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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及*年度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发展武汉、服务和谐武汉、服务诚信武汉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为切入点,改革企业监管方式和方法,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形成既便民高效,又有利于监管职能到位的,更具实效的年检综合监管机制。
(一)推行分类检查制度。在年检工作中应充分体现守法受益,违法受制的原则,做到既全面履行职责,又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变传统拉网式的普遍检查方式,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要登记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试行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免检企业申报制和一般企业备案回查制;
(二)规范年检作业要求。按照简化工作环节,注重实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科学一致的年检操作规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对信用良好企业的年检事项可适当简化,年检周期可适当延长为隔年或更长时间;原则上凡在规定期内,主动申报,符合年检基本要求的,先予以通过,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转移到事后监管;
(三)形成年检综合监管机制。将定期的年度检查制度与日常经济户口监管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为年检审查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延伸年检职能,建立年检后续检查制度,对年检中企业申报的问题或年检后续抽查发现的问题,由属地工商所针对性的介入,凡查实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年检信息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企业的作用。
(四)打造网上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以电子政务为标志的现代新型监管模式。大力推广电子政务应用,鼓励引导企业网上办理年检;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属地年检”,切实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开展与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互动,逐步做到年检等各项内容的“在线互动式”办理;不断提高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水平,使企业能够在更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获得更为个性化的服务。
二、关于年检工作的审查方式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要求,我市企业年检工作试行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一般企业备案回查制和免检企业申报制三种方式。
(一)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适用对象为: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2、正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企业;
3、近二个年度内,因违法情节严重曾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企业;
4、经营范围涉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有重要影响,必须具备前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列入专项整治的重(热)点行业的企业。
市工商局应在每年年检工作要求中,明确重点企业(行业)的审查意见;
(二)免检企业申报制。适用对象为被市工商局批准具备年检免检资格的企业。市工商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免检企业名单;
(三)一般企业备案回查制。适用对象为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企业。
三、关于企业年检时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重点企业年检时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
10.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加盖隶属机构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免检企业须提供上述1、2、3、4条所列材料。
(三)一般企业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上述1、2、3、4、5、7、8条所列材料,是公司企业则须提供1、2、3、4、5、7、8条所列材料。
四、关于年检审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对重点审查企业(行业)提供的年检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是:
1、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符合要求的,发给《年检收件通知书》(见附件2),待进行实质审核后,由审核人员批准,年检受理人员在其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3、在审查中发现企业有前置许可的,要检查许可证原件,并查看其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4、对因前置许可暂时无法达到年检条件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让其自行纠正,直至符合年检条件年检人员才填写《年检收件通知书》;
5、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的责令整改的年检人员可以当场驳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提供材料不够齐全、完整的,年检人员填写《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直至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再行年检;
6、在检查中发现属于违(规)法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尚未结案企业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案件办理部门和下达责令整改部门提出意见,综合企业提供年检资料的齐全、内容完整情况,由年检审核人员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年检人员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7、在检查中发现因重大事项变更被司法部门或企业内部股东要求锁机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情况,由年检审核人员综合该企业的锁机原因,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年检人员按照签署的意见办理年检的手续;
8、对预警企业实施年检重点检查:对查无下落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由工商所处理后年检;对经营项目期限到期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营业执照有效期到期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相应的手续;对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的预警企业:一是分期到位未到的企业要求其资金到位或办理有关手续后年检,二是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企业应先接受处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年检。
(二)对一般企业提供的年检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是:
1、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符合要求的,当场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3、有前置许可的,经核对原件无误后,当场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4、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企业主动申报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且经核实的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要求企业自行纠正。企业整改完成后,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5、对提交年检材料不全、内容不完整或其它原因企业要作补充说明的,发《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正材料。符合要求后,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对免检企业提供的年检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是:
1、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符合要求的,当场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免检印章,发还营业执照;
