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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文学艺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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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文学艺术

第1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本人作为一名来自内地的满族学生,对民族文化十分热爱,在大学攻读硕士期间,更是对的民族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除了阅读大量有关文化的期刊文献之外,还克服了种种困难,走过了除阿里和昌都的偏远地带以外的大部分地区。在理论知识学习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对舞蹈学相关的理论和学说有了进一步的认知,尤其通过阅读观看大量的国内外舞蹈、艺术、美学等相关专着、论文和影像资料,逐渐产生并形成了与舞蹈学相关的,尤其是自然舞蹈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学习期间的重要关键环节,也是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本人根据导师的指导和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珞巴族舞蹈生态研究——以米林县南伊珞巴民族乡为例》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从不缺少辉煌灿烂的文明。那如万花筒般的文明,正是由中国 56 个民族各自独特的文化所构成。珞巴族是我国 56 个民族中的一员。1965 年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单一民族,成为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珞巴族主要生活在南部的珞瑜地区①,由于非法“麦克马洪线”的划定,使珞巴族成了跨界民族,大部分珞巴族生活在印占区,少部分生活在中国实际控制区,包括林芝地区的米林县、墨脱县、察隅县、朗县,以及山南地区的隆子县等地。和平解放之前,珞巴族一直在大山深处过着刀耕火种、刻木结绳记事、狩猎的林区生活。珞巴族有自己的语言没有自己的文字,因此形成了独具珞巴族特色的传统文化艺术形式。在很多民俗活动和祭祀仪式中,曾出现过相对原始的珞巴族舞蹈,比如驯牛舞、杀牛舞、出征舞、复仇舞、刀舞、巫师舞等。伴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以及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珞巴族经历了从原始林区生活到集中定居生活再到现代生活,这样的变迁,虽然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大大改善了珞巴族的生活条件,这种改善也改变了珞巴族生存的生态环境,珞巴族的意识形态随之发生了变化,这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1.2 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珞巴族在大山深处生活的历史传统,使其拥有天体崇拜、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等独特的风俗习惯。由于历史原因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的划定,更使珞巴族成为我国境内较为特殊的一个少数民族。珞巴族所处的地理区位相对偏僻和闭塞,给有关其相应的学术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珞巴族拥有自己的语言,却没有自己的文字,很多文化艺术都是依靠口传身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发展,这些无疑又带来了学术研究上的难题。因此,有关珞巴族传统习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显得尤为珍贵。有关珞巴族研究的学术成果主要有书籍《珞巴族社会历史调查》(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民族出版社,2009)、《珞巴族简史》(《珞巴族简史》编写组,民族出版社,2009)、《中国文化知识读本——珞巴族》(崔华洋,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珞巴族》(王玉平,民族出版社,1997)、《珞巴族——米林县琼林村调查》(龚锐、晋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民俗文化》(陈立明、曹晓燕,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等,其中《珞巴族社会历史调查》较为详细地描述了珞巴族的历史演进、社会变迁、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内容,在文学艺术的研究中,主要包括珞巴族民间文学调查、珞巴族民间歌曲调查。珞巴族民间文学调查用了三十三个小节的篇幅,介绍了珞巴族民间的三十三个传说故事;珞巴族民间歌曲调查用了八个小节的篇幅,介绍了珞巴族婚丧嫁娶、节庆仪式中的曲调。这是笔者所了解到的较早如此宽泛系统地对珞巴族文学艺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为世人了解珞巴族起源、发展和生活现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资料,但很遗憾的是在珞巴族民间歌曲调查中,虽有边歌边舞的记述,却没有将珞巴族的自然舞蹈进行描述和介绍。

第二章 珞巴族概况

2.1 珞巴族的起源

研究民族起源问题一直是人类学的重要内容,人们通过考古、历史记载、语言、文化艺术及风俗习惯等为材料 , 探讨人类或民族的起源。珞巴族拥有自己的语言,没有自己的文字,现使用的文字普遍是藏文,还有一部分使用汉字,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珞巴族过着刻木记事和结绳记事的生活。现代民族问题研究之前,很少有问世的珞巴族文献,在极少数的藏族文献中只有星星点点的记述。1346 年的藏文史籍《红史》中记载,吐蕃时期松赞干布时代“南自珞与门 等均置于吐蕃统治之下”。 1564 年的藏文史籍《贤者喜宴》中记载:“如是 南方之珞与门 等,均被收为属民。”两部藏文史籍中所提出的“珞”和“门”分别指的就是珞巴和门巴,涉及的内容仅仅是藏族与珞巴族和门巴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联系,而关于珞巴族的族源问题并未提及。“只是在盛绳祖的《卫藏图识》中描写过 18 世纪时的珞巴族还过着‘不耕不织,穴处巢居,冬衣兽皮,夏衣木叶’的游猎生活。”①由于珞巴族的起源在相应的文献上很难追寻,只好另辟蹊径,那就是珞巴族生活区域的考古发掘、民间口口相传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信仰习俗,这些将会对研究珞巴族的族源问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米林县采访调查的时候,县旅游局的珞巴族干部林勇(如图 2-1)向本人讲述一个当地耳熟能详的珞巴族故事。相传很久以前,上天之父与大地之母结合后生下两个孩子,一个名叫“达蒙”,一个名叫“达宁”,前者是姐姐,后者是弟弟。弟弟达宁擅长狩猎,经常会把活的动物幼崽带回来交给姐姐来驯养。姐姐达蒙除了驯养动物之外,还会去田野森林中挖掘可以食用的野生植物。他们凭借着自己的勤劳勇敢和智慧的头脑还学会了用藤条和木头摩擦生火。时间久了,弟弟对姐姐产生了感情却遭到了姐姐的反对拒绝。一次去天上会见天神太阳的时候,太阳告诉他们,地上只有他们一男一女,虽然是姐弟也要结为夫妻,否则人类就不能繁衍生息了,于是将他们关在了笼子里,迫使他们结婚成为夫妻,所以他们的后人就是现在珞巴族人。

2.2 地理区位和人口分布

第2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从著作权(版权)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划定民间文学艺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如前述,《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如此复杂的内容由著作权法来规范,有点不切实际。有些内容不能也没有必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因为有些内容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如天文学方面的知识;有一部分是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可能受工业产权法保护,如技术知识;有些可能属于文物,通过文物法保护,如宗教礼拜的地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界定过,《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辞条可查,但是,这两部权威性工具书对“民间文学”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辞海》的解释,民间文学“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童话、谜语、平话、谚语、唱文、说唱、戏曲等形式”[1]由我国著名的民间文学家钟敬文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民间文学辞条,认为民间文学“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2]

