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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普查工作目的。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1.2普查工作意义。
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普查工作范围、时间安排、建制镇情况、制度建设。
普查工作有序地遵循:《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06]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6号)的制度、政策。就普查对象的确定、普查工作时间的安排、制度建设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普查工作也作了明确的技术规定。软件清查、审核、平台建设也作了明确规定。
2.1涟源市所辖区域:蓝天街道办事处、石马山镇、六亩塘镇、安平镇、湄江镇、伏口镇、桥头河镇、七星街镇、杨市镇、枫坪镇、斗笠山镇、水洞底镇、白马镇、茅塘镇、荷塘镇、金石镇、三甲乡、龙塘乡、渡头塘乡、古塘乡19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参加本次普查,我市就此次普查工作安排了60多名普查员分别对各乡镇的种植业情况,养殖业情况及农户地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以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
2.2污染源普查时间从2007年12月致2008年6月止。于2008年3月20日我市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选聘、抽调60名普查员,2名普查指导员。其中从20个乡镇共抽调20人作为普查员,负责本乡镇的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中来自重点污染源企业的11人,只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指导工作,来自乡(镇)的20人,负责本乡(镇)的普查指导工作,其余5人来自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全面指导。2008年4月15日我局正式委派普查指导员到各乡镇培训普查员,4月15日期正式下到各村开展普查工作,收集登记数据,6月份对相关数据进行录入整理.资料时间:2007年度。
2.3于3月15日至5月8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专家授课的形式开始接受培训,普查办派2名专家亲自授课。培训内容主要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目的、意义、具体内容及农业源普查表填报指标解释、技术规定和填报要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等。普查办普查指导员结合普查表填报实际,对于容易错填、漏填的相关表格和指标进行强调解释、说明,确保培训效果的质量。经过培训,县普查办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
2.4建立了以下普查员工作纪律:一,普查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二,严禁不经调查,只恁经验或行政记录进行填报,杜绝急于求成、赶进度的作法。三,普查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要二人以上同行,佩带工作证件。不得与普查对象发生纠纷。四,普查工作手册要随身带,不断完善工作方法。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工作中的问题,不得随意涂改普查表。
3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3.1技术路线图
普查技术工作流程、清查工作流程、普查工作流程。
…………
3.2普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范围
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和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普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以及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普查。
3.2.1种植业和农户地块调查对象确定:
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有选择性的对该乡镇各村的农户信息进行登记,组织人员根据普查技术规定逐步筛选普查对象并建立普查对象名录。再由普查员根据对象名录逐一走访。
3.2.2禽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对象确定:一是从兽牧、统计、工商、经贸、(电力)等部门获取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各乡镇列表),再根据普查技术规定逐步筛选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二是由各乡镇安排人员下村调查走访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名录,根据普查技术规定逐步筛选普查对象并建立普查对象名录。
3.2.3清查和普查对象的数量
我市19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共计确定种植业抽样地块农户2204户(见表n302),要清查的禽兽养殖场7个,禽兽养殖专业户776户,(其中生猪养殖专业户680户,奶牛养殖专业户0户,肉牛养殖专业户22户,蛋鸡养殖专业户9户,肉鸡养殖专业户72户)普查的水产养殖规模化养殖场3个,水产养殖养殖专业户171户(见表n305和表n306)。汇总详见表三、另各类普查对象总数及分类数量统计汇总表见表二附后。
3.3清查、普查工作的评价
建立清查底册。6月份,涟源市农业局普查办的工作人员对全市的农业源进行清查摸底工作。
根据各乡镇抽调人员走访、登记、录入的原始数据和经过普查员核对筛选录入软件的数据建立清查底册,通过和有关乡镇、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采取交叉核对的办法,并实地逐一调查核实,15人经过近一个月的拉网式调查摸排,经初步筛选后保留987家禽兽养殖专业户和275家水产养殖专业户作为进一步核实的清查底册。在此基础上,再对照国家普查办确定普查对象的条件和技术要求,从底册中确定是否纳入普查对象、是否详细调查还是简单调查,同时补充个别遗漏或删除个别重复的清查名单,最后按照“宁多勿缺”的原则筛选出符合普查条件的对象957家,其中禽兽污养殖业染源783家(其中重点污染源7家,一般污染源776家);水产养殖业污染源174家,作为普查名录库。
我局普查办将普查员分为24个小组,每个小组2名普查员,同时按清查时划分乡镇区域或者企业、个体户相对集中的片区,每个小组负责一个片区进行入户调查,并在限期内完成普查工作。
我市农业源普查数量比。种植业污染源普查数量为2204家,其中重点污染源为204家,一般污染源为2000家,分别占清查名录库的89.1%、96.7%、和82.1%;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数量为957家,占清查名录库的99.9%,其中经审核符合普查范围的957家(录入软件),占清查名录库的95.7%。种植业污染源中重点污染源发放表格508套,收回491套,收回比例为96.7%,一般污染源发放表格1804套,收回1713套,收回比例为94.9%;养殖业污染源发放表格957张(套),收回957张(套),收回比例100%。
由于以下原因可能清查与普查数量不一致:
清查不够具体。清查时由于时间紧迫,对于一些偏远的养殖场没能到实地核实,但又不能肯定是否已停产,按照“宁多勿缺”的清查原则只能保留。具体普查时才发现,清查表上的部分养殖场已经停业或倒闭,有的养殖场没有注销原有名称,一家养殖场存在两个名称,部分养殖业污染源规模达不到普查规模要求,最终导致清查名单和普查对像不一致。
业主错误地认为没有污染不用填报。有些业主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没有污染物排放不必填报,认为污染源普查就是普查污染严重的产业活动单位。于是他们百般推诿,要么强调说自己很忙,要么说自己不懂填,要么说没时间填报,对这次污染源普查不配合。
4.普查质量管理、质量保证
为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涟源市农业局普查办对各个阶段制定相应质量管理措施。
为确保清查质量,降低清查漏查率、重复率和错误率,我市在清查中采取指导员审核,县市自查,上级普查机构审核等逐一核查办法,对清查方法、内容、结论分明别类审核。对不符合要求,逻辑不紧,退回限期核查上报,切实做到不漏查、不重复、无错误,此项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认可和肯定。
