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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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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

第1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民间;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启示

中图分类号:K1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123-04

一、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上关于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复杂的问题。由于历史背景和语言习惯不同,这类组织在国际上有着多种称谓,如“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草根组织”等等。虽然这些组织在称谓上存在差异,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通过研究,认为它们都具有以下五个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国内,民间组织概念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的过程。虽然不同时期称谓不同,但所指的都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向社会提供专门领域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是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组织的总称。国内学术界的研究者们从法律、资金来源、运作模式、组织的特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了多重定义,但从组织特征方面阐述的定义更具有包容性,便于国际间的研究与交流。因此,在对民间组织进行定义时基本以这种方式为主。基于这种定义方式和本文研究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它们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以及非政府性的特征。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国外民间组织依照功能不同,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也各有差异,有的负责保护,有的负责评估,有的负责规划,有的负责学术研究,等等。具体来说,它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表现为:

1 催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国外民间组织往往以呼吁、提议、请愿、游说甚至直接参与等多种方式催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在美国,1961年《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是在约翰·缪尔和其所在的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的推动下产生的。这部法律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国家公园司的设立,从而为国家公园、史迹、战场遗址、自然景观和国家保留区的保护奠定了组织基础。它的诞生对美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但扩大了传统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而且这些遗产的周边景观也得到了整体保护。1935年颁布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是在市民组织——美国历史建筑调查组织和平民保护组织的推动下通过的。该法明文规定:美国各联邦机构在制定规划与政策时,必须将古迹等人文景观列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灾难性的破坏。为此,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于1963年与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全国史迹理事会(后更名为“全国史迹信托组织”)联合颁布了《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呼吁联邦政府尽快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史迹登记与保护业务,同时建议利用减免税方式鼓励民间组织的古迹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国会于1966年10月15日通过了《国家古迹保护法》。又如:法国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行政管理工作,他们主要通过在自办的刊物上讨论国家制定有关遗产的主要政策、向议员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组织民间活动发表看法、在相关政权机构中占有席位等方式对国家有关立法施加影响,在法国遗产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为使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有关知识迅速传播,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工作亦不遗余力且成效显著。具体来讲,国外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一,出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书籍和刊物。如法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出版一些科技或普及读物,传播遗产及其修复方面的知识。英国的民间组织则致力于出版相关书籍,为古建所有者及从业人员提供理论指导。这些期刊一般都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普及性强的特点,有利于民众的阅读与认知。第二,组织并接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赞助。法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一些善于经营的公司为保护遗产提供赞助。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愿意为保护遗产出力,赞助的种类和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英国的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法人组织,社会捐赠是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民间组织一般都设有专门接受捐赠的机构。第三,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在意大利,文物修复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文化产业,与之相关的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也相当完善。除了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文物修复学院和教育培训基地外,一些大学也开始设立历史艺术、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如维泰尔堡大学设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系。在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致力于在校园开辟遗产园地,在课堂上、遗产陈列室和古建筑中开展活动,通过教育手段在年轻人中树立保护遗产的意识。民间组织还将业内的行家组织起来,为参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年轻人开设相关的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培养更多的人才。此外,它们还开办保护、修复古迹的专业学校,并为这些学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等等。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还设立了奖学金,专门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和从事古建维修的工匠艺人。同时举办针对房产所有人的短期培训,通过遗产教育,使他们了解古建使用、保护与修缮方法。此外,它们还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情况实施学术调研。第四,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如在法国,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了“义务者工地”活动。这项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及修复古迹和文物。活动点涉及城堡、堡垒、塔楼、骑士官邸、教堂、农舍、农场、磨坊、工厂、花园等。这些工地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浓厚兴趣的年轻人开放,他们可以在工地上自愿工作。法国民间组织也不定期地举行针对物业主、国家权力机构、决策者、使用者的活动,如遗产日、比赛、讲座、展览和探险等。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所做的细致且多样工作无疑会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更为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极大地得到强化。

3 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个民族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以及流动性和变异性。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通过耳濡目染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更为深刻,具有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之中的地缘优势,而且其本身也是构成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生存传衍的文化生态的组成部分,更容易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民众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国外民间组织往往直接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成为政府的专业咨询机构。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涉及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拆迁、重建、修缮等事宜,均须征得有关民间组织的同意。这些民间组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同时写出意见书并呈报申请者所在地方政府及文化遗产部,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又如: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被称为“遗产发现者”。他们通过收集有关资料,为遗产申请保护,尤其是在鉴定和保护被忽视文物(如磨坊、炉灶、挂钟、日晷仪、井等)方面作用明显。由于民间组织深谙当地情况,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使用技法,因此更有资格选定、鉴定和管理这些文物。而且,法国的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历史文化遗产信息资源中心的职责,为保护遗产活动提供咨询,传播在遗产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再如:在英国,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所招募的会员一般都是致力于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和热心人,其中包括不少老宅的所有者。这些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为政府提供遗产登记、遗产环境变更、遗址维护以及文物、古代建筑的购入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与严格的指导。