3、对企业材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发给《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企业提供材料完全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受理人员可当场驳回,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六、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七、关于*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的时间、对象和途径
1、年检时间。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时间应为*年3月1日至*年6月30期间进行。
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年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即为*年7月30日)。
2、年检对象:凡于*年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汉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本年度参加年检。
3、年检的途径。*年度武汉市的企业年检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现场办理途径。即: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书式的《年检报告书》,提供相关资料,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检;二是网上办理途径,网上年检的企业按照《武汉市工商局网上年检办理工作流程》,在互联网上申报办理年检。
4、市局于*年2月28日前统一在武汉媒体(武汉红盾信息网上)上《企业年检公告》;
5、市局将于*年2月28日前在武汉红盾信息网上刊登《企业年检须知》、《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提供年检相关资料的样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给应参加年检的企业发放《年检告知书》《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二)年检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的年检工作一是改变去年集中年检和滚动年检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参检企业必须依法按时集中年检;二是市局近期下放了一批企业,因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分局要加强对企业年检工作的领导与投入,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做到严格把关,责任到人,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提高参检意识。按时参加年检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市局将在市级主要报刊和红盾信息网上刊登年检公告,加大宣传力度。各分局也要通过当地媒体作广泛宣传,让更多信誉良好的企业积极申报年检,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金融、保险、企业集团、医药连锁公司等年检户数在10户以上大型知名企业可以实行“预约年检”的方式年检,缓解窗口年检压力,保证年检工作的速度和质量。
4、确保质量,把握审点。对重点检查企业(行业),各分局应在年检中认真把关,严格审查,确保年检质量。*年度重点对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中介机构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近期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食药监文(*)65号文《关于注销21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其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年检结束后,为确保监管到位,保证年检的质量和效果,市局将抽查部分适用一般备案方式年检的企业。对年检中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的企业,除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外,还可将申报不实的失信企业相关人员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年检中企业主动申报的问题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辖区工商所介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办理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5、重视年检监管信息的采集。年检工作中,要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基本信息记录操作规范》,认真采集有关年检数据,完善信用监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年检年度、年检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亏损额等必填信息项。。
6、在年检中遇到变更、迁出、补检等问题的,依照先办理变更后年检、先办理迁出后办理年检、先补检后年检的原则施行。
7、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今年企业年检提交主要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下列情形企业须提交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3)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的公司;(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6);公司设立第一个会计年度的;(7)、经济户口中查无下落或注册资本有投诉的公司。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8、为了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摸清全市企业商标底数,有注册商标企业今年年检须提交《武汉市企业商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9、年检报告书可由企业到工商部门直接领取,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但规格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企业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一份由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退还企业留存。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企业年检办法》(总局令第23号)的精神,结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特制定企业年检工作实施意见。
一、年检时间与方式
根据《企业年检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统一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进行。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对象
凡于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汉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本年度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企业申请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
10.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要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受理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
1.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规定的,换发营业执照并在新发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
2.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但经审查不符合《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符合规定后,在新换发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企业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依法予以处罚。
由于过去几年武汉市企业年检实行的是按月滚动年检办法,根据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要求,*年度企业年检实行集中年检。因此,对在法定期限内逾期未接受年检企业的处罚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滚动年检办法,注册号尾数对应的年检截止期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企业,按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在*年6月30前接受年检的,一律不予处罚。
(二)按滚动年检办法,注册号尾数对应的年检截止期在6月30日以后的企业,在3个月的宽展期后仍未依新的年检办法参加年检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年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企业年检工作作为监管制度落到实处。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将企业年检由过去的“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改为“定期检查的监管制度”,由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改变为一种行政监管行为。我市企业年检由过去的按月年检变为现在的3月至6月集中年检,加上*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要统一换发营业执照,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年检工作的领导与投入,精心组织,依法加大对企业年检与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证企业年检与监管工作同步落实到位。