为确保普查效果,提高工作质量,我市十分重视过程监测,在清查、普查过程中把指导员分成2个工作组多次与普查员一道进入村户,对普查员在清查、普查中各个环节、表格填写是否规模、逻辑是否恰当现场检查,对不符要求,逻辑混合,表格填写不规范现象当场指正,并现场演练,有效地保证了工作质量、普查效果。
在数据录入过程中我们采取“专人专机、专人专类别、专人专乡镇(街办、景区)、专职专责”办法进行数据录入,录入后并采取交叉重录,交叉审核,主要领导最终核定,确保数据录入质量。
4.1、建立质量岗位负责制。明确技术组负责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指定一名熟悉环保业务,参加过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培训的普查指导员,负责整过普查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4.2、高度重视培训质量和效果。对选聘、抽调的普查员,由市普查办派专家到各乡镇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授课,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同时,要求规模大、污染较复杂、普查表填报内容多的11个重点污染源也派人参加培训,负责对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指导工作。
4.3、严格执行数据审核程序。清查过程尽量实地核实,做到不重复、不遗漏。普查员入户发放普查表,据具体情况指导普查对像填报,报表由普查员负责收回或者先交到普查员,由普查员初步审核数据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再由普查员送给指定的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由普员将表退给普查对像重填,反之交到普查办进行再次核定。普查表经普办核定后,由录入员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传输与处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录入、比对、审核。
4.4、上级普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上级普查办在整个过程中负责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督促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答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对普查表进行抽样检查,使普查工作更顺利、普查质量更可靠。
总的来说我们做到了定期进行工作进度汇报,既保证了工作质量,也保障了工作进度;定期召开普查工作组技术讨论会,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普查工作组成员之间相互审核,组长统一审核,做好质量把关。及时向市局普查办汇报工作情况及相关问题,与领导及相关人员之间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意见与建议。
5.普查结果与分析
我市共有水田41.82万亩、旱地20万亩、果茶园4.65万亩、蔬菜地0.24万亩、可养殖水面3.75万亩。有禽兽养殖场7个,禽兽养殖专业户776户。年出栏生猪108.6万头,其中专业大户40%、养殖小区10%、分散养殖50%。牛57.1万,其中专业大户30%、养殖小区15%、分散养殖55%鸡341.38万羽,其中专业大户40%、养殖小区10%、分散养殖50%。水产养殖规模化养殖场3个,水产养殖养殖专业户171户。
种植业主要种植水稻、油菜,种植方式为稻—稻、油—稻—稻或单季稻;旱地作物主要以中层黄泥土、中层红砂泥土和厚层灰黄沙泥土,主要种植油菜、大豆、花生、马铃薯、甘薯、玉米等,主要种植方式为套作、轮作、单作,园地主要以红壤为主,种植油菜、柑桔、茶叶、梨、桃、葡萄等。
化肥施用种类为主要为尿素、钙镁磷肥、氯化钾、复合肥,全市氮肥用量46525吨,磷肥20455吨,钾肥8562吨,复合肥19599吨。因过量施肥造成氮6021.42吨、磷203.54吨,1251.31吨流失。
农药施用种类主要为维丹、杀虫双、多菌灵、敌杀死、稻瘟灵、扑虱灵、井岗霉素、锐劲特、百草枯等,全市全年农药使用量1331吨,流失量为110.31吨。
综合表一所述我市的陡坡地主要分布在石马山镇、安平镇、古塘乡等地。具体的土地类型、种植方式、种植种类详见表一。
我市农药施用量1331吨,其中高毒高残留农药占9%。年化肥施用(实物量)量95144吨,其中氮肥占48.9%、磷肥占21.5%、钾肥占9%、复合肥占20.6%。年农膜使用量840吨,其中可降解的占80%、回收的占20%化肥养鱼2万亩,施用化肥40万吨。年秸秆产生量3157万吨,资源化利用的占60%。其中,水稻秸秆年产生量33.2万吨,丢弃10%、田间焚烧20%、还田30%、堆肥15%,饲料20%,燃料5%,其它秸秆年产生量159.8吨,丢弃80%、田间焚烧10%、燃料10%,油菜秸秆年产生量2964吨,丢弃90%、田间焚烧0%、堆肥10%。年畜禽粪便产生量27万吨,资源化利用的占50%。其中生猪粪便19.8吨,资源化利用的占30%,直接排放的占70%,主要利用方式为:生产沼气,施入农田。鸡粪6.23万吨,资源化利用的占90%,直接排放的占10%,主要利用方式为:堆肥。牛粪1.04万吨,资源化利用的占70%,直接排放的占30%,主要利用方式为:堆肥。
本次普查结果表明:
我市农业污染源密度分布极不平衡,(如调查的957户养殖业中龙塘乡就占271户)布局不合理,污染状况也不容乐观,污染源呈逐步加重趋势,许多污染源没有很大程度的进行降解再利用。
主要表现在:
①废水:种植业过量施肥、农药使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废水随水土流失污染。
②废气:主要表现为过量施氮,自然挥发,农药使用及畜禽养殖尿夜、粪便物体挥发污染空气。
③固体废物:主要表现为畜禽养殖粪便、废渣排放、堆积,没得到合理处置,造成污染较重。
全面掌握市域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全面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去向情况,全面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治理水平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进一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进一步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普查对象
(一)市域范围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建筑业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二)市域范围内所有种植业和养殖业。
(三)市域范围内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四)市域范围内拥有20张以上(含20张)病床的医疗机构。
(五)市域范围内所有使用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医用含放射源设备、医用射线装置的单位。
(六)市域范围内所有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民办事业单位)。
(七)市域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和有废气排放的农用机械。
(八)市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
(九)市区、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区内的所有居民生活污染。
三、普查内容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37号)和政办法〔〕125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普查。
四、普查方法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普查对象自报与普查员调查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部门审核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施行。
五、时序安排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年2月底前完成)