4 将市场机制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

国外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途径是通过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使这一工作获得充足资金,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如:意大利民间组织努力将市场机制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通过旅游开发,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经营,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文物旅游已经成为意大利旅游与文化产业的最佳卖点,也是意大利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意大利,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私人小企业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修复与经营,一些著名的大科技公司也常投入巨资,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及新材料的研发。此外,私人、企业及财团在文化遗产修复与保护过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一些企业还常以赞助或成立基金会的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而国家则通过减免税方式,在经济上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鼓励,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的筹集上呈现出多元化、充足且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又如:英国民间组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亮点是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市场,通过科学的市场运作满足国家保护遗产的需要,最为常见的就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产业化,通过旅游观光赢得效益。有关资料显示,仅1996-1997年,英国国民信托和英格兰遗产这两个民间组织就利用自己手中的历史建筑与遗址,接待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各1000万人次,利用自己手中的博物馆及画廊接待世界各地游客各1亿人次,规模之大可见一斑。此外,法国的民间组织也特别重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通过对遗产进行鉴定和修复,使遗产恢复生机,发挥作用,并且产生经济效益,能重新使用并向公众开放。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遗产,更好地发挥遗产的作用,法国的民间组织还经常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组织一些宣传、游览或展览等活动,甚至安排演出、音乐会和戏剧表演等活动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也已成为国外民间组织关注的重要方面,它们在这一领域已经做出了积极且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5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体业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业务是国外民间组织参与这一工作的更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如: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成立于1983年的“古迹信托”是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在过去的20余年中,这一组织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对各类古迹的托管,而且“适度”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使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保护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从1995年起,中央政府又将共计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了“古迹信托”组织,并规定除了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全权交由这一组织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如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基金会、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等等,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又如: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共享,意大利中央政府特别设立了目录及档案材料中央学会、意大利图书馆统一目录及图书目录学情报中央学会、图书修补中央学会等。这些学会拥有独立的行政自和经营权。它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同所属机关进行业务联系,必要时协调共同的科研计划、编目计划和保管计划,并与意大利及世界各国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国外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运营使其能够更为细致有效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作用。

三、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第2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简称《威尼斯》)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第3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生态基础设施;大运河

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宝库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这一重要的遗产种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尚不包括有关区域战略性的内容。这一体系由于缺少这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弊端已经凸现在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一些重要线形文化遗产保护中。

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思路的保护措施。本文认为,重视遗产廊道的保护可以为包括大运河在内的我国的遗产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 遗产保护区域化的历史趋势

在历史保护领域中,对历史环境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早在1931年由国际智力合作所通过的《雅典》就提出“要着重保护它风景如画(pictur— esque)的特征”。1964年的《威尼斯》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保护“城市的或乡村的环境”。随着城市规划学科加入到遗产保护领域中,人们开始把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认识。《马丘比丘》、《内罗比建议》、《华盛顿》等重要文献的制定,表明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整个历史城镇。

遗产保护区域化趋势表现在把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二为一。早在1968年,美国就召开了“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官方公开发表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最早的文件之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二为一是这一权威公约的突出特点。公约中有一条“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后来作为“文化景观”单独列入遗产地范畴。在1984年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曾就这个问题做过讨论,许多专家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西方国家都开展了区域化的遗产保护。以法国为例,在1983年法国就制定了《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法》,对包括建筑和城市在内的文化遗产加以保护。1993又在该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概念,对包括建筑群、自然风景、田园风光在内的区域加以保护。

同时,在我国,运河作为工业文化遗产(industri— al heritage)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此组织了专门的研究 (1996),并形成报告提交给ICOMOS。

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作为一种遗产形式正在因为其崇尚的“交流和对话”理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1993年,西班牙的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994年,在西班牙政府的帮助下,在马德里召开了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研讨会。现在,ICO— MOS下边设有专门的机构CIlC(The ICOMOS Inter— 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负责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研究和管理。

遗产廊道主要发展于美国,是一种在遗产保护区域化进程中采取的方法。该方法在保护中强调遗产的文化意义和自然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并举,是一种追求遗产保护、区域振兴、居民休闲和身心再生、文化旅游及教育多赢的多目标保护规划方法。

