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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审计发现问题的根源
审计报告涉及中央财政管理及决算草案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扶贫资金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金融审计、中央企业审计等7个领域,列举了审计发现的0余项问题。其中,有关预算分配和管理、转移支付管理、财政资金统筹和监管、“放管服”改革、涉企收费、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利用部门影响力或行业资源违规收费、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效应倾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追寻其背后的原因,最终均会被直接或间接地带到财政体制改革层面。
第一,预算分配和管理是以权责划分为基础的。只有在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够编制部门预算和各级政府预算,才能为满足政府行使职能和事权的需要匹配相应的财权财力。在审计报告的问题中,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投向竞争领域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介入了市场机制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预算归属不明确、预算执行率不足、部门预算的结转结余较大、基建项目推进缓慢、投资闲置等问题,很大程度是政府部门之间分工和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欠合理、欠清晰导致,因为权责不对等的预算必然难以执行到位;在地方的基建投资执行中被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的问题,则直接反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稳定,被随意调整,其背后实际上是划分的不合理、不规范。
第二,转移支付的性质决定于权责对等。转移支付的产生,起因是地方政府履行本级事权的财力不足,或者是中央政府对委托给地方政府代行的事权、共同事权出资。补充地方财力不足的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委托事权、共同事权的出资为专项转移支付。审计发现转移支付管理还不完全适应改革要求,大多可以从权责对等的角度找到原因。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定用途、与专项转移支付界限不明晰的原因是对事权归属于中央还是地方没有清晰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背后的支出责任与中央委托事权和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发生错配。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是中央对委托事权与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但仍然出资,责超出了权的范围。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叠的原因是中央政府部门间的支出责任界限模糊,对同一事权从不同渠道出Y。而专项转移支付未细化到地区的原因除了执行不到位外,也可能是无法细化,即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没有划分清楚,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没有达成共识,地方无法配套。
第三,地方行使事权的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甚至违规举债。在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地方为了履行支出责任需要足够的财力,一方面依靠自身筹集,另一方面依靠转移支付。由于目前专项转移支付大部分需要配套,一般性转移支付也有很大部分被指定用途,加之地方主体税种缺位,“放管服”改革和涉企收费治理对收费渠道收紧,为了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地方政府只能依靠发债。但是,基于对风险的管控,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受到限额管理,公开发行债券筹集的收入与对财力的需求不匹配,缺口部分极有可能通过违规举债弥补。由此可见,审计报告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源,仍然可归为权责不对等,只是已经超越了支出端,扩大至收入端,即财权财力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不对等。
第四,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效应倾向直接决定于体制因素。一般来说,地方政府立足于眼前而不是长远的行为往往出现在体制改革阶段。从1994年分税制开始,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依次经历了以“事权与财权相结合” “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原则的阶段。随着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的出台,新阶段的改革思路逐渐明朗。但是在改革进程中,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情况仍然较多,地方政府基于未来的预期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抓住新旧体制转换的空挡,力求实现短期目标。审计报告中列举的种种地方追求短期效应倾向,就是地方政府预期自身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即将被科学划分并被固定下来,在此之前尽量多地争取、占有和使用中央资金,尽可能少地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五,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的实质是权责不对等。审计报告显示的其他问题,包括“放管服”改革具体措施的不完全落地、涉企收费机制不健全、利用部门影响力或行业资源违规收费等问题,表现为政府与市场关系未理顺,其实质仍是权责不对等。一些本应属于市场的职责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前提下需要政府干预,成为政府事权,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政府应逐渐退出,政府的身份也应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但是出于利益的驱使,政府倾向于“抓权推责”,又要做事又不愿出钱,在与市场权责未划分清楚时,会把支出责任转移到市场主体的身上。沿着上述问题的线索可以发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没有实现既定的权责对等目标。一是中央事权让地方代为履行并且让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二是中央事权虽然由中央部门及其垂直机构在地方履行,但因管理不到位,将支出责任转移给地方政府或伸手向企业收费。三是中央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的支出责任主体模糊,进而导致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混乱,影响效率。四是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总的财政能力与总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对等,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速累积。
厘清权与责,审计助推财政体制改革
事实上,财政体制改革要实现权责对等的目标,需要厘清一个简单的逻辑――办谁的事,花谁的钱。实践中可以大致分成几种情况:
一是办别人的事花自己的钱。这种情况节约但是低效,为了省钱可能会偷工减料,最后事情办不好。二是办自己的事花别人的钱。这种情况既浪费又低效,还会被出资方附加条件,包括配套资金等,最终实现了出资方的目标却不一定能实现自己的目标。三是办别人的事花别人的钱。这种情况也是既浪费又低效,很可能会挪用资金去办自己的事,也可能会挥霍、中饱私囊。四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只有这种情况才能又节约、又高效,其内在原因是“权责对等”。但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是有条件的,即受钱和能力的制约,钱不够或者能力不足时就需要寻求支持,这种支持是纯粹的财力支持,而不应附带条件。此外,还存在着共同事务,那就需要寻求合作,共同出资共同做事,但在合作中仍然要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收益配比成本。
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部分的第一条就是“继续深化财税领域改革……推动形成权责清晰、更加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财税体制”,即从“治本”的角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近年来,审计在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在助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还可有更大的作为,因为审计在揭示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中央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对等、政府部门之间权责模糊等体制层面的情况有独特优势。建议未来审计重点关注如下财政体制改革内容:
一、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思路
(一)地方债务与审计的关系 巨大的债务已经对经济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如何化解债务危机成为了各个学科探讨的问题,现在主流的观点有:建立偿债基金、发行政府债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建设、加强审计等。
(1)政府审计的作用。一个项目从获得借款(或投资)到项目结束,会计信息一直贯穿于其中。会计信息包括反映过去发生的财务信息,比如财务报表;专门信息,比如财务分析报表;对未来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如年度规划。政府属于非盈利机构,但是一样会产生大量的会计信息,在地方债务的化解中,如果能够运用这些会计信息并加以处理,可以有效的掌握债务的规模,分析出财政、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对政府的项目进行审核,充分的了解该项目花费的成本,所能带来的收益,那么就能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也保证了经济的平稳运行,从而发挥政府审计监督、评价、鉴证的三大职能。
(2)政府审计的优势。建立偿债基金侧重于事后的补救,风险预警机制侧重于事前监管,发行政府债券目的是规范划政府举债。这些措施都从政府的角度给出了方案,但是鲜有人意识到引入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上一级政府负责,在巨大的政绩诱惑下,各级地方政府存在大规模举债的内部动机。审计独立于政府之外,能够独立、客观、真实的反映债务的基本状况,通过风险审计、成本审计、绩效审计、能够多方面的把握现有债务的情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相比于其他手段来说,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
(二)风险、成本、收益的关系 成本和收益分别代表了某项决策所耗用的资源以及该项决策能够带来的利益的流入。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下,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差额无疑代表了利润的多少,因此在传统的企业决策中,成本与收益一直是决策者所关注的两个重要因素。但随着经济复杂性的增加,人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在面临决策时,越来越多的因素被考虑到:例如风险—— 一种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越高的项目、收益也越高、但是阻碍该项目顺利实施的因素也就越多。在同等水平的风险下,决策者更倾向于高的收益,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较低的风险更受欢迎。衡量风险常见的指标有概率、预期值、离散型分布与连续型分布、标准偏差、变异系数等。
此外还有很多因素也被用于评价一个项目:(1)机会成本是指进行一项选择而所放弃的最大价值。如果机会成本大于成本,意味着决策者放弃了更好的选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决策者会选择价值更大的项目。(2)边际效应是指每增加一个单位投入所带来的产出的增加。边际效益用来衡量如何高效投资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政府投资的管理中,除了投入与产出需要作为考虑因素,投资可能性,即风险因素也需要考虑。本文也正是从这三个方面探讨巨额债务的控制问题。
二、地方债务风险审计
(一)地方债务举债评审 在政府举债的评审阶段,由政府审计机关成立专门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于该项目的项目背景,行业特点,收益状况等进行评估,重点审计债务规模,期限,抵押担保物,从而防止投资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债务的偿还要具体到个人,可以是单位负责人,由专人来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债务的归还,对于债务的清偿能力判断,可以由一下的公式来计算。
(二)地方债务风险监测 为了使负债项目的运行的过程中风险降到最低,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负债进行审计。在审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对各个不同的负债项目特点进行区分,例如行业特点,区域特点等。在考核指标的选取中,不仅要考虑存量指标、还要考虑流量指标。
(三)地方债务信息披露 地方政府承担着本级债务的还本付息责任,在负债项目运行中,当地政府主要负责研究和决定负风险控制的方针,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债务危机一旦爆发,须向上级机关报告。政府审计机关在项目的运营中制定一系列的指针对运作进行监督,并将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给出审计意见,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可分为黄色、橙色、红色。对于不同程度信号灯,应给与不同的对策,关注程度也依次增加。采取的手段也在不断的加强。
三、地方债务成本审计
(一)地方债务成本预算审计 成本审计和风险审计,都是事前审计的一部分。却别于风险审计的是,成本审计一直贯穿于审计始终。对于成本审计来说,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也就是计量问题。计量必须满足四项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在政府负债项目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同时对于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反应的数据,也需要加强关注,特别是或有负债,隐性债务,审计人员应当加强甄别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对于确实无法计量的有用情况,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用文字的形式呈现出来。
