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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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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第1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日本 改革 土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025-02

日本农业与我国一样,都是在小规模分散的土地上开展家庭经营,有着相似的资源禀赋和农地经营规模。对我国而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发展壮大农业经济是扩大内需,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对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长远和深刻的影响。因此,研究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日本农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日本“明治维新”后,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制和租佃制度,土地的封建占有关系占主导地位。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封建土地制度阻碍了农业发展,也给战后日本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障碍。于是,日本开始了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制度改革。日本土地制度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自耕农体制阶段。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个阶段主要特点是统一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945年―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专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通过,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倾以内。为了巩固成果,日本政府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倾,其中1公倾以内的农户占75%,2公倾以上的农户只占3.5%。

2.建立“自立经营农户”阶段。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鼓励扩大土地占有规模。日本政府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标志着农业政策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消除农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采取了一些措施,有选择地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在1962年的《农业基本法》修正案中,出台了鼓励扩大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修订后的《农业基本法》允许农民拥有土地量超过1952年《农地法》规定的3公倾。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动力。同时,《农业基本法》修正案也允许那些离开村庄,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可以成立公司,这些公司也可以购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但有两个规定:一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二是这些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0年―1964年间,日本的农业年增长率为4%,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足了当时由于人们收入提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

3.第三阶段,从1970年《农地法》第二次修改至今。这一阶段,日本经历了战后经济的高速成长。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使农地总面积不断减少。在经济高速发展的30多年间可耕地减少了17%。另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也创造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1950年-1970年的20年间农业劳动人口减少了46%,兼业农户由50%上升到84.4%,甚至兼业收入占到农户收入的50%以上。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知识程度较高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城谋生,从而造成农业生产者高龄化,后继乏人,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基于这种形势,日本的农地政策重点发生了变化,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移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土地向有耕作能力的农户集中,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改善农地的规模结构和经营结构,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实现高效、稳定的农业经营。围绕这一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地的有效利用,确保农民安心出租土地,促进农地流动,鼓励农民之间相互形成农地的合作利用,从制度上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二、日本农地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

从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历程来看,无论是“强制私有化”,还是走“合作社”化的路子,都是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发展的,它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既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发展,又为日本二、三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是农业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尽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步降低,但农业的基础地位及其战略作用是其他产业不能替代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农业不仅关乎国家粮食安全,还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不仅是确保大中城市主副食品稳定供给的需要,也是维持农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从战后恢复经济到为了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日本适时调整农业政策,逐步实现从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规模家庭经营向零星所有大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等等,无不说明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作用。

2.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是与日本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实时变化。战后日本经济的变革是以土地制度变革为突破口的。战后初期重点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和巩固自耕农制度,使得农业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了恢复,为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地制度的改革重点是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以促进农地集中,实现规模生产。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并在日本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是农业生产率提高的内在要求。起初,随着日本农业装备的不断改善,现代科技在日本农业中的应用,日本的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从1960年到1997年,10公亩水稻的劳动时间从173小时下降到36.8小时。农业机械的使用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对土地规模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4.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是适应农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日本加入WTO农业协定生效后,在面对国外廉价农产品冲击的压力下,为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势必发展大规模农业经营。日本调整农业补贴政策,一改过去对包括小规模兼业农户在内的所有农户给予补贴的做法,只对有一定规模的骨干农户和有一定规模的而且比较规范的生产合作组织进行收入直接补贴。2007年政策实施后,小规模的兼业农户面临着生存发展的危机,为土地的更大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三、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日本与中国农业虽然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上,但在人均土地状况、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方面等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规模小,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因此,日本在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政策措施有许多方面是可供我们学习借鉴的。

