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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背景及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的财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明显的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其实,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税收政策,几大行业税率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明显。最近几年,我国在税收政策上面又作出了重大调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对于企业纳税监管也越来越严格。那么如何有效实行纳税筹划将对企业未来在市场中的竞争非常重要。所以,应将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管理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前我国的发展形式来说,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高质量发展,势必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向上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把中国推向创新性国家的行列,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上述的通知中,主要是表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优惠政策的方式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通过降低企业的税收税率来进行优惠,另一个方面是直接减免了相应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税。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和管理技术,使得一些企业对纳税筹划概念认知不全,从而导致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整理与税收费用不清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准确的把握。
二、某某公司税务分析
(一)某某简介华某某公司隶属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某某集团股份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某某公司近三年的营业额分别为:3264.92万元、4347.44万元和5288.28万元。公司拥有多项检测资质,涵盖了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等多个领域,具体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检测资质、建筑工程甲级检测资质及市政工程甲级检测资质等。业务范围不仅包含了相关检测工作,还有检测技术咨询与培训等附加业务,具体检测内容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路基路面现场检测、桥梁隧道检测、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等。公司办公及检测场所占地有将近5000m2,现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分别12人、56人、36人,总员工144人,其中有54名员工持有试验检测师证,58名员工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证。公司各类部门齐全,包含了有技术研发部,成本合约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市场经营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同时各类仪器设备丰富,像多功能智能检测车、地质雷达、光谱分析仪等设备仪器共有2000多套,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某某公司纳税情况分析某某公司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在2016年11月16日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在2019年续审通过,下次续审时间为2021年8月。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为,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产生的研发费用需要在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去除。在2017年和2019年,某某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项目研发时,企业可按账面归集金额如实扣除企业所得税,随后再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研发费用可再次扣除,2017年以研发费用的50%比例进行加计扣除,2018、2019年均以研发费用的75%进行加计扣除。另外,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的税收减免力度更大,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解决思路
(一)优化研发人员比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某某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检测业务的同时、每年都有3-5个研发项目,主要攻克公司检测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关,研发改良仪器设备,开发新技术,企业领导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研发人员,近几年不断增加职工构成比例中研发人员所占比例,提升企业职工的学历层次,使公司从事科技创新人员的比例大于企业总职工人数的12%。公司对研发人员比例进行有效筹划,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引进本领域的技术领军人才,在公司“传帮带”的良好氛围下,公司原有员工的理念及技术得到大幅提升,每年都有新进的本科学生,为公司技术力量增添新血液,通过近几年的培养公司的人才梯队基本形成。另外,还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在新领域招纳贤才,探索创新,形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特有的人才队伍。加强公司现有员工培训,提供更多的外出交流学习机会,使他们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也是响应国家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其中就有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了8%,可见,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和员工技能提升,公司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进行企业职工教育,并逐步优化公司员工结构。
(二)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的筹划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性质,设立公司所需研发项目或攻克的技术课题,确定相应的研发人员,所需设备,试验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使用费进一步根据收入规模确定研发费用投入占比,在研发费用的投入中,应该做到充分且及时拨付。不同费用口径所涵盖的范围不一样,比如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口径的范围最大,其次是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最小的是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针对前两者所认定的归集研发费用应当适度从宽,而对于加计扣除所规定的费用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分项目分性质严格扣除,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同时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所产生费用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某某公司应该不断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三)加速费用支出,降低税费成本某某公司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集团投入及自身良好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资金,同时也得益于上下游企业的良好商业信誉产生的附加收益,这种发展模式相对来说风险较小,但一直依靠这种低财务杠杆进行生产经营,必将制约某某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寻求更好的资金来源,丰富公司的资本来源,比如对外融资,比如贷款等途径,这些途径虽然存在一定的利息成本,但通过这些融资所带来的投资活动收益要远高于利息,并且即使是贷款,贷款利息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贷款过程中只需避免专项贷款方式即可。除此之外,某某公司应该对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进行加速折旧,从而以最快时间实现税费减免。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企业研发所需要的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形成无形资产,一部分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除了进行据实扣除之外,还需要把实际费用的75%进行加计扣除;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那部分费用来说,需要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研发费用投入比例决定了企业是否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研发费用也是加计扣除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利润良好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能帮助企业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润的更快增长,并有效的帮助企业提升自身实力。