预算是负债审计的起点,由于现在的审计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借款初期得不到很好的监督,这样脱节的管理造成了后期审计的失真,影响到了财政作用的正常发挥,给经济运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审计部门在成本预算审计的过程中,重点审计债务的主体,规模,用途,期限,和还款数额。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上文提到,计划经济时代,社保的支付方式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不留积累。收付实现制的典型特点就是只能计量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审计报告制针对当年的情况来说明,财政收支也只能反应当年实际发生额,对于已经发生但未用现金收付的的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无法进行计量。
收付实现制的问题在于:只计算了当前会计年度实际发生额,由于年限短,很难对中长期的债务进行计量,对于长期的项目投资,还有社会保障金制度,都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从而增加了这部分负债的风险,而中长期债务一般数额巨大,一旦发生危机,很难有效的进行控制。其次,收付实现制只考虑了现金流,而不考虑债务的成因,对于负债成本也很难有效的计量。因此,要有效监督和控制政府债务,财务制度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并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科学的规划。
四、地方债务绩效审计
(一)绩效审计的特点与标准 (1)绩效审计的特点: 一是绩效审计不仅和财务收支有关,还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这种绩效审计涉及到了项目的各个阶段,贯穿于项目周期的始终。与此同时,绩效审计的对象也是极其广泛的,它包括了企业财务制度,控制制度,人力资源,以及其他非经济指标(例如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在涉及到数字无法表述的情况是,需要采用图标,问题等多种形式来阐述问题,增强报告的可读性。综上,绩效评价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二是绩效审计以现实为依据,在负债项目筹建阶段,建成运行阶段都要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绩效审计侧重于事后的效益性分析,因此更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发现问题时,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分析和评价,做到不低估风险也不高估风险。三是绩效审计作为审计部门发挥其职能的重要成果,只有提供给决策者,作为决策依据,才能发挥其效果,这也是绩效评价的最终目的,绩效审计信息的传递和结果的反馈尤为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审计报告只是作为决策的依据,这并不意味着决策者一定要按照审计意见来决策。
(2)绩效审计遵循的标准。绩效审计是对负债项目事后评价的重要环节,可以说,事后的审计是整个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因为事前和事中审计过多的介入不仅影响到了项目的正常进度,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事后绩效审计是对整个周期内成果的集中审计,有利于总结该阶段的得失,在监督的同时不影响监督对象的正常运作。在绩效审计中,必须保证审计的对象是与决策者所关注的因素紧密相关的,同时要关注“3E”原则所涉及的核心,即产出、效率、效果。在这两个标准中,相关性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只有保证审计的方法是科学且针对问题的,后续的工作才有意义。其次“3E”原则对绩效审计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指出了审计的三个方向:产出、效率、效果,在绩效指标的选取中,符合这三个方向的可以重点参考。
(二)绩效审计的方法与指标选取 绩效审计的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计方法包括了审计的工作模式、程序设计等,而狭义的审计方法指审计模式和审计具体方法,审计模式上文已作阐述,本节讨论的是绩效审计的具体方法。绩效审计所采用的方法有多种,比如对书面资料(财务数据)进行审查的审阅法;实地踩点,收集一手资料的观察法;面对面的访谈法;在总量中抽取部分审计的抽样法(遵循重要性原则);还有统计分析法(主要是回归分析)和对比分析法等。最后两种方法是比较重要的,因为他们描述准确具体,能够形成事实依据。传统的审计方法适用面广,但是随着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各级政府也在探索一条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环境发展的科学审计方法。在审计时,不仅要考虑经济指标,还要关注社会公平指标,环境保护指标,效率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以及对外部的冲击(贸易状况)等。
(三)建立公众导向型的审计 我国自1984年提出“国家审计”的概念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审计制度的建设显然落后于我国经济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不足就是缺乏公开制度,由于审计结果的不公开,导致了审计成果只能被地方政府决策层享用,使得审计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我国1994年制定的《审计法》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即审计的成果应当公开,但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一方面要求审计的结果向有关部门、社会公布,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这样的一条规定在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如果审计结果被公开,那么商业秘密也就无法称之为“秘密”,如果不公开审计结果,那么又很难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开性。现实情况是,被审计单位由于涉及到了政府财政的收支情况,或者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财务状况,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是对外保密的,在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审计的成果很难让社会大众享受到。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立法上的滞后无疑会限制审计结果的公开程度,模糊了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确认识。笔者认为,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秘密的前提下,应当让利益相关者享受到审计成果的好处。什么是利益相关者?就是政府负债项目的受益人,例如负债的贷款方银行及其他融资平台,担保企业,还有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受益方(可采取选举监督代表的形式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他们都有权利对政府负债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口号,这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心向改变政府职能转移。但是我国现状是对公众的需求关注不够。现阶段,政府的审计工作主要由当地政府组织,审计工作的主要推动者是当地政府,审计成果的受益主体也是地方政府,审计工作本应服务于大众,却成为一种内部需求。这样的体制下,公众难以了解到各个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举债的过程中不受约束,进一步增加了举债的风险。从根源上来说,我国的审计机关应该为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立对公众开放的审计工作,满足公众对于审计信息的需求。
公众导向型的审计,其审计信息不仅要服务于政府部门,也应该服务于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在政府大规模举债的过程中,债权人,受益人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一旦债务风险演变为债务危机,利益相关者们将蒙受巨大的损失,他们有权利了解项目的相关情况。而这里的公众,特指相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毕竟审计结果要做到保密性还是很难向所有大众公布的。
五、结论
本文紧扣“监管”二字,意在通过加强对地方债务的监管,达到控制地方债务的目的。在众多的机构中,政府审计机关是比较独特的,一方面他是政府部门,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并掌握了大量的政府项目信息,另一方面在政府项目的计划、实施、总结阶段审计机关都能跟进。本文围绕如何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评价、鉴证三大职能,展开研究。
在审计实务中,比较流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即通过对比成本效益之间的净值,评价项目的可行性。但常规的审计一般是低风险的,如果把成本效益分析法用到政府债务审计中来,显然忽略了地方债务的特点,因此本文从风险、成本、绩效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他们解决了投资是否能成功,付出的成本有多少,预期的收益有多少这些利益相关者关心的问题。风险审计、成本审计、绩效审计贯穿于项目的每个阶段,充分的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作用。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年报; 审计报告; 检查公告; 质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以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供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投资者及经营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情况。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是否充分?质量如何?监管机制是否可行有效?这些均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2007—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质量分析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上市公司年报的质量鉴定书。本文以2007—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以及财政部对全国重点行业和企业(主要是国家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为权威研究资料,对上市公司的年报质量进行分析。
(一)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分析
上市公司的年报,均需先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而后在公司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所报审计快报披露,本文统计列出2007—2011年各年审计报告的统计数据。
2007年:64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为1 57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1 449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90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4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7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7.71%,同2006年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相比下降了2.53%。从保留意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就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项目实施函证,无法确认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无法核实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项目;存在诉讼等不确定性事项;无法就坏账准备、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作出合理的判断;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等。从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判断公司按照持续经营能力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适当,无法证实公司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能否成功,无法判断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等。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共为1 62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1 514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8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7份。另外未能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的公司1家。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6.77%,同2007年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相比下降了0.94%。从保留意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无法就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作出判断;无法根据现有的资料来确定相关单位的款项余额是否真实、可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有关事项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等。从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来看,主要存在难以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导致无法判断公司披露的或有事项和诉讼事项是否完整及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等。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共为1 77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 65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3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9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4.26%,同2008年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相比下降了2.51%。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存货资料记录不完整,无法实施盘点及替代等审计程序,无法对部分存货期初和期末的数量、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多数公司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从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来看,主要存在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 129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 011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6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5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7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5.54%,同2009年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相比上升了1.28%。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某些事项对财务报表或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也无法证明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经营等。