1.农地的流转应以其经营权流转为主。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更兼有社会保障功能,关系到社会稳定。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试图通过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农户购买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受到挫折。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体制上,必须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日本的农协作为农业的最广泛组织,对促进日本农业经济发展、恢复政治稳定、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尽管日本的农协组织总量呈现下降趋势,但规模不断增大。以日本的香川县为例,原有基层农协组织45个,目前其中的43个基层农协组织已合并成一个大区域规模的农协,合并后该农协的正式社员达到69000户,非正式社员30600户,农协的农户组织率达到75%。日本农协在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借鉴日本发展农协的成功经验,我国要引导农户由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向大市场迈进,必须提高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坚持民办、民营、民管的原则,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要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且要重视发展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3.通过经济立法保障农业发展。日本政府根据农业发展各个时期的需要,通过经济立法把各种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法律化。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处理好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关系,使新的土地法律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4.农业现代化要兼顾保障供给、农民收入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事实上,我国政策上确定的农业发展目标也是在不断丰富的,从20世纪80年代强调有效供给的增加,到90年代初提出的增加农民收入目标,到现在提出农业的生态功能、发展现代农业等等,也反映了这一规律。日本农业的教训是在旧基本法时期片面强调收入目标,而且收入目标的实现又是以兼业化和政府高补贴实现的,这又进一步削弱了农业的发展能力。由此可见,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替代关系。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5.实行最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同日本一样,我国也是人均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非农产业势必与农业发展形成“争地态势”,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的内在需求,也会形成对当地土地的侵蚀。目前,我国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对土地呈现刚性需求,因此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严格落实“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的精神。同时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参考文献:

1.焦必方.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动向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0(7)

2.胡霞.日本农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经验与启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3)

3.王威杨,丹妮.日本多功能性农业对我国都市农业的启示.社会科学,2005(3)

4.韩鹏,许惠渊.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世界农业,2002(12)

5.郭红东.日本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策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3(8)

6.张尧智.战后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6)

7.王华春,唐任伍,赵春学.引导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经济学研究,2004(9)

第2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土地流转,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实际上就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地权中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给予明确的界定和对这一内涵有透彻的理解,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切身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背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域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土地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向效应已显露出来。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土地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力;另一方面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一定收益,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利益在农民身上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可见,承包户完全可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创新,它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阶段正确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与配置的首要原则。在比较效益和机会成本的引导下,通过要素的不断流动和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终获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农业生产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参与农业生产,农民的收入由集体统一评工计分来决定,农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不能根据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产要素、安排劳动时间、选择适当就业领域的权利。在比较效益原则导向下,一部分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的土地制度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使许多农民有了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一部分农民在农业税和政府处罚抛荒行为的双重支出的压力下,开始自发地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民耕种。农民首创土地流转的最初动因就是为了解决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经营,更是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行。

三、实行土地流转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分散经营更导致了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形成对现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战。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使土地的经营规模得以不断扩大,较好地解决了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业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经商打工办企业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并且以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农业;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聚集各种要素,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价值的显性化,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使农户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转让收入,从而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须坚持合理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土地流转。一是正确处理土地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预期;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鼓励工商企业、个体经营大户、外商投资农业,建设公司式的农业和庄园式的农业,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土地产业化经营、规模经营是农民进入市场,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经营形式,而当前真正有能力进行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则大部分是一些涉农企业和个体经营大户,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农户的利益,做到有偿流转、以法规范、因地制宜、科学有序。

(二)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实施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和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是在外流劳动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二是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生产资料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双重性质,从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土地的这一双重性质应该随之改变,要将土地作为商品价格化,即按不同等级确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按照价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

第3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市场体制;农村经济;发展方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38-02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明确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说,没有农业的市场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更不会有真正的城镇化。

一、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建设现代农村市场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提出的战略任务。换句话讲,农村是否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转。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其一是有形市场建设方面,既存在发育不充分的问题,又有人为盲目建市的问题。其二是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缓慢、甚或滞后,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其三是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发展还处在起步摸索阶段,尚有许多现实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厘清。