二 绿色通道与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的出现和绿色通道的发展成熟紧密相关。绿道在美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概念由 Whyte于1950年代首先提出,1987年在美国户外空间总统委员会上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委员会认识到几年之内美国将有80%的人生活在城市中心,而远离自然,因此提倡把自然引入城市,以方便市民游憩之用。保护基金会(The Conservation Fund)在同一年发起了美国绿道计划,现已经发展了或正在修建的绿色通道加起来有600条之多。

不同的研究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其中Little认为绿色通道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户外娱乐的廊道。包括五种基本类型:城市河边绿色通道;以道路为特征的游憩绿色通道;生态上重要的廊道绿色通道;风景或历史线路绿色通道;综合的绿色通道系统或网络。可以认为,绿色通道是连接开敞空间、连接自然保护区、连接景观要素的绿色景观廊道。它具有游憩、生态、美学等多种意义。而 Little绿色通道定义中的第四种主要就是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绿色通道和遗产保护区域化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线形的文化景观,在这些景观中人与自然共存,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尽管其价值未必能够突出到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但是因其代表了早期人类的运动路线、体现着一地文化的发展历程而具有文化意义。一般来说,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遗产廊道首先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也可以指能够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联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它对遗产的保护采用区域而非局部点的概念。它又是一个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是一种多目标的保护体系。

一定尺度上的遗产廊道同时也可以成为战略性的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lnfrastructure)。遗产廊道不仅保护了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线形遗产区域,而且通过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旅游开发手段,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得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乡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生态服务。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人地关系危机严重的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除了像一般的绿道规划那样强调景观生态过程,强调土地覆被、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适宜性等因素以外,更重视的是对文化因素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组织。就文化因素来讲,它强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植被如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历史气氛的烘托。

三 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问题分析——从大运河的保护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人类工程遗产和遗产廊道,大运河的保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运河保护现状的本质原因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次还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后者针对单体文化遗产,前两者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体系架构实际上未涉及区域性的遗产保护。像大运河这样长达上千公里且价值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待显然是不适宜的,更不可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来对待。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式架构中实际上没有此类遗产的地位。

目前针对大运河的保护仅仅是区段性的,地方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目的,对个别河段进行厂景观整理。这样的保护,对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若要从根本上保护好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还是需要引入遗产廊道式的区域保护体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改革相关的保护架构,最终实现多目标的多赢保护。

2.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以此保扩大量珍贵的线形文化景观遗产

在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或类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是极为丰富的一个种类。在这些遗产中包括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大运河,更有着像剑门蜀道等为数众多的在地区文化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线形文化遗产。然而大量的对这种线形文化景观的保护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保护这种线形文化景观,就需要建设我国的遗产廊道。

(2)以此建设前瞻性的生态基础设施

在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贫乏的背景下,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可以说是危机四伏。正如区域和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前瞻性与高效兼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一样,区域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也取决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基础设施是区域和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区域及其城市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 ture's Services)的基础。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遗产廊道是构成生态基础设施的内容之一,无疑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此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建设遗产廊道,将使原先零散的文化遗产成为区域性的整体,通过系统的解说、游道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所证实。美国很多地方遗产廊道带来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必将使得大量的文化遗产焕发活力,必将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我国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应如何进行,本文就大运河为实例做简要讨论。

四 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简要探讨——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遗产廊道建设的理论基础——大运河的价值认识

(1)大运河的文化意义

大运河北起中国首都北京,南至杭州,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开凿于中国诸侯割据的公元前 5世纪(春秋未),拓展于中国封建王朝即将走向强盛的7世纪(隋),贯通于少数民族统治的13世纪 (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它一直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南北物资运输通道,并同时作为区域水系骨架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该地区形成众多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大运河是中国南北经济和文化交流历史,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的重要记录、见证和载体。其文化意义不仅体现为构成运河各遗产元素的文化意义,更体现为作为整体的大运河文化线路的文化意义。其价值载体不仅包括实体型的文化遗产,还包括构成运河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大运河的当代区域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大运河的当代景观生态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第二,它是运河区域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大运河有着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这些湿地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2.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分析问题——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是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就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而言,主要有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对遗产廊道保护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运河之各遗产元素及组成本身的影响,对其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各元素历史空间关系的影响等;同时,还包括对运河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作为景观基质的农田的影响、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功能和景观结构的影响、对区域景观格局的影响等。其机遇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居民的休闲需求,这些需求和经济发展本身必将促进遗产保护上的投入,为大运河遗产廊道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机遇。

南水北调给大运河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带来了保护的机遇。大规模调水使得建设高效和具有前瞻性的遗产廊道成为可能,不仅能够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修复,而且有可能对作为遗产廊道的大运河进行系统的保护。

(2)解决问题——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

在必要的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生态学研究(研究的理论框架见表1)的基础上,提出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并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