比如:研发费用的正确归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本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计入了其他费用/成本科目(对原纳税情况并不影响),其次,对于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未享受,税法规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问题,可以做如下筹划:(1)明确费用归属部门,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归集数据,避免出现研发费用计入其他费用或者成本,造成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研发费用进行梳理,对照公司所属性质,正确选择加计扣除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某某公司在2017年和2019年享受10%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和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测算为公司节税92.96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研发设备单价以500万元为界线,当公司所采购的研发设备单价低于500万元时,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当研发设备单价超过500万元时,不能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此时公司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故而,某某公司在采购研发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单价是否超过500万元。折旧方法,可以将纳税义务时间延长。企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研发设备要满足研发需求,也必须进行不断更新,某某公司应该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尽量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速度,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年度预算为885,400.00元,还未到纳税规定的界限,但是企业可以加快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将购置设备等固定投资投入纳入到一次性抵扣范围,达到更新换代设备,但降低了税务的目的,从而推动某某公司技术突破,降低生产劳动成本。
(六)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政策某某公司有关人员要深度学习并正确解读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必须不断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尽可能准确的估计自身经济业务的走向,避免出现丧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构成偷、漏税的情况发生,以达到预期的筹划目标。比如,某某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这四年间,还享受到了来自各级政府的补助金额,分别为:2017年享受兰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补助资金20万元、2018年至2019年均享受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3万元、2020年享受兰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补助资金25万元。
为推进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金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鼓励、支持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优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市级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与市经贸局联合认定,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以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认定为准。
2、要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及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及专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及各类科研计划、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项目、重点产品质量赶超计划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补助5-20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5万元。
2、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
3、重点培育现代植物药、新型纺织、新材料、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延伸、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上述行业企业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等。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组织5-10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5-1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积极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及金华工科会签约项目。每年从工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协作项目中,评选5-10项产学研合作优秀项目,每项按合同实际付款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产学研合作开发并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视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给予补助。以上单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积极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专利技术。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引进发明专利或自主专利技术(除外观设计)形成产业化,首次实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鼓励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市级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区域行业检测中心和以行业科技服务为重点的中介机构建设,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九、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向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和补助。
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渝科委发[]83号)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升级带来的战略机遇,强化政策推动、技术带动作用,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全面集聚,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实施产业集群培育、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科技金融促进和发展环境优化四大工程,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达到150个,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区GDP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新增各级各类企业研发平台10个,授权专利达到2000件(其中发明专利500件)围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3-5个产业集群,建成2-3个千亿产业园区(基地)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三、工作措施
将以实施四大工程为抓手,要实现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产业集群培育工程
围绕产业链,重点从壮大骨干企业、引进优势企业、培育中小企业、扶持服务企业、推动产业升级或衍生新兴产业等几个方面展开。做大做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增强产业集中度。
加快扶持一批新兴企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产业领域。培育光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化、生物和新医药及其产业化、软件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新兴产业链。
实施10个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壮大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每年遴选5-10家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实施国家与市、区三级联动,每年扶持10家以上企业,合力开展创新基金集中支持产业集群试点工作。通过龙头企业培育和重大项目带动,实现优势产业规模扩张,加速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
通过集中资源,3快实施“大投资、大基地”战略。重点规划建设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基地;打造金凤微电子配套产业园、九龙园区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彭工业园新材料基地。以“重点扶持、重点突破”方式。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的区域,优先建设一批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善、优势特色明显的产业基地,引领和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企业大规模布点建设一批和提升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上述平台,1.大力建设企业研发与技术创新平台。瞄准产业发展需求。将给予配套支持。
建设软件、物联网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工业园区,2.推进专业化、国际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高新区、九龙园区和西彭园区。实施孵化器“摇篮”行动和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行动,开展“一园区、一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2015年建成孵化器2家,生产力促进中心2家,为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创新服务。建立完善的技术转移、政策辅导、财务、知识更新与培训、项目申报、市场策划、专利申请、成果转化、技术检测、质量认证和融资上市等现代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鼓励企业申请外国专利。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支持企业研制一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落实现行专利资助政策。
三)科技金融促进工程
