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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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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第1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2003年11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条(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通知规定: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值勤 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工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占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债转股企业开憎爱分明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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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中,统一了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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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针对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解答。

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公式: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通知对许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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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两个密集型”即指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这条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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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通知规定: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2003年11月4日,财政部会计司了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此通知的目的是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

就新旧制度衔接时企业的调账工作,通知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原制度,即《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新制度,即《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通知还对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衔接作了详细规定。

对于执行新制度后企业的账目,应在核实资产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对具体各个科目的沿用和会计报表的调整,通知也作了说明。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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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深入调查全面摸底

在推进产业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工作之初,工作组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是原有企业数量庞大,着手慢。

截至2005年6月底,学校共有各类投资或相关企业480余家,其中已关停、歇业企业47家。478家企业中:企业集团150家;后勤集团20家;科技园205家;新宇集团7家;院系企业55家;学校对外投资及其他企业43家(含杭嘉湖技术开发公司)。480家企业中,与浙江大学有资产关系的公司447家,总注册资本金46.7亿元,浙江大学所占股份额为6.9亿元。其中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103家,浙江大学所占股份额为3.4亿元。集体企业及杭嘉湖公司等与浙江大学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管理关系的公司33家,总注册资本金4605万元。

企业数量多,各项报批和组织实施花费时间很长。清产核资的立项、培训、实施、核实刚结束,但报批后再审计与资产评估,才进入改制申报程序。另外,部分股权退出,资产处置难。关于冠名权的处理也是个问题,处理不当易留后遗症。

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有效方案

2005年11月30日,学校发文成立了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和领导本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并以《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形式制定了本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对组建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规范企业冠用校名行为、企业人事管理等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该方案已经教育部批准,正在实施中。

成立经营公司

浙江大学于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校办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大发产业[2005]3号),将浙江大学作为投资主体(除出版社和建筑设计院)的102家企业及企业股权分别无偿划转到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后勤投资控股总公司、浙江大学新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家企业。经上述划转后,浙江大学形成以上述4家企业为核心的四大集团。

2005年9月,教育部批复同意组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浙大控股),即浙江大学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浙大控股成立后,与浙江大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浙大控股按帐面值协议受让浙江大学持有4家企业的股权。浙大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

通过以上产业管理模式的变革,浙江大学产业管理已从单纯行政管理转变为资产管理: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方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浙大控股下属四个集团作为浙大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每个集团以投资收益等多种方式对下属子企业进行资产管理。

全资企业清产核资

浙江大学制定了全资企业改制计划:准备关停注销一批企业,股权置换一批企业,转制重组一批企业。关停注销的企业正在办理税务审计等手续,股权置换(主要是股权退出)正在办理评估报批等手续。同时,为了搞好改制,摸清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和企业改制提供依据,学校于2006年初向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的立项申请。已经教育部、国资委批复同意。2006年3月学校发出《关于对我校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大经资委[2006]2号),确定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改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后勤投资控股总公司、浙江大学新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或管理的独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共计51家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0日。聘请了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正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并写出《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目前清产核资报告已上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确认。

截至5月底,该校已关停企业69家,正在办理关停手续的企业38家。已改制企业24家,正在办理改制手续的企业19家。

规范管理冠用校名

浙江大学企业中现有冠名“浙江大学”的全资企业67家,有限责任公司76家,集体企业24家。冠名“浙大”的企业206家。由于校名冠名权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法律问题,所以学校制定了两步走的清理计划:一是除控股公司、集团和个别企业外一律不再冠用“浙江大学”全称,拟改为浙江“浙大”,杭州“浙大”作为过渡,此项工作在本年内完成。二是冠用浙江“浙大”、杭州“浙大”的企业,应在浙大名称后跟随企业字号并尽量缩短过渡期,尽快取消浙大冠名。2006年2月20日浙大控股发出《关于开展企业冠用校名整顿工作的通知》(浙大控股发[2006]01号),各集团正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至2006年5月底已更名的企业18家,正在办理更名手续的企业37家,承诺下半年更名的企业43家。

稳妥处理企业人事关系

浙大控股公司所属产业系统共有职工7583人。浙大控股公司成立后,原学校人事处管理的企业人事工作将逐步转由控股公司归口统一管理:

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学校负责档案工资的管理;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性质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其人事档案主要是委托校外人才服务机构;控股公司单独组建产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委,负责控股公司所属产业系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改制进展顺利企业面貌一新

经过一番风雨,浙江大学校企改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企业规范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浙大网新集团和浙江大学医学仪器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浙大网新集团是依托浙江大学应用学科综合优势,以“高端定位、服务主导、国际路线”为竞争策略而重组的高科技产业集团。业务领域涉及IT业务,机电工程总承包和企业投资并购等。

截至2005年底网新集团及成员企业年合同总额近100亿元,年销售收入接近60亿元(含境外销售收入)。成立五年来上缴税收共计约8亿元。集团旗下有两家上市公司:网新科技(上海证交所 600797)是中国深沪 300 统一指数和上证50指数的样本企业;网新兰德(香港联交所 8106)是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的电信绩优四强企业之一。2005年度浙大网新列中国电子百强企业第 43位,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第 6 位(浙江第1名)。浙大网新是美国道富银行、Intel、Microsoft、IBM、Sisco、Dell、Oracle、Siemens、GRAF-WULFF、NOKIA、NEC、M.K、3COM、富士电机、联想、华为等国内外著名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或重要业务伙伴。

