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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1大学生兼职目的与权益被侵害
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的目的中,37%的是出于赚取零花钱、34.32%是出于锻炼能力或增加社会经验与阅历、11.2%的是出于补贴生活费与学费、5.9%是出于补贴家用、11.52%是其他目的。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大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增加经济收入,赚钱为目的。无论是补贴生活费及家用,还是赚取一点儿零花,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负担。赚钱无疑是大学生兼职最现实也最直接的目的,而且是保证他们逐渐完成经济独立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有1/3的大学生兼职是为了全方位地培养综合能力。对于这部分大学生来说,掌握新的技能与知识才是重中之重,赚钱反而次要了,但也从侧面反映出他们的家庭相对富裕,兼职的工资对他们不是很重要。
由于大学生兼职的直接目的主要是赚钱,因此兼职薪资是大学生最关心的权益。根据调查,31.4%的大学生兼职薪酬没有足额发放,35.12%的大学生兼职的岗位薪酬与正式员工薪酬的差别大于20%,只有15%的大学生兼职的加班薪酬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发,近70%的大学生兼职工作场地没有或只有部分保护设施。大学生要求薪资越高越容易被骗,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根据兼职时间的分配,大学生兼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课余兼职,即在大学学习的周六日,通过同学和传单等兼职渠道进行小时或全日制兼职,这类兼职工资普遍以现金结算,工资一般偏低,损失不大,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工作类型也很多元化。另一类是暑假工和寒假工,大学生普遍寒暑假放假时间长,为大学生就这个时间进行长期的社会实践兼职提供了前提条件,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这类兼职中权益被侵害较多。
2大学生兼职中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大部分时间处于校园环境,社会阅历较浅,加之兼职中介结构管理不到位,是引发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保障不足或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警惕性不高,在遭遇侵权之后的维权意识不足,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大部分权益被侵害大学生自认倒霉,选择自己承受损失。在对选择自己承受损失的学生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学生曾经想过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繁杂的诉讼程序和手里仅有的一点证据,他们没有把握能讨回公道,况且他们的损失都不算太大,这样折算一下,还是自己承受损失比较合算。
社会中介结构管理混乱。根据调查,大部分权益被侵害的兼职大学生是通过中介公司获取兼职信息的。大学校园里的广告牌上经常可以见到各种“家教中心”“公司招长期兼职”“兼职QQ群”等为大学生提供兼职的小海报或广告传单,罗列的工作从种类到工资对大学生都十分具有诱惑力。大学生往往容易产生错觉,只要吃苦肯干,要赚钱一点都不难。这就造成本就缺少法律意识的学生轻信合同上的条款,到最后被用工单位用“黑”名目克扣工资,不能足额发放或者拉大与全职工资的区别,更有不少私有用工单位利用大学生节假日时间充裕,大量招人、加班却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加发,同时工作地点存在重大隐患,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等兼职。
3大学生兼职中权益被侵害的应对之策
(1)大学生应该自觉培养法律意志。大学生应该对《合同法》和《劳动法》有详细的了解,在兼职时对于工作时间、工资、工作内容、意外情况赔偿等方面进行事先协议或签订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也要保留用工单位当时承诺的证据,比如用手机录音以及一些物证、人证等。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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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学生就业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腾飞,与世界的接轨,当代的大学生再也不像人们传统观念里认为的“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了。在经济大潮冲击下,大学生再也不能安坐象牙塔,而是要走出去,接触社会,开阔眼界,提前为今后工作打基础。当然,兼职的同时,还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满足自己的愿望。究竟大学生兼职有什么得与失呢?