(二)大力宣传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要让全市所有的企业都知道新《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新的企业年检时间。市局与各分局要发挥各自优势,将上门发放《企业年检告知书》与宣传《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相结合,同时,告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正副本,使其内容人人知晓。
(三)由于全市*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涉及换发营业执照,故此,市局与各分局的年检工作暂不实行委托年检的办法,一律由市局与分局两级登记机关实施年检。换发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年检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重点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食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等)的前置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在通过年检换照时,无须前置审批的,审核人员在年检审核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年检换照”,直接办理换照手续。须前置审批的,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实施,按换照执行(加注经营范围有效期的按市局文件执行)。
(五)在年检中遇到变更、迁出、补检等问题的,依照先办理变更换照后年检、先办理迁出后办理换照年检、先补检换照后年检的原则施行。
(六)年检报告书可由企业到工商部门直接领取,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但规格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企业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一份由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退还企业留存。
(七)年检专用章要增加〔*〕年字样。
(八)任何机关与个人都不得借企业年检之机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谋取私人利益。
(九)全系统要将企业经济户口作为年检时审查的依据。对*年1月1日后录入的不在原地址经营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交辖区工商所处理后年检。对3个月查无下落的企业,交辖区分局依法处理后凭处罚决定办理年检手续。
关键词:外国投资 企业投资 外汇监管
一、基本情况
某外商独资企业,2011年度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外汇年检数据显示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的所有外方未分配利润余额为4339万美元,但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应付外汇股利”为零。2012年两次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股利,金额分别为217万美元和320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完税资料后,在前台为其办理了人民币购汇,并进行了对外支付,但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备案时,系统提示“无尚可处置的应付股利”。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应付外汇股利年检数据失真。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是2008年国家对外资企业政策的调整。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的免税政策,转而采取预提所得税方式,即按照“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业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需要扣缴10%或20%的所得税。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在年检时不计提应付外汇股利,而到实际对外支付时,再通过董事会决议进行分配,使外汇年检数据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应付外汇股利情况。
(二)银行付汇操作有待规范,存在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现象。部分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过程中,只审核相关纸制资料,便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到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反馈,等到发现企业无应付外汇股利时已经为其办理完毕手续,或者不进行反馈,使利润汇出数据游离于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之外 ,失去外汇监管效力。
(三)利润未分配或分配后未汇出形成的隐性外债,长期游离于外债统计监测之外,存在积聚严重风险的可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经企业董事会决议分配后,成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方的债务,即“外债”。而未决议分配的利润,虽然法律意义上尚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债务,却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准负债”,随时可分配。这两类明显或潜在具有外债特征的资金尚未纳入我国外债统计监测范畴,一旦经济形势发生逆转,将会成为一匹冲出笼子的黑马,对我国经济构成威胁。
(四)事后监管被动,外汇监管难度大。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只能通过外汇年检数据,掌握外资企业利润产生及分配提取状况况,而目前系统中对未分配利润的数据仅能对单个企业进行统计,缺乏汇总数据的功能,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由银行直接办理,外汇局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付汇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若银行在申报或系统录入过程中迟报、漏报或错录入,将直接影响到外汇局的监管效果。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交易编码中被归类为收益项下,属于经常项目范畴,而产生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利润分配信息均归属于资本项目管理,业务归属范畴的不同影响了统计监测的效率。
三、政策建议
(一) 明确应付外汇股利数据对利润汇出的制约作用。现行文件中无明确规定企业不在年检审计时提取“应付外汇股利”,便不允许其对外利润汇出相应的额度,二者的勾稽关系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数据时,对应付外汇股利数据对后期实质性利润汇出的制约作用重视不足。出现企业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而不提取应付外汇股利的数据失真现象,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二)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利润汇出专项检查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对于不及时备案反馈的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申请进行利润汇出的外资企业,外汇指定银行除审核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核对企业应付外汇股利数据,方可为其进行购汇汇出业务,应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利润汇出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银行所办理的利润汇出业务,督促银行在保证审核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的同时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对于不及时核对和反馈的操作应视其金额和性质进行处罚,以此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操作。
一、服务与管理并进,加强外资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挑战。特别是今年七月一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工作中我们注意把依法登记与高效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严把市场准入关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相结合。