第3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一、政策层面:对企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正在进一步加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财政部相关部门近年来一直根据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常规检查,并公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与此同时,证监会和保监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所管辖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的年度报告编制或者披露要求作出规范,并实施监督。多年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一直是敦促企业单位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质量的重要力量。而在2003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的成立,加强了对国有资产、银行的监督管理,这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和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监管的加强。而执行什么样的会计标准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深远,对于国有非企业和银行企业,财政部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在执行时间和范围上尚有差异。正因如此,2003年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与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标准休戚相关。

按照中央的部署,所有国有企业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于2005年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为此,国资委在成立后不久,即与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做好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所管辖的189家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随后,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国资委发文要求这些企业做好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工作。具体安排是:(1)对于2002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只需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2)对于申请2003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3年9一12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3月底结束。(3)对于申请在2004年或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4年1~6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结束。

由于2003年仍然处于向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过渡时期,所以,国资委于年末发出通知,就如何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的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好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按照国资委的部署:(1)各企业要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并认真经验和查找原因;(2)企业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中严禁出现新的潜亏挂账;(3)所有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含全资、控股)、分支机构都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4)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将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5)企业所属基建工程项目要与企业财务并账,尚未并账的应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一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6)除特别规定外,年度财务决算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毫无疑问,上述举措,一方面表明200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标准等将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可望得到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财务会计报告正日益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者获取企业有关财务信息,籍以评价企业绩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除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外,我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亦正在进行中,有关法规对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信息的透明度也正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今年已经生效的《民办促进法》、即将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均对民办教育机构、基金会以及其他有关非营利组织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出了严格要求,从而会对相关机构、组织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

二、技术层面:提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质量

按照我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保证真实、完整。这就意味着任何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至少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提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质量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从基本概念角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来确认和计量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并如实反映于会计报表中。比如,对于那些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实际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现时义务,或者潜在义务已经转化成现时义务,并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及时确认为负债等。

(二)从信息披露有用性角度,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在年末的财务状况、全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一方面可以解脱经营管理者的经管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从这个角度讲,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者应当尽量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披露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仅包括会计报表本身的信息,还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从而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本身的信息。关于企业至少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均作了具体规范,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也作了规范。另外,从保证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和完整性角度,对于一些有助于理解会计报表内容的信息,即使其没有在相关准则、制度中明确规范,企业也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予以披露。

(三)从会计规范角度,应当继续完善我国财务会计报告规范体系。财政部目前正在深入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类型、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模型等,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来决定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正在加紧制定《财务报告的列报》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列报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的、详细的规范。

三、使用层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前已述及,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在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建立起一个信息沟通的桥梁,但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双方之间可能的利益驱动的不一致,我国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按照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有关情况,结合今年的特点,使用者在阅读和分析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尽管财政部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损益的情况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基于关联方交易有可能存在的不公允性,报表使用者仍然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从事关联方交易的程度、所占的比例以及定价的合理性等。另外,考虑到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政策,采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方化”的做法,所以,使用者还应当特别关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二)关注企业资产减值的处理及其影响。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企业需要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但是,从最近几年的年报情况来看,一些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随意性较大,尤其是对于部分业绩较差的企业通过“巨额计提或者核销”、以待后期转回的办法来避免退市或者特别处理。比如,某企业在2002年对应收母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的欠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减少当期损益26.90亿元;某企业对应收账款等计提巨额准备,减少当期损益2.67亿元。而另一些企业则因调整计提,冲回前期计提的减值准备,而使业绩大幅上涨。如某ST公司2002年完成净利润278万元,而其中因冲回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调增利润2232万元;某企业在1999年计提某楼盘存货跌价准备9331万元,在2002年又转回部分存货跌价准备3086万元,增加当年利润,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所以,在200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使用者应当对于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继续予以重点关注。

(三)关注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行为。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会计估计变更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所以其财务是不同的,另外,会计差错更正则在性质上就与上述两者不同。在实务中,某些通过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调节利润。为此,亦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比如,在2002年年报中,有些企业将会计估计变更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如某企业将坏账准备的计提由原来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变更为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相结合,视同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追溯调整处理;有些企业将会计政策变更当作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比如某企业将存货计价方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了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有些上市公司将会计差错更正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比如某上市公司以前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广告费用按照两年摊销,而在2002年更正为将广告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等。

第4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管、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审计监督

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⑴ 该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几个方面规范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该条例也同样适用于对报业的资产监管。

根据《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目前,报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造成了可趁之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况还较为严重:譬如笔者曾参加了对报社原办公司的清理审计工作——报社曾在1992年—1994年全国兴起大办公司热潮时,投资开办了数十个下属公司,但清理审计时却发现,除仅一家公司盈利6万元外,其余全部亏损,且诉讼缠身,净亏损额加上法院扣划损失共计348.28万元;90年代斥资1000多万元兴建的九江新闻大厦被查明施工单位虚报造价,且至今闲置,不仅不能带来任何效益,每年还要支出不菲的人员工资、管理费、养护费等;在审计中,还发现九江新闻培训中心原主任侵吞公款,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被审计期间看,在1990—2000年仅10年时间,国有资产流失金额便高达数百万元之巨,而审计范围还未全面铺开。凡此种种,令人震惊。(注:引自江西日报社《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报业资产监管势在必行。如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清产核资,搞好国有资产的登记工作