一、大学生兼职的益处
1.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增加社会经验。每个大学生都会遇到毕业求职的问题。而在毕业求职时,除了相关的学历,用人单位最重视的是工作经验。大学生兼职一方面可以及早接触社会,进入工作角色,并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能够将在大学中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于实践,增加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并训练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同时,兼职的经历将为未来的求职增添一抹亮丽的色彩。
2.锻炼意志品质,为将来的工作提前做好心理准备。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以及计划生育的施行,当代的大学生的家庭生活环境普遍较之前大为改观。很多大学生从小就是“小皇帝”,一直以来过着要什么有什么的舒适生活。如果没有实践的机会,他们对于通过自己的劳动去生存的艰难是没有概念的。在兼职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对于生活优越的大学生来说难以想象的困难,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通过兼职,可以使大学生意识到工作中的困难,从而做好心理准备,提前应对。
3.确立职业生涯目标。大学生的学习生涯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为将来工作做好规划。因此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要找到自己的职业兴趣出发点以及职业能力所在,然后才能确立未来将要从事的职业方向。通过兼职能让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很好地确立今后的职业生涯目标,从而有的放矢地去努力。
4.解决部分家庭困难大学生的经济问题。目前,中国大学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支出主要还是来自家庭的供给。对于部分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来说,上学期间的费用是整个家庭无法承受的负担。大学生兼职多少都会取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困难大学生的经济问题。
二、大学生兼职的弊端
1.兼职与学习容易冲突,最后顾此失彼,甚至本末倒置。大学生在兼职之初,都很理想化地认为,兼职仅仅是利用课余时间,自己可以把时间合理安排。但是,一旦兼职,大学生的精力往往更多投入到兼职的工作中去。同时,因为兼职工作的劳累,即便是在课堂,也不能集中精力认真学习,更不用说课后查阅资料,思考问题。大学生最重要的任务是学习积累知识,而且主要是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才能得心应手,厚积而薄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来帮助他们,只要他们努力学习,就可以争取到国家和学校的各种奖学金和困难补助。现在很多大学生为了做兼职而荒废了学习,就不免本末倒置了。对于一个真正优秀的大学生来说,凭借在学校期间的优异成绩,进入到社会以后一定也能很快适应本职工作,并且更有发展潜力。
2.大学生兼职市场缺乏规范管理,兼职存在一定危险性。据调查,大学生谋求兼职工作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通过亲朋好友介绍;(2)通过学校推荐;(3)通过招聘广告;(4)通过中介。前两种方式相对来说安全一些。但毕竟不是所有兼职大学生都可以通过这两种途径找到合适的兼职。因此,大部分学生还是通过广告和中介。由于大学生兼职市场缺乏规范的管理,因此,上当受骗的同学不在少数。
3.大学生兼职多从事“简单劳动”,与专业学习内容相差甚远。如今能够提供给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岗位并不多,除了家教、商场促销等传统型工作外,就是在一些餐馆兼职做服务员、超市的导购员等。大学生所做的工作根本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或能力,真正具有含金量的,能达到大学生专业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目的的岗位太少。所以,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做简单劳动是人才的浪费,如果仅仅是为了从事简单劳动,大学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三、对大学生兼职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兼职的目的是为了锻炼自己,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不能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当代的大学生在兼职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挣钱不能成为兼职的最终目的,兼职只是在为今后的前程打基础。
2.兼职不能放松学业。在兼职时,对于学生来说,最难平衡的是学习与兼职的时间关系。因此一定要牢记学生的使命和任务,对于每一个大学生来说,大学生活都是一生中最难忘的学习经历,正因为它的来之不易,所以更需要加倍珍惜。
3.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在兼职前,应该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在目前的市场体系中,兼职的大学生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常常会遇到自身权利和利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时。当出现问题时,大学生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社会主义高校办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方法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因此,各高校纷纷开展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以期望通过开展此项活动达到在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同时,服务社会的目的。在亲身经历了大一,大二两年的暑期社会实践后,我不由的要对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主要是指暑期“三下乡”实践,其目的是为了支援农村的教育事业,同时给农民带去相应的指导,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并从群众中学到做人做事的道理,用于知道自己的将来的学习生活工作。但是,作为大1,大2的学生,我们在对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熟悉和精通的情况下,往往对于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是下到乡里,却收获甚少!再者,现在大学生,除了一部分学生来自农村以外,很有一部分是来自城市的,往往这些学生家庭环境好,父母亲更是不允许或者不支持自己的孩子参加所谓的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因此,真正能够参加暑期“三下乡”实践的,也往往是本身来自农村的大学学子们,这样,学校所提倡的通过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来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就未能够达到……
在现在的社会就业中,往往用人单位希望招聘那些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有工作经验的人才,如今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早已成为社会每年都在关注的问题,其中主要原因便是如今大学生没有工作经历,而要适应各个用人单位的具体业务操作则需要经过几个月以上的培训,往往用人单位不愿意花时间用于培训业务人员,而是希望在招聘的时候就能够招到已经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招聘的时候,在招聘信息上,常常是有“是否具有本行业工作经历”一拦。
今年暑假,我只身前往深圳,希望找到一家能够提供暑期社会实践的单位,来增强本专业的知识,同时也作为自己的实习经历,但是事与愿违,在跑了7、8个人才市场后,竟然没有一家愿意提供此方面的职位,询问其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对于一般业务培训来说,过于短暂,即使对于个人来说能够提高能力,但是两个月之后,个人依然要回到学校当中从事学习,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
二、即使某个单位提供了某方面的职位,那么,培训经费则要该单位自己承担,但是,毕竟对于暑期的大学生来说,暑期实践只是暂时性的,还未等到其给单位创收,其将离开单位返回学校,这种亏本的买卖,是很少有哪个单位愿意做的。
关键词:大学生 值班制度 规范 思考