1、建立服务机制,完善服务制度。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资格确认要求,今年,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工作制度。除市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外,我们依据<lt;行政许可法>gt;,完善了6项内部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文明服务、预警提示、登记注册、年度检验等。每一项制度我们都根据以往的工作实际,仔细研究确定,使其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四类共十三项服务机制。一是提供五项特色服务,开辟登记“绿色通道”。即:提供“引导服务”,通过来人来电咨询、阳光政务公示、大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多种途径主动辅导企业了解办照程序,熟悉登记要求,及时准备各项登记材料;提供“延伸服务”,对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后的相关部门业务要了解并熟知各部门的联系方式,正确引导企业做好注册前的审批和注册后的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登记工作;提供“延时服务”,在办理企业咨询或登记时,都要接待完最后一个申请或咨询者才能离岗下班,尽可能减少企业往返和等候;推行“上门服务”,根据企业的需求,主动走访企业,上门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满足企业要求;实行“即时服务”对企业的一些紧急情况,做到随到随办。二是“三个制度”即:推行“首问负责制”;开展“公开承诺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三是坚持“三个多”原则,即:在为企业办完咨询或登记后多问一句“还有什么需要我服务?”多做一件引导企业办理后续手续的事;多记一本台帐以便跟踪服务。四是主动接受两项监督,一方面接受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接受各级组织的行政效能监察,着力提高登记效能。
2、严格登记职能,把好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遵守“三严格三禁止”登记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登记程序,绝不借着发展经济的名义随意减少审批要件,减少不合格企业的产生,也为今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严格执行入世后实施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开业、变更和注销各个环节做到依法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以及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决不以改革的名义为其开绿灯,擅自增加或减免手续;三是把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关。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注册资金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该企业必须生产经营并盈利。对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正在查处或处于债务纠纷的企业不得对外出资。
3、执行《行政许可法》完善企业登记公示内容。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公开、公示内容进行完善补充,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登记大厅予以公示;建立企业登记簿,对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予以记载,供社会公众查阅。规范登记时限,严格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登记行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坚决杜绝先登记后规范、先发照后补件等违规行为。
二、以年检为契机,抓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
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20__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省局对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以年检为契机,将服务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将年检工作抓实抓好。
(一)加大 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参检意识
年检开始前,我们摸清企业底数,逐一列出应检企业名单,并在《某日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年检公告,对新办企业逐户电话通知,催促企业按时参加年检。
(二)加大审查力度,将年检工作抓实抓好
年检既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更是整顿和规范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为使今年的年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年检要求,结合某的地域实际,加大审查力度。
我们始终把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年检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我们坚持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检的方式,紧紧围绕加大“四个力度”,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又突出工商部门的独立执法性,提高了年检质量,增强了日常监管效果。
1、加大年检审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我们的做法是实施了“五查五看”:一查企业档案,看各种材料是否规范齐全;二查企业前置审批证件,看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三查企业出资认缴情况,看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四查企业经营地址,看是否有擅自变更行为;五查企业经营范围,看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通过“五查五看”,保证了年检质量,使年检工作真正起到核查和监督的作用。
2、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不断的规范检查行为,坚持做到“四个检查”:一是日常检查即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综合性检查,重点解决市场主体是否按登记事项从事经营,经营活动是否正常、守法。二是定期检查即对市场主体领照后的回访(6个月内)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按期检查,重点核实申请注册的登记事项和经营条件。三是专项检查即对某一类市场主体的特定内容进行检查,重点解决某些行业存在的违法经营的突出问题。四是重点检查即根据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对某一市场主体的案件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重点查实某一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检查中填写“检查回访登记薄”,将检查的内容、结果记录清晰,并要求企业签字盖章加以确认。通过“四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按照国家和省局的要求,我们加大了清理整顿力度,一是开展集中整治“三乱”工作,结合我市工商工作实际,开展了集中整治制约经济发展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二是对食品、危险化学品、有毒危险品、煤炭、成品油、通讯管理等加强了登记审查和监管力度,三是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3、加大服务力度,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一站式”办公服务,提高年检工作的效率。在年检中,既注重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更注重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独立审查年检材料,独立执法,对有疑点的地方,及时指出帮助企业修改,提高材料一次性通过率。二是对新注册企业及由于变换企业办事人员而不会填写《年检报告书》的,逐条为他们讲解并帮助填写。三是对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合格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逐条修改并亲自打电话与事务所联系,使之能尽快拿出合格的报告,以免耽误企业年检时间。四是利用到石油管理局、油公司、石化总厂等五家大企业现场办公、征求意见,两次与其他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及平时下企业回访的机会,积极向企业宣传工商法规及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企业政策的影响等。
三、加大力度,不断强化监督管理
我们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与企业年检有效地结合起来,加强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新办企业及地址变更企业看点审查,看点率100,对参检企业回访检查,回访率68。
四、强化素质,提高综合能力
在工作中,我们认真学习,政治及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我们时刻牢记在窗口科室工作,一言一行所代表的不仅是个人,而是集体,是工商形象。所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着装整齐,服务热情,廉洁自律。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不断加强各项素质锻炼,提高综合工作能力。
一是强化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熟知法律、法规、规章等。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lt;行政许可法>gt;,学习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等;二是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能力。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是强化学习意识,提高掌握新知识能力。外资科三名女同志,工作闲暇之余,总是坐下来一起学习有关业务、微机、外语等知识,做一个工作上的多面手,全科上下形成了一个勤学上进的氛围;四是强化廉洁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我们始终以为企业服务为已任,而从未把手中的权利看作“实权”,谋一已之利。登记中,不,不办人情照;监督管理中,不勒不卡,不办人情案。