上述观点,实际上只涉及到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了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又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比如中国京剧人物造型、民族服饰、川剧的变脸艺术、湖北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等。如果将这些项目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之外,对它的使用意味着就是自由的,引起来源地群体不满的大量复制恐怕就难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也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1982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各国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细分为四类。第一类语言形式:民间故事、诗歌、谜语;第二类音乐表现形式: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第三类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和各种仪式的艺术形式;第四类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单色画、彩色画、雕刻、雕塑、陶器、镶嵌、木雕、金属器、珠宝、编织、针织、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3]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范围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集体创作出来,经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形式,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等;(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4]这四种形式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形式并没有质的差别,当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保护范围中属于纯实用的民间习俗、科学知识,技术技巧、民间游戏的规则和方法、历法、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等并不应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列。第二,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之一,其在1967年修订的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品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虽然这一规定并未提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且其显然也包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未出版的、作者不明的其他作品,但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公约中可能被解释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唯一法律规范。我国若将之限定于未出版的作品显然不合适。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艺术部门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救、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府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5]文化部已经于2003年初启动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该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全面调查、登记和出版中国民间美术作品,拍摄与制作中国民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民俗图文资料数据库等。如果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上述物质化并已出版的成果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一来需要流传于民间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恐怕寥寥无几了,二来将已经出版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作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则,也违背了民间文学艺术实施特别保护的初衷。第三,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不宜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里所说的素材,是指创作者从民间中摄取而来,尚未经过提炼和加工的原始的、内容零散的材料。如果把素材置于著作权保护之下,归一定主体专有,则将妨碍文学艺术的创作,违背了《著作权法》关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

多年来,无论中外,确有人以“采风”的名义,把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特别法应当对之加以禁止。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则任何从事创作的人在“采风”中可以搜集和利用。如果把这种活动也划入被禁止之列,文艺创作的“源”就被截断了。[6](P87)虽然划清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可以肯定的是,对内容零散的素材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整理,不改变艺术风貌,不随意改变它的主题、人物、情节和语言,不将个人的主观意识渗透其中而形成的整理本,则是实实在在的作品,应当归属于特别法保护的范围了。与整理本相关的是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应成为著作权法特别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改编本的基本内容毕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这就决定了需要通过特别法对改编者的著作权作一定的限制,如果权利主体可以任意处分作品,类似某艺术家“卖断民歌”的事件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构成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将会被“合法”地买断,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以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须要解决的又一问题。有人主张权利主体为国家,有人认为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关的群体、居民团体或者民族,也有认为,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由法律直接规定其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笔者认为,较为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产生它的群体,由各级政府行使其著作权,文化行政部门为政府行使著作权的具体部门。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但是该群体不宜作为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但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经过人们的不断加工,创作者的个性特征被淡化甚至不复存在,逐渐演变为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的作品。由于最初的创作者无法确定,从理论上讲,这一作品只能在事实上属于产生它的某个民族或某个群体,但是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行使著作权。由该群体中的个人代表这个群体行使著作权,其结果是难以想象的。另外,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断传承,其流传范围已不限于某个地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但有些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多个民族共同的传统文化遗产,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格萨尔王》。这部世界著名史诗广为流传于、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等藏族群众居住地,也流传到蒙古族和土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同样成为这些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

如果只是简单地规定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反倒会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真正的保护,甚至可能出现不同地区民族、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主体不能行使著作权,就需要由一定的组织代为行使。但是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的根据并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建立起具有集体管理组织性质的民间组织,又如何获得授权呢?由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中的个人代表这个群体授权于民间组织是难以想象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也没有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的组织,自然也就无法由某种组织进行授权;法律直接规定授权于民间组织,无疑是承认国家为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较为适宜的做法,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但是从利于操作的角度,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当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中的某个个体认为其他个人或组织侵犯其精神权益或经济权益时,都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主张权利的申请,由该文化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司法实践,实际上也已经承认了政府的权利主体地位。

中国首例审结侵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案——《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为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法院经审理认为: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限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要防止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一方面要鼓励和使人有进一步发展、传播和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以创作新的优秀作品。而要在这二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就要求明确著作权主体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何种限制。

第3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藏戏艺术的特色和价值

藏戏为现存中国戏曲剧种中最为古老的剧种之一。它主要是在独特的藏族社会历史和生活土壤里生长起来的,形成了藏族自己独创的内容与形式统一的艺术格式和韵致。

藏戏是藏民族在雪域高原这一人类生存极限之地创造的至今依然鲜活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辉煌灿烂的文化遗产。故而可以说,藏戏作为中国民族戏曲中一个十分独特的剧种,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戏剧之林中也都是独树一帜的。藏戏不仅是我国藏族悠久、灿烂文化的杰出代表,而且它也是现存中国戏曲中历史最悠久、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戏剧特色、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剧种,是中华民族也是全人类的极为宝贵的艺术财富。藏戏与其母体藏文化一样,有着早期历史关键时期的开放与兼容性,如藏戏作为中国戏曲中一个比较独特的民族剧种,它的虚拟写意的表现手法、程式化的表演手段及唱腔曲调和唱词的风格等都接近于汉族地区的戏曲,同时它与世界古老戏剧中的希腊悲喜剧、印度梵剧也有某些相似之处,如面具戏、广场戏、仪式剧、宗教剧等特殊形态,以及节目开始时的祝福祈神仪式、用散文的形式介绍剧情、如同雅典戏剧节一般狂欢的拉萨之雪顿节等。

藏戏有其特殊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世俗生活与宗教生活相结合的特殊内容,使藏戏所呈现的是山神活佛挽臂吟诵,人神鬼兽联袂狂舞,现实、幻想、理性、理想等不同时空场景、不同人生境界互相联通混融而神圣殊异的世界。也正因为如此,藏戏的形式更为独特别致,由于藏族讲唱文学的特点,其剧本还是民间故事的说唱话本。其演出格式分为开场仪式戏、正戏和吉祥收尾戏三段,其表演手段有异彩纷呈的唱、舞、韵、白、表、技六功;其脸谱艺术是古老而丰富的面具与部分简单化妆的脸谱相结合;其舞美是广场演出的时空自由与部分固定场境的结合以及独具民族特色的面具、道具、服饰等。它总体特征上具有艺术综合性、说唱歌舞性、演剧广场性、丰富热闹的娱乐性。随着藏戏艺术的全面发展,不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演剧体系,而且有着表演艺术十分古老神奇而又格外丰姿多彩的形态和特点。

藏戏的宽宏嘹亮、清脆甜美的音韵与气势恢宏、声震环宇的伴唱相得益彰,介绍剧情的连珠韵白,着重写意抒情的戏剧化、性格化的舞蹈,以及穿插其间的民间歌舞、说唱、杂技和宗教乐舞、讲唱及仪式;还有戴着面具以及不戴面具以红、黑、白三种颜色化妆的表演和喜剧等,都有着很高的技巧。藏戏唱腔的高亢、鼓钹伴奏的雄浑响亮以及舞蹈者四肢放开,动作幅度大,都与其广场演出、为使远距离的观众听得清、看得见有关。因此,藏戏在长期的演出实践中,形成了它独有的原始、粗犷、质朴而又雄劲、刚健、豪放的艺术风格。

藏戏综合了藏族各种文学艺术的精粹,将其戏剧化并发展到高峰,经过各个时代长期不间断的传习排演,从内容到形式获得不断的丰富提高,是民族艺术珍品,对藏族文学艺术后来的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就其剧目和艺术表演整体来说,呈现为以面具戏为主,且有广场戏、仪式剧和宗教剧这样一种较为殊异和独特的民族戏曲形态特征。它成了我们研究古代特殊社会、历史、民族、宗教不可多得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百科全书。

藏戏面具艺术的悠久历史

每一个有幸观看过藏戏演出的人,无不被其古朴、怪诞、神奇、瑰丽的面具所吸引而留下深刻的印象。藏戏面具,藏语为“拔”,即面具的意思。藏戏面具的殊胜风貌和独特神韵,是藏民族特殊的生存环境、风土习俗、决定的。它在藏戏形成之初就已经出现,其最早来源当与藏族原始宗教苯波仪式中戴面具的拟兽图腾舞蹈有关。