第一个层次是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包括遗产廊道范围的划定、廊道区域内诸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重建等;同时制定所涉及的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战略,包括已列入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运河文化线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进行运河诸遗产要素历史空间关系的重建,即运河文化线路的识别和判定。

第二个层次是遗产元素尺度—亡的保护设计导则,包括如直接涉及的单体和群体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导则的制定,并结合具体运河道提出断面保护设计导则、护岸设计导则、游道设计导则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诸遗产元素的价值认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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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语

在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类似遗产还远远没有得到重视。借鉴遗产廊道这一历史与自然保护并举的遗产保护思路和方法,完善和建设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保护我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丰富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作者简介]

李 伟(1972—),男,汉族,陕西咸阳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与景观规划设计;

第4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1城市更新的概念

城市更新实际上就是对城市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城市恢复活力,推动社会进步。随着对城市发展认识的深入,城市更新所包含的内容进一步涉及各种文化环境、空间环境、生态环境等非物质环境的改造和延续。

2佛山市的城市更新

2.1更新策略

(1)旧城区更新策略:推进重点地区更新改造,推动旧城复兴;完善设配套设施,提升空间环境品质;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2)旧工业区更新策略: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更新;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3)城中村更新策略:着重抓好位于重点地区的城中村的更新提升,完善城市空间整体结构;加快土地整合,完善城中村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城中村管理水平。

2.2更新内容

(1)佛山中心城区主要以旧厂房更新改造为主,旧城区更新改造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改善了中心城区面貌和公共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2)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包括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耕地等。通过对城市内部工业的“优二进三”增加居住和服务面积,实现产业的整体升级,农田的复耕和公共空间的复绿。(3)城中村更新改造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通过对城中村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开敞空间。

3佛山市文化遗产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3.1物质遗产现状

佛山作为文化名城,是岭南文化分支粤文化的发源地,历史悠久,保存了众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物质文化遗产。佛山老城内文物古迹众多,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6处;②非物质遗产。佛山剪纸、木版年画以及粤剧、粤菜、中成药、武术、南狮以及秋色巡游、行通济等极富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佛山外来流动人口的逐渐增多,受到新的消费文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也受到了挤压。一些优秀的和有特色的传统文化面临着保护与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民间资源有待进一步清晰明了、保护传承人的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问题,需引起政府和民间的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专门措施进行保护。

3.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代建筑不断侵蚀了佛山老城,破坏了古城的均质肌理。特别是历史街区内插建的多层住宅,尺度较大,分布零散,影响了佛山老城的整体风貌。(2)佛山名镇、名村、街区、地段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区内多数建筑质量较差,其中大部分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因年久失修、木结构老化,保存状况令人担忧,一些空置的民居破损严重,甚至出现部分屋顶坍塌的现象。(3)佛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遍缺少修缮,整体保存状况差强人意,多数文物处于消极保护状态。部分文物建筑现已空置,在无人进行日常维护的情况下,建筑日渐破败。部分文物建筑尚有居民使用,但由于保护意识缺乏,导致建筑使用不当而造成破坏。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4.1历史城区保护措施

(1)调整土地使用功能,降低居住用地比例,增加中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外迁现状工业,合理引导老城人口疏解,改善居民生活环境。(2)控制快速交通的发生量,增加慢行交通设施、公交线路及站点,引导公交出行,严格控制道路拓宽,保护传统街巷肌理。(3)加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及建筑外立面的控制,保护历史城区总体建筑风貌的协调。

4.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1)保护整体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管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2)保护建筑本体,在不破坏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积极增加居民的生活服务设施,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3)可适度发展无污染的传统产业、创意产业及旅游业,发展地方经济。

4.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进行保护。(2)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应保持传统街巷的尺度,控制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与风貌,保护整体历史风貌。(3)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环境整治,适当增加绿、广场等开敞空间。(4)保护有价值近代工业遗存,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划定和保护历史建筑,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4.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记忆和空间载体,保护社会基础和文化生态的完整性。(2)应以不伤害历史价值和原真性为前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遵循有序、有理和有节的原则。(3)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传承和应用的空间,与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共同纳入展示体系和旅游开发,促进其繁荣和发展。

5结束语

在城市更新中,不仅要保存人类珍贵的历史记忆,还要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要,以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时在城市规划中,还要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更新协调与统一,以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和价值。

作者:房予 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第5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中国文化遗产 文化生态 保护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第6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 更新

一、前言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及现状

1.背景。当今世界,传统文化日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全国重要会议多次强调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凝聚民族精神,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成了最值得关注的话题。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结合城市的历史传承、区域文化和时代要求,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城市精神,达到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的目的,再次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众视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城市规划师赵中枢表示,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提高中国文化自信,建立城市精神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足以见得,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民族兴旺有着重要意义。