全面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查清国有资产价值总额;对单位占用的国家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和未分配利润,要进行全面核实,以明晰国有资本金确切数额。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前提。只有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准确数据,才能为下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譬如报社每年都举办类似“记者节” 、“读者节” 、“某某论坛”之类的活动,经常收到诸如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之类的赞助品,价值不菲,而这些赞助品并没有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结果被一些干部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甚至离职后都未交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造成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严格将其登记备案,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国有资产所有者弄不清基本情况,掌握不了资产的真实状况,要想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可能的。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因工作需要,国家曾给报社提供了一些房产用于办公、培训与宣传,但其产权并不明确。报社虽然迄今为止仍在使用这些房屋,但房屋产权权属有的手续不齐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且与房屋产权紧密相联的土地权属亦是模糊不清,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是属于行政划拨还是属于出让性质。这就给今后留下了隐患,也使得居心不良的人有空子可钻。因此,当务之急是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划分包括房产在内的产权归属,从法律上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方。如果手续不全,一定要将该办的各项手续补齐,以杜绝觊觎者的非份之念。

三、严把“评估关”

对拟用于投资、合资、合作的国有资产,应多方考察后,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严把“评估关” ,特别要注意防止“少评” 、“漏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将国家财产用于人情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⑵

基本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

通过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促使经营者花大力气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效益,使国家宝贵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此外,根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可以实行优胜劣汰机制,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来进行报业资本化、市场化运作,真正将报业做大做强。

五、大力搞好报业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

必须高度重视报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报社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严把“核销关”,对在账面上长期挂账的大额广告费欠款,应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按规定从严掌握呆坏账核销标准,符合标准的予以核销,暂不符合标准但确属不良资产的则实事求是地作挂账处理,继续催收,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行规范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制

为监督检查报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者还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侧重点在于审查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家投资是否达到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国家应分得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如果发生亏损,应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存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现象?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审计结束后,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反映所存在的问题,敦促整改。如果是离任审计,必须贯彻“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不审计清楚,不得离任就他职,以明晰责任。

七、规范采购体制,大力推行集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物资、设备采购中“回扣”现象由来已久,采购环节中收受回扣和贿赂,损公肥私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结果造成一些干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因此,要规范采购体制,就应大力推行报社集中采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提供同质产品的前提下,由价低者当场中标,这样可使一些想搞歪门邪道的人无隙可趁,既为报社降低了采购成本,又保护了干部,使其不致滑向违法违纪的深渊。

八、严格挑选合作伙伴,精心呵护无形资产

报社有着良好的对外公众形象,尤其是党报,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这是一项极富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些人看中了报社这块“金字招牌”,就利用这一点,以与报社的下属公司合作经营的名义,骗取了报社的信任,然后带着报社下属公司的印章到处签订合同、大肆对外担保,贷款,甚至行骗,然后逃之夭夭,结果报社与其合作不但没有赚到分毫利润,反而背上了沉重债务,惹上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诉讼官司,最后还被法院判令强行划拨款项还债,不但经济上蒙受损失,且损害了报社的形象,。因此一定要严格考察意向合作者的资质与资信,对不诚信的企业,应坚决拒绝与之合作,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九、加强诚信教育

第5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加入WTO 后,外资和民营企业将会有一个较大,混合经济的成份会增加,资本市场、资金市场、产权市场会更加开放,出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产经营委托联系的多样化,经营者报酬以现金股份等形式多样化,经济资源的流动组合的市场化等情况。为防止腐败和舞弊,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体制转型过程的经济秩序,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就要加强审计监督,同时要改变计划经济模式下企业审计单纯查处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的倾向,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大型骨干国有企业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和对重大突出问题的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的对象和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国有企业审计的国际惯例

国际最高审计组织利马宣言指出“公共资金的管理意味着一种委托关系,因此,有公共财务管理就一定要有审计”。东京宣言指出“随着公共部门活动和政府为追求发展所用开支的增加,随着公共企业的发展和地方行政当局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某些国家私有化趋势的加剧,公共责任制的特性、范围和广度现在已扩大到更广的领域”。不同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情况尽管不同,但随着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进行大量投资和公营企业活动的不断增长,政府更加重视对公营企业的管理,为提高经营效益,其中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在明确公营企业与政府投资者的经济责任、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和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对公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营绩效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检查会计和绩效标准及法纪的执行情况,评价受托经管公共财产的经济、效率和效果,以促使公营部门的财务信息和全面经济责任得到改进。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将与国际上的公营企业制度接轨,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企业以投入资本额为限的财产责任和企业对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法人财产运营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过去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向对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监督转变,客观上要求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政府审计要站在国家出资者的角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的全面审计监督。另一方面社会审计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以独立审计的角度鉴证、监督所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合法、一致性。

三、对策

(一)改进企业审计方法国有企业占有、利用国家有限的资源,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财经法规,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权益,更为重要的还要看其对资产经营的有效性,这都是企业经营者及法人代表应承担的经营责任。当前,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偷漏截留国家税收利润等违纪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有些企业甚至濒临破产,而经营眷却不承担经济责任,有的还易地升官。这与缺乏经济责任观念和对经济责任的有效监督有很大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审计在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审计监督,以促使其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