如在苯教巫师的祈神仪式中就有“狐狸皮帽头上戴,半截破鼓手中拿,木制鹿头带双角,纸糊牦牛面捏羊……”①这种拟兽图腾舞蹈在藏族早期的民间艺术表演中也有很多体现。《王统记》记载,松赞干布颁发“十善法典”举行盛大庆祝会时,“或饰犀牛或狮虎,或持皮鼓跳神人,以各种姿态献乐舞”。据《桑耶寺志》记载,在桑耶寺落成开光典礼上,“各个演员进行精彩的表演。第一天,只见在药王山嫩噶和扎琼两峰的阳坡上,猛然出现了梅花鹿。表演者牵着它绕场一周”。这个梅花鹿,显然是由演员身披鹿的面具来扮演的。

人物戴面具表演的艺术形式,很早就形成了。如反映7世纪中叶著名的吐蕃赞普松赞干布迎娶大唐文成公主这一历史事件的大昭寺壁画《文成公主入藏欢庆图》,在万人空巷倾城而出歌舞百艺欢庆演出浩大场面的中心位置,有一牧民戴白山羊皮面具作逗引两头牦牛舞蹈的场面,其表演形式与早期白面具藏戏完全一样。藏族早期的民间鼓舞十分发达,相传8世纪吐蕃赞普赤松德赞修建桑耶寺时,正殿屡建屡塌,疑是当地苯教魔妖作怪,于是莲花生大师作法降魔,从各地招来许多民间鼓舞队,鼓舞的表演“使桑耶寺的魔妖精怪们被吸引住了,于是该寺终于顺利建成”②。今天乃东县哈鲁岗乡还保留着当年曾参加过桑耶寺修建和后来几次大规模维修落成庆典演出的十分古老的鼓舞,其领舞师面具与早期藏戏中“阿若娃”③的白山羊皮面具完全一样。这也清楚地反映在桑耶寺康松桑岗林王妃殿壁画有关桑耶寺落成典礼的庆典场面中。

在白面具藏戏基本形成的同时,宗教寺院戴面具进行表演的跳神乐舞“羌姆”开始产生。据《莲花生传》载:“译经师在桑耶寺慈氏州译经完成以后,由长老持经绕孜务殿三周,排成行列,戴上假面,击鼓跳舞,为所译经典开光。”11世纪,藏传佛教后宏期开始,受到希腊文化影响的键陀罗艺术大量进入,包括宗教面具进入,如“现供奉于萨迦寺的黑色依怙面具是九百年前由一位印度祖师赠给仁钦桑布的,后来一直成为该寺萨迦神舞的主要形象之一”。④随着宁玛、噶举、萨迦等各个教派的形成和急剧发展,先后都按照各自的教义创建、发展并盛行跳神,也开始塑造种类丰富的各种忿怒的和善静的神像面具。一直到14、15世纪,香巴噶举派著名高僧珠钦・唐东杰布⑤,为募捐集资修建铁索桥而组织艺术演出,以古老的白面具藏戏为基础,吸收了民间歌舞、原始祭祀图腾舞蹈,包括宗教舞蹈的面具艺术因素,创建并形成了后来大为盛行的蓝面具藏戏。

卢米尔・吉赛尔在其所著《艺术》中说,“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中原汉地艺术对艺术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致使艺术古老传统产生了突变,于是在出现了汉藏风格混合的艺术形式。”特别有意思的是,布达拉宫浩如烟海的壁画中,有一幅明显是反映汉族和尚头顶着面具,手拿一把折扇进行表演的场面,伴奏的乐器除了藏族传统的鼓钹外,增加了一面来自内地的铜锣。这在特别是并非靠近内地的藏区,是很难见到的,是内地和尚带来的一种艺术表演形式的写真。因此,尼玛次仁说:“面具艺术起源于上古图腾崇拜,在华夏文化中有漫长的发展史,形成庞杂而完善的艺术体系,伴随图腾艺术和表演艺术向各方面辐射,在人类文化中造成了相当深广的影响。藏戏面具折射出华夏文化共同土壤与共同心理因素,打上了中国传统艺术特色的印痕……如元朝以后,汉文化中求吉祥嘉庆的内容的罗汉、寿星等直接吸收在藏戏面具中。在布达拉宫的供养人和大小和尚面具,四川德格藏戏中清代士兵的服饰,完全是中原文化的面貌”。到17、18世纪,以布达拉宫扩建定型为象征,藏传佛教的造型艺术和民间的、宗教的动态表演艺术,发展到自成独特体系和风格的时期。特别是从17世纪到20世纪的初叶,蓝面具藏戏的面具艺术,从古老稚拙到精致瑰丽一应齐全。各类人物、神魔和动物精怪的面具系列,在整个面具艺术中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境地。

藏戏面具艺术繁富的品种类别

藏戏各个剧种程度不同地使用了面具,特别是蓝面具藏戏形成了品种式样繁多的面具艺术。按其形态、样式和特点来看,可分为四个类别。

第一类是平板式软塑面具。这是戏曲中最为典型、最有特色的一种面具,它的式样也发展得最为丰富。一般由皮革或呢料、绒布制做而成,从最简单的一张皮毛片上挖出三个洞当作眼和嘴,再在两眼之间挂一个胡萝卜的白面具,到造型十分夸张、装饰格外美观、绘制特别精巧、色彩尤为绚丽的蓝面具,发展成了一套系列式的平板软塑面具。它们的区别在于底色的不同运用上,白面具以原色白山羊皮制成,白色象征纯洁、善良、温和、慈悲;红面具用红呢子作底色,红色象征权力和威严;绿面具以绿呢子作底色,绿色象征功业彪炳,福德深厚;棕色面具用棕色呢子作为底色,它属于黑色范围,表示邪恶;半白半黑面具,脸部底色右半面呈白色,左半面呈黑色,象征这个人物表里不一、两面三刀的性格特征;黑面具,黑色主不善之业,即恶业;仙翁黄面具,黄色象征智慧、兴旺、强盛、功德广大;蓝面具为藏戏开场人物温巴面具,相传当年为唐东杰布造桥民工渔夫和猎人等因劳作而脸被晒黑,被湖水映蓝了,故而唐东杰布在白面具基础上加工发展成为蓝面具,进行了精致繁复的装饰,整个面部装饰象征八吉祥徽。

第二类是半立体软塑面具,一般用布或者是布层中塞入棉絮或比较绵软的兽毛制成,或者是皮子经压塑缝制成半立体的假面,为白、蓝两种,藏戏中的村民老头、老太,还有昌都藏戏中的仙翁所使用。这种半立体软塑面具数量不多,它来源于早期的原始祭祀和民间艺术中的平板式软塑面具,但已经有了发展,使之适于戏剧中人物作性格化的表演。

第三类是立体硬塑面具,一般是泥塑或者泥塑脱出纸壳或漆布壳绘制而成,用于藏戏中的魔怪角色和神舞角色。如魔妃哈江面具、九头罗刹女王面具、外道国王面具、怖畏金刚面具、地狱阎王面具、松赞干布面具、骷髅鬼面具、马头天王面具等。这种立体硬塑面具是由跳神面具或悬挂供奉神佛面具直接发展而来。但是,在塑制时,作为一种群众性娱乐活动,与宗教面具严格的程式和规定完全相反,它的自由性、随意性,甚至放纵性占有很大成分,完全因表演者、制作者的主观意识而变化。