1市和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具体填报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分别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并及时拔付到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普查工作正常进行。
3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并《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4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足人员,购全设备。
5市公安、环保、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分别出台《实施方案》,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广电局、阜大众报业集团出台《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
委宣传部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7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普查员和指导员,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作并颁发普查员和指导员上岗证。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3月-12月完成)
1各普查机构按要求做好普查表的填报,核对数据,确认并汇总普查表格。
2各普查机构完成管辖范围内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校验,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经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普查数据汇总统计和审核后,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查,然后报市政府审批。
4市政府审批全市污染源普查上报材料,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5,各普查领导小组完成《污染源普查报告》的编制,上报市政府。
6完成《市污染源普查报告》的编制,上报省政府。
7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污染源普查台账建立情况、表格填报质量、数据统计质量进行检查。
8完成年度全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形成污染源普查监测报告,上报监测成果。
9市和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分别完成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并按程序上报。
(三)总结阶段(年8月底前完成)
1各普查领导小组分别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研究,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普查领导小组分别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健全台账,归档到位,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做好迎接国家、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前的各项准备。
3完成全市年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编制《污染源普查综合报告》,上报市政府。
4按国家、省统一要求,市政府适时对外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
5市政府组织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迎接国家、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考核。
6市政府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组织领导
(一)领导体制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新闻活动;市发改委和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阜大众报业集团和市广电局负责具体实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建设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垃圾填埋厂(场)的普查;市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农机局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与监测;军分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做好驻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三)考核奖惩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区各部门、各街办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今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今年。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和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我区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农村工作局和各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配合市上完成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4)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市指导,区政府组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1―.12)
(1)成立机构。
成立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部门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核定经费,按时拨付。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区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专干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街道办事处环保专干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选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根据我区实际,拟聘普查员150人,普查指导员15人;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区普查机构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工作。
(4)培训及考察。
培训工作由区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区普查机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12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区普查机构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或名录册)的建立,同时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宣传动员。
制定印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1―6)
(1)区普查机构于年2月29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
(2)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完成入户调查。
(3)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普查分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5)年6月底前,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配合全市验收阶段(7―12)