要加强对企业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一是结合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使经济责任人格化,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改变以往集体负责,实质人人都不愿负责的模糊责任虚置状态。明确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并在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予以明确,通过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形成制度,以加强责任监督,增强责任观念。二是明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及审计监督的。国有资产包含国家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或经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它国有财产。在财务报告中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末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如果期末额小于期初额,实质就是蚀本。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评价保值增值的状况及实现的途径和潜力,还应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除以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净利加利息支出除以资产总额);成本费用率(利润总额除以成本费用总额)以及资本结构指标;产权负债比率(负债总额除以所有者权益)。

审计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时,首先要通过财务审计审查企业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是否真实。其次,在财务报告反映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并同近期财政部通知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指标”以及授权监督机构批准的考核标准相对照,确认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同时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写进审计报告,以解脱或明确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作为确定其年薪、升降、留任和奖惩的依据。再次,增加审计产权责任的内容,国家审计机关当前对企业审计的重点应放在摸清家底,清产核资,强化对企业产权改革的审计监督,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促使企业政企分开,促进产权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评价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状况;继续加强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突出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亏损较大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企业的审计监督,检查有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边续两年亏损或虚盈实亏而亏损额继续增加的问题和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中的不公平交易隐藏的腐败和渎职问题,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再监督随着产权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客观要求社会审计独立、公正地审计、鉴证企业财务报表,需要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对所有企业财务报表审计,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系列服务。

由于我国从计划转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转轨时期较短,事务所缺乏长期观念,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违背职业道德和原则,中介机构数量繁多,同业恶性竞争,再加上转制后,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发挥有效的权力制衡作用,存在“内部人控制”,企业总经理等负责人可能要求事务所欺骗股东,偷漏税收,审计仅是为应付行政法规的例行要求,审计委托和付费者不是股东,而是企业经营者,拿谁的钱,按谁的意愿办事。委托业务本身缺乏强制真实性的内在动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存在混乱、作假。在目前的经济转轨、企业转制过渡阶段,客观上需要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并和被审计企业无收费利益关系的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作假违纪问题,到委托企业进行审计调查。代表国家行使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再监督,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结合企业改制的新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随着投资形式的多样化,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企业资金流转的环节多,资金关系复杂,财务管理的漏洞多,控制的难度加大,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会跟不上,出现倾向性的问题,如多环节、多渠道投资转移国有资产,截留私分资产收益,利用企业资金炒股,私分收益,虚假上市,私分炒买原始股,低价出售转移国有产权及资产,幕后交易损公肥私,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效益年薪或股票期权,贪污、挪用国有资金等问题。为防止腐败,加强对企业产权代表和经营者的个人经营行为的监督,就要加强财经法纪的专项审计。为及时调控宏观经济,及时发现企业的新问题,提出对策,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正确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的关系保值增值责任审计是在传统财务审计基础上的扩展和审计目标的深化,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合法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相结合。市场经济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要求财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决策的多方面需要,首先考虑的是真实性。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必须建立在符合统一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因此,当前审计的重点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在过去重点对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国外的机辅助审计,抽样审计、性复核、函证查询、抽盘存货、倒轧销货成本等审计,加强对存量资产的盘存审计和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股权变动等方面的审计。

二是财务审计与效绩审计相结合。

按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一方面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主经营;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源充分利用,高度重视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使资金不断增值。绩效审计主要检查资源利用的经济性,即节约资源;效率性,即以较少的投入得到较大的产出;效果性,即把使用价值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和政府核定的绩效指标。所以,对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的监督和经营者业绩的评价最终要落实到绩效审计上。绩效审计只有在通过财务审计核实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进行,否则会出现虚盈实亏、假数虚算的不良现象,这都依赖于财务审计。目前,需确定绩效审计准则和标准,审计部门事前要参与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责任指标及考核方法的确定,事中结合资产经营监督机构批准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在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中增加对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计评价的内容。在具体审计项目别要重视对成本审计,以及实物和股权投资的效益审计,以经营成本和投资成本为龙头,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分析做好资产经营绩效审计。事后出具权威性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是财务审计与内控制度审计相结合。

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后,围绕资产增值的经营目标,企业管理将以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为中心,更加重视财务控制。企业内控制度是一个完整的财务控制体系,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审计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审计时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确定重点审计范围并帮助被审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6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一、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为目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产权,置换职工身份,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改制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有情操作,可持续发展,前后统一。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县搬运公司是我县港口唯一一家物流企业,1951年由县搬运工会成立发展起来的县办大集体企业,主要经营港口进出货物、砂石的中转堆放以及装卸运输业务。曾经是我县交通行业的骨干企业,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近年来,由于港口进出货物量急剧下降,货物搬运装卸业务严重不足,公司主要业务转为砂石堆放,全员下岗,2009年起公司实行整体租赁经营。县搬运公司现有土地(包括经营场地)约120亩,房屋8栋4047.74m2,现有职工222人,其中退休职工113人,在册职工109人,按年龄分,女满45周岁与男满55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下同)6人,女45周岁与男满55周岁以下103人,享受遗补人员50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档统计,需置换职工身份109人,累计工龄约2750年,女45周岁与男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生活费累计234月。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帐面反映:

1、资产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止,搬运公司帐面反映资产总计为67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515.9万元,土地资产评估值待评估,其他应收款47.2万元。

2、负债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局确认负债总额3.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3.9万元)。