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 362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 24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91份,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9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4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4.87%,同2010年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相比下降了0.67%。本年度新增加了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3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2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份,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份。在230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非标报告的比例为2.17%。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均是因无法获取有关特定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由此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判断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往来款项及或有事项的账面金额与重整最终审查确认的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根据年报审计意见进行分析和整理,形成《2007 —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意见汇总表》,如表1。
(二)来自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分析
财政部每年都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涉及国计民生的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医药卫生、大型房地产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及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企业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每年定期在财政部网页公布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因为财政部检查的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医药卫生和大型房地产企业等主要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因此其检查结果可以并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评价范畴之内。本文选取2007—2011年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形成《2007—2011年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汇总表》,如表2。
二、2007—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质量评价
通过对2007—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的统计数据分析,得出年报披露及质量评价。
(一)年报披露评价
1.逐年简化年报内容,突出关键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披露规则,各年度逐渐特别是2011年上市公司的年报内容做到了删繁就简,更加突出和透明了利润分配、内部控制、投资理财、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有效信息披露。2011年年报摘要得到了极大简化,仅包括“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摘要、股东持股情况和控制框图、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6节,提高了关键信息的可读性和有效性,满足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需要。
2.利润分配信息更加透明
年报较为注重上市公司披露利润分配的信息,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特别是2011年着重强调有关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公布公司前3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前3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详细披露闲置资金投资理财情况
逐年重视对上市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在2011年新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以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部分看到包括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等信息,存在委托贷款的公司,除上述内容外,投资者还可以了解到委托贷款的对象。
4.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要求强制性披露
对个别上市公司因产品质量、营销服务、环保问题、安全事故等社会事件,会引起市场的连锁负面反应,对公司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亦十分关注。2010年前的年报是闭口不提的,从2011年起,要求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和披露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差距和不足,同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重点就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计划等进行强制性的披露。
5.内控信息被强制在年报中披露
2011年A+H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被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要求其他公司至少应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控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依据以及内控重大缺陷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缺陷的具体情况、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
(二)年报质量评价
1.审计严格,年报质量整体较高
2007—2011年,年报无保留审计意见分别为92.29%、93.23%、95.74%,94.46%、95.13%,2007—2011年各年占比基本维持在92%~96%之间小幅上下波动。2007—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报无保留审计意见平均比例为94.17%,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平均比例为4.35%,保留审计意见平均比例为0.83%,否定审计意见平均比例为0,无法表示审计意见平均比例为0.63%。以上数据说明,上市公司编报的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保留审计意见高达94.17%,说明年报的整体质量很高。
2.监管升级,年报信息可信度提高
证监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逐年升级,监管措施不断推出,证券交易所每年颁布年报编报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公告年报审计信息,年报公告期间做到及时监控,相关分析机构及时对年报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使上市公司年报得到及时和准确的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可信度有明显提高,有利于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决策。
3.机构评比,年报质量社会评鉴
2012年6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年报奖组委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第一次评审会,标志着由投资者报和香港管理专业协会联合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提供学术支持的“中国上市公司年报奖”正式开始。组委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年报奖评审细则》,确定了评选流程和评选细则,力争打造公开、公正的权威评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出版内容详实、形式简单的年报及财务报告给股东、员工及投资者,促进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完善。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奖评选将进一步激励我国上市公司编制高质量的年报,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有关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提供重要依据。这种由第三方机构评鉴的机制,将会促进年报质量的提高。
尽管本文通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 —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以及财政部2007—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的分析,得出了上市公司年报质量的述评,但限于一是年报质量评价体系尚无确切标准;二是上市公司或许对年报有粉饰行为,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年报质量述评尚有未及之处,这亦是本文未尽事宜及未来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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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高
一、从体制机制入手提高审计质量
要提高审计质量首先要从完善体制和机制入手,一方面要完善监管体制。针对政府多头监管最终导致监管无效的现状,可以借鉴美国建立一个公共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做法,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中增加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一个过渡的措施是在中国证监会下增设证券市场审计监管部,赋予其注册权、准则制定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等以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此机构的执法能力高于中注协,拥有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资格。要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改变监管人员的任命制,并且将监管的目标责任落实到个人,引入公开披露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应尽快建立起监管结果适时公告制度,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另一方面要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尽快完善《民事诉诉法》,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鼓励民事诉讼,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在后。要改变传统的“重刑轻民”的思想,真正落实民事责任,确立民事救济机制。同时明确民事诉讼主体,确定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人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相关人员;降低诉讼门槛,允许集团诉讼,对受害人的集团诉讼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从组织形式入手提高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下,提升事务所审计质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可借鉴国外先进做法,逐步推行由有限责任制向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由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和命运紧紧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加自觉抵御来自公司管理当局的不当意志。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允许会计事务所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即有限责任合伙制,当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制度安排至少在两个方面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一是无限责任的约束。它通过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来增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二是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因为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一损俱损”的连带效应能促使每个合伙人具有相互监督的内在动机,强化会计师行业的质量意识。