2.意义。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城市精神,在新r代条件下显得十分重要。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工作,真正保留住历史遗存,使其具备文化效应,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艺术、人文以及社会价值,才是我们研究该课题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研究方法

1.调查法。通过对柳州东门街区以及桂林靖江王城历史街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访谈当地居民、调查有关材料,全面地收集三个历史街区各方面的材料,综合分析、作出结论,为进一步研究和决策提供依据。

2.经验总结法。通过收集以往的典型历史街区的相关参考资料,制定好总结计划;搜集具体实事,进行分析与归纳;组织论证,总结研究成果。

3.比较研究法。通过将广西历史街区与其他地区历史街区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其异同点,探求各个地区间保护历史街区的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

4.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书籍、报刊以及网上资料来搜集有关历史街区保护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查阅广西近年来对历史街区实施保护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对所查找资料进行比较、归因和数据统计来对如何保护广西历史街区进行阐述,为论文寻找更为充实的理论依据。

二、广西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问题

历史街区与历史街区保护:

第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通常也称作历史地段,一般而言,它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所构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延续的社会结构,且传统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或区域。学术界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确切的概念,因此关于历史街区一直以来也存在许多分歧。

第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一是历史原真性与风貌完整性相统一的原则。历史街区价值的体现在它以一个活载体的形式承载着历史发展演变,在保护与更新历史街区的过程中,不能以破坏街区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为代价,破坏街区本身所具备的价值。二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本身就是一个冗长的过程,我们应根据历史街区的实际情况,将生态宜居考虑在前头,因地制宜地确立相应的保护策略,使历史街区既保持其原真性,又能适应实际需要,在保护传统特色的同时,能长足的发展下去,在动态的循环当中传承历史遗存。三是民主性原则。历史街区保护的每一项措施都要以满足人的精神以及物质需要为前提的。我们在对历史街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一定要鼓励公众参与进来,“以人为本”,实现多元化的平衡。历史街区的改造与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让公众真正参与到进来,才能实现多元化的平衡,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广西主要历史文化街区背景以及现状分析

(一)柳州东门街区背景与发展现状分析

1.背景。柳州东门城楼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的文惠大桥北端,坐北朝南,由城门和谯楼两部分组成。始建于明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距今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是广西目前保存最完好规模最大的城楼。初建时,为护城之用,后来民间作为奉祀所用。

2.现状分析。(1)原始骑楼不再。笔者深入东门街区了解到,东门街区的原始骑楼几乎已经拆除殆尽了。由于原始骑楼大多为木质屋梁,侵蚀严重,容易坍塌,相当部分已经拆除重建了,仅剩几座老式骑楼分散而立。(2)经济活力不够旺盛。自1994年柳州被列入国务院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柳州不断加大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效果却不显著。尽管对柳州东门街区的改造从未停止过,但经过几番改造后的东门街区却丧失了原本所具有的经济活力,笔者携调研队前往东门街区的时候发现部分骑楼正在休整,大部分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前来观光的游客也局指可数。2015年底,市规划部门表示将对“东门城楼西侧院落”进行规划梳理,将东门街区打造成一个集历史文化展示、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桂林靖江王城街区背景与发展现状分析

第7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生态敏感性;文化遗产“两线”界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脚步的加快目前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城市旅游开发的载体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正在面临着无序蔓延的建设性破坏的危险。如何实现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保护与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文化遗产地基本生态安全,维护其周边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需要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界线。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并提出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的概念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刚性的控制要求。保护界线的划定是保护规划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重在“控制线”的划定上[1]。那么究竟该如何合理的去划定“两线”的范围至今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相关规定。由于历史局限性等原因,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2]。

1.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界定中存在的不足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随即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陆续开展,这标志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创立从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随之得到了重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并提出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概念同时提出了一些刚性的控制要求。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城市紫线”的概念即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这些法律规定,规划规范和办法中往往采用刚性划定把保护范围被作“四至”及文物四周向东、西、南、北各方向外扩多少米。

这种机械式划定的范围常常不能适应不同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划分较为单一,没有形成系统的划分模式,没有明确的界定依据。甚至文物“两线”的概念与含义都模糊不清,对文物本体孤立对待。“两线”是一个与文物本身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认识都不足。

“两线”被划分的要么过小或者过大。若范围过小可能导致文物单位遭到破坏。若范围越大,涉及的区域的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都会受到很大的约束,没能发挥该有的经济效益。这种强制性划定自动生效的方法在后来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即区划线从建筑中间划过,或者范围过大浪费了宝贵的城市空间由此不能满足城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等。每个文物单位应在充分考虑文物单位与其本身不可分割的周边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切实的保护界线。这样才能使文物本体得到很好的保护,才会达到文物保护的目的。

