车型,进一步减少尾气排放。建成机动车尾气自动检测站,推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货运车辆的年检、年审和环检实施“三检合一”, 严厉查处柴油货车等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3.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完成3家重点企业用地调查和信息采集。根据省厅要求,协助闽北地质大队完成全县29个农用地土壤采样点位核查和25个点位水稻采样送检,完成率达100%。二是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制定了《光泽县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2年)》和《光泽县农药使用零增长2018年工作方案》,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等技术,有效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三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危险废物方面,县污水处理厂、圣农公司、美迪化工及凯圣生物质发电等4家公司和县环境监测站及疾控中心实验室都已按要求做好危废暂存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监管方面,辖区内159个医疗机构及保留的16家养猪场医疗废物均按要求做好暂存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率达100%。

(三)注重建管并举,提升城乡生态品质

1.城市品质更优越。“水美城市”建设点线铺开,新增梅树湾、砂坪溪、西溪、和顺片区滨水景观带5公里,水城交融的生态线加快形成。特色小镇建设走在全省前头,实验小学圣农分校投入使用,卫生院、派出所、游客服务中心完成建设,停车场、路网等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上榜“中国特色小镇50强”。市政便民体系更加完善,2018年北溪水厂投入使用,改扩建老旧供水管网8公里,新增公共停车位207个、公厕6座;新改建城市道路10公里,砂坪溪南路实现通车,中山南路、坪山路“白改黑”有序实施,新汽车客运站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城市面貌明显改善,中山台公园加快建设,城市绿地系统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扩面提质,“随手拍”广泛使用,群众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省级森林县城。

2.乡村治理深入推进。持续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移风易俗专项行动,“生日宴”问题专项治理经验在全市推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深化“万人保洁”机制,试点推行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2018年新改建三格化粪池2100户、农村公厕14座,10个村通过省级“千村整治、百村示范”验收,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全县7个涉农乡镇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全县有省级以上生态村45个、市级生态村39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占全县行政村的98.8%。

    (四)积极改革创新,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改革实践富有成果。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在全省率先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大数据平台,改革经验成效受到中央深改办、国家审计署、央视等国家机构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率先建立“绿水维护补偿”机制,推行全流域水质考核管理,从源头保护水资源成为全县共识。完成全国首个县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利总体方案编制,特色水文化品牌加快树立。“河长制”组织网络覆盖全县大小河流,构建起科学严格的水管理体系。入选全国唯一“无废城市”试点县。

三、坚持巩固深化,拓展创建深度

一是壮大规模促集聚。突出做强做优生态食品产业,促进生态食品产业与“七大产业”互促共融,着力构建富有活力的绿色产业体系。整合优势资源,探索推进生态食品产业发展协作,加快打造集生态食品展示、交易、科研、检测、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综合交易平台,促进生态食品产业“品质化、品牌化、多元化、快捷化”。按照全产业链标准化的理念,加快发展现代绿色农业,支持圣农继续扩大有效投资,提升肉鸡深加工比率和熟食品产能,加快圣农第二祖代种鸡场、肉鸡加工五厂、日圣熟食加工项目建设,为更多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推动农产品生产与先进制造业有机结合,加快现代渔业产业园建设,支持武夷山水新上二期项目并扩大市场覆盖面,推动武夷瑞泉山泉水加工项目建成投产,提升酒、茶、粮、笋、菌等精深加工水平,延伸食品仓储、包装、配送等产业链,实现一产接二连三发展。按照品牌化、规模化的理念,加快发展生物产业,推进福建(光泽)中药产业园建设,启动实施承天中药提取车间项目,加快建设中药配方颗粒制剂项目;建成圣维兽药疫苗厂,推进实施恒杰生物科技项目,扩大蛇类养殖加工规模,加强生物质提取研发,着力培育新增长点。按照构建全域健康网络的理念,加快发展健康养生产业,引导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养身、中医药养身、健康养老等业态,积极开发健康食品、健康医药,树立区域大健康产业品牌。按照资源共建共享的理念,加快发展数字信息产业,推广“互联网+生态食品”模式,推进生态食品产业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打造“智慧城市”,有效整合智慧社区、智慧环保、智慧停车、智慧校园、“雪亮工程”“随手拍”等信息化资源,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

二是提升城市功能。坚持“修补城市、修复生态”的原则,加快实施“四大工程”,完善公共设施,补齐功能短板,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实施“水美城市”攻坚工程,推动“水美城市”建设与城市开发、民生改善、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实施坪山片区、十里铺滨水景观带,新增滨水景观带6公里以上,推进滨水景观互联互通,着力打造山水相融、城景相依的“水美城市”,带动“水美经济”加快发展。实施城市生态修补工程,加强城市片林建设,开工建设九龙峰公园、城北山地公园、城西山地公园、卧牛山公园二期,提升圣农大道沿线绿化景观,推进城市绿化向园艺转变;实施城区“三溪六岸”河道综合治理,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提升餐饮、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强化背街小巷卫生治理,进一步美化城区生态环境。实施便民设施提升工程,开工建设城南社会停车场及城北、城西货车停车场,新增停车位150个,新改建城区公厕6座;启动城区燃气管网建设,新改建供水管网8公里、排水管网8公里,着力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第9篇:乡镇土壤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