加强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是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商品市场是市场体系的基础,农产品只有依靠市场才能卖出去。因而,要在传统集市的基础上发育市场,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律和地域要求,对传统的集市贸易进行改造,创新农产品流通体制,发展中介组织,科学布局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市场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要素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完成和资本价值的增值依然是通过生产要素在市场流动中的优化组合来实现,全要素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发展农产品市场,培育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展比商品市场缓慢得多,因而,要重点发展劳动力、资本和土地市场,推动三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把资源分配提高到新的水平。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其三是发展商贸流通。要树立贸易主导经济发展、“贸易兴农”的市场经济思维方式,建设农村社会物流体系,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的统一,为农村商贸和经济的发展服务。其四是建设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是实现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它关系到农业的增产和农民的增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环节。要通过改革农资补贴、发展农资连锁网络、严格市场准入、培育中介组织、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农业资料市场。其五是建设好期货市场。选择需求量大的大宗农产品进入期货市场,扩大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推广“农超对接”。其六是加快市场体系的软件建设。依法保护农民进入市场后的合法权益,开展公平竞争,反对垄断,以形成合理的市场运作与流转秩序。其七是加大农村商务流通队伍和人才培训力度。

二、加强对农村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业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下的农业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自觉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并主要通过市场,对农业生产和流通进行主动调节的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干预农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农业宏观调控目标,既要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同时又要体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业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其一是保障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换句话讲,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保证十三亿人口的丰衣足食,这是排在第一位的大事。正因为如此,农业宏观调控目标,不能脱离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农业宏观调控目标的确定,既要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自身规律,又要体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业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就目标调控来讲,一方面要保证农业经济总量的平衡,另一方面,保证农产品品种结构的平衡、质量结构的平衡和区域之间的平衡。其二是依据市场导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从产业结构的分布和递次,对农业结构进行调整。首先调整第一产业,即调整农业中的种植业结构,保证粮食高产高效的措施应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一味地盲目扩大粮田面积。其次注意林、牧、副、渔、各业的增长速度与比例。第三是在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整个农村产业结构中,根据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市场需求,确定各地的主导产业,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有资源,就可以发展。第四是注意产业结构需求变化的趋势,及时提出主导产业转移和替代任务。其三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级财政应优先保证农业农村发展所需资金,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民生改善等。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变分散投资为集中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大涉农资金的监管力度,杜绝农业资金“非农化”现象。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保证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充分发挥。其四是完善涉农价格保护和价格补贴制度。其五是有计划地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将农户的市场选择纳入农业发展的轨道,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其六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分散和补偿市场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农业的特点来说,它是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低的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它承担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并且背着城乡二元结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历史遗留下来的沉重包袱,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家既定的保护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其七是制定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规划,完善相关法制和制度环境,确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运用金融手段支持农业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第4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一要坚持党在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创新“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仍然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三个坚持”决不能动摇。与此同时,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农业部门要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制定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政策,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条件。

二是坚持党的“三农”方针政策体系,创新农民富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坚持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根本要求,坚持初步形成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以及基本建立起的符合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要努力提高农村增加农民收入的内生动力。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良种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能力,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建设。

三是坚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底线,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现方式。语重心长地强调,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个问题上,不能因技术性问题犯战略性错误。综合考虑国内资源环境、粮食供求格局、国际市场贸易条件,必须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在坚持口粮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确保安全的实现途径,就要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保护支持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第5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 形式 问题 关系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绘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地方对土地流转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加强流转规范管理。

依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各省区逐步建立健全以实施流转合同制为重点的流转管理制度和规程。

2.2 积极提供流转服务。

各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了流转服务组织,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和调处流转纠纷等服务。

2.3 扶持并鼓励流转。

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拿出专项经费支持鼓励流转。据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调查统计:目前已有11.3%的县(市)拿出专项资金加强土地整理和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为通过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有5%的县(市)拿出专项资金对流转双方给予适当补贴。

3、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3.1 强行流转的问题在少数地方依然存在。

有些地方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就需要土地集中,片面强调与追求农业规模经营而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的问题在少数地方仍时有发生。

3.2 流转利益纠纷在各地区仍有不同程度存在。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有的在长期流转中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

3.3 部分地区在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有的地方还存在将流转的耕地用于种树或挖鱼塘,有的甚至搞非农建设。

3.4 规模流转的耕地很少用于种粮。在流转的土地中,由于种粮效益低,种粮的面积和比重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特别是规模流转中用于种粮很少。

4、土地流转工作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4.1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土地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正确认识,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长久稳定承包关系,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流转权利,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才有可能建立起稳定的流转关系。