职业教育目的曾在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被这样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求,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职业教育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拥有某种职业技能的教育,其根本目的在于全面提升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其培养目标是能够掌握从事某种社会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具有很强的职业针对性、社会性和实践性。我校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建立了图书馆值班制度,每周安排两个值班日,分配学生到各个部门进行劳动服务实践。
分配到图书馆值班的学生必须先熟悉本馆的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要求,在工作前先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掌握馆内的规章制度、馆内分布、馆藏分布特色、各部门的工作内容职责、简单的检索知识以及对待读者的礼仪规范等,以便更好的服务师生,引导值班同学树立自立自强、爱岗奉献的理念。此外,大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活动的平台,学生的支持也能够有力地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给图书馆增添了新的元素,带来生机和活力,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一、大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意义
1、对于在校大学生的作用
(1)掌握多种技能 夯实社会基础。值班同学到图书馆实习,有助于培养学习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就是为其提供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工作实践空间,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图书馆为值班同学安排书刊排架、粘贴光标、光盘排架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通过自己的劳动,他们知道了整个藏馆的运作过程,使他们在藏馆工作过程中能够得心应手,此外,在他们日常的工作中或多或少的会遇到一些读者提出的各种问题,以及与不同的读者接触交流,这些与人交流的机会是课堂不能够完整提供给他们的,在这样的机会中通过自我的总结归纳,掌握属于自己的交流技巧,这是难能可贵的。当然,在图书馆工作是需要一个很大的团队才能支撑正常的运作,一个良好的工作团队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理解,每个人都需要发挥最好的作用,才能团队创造动能,才能更好地维持图书馆的工作。这些丰富的阅历势必为他们以后踏上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强道德修养 提高自身素质。图书馆为值班的同学提供与人交往、提高社交能力的条件。他们在图书馆中充当不同的角色,与不用年级、不同专业、不同院系的各种类型的同学进行交流接触,能够掌握更多的交流技巧,能够在简短的时间抓住核心问题,能够在谈话中学习他人所长,这些都是自身素质有所提高的表现。此外,他们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来增加交流机会,学校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响应,时常组织值班同学在读者中开展专题讨论,让读者如何爱护图书,每学期开展一次“残损书展”,抓住典型开展工作,让读者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达到修正不良行为、提高自身素质,爱护书籍的目的,让同学们争做文明使者。
(3)体会思想精髓 展现自身价值。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一种生机勃勃、稳定和谐、健康向上的环境氛围本身就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图书馆是知识的殿堂,身在其中可以使人感受到知识的神圣,可以净化心灵、陶冶情操,进而潜移默化地增强道德修养。学生们天天与图书、期刊打交道,对其进行清扫、整理、上架,也能促使他们更加爱惜图书馆的资源,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提高思想素质。此外,图书馆工作是体力和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有双重的要求,同学们在工作的过程中都会以大局为重,服从老师的安排,相互协作,以热情、开朗的工作作风影响更多的读者和同学。在工作中,同学们的集体主义观念、责任心以及工作能力均得到加强,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得到提高,这都是以后生活的宝贵财富,对人生的认知态度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有很大的帮助。
2、对于图书馆管理的意义
(1)充当与读者交流的桥梁。大学生是高校图书馆读者的主体,而作为参与图书馆管理的学生管理员既是读者,又是管理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能了解读者对图书馆的一些意见要求,并能及时进行反馈,能更好地改进图书馆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他们又能将图书馆的各种信息下传给读者,赢得读者的理解、配合。通过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图书馆的服务理念、资源配置等情况,同时图书馆也能及时了解读者的想法,加强互相的理解和信任,真正提供以读者为本、以馆藏资源为纽带的全方位服务。
(2)缓解管理员的工作压力。随着高校扩招的进一步深化,图书馆接待读者的人数在不断增长,又加上图书馆员的年龄偏大,近两年又退休了几位,从业人员相对偏少,此外图书馆通过不断加大图书的采购力度、扩大阅览面积、增加阅览桌椅、延长开放时间来满足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迫切愿望。然而,图书馆管理人员却相对增长缓慢。
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增长,工作强度增大,人员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势必会影响日常的工作,其工作积极性也将降低。参与管理的大学生无疑为图书馆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日常工作的有力补充,缓解了工作人员紧张的工作压力,保证了图书馆正常开放。此外,工作人员也能从日常繁忙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业务水平的提高和自身素质的提升上,提高服务层次。
(3)监督图书馆的日常工作。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让图书馆的日常工作时刻呈现在读者的监督下。一方面,作为老师,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在学生面前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对工作的责任感和进取心;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更好辅导学生开展管理工作。
二、值班制度的确立需要规章来维护
1、加强对值班学生的管理
对于参与活动的学生必须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纪律规章,建立了岗位签到、岗位考核制度。另外,还要求学生管理员挂牌上岗,一方面将他们与普通读者区分开来,督促自己认真工作;另一方面,学生管理员对于图书馆的书刊查询、书架排放等较为熟悉,在工作的同时,还能充当书库引导员。身为读者的同龄人,学生管理员相对于工作人员更具亲和力,更加能够帮助读者有效地使用图书馆资源。将每排书架分包给个人,实行承包制。学生在保证每天还书上架的同时,还对自己承包的书架进行精细排架和日常清洁。对于工作不努力、纪律观念淡薄的学生,图书馆要给予及时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者,坚决辞退。对于在工作岗位上干得出色的学生及时表扬。图书馆应该给予学生管理员相应的管理权利,让他们在独立自主的工作实践中锻炼工作能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将来走上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对于违反图书馆日常规范的行为,学生管理员有权向读者指出,要求其改正。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管理员的意见,鼓励他们为图书馆的日常管理献计献策,采纳好的意见并实施。
2、落实好培训工作,方便开展管理工作
岗前培训应包括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两方面。参与工作的学生应牢固树立服务读者的观念,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另外,要让学生了解图书馆的基本工作规程,了解书刊分类和简单的书刊制作流程。在电子阅览室工作的学生还要学习计算机、电子数据库等知识。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做好了这些前期培训工作,他们今后才能顺利开展管理工作。
三、由值班制度引发的思考
1、当前大学生时间存在的问题