第四类是立体写实的动物精灵面具,有泥布硬塑的,也有用布料或皮革软塑的,多数是有头和皮毛的假形面具,如黑、白蝎子精面具,虎、豹、熊、豺面具,母猴面具,野猪面具,龙女面具,牦牛面具,鹦鹉面具等。这种藏戏中的动物精灵面具,虽然受到了跳神中泥塑动物灵怪面具和民间图腾拟兽面具的影响,但它根据戏剧情感抒发的需要,十分注重它本身的自然真实的形态。在造型和色彩意象上,表现得极为质朴和写实,许多飞禽走兽都要制做出全身皮毛的效果。

藏戏面具的艺术特点

藏戏面具与各类面具相比较而言,在总体风格上保持并发扬了原始祭祀和民间艺术面具运用兽皮、牲畜皮和粗毛线等材料所反映出来的稚拙之美,还有运用布片、呢料、棉絮等较为近现代的材料表现出的制作上的自由性、放纵性,使藏戏面具永远保持了民间创作的自然质朴、常演常新的状态,也许这就是古老戏曲作为综合性民间表演艺术的生命力所在。它在造型上又吸收了宗教面具的夸张变形、荒诞怪异、浪漫奇幻、浓墨重彩、镶金嵌银、精致考究、蕴意隐秘、深邃等传统手法和特点,使各种类型的藏戏面具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形成了它特定的艺术表现语言。

其一,古老稚拙而瑰丽精致。白山羊皮面具用色十分单纯,勾贴线条也很简洁,以大片山羊皮毛代作人的蓬松飘洒的白发,典型地反映了藏戏面具的古老、稚拙、健朴之风;蓝面具的蓝底给人以色调庄重明朗、喜庆轻快之感,面具上部半圆圈边装饰以金丝缎,吉祥图案里黑线和金线勾画,再加脸颊上的装饰物和额头上日月同辉图象,使整个面具一方面显得古拙、凝重、典雅而又格外神圣、瑰丽、精致,另一方面也显示了藏族讲究的“不宽咫尺中,三界坛城绘”的传统美术中的要义。

第4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格萨尔》;帕里・洛德理论;主题程式

中图分类号:I04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一、引言

“口头程式理论”是20世纪美国民俗学重要的理论流派之一,又称“帕里・洛德学说”。程式是普遍存在的,不论是在文学艺术当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之中,即程式不仅仅存在于史诗当中,还存在于民歌、戏曲等文学式样当中,而且在不同的语言系统中,程式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和表现形式[1]。本文通过研究《格萨尔》史诗中“梦”这个传统的主题程式,以口头程式理论为基础工具,通过对“梦”的主题的研究,进一步去挖掘藏族先民的思维方式、信仰心理和文化习惯。

二、《格萨尔》中关于“梦”主题的叙述

《格萨尔》作为一部不朽的英雄史诗,它是在藏族古代的神话、传说、诗歌和谚语等民间文学的丰厚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标志着古代藏族文化的最高成就。《格萨尔》里对藏族先民关于梦的认识有很多描述,成为整部史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以传统的、歌的程式化文体来讲述故事时,有一些经常使用的意义群,对此,我们可以按照帕里的定义,把它们称为诗的“主题”。它也被理解为叙事单元,不过它是规模宏大的一种[2]。《格萨尔》中关于梦的描写是很多的,它对于故事结构、推动情节的发展、塑造人物形象、渲染气氛,起着很大的作用。史诗里说,梦有多种形式:神佛可以托梦降语言;自己可能做各种各样的梦;还可以运用法力,让别人做梦,借机假传预言,惑其心智[4]。

《格萨尔》开篇第一部《天界篇》里,就描写了一个梦:

绒察查根是大修士古古日巴的化身,领地三十位英雄他为首,领地三十个首领他占线,领地三十个掌权者他为冠。这一天,他早早的就睡下了,睡的又香又太甜。没有多大功夫,他好像觉得天亮了,东面的玛杰邦日山顶上,出现了金色的太阳。阳光照亮了整个藏区。在那太阳的正中间,有一杆子金子做的金刚杵。突然,金刚杵向下飞来,落在领地中部的神山吉杰达日顶上。太阳还高高地挂在天上,月亮又升起来了。这月亮好像也和往常的不一样,在曼阑山的山顶上,被众星围绕着,光辉照射在周围的神山上。弟弟森伦王手中拿着一把白绸做顶,绿绸镶边,黄绸做流苏,金子做把大伞,从天边走了出来。他手里那把伞,覆盖着西方大食国邦合山以东,东方汉地的战亭山以西,南方印度的日曼以北,北方霍尔的运池湾以南所有地方。西南方天空里的一片彩云上,一个戴着莲花冠的大师骑着一头白狮子。右手拿金刚杵,左手拿三叉戟,由一个身着红衣,头戴骨头饰品的女子引导者。他一边走,一边对绒察查根说:“总管勿睡快起身,普陀落山太阳升,若要日光照领地,我唱支歌你来听![4]”

第二天醒来,绒察查根感到周身舒服,心情振奋,对妻子说:“刚才我做了一个梦。这梦是以往祖宗三代没有听说过的,是领地的子孙三代难于得到,青天难于覆盖、大地难于容载的,不知黑发藏人是否消受得了。可这个梦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要请修行成道的大师汤东杰布来为我圆梦。”在领地各个部落聚会的庄严的大会上,大师汤东杰布唱了一首圆梦的歌,预言歌表示,一位非凡的英雄将诞生领地,造福黑发藏民。

王绒察查根的这个梦,在整部《格萨尔》的情节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把上方天界和以领地为中心的人世间很巧妙的连接起来,提纲携领的点明了天神之子格萨尔降临人间,威震四方的妖魔,造福黎民百姓,创造伟大业绩。

《姜岭大战》也是因做梦引起战争。姜国是岭国的邻国,本来相安无事,大家过着和平安宁的日子,“姜地的天空无线广阔,姜地的山峦连绵不断。无垠的坝子前面,雪山犹如玉龙横空,终年不化,是个与仙境没有什么差别的地方。”“在国都‘玉龙宝露城中’,居住在千千万万姜人的首领,号称举世无双的萨旦国王,天神和龙神的威力基于他一身,天神和厉鬼为他的王权加冕。当他诞生之日,人们用五种甘露为他沐浴,以宝瓶里的净水给他灌顶。当时地上开放出各种鲜艳的花朵,空中回荡着各种悦耳的音乐。此时此刻,穆布姜地的黑品神、玉龙、厉鬼为他祈祷;四大天王在东南西北四门为他招福。”就是这么一个“世上难寻之人”,因为做了一个梦,使他产生邪念,作出错误决断,不听群臣和亲生女儿的劝谏,兴兵犯岭,结果遭致灭顶之灾。由这个梦,引发出四部降魔史中最后一部――争夺盐湖的战争。

三、《格萨尔》中关于“梦”主题的解析

这样的梦在史诗里很多,做梦和圆梦――对梦的解析,成为推动情节发展的一个重要艺术手段。这不是史诗的创作者们凭空编造的,它是史诗时代人们的思维方式、信仰心理和认识能力的产物。