建立区科技风险投资担保基金。该基金将依托我区较为成熟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运行机制,建设科技风险融资平台。针对科技项目的研发、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存在资金不足、贷款困难的问题。以13比例担保,由国家开发银行市分行向科技企业融资贷款。计划、通过5年的科三费”投入,使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担保基金达到1000万元,最大贷款规模达到3000万元。科技风险贷款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科技金融服务。
四)发展环境优化工程
市场准入、示范推广、政府采购和补贴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动和资源整合。科委、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将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区科委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职能,打破部门、地域和行业局限,把高校、院所等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组织调动起来,共同服务于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狠抓政策落实。目前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涉及的财税、金融、技术服务、人才引进、知识产权等政策支持体系已经形成,2.强化配套措施。关键是要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主要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以及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二是认真组织实施科技投融资补助办法。三是争取在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收购等政策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四是落实好财政奖励政策,重点落实好四大政策。一是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财政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的50%给予奖励;对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四、切实加强领导
该文件成为我国软件业发展纲领性文件,其后陆续有根据该文件制订的其他有关软件的政策,各地方也根据该文件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文件。该文件从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采购政策、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提出了对软件产业鼓励的具体措施。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软件公司可以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一 软件产品登记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软件产品实行的强制登记制度,对软件公司来说这并不痛苦,因为登记以后带来的是政策的优惠。
1、税收的优惠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的优惠
符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这个政策各地不一样,但是软件业作为倍受鼓励的行业,享受到的政策优惠是非常实在的。
二 软件企业认证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专门有一章规定。其第三章五个条款全部讲的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
(1) 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详细规定可很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 投融资方面:国家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对于软件企业上市给以优先政策;
(2) 出口政策方面:软件出口,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权;
(3) 采购政策方面: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3、重点软件企业
(1)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三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
1、高新技术产品范围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业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技术部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综上:软件公司的产品只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其他条件非常容易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地方并不十分一致,主要体现在税收上,有的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
四 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享受的优惠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政府专项基金,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设立该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该基金服务对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创新基金的条件
1、申请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综上:国内软件公司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条件非常符合创新基金的服务对象,软件公司应当积极申请。
(二)创新基金给付方式
1、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1、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积极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盟。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且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中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创办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开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2500元和800元。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专利中介机构年我县专利超过200件的,给予专利中介机构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一批对全县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来我县落户,或具备上市条件的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县注册上市的,在资金支持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特事特办。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优先。经省级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国家新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提升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立农业科技专项经费,加大对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市农业专家大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措施,加快创新型人才培育和引进
7、大力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对企业新建博士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8、重奖科技创新人才。完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组织全县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给予奖励额1:1的配套奖励。
四、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为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产业链长、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项目,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力引进“大高优”外资项目,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一)符合《**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7)》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其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外,第3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6年至第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其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第(一)条政策后,第11至1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市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同时享受我市有关方面的鼓励政策。
(三)外商投资能源、公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延续在五年内予以抵免。
(五)对全球500强在湖投资企业、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投产后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企业、合同外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企业等“五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
(六)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认定当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认定当年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
(七)对单个外商独资企业净上交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由政府奖励企业一辆轿车(价值20万元人民币左右);首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再奖励一辆轿车(价值50万元人民币左右)。