(1)缺乏认知 盲目随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直接参与者和最大受益者是大学生,社会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在地区和单位也是受益者。但现阶段各方面都存在一定误区。大学生受就业压力的影响,过分注重文化成绩。高校往往单纯考虑学校经费问题,忽视了在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同时还应努力帮助地方或单位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一些地方或单位甚至把接收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负担,而看不到社会实践的重要社会意义,不能主动、积极地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流于形式 毫无建树。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目的是通过实际锻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发挥自己的特长,增长才干。但部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是走过场,有的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实践,只是找关系盖上公章,交一份单位的证明,调查报告东抄西凑。同时,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没有和教学计划内实践统一,没有规定学分,使得这些提高创造力的社会实践活动得不到应有的肯定,不利于规范化管理,从而流于形式。
2、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措施
(1)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对高校而言,大学生社会实践可以提高其知名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对大学生而言,社会实践具有个体完善社会化功能、成才的催化功能和理论的强化功能;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接受大学生社会实践与高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促使产、学、研结合,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大学生;假期兼职;权益保护
现在许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在学习之余从事兼职工作。兼职一时成为时潮流,因为不仅能够赚取一定的生活费为家里减轻负担,还能够锻炼自身,从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还能开阔视野。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在校大学生假期兼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据一些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目前大学生假期兼职的合法权益主要受到三大问题威胁:即用人单位占强势地位而大学生处于弱势,企业或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大学生工资,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我国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在校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但不签订合同,也不能给予大学生利益以保障,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就借这个空子,来谋取不当利益。因此,近几年以来,社会上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所以在校大学生假期兼职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
首先,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一般都是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目前从事假期兼职的大学生,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赚钱,即便又锻炼自己的意思,但工资还是第一位的,他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能挣多少钱上。而对于工作内容、时间并不太重视,甚至为了提高工资会选那些工作时间长的企业。当然,作为一个弱势的大学生,即使他们不满意这些条件,但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也难以提出不同意见。况且,一般情况都是企业把合同准备好,大学生只要签字就好了,他们对于合同的内容基本没有发言权。甚至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只是在口头上答应了。这种劳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是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之前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是由企业拟定,所以大学生很难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其次,企业或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大学生工资。企业无故克扣大学生工资是目前大学生假期兼职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工资被克扣、拖欠,可能是由于不良中介在中间谋取不当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克扣大学生工资。就目前来说中介良莠不齐。不少职介公司更是瞅准假期学生市场,利用大学生大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的淡薄来赚取利润。所以大学生兼职在选择中介的时候,一定要了解该公司有无中介资质或有无相关营业执照。尽量多的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正规用工企业,也应与其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避免陷入因没有用工凭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表示在校大学生度过他们的课余时间,不属于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假期兼职是因而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就是说假期兼职的大学生就自然不属于劳动法中的保护对象。这就使得一些黑心企业利用我国这方面法律的不完善,来侵犯假期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目前来说,相关劳动部门的职能,仅限于劳动法的保护上的正规工作人员的调整范围。所以缺乏对大学生假期兼职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能力。其次,工商部门本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大学生,工商部门更多是在企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业务内容将是非法的时候予以介入。而这种干预也仅仅是为了纠正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大学生假期兼职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太多帮助。第三,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机关起的也只是间接作用,只有特定的雇主欺诈行为或者,企业或用人单位对大学生进行了武力威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同样地,即使存在这些情况。在许多情况下,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和好的保护。第四,运用媒体和社会舆论。媒体所能做的也仅仅是将这些侵权行为告知大众的作用。它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告。为了防止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损害。但是如果不是事件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引起社会上大部分人的关注,即便是把那些侵权行为告知社会大众,也很难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问题还是难以解决。所以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大学生兼职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现今社会,大学生兼职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潮流,大部分大学生都是为了赚取一定的生活费好为家里减轻负担,也有是单纯为了锻炼自身的,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说明大学生兼职成为一种潮流已经不可逆转。在大学生假期兼职成为潮流的时代,大学生兼职却屡屡遇到侵权情况,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学生假期兼职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及解决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分析.龙源期刊网