史诗作为民间文学作品,不像一个作家的作品,构思静思,有严密的内在联系,有时上一部讲完了,与下一部之间并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吟诵史诗的那些聪明的民间艺人,就求助于梦,用梦来连接上下文[4]。这类主题群的组合,是由叙事的逻辑性和约定俗成的联系力量内聚到一起的,逻辑性和习惯性是强大的力量[1]。固定不变的主题是史诗的灵魂,这些主题不仅丰富和史诗的情节内容,也推动了史诗的发展。

从《格萨尔》里描写梦的情况看,当时人们相信梦源于神,是神对人的启示,力求寻找某种与神灵沟通的神秘过程,而且对其神圣性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必须至诚至敬。这种观念也不是藏族先民所独有的,弗洛伊德就曾指出:“古人把梦视作神的灵感,因而不需要寻找其刺激源,对他们说来,梦要归于神的意志或魔鬼的力量,它的内容是他们的专门知识和旨意的产物。”[4]

从《格萨尔》中对各种“梦”的描写,可以看到集体潜意识是群体意思的最终积淀物,它不属于个人所有,是人类在种族演化中长期流传下来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原始心像与观念。这种集体无意识是一种“种族记忆”,是“古老的精神残余”和“祖先生活的残余”,具有“先天倾向”[5]。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梦”的主题浅显的研究,我们看到《格萨尔》史诗中反映古代藏族人民的心理信仰、思维习惯、表述模式。主题来源于传统,也受制于传统的。在《格萨尔》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梦来源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样,我们的行为活动,劳动生活也受制于梦。“主题”是民间歌手建构和传承叙事作品的技巧,它通过简约的固定格式,储存繁复的内容。运用这一技巧不但可以减少歌手的记忆,还可使吟诵的诗句回环往复、衔接流畅,在叙事传承中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

参考文献

[1](美) 阿尔伯特・贝茨・洛德(Albert Bates Lord)著,尹虎彬译.故事的歌手[M].中华书局,2004.

[2]朝戈金.口传史诗学:冉皮勒《江格尔》程式句法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2000.

[3]阿来.格萨尔王[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

第5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 文化差异 藏族学生 英语学习 影响

1.两种文化差异的表现

1.1地理环境方面的差异

所有的语言都是产生在特定的地理和社会环境当中,如果想更快、更好地掌握一门语言,人们必须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学习有关语言词汇和句子里包含的语境。由于英国是四面环海的岛国,人们自古以来以航海为职业,因此在语言中有大量与航海相关的成语。而藏族自古以来生活在干早寒冷的青藏高原,人们从事牧业与农业,因此藏语中与放牧相关的词语很丰富,而有关航海及渔业活动的词语却很少,所以藏族学生对相关词语进行描述时、表达时感到十分困难。

1.2和生活习惯差异

从来看;藏族是以藏传佛教为,而英美国家是以基督教为主要信仰,圣经文化在英美国家根深蒂固。不同的信仰所包含的教义必然不同,由此形成的宗教仪式和道德规范不同,而这必然会带来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所以两种文化在进行交流的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冲突在所难免,这就要求两方的语言交流者要站在相互尊重和理解各自文化的基础上,以平等的态度来进行交流与沟通。不能对其他民族的信仰进行贬斥,也不要因为文化差异贬斥自己本民族的信仰,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努力了解其它文化中的特点、内容、禁忌等,使两种文化交流的顺利进行。由于地理环境、历史传统、人文习俗、等的不同,每个民族在生活习俗、生活节日、饮食、语言禁忌等方面表现出各自的特色。比如由于气候和水土的影响,两种文化在饮食上表现出极大的不同,在过节日方面,由于英语发展时间不长,表现出浪漫和温馨,而藏族源远流长的风俗习惯而显得过于传统;在语言交际方面,由于道德规范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因此,两种文化必然存在相互学习和磨合的过程,而两者之间的冲突也是在所难免。

1.3历史渊源方面的差异

藏族在青藏高原繁衍生息,由于地势、寒冷缺氧的气候、偏僻闭塞的环境使藏族长期处于封闭自守的状态与外界很少联系,这样就使得藏族语言也处于相对稳定不变的状态,许多反映新事物的词汇在藏语中比较缺乏。英语形成于15―16世纪,在发展中曾较多地受别的民族和文化影响,英语中有大量的拉丁语、法语。18―19世纪英语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播到世界的各地从而使英语表现出更强的开放性和容纳性。同时也使英语中出现了大量外来语发音规则与语法,为英语学习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在英语中许多词语都与英美人民特定的历史发展有关。

1.4价值观的差异

由于不同,藏族与其他民族的处世态度迥然不同。受到佛教的影响,他们对现世财富与成就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消极态度,一切皆空,因而主张摆脱尘俗,广施善济,追求解脱,受这种观念影响,藏族对世俗物质财富并不过分追求,他们宁愿过一种与大自然相融合的清贫生活,而不是谋求财富。而英美文化主张个人主义,重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提倡个人奋斗,强调民主精神。例如人们之间相互称呼一般可以直呼其名,尤其在私人间交往的时候不习惯以职务或亲属称呼,另外,人们谈话时很忌讳探听个人年龄、婚姻收入和相关个人私事方面的问题。而藏族人之间谈话一般比较坦率,无特别禁忌,朋友之间更是如此。受生活环境的影响,藏族注重部落利益与声望,集体主义观念强烈。

2.不同文化背景下藏族学生学习英语的特点

2.1语言环境的特殊性

由于独特的生存环境、习俗、文化背景、形成了本民族独特而又极其丰富的藏民族文化;同时又受到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影响,藏族学生在感知、思维方面具有群体特色的认知态度和方式,对文化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这种特质会使藏族学生在英语学习中对所学语言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并且产生良好的跨文化交际和英语学习效果。所以,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当本民族的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时,藏族学生对外来文化具有认同感,进而有利于他们接受并学习外来语言。

2.2特殊地理环境促使英语学习动机

长期以来青藏高原的交通不便,处于比较闭塞的状态,但由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青藏铁路线的开通,给当地旅游产业及经济带来了很大发展。藏族地区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英语,它成为一种语言载体和技能。近年来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激发了藏族学生的学习英语需求,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激发出来。促使他们确立自己的努力方向,在大学期间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熟练掌握英语,为建设自己的家乡做出努力,并且为毕业后找份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还有很少部分的学生要为考研做准备等,对学生而言,都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2.3独特民族性格与英语学习

独特的藏族文化使藏族学生具有豪放、直爽、善于沟通、交流、团结等性格,藏族学生共有的民族性格对学习英语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独有的性格决定了开放、自由型的思维方式,所以他们能接受文化差异下产生的交际差异,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一些语言实践活动。无论是在语言和文化方面,其融合程度要大于其他民族的学生。由此可知,当藏族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外语知识能力时,他们能适应各种场合的语言交际活动。