配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国家审核验收。
4.总结阶段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报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源、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分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源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染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区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分局等)共同提供,同时电力部门、水利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也要给与配合,以各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六)培训。
培训教员可从区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关键词:污染源;企业;绿色招商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5-0038-03
1 引 言
近年来,黑龙江省宁安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日益加重,成为制约该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宁安市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污染源普查工作,基本摸清2007年度全市污染状况。本文以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为依据,探讨该市工业污染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方案,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2 宁安市工业污染现状
根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界定的工业源普查规模和范围,宁安市符合普查要求的工业源194家,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的80%。普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符合普查要求的工业源。数据采用顺序为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物料衡算,数据真实可靠。本次普查结果基本上体现和代表了全市的工业污染现状。
2.1 全市企业分布18个小行业
该市无大型企业,中型企业7家,其中重点源是6家,一般源是1家;小型企业187家,其中重点源是72家,一般源115家。
全市工业企业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大行业,18个小行业,主要分布的行业制造业占优势,共计154家;热力供应位居第二,共35家。制造业中:以69家木材加工及木制品业、33家农副食品加工、15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位居前三位。全市工业源区域分布情况见表1(三陵乡无工业污染源未列入)。
2.2 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2.2.1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宁安市锅炉总数130座,锅炉总额定出力355.46MW,窑炉总数40座,废气治理设施总数84套,无脱硫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的投资2 531.50万元,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706.24万元,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2.1788×106m3/h,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处理废气量385 649.50万m3。工业废气排放量563 995.39万m3,其中:燃烧过程排放量277 886.55万m3。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烟尘排放量6 346.37t;二氧化硫排放量1 554.55t,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1 256.18t;氮氧化物排放量1 175.66t,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976.71t。工业粉尘排放量1 529.43t,氟化物排放量1413.24kg。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强度0.50kg/万元GDP,单位面积排放量是34.35kg/ Km2。工业综合能耗38 9339.83t,工业GDP能耗为0.72t标煤/万元GDP,以宁安市城区消耗最大,占全市的80%,全市能源消耗原煤位居第一位。
供热行业是33家,也是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的行业,城区是25家供热企业,东京城镇8家供热企业。用煤量是59530t,废气排放量是61839.16万m3,烟尘排放量是789.74t,二氧化硫是272.2t,氮氧化物175.01t,供热量达到729744GJ。
2.2.2 固体废物排放使用情况
宁安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204129.2t,共有冶炼废渣、炉渣、粉煤灰、污泥和其他废物,以炉渣和粉煤灰为主,两者之和占总固体废物的56%,基本上全部综合利用于建筑行业或铺路等;其他废物85757.39t,占固体废物的42%,其中84356.89全部综合利用;污泥量为439.03t,其中320t综合利用,116.03吨进行处置。全市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为202608.11t,综合利用率达到99%。
2.2.3 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宁安市136个企业用水,用水总量2835.73万吨,取水总量427.43万t(城区和渤海镇取水总量分别占总取水总量的62%、28%),其中:60个企业用城市自来水(地表水)8.38万吨(城区、东京城镇自来水取用量分别占74%、18%);78个企业用自备水(大部分是地下水)419.05万t(城区和渤海镇自备水用量分别占自备水总用量62%、29%)。其中23个企业有重复用水约2408.30万t,其它乡镇的取用水量很小。全市工业源自备水中只有倍丰集团宁安化工有限公司3000吨自备水为地表水,其他均为地下水。
工业排水主要是排入牡丹江,全市共有废水治理设施21套(18个企业),总投资4 321.1万元,运行费用441.36万元,耗电量316.2kW/h,废水处理设计处理能力64734t/d,年实际处理量为1 318.37万t。2007年GDP539 400万元,工业增加值147 120万元,工业源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排放强度为3.8kg/万元GDP,13.98kg/万元工业增加值,单位面积排放量为259.55kg/km2。全市工业废水排放量314.44万吨,排放量的百分比为宁安市城区64%、渤海镇21%、宁安镇9%、兰岗镇4%,重点排水企业主要分布在城区及渤海镇。
水污染物中相对排放量大的主要有化学需氧量2056.69t、占67%;生化需氧量809.34t、占27%;氨氮148.63t、占5%;石油类21.54t、占1%;挥发酚0.18t、接近0%;氰化物1t、接近0%。城区、渤海镇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位居前两位,主要排放化学需氧量的单位是镜泊湖糖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宁安化工有限公司年排放量分别为1370.07t、166t。位于渤海镇的镜泊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放化学需氧量205.59t。氨氮排放量大的企业倍丰集团宁安化工有限公司年排氨氮107t,镜泊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排氨氮38.33t。