2.基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生态敏感性特征的“两线”划定

“两线”是一个与文物本身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范围规划中首先考虑每个文物单位的周边环境。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并且属于城市生态敏感区的一种,一旦受到干扰不易恢复[3]。文化遗产环境是个脆弱的生态系统。是敏感性强而抵御外界干扰能力、自身恢复能力和再生能力均较差。具有稳定性差,生态承载力能力低,生态弹性力小等特点。生态敏感性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对文化遗产环境的高敏感地段和低敏感地段。

文化遗产环境不同的敏感等级表明生态敏感性的强弱程度。通过生态敏感度的分类可以清晰地掌握每一个遗产周边的自然环境状况,能够划分优先重点保护对象[4]。能够实现根据不同的保护单位的实际环境制定不同的“两线”目标。

本文基于文化遗产环境的敏感性特征对历史文化名城吐鲁番市进行了生态敏感性分析。根据结果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以对于文化遗产今后的保护方向,保护重点以及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3.研究区概况

吐鲁番是古丝绸之路的璀璨明珠,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旅游胜地。东西方文化和宗教错综交织与相互融合的交汇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是展示西域古老的历史文化,民风民俗和独特自然环境的最具综合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地区。吐鲁番是全国对外开放的首批地区,截止2013年5月,吐鲁番地区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18处,有价值文物点383处[5]。

4.研究方法

生态敏感性评价是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稳定性的重要方法之一[6]。本文研究文化遗址区的生态敏感性特征为划定“两线”提供科学依据,对研究区进行了生态敏感性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流程为:(1)筛选生态敏感因子;(2)建立评价指标体系;(3)单一敏感性分析;(4)综合敏感性分析。

4.1生态敏感性评价因子的选择

生态敏感区评价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关系到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因此要根据研究区的生态环境特点,结合研究的重点与客观条件,选择生态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具备可操作性。对于一些不容易操作,主观性较强的次要指标进行删减。因此,生态评价因子的选取依赖于生态环境调查资料的仔细分析。

根据吐鲁番地区的环境本底特征,选择对研究区的生态资源影响大并且作用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的高程因素,坡度因素,坡向因素,植被覆盖度,河流水域因素,土地覆盖类型,景观等级,景观密度等因素选为本文生态敏感度评价指标。

4.2生态敏感性评价因子分级与因子权重

根据吐鲁番地区的自然生态本底特征,选择上述评价指标构建吐鲁番地区文化遗址景观生态敏感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研究区生态系统在遇到外界活动干扰时发生生态失衡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大小,将每个敏感性因子按影响程度划分为极度敏感,高度敏感,中度敏感,轻度敏感和不敏感5个等级;为了运算的方便,分别赋值9,7,5,3,1。

同时采用AHP层次分析方法,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评估各因素评价因子对生态敏感性影响的权重值。采用AHP层次分析法确定生态敏感性各评价因素权重,目标层为生态敏感性,指标层为4个生态敏感因素。根据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的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获得各因素的权重,检查其平均一致性指标CI=(λmax-9)/8=0.0738,查表得知9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1.46,CR=CI/RI=0.0505

4.3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首先对单因子生态敏感性进行分析,采用AHP方法确定的单因子权重,运用GIS的加权叠加法进行生态敏感性综合评价。加权叠加法是基于GIS强大的空间分析基础上,将各个单因子分级定量后,根据单因子权重,对各个因子的评价结果进行加权求和,最终做出研究区的生态敏感性综合评价结果。

根据叠加分析图的分值进行重分类,生态敏感性被分为:不敏感,轻度敏感,中度敏感,高度敏感和极度敏感等5级,最后利用ARCGIS制作综合生态敏感性分级图(图1)。

5.基于生态敏感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案例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标准”高昌故城保护范围:以故城遗址外墙城墙墙基的外缘为基准,沿墙基外缘线周围平行外扩100米,形成故城遗址的保护范围边界,保护范围的占地面积为260公顷。建设控制地带:北侧边界以亚喀艾列克至托万买亥来的道路中线为界,东、南侧边界基本以高昌故城遗址东、南边界外侧平均1000米的距离为界,西侧边界以托万买亥来至阿什夏买亥来道路和果加木买亥来西侧道路中心线为界(见图3,图4)。

由图3,图4可知,这种简单地从边界外扩一定距离的保护范围,破坏了周边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降低了保护区划的严肃性。保护区划划定的范围与周边的环境息息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在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把文物保护单位与周边环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它的本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空间特征结合现状房屋、现状道路合理划定,保障实施的可操作性。