3.提高藏族学生英语水平的措施

3.1激发学生学习英语兴趣

活跃英语课堂气氛,引发学生学习英语兴趣是学习英语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大多数藏族学生,因为他们的文化特点有着十分活跃的性格,求知愿望也很强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必为维持课堂纪律而去打击他们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在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师应该尽可能多地用丰富的语音、语调,并配以丰富的表情和手势来组织课堂教学,这种教学方式能给学生创造十分放松的学习环境。另外,在语言学习过程中积极鼓励学生也是十分必要,在学习过程中适当地鼓励可以使学生更加有自信,能够怀着轻松愉快心情学习英语,并敢于大胆发言,对学习英语产生浓厚的兴趣。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感兴趣的东西他们才乐意学,才能学好。另外,藏族学生热爱歌舞娱乐,个性活泼,那么我们可以利用他们的这一性格特点,让音乐成为其学习英语最好的辅助手段。我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藏族学生很乐意在美妙的音乐中唱唱跳跳,轻轻松松学英语,所以教师可以通过唱歌来培养学生兴趣,同时也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提供生动直观的视觉效果,刺激学生的感官,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

3.2教材使用的合理性与加强文化教育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各民族文化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性格和对事物的理解方式。而现在我们所采用的大部分教材忽视了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有很多内容藏族学生难以理解,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与不便,所以如果在教材选用上能多加考虑民族文化差异下各自的特点,对学生学习英语是有很大帮助的。在科学、合理的原则上突出本民族地域性的特色,符合少数民族学生心理与他们学习英语过程中的需求。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知识的传授,这就要求教师要开拓教学视角,在教学过程中不光讲授英语阅读、写作、翻译、词汇,还要加强英美文化与汉族文化知识的传授,使藏族学生的英语学习建立在文化基础上,让学生了解、掌握文化的差异,切身感受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其英语水平的提高。

3.3营造课外英语学习的气氛

文化差异的范围很广泛,所以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在学习一门语言的过程中对这门语言背后的文化知识掌握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在校的藏族学生想要获得相关信息和材料就要依赖学校所提供的知识资源和社会资源。学校应引导学生并要为藏族学生学习英语营造气氛,通过学校丰富的图书馆资源,努力从理论上弥补藏族学生在汉族文化、英美文化上的知识的缺乏,构建学校跨文化交流的知识氛围。也可以在课余时间组织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的活动,或者提供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人员进行交流的场所,营造跨文化交流的校园气氛,从而加强藏族学生对不同民族之间文化差异的了解,对学习英语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文化差异对藏族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使藏族学生更好地学习英语,教师在英语教学过程中应该让藏族学生充分明白英语学习中文化交流的重要性,使学生明白学习英语的最终目的是准确地进行沟通,了解外国历史和风土人情,达到相互理解的境界。在尊重外来文化的同时了解并吸收外来文化的积极一面,使得本民族的文化能够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洁.非智力因素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英语学习.民族教育研究,1997,VOL22,(5).

[2]朱薇,李敏杰.民族院校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第6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字】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蒙族传统法律文化价值重塑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溯源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蒙古族民族法的起源,要追溯到有关图腾传说的时代。在中外史料中,蒙古族的起源多为非人格化的动物,如“狼”、“鹿”。自然崇拜与图腾崇拜一样,是原始人类最初的一种信仰。而“长生天”是蒙古人“自然崇拜”观的核心内容。基于这种客观唯心主义的认识哲学,他们对大自然“逆来顺受”、顶礼膜拜。当适应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时,民族的文化变化很快。①

藏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源于有关动植物图腾和自然现象的神话传说,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敬畏、崇拜、禁忌和保护生物物种的生产生活常识。在青藏高原,藏族远古祖先的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类法”现象,包括生活禁忌和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尽管在今天,生活禁忌很难纳入国家法的范畴,但在法人类学家的视野里,禁忌恰恰是民间法最重要的形式。因此,禁忌是藏族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之一。除此之外,仪式制裁也成为高原远古人民的一种惩戒措施。②

蒙藏两族的习惯法及民间法。蒙古人有许多世代相传的“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约孙”是蒙古人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它们曾是蒙古大汗立法的参照依据,是蒙古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其中,一部分“约孙”随着国家的出现和汗权的加强被纳入到蒙古成文法序列;一些“约孙”则随时代延续下来,虽然没有演变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们仍有一定的社会调节功能,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处于和蒙古法律(扎撒条文)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会真正的“习惯法”。而在藏族传统法律中,习惯法贯穿其中。赤松德赞时期制定的“公民守则”,内容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当于习惯法。即使在今天,在国家法无规定或规定不到位的领域,民间通行的习惯法仍旧是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在法律制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更是如此。吐蕃王朝的习惯法,主要集中于民事生活领域,尤其在物权、财物的转移规则、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基本上都以沿袭传统做法为主。从形态和传承方式上看,原始法较具习俗性特征而不能明确其规范内容。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的关系

藏传佛教对两者法律文化的渗透。凉州曾是佛教文化东传的重要驿站,也是蒙藏关系发展的重要会谈地点。公元1206年,蒙古首领铁木真称成吉思汗后,藏传佛教和蒙古文化有了接触。凉州会晤时萨班在给卫藏统治者的公开信中说到:“大施主对我言:今我用世法来治理世界,汝用佛法来护持世界。”《蒙古源流》、《十善福白史》等书也把“经教之律”和“皇权之法”相提并论,把前者说成“牢不可解”,把后者说成“坚不可摧”,足见佛教之影响。③而藏族传统习惯法的所有规范大都是围绕藏传佛教而设定,其体系的根本哲学价值观皆建立在缘起因果业论为根、菩提心行为果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其中缘起性空见宣说了世间万物的真实规律,为藏传佛教哲学观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藏传佛教伦理的具体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刑事习惯法法规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据。到了近代,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④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此外,蒙藏民族在对原始宗教萨满教和苯教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不断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相互整合,两者的英雄史诗、文学艺术、建筑、医学等都留下了藏传佛教文化的烙印,这对蒙藏两个民族共同建设文化和伦理道德,充分发挥教规与习惯法的功能,将天人合一的朴素世界观发展到相对理性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在保护环境和民族团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与协调。从总体上说,藏族法典以吐蕃时期的立法宗旨和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藏区实际,参照蒙古律例构成基本框架,是藏族习惯法律与蒙古法律规范相互影响的产物。这主要体现在蒙古和藏族聚居区,如青海海西、河南、甘南等地。在《卫拉特法典》等法典中刑罚以科罚牲畜为主,极少使用实刑。在妇女权益方面,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为低下,夫权社会的特征比较明显,而蒙古均对妇女、孕妇,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在审判方面,藏族佛教徒等神职人员共同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并采用吃咒、盟誓等神判形式,而蒙古废除萨满信仰等崇拜,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神职人员参与。藏族法典随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渐趋成熟。如《十三法典》以《十六法典》为蓝本,删除了其中的第一、二、十六条,即“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和“异族边区律”,没有吐蕃政权时期显示武力扩张的特征,但又增加了处理地界纠纷的内容。蒙藏法典都是各地方政权对佚失在民间的法律条文进行还原与概括的成果。⑤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现代社会功能的重构

在对本土资源传承与超越的同时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的法治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表层的硬件,而是依赖于国民的自然习性和法观念。对于法律文化的构建来说,我们可开发利用的本土资源是比较丰富的。蒙藏地区的习惯法有着很强的地域色彩,其内容往往超过正式法律的规定范围,对于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构造及运转仍发挥着作用。了解上述民间习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实现不仅靠法学家们制定完善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要反映普通人的生活,加强与社会大众的互动,要站在平民化的立场上去立法、司法,制定出更适宜于中国人特性的法律。认识不到这一点,无论做多少普法教育,法律也仅仅是脱离人们生活的、脱离乡土人情的、浮于表面的形式化的法律知识而已。⑥