倍丰集团宁安化工有限公司、镜泊湖糖业有限公司、镜泊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丰酿酒有限公司、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5户排水企业的取水量之和为360.5万t,占工业源取水总量的84.34%;排水总量为260.07万t,占全市工业源排水总量的82.71%。该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主要是氮肥制造、制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酒精制造、畜禽屠宰业等。
3 宁安市的主要环境问题
(1)企业的布局和污染物的排放负荷分布不均,主要分布在城区、渤海镇、东京城镇,经济相对繁荣的地区,排放污染源的负荷越大,污染越严重。
(2)该市有些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排放的污染物量很大。应加大调整产业结构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力度,限制耗水耗能高的企业。
(3)区域工业布局不合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有个别企业或建在居民区,或建在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向,或临近居民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4)为搞活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对招商项目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环境管理机构无法全面履行环保监管职能,导致进入该市的项目,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过于简单,污染问题随之出现。
(5)有些乡镇企业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管理水平差,属于初级产品加工型和消耗自然资源型,竞争力相对较差,“三废”产生量相对较高。
4 防治对策及建议
4.1 调整产业结构
限制耗能高、耗水大、浪费资源的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生产线。例如关停天马水泥有限公司两条落后生产线,关停粘土烧砖的小企业等。
调整乡镇工业发展方面,严格控制污染严重项目的建设,根据资源条件,充分发挥本地区的优势,因地制宜,引导乡镇企业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在管理中应注意:产品结构要合理、选址要得当、坚决实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2 合理工业布局
把调整工业布局作为防治乡镇工业污染的重要对策。如划定铁西和范家工业园区,对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调整。科学制定城镇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努力使乡镇工业的发展与村镇建设结合在一起,工业布局与经济发展必须用战略眼光统筹规划,小城镇与小城镇之间要统一协调关系,对于环境隔离带很小的区域,要特别注意大气的交叉污染和水质叠加影响,在工业布局中要留有足够的环境隔离带和避开水域相邻区域的水源保护带。新建的乡镇工业项目选址。不但要考虑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影响,而且要考虑周围相邻环境的环境。在城镇的上风向、水源上游、城镇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限制建设工业企业及有污染的乡镇工业群体。
4.3 针对性治理高污染企业
对氮肥制造、制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酒精制造、畜禽屠宰业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和33家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对较高供热企业,以及工业废气治理方面无脱硫设施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以最小的环境代价或零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4.4 关停并转迁污染企业
结合乡镇工业调整,对于那些污染严重效益差又难于治理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措施,减少污染的数量;对于居民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有污染危害的企业,必须实行关、停、并、转、迁的措施;对于搬迁困难,而且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抓紧技术改造,实行停产限期治理或合并、转产等措施;对严重破坏农业生态的乡镇工业分别采取停产或限期治理等措施。
4.5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企业的污染防治负责,把保护环境作为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综合平衡因素。环境保护部门切实行使国家赋予的规划、监督、协调等职能。
应建立健全乡镇环境机构,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成立或配备兼职和专职的环保工作人员。
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建立环境法制体系,使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开展。4.6 依靠科技进步减少废物排放
依靠科持进步是防治工业污染最积极、最根本的措施。必须明确环保科学技术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方向,提供适合市情的治理技术和科学管理依据。
努力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地报告环境状况,提高数据综合分析能力,使之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针对宁安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开发和引进节约能源和资源,无废物排放或减少废物排放的清洁生产工艺、新技术、大力推广“三废”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使“三废”资源化、产业化、商业化,逐步实现废物排放量最少化。
4.7 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者的环境意识;抓好环境管理部门和乡镇工业管理部门领导和职工的环保教育工作;对乡镇企业专职和兼职环保工作人员的进行相关培训。大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普及环境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人人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
今天的会议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县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7年-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2008年5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200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区各部门、各街办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新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和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我区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农村工作局和各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配合市上完成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4)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市指导,区政府组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1―.12)
(1)成立机构。