高昌古城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生态敏感性结果它本身属于高度敏感区。它保护范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标准”以院墙为界外扩100米就形成了故城遗址的保护范围边界。通过分析发现100米的保护范围与古城本体向外到出现次一级敏感区的距离是一致的因此继续用指定的范围(见图2)。古城往西600m有一定范围的中度敏感区,往南400m处有中度敏感区,800m处有轻度敏感区.往东最近450m,最远1250m处也有不同等级的敏感区域(见图2)。根据古城周边的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其与周围的其他次级敏感区的边界,再结合现状房屋、现状道路做适当的调整做出了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结果见图5,图6)。调整后的建设控制地带可以很好的使周围农村居民点避让,节省紧张的城市空间。减少与现状及规划的矛盾,使规划工作落到实处,易于管理及保障实施的可操作性。

这种基于遗产周边环境敏感性的保护界线具有明确的划分依据,有利于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把握,为文物保护单位科学保护提供可靠的自然环境依据。周边的敏感区也可以作为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监测的对象,加以重视界线附近的生态环境由低级敏感状态转变为高级敏感状态。

可以在遗址周围根据建设控制界线设置隔离带。除了必要的人工设施,禁止一切大型建设工程。这样可以限制游客的活动范围,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严格保护遗产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6.结束语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保护单位所涉及的“两线”界定存在不足需要调整。这种简单地从边界外扩一定距离的保护范围既不能保护文物又会影响城市的经济建设。我们需要明确“两线”规划的目的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切实的保护界线。最终能达到使文物保护和城市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在制定“两线”时保护范围的划定应考虑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为依据而不是简单的向外扩多少米。以周边环境生态敏感性为依据的“两线”规划能够使生态保护与遗产保护相结合,能够实现生态建设为遗产保护服务的目的,统筹兼顾。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保护区今后的保护方向,保护重点以及环境管理工作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孙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探讨―以广州市小洲村为例.规划设计[J].2008(24):71-75

[2]王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分级[J].东南文化2010,2(214):23-25

[3]李王莹.文化遗产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研究初探[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7.56-59

[4]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

[5]吐鲁番地区文物局网站http://2013-05-2320:00

[6]杨月圆,王金亮,杨丙丰,等.云南省土地生态敏感性评价[J].生态学报,2008,25(5):2253-2260

[7]佘济云,周丹华,刘照程,等.基于GIS的万泉河流域生态敏感性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2,28(10):69-73.

第8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线性文化遗产;大运河;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98-02

线性文化遗产是区别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概念,这一遗产类型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研究。我国作为拥有文化遗产数目众多的国家,在线性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方面也逐渐加大力度。所谓线性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形或带状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族群,因其线状的分布和遗存的特性而称之为线性文化遗产[1]。随着对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入,文化线路、遗产运河、遗产廊道等一系列反映自然与人文景观的整体性与延续性、体现人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动态特征的跨区域的遗产,已成为国内外遗产保护领域探讨的热点[2]。我国的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等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备受国内外瞩目[3]。

一、大运河的概况及申遗过程

大运河作为我国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之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河段包括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以及隋唐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开凿运河。它连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和钱塘江五大水系,紧密地联系了国家政治中心与江南经济中心,是国家的交通、运输要道、经济命脉,对于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运河流淌的文明成为影响两岸传统文化的“因子”,岸上呈现的灿烂繁华的历史文化,构成岸边凝固的时光,都是千百年来人类生活的真实记载[5]。因此,对大运河这类线性的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地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大运河的申遗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一阶段,萌芽期(2005年-2006年)。2005年12月,郑孝燮、罗哲文和朱炳仁三位专家发表了致运河沿线城市市长的公开信。2006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58名议员提出申请大运河加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同年5月,国务院将大运河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是申遗工作的开端。第二阶段,发展期(2007年-2009年)。2007年9月,14个国外城市以及国内中国大运河24个沿线城市的市长齐聚扬州参加“中国扬州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暨运河名城市长论坛”,由此,扬州成为大运河申遗的主要城市。2008年3月,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研讨会在江苏扬州举行,会议就大运河申遗过程中运河的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方案进行商讨,对运河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科学探索;同年11月,成立大运河申遗办公室与申遗工作专家组,对运河沿线的文物、历史、水利、交通等进行了规划,集中精力解决申遗过程中的疑难问题。2009年9月,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会议在扬州召开,对大运河申报工作发挥了奠基性作用。第三阶段,期(2010年-2013年)。2010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小组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开展了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2012年,通过完善《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法规,以适应申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同年10月,文化部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范围。2013年3月,编制了大运河申遗文本,确定了大运河首批申遗的点段,包括27段河道和58个遗产点,分布于31个遗产区。2014年6月22日,在多哈举行的第38届遗产大会上,大运河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成功,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至此,自2004年开始的大运河申遗,落下帷幕。