3、所有者权益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核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67.6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最后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资产处置

按照都发文件精神,经评估确认后企业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由县政府先行收购进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四、改制成本筹集

企业土地、房屋、机械设备、设施出让变现资金,未变现前由政府筹集垫付所需改制成本。

五、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根据清产核资评估报告,企业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1、银行债务由政府出面处理。

2、职工拖欠企业的款项,经核实后,在发放安置补偿费、生活费款项中扣除或用现金偿还。

六、安置办法

(一)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计算原则

1、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阅本人档案确定,若档案内出现前后时间不一致时,以最早填写的履历表为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年龄界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体查档审查为准。

2、工龄、年龄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止。

3、在编在岗职工在人事劳动部门无档案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提供真实有效依据,经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劳动部门据实建立个人档案。

(二)在册职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参与身份置换,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限,职工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自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至退休年龄。

(3)不享受身份置换补偿金。

(4)先由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2009年平均基数确定,每年递增15.1%(其中企业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九,个人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为每人缴纳1.6万元(含大病统筹)医保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2、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发放职工身份置换安置补偿金,标准为:职工每年工龄按300元补发。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负担应缴社保的七分之五,个人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业缴纳部分在改制时一次性缴足;个人负担部分在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中一次性扣缴,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用现金缴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社会保险金缴足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足15年。养老金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方法、比例同上(企业负担七分之五,个人负担七分之二),扣缴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用现金补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缴标准按企业原申报基数测算,没有申报基数的(含社保未入网人员)按逐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

(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应续接社保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以提高退休后的工资待遇。

(5)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住院医保。

3、对不愿参加身份置换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报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置换身份,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县技工或人才交流中心,不享受单位改制待遇。

4、伤残人员安置

伤残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工伤待遇享受对象:

A、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的对象;

B、因公受伤,但未及时办理伤残等级鉴定,未认定伤残等级的,按规定程序补办工伤认定和其伤残等级鉴定手续的。(即企业认定是否因公受伤后,再由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组织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此项工作待职工身份置换后进行)。

(2)工伤伤残补偿标准:

A、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6、14、12、10、8、6个月的基本档案工资;

B、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依次为40、34、28、22、16、10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2、11、10、9、8、7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

(3)复转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重新鉴定。伤残补助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5—10级的对应上述职工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助待遇。

(4)非因公负伤,患病的职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职工安置

(1)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金计发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发放方式仍然由县社保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

(2)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金由企业一次性缴纳2.3万元给县社保局后,从2011年1月1日起,退休职工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5、职工遗属安置

符合国家规定的遗属补助对象,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已故职工未成年子女按2010年12月31日时年龄至18周岁,一次性发放,每人每月发给70元;父母配偶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8000元;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700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6000元;75周岁以上的4500元。父母的遗补费按其子女供养关系比例承担(上述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合本数)。

七、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按照县房管局制订的《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八、其它相关问题

(一)改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的人事、工资档案移交县改制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职工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转移手续,财务帐转入主管部门管理。

(二)改制后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享受低保待遇。

第7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一、基础建设

*年是我校各项改革迅速发展的一年,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为我们搞好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我们审计处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坚持"完善自我,提高认识"的原则,努力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机构,调整人员结构。

1.参与制定了学校物资采购、设备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若干项。规范了经济行为,使审计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在学校机构改革后,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内审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体现,可以更好的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3.调整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新增专业审计人员2名(均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加强了审计队伍建设,一名同志获高级会计师资格。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积极上进的年轻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以老带新、新老结合,形成了一支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审计队伍。

二、学习及培训

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使我校每个内审人员都真正成为"思想领先、业务过硬、技能娴熟、务实高效"的工作高手。

1.派一名同志随同教育厅考察团赴法国等国外学习考察,获取了大量审计工作信息及先进工作经验。

2.与南京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河南大学等省内外高校相互交流,共同探讨审计工作新思路。

3.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积极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

三、参与后勤改革

随着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的深入,我校后勤集团已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我们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后勤改革的规章和措施,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一道,对集团每个中心进行了成本核算,并结合外校经验,根据本校实际,制定了各项定额标准,为推动学校的后勤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四、参与校办产业改革

"科教兴国"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一战略的提出,给以高科技为特征的高校校办产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由于校办企业的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并不完全是一致的,企业内某些同志往往会为了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致学校利益于不顾,很难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面对这一现状,我们会同财务处、企业管理处一道,参与制定了校办产业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对校办每个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摸清了企业家底,改善了经营环境,明确了经济责任,提高了经济效益,为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五、参与各项招投标工程及政府采购

随着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的,要实现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须用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我们参与制定招投标程序及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在招投标工作中真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物资采购工作,审计处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充分发挥了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监督作用。一年来共参与招投标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110余项,监督签订经济合同50余份,涉及金额近千万元,为学校节约资金130多万元,规范了学校物资采购行为,维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

六、具体审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搞好内审工作,按照审计署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稳步推进审计工作深入的开展。

1.开展决算审计2项,通过对*年度学校财务决算和工会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预决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2.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4项,提出合理化建议20余条,查处应交未交学校资金共计162万元(其中家电公司107.6万元;机械厂29.92万元;印刷厂16.21万元;文体用品公司8.23万元),现基本已全部追回。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增值而实行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一年来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4项,既澄清了厂长(经理)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同时又为企业和学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促进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为校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