成立新城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部门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核定经费,按时拨付。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区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专干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街道办事处环保专干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选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根据我区实际,拟聘普查员150人,普查指导员15人;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区普查机构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工作。
(4)培训及考察。
培训工作由区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区普查机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12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区普查机构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或名录册)的建立,同时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宣传动员。
制定印发新城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1―.6)
(1)区普查机构于年2月29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
(2)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完成入户调查。
(3)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普查分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5)年6月底前,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配合全市验收阶段(.7―.12)
配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国家审核验收。
4.总结阶段(.1―.7)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新城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新城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报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新城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委会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贸局配合发改委、农村工作局等部门做好工业源普查工作。
公安交警四大队、七大队配合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商贸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机电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轻纺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交通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物资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工商新城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新城分局负责工业源、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新城分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源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染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区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新城分局、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新城分局等)共同提供,同时电力部门、水利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也要给与配合,以各地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六)培训。
培训教员可从区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X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2015802
1引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国务院于2007~2009年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查清了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已过去多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污染源已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有普查结果已无法满足现行的环保管理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势在必行,也可为“十三五”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统计以及为政府进行经济结构性调整,提供切合实际的基础数据。
2三明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简况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时期为2007年度。普查对象是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统一部署,并经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两年多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任务,并编制了技术报告。普查共安排普查员1177人,普查指导员174人,数据录入员140,以及其它参与普查工作的人员488人,经普查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总数18371个。包括:工业源5227个,农业源9200个,生活源3913个(含机动车调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1个。
3普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调查体制不够健全。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主要是通过基层普查人员入户发放调查表,然后再通过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各污染源的排放量。虽然方法上比较统一,建立了比较细致、规范的调查方案,但是方法的传递上基本沿用了国家、省、市、县、镇、村逐层下推的思路,不但消耗了大量宝贵的时间,而且基层部门在开展具体工作的时候,难免出现意图把握不清,思路领会不准的现象,导致未能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规范的数据录入及数据更新工作。
3.2对污染源普查目的理解不够,造成部分调查数据偏差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摸清家底,全面掌握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后续的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提供基础数据。但是很多人理解为污染源普查主要是为“十二五”减排服务,因此在调查的过程主要是侧重于国家总量减排控制的四个指标,对而于重金属、烟粉尘、固体废物等指标数据把关不严,造成很多数据的逻辑错误,无法真实掌握区域污染状况,使“十二五”重金属减排、烟粉尘控制等工作产生较大压力。