三、从综合素质入手提高审计质量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首先,要完善人员聘用机制,定期地对招聘计划及其执行的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达到招聘目标。其次,要把继续教育要终身化,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指导,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科学评价,推动注册会计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再次,要学会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等专家的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最后,要发挥集体的优势,弥补个体决策的片面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一定要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在现行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把操作规范具体化。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监管。要在中注协及地方注协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对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和助审人员建立职业档案制度。要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普及和后续培训。
四、从业务质量入手提高审计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人大在指导和利用审计机关参与预算监督中步子迈得越来越大,我省人大在如何借力审计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我们邀请审计人员参与部门预算的审查,促进预算编制的合法、科学、透明和细化,为人大初审年度预算提供专业支持;我们要求审计机关将当年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的部门作为当年重点审计对象,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人大,使人大机关了解并掌握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审查批准政府年度决算的同时,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并听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等。人大预算监督需要审计监督的配合,人大预算监督限于专业力量的不足,监督的深度和实效还待提高;而审计监督缺少权力支持,审计成果利用还不充分。如何借力审计监督手段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既能够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和实效,同时,也会促进政府预算审计监督的效果和审计权威的增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
一、委托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拓展人大预算监督内容。人大预算监督要增强实效性,提高前瞻性,不仅要增强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一般性监督,同时要延伸监督触角,拓展监督范围,不仅要监督政府花了多少钱,更要关注政府开支的合理性、有效性。地方人大可以对某些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如政府性投资问题,地方债务问题等,委托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并适时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可以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规范预算管理中的作用,增强人大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职能。
二、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增强人大预算监督实效。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既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大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增强监督实效的有力抓手。地方人大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计情况,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问题,限期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检查或调查,督促其整改落实。二是选定几个典型被审计单位,结合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逐一跟踪落实,对部门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频发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分析总结。通过点面结合的跟踪落实,监督检查,既促使典型被审单位进行整改扩大审计的外部影响力,也有助于人大从宏观层面对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而提高我省整体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建立人大与审计部门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放大预算监督的质量和能量。一是加强活动联系。人大有关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根据内容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审计部门召开的全局性或者重要的专项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也应及时邀请人大参加,保证双方对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的了解和对接。二是搞好信息反馈。审计部门及时将掌握的预算执行的大量情况和线索提供给人大,使人大的预算审查既有的放矢,又提高实效;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也要将平时调查了解的信息,尤其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保持监督信息的畅通和有效衔接。三是搞好资料传递。人大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预算审查信息等资料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审计报告、情况通报、调研成果等,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方式及时传递,保持沟通和交流。
四、探索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结合,助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在现行政治体制不改变审计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探索人大预算监督权威性和审计监督专业性的有机结合,关键是实现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人员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互补。在权力层面,人大可以在代表中增加审计专业或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有助于提高人代会审议质量。在工作层面,可以探讨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审计部门之间领导交叉兼职,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力量整合。在执行层面,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增加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在有关工作委员会下可以成立审计联络处或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大与审计机关的联系与协调。
审计实践的发展对审计基本概念的影响
论我国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补偿与分担
机构投资者持股、内部控制与审计质量
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一个概念框架
环境治理领域机会主义行为的识别与治理
公共受托责任、政府审计与中央部门预算调整问责
公共政策审计基本逻辑: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对地方政府治理的促进效果研究
法家思想影响下的国家审计及路径选择
政府审计对于上市中央企业的治理效应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监督体系平台构建研究
会计准则模式、会计专业能力与盈余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从公司治理看国家治理:政府审计独立性视角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问题研究
国家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评价研究
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重大问题
管理层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质量与审计验证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特点、成效及对我国的启示
Benford定律在财务审计中的实证研究
探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及提高对策
军队审计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内部控制视角下货币政策与债务融资成本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企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动机及特征分析
国家审计促进提高金融监管绩效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
审计委员会信息权与内部控制缺陷研究
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与营运资本管理效率
国家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系统论的理论框架和案例分析
审计整改问责机制构建:路径与实施安排
基于改进熵值法的我国各省份工业财务环境绩效评估研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治理与审计监督
基于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国家审计制度创新探讨
国家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路径分析
政府审计反腐败效果研究——来自地方审计机关的经验证据
审计标准选择和审计成果应用: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
公共物品、信息公开与政府审计报告改革
中国概念股诚信危机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设计策略
基于国家治理的我国国家审计与专业经济监督形式的协调
美国政策绩效审计特征与借鉴——以联邦矿工尘肺福利项目审计为例
公共经济组织绩效审计评价模式研究——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理论框架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现状与展望——基于图书、期刊等文献视角
薪酬委员会组成对董事薪酬适当性之影响:电子产业之实证结果
跟踪审计效果的制度性抑制因素研究:理论框架和实验检验
国有控股、薪酬激励与公司业绩——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的经验证据
公共支出、支出效率与经济增长——基于252个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会计准则国际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研究——基于分析师盈利预测的视角
公共权力控制模式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系统论视角的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新西兰等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大都根据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行政管理和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随后,这一改革逐渐扩大到了包括瑞典、芬兰在内的北欧国家以及荷兰、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新型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是政府部门应当引入市场机制,行政管理模式应当由输入控制和注重过程转变为输出控制和以客户为导向。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要求是:1.通过实行国营企业私有化和/或引入公共行业私人股权方式转变政府职能;2.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和/或制定绩效考核措施实行“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3.通过引入权责发生制等企业会计原则改革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
近年来,日本通过引入政策评估、建立独立的行政机构等方式,也在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逐步进行改革,因为这一理论的广泛实践能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进公共财政。一些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实行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个能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输出控制作用的基本框架。在这些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调查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帮助有效实行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改革中的作用,引用了2000~2001年间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等地进行的实地调查案例,并分析了日本会计检查院今后的作用。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总体趋势
(一)“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和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日趋恶化,这些中央政府不得不强化各种措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力图重新恢复财政平衡。而与此同时,专注于预算、人事等输入控制的行政管理模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是人所共知的。鉴于财政状况的日趋恶化以及社会民众要求增加政府服务并使其多样化的呼声,中央政府更需要将有限的资金合理、高效地分配到每一个政策项目上,这一点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应对局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预算制定、人事管理的决定权赋予了各个政府部门或独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这些发达国家还引入了所谓“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一种以提高工作成果、工作绩效为目标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首先要设定目标,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在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的国家中,都是议会控制着政府,政府向议会负责。这样一来,为每一政策项目或每个独立机构制定任务目标和定量绩效指标的绩效计划就必须提前提交议会予以审批。绩效计划完成之后,要出具绩效报告,反映实际绩效成果,并提交议会。