4.基建审计: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基础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继续增加,全处同志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审计事项跨度长的困难,以我校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紧抓工程项目审计,从工程的招标、施工到竣工验收结算的每个环节,实行全面审计,从中发现存在虚列工程项目,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和多结算工程款诸多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全年共审计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340多项,审计金额5000多万元,审减金额160多万元。为学校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学校合法权益,有效地规范了工程项目的管理。

5.科研工作是高校发展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我们集中力量加强对科研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使这些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和效益。一年来我们开展科研经费审签11项,促进了科研工作的发展。

6.全面开展审计工作,对全校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住宅楼工程财务决算审计25项,纠正不合理费用支出2万多元,并在《后勤通讯》上加以公告,切实维护了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开展专案审计1项,纠正违纪资金12余万元,建议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肃了党纪国法,受到了全校教职工的好评。

7.积极开展对外联系,经常性的和省内外高校合作,继续保持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往来,共与兄弟院校合作开展审计项目2项,既查清了问题,又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目的。树立了我校形象,提高了我校知名度。

七、工作体会

1.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内审工作就越有依靠,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我们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注重同上级领导的交流,不定期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信任,取得了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校领导对审计工作倍加关注,对审计的组织、人员的调配予以大力支持,对重大问题的定性与处理亲自过问,对审计报告认真批阅,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2.健全的审计机构,合理的人员结构及知识结构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条件。在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帮助下,审计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办公环境大大改观,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工作。现在我们审计处共有专业审计人员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1名,高级审计师1名,会计师和工程师2名,今年又新引进应届本科毕业生2名。合理的人员配置和人员结构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校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8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股权设置 债务重组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列为当年需取得新突破的第二项重要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再次揭示出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人们常说“改革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国企改制中,肆意侵吞国资,使国家和职工蒙受损失,这种成本就要不得。事实上,由于股权设置不当和监督不力,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案例很多,从某种程度上说,股权设置是否具有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功与否。因此,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对股权设置的相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1 企业法人股问题

企业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法人股的股权表面看属于企业法人,实际上是属于法人企业的所有者。

设置企业法人股对股份制企业有效筹资、股份制企业间相互持股、相互控股都是有利的,也符合产权清晰这一项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传统体制,在处理上确实存在部分自有资金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自有资金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自有资金中属于国家原始投资增值部分的,产权应归国家,设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至于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报酬或福利的部分,产权应归劳动者个人。可以有三种处理:

(1)将其作为债权处理。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作为改制后企业的负债,计入有关的负债类账户。在没有实际支付之前,企业可无偿使用。笔者认为,将其作为债权比较合理可行:第一,它有利于经营资产与非经营资产剥离,设置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目的是要提高职工福利,将其用于投资则混淆了经营与非经营的界限;第二,有利于克服“鞭打快牛”倾向,避免福利费超支者收益,节约者受损的不正常情况发生;第三,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此类资金超支,作为债权处理可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2)将其作为个人股。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折价入股,并作为个人股,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3)作为职工集体股外投资。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投资,其投资收益仍属于职工集体所有。

2 债务重组问题

债务重组与公司改建方式和资产剥离情况是紧密联系的。在整体改建和合并改建情况下,由于涉及的资产剥离问题较少,因此,往往将改制前企业的全部债务都变成为改制后公司的债务。对于分立式改建,债务如何处理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①全部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改建后公司不承担原企业债务;②按债务与剥离资产及经营业务关系,在原企业与改建后公司间分摊;③债务按资产剥离比例分摊,即以原企业的债务为基数,进入改制的资产越多,承担的债务就越多;④债务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承担,即以改制后公司的预计总债务为基数,各发起人或分立企业,按股权结构承担相应的债务;⑤债务按偿还期长短分摊,一般地说,长期负债可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短期负债由原企业承担。

笔者认为,从上看,第一种思路比较合理。因为分立式改建的企业原法人不变,原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股的形式进行投资,改建后企业只是原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原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原企业承担。至于偿债资金来源,一是在改制时变卖部分资产所得,二是从改建后企业分得的股利。但从实践看,债务的发生往往与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与投入改建资产相关的正常债务由改建后的企业承担是可行的,这说明第二种思路也是债务重组的现实选择。如果分立改建是原企业净资产不足,可考虑适当采用第四种和第五种思路。按第三种思路,如果原企业的债务技术不同,进入改建后企业的债务比例不同,那么债务少的股东将承担债务多股东的债务风险,这对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可能是不公平的。

3 债权变股权问题

对于债权变股权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对于银行债权中由于“拨改贷”形成的债权,如果在产权界定时已将其变为所有者权益,那么股权设置时就成为股权。1995年国务院已决定将1984~1988年国家“拨改贷”的660亿元债务全部转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因此,“拨改贷”这部分债权已经转为股权,不存在争议问题。

对其他银行债权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银行债权变股权对银行是有利的,而且是可行的,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从银行借入的贷款,主要是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手中吸收的存款,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并不属于银行,是银行的一项负债,如果将这部分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变为股权,其产权关系仍然不清;另外,如果将银行贷款转成投资,那么,银行的流动资金就会沉淀在企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存款到期时,就没有还款保证。笔者认为,银行债权变股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应慎重处理。从上讲,银行也是一个实体,它可以用自己的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少量的银行债权变股权还是可行的有利的。