也有部分地方以为通过加大污染源普查的基础数据可为今后的减排工作预留空间,因此随意扩大产能或排污量,使部分企业的数据偏离实际。
3.3部分产排污系数不适用
根据国家下发的工业企业产排污系数,很多行业系数企业实际的生产运营不一致,造成产排污系数不适用。比如0912铅锌矿采选行业产排污系数,很多选矿企业没有自己配套的矿山,同样很多开采企业也没有配套的选矿企业,因此该类调查时在选取数据时将产生困难;比如2011锯材加工业产排污系数,该系数仅提供粉尘的产排污系数,对于有处理设施的系数也未提供废气产生量,而于对普查软件仅填报该数据,则系统无法通过,因此造成每个企业为了使软件通过而随意填报废气量,造成有些排放浓度超标严重。
3.4普查表的设计,普查软件的录入、汇总不完善
本次普查电子版的录入、汇总软件版本在不断升级,为避免软件审核出错,造成人为修改[2]。比如第一次录入时,水泥行业燃烧过程产生的氟化物,普查表中只能填在工艺过程,录入时工艺过程如果录入氟化物,软件审核时又必须填报工艺过程废气产生量,造成汇总时重复计算。以至普查表、录入数据反复修改。汇总查询软件使用不方便,审核查询方式复杂,不易掌握。
3.5部门配合协调不够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地方分级负责”。对此,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亲自督导行为减弱,多是在办公室内下达命令,由乡镇普查办工作人员去执行,但因普查的范围较为广泛,所以,在普查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很难提供准确、完整的普查数据,普查的实效性也由此降低[3]。很多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表现出了“分工有余、协作不足”,各自为政的状态。
4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建议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于2017~2019年开展。针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存在的问题,现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落实提出以下建议。
4.1健全普查体制
对于污染源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作为指导,以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健全普查体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要肩负起责任,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原有调查体制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的调查现状加以完善,从而使调查工作的开展有据可循[4]。我国在污染源普查体制的建立上,尚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相关的研究人员深地开展调查工作,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源普查体制,为减少污染存在贡献力量。
4.2加大环境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强化数据收集的准确性
基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为了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在普查活动开展之前,相关部门要安排人员对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的意义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普查工作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各级政府在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当中,要切实地发挥党员领导干部作用,通过走访基层,组织专家进行讲座,实地演习普查的方法及污染的危害等,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地配合污染源普查小组工作,为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展和产生不利影响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对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记录情况,可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动态的表格,实现信息的及时登录以及统计,为后续污染源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计算机技术在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当中的应用可有效保证数据登录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同时也可实现数据的长期存储,为使数据长久地发挥效用创造条件。因普查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所以,在普查内容的记录上,要设置相应的明细,如污染源头、地区、影响范围、未来的扩散趋势等。因普查工作开展的时间较长,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所以,可分区域安排专人进行普查内容登记,以保证数据记录的及时和准确。为了解决普查人员问题,环保部门或当地政府可委托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开展,环保部门进行抽查、考核,设置奖惩措施,一方面解决环保部内部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第三方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没有利益或监管关系,所填报的数据相对会比较客观、符合实际。另一方面高校、科研机构等环保专业人员较多,可提高普查填报数据的质量。
4.3进一步完善产排污系数
针对工业企业产排污系数不统一的问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为调查数据的选择规定范围。在产排污系数的制定上,需要全面地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源。根据各污染源的排污系数指标,确定企业的排污量,从而减少企业生产污染的出现。如选矿行业应考虑南方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采、选分开并按不同规模进行系数制定。
4.4完善普查软件功能,强化数据自动审核功能
在普查表的设计上,要充分地利用计算机技术,减少相关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同时也可简化操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在输入软件上增加自动逻辑检验程序,可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6]。另外,对于产排污系数的计算,需要考虑产品的全部流程,结合企业生产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计算时,只要将相关的数据输入到相应的使用范围内就可自动选用。
5结语
为了更好地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认真总结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二次普查工作效果,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参考文献:
[1]
林骏,颜海波.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35(2):31~33.
[2] 蔡佑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一些思考[J].环境科学导刊,2012,28(3):98~101.
[3] 徐富春,黄明祥,张波,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点污染源空间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2,34(5):96~100.
[4] 陈顺宏,何诚成,许英志,等.浅谈高淳经济开发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26(3):116~116.