政府各部门及独立机构的工作绩效由其进行自我评估,议会要对反映评估结果的预算和其他一些提案进行检查。为了使议会确保“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关键是要提高评估的质量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代表议会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对每一政策项目是否都明确制定了任务指标;2.是否选定了能够正确评估每个政策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指标;3.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便最有效、最高效地实现每个政策项目的目标;4.是否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了适当层次的绩效指标目标值;5.实际取得的绩效指标目标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偏见。
要完成上述任务,这个第三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独立于执行政策的政府;2.其组织机构的规模足够大,足以应对政府所有部门的所有政策项目;3.具备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在运用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恰恰发挥着前面所述关于第三方的作用。在本文“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这部分里,将详细讨论这些最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情况。
(二)公共会计制度/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趋于老化以及社会发展迈入老年社会,政府部门的可持续能力越来越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议题。其结果导致中央政府不得不经常对政府部门持有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民众今后要承担的税负/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一些事宜作出解释。引入绩效考核制度以后,要求从经济、效率和效果三个方面来评估每一政策项目或每个独立机构的绩效成果,这样每一政策项目或者每个独立机构都必须密切关注项目成本或行政成本,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评估。在公布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以及从经济、效率和效果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以来,中央政府不断被要求建立一个框架,在预算中反映财政状况和绩效信息。
为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他们的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进行了改革。他们将权责发生制等一些企业会计原则引入公共会计制度,并且引入了以权责发生和成果/支出为基础的预算制度。这一新型的公共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要求为每个政策项目拟订一项包含预算数额的预算提案,并提交议会予以审批,因为政府要对议会负责。项目实施完成之后,还要编制资产负债表、管理成本表等财务报表提交议会。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自然会包含每个政府部门的主观判断,议会必须要对预算和其他一些能够反映这些财务报表信息的提案进行检查。不过,要想真正有效地实行这种包含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的公共会计制度,前提条件是要提高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质量,并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为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代表议会的第三方必须要检查:1.每个政府部门是否依据政府部门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财务报表;2.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和管理成本。
为完成这些任务,第三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于编制财务报表的政府;2.有法定的权力要求修改/改进不适当的政府部门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具备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在运用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也正是最高审计机关在发挥着上述第三方的作用。
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
(一)澳大利亚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联邦政府1997年通过的决议,澳大利亚引入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果/支出制度”(AOOF:Accrual-basedOutcomesandOutputsFramework),并要求在1999~2000财政年度间,在预算程序中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和绩效考核。根据这一新制度的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在其为每一财政年度拟订的部长预算说明中解释以下项目:1.预定实现的成果(指标);2.考核预定成果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3.实现预定成果预计所需的(行政管理活动)支出;4.考核预计支出完成情况的(性质、数值及价格)绩效指标。这些预定成果和预计支出的实际完成情况要在绩效报告中予以反映。绩效报告作为每个政府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要提交给议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着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联邦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联邦政府开展的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于2001年根据其对10个政府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考核预定成果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不合适;②绩效指标所选目标值不合适;③实际取得的绩效指标数值不准确、不可靠。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并没有对所有政府部门的全部绩效报告都进行审计。相反,在绩效审计中,联邦审计署只是重点选择了几个政府部门的绩效报告,这样做有助于提高这些报告的可靠性。例如,在2001年度报告中,联邦审计署就建议澳大利亚自然遗产联合会应当引入一项查证制度,以提高绩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2001年度另外一份报告中,联邦审计署还建议为明确目标成果和支出之间的关系,澳大利亚税务局应当引进目标成果中间指标值。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根据1992年联邦政府通过的决议,自1994~1995财政年度起,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财务报表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议会。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每个政府部门都要编制财务报表,同时财政管理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联邦机构及联邦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议会提交。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联邦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从1992~1993财政年度起,澳大利亚开始在一些政府项目中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项目试行结果,逐步加大在政府部门中试行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力度。为了在所有政府部门中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联邦审计署于1994年就试点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了一份综合报告。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掌握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相关知识技能的人员不够;②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③会计核算有关人员未能接受必需的培训。联邦审计署对此也提出了改进建议。
b.为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质量,联邦审计署于1996年制定了一本准则指南手册,详细讲解了如何依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在这本手册中,联邦审计署解释了:①财务报表的标准格式和内容;②财务报表项目的运用及分类标准;③财务报表项目的评估标准,并举例说明。此后,联邦审计署每年都要出版一本经过修订的指南手册,及时反映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变化和政府部门的要求。
c.为促进有效利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生成的相关财务信息,联邦审计署于1999年根据其对7个政府部门实地调查的结果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财务信息的指标值尚未设定;②决策时未利用有关财务信息;③绩效考核时未利用有关财务信息。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此外,为了提高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质量,联邦审计署还制定了1996~2002年5月期间适用的28份准则指南手册(“良好实践作法指南”系列)。在这些手册中,联邦审计署解释了:①资产等项目的会计处理;②开展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③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法。联邦审计署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好的作法。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政府各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由财政管理部颁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规则》予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则,政府各部门要编制: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财政管理部颁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规则》而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联邦审计署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要一并提交议会。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b.财政管理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由《1997年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条例》予以规定。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财政管理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要包括: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合并财务报表是否按照《1997年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条例》的规定而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联邦政府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联邦审计署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连同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交议会。通过这一方式,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也有助于提高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上文提到的作用之外,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独立机构的审计
在澳大利亚,独立机构一般并不负责政策的执行。但Centrelink则是一个例外,它根据《1997年联邦服务执行法案》的规定成立,属于社会保障部的一个派生机构。政府各部门都要与Centrelink签订一份商业合作协议,接受Centrelink所提供的诸如支付社会保障款项等的服务项目。联邦审计署于2000年对Centrelink进行了绩效审计,以评估它的效率和效果。在审计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与所提供的服务规模相比,Centrelink各地分支机构的预算和人员数量存在不足;②各地分支机构的绩效数据未按统一口径收集,因而无法对Centrelink进行数据对比和绩效评估;③未建立评估效率所需的成本会计制度。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2)关于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的审计
在澳大利亚,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要依据《1997年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法案》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根据这一法案,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编制的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联邦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构成每个联邦机构或联邦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它们的财务报表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议会。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在这些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中,那些完全由联邦政府投资、被确定为政府企业的公司还要拟订企业发展规划,对未来3年内的绩效指标值予以说明。为提高所有政府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联邦审计署根据其对所有政府企业的实地调查结果,于2000年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一些政府企业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企业发展规划;②部分政府企业未根据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等财务数据制定相应的指标值;③有些政府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没有包含反映其目标成果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3)与联邦企业等私有化进程相关的审计