强化民族法学研究和法制教育以提高蒙藏公民的法律素质。在民族地区,既要坚持国家统一施行的法学常识教育,又要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求公民既要继承发扬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地坚持法制统一,具备自律和他律两种属性的法律知识结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藏族习惯法的理论研究,重视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为藏区的稳定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要描述和研究以村落为载体的蒙藏族农牧民权利。除了享有农牧民自治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还需要提供国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给,形成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的法俗文化,建立起国家法和民间法相互补充的蒙藏区村落社会的法治秩序;要从法盲的误区走出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使蒙藏族农牧民在接触传统文化的权利之外,还能自由选择接受其他现代文化,并拥有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权利。⑦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要作具体分析。

在文化多元性中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尊重和保护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法律文化。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要在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前提下,允许在民族地区适用其特有的法典或习惯,以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外在形式,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努力,把散乱的民族民间习惯和法律性质的条例、规则加以整理汇编,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考性,让蒙藏民族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效用。

从蒙古法典与藏族习惯法的传统文化特征来看,在藏族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蒙古法律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同时,蒙古法律也同样受到以藏传佛教为主体的藏族习惯法律文化的影响。事实是上,在蒙藏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协调好国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的关系,对外适应,对内整合,自主管理民族事务,有利于各民族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1度第二批“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部分成果)

注释

①H. Matsumoto, T. Miyazaki, N. Ishida, K.Katayama:Mongoloid populations from the viewpoints of Gmpatterns,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Volume27, No.3,271-282.

②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与成长――藏族法制史的法人类学探索”,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③嘎尔迪:《蒙古专题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230页。

④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31页

⑤恰贝・次旦平措:《历代法规选编》(藏文版),拉萨:人民出版社,1989年;周润年译注,索郎班觉校:《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7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婀娜多姿的扇子舞、不可思议的魔术、一板一眼的戏曲身段操、充满民族风情的藏族舞……5月22日,在全省“教你一招”群众文艺活动基层文艺骨干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艺术家们的精彩表演,引得台下200多名培训班学员掌声和喝彩声不断。

“斗地主”、打麻将、看大戏、逛庙会,这些传统的群众娱乐活动,越来越满足不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了。今年,河南省“文化惠民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教你一招”,让群众学一些便于参与、乐于展示的“小招式”“小套路”“小技巧”“小绝活”。吸引广大群众“学招数、秀才艺、展形象”,用积极、健康、向上的文艺活动占领群众文化生活阵地。此次培训班由河南省委宣传部、省文联主办,省杂技家协会、省名家艺术团承办,来自全省18个地市的基层文化工作者将在7天时间内,向来自河南省名家艺术团和省杂技家协会的老师,学习舞蹈扇、魔术、戏曲身段操、杂技健身小套路。回到基层后,这些“能教会演”的学员们将“和群众融为一体、打成一片,开展传帮带活动,教会乡里乡亲这些‘小招儿’”。

开班仪式上,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马国强,在讲话时说,当前,群众的文化需求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新趋势,一方面,求知、求美、求乐、求健康、求参与,成为广大群众的共同要求,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渐趋于城乡同步;另一方面,文化活动种类少、形式老旧的缺陷日益凸显。今年,在全省开展的“教你一招”群众文艺活动,正是适应群众需求变化的主动探索和大胆创新,是党的群众路线与我省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来自周口的学员代表说:“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基层文化生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们要把学习到的艺术知识推广到群众的生活中去。把高尚的思想境界、健康的生活理念、美好的艺术情操传递给大家,把基层文艺活动搞得红红火火。”

在此之前,各地已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教你一招”活动。在漯河双汇广场,包括抖空竹、太极拳、书法、摄影、剪纸等近10项内容的“教你一招”活动,吸引了上百名群众,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到十岁左右的孩子,大家热情高涨;在焦作市影视城广场,来自全市5个城区的200多名文艺工作者,为广大群众集中展示了多种群众文化活动,太极拳、书法、魔术、剪纸等项目颇受群众欢迎,现场群众纷纷参与学习;在平顶山,借助“欢乐中原·唱响鹰城”广场文化活动,艺术家们与群众互动交流,“教你一招”走进社区、学校、企业;在济源,“教你一招”百姓健康舞推广普及培训班正式开班,全市基层时文艺骨干踊跃参加;在新乡,各县充分发挥特长,突出特色,市演艺公司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开展豫剧清唱、杂技表演、近景魔术等教学活动。新乡县以背装、大鼓、高跷、旱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举办民间技能培训班,获嘉县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马皮舞学习培训活动。

据悉,“文化惠民工程”系列活动,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活动,与公民道德素质提升工程、文化产业“双十”工程合称为省委宣传部“三大工程”,是今年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教你一招”群众文艺活动是“文化惠民工程”系列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对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8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众所周知,文学界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专业作家终身制,写与不写,写多写少,写好写坏,待遇没有多大差别,久而久之,许多作家丧失了创作热情和缺少竞争意识。于是,作为针对专业作家体制的一项改革措施,“作家签约制”应运而生了,就连一度等待观望的陕西省也终于在2007年底告别了“专业作家制”,从2008年开始实行“作家签约制”。

有着“文学大省”和“文坛重镇”之称的陕西省,首批享受“签约”的作家只有14位。据说是在300多名中青年作家当中,经过层层筛选之后确定的。对此,新成立的陕西文学院副院长王维打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就是要把脸憋得通红的鸡逮进来,让它给我们下一个蛋,一个硬蛋。”

近几年来, “作家签约制”虽然在各省市的具体操作办法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你必须申报创作选题,并通过审核和签约,才能获得相应的创作经费和创作补贴。而创作选题的审核者和裁判者,则多为省作协或文学院组织的“签约作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从其“规则”和“流程”来看,似乎合情合理,没有什么不妥。但从文学艺术的创作规律来说,通过先入为主的“选题审核”,以此提前预测和判断还未诞生的作品之优劣,这是不是有主观臆断之嫌?毕竟艺术创作是一项智慧性和创造性都很强的精神劳动,个性化与独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可重复性和不可替代性。

就具体到某一部文学作品而言,作家从选题到写作再到作品的最终完成,充满着许多变数。也就是说,被公认为是好的创作选题,并不一定都能诞生出优秀的作品;而不被暂时看好的选题,也很难说就诞生不了优秀的作品。其实,只要扫描一下现当代文坛,我们就不难发现:一些曾被话语权利者振振有词地当作毒草来批判和否定的作品,最终却变成了好作品,或者至少是无害的作品。难道说这还幽默得不够深刻吗?试想一想,当年藏族青年作家阿来创作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其书稿就曾在几家出版社之间辗转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哪一家出版社因所谓“题材敏感”而愿意出版。后来一家出版社作为“探索者丛书之一”出版之后,结果很快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和文艺界的好评。假设当时也是实行选题预先申报制的话,阿来的创作选题能否成功申报进而签约写作还是一个问题。由是观之,“作家签约制”所实行的“创作选题申报”与“创作项目审核”,有可能在调动作家创作积极性的同时,也影响到了作家的创作自由和限制了作家的创作空间。

“作家签约制”实行后,签约作家肯定会勤奋写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到底是面对广大读者而努力写作,还是单纯为了完成“选题”而勤奋写作,也就不大好说了。至少在笔者所结识的签约作家中就存在有这样的现象:为了完成协议书上所签订的在全国某几家文学期刊发表几个中篇和短篇,或是在某几家有名出版社推出一两部作品,便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同各种编辑联系勾通乃至频繁接触。结果呢,最终创作协议书上该完成的创作项目也完成了,创作经费和创作补贴也拿了,但其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却并没有在读者中引起注意和反响。而这样只为完成“创作项目”而写作的作家,恐怕在“签约作家”中为数不少吧。这算不算是签约作家的一种写作尴尬?