一是要以“六个一批”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围绕“山清水秀,文明谐美”的生态市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项目工程建设力度,推进生态公益林、水土流失、万里清水河道、废弃矿山、生态移民等工程建设,以“五整治一提高”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扬长避短,积极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绿色企业、学校、医院、饭店、社区、家庭和“保护母亲河号”等各类绿色创建活动。
二是积极实施《*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不断优化经济发展。把规划作为项目准入、产业布局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污染减排、项目审批和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作为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杠杆。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实施好《规划》。大力鼓励发展以“六六产业”为主体的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培育、壮大绿色特色产业,加快发展生态经济。
三是完善生态建设推进机制,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进一步改进生态市建设的管理工作机制,继续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全市各级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创、务实高效的生态市建设工作新局面,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以“六·五”世界环境日为载体,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地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生态文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鼓励公众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使每个公民在享受环境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二、扎实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要以克难攻坚的精神,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主要措施:
1、工业污染减排:首先要坚定不移“治旧”。更好地提升区位、产业、资源、环境等优势以及发展的内、外动力机制,在深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面上企业污染整治的力度。加快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炼等高消耗、高排放、重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环境容量”。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立足化工、建材、制革、造纸、电力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一批工艺先进、能耗较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加强江化公司、恒昌集团公司等废水排放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快虎山电力等热电企业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建设和减排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
其次是要毫不动摇“控新”。切实加强环保审批工作,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审批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提高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今年要认真开展好“三同时”专项行动,多还老账,不欠新账,并着力提高质量,力求从项目建设源头上预防环境问题。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化工、水泥、热电、印染等重污染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三是加强排污费征收和排污申报工作。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管理,巩固收费源,拓展收费面,逐步扩大对木材加工、畜禽养殖等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污染源“三量”台帐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2、生活污染减排:重点是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入网率和实际减排能力。尽快启动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引污工程,着力解决好城区污水总管与污水处理厂的接线,*经济开发区江东区排污总管跨江建设,江贺工业走廊污水管网建设等重点区域的污水纳管问题。
3、农业农村污染减排:加快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积极采用农牧结合、“能源环保型”等治理模式。实现畜禽粪便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配合农业部门抓好年存栏猪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畜禽粪便治理任务。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加强污染减排体系建设。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研究,加快制定污染减排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市场化激励机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等机制,建立完善排污统计体系,做好排污统计基础工作,夯实工作基础。
三、启动实施“811”新三年行动,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进一步巩固前三年的环境污染整治成果,按照全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围绕污染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和固废处置、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质量、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等8个方面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污染整治与减排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制定我市新一轮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继续抓好水污染防治,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土壤、矿山、河道等生态修复保护,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重点污染区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江东、江贺两个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和生态化改造的力度,着力解决长台、丰足、何家山等区块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二氧化硫、金属表面处理废水、锅炉黑烟、农村畜禽养殖、工业固废、城区噪声、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深化化工、造纸、制革、热电等一批重点污染源的整治;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减少农村面源污染,使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全市辐射工作单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率达到100%,已建辐射项目环保验收(核查)率达到100%,辐射工作单位“飞行检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闲置和废弃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使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不断强化对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管,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
五、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坚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基础工作、深化“三查二调一收费”。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执法,环境监察机构要采取交叉检查、错时执法、后督察、重点督办等多种执法检查形式,增加日常监察频次。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密切联系,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环保执法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据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下大力气解决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要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认真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依法做好环境投诉的调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深入基层,破解难题,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防范、排查和处置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环境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为创业创新、富民强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基础工作,深化“三查二调一收费”,建立实施环境监察日常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工作,健全环境保护听证、社会公示和新闻曝光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执法基本功训练,规范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笔录、证据收集、案卷制作及执法案卷,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保监管水平。
一是加强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在继续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应急监测、汽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加大对实验室装备的投入,切实提高常规分析测试能力。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装备建设,提高环境稽查监察执法能力。加强环境监察大队和基层站所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根据环保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执法装备和必要的应急设施,进一步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环境监控中心和已建成的12家企业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实时监控和整个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提高在线监控数据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在线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应急预警监测联动机制,按照上级统一要求逐步扩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覆盖面。
三是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和环保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站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必要设备,开展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加强本辖区环境监管和环保调处、建设项目环保初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乡镇、街道环境监管站成为当地党委、政府生态环保工作的得力助手。加强环保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敢于压担子,促使年轻干部加快成长。不断加强机关“软实力”和“硬实力”建设,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力争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有新的突破。
七、精心组织指导,圆满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按照1月4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大会要求,健全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人员,保障普查经费,认真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全面调查,科学普查,依法普查,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加强部门分工协作,搞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污染源普查顺利推进,认真查清全市各种污染源的数量和分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去向,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和状况。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把普查污染源与健全环境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评价体系结合起来,以这次普查为契机,建立更加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翔实、全面的环境信息。
八、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