1993年以来,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联邦政府的作用备受批评,大量联邦机构的资产被售卖,许多联邦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资产和有价证券的售卖所得使联邦政府的预算余额大幅增加。为了评价资产售卖及私有化进程给联邦政府的收入所得或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影响,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近年来针对部分联邦机构的资产售卖以及铁路和航空行业联邦企业的私有化等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联邦审计署在1995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尽管没有达到预定的利润预期,澳大利亚国家运输有限公司仍然打算进行资产售卖。另外,在1999年的审计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曾建议为降低资产售卖的成本,联邦航空机场公司应当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聘用外部咨询师。
(二)新西兰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1998年国家部门法案》的规定,在1989年及以后各年,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长官和主管大臣要签订“工作绩效协议”,对行政长官要完成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1993年及以后各年,各部门的行政长官和主管大臣还要签订“进购协议”,其中要明确行政长官移交给主管大臣的支出数额,并阐明工作绩效指标的性质、执行时间、数额以及成本支出。每个季度都要就这些工作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形成绩效报告,并提交主管大臣。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政府各部门要起草“部门工作预测报告”,对计划完成的绩效指标作出说明,并将该报告提交众议院。“部门工作预测报告”中提到的绩效指标应与“进购协议”中的支出数额一致。此外,还要就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写“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作为各部门年度报告的数据材料提交众议院。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新西兰,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政府绩效考核的质量,新西兰审计署于2001年、2002年编写了综合报告。在这些审计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①保证目标成果与成本支出绩效指标值之间稳定关系的方法;②收集可靠绩效数据所用的方法;③选择绩效信息纳入年度报告所用的方法。同时,审计署在报告中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政府部门编写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进行审计,就该说明是否如实反映了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发表意见。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相关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一并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有助于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除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要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每个政府部门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财务信息体系进行评估,出具“财务评论”。审计署将这些“财务评论”提交众议院行政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编写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进行检查。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自1991年起,新西兰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财务报表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众议院。该法案还规定,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英国直辖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向众议院提交。
《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规定,从1991年起,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权责发生制和成果/支出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样一种预算制度下,“预计用款”中的全部数额表示在“进购协议”中各部门行政长官与主管大臣共同认可的成本支出总额。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新西兰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自1978年新西兰审计长弗雷德·赛里斯提倡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以来,审计署一直积极地致力于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例如,在制定《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草案时,审计署曾向负责审核草案的众议院财政支出委员会派出一位官员提供咨询。在新西兰,政府各部门从1991年起相继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为保证所有政府部门普遍实行这一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审计署还对政府各部门新设资产负债表和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b.在新西兰,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负责起草《公认会计准则》(GAAP)草案。该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2年设立。此后,独立机构会计准则审核委员会将对《公认会计准则》(GAAP)草案进行审查并最终定稿。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由10位成员组成,其中审计署的助理审计长在该委员会担任副主席。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除了前面提到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外,政府各部门还要编制: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一政府部门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对提高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有帮助的。
b.财政部编制的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包括: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等等。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审计署有权对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②该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新西兰国家政府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等。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众议院。因此,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也有助于提高新西兰国家政府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c.根据《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的规定,新西兰每年都要在预算程序中编制《财政战略报告》,对拟定的一些财政目标予以说明,例如经济周期中的净平均负债率应当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0%或更多。在拟定财政目标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相关的财政指标通常由国民会计核算制度(SNA,theSystemofNationalAc鄄counting)计算确定。不过新西兰的财政指标包括净负债额,但没有国内生产总值GDP,这些财政指标通常根据经过审计署审计的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而确定。另外,《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还规定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每年要在预算程序中编制“财政状况预测表”,并通过将《财政战略报告》及“财政状况预测表”中提到的目标值/预测值与实际数值进行对比,对政府的财政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在对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审计署要对实际数值进行审查,借此帮助提高这种评价的可靠性。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作用外,新西兰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独立机构的审计
在新西兰,包括英国直辖代表处在内的英国直辖机构也承担部分政策执行职能,它们是依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在政府部门之外设立的独立机构。该法案规定,英国直辖代表处要编写《意向报告书》,阐明3年期的绩效目标值,并就这些绩效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拟制《服务绩效说明》;每个英国直辖代表处还要根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各个直辖代表处的《服务绩效说明》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每个直辖代表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服务绩效说明》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众议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所有英国直辖代表处的绩效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为了加强政府各部门对英国直辖机构的管理,新西兰审计署根据其对6个直辖机构的实地调查结果,于1996年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个别主管大臣对英国直辖机构的监督控制不力;②未按照正确的方式对直辖机构进行绩效考核;③对英国直辖机构负责人的补偿过高。审计署对此也提出了相应的审计建议。
(2)关于国有企业的审计
新西兰《1986年国有企业法案》要求政府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由国有企业来完成。从1987年起,国有企业已在电力行业(新西兰电力有限公司)、通讯行业(电信总公司)相继成立了一些公司。这些国有企业要按照《1986年国有企业法案》的规定,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这一法案,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构成每个国有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它们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对于提高所有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是有帮助的。
审计署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在2000年度的一份审计报告中,审计署重点对国家航空运输服务集团公司进行了审计。这是一家由新西兰航空总公司和一家外国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航空运输控制系统的供应商由原来国内的一家老牌企业变成了这家合资企业下属的一家外国公司,国内企业则蒙受了这一变化所带来的损失。
(3)关于地方政府的审计
根据新西兰《1974年地方政府法案》的规定,各地方政府要制订年度发展规划,对计划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同时就这些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写绩效报告。地方政府还要按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案(修订)》的要求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77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各地方政府编制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作为地方政府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绩效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一并向社会公布。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帮助提高了各地方政府绩效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审计署必要时也对地方政府进行个别绩效审计或是全面的专题绩效审计。例如,为提高各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质量,审计署根据其对所有地方政府的实地调查结果,于1994年和1999年出具了综合审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一种利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下的财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的方法,还介绍了有关外包行政管理服务项目的一些好的作法。
(三)英国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按照1988年的“未来行动方案”,英国在政府各部门内成立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政府1992年通过的决议,各执行机构要制订工作计划,对预定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关于这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一部分提交国会。