二、大力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八)鼓励我市民营企业以股权转让或并购方式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并购股权额(按合同外资口径计)1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补贴10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补贴2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补贴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补贴40万元人民币。
(九)本市中方企业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对产权过户所缴纳的土地和房产税收,按缴纳税收的市得部分l00%补贴给企业。所有的规费只收取工本费。
(十)本市中方企业向外商出让本企业股权或资产,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转让、审批等相关手续过程中,中方企业所缴纳的有关税费,除扣除相关成本外,市得部分全部补贴给中方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的投资。
三、努力推进服务行业招商引资,拓展对外开放领域
(十一)外商投资于市确定的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按湖委[**]4号文内容,不含房地产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属新办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第1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四、着力推动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加快产业配套步伐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市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
(十三)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大于5年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增资追加注册资本、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部分产生的利润(按新增注册资本的实到外资额占总注册资本实到外资额的比重计算),可享受第(一)、(二)、(三)、(十一)、(十二)条有关政策。
五、合力促进招商平台做大做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市本级省级开发区争取到省年度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的,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再安排配套资金予以补助。**经济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按省下拨额度的30%予以补助;吴兴工业园区和南浔经济开发区按省下拨额度的20%由市予以补助,区配套补助10%。
(十六)对符合市产业政策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型项目,可实行捆绑式收费定额包干制,即由市政府牵头协调,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测定年缴费标准,并确定一个收费部门,一个头收费。
(十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承诺制度,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推广绿色通道制度。各审批权限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审批科目。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搞行业垄断。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健全投诉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由县、区投诉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并做好答复;涉及跨地区或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处理。
(二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水、电等生产要素供给以及食宿、出行、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就学、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和更好的服务。
(二十一)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经费、实施省市组织的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宣传推介工作、外商投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等。
六、资金来源
2018年上半年,计划与高新技术发展科,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及“两翻番”“两提高”的目标,结合科室自身职能,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及时通知最近政策,及时了解企业最新需求,及时指导企业做好发展规划。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重点总结如下:
一、结合“两翻番”目标,指导企业做好创新体系建设,帮助企业“登高”。
根据“十三五”规划要求,实在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年累计认定数力争翻一番的要求,积极与企业对接,及时做好对企业申报的指导。截至目前为止,共推荐X家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一批已认定X家,已完成目标X家的X%。今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两批申报,第一批上报企业X家,第二批预计上报X家,其中重新认定企业X家,新认定企业X家。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已完成,并于X月X日举行了与国税、地税、财政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确认第一批上报名单。总体而言,上半年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程速度较快。
二、做好企业精准服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推进科技创新券工作。根据《XXX》(文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创新券工作。x月初,我局联合财政共通过审批2017年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为X余万元,下一步将联合财政对创新券政策进行调整,家大企业支持力度,提高企业享受额度。
二是做好2019年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工作。推荐XXX为26县绿色发展项目,推荐XXX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推荐XXX国际合作项目,另外还推荐了XXX和XXX
三、做好知识产权示范区验收工作
一是举办426知识产权活动周活动。4月26日上午,由XXX科技局主办的XX区“4•26”知识产权活动周启动仪式暨广场宣传活动在XX举行。来自全区的XX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科技副乡镇长,全区X余家企业代表出席本次开幕式。下午,全区X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进行座谈,分析全区知识产权现状并为验收做好准备。
二是专利授权量及申请量情况。(省知识产权网站无法访问)
三是推荐日新电气为2017年度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区创建,验收标准之一就是需要我区两年内新增各级专利示范企业X家,下一步也将继续推进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
四、完成其他项目工作
完成2017年度国家、省科技综合统计工作。按照省、市科技部门的要求,我局完成了2017年多项科技综合统计工作。完成了X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年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调查、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调查等年报。我局按要求企业2017年度的经济概况、人员概况、主要产品、科技活动、科技项目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区内企业运行情况良好。
下半年工作,仍将围绕六项指标补短板及“双倍增,两提高”
目标展开,同时,为年底考核做好坚实的材料积累。
一、做好知识产权示范区验收相关工作。知识产权示范区即将在年底进行验收,围绕验收的各项指标,与知识产权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的各个成员单位,尤其是文广、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对接,尽早落实。做好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做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乡镇、社区的培育工作。参照验收标准,逐项考量,完善不足,争取以优异成绩通过验收。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宁波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3/4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具有为在孵企业每年引进不少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能力;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协作关系;
(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进出企业数量占其所有在孵企业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解决;
(二)命名必须鲜明地突出其专业技术方向;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六)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
在被认定为市、省、国家级孵化器后,中间有被取消相应级别孵化器资格又重新获得原有资格情况的,不另外给予上述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孵化场地、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服务;
(二)支持孵化器引进、培育、扶持各类直接面向在孵企业开展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孵化器自身建设的其他正常开支。
1.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2.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维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