一年来,全科同志团结协作,互相关爱,形成了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思想解放、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勇于拚搏的风气。今年是我科比较特殊的一年,科长王颖身体不好,外勤林馥春家里特殊情况,俩人同时休假,科里只有孙凤霞一个人,她认真负起了全科的责任,很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没有任何怨言,孩子的腿骨折了,她没有时间陪;家里装修,搬家,她没有休一天假;这期间 她得了重感冒,可她还是没有离开窗口,离开岗位,作为一名默默无闻的内勤,一名普通的干部,她是出色的,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全科同志要继续发挥每个人的优势,克服不足,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六、明年工作思路
1、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
牢固树立法制思想,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开业、变更、注销各个环节作到依法登记。结合入世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规范调整外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强化执行外资产业政策意识,加强制度措施建设。日常登记中,建立依法行政与执行产业政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产业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依法行政的各个环节。保证职能到位,防止职能越位,使外商企业登记工作经受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
2、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
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为我们的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以服务促发展。一是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明年着重搞好超前服务.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在增加,为使我市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带动某经济的发展,我们为有可能上市的公司出谋划策,作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使某有更多的企业走向世界.二是坚持实行“公示制”,做到各项工作制度公开,办照条件公开,前置审批项目公开。三是登记工作以服务优、质量高、速度快为标准,解答咨询热情周到、准确无误。登记发照速度要快,材料齐全当日发照,特殊情况立即向领导请示汇报,引资企业全程跟踪服务。各项登记注册材料的审查要严细认真,严把市准入关,确保向社会输入合格主体。
3、以严格规范的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使企业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项目和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一是加强企业年检管理,年检率达85以上。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行方案,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使年检真正起到核查和监督的作用。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的出资情况,资金不到位、资金抽逃等行为;严格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行为坚决查处。二是加强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对那些确已成为“三无”的企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吊销执照,以净化市场,为健康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是动态的、随机的,要增加实地勘察的比例,企业无论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都要100进行实地勘察。增加企业检查回访次数,回访率达65以上,对重点大企业要100回访,这样,企业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处理。
4、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搞好规范化建设
一是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登记注册档案、变更档案、年检档案、各种处罚档案做到资料齐全、页面整洁。要严格按照档案交接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各种档案的交接工作。二是做好统计报表工作,提高统计报表工作的质量,数据要准确,上报要及时,报表分析要有深度、有特点,为上级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数据和决策依据。三是加强对工作的宣传力度,科室工作信息、动态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反馈,做好工作的总结宣传。
关键词:要件事实;联系合同纠纷;违约行为
案情简介:某A公司为上海市某区一家企业,其于2007年11月26日与某B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1)B公司将公司经营地由原址迁至A公司处,双方共同组建新C公司,且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2)双方均以设备投入,正式的投入价格和双方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比例待2008年评估后确定;目前暂按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经营期间的盈亏、收支也暂按上述比例分担;(3)B公司完成其在原址的搬离,A公司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4)结算后,A公司将至少确实履行三年合作,绝对不会提出或做出不合作及损害合作的行为和建议,否则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是A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
在履约过程中:(1)B公司的股东谢某、李某未依照联营合同的规定办理B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迁出的手续,仅仅于2008年3月完成了原址的税务迁移注销;并且没有通知A公司,亦未向A公司提供税务迁移注销的相关书面材料;(2)B公司于2008年10月03日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B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将B公司清算注销,且并未将该清算注销这一事实告知A公司;(3)双方未能合作组建C公司。
因此,谢某、李某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谢某、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谢某、李某人民币1600万元。
根据要件事实理论中要件事实的分析,笔者对上述案件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联营合同一方主体资格丧失,该联营合同不复存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法律关系”,A、B公司即为联营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第三点“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提到“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同时,原审法院认定“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以B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二审法院明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第9条的约定,为双方合作,B公司放弃了其已存在多年并且正常运作的工厂,同时提供了其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
但是,谢某、李某却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B公司注销,使得合同、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的联营合同基础——B公司不复存在。
二、B公司实际上存在违约行为。
(一)B公司股东谢某、李某自行清算注销B公司且未通知A公司。
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主观、自愿的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谢某、李某必须对B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由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联营合同,而根据《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为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旦合同一方主体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将无法履行,其目的亦无法实现。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签订联营合同,谢某、李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必然知道双方的合作目的是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且如果合同一方丧失主体资格,那么该合同亦无法履行。