关键词:勤工助学;新特点;新趋势
基金项目:本文受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工作改革研究项目(XG2009-12)支持;陕西科技大学自选项目基金(ZX08-47)支持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
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地通过自己合法、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取经济报酬、培养自立及创业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随着教育观念的开放、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已经不再局限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勤工助学已经成为大学生业余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也成为高校思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形势下,勤工助学与过去相比有了新的特点和功能,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实现途径的研究,对于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引导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高校勤工助学新特点
(一)勤工助学面向主体趋向多角化。传统意义上的勤工助学主要面对经济困难生,但是在长期的社会调查和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勤工助学理念越来越被众多的学生接受并积极参与进来,尤其是“90后”大学生入校后,学生进行勤工助学不再以单纯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很多非贫困生也踊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他们视之为参与社会实践、增加社会经验、锻炼工作能力的重要形式。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希望通过勤工助学工作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锻炼品格毅力,他们不再满足于书本的理论知识,力求通过实践认识自身的不足,以把握定位并针对性地弥补不足之处,多数学生渴望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他们已经意识到校园只是人生道路的一个驿站,社会才是最终的栖息地,这些学生向往认识社会、了解社会。于是,勤工助学的面向主体从经济困难生开始转移为经济困难生和非经济困难生需求不同的两类学生。
(二)勤工助学的目的趋向多元化。如今的勤工助学已不仅仅为了满足一种目的,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既有满足学生个人经济需要,进而缓解生活经济压力,也有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弥补知识缺陷的考虑;既有锻炼生活自立能力的目的,也有培养社交能力的目的;既有实现个人兴趣爱好的目的,也有为就业甚至为人生长远规划做准备的目的。
(三)勤工俭学的形式趋向多样化。勤工助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非为校内和校外两大类。在高校内,学校提供的岗位既有日常管理型工作,也有如在记者团、文学社及网站从事撰稿、网络维护等技术型工作,甚至还有卫生打扫等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在校园之外,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工作更加多种多样。例如,家庭教师、经理、会计、工人、营业员、工程师等等,甚至有些学生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自主创业,或者与老师合作搞一些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等。
(四)勤工助学实现思想政治教育隐性化。随着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日趋活跃,勤工助学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教育功能凸现出来,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目前高校学生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当代大学生思想逐渐独立,传统的说教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被广大学生所接受,而勤工助学的实践式教育采用广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很容易被广大学生所接受,此方式让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社会,便于增进对国情的了解,体验社会发展的曲折,个人成长进步的艰辛,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
(五)勤工助学使大学生就业教育实现全程化。结合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勤工助学工作可以引导、促进学生及早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首先,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采取“岗位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为日后的就业积累宝贵求职经验,让学生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感受就业形势,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就业意识,并及早进行就业准备;其次,在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给学生讲解相应专业领域的社会从业状况、人才需求状况及今后发展状况,让他对就业情况有个清晰的判断,还要引导学生以具体工作实践检验自己,发掘自己的优势与特长,提高自我认知,清楚自己更适合在哪个领域就业,开阔就业思路,拓宽就业渠道;最后,大学生通过体验不同类型岗位,对自己的职业定位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确立理性、务实的择业观念,从而及早准确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要注意向学生多传播社会资源分配、行业分布、行业发展、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市场分析能力,从而帮助他们建立起创业理念和创业信心。
二、新形势下高校勤工助学发展新趋势
新时期,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面向主体由贫困生向全体学生发展、工作理念由单纯解困向解困育人并举发展、工作内容由单一型向多样化发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在形式上由说教式向实践式发展、工作类型由普通型向专业型发展的新趋势。
(一)勤工助学面向的主体由贫困生向全体学生发展。随着勤工助学活动的深入发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多重功能特别是其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实践锻炼和育人功能逐渐为大学生们所广泛认识,也为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所普遍接受和重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尤其是非贫困生加入这一行列,这些非贫困生的加入,使得勤工助学活动的主体慢慢地发生了变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目前高校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普通学生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比例,但由于相对于贫困生来说基数相对较大的非贫困生的加入正逐步使勤工助学活动的主体逐渐由贫困大学生向普通大学生转移。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体由贫困生向普通大学生的转移必然带来勤工助学活动的内涵等多方面的变化,也必然要求我们对于勤工助学活动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二)勤工助学工作理念由单纯解困向解困育人并举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高教体制的改革,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中,成才意识日渐增强。勤工助学活动本身就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实践育人的良好功效。