第9篇:藏族的文学艺术范文

    在“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图”上,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即大部分少数民族都聚居在西南边陲,单只是云南省就分布有24个少数民族,占全国55个少数民族的40%。由于西南地区民族众多,风俗各异,历史不同,这里蕴藏着丰富的民族民间文献资料,发掘整理这些民族文献是我们西南地区民族院校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民族院校是高校体系中的一个分枝,这就意味着它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责:一般高校的教育树人的教育职责和为民族地区培养所需人才,开发民族宝藏,为民族地区服务,加强民族建设的职责。而图书馆作为学校教育和科研的后盾,应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即在藏书体系中突出民族特色,对民族文献进行广泛的收集,在加工整理后提供给读者使用。如果没有民族文献,那民族院校的民族教育、民族研究工作从何谈起?为此,我们的图书馆都应该成为一座座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料资源宝库,并要重视加强民族文献的开发利用,把这一工作作为我们各馆的首要任务。

现代图书馆学给文献下的定义是“记录人类知识的一切载体。”可以这样认为,凡是反映和描述某一民族或众多少数民族文化生态(民俗、哲学、宗教、法规、文学艺术、历史地理天文等诸多内容)和自然生态的文献(包括书面文献和口碑文献),都可称之为民族文献。民族文献自身的特殊性使我们不能用理解汉文献的方式来理解,把文献看作都是用文字记载,以纸张为载体而存放。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只有21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而其它34个民族则只有语言。由此,民族文献的表现形式较多,大体上可列为五种,下面对这五种形式分别加以说明并对它们的收集及价值作一点论述。

1、用汉文记录的直接或间接涉及民族问题的文献。这种文献在整个民族文献中所占比例最大,而且从古到今都有。在二十四史中或多或少都记叙有古代少数民族情况的资料。如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所著的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中就有介绍西南少数民族的《西南夷列传》专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志、史志等,其中内容多有当地民族情况的记录。如现代学者对嘉靖《普安州志》进行考证研究,得知它大量保存了明代中叶关于贵州西部(彝族聚居地)开发史的原始资料。这对于现代考察明代的军屯问题、贵州民族关系史(如所谓的“米鲁之乱”问题)、明初的贵州文学(如杨彝的诗歌)以及贵州的地方志学史等等,都有巨大的史料价值。而今,对这些史料中关于民族学方面的研究还没有广泛展开,它将给民族院校图书馆开展民族文献工作提供一块新天地。对于现代用汉文书写成的民族学文献(现代人对少数民族的研究大部分都是使用汉语文字),我们可以进行二、三次文献的深加工工作,给当代民族学研究,民族地区的现代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2、用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文献。这部分文献是民族文献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任何一个民族对于自己民族的历史都比外民族更为了解,所以民族文字记录的资料对于现今民族史的探讨和研究就更显出其特有的价值。21个民族文字书写的文献中,按时间可以分为古籍和新书两部分。前者主要是迄至清代为止的各历史时期用民族文字书写或刻印的典籍,如现存的东巴文(纳西族象形文字)、彝文、傣文等书写成的原始宗教和佛教经卷、唱本及神话史诗。这些是我由古代少数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宗教、文化的发展和各具特色的风土人情。如彝族的“哎哺啥额”或“恩布散额”(即《西南彝志》)就是一部全面记载彝族历史的古彝文书,傣族的贝叶经等。这部分文献虽有一些文化馆、图书馆及民族研究所己开始搜集(如云南民族学院图书馆对以上四种民族古文字书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己初具规模),但大部分仍散藏在民族地区。而且由于范围广,种类多(如彝族散居在滇、黔、川、桂等省,由此而产生了六个不相同的语系分支。),通晓该文字者已多不在世,不易挖掘,加工整理工作更是困难重重,所以它们可以说是一批急待抢救的文化遗产。新书是指至今各民族学者研究者用自己本民族文字写成的有关民族学方面的文献资料。这类文献较多的可算是藏族。它们阐述本民族在新时期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及对未来的遐想,除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记载本民族,也有用本民族文字记载反映他民族的文献,如藏族作者吉格美·那木卡的藏文著作《蒙古喇嘛教史》。喇嘛教的中心在西藏,但从此书中可得知这一宗教的发展影响。这些文献以其独特的内容和鲜明的民族特色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民族院校图书馆的藏书,经图书馆的深加工,将造福于读者和各族人民。

3、少数民族用汉文写成的文献。较为突出的是白族、满族、回族。这三个民族都用汉字来记叙自己本民族发展情况,而满、回则语言都己全部通用汉语了。白族,其语言虽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但由于历史上与汉民族经济文化联系密切,因而多数人通用汉语言文字。他们曾用汉字来标记白语,称为“汉字白读”,也就是“(棘+入上下结构)文”(白文)。用白文书写的古文献散见于民间,现已不再使用这种文字而通用汉文,没有多少人识读白文了。我们若能将这些古文献搜集整理出来,那么对于白族辉煌的历史,悠久的文化的研究将有重大的史料价值。还有现在一些少数民族学者、作家,大都借用汉文来描述和反映自己的民族,如近年来涌现出的大批民族作家,都用汉文来描绘自己民族,反映生活。这部分文献收集困难较少,那么就应做得更好更全面,为建设民族地区尽点力。

4、有些无文字民族用简易图符记录和用语言世代相袭的有史料价值的口碑文献。这类文献有神话、传说、寓言、诗歌、歌谣、舞蹈等。对这些进行挖掘整理,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用简易图符记录的文献,现存的有独龙族的刻木结绳记事,景颇族的树叶信等。我国古代曾有“仓颉造字”的传说,而上述民族保留下来的原始表意形式和符号,可以认为是人类开创文字历史的先河。其内容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和生活状况。口碑文献中流传最广的是民歌民谣。它们尽管质朴之极,却闪耀着智慧之光,艺术之星。今天各式各样绚丽多彩的文艺形式,可以说大部分是从纯朴浑厚的口头文学中孕育出来的。有些民歌诉诸于文字,但更多的是流传在民族地区人民中间。这些口碑文献,内容都是人民最熟知,最关切的事物。反映的是人民的思想、道德、习俗、宗教、哲学、情感和心理,是人民生活忠实的记录,也是人民生活的教科书。到民族地区作田野调查,作采风录,把这些口碑文献整理出来,也是我们各馆的一项任务。最近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古代民谣注析》,人的思想感情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从古代民谣中,可以了解到我国古代社会的民情风俗。

5、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但其内容是汉文化的文献。这部分文献是否仍属于民族文献现有争议,在此不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