(1)银行债权是对改制前的企业而言,股权是对改制后的企业而言。改制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资产剥离和债务重组正是要企业轻装上阵,增强盈利能力。在提高改制后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股权比债权更有利。

(2)银行在权衡理论上风险小的债权与风险大的股权时,应当明确,实际上收不回的债权比股权的风险更大,与其将债权放在改制前企业长期无法收回,倒不如将其投入改制后企业有可能得到收益。鉴于银行债权变股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控股或参与企业决策,因此可将其变为优先股权。这样对银行来说可减少风险,获得稳定收益;对企业来说扩大了股本,并可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另外,在债权变股权时,其折股比例可适当高于正常折股比例。

但是,银行债权变股权有限定条件,控制规模。原则上应以银行的资本金为依据,银行债权变股权的数额不能超过银行的资本金,以保证存款户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银行债权变股权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解决。解决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经营风险。企业盈利能力是最关键的因素,如果企业有较高的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则银行将债权变股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此时企业往往要均衡其收益与风险。在经营风险较小时,企业希望获得财务杠杆收益,银行债权变股权的可能性小,反之则可能性大。

(2)企业的规模与潜力。从银行角度看,企业发展潜力大,则债权变股权是有益的,反之则将受损;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处于规模收益递增时,往往希望加大股权、扩大规模,此时,银行债权变股权的可能是存在的,否则将是困难的。

(3)债权债务的金额和构成。从银行角度看,当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大,且长期债权构成大,企业处于发展期时,可将银行债权变股权;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债务负担重,改制时资本不足,希望银行债权变股权。

对于其他企业债权变股权,其原则与可银行债权变股权进行。如果改制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而债权人又不能变股权,可考虑通过债权转移方式间接变为股权,即债权人A将其拥有的改制企业债权以一定的折扣转移给B,债权人B将拥有的债权变为股权。

4 股权监督问题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一直是国有企业的“监管怪圈”。国企改革已历经20多年,以放权让利为主导的改革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活力,但是同时也放松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导致内部人控制力量大增,穷庙富方丈、国企亏损、贱卖国有资产、银行坏账等问题频频发生。因此,必须要对国企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予以监督。

(1)制定相关法规。鉴于近年来,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有相当部分的企业财务状况没有进入财务审计报告或不全面的事实。2004年,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实施了9个规章,印发了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效果明显。

(2)推行公司制管理模式。目前,中央企业实现公司制的只有9家企业,其余的都是按照企业法建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这个过渡时期,国资委还得管,包括落实责任、签订责任考核意向书、建立公司董事会、选拔管理者等等。一旦企业实现了公司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资委就只管所有者、不管经营者了,工作就转移到指导企业董事会工作上来了。

(3)引入“阳光法案”。如制定专门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扩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本身就反映出目前的国资监管体制仍然不够完善、规范。中央企业发生的损失,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内控机制缺失,监督管理不严有关。而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银行风险加大,形成风险。因此引入“阳光法案”也是一项很好的监督措施。

参考

1 刘永泽.国有企业改制及其相关问题[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 胡静林.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与途径[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4

第9篇: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含在建工程管理,下同)沿袭着“财政部——总行——各级分行”的计划管理体制,即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计划需求申请,综合考虑银行业务发展、物价变动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核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当年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购建资金计划。这个计划是指令性指标,不得突破,对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出的是总体要求,即绝对额控制。但这种要求是粗放式的,年度计划的分配、执行及监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等均需通过银行自身的经济活动得以实现。因此,在银行内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从纵向上看,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授权有限”的原则。与计划的逐层分配相适应,固定资产管理在银行内部实行总行、一级分行(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二级分行(即各地市分行)、三级分行(即各城区、县支行)共四个层次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对自身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具有审批、指导、监督、检查的权力。由于财政部的考核以总行为单位,出于管理、控制的需要,固定资产的采购、竣工决算、处置、报废、盘盈、盘亏等审批权限集中于总行。

从横向上看,固定资产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监督到位”的原则。在各级机构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集中在财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控,完善固定资产的卡片管理与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及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行政部门、信息科技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完善固定资产的登记备案及领用制度,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各项业务的终端,负责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计划需求,妥善使用和保管领用的固定资产,接受财会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监督。

在上述管理体制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科学配置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资源,合理安排计划指标,强化各项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保证计划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其账务处理的合规性,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为此,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制度、集中采购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处置管理制度、核算制度与内部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成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也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加强,管理的有序性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经济需要,正在抓紧进行股份制改造,把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发展目标,因此,提高资产质量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计划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加强监管检查成为了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要求。由于管理要求的不断细化,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一些基于历史原因以及现有体制不完善之处而产生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一)账实不符问题

账实相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账实不符主要表现为有账无实、有实无账和账实不匹配。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是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计划指标被挪用,形成固定资产虚列;二是利用“小金库”等账外资金越权违规购建固定资产,但为逃避监管而不入固定资产账或部分入账;三是会计差错,即已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国有商业银行曾在1995年进行了清产核资,在1999年和2000年开展了账外并账检查,相当于在全辖进行了大盘点,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但由于账实不符问题来源于多年的积累,并未得到根除。