“既助学又成才”已成为时代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一种客观要求,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解困和育人双重功能,树立勤工助学活动由单纯的解困向解困与育人并举的发展理念,将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上升到人才培养的高度,把它作为正规教学的有益补充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三)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由单一型向多样化发展。从学生的角度看,勤工助学活动是提升自我、实现自我的途径,他们需要多样化的选择。在大学期间涉及的方面广一些,对他们未来工作大有益处。从勤工助学活动本身来看,内容的多样化也有助于勤工助学活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勤工助学活动内容的多样化是必然的选择。实现勤工助学活动内容从单一型到多样化的转变,首先要在观念上转变,认识到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有它自身的特点;其次要通过专门机构和一定的专职人员的调研,加强和社会的沟通和联系,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更多渠道,搭建更多平台;再次是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机构应提供足够的类型和项目供大部分学生有目的的选择,使学生在多样化的选择中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
(四)勤工助学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在形式上由说教式向实践式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高校理应在教育形式上做出有效探索。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带领学生走近社会、走近社区,引导他们深入地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就业危机感,提高他们的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接受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其次,在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中邀请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渗透企业文化构建、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等知识,让学生了解企业的市场运作机制;第三,引导学生进行前期策划、撰写工作方案,并与指导教师、企业员工共同探讨,加以修正和补充;最后,在工作结束后,让绩效好的学生介绍自己的经验和做法,给其他学生以启迪,深化学习效果。
(五)勤工助学在工作类型上由普通型向专业型发展。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实现普通型向专业型的转变是高校勤工助学活动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高校勤工助学活动更应该注重学生智力的开发,使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能够把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实现学习、能力培养和经济资助三重功效有机的统一。高校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向高层次发展,要提升勤工助学活动的层次和提高勤工助学的专业化程度,努力做到: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促进专业学习的提高;与课外科技活动相结合,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教师的科研工作相结合,协助专业教师开展科研工作;与学生特长相结合,低年级学生以普通型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社会意识和劳动观念,高年级学生以专业型工作为主,侧重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
三、小结
新时期的勤工助学活动是以学生获得或改善学习条件为目的,将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一种有偿的实践活动,这就意味着勤工助学活动具有育人功能、教育功能。事实上,勤工助学不仅是解决贫困生、特困生经济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大学生素质完善和成才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大学生解困拓知的重要手段和心理脱贫的良药处方。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曾雅丽.论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体系中的教育功能[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1.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高校学生群体勤工俭学涉及到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保障。因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大学生勤工俭学群体的广泛性,使勤工俭学法律保护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随着高校扩招,我国大学生在校规模日益扩大,目前全国在校高校学生已经超过3000万人,2015年毕业生就有749万人。勤工俭学已经成为大学生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人数多,牵涉到的行业领域广,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因此,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其次,勤工俭学具有的特殊性,也需要加强对其“法律保护”。大学生本质上而言是学生,但大学生基本上均已成年,大学是大学生迈入社会的最后一道桥梁,起着沟通社会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大学生勤工俭学,并非全职工作,仅仅是校园学习的补充,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等法律,更多地需要教育法律与法规来协调和保护大学生权益。而这对于维护勤工俭学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和社会进步的中坚,维护好大学生合法权益,对于培养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意义重大。
2.维护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的重要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由此实现多方面的收获。大学生勤工俭学收益,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理所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对于大学生而言,实现勤工俭学过程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具有实际意义。无论是同工同酬,还是消除勤工俭学中的各项歧视,都是目前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大学生一方面作为具有较高学历的社会群体,但一方面又没有完全的社会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到歧视,合法权益有时容易受到侵犯,这是公民权益保护不足的表现。而公民权益的维护,是我国推进现代法治的基点和目标。因此,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也是我国推进法制建设,实现国家法治,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缺乏法律保护的原因