谢某、李某在清算注销B公司之后,没有告知A公司B公司已被清算注销这一事实;更有甚者,以谢某、李某为负责人的清算组于2008年12月10日在新闻晨报报纸上刊登了B公司清算注销的公告,但是,谢某、李某却于2008年12月26日还在向A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还要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谢某、李某清算注销B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双方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谢某、李某在未提供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致使A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应的迁入手续。谢某、李某的这一行为本就可能使得双方的合同有无法履行的危险。更有甚者,谢某、李某进而将B公司予以清算注销,客观上使得双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A公司有权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由于B公司未履行其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并非A公司违约。
(三)B公司未按约将公司迁出,且税务注销并非工商注销。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第九项的规定,“乙方完成其公司在原址的搬离,甲方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这也就意味着B公司应当完成其在原址的迁出,以便A公司完成新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但是,B公司从始至终未将B公司从原址迁出,向A公司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文件,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办理过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B公司仅仅于2008年3月办理了税务迁移注销手续。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务迁移注销只是工商注销其中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仅仅办理税务迁移注销并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工商注销手续,相反证明B公司并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四)B公司应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要变更住所的,必须要申请变更登记;要申请变更登记,则申请的公司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但是,二审法院却在二审过程中对该《条例》断章取义,本末倒置,刻意忽略作为前置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仅仅片面地适用第二十九条,将本该由B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强加于A公司。
三、根据相关材料,B公司经营状况差,其股东谢某、李某存在恶意利用合同的嫌疑。
(一)B公司经营状况年年亏损,其与他人订立的订单亦是不真实的。
根据B公司20XX年度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截至20XX年X月X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总额为2,603,874.48元,负债总额为3,000,784.84元,所有者权益为-396,910.36元,利润总额为-896,910.36元。根据B公司提交的20XX年X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年检报告书,该公司20XX年度资产总额1,982,955元,负债总额1,482,955元,净资产总额500,000元,实收资本500,000元,营业额92,483元,亏损额-1,140,172元。由此可以看出,B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差,年年亏损,其20XX年92,483元的营业额根本无力支撑其房租费用。
另外,B公司声称其于20XX年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但是,根据B公司20XX年、20XX年的年检情况,及其20XX年未参加年检的事实,A公司认为,B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委托加工协议》是不真实的,B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和技术设备能够支撑其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的合同义务。
(二)B公司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是因为其20XX年度未参加年检。
B公司认为,B公司是因为没有生产场地、没有税务登记证,导致无法办理年检,进而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但是,实际原因却是B公司于20XX年度没有办理年检而使其被工商局列入了黑名单。
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始于20XX年,而B公司该年度的年检应于次年1月进行,因此,B公司未进行年检的原因与A公司无关。
(三)B公司存在恶意订立合同的嫌疑。
根据以上两点的分析,A公司认为B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恶劣,无法接到实质的订单,致使企业无法承担房租等经营成本,被迫搬离原址;并且其隐瞒其亏损的事实,恶意与A公司签订合同,意图借A公司处“避难”。
当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一年的合作期内,B公司仍毫无经济效益可言,公司还是在不断地亏损。
由此可见,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之初,即存在恶意利用合作合同的嫌疑。
四、谢某、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毫无依据。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按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谢某、李某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于法于理无据。
根据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如A公司单方终止合作,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在C公司的所有股份。
注意,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但是,由于目前双方未能如约完成相关品评估、结算,因此,所谓2000万的赔偿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并未成立,既然条件都未成立,那么何来结果?并且,双方亦未按约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即尚未设立C公司,故不存在支付该对价的股份,故A公司无法收购该股份。同时,由于谢某、李某将B公司清算注销,致使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按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其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毫无依据。
(二)B公司提出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赔偿毫无依据。
首先,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迁入A公司处的机器设备归B公司所有,且当其将机器设备迁入时,A公司并未清点数量质量,无法确定迁入的机器设备的情况。B公司声称其整体搬迁至A公司处亦无法举证证明。
其次,B公司无法证明其因搬迁而遭受的损失,既无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没有任何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其所声称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纯粹是因为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而主观臆断的。
最后,退一步说,假设,即使B公司所声称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那么,根据《解答》的规定,A公司也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而是应由B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结算,再向法院主张A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因此,谢某、李某主张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
五、法院不应以“公平原则”作为判决书中的依据。
二审判决书第16页认为“A公司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这对B公司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谢某、李某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公平原则,是在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或者约定的时候才能予以适用。同时,《解答》第六点规定了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假设,即使双方合同中写明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的话,那么根据二审法院所认为的公平原则,A公司根本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否则,对A公司也是“极不公平的”;更何况,合同中的2000万元并非约定的违约金,二审法院如此判决实在难以服众。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