4.2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土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通过正确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流转土地逐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积极探索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走出一条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路子,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积极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4.3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必须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为前提。土地流转管理应该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是一种指导性和服务式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几点:

(1)尊重农民流转主体地位,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或者阻碍流转

(2)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不得非法为土地流转设置附加条件和要求,签订流转合同要农民自愿申请和接受

(3)要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6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家庭农场从产权上来说属于个体,由户主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和经营,并在一定情况下雇佣部分劳动力的农业企业。这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明显不同,即其产品是需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属性,社会化程度高。家庭农场是农业家庭经营的一种延续与继承,具有规模优势。家庭经营优越性明显,使得活动主体具有了多重适应性的特点。这种制度对于农业企业化经营是有利的,能够提升农业的竞争力。我国家庭农场的历史较短,处于初步阶段,家庭农场的模式体系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相关特点入手,找出这些国家家庭农场存在的优势,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家庭农场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

美国摆脱英国殖民者独立后,由于实际的国情限制,首先发展的就是农业经济。美国政府将公有土地进行了大规模地出售,奠定了农场主自己掌握土地的家庭农场制形成的基础。从20世纪的数据来看,美国的家庭农场数量正在减少,而规模却在不断扩大,呈现出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的特点。美国有十个农业生产区域,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很专业化,基本上每个家庭农场只生产农业区内最常见的一两种农产品。农场主对于土地权利的享受是非常有保障的,这让家庭农场的经营呈现稳定性。

由于我国农民人口规模庞大,实施土地私有化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在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面临着人多地少的严峻形势,应该在吸引人口向城镇转移和提高产能效率上下工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不能单纯地种植少量农产品,必须实现生产经营的多样化以抵消可能存在的风险。

英国家庭农场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

英国家庭农场的创办必须是家庭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土地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地租下降与地产税增加带来的利润减少以及英国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多的土地从大土地持有者流向农民,从而促使家庭农场的兴盛。英国政府对家庭农场十分重视,在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扶持,在高度机械化的条件下,英国家庭农场已经实现了自营化。

从英国的经验来看,农民即使缺乏土地私有权也同样可以经营家庭农场,可以采取土地租赁经营的方式。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的基本国策,家庭农场的开展可以借鉴土地租赁的方式展开。同时,家庭农场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即适度经营,因为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生产活动在劳动力上是有限制的。加大机械化程度能够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困难,使得生产经营保持稳定。

日本家庭农场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业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要特征,这是由日本国土面积小以及农耕地有限所造成的。日本对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结合,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开展生产和限制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农民如果离开土地,可以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日本政府一直采取土地的分散占有和集中生产经营的政策,从而有效避免了土地分散和土地过于集中带来的弊端。

日本的家庭农场在很多方面可以给我国的家庭农场提供借鉴,应该从土地使用权上着手,激活土地经营权,调动家庭生产的积极性。应该在家庭农场生产中避免承包期限过短、管得过多过严的制度缺陷,在维护农民在中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土地的集中生产经营,为机械化和专业化提供便利。

第7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业发展方式;内涵;途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是农村人口至今仍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三农”问题始终关系国家稳定与发展的全局。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样,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也在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内涵

党的十七大报告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代替过去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虽然只改了一个词,但内涵却发生重大变化。“增长方式”主要是研究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源、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的效率,而“发展方式”则不仅包括经济效益的提高、资源消耗的降低,也包含经济结构的优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发展成果的合理分配等内容。相应地,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相比,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也有新的更高要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除了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或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转变外,还应有如下要求。

(一)向农业发展目标的多元化转变。农业经济运行的情况要用综合目标体系来考察。这包括: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组织化程度;资源和环境对农业发展的承载程度;城镇化进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程度;农业从业人员的增收幅度。此外,还有一些社会政治指标:农村教育水平、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村民自治能力、农民个人的发展程度,等等。