应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建设的进步,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权益越来越受到法律保护,但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高校学生勤工俭学不适用于《劳动法》。在我国的法律应用中,《劳动法》不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列入其保护范围,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根据规定,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形式比较单一,只保护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忽视了大学生勤工俭学这一越来越具有普遍意义但又带有特殊性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大学生勤工俭学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从而导致勤工俭学得不到法律层面的保护。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障存在空白的现状,有观点提议用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制,提议大学生勤工俭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时间有平常课余时间和寒暑假的差异,带有很强的弹性,因此,勤工俭学不能被非全日制用工所涵盖,难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2.高校勤工俭学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勤工俭学体制不健全和不规范。高校大学生的勤工俭学目前大部分通过高校管理机构来实施,但也有很大部分没有纳入到高校管理体系之中,由学生个体自行处理。从目前已有的情况来看,虽然高校均设有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但没有独立管理机构和专职老师,多由高校学工管理系统的教职工来兼管。这样,由于体制的不规范、不健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不能保障到位,导致勤工俭学工作发展缓慢。二是勤工俭学秩序较为混乱。例如,校外勤工俭学多由学生自行联系,但自行联系的机会对广大学生来说不是很容易。因此,以提供信息与介绍打工而收取佣金的中介机构就产生了。由于政府对此类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规制,大多数中介机构市场很是混乱,形形的中介机构滥竽充数,混水摸鱼,势必严重损害广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三是缺乏勤工俭的学校外救助机制。在校外进行勤工俭学很容易不受老师的控制,学生权益很容易遭受到侵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纠纷一般不适用于解决校外勤工俭学权益遭受的侵害。再有,政府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调解和管理,学生只能依据基本的劳务纠纷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有必要构建校外勤工俭学的权利救助机制。
三、完善高校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途径
高校勤工俭学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界共同努力加以维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立法,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社会、高校等方面结构应加强相互合作,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联动机制,维护好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基本权利。
1.明确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地位。从目前实践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得不到劳动法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如何使勤工俭学作为劳动者的地位在相关劳动法中得以明确,是维护勤工俭学权益的关键。借鉴外国已有的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部门,应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特点,在已有的《劳动法》中单独设立一项“大学生勤工俭学”,专门适用于高校学生的勤工俭学,以此明确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者的身份,并规范勤工俭学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从源头上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主体资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有过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大学生兼职现象随处可见。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六所大学300名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有281人从事兼职,占受调查总人数的93.66%。〔1〕从参与兼职的原因来看:有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想通过从事兼职获得报酬减轻父母的压力、有的学生希望尽早踏入社会进行实践,丰富课外生活并获得工作的真实感受、还有学生寻求与所学专业相契合的工作培养自身的动手能力。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途径并不丰富,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大学生兼职基本没有涉及,使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郭某,在校期间被某公司聘用,约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伤。郭某认为其属于工伤,而某公司认为其与郭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郭某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都以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合同。”为依据推卸本该对大学生承担的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随时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因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大学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本应享受到的基本权益。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从目前调整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一个既无相应的法规可以适用,也无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尴尬局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大学生群体是否适用的规定,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辞,抑或干脆给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措辞上模棱两可、理解上让人云山雾罩不明就里,一句话把兼职大学生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变成了用人单位遭遇大学生维权时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也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关的规定是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这个办法只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屡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无法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往往都是自发性的,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和安排,而大学生本身也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劳动法律知识,加上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位存在争议,因此权益受损的情况才频频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龄要求,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二是具备劳动能力,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能独立完成劳动工作。就大学生群体来说,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8周岁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学习与相关技能,尤其是在知识这块占有一定优势。