二、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

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大运河明显带有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

(一)从分布形状来看,呈线状或者带状分布。线性文化遗产,作为世界遗产的一种形式,其存在形式呈现出线状或带状,与文化线路存在着共通之处。作为中国最大的运河,它贯穿南北,流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市,在这些省市中,分布着众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等,大运河将这些具有不同经济文化发展形态的城、镇、村贯通起来,形成了一条贯通南北的文化带。大运河始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古代漕运问题,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中后期,大运河对政治中心北京和运河沿岸各省市之间的沟通交流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

(二)从自然环境来看,呈现错综的分布态势。线性文化遗产覆盖范围广泛,地貌环境各异。大运河所流经的省份,包括政治中心、以工业为主体的城镇以及以农业为主体的城市等,地貌上包括平原、丘陵等。大运河如同魔法棒一般,将这些不同形态的地域串联起来。

(三)从经济角度来看,拥有巨大开发空间。从春秋时期起,初凿的大运河的一些航段就为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扮演着运输者的角色。在元朝,随着政治中心的转移,使得统治者亟需大运河作为特殊工具来奠定统治基础。到了明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大运河都提供了交通方面的保障作用。在25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大运河为沿线各个城市乡镇的经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农业、工商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大运河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是目前各地政府建设运河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依据。

(四)从文化传承角度看,古代文化的传播,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历史变迁,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高铁连接连接南北各地、航运连接世界各国的今天,大运河在水上运输中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沿线地区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方式。航运历来为大型货物之首选,其经济实惠的特点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削减。

(五)从观光角度看,观赏性与实用性兼具。线性文化遗产因其线性分布,串联式景点自然也不少。大运河沿岸拥有众多历史文化遗迹,旅游资源丰富,为大运河又增添了些许魅力。集航运与观光于一身的大运河,将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展示到了极致。

三、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

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其保护与传统的文化遗产项目尽管有相同之处,但是也存在其固有的保护模式。

(一)我国线性文化遗产包括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等,随着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对人文价值的重视,线性文化遗产将呈现出更加良好的研究态势。就大运河而言,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在对各省市实际线路综合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建立起专门的研究保护机构,专河专制。在借鉴长城以及国外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果的同时,探索出一条适合大运河发展保护的模式。

(二)各省市要通力合作。在线性文化遗产的概念之下,跨区域保护成为常态。线性文化遗产相较传统的文化遗产,其最显著的特点即是跨区域性,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跨区域同样是一个显著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跨区域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是所有遗产保护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大运河流经的省市建立起专门的保护机构,由国家遗产保护部门直接管辖,统一指挥,降低各省市因保护措施差异所带来的风险。各部门需要根据其职能制定出相关保护方案,并同其他部门之间密切沟通,坚持从实际出发,通力合作,尽各自的能力来保护大运河。

(三)打造特色旅游景点。在拥有文化遗产这张名片之后,大运河的身价飙涨。体现在旅游业上,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其景点之多堪称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在众多的旅游景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大运河本身的承载力也也将受到考验。因此,需要结合各个省市自身资源优势,打造特色旅游景点,在为游客提供典型旅游资源的同时,也能缓解旅游业对大运河保护带来的冲击。

(四)做好沿途宣传教育工作。大运河堪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如何在新时期延续这种和谐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大运河沿线大大小小城乡众多,由此带来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沿线居民的保护意识问题。在大运河沿线一些河段曾经一度出现过居民向河里倾倒垃圾、在沿线搭建房屋等问题。自2004年大运河开始踏上文化遗产申请道路之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沿线城市、乡镇的整顿力度,沿线居民的保护意识逐渐有了提高。沿线居民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之下,对于大运河以后的发展态势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由此增强了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以提高人们对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识。相关部门要利用公众传播平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比如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运河的宣传力度,博物馆可以展示大运河的前沿保护成果。只有民众的保护意识提高了,大运河才能得到持久的保护。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根脉,从世界范围来看,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有助于增加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大运河成功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跻身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之列,使得大运河的保护与传承有了持久的动力,也为文化的多样性、多元化提供了新鲜血液。如何更加合理地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是需要我们长期不断思考的一个课题。

参考文献:

〔1〕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

〔2〕俞孔坚,奚雪松,李迪华,李海龙,刘柯.中国国家线性文化遗产网络构建[J].人文地理,2009,(3).

〔3〕单霁翔.委员建议加快京杭大运河申遗[J/OL].光明网,2007-3-7.

第9篇: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