(二)向农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并举转变。荷兰人均耕地只有0.06公顷,但其农产品出口仅次于美国,人均创汇8万多美元,大大超过美国。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的以色列,1991年农产品出口创汇6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5.6%。我国不少农产品的生产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2005年每千公顷耕地化肥施用量高达366.5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5倍,分别是日本、美国、法国的1.6、3.6和6倍,不仅生产成本高,而且还污染环境。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受技术壁垒的影响,虽然原因复杂,但与自身存在的质量、标准等问题也分不开。因此,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坚持质量和效益并举的方针。要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重视品牌的创立和质量安全,努力实现初级产品向终级产品转变,由低科技含量向高科技含量转变,由无品牌、少品牌向有品牌、多品牌转变。

(三)向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转变。农业产业结构由农产品市场决定,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将形成不同的产品结构和服务需求。以往,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供给不足。现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已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产品季节性、区域性供大于求的现象经常出现,这表明农业生产上存在阶段性、结构性和地区性过剩。现阶段,要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区位特点为基础,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面向市场要求,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化生产和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此外,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生态保护、观光休闲等功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就要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发展,促进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开发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多功能农业。

(四)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转变。我国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生产消耗大、产出少、效益低。要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支撑更多人口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发展,必须建设生态能自我维持、资源能多级循环利用、经济能获得较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农业。

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途径

(一)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资金供给短缺是制约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因素之一。应从切实保障农业投入出发,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启动、信贷投入助推、农户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投资体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信贷向“三农”的倾斜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减少农村资金的非农化流失。较大幅度地增加农业生产环节的补贴,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此外,要优化农业发展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在我国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资源约束条件下,科技是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因为无论是提高农业的产量、质量和效益,还是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8%,科研成果转化率只有30%,分别比发达国家约低30个和40个百分点左右,且农业人才严重流失。因此,必须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1.大力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重点,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实现农业科技的跨越式发展。要加强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延长农业生产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围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方向,在农作物育种技术及新品种选育、优质特色畜禽、水产品种培育及农药、动植物无特定疫生产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应集中突破一批节能、节水、节地、节肥、节药和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加大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力度,重点抓好优良品种、节水灌溉、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作物栽培与管理等的推广。建立新型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强化农技推广服务的公益性职能,全面推进农业科技人户工程,扶植农业科技示范户,提高他们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农业科技交易市场网络,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3.加强对农民的培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着力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使其实现从经验型向知识型、从单干型向组织型、从身份型向职业型、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现在农村文盲人数虽然减少,但真正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并不多。因此,必须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和政策法规培训。首先,要在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各种短期培训,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其次,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传授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教育和科技普及活动。再次,要加大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林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鼓励他们毕业后到农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功立业。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推进农业产业化,通过龙头企业一头连农户、一头连市场,实行合同化管理的途径,解决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矛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实现农业产业化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调整和优化农业经济结构。一要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精心组织粮、棉、油、禽、菜等骨干农产品的生产。二要以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先导,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发展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农业的多元化经营、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培育特色品牌,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2.引导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现代农业,要求从田头到餐桌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标准的内容延伸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各个环节。因此,必须严格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加快农产品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户小规模、集成大群体式的专业化、区域化的农业生产基地,并培育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园区等市场主体,使它们成为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使他们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以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适应农业市场体系和国际化要求,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加强对农户的农机、水利、信息、技术等服务,形成农村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为农产品创造增值的机会。新晨

(四)深化农村改革,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供体制、机制保证。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发展阶段的影响,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还面临体制性约束,主要表现在:对农业的长期过度索取;对农民、农村和农民的歧视性待遇;政府对农业的干预过多等。因此,必须深化农村改革,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供体制、机制保证。

1.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方式。长期以来,人们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视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最大的制度障碍。其实,家庭经营制度是天然适应农业特点的经营形式,也是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有效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凡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无不实行家庭经营。因此,农业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工业化要向家庭经营注入现代生产要素,城镇化要为扩大家庭经营规模转移农村人口,市场化要为扩大家庭经营提供完善的社会化经济技术服务。在当前和未来很长的时间内,这种生产经营机制适应我国农业状况,是我国农业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因此,必须在坚持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从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优化现代农业组织体系。

第8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

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

第9篇: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前言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