根据政府1998年通过的关于全面检查政府支出决议的规定,各执行机构要就1999~2002财政年度拟订“公共服务条约”,对所在政府部门未来3年的政策目标和绩效指标予以说明。目前,按照2001~2004财政年度“公共服务条约”及2001~2004财政年度“政府服务执行约定”的要求,绩效考核工作正在进行。其中,2001~2004财政年度的“政府服务执行约定”规定了实现“公共服务条约”中的政策目标所需的行政管理工作。关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的部门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向国会提交。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英国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a.为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根据以往的绩效审计成果以及应执行机构要求对其绩效报告进行的查证结果,于2000年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报告中介绍了:①选择合适的绩效指标值对执行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所用的方法;②收集绩效性能数据所用的方法;③如何编写有说服力的绩效报告的方法。同时,审计署也介绍了一些执行机构好的作法。
b.“公共服务条约”中的技术注释解释了所选绩效指标值的定义、绩效指标的考核方法以及数据来源。技术注释初稿由政府各部门拟订,提交技术审查小组审核并最终定稿。审计署的官员在技术审查小组中担任咨询顾问。
c.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根据其对17个主要政府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于2001年就政府各部门关于“公共服务条约”的绩效考核情况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①选择合适的绩效指标值来评价各执行机构政策措施所用的方法;②收集绩效性能数据所用的方法;③提高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方法。审计署同时也介绍了部分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各执行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a.英国审计署并不是对所有执行机构的全部绩效报告都进行审计,它只是审计部分执行机构的绩效报告,或是根据一些执行机构的要求对其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绩效报告一并提交国会。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有助于提高各执行机构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b.到目前为止,英国审计署还未对政府部门关于“公共服务条约”的绩效报告进行过特别审计,这种特别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这些绩效报告的可靠性。不过,审计署已经打算将来要开展这项工作。这是因为国会上议院的一个项目组审查了对绩效报告进行外部审计的必要性,并于2001年发表了《沙曼报告》,建议审计署应当对政府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署已经据此拟定了一本标准指南手册,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核实:①拟评价政策与绩效指标值之间的关系;②绩效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③与英国财政部合作完成的绩效报告的透明度,财政部对“公共服务协议”及其他组织拥有管辖权。审计署正在为审计所有政府部门的全部绩效报告着手准备。
c.英国的一些财政目标是根据《1998年财政稳定法典》的规定而制定的,这些目标包括净平均负债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或更少。根据全面检查政府支出决议的要求,确定未来3年的支出总额要考虑税收等预计收入以及财政目标,然后根据“公共服务协议”中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分配预算。因而,对于确立“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的财政框架来说,预计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此,英国审计署根据《1998年财政稳定法典》的规定要对以下各种先决条件进行审计,以提高收入预计的可靠性:①预计税款收入的先决条件———如经济增长率、利率和物价上涨率;②作为私有化的后果之一,出售股票预计收入的先决条件———股票价格;北海油田预计收入的先决条件———原油价格。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在英国,自1988~1989财政年度起,各执行机构都在依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政府部门自1999~2000财政年度起,也在依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各个部门汇总其下属的所有执行机构形成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文件提交国会。根据2000年实施的《政府资金与报表法案》的规定,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编制财务报表,英国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政府总报表。自2000~2001财政年度起,财政部开始尝试编制政府总报表。在2005~2006财政年度及以后年度,财政部将编制正式的政府总报表并提交国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英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英国于1997年制定了《资金会计核算指南》,作为政府部门会计核算准则。财政部起草了《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初稿,此后这一指南随着组织机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得到修订。在《资金会计核算指南》的初稿起草和以后的修订中,英国审计署一直在协助财政部。1996年,财政部设立了财务报告顾问委员会,负责《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初稿与历次修订提议的审核及最终定稿。审计署的助理审计长是该委员会成员,代表审计署发表意见。
b.在政府部门历经四道发展历程之后,英国于1998年在政府部门中实行了资金会计核算与预算制度。为保证所有政府部门全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英国审计署对每个政府部门就每个发展历程都进行了审计。例如,审计署对每个政府部门第一发展历程的会计准则、对第二发展历程的新设资产负债表以及第三历程的试行财务报表都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国会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作了汇报。
c.在审计发展历程之前,为提高政府部门编制的试行财务报表的质量,并改进对其进行审计的效率,英国审计署于1997年制定了一本准则指南手册,作为《资金会计核算指南》的补充。在这本手册中,审计署就以下内容向政府部门提出了建议指南:①编制试行财务报表的程序;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d.为提高各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质量,并改进对此进行审计的效率,英国审计署还于2001年制定了部门准则指南手册。在该手册中,审计署就各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是/否的形式)列出了核对清单,如:①包括《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和《1985年公司法案》在内的有关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②各财务报表相互之间的一致性;③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资金会计核算指南》规定了各执行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营运成本表;②资产负债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21年英国财政部、审计部法案》的规定,英国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执行机构的营运成本、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②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③各执行机构的收入与支出是否符合国会下议院的目的要求。主计审计长的证明和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下议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审计署帮助提高了执行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b.《资金会计核算指南》也规定了政府各部门所编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营运成本表;②资产负债表;③现金流量表。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营运成本、财务状况等情况;②国会审批通过的预算数额是否正确分拨到每个政策项目;③每个政府部门是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主计审计长的证明和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下议院。因此,审计署对于提高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是有帮助的。根据《政府资源与报表法案》的规定,审计署还必须对计划自2005~2006财政年度起正式编制的政府总报表进行审计。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之外,英国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非执行机构的审计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英国在政府部门之外成立了一些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它们也承担一定的执行政策的职能,被称作“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根据1992年通过的政府决议,这些“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要拟定工作计划,阐明未来3到5年期的绩效目标。关于这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构成“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下议院。为提高所有这些执行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于2000年公布了一份综合审计报告(前文1、(2)A、a部分曾提及)。
根据政府1996年通过的决议,在1999~2000财政年度及以后各年,“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要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英国审计署负责对部分“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下议院。因此,审计署对提高这些执行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发挥了作用。2001年度的《沙曼报告》曾建议审计署应当对所有的“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都进行审计,审计署已经表态接受这一建议。
(2)关于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审计
每当英国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人们就会重新审视政府的作用,其结果是1992年起,英国开始引入PFI项目(后来劳工部将其改为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即在交通运输、医院等行业允许利用私人部门的技术经验和资金。英国审计署对这些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进行了个别绩效审计或是全面性的专题绩效审计。例如,审计署在1998年一份审计报告中指出,目前正在由高速公路代办处和环境、交通运输及地区部共同实施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高速公路项目在用现值法计算时,错误地使用了政府直接控制项目适用的8%的折现率,而不是应当使用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适用的6%的折现率,这样的计算结果导致该项目价值高估6800万英镑。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执行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质量,审计署根据以往关于这类项目的绩效审计结果,于1999年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该报告中介绍了:①在招标阶段鼓励竞争的方法;②可选方案的比较方法;③对投标人绩效合同能力进行评估所用的方法。
审计署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好的作法。
(3)与国有企业私有化相关的审计
1979年以来,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英国政府的作用备受审视,许多政府部门的资产被售卖,不少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资产和有价证券的售卖所得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预算余额。为了评价资产售卖及私有化进程给政府的收入所得或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影响,英国审计署近年来对部分政府部门的资产售卖以及石油和航空行业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等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审计署在1997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英国石油公司和英国航空公司在出售有价证券时,未实行公开招标,而是采取了机构投资者包销的方式,其结果造成有价证券的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达0.11%~4.3%。
(四)美国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的要求,美国政府(24个主要部门)要在1999财政年度及以后各年拟订年度绩效计划,阐明每个部门:①计划完成的战略成果;②评价战略成果完成情况的绩效目标;③实现绩效目标的战略措施与所需资源;④核实绩效目标年度数值的程序。政府部门的战略规划制定了5年左右时间的战略目标,这些绩效目标就是根据战略规划确定的。政府各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关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并提交国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美国审计总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a.在正式实行绩效考核之前,美国曾于1994~1996财政年度期间进行过一些项目试点。根据试点的结果,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展开。为确保所有政府部门都能够正确地进行绩效考核,审计总署继续就项目试点结果编写综合报告,并就提高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应当注意的方面表述自己的意见。例如,在1996年的《关于1994财政年度13个试点项目的绩效审计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只有明确战略成果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评估战略成果的完成情况;②只有根据相关成本信息制定了绩效目标之后,才能进行效率评估;③只有在年度绩效报告中披露了过去几年的实际绩效指标数值,才能真正进行绩效目标的评估。