〔4〕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见》第十二条来推脱本应对大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形来看,1995年的《意见》明显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加上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频繁化,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赋予大学生相应的劳动者身份使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当前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目前国内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还很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很多学校已经成立了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就业辅导,很少有高校为大学生兼职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侵权时难以从高校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高校在帮助大学生寻找兼职机会、提供兼职信息方面大有可为。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由校方牵头,出面与企业合作,以校方的名义来作兼职大学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说就算纠纷已然发生,大学生也不会只以个体面对用人单位,而是由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高校不断地扩招,在校生走出校门兼职的行为越来越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身份的认定已不符合当下情形。面对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当前兼职市场比较混杂,监督上存在着缺陷;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学校对在校生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张明辉认为:“当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物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学生兼职的基数大量存在,但履职中维权道路艰难,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具有现实的意义。”〔6〕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1995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已不适合当下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而根据2007年的《办法》,校外大学生兼职行为也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围,由此可知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目前亟需解决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适当调整,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要求大学生兼职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大学生获得普通劳动者的诸如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时在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劳动调解、仲裁机关的帮助。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明确确定下来,同时能够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有利条件。法律明确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一方面拓展了大学生维权的途径;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正确的履行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兼职大学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大学生兼职与学业相比毕竟还是副业,多数人平均每日的兼职时间均在4个小时以内,纳入到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保护显然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还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反而不利于扩展大学生寻找兼职的机会。我国的用工制度中除了全日制用工以外还有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区分二者的标准主要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工作四个小时以内,每周累计工作二十四个小时以内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①,绝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的情况都符合这一要求,将其纳入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进行保护是合理可行的措施。由于在校大学生与正常劳动者相比有一定的区别,完全照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适用大学生兼职并不合适,实践中也难以周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故而需要对目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因应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体现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
(三)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
美国哈佛大学是全世界著名的学府,在管理和指导在校大学生兼职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学校在学生实习就业中心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佣者在这里可以招聘信息,招收学生为其工作,给在校生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同时,在学生与雇主企业之间建立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为他们针对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整。美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兼职大学生的地位,所以在法律的监督下,校方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兼职也有了明确的定位,从而较好的保障了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反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勤工助学及兼职进行合适及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但实践中多数高校仅仅根据2007年的《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勤工助学中心,选择性的对校内兼职大学生进行管理,而把校外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如果将校外兼职大学生也纳入高校的管理范畴,那么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7〕由高校相关部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信息并进行管理甚至由学校牵头与相关用人单位和企业进行沟通,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兼职平台的安全合法并使得大学生能得到学校强有力的保护,弥补了大学生相对于用人单位地位弱势的不足。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举办校外兼职辅导讲座,邀请律师、劳动行政部门的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当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兼职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后的应对策略和操作方法,有效防范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发生。
〔参 考 文 献〕
〔1〕刘传刚.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07).
〔2〕费霖.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9).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05).
〔4〕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5〕王燕芳、许俊卿.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J〕.青年探索,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