(二)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执行的偏差问题

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计划作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与控制的工具,是指令性指标,必须做到层层负责、不得突破。但一些分行在计划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标出现了偏差,具体表现为超计划执行、计划被挪用、擅自购建新项目、擅自换项目等。由于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其资金流入、流出十分频繁,金额十分庞大,因此,正常情况下银行固定资产的购建资金来源也就非常充裕,从而需要指令性计划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加以控制。上述种种计划执行偏差现象则使计划失去了严肃性与指令性,管理机构的管理意图未被落实,造成了固定资产计划管理的失控,如程度严重时还将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房地产未确权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要实现上市目标,就必须保证其资产的产权清晰,固定资产中涉及产权问题的项目主要表现是房地产。由于历史上银行办公用地多采用划拨形式、管理制度的松散造成房地产购建资金来源多元化以及办证意识淡薄等原因,银行内部无论是正常入账还是账外并账的一些房地产项目存在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照不全的现象,即未做好房地产的确权工作。这些房地产长期归银行使用,虽然不存在第三方对其产权进行要求,但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些房地产须补办相关证照,这往往需要一笔不小的税费支出。

(四)基建项目竣工决算造价不完整问题

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代表了基建资金循环的终结,决算造价是基建项目成本的准确反映,是入账原值的确定依据,因此,银行内部都有一套完整的竣工决算审批操作规程。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已经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项目仍需要追加投资的现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在利益的驱使及基建项目主管机构的干预下,一些独立审计机构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掩盖基建项目中存在的或有债务(如税务机构口头承诺的税费减免),将决算造价从表面上控制在批准的预算总投资内,以逃避监管,可一旦或有债务发生,银行必须面临付款问题。二是客观上的原因,近年来,国家逐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一些基建项目靠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临着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局面,从而需要追加投资。

(五)责任人处罚机制不到位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银行应该对造成上述违规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这种处罚的权力集中在人事部门,而一些责任人往往现任或曾担任过领导岗位,由于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对其处罚往往是象征性的,或者根本不处罚,造成一些责任人长期逍遥“法”外,有关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国有企业监管不利的通病。由于责任人的处罚未得到彻底落实,容易造成有关负责人责任意识差,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重视,结果形成恶性循环,产生更多的违规现象。此外,责任人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影响到了基建项目决算、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等业务的审批。近年来,随着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三令五申,逐步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有关负责人的职位升迁挂钩,这种情况已有所好转。

(六)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的闲置固定资产是指不需用固定资产,主要表现为闲置房地产及闲置电子设备。闲置固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一是银行内部流程整合产生的闲置,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减员增效”措施,甩掉历史包袱,对一些经营效益差、无发展潜力的县支行以下机构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机构房地产闲置;二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违规途径产生的闲置,即一些分行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总行监管,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却未实际发生使用效益。这些闲置固定资产属于非生息资产,占用了银行大量资金,需要积极加以盘活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历史上长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遗留问题积淀,还有一部分源于现有体制的不完善之处。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做到“权责分工明确、管理高效有序、过程公开透明、监督检查到位”,具体对策如下:

(一)完善人事约束机制

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是由各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即负责人及经办)的活动完成的,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而目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或者约束机制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是历史原因形成的通病,是产生各种违规现象的症结所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人事约束机制必须受到银行高层的重视与认可,具体措施如: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对管理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发放个人绩效奖金的依据;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管理责任人的职位升迁挂钩,对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罚;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责任人所在机构的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挂钩,按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指标等。

(二)树立年度计划的权威性

在目前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年度计划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线,必须向各级机构树立起年度计划的权威性,防止计划管理扭曲、失控,实现预期目标。各级机构应形成“没有计划、不得执行;执行计划、不得突破;专项计划,不得挪用”的观念;跨年度使用计划,必须重新申请;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与批准的计划相配套。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转变思想,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计划的执行实施认真有效的监控,同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细化成本控制,科学、合理地申请、安排计划,减少超计划情况的发生。作为处罚措施,对于出现超计划等违规问题的机构,总行可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按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违规机构下一年度计划。

(三)减少管理层次,科学上收固定资产管理权、核算权

管理层次多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乃至其他各项工作的共同特点,其弊端在于管理效率低下、风险点分散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难度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机构“扁平化管理”政策,即减少管理层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上,可以考虑将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和核算权统一上收至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负责辖内的资本性支出及日常核算等职能,未经一级分行批准,其辖内各机构不能动用固定资产账户对外支付款项,辖内固定资产的入账和计提折旧也全部由一级分行来完成。管理层次的减少将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电算化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各项管理工作仅靠传统的手工管理、手工统计已远不适应工作要求,必须实现管理工作的电算化,即建立起包括计划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齐备的信息系统,将固定资产的购建、决算、处置、报废、核算等各项业务全部通过系统加以反映,按照管理权上收的原则设置相应系统管理权限,与文件审批流程同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助于银行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透明度和效果。同时,在实现核算电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有利于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固定资产应定期或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但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盘点往往因为人手少、工作任务重而流于形式,这也是账实不符等违规现象长期未被发现、整改的直接原因。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从小、从细抓起,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等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使资产的安全、完整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是银行对外付款、发生现金流出的环节,也是逃避计划管理、风险最大的环节。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积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于大额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供应商,项目决策通过集体评议,项目效果进行后评价;电子设备、运钞车、业务用车、出纳机具等固定资产可由总行集中采购,后分配至各一级分行,以进一步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对于在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工期,执行投资预算,按期决算并交付使用。

(七)积极盘活闲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