b.试点项目结束以后,审计总署就(截止2002年5月)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了19份(“实现成果管理”系列)综合报告,对提高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应当注意的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例如,在2002年度的《关于24个政府部门编制的2002财政年度绩效计划和1999/2000财政年度最终成本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要想在预算中反映绩效考核的成果,理想的方式是年度绩效计划中的绩效目标分项应当与预算文件中的行动计划分项保持一致,但是只有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保持了这种一致性;②根据成本信息进行评估的理想方式,是年度绩效计划中的战略成果分项应当与最终成本报表中的计算单位分项保持一致,但同样只有很少几个政府部门达到了这种一致性。同时,审计总署还有代表性地介绍了一些年度绩效计划、预算文件和最终成本报表分项相互之间的一致情况。
c.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质量,审计总署于1994年至2002年5月期间,制定了3份(“执行指南”系列)准则指南手册,介绍了政府部门在制定战略规划和年度绩效计划时应当注意的若干方面。例如,在1996年的指南手册中,审计总署解释了:①政府部门在制定战略成果时应当对所处社会及经济环境条件进行分析的必要性;②为每项战略成果和有助于实现战略成果的每个分部制定绩效计划的必要性;③如果由于受到某些政策的影响,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不够理想,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必要性。同时,审计总署也介绍了政府部门一些好的作法。
审计总署之所以积极倡导绩效考核并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其原因大概在于它认为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属于监督机关。而由于《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是由国会发起实行的,预算管理办公室在这方面却并不主动。
B.提高各执行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国会的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到目前为止已经对所有政府部门的所有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都进行了审计。审计总署指出了某部门提交评估政策的问题所在,认为这些重要的政策本应当成为国会考虑的重点,并就此向该部门提出了改进意见。例如,审计总署在其于2001年完成的《关于交通部2000财政年度绩效报告及2002财政年度绩效计划的审计报告》中,它提出了如下建议:①如果一项政策绩效目标的层次设定不正确,应当将其调整到正确的层次上,并解释这一变化的原因;②如果某项政策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不够理想,应当启用替代方案;③对交通部来说,确保交通渠道的安全这一政策日益重要,其绩效目标中应当包括与交通渠道有关的死亡及受伤人数。审计总署的审计报告都提交到了国会,并借此提高了所有政府部门绩效计划及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自1996年起,美国政府24个主要部门都要依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的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作为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根据这两个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部分立法机构/法律机关及政府企业等的财务报表,编制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美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总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成立于1990年的美国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联邦政府适用的会计准则初稿,经财政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审计总署审核通过后最终定稿。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审计总署这几家对联邦政府编制的财务报告负责的部门,共同成立了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共9名委员,其中一位来自审计总署(总会计师)。在1993年至2002年5月期间,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共拟订了3份《联邦财务会计核算概念说明》和22份《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这些都属于联邦会计准则。199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发表声明,承认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作为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的指定机构。
b.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政府部门要就周转性基金/信托基金及商业活动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不过,《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要求针对所有政府部门所有活动的财务报表———包括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都要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其原因大概是早在1994年,美国总审计长查理斯·A·鲍舍尔根据审计总署在《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颁布实施之后花费三年半时间对一些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在众议院政府工作委员会作证时指出:①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产生了正确、有用的财务信息;②找到了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的不足之处;③认识到了财务信息系统利用最新IT技术的必要性。同时,鲍舍尔还请求国会在编制政府部门所有活动的财务报表以及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c.为提高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质量,美国颁布实施了《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政府部门必须按照以下各项的要求实施财务管理系统:①联邦财务管理系统准则;②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③美国政府总账户准则。该法案还要求自1997财政年度起,美国审计总署每年都要就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情况出具综合报告,对以下情况予以说明:①政府各部门是否按照《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实施其财务管理系统;②政府各部门是否根据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同时,还要求将这些审计结果报告国会。
d.审计总署认识到,只有当政府各部门符合了《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它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质量才能得到提高。为此,审计总署又针对1998年至2002年5月这一时期制定了10本准则指南手册(“核对清单”系列),详细说明了政府各部门在实施各自的财务管理系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核对清单”系列中,审计总署就24个政府部门在满足《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项目(以是/否的形式)列出了核对清单,这些项目是:①差旅费用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②加工处理财务数据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③将差旅费用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加工处理财务数据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综合在一起的财务管理总系统。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预算管理办公室第19号公告规定了政府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最终成本报表;③财务状况变化表。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这些财务报表应当接受政府各部门的总检查长或是与总检查长签订审计合约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审计总署已经为这些审计人员制定了政府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手册。通过这种方式,审计总署帮助提高了这些审计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替代以上审计人员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总署还没有对每一政府部门包含其下属所有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过审计,只对个别部门(如美国税务总局或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公共债务局)包括部分下属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就以下情况发表了审计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如《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而编制,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下属机构的财务状况与最终成本;②针对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③财务报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
b.财政部编制的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最终成本报表;③政府工作与财务状况变化表。根据《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如《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而编制,是否如实反映了联邦政府的财务状况与最终成本;②针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③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审计总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因此,审计总署对于提高联邦政府编制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也是有帮助的。(鉴于联邦政府的财务信息系统不够可靠、内部控制不够有效,审计总署没有对1997至2001财政年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发表意见。1997财政年度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之外,审计总署在美国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政府企业的审计
美国的政府企业必须制订战略规划,拟定未来5年时间的发展总目标;同时还要制订年度绩效计划,阐明为实现发展总目标所需的绩效目标。政府企业要就这些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编写年度绩效报告,并提交国会。审计总署没有对所有政府企业制订的全部年度绩效计划进行审计,只审计了所选政府企业的部分年度绩效计划。审计总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提交国会。这样,审计署对提高所选政府企业制定的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的可靠性起了帮助作用。
《1945年政府企业管理监督法案》和《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要求政府企业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这些财务报表要接受
各政府企业的总检查长或是与总检查长签订审计合约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审计总署已经为这些审计人员制定了政府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手册。因此,审计总署也有助于提高这些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替代以上审计人员对政府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总署仅对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依据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的有关规定。关于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的审计报告连同该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这样,审计总署也帮助提高了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关于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审计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美国联邦政府的作用备受批评。根据1992年4月的《第12803号总统令》,美国开始引入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在公园、政府建筑物等国家财产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允许利用私人部门的技术经验和资金。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美国审计总署已经对一些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进行了全面的绩效审计,或者与一些私人资产管理公司签约实行了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研究课题的外包。例如,审计总署在2001年就将美国总务管理局过去准备研究的10个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成本———利益分析外包给了审计公司。在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完成的综合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10个案例中有2个案例的内部收益率可能较低;②10个案例中6个案例的现金流量为负值。同时,审计总署还建议总务管理局应当进行一些项目试点,以体现在新的预算拨款、现有国家资产的处置、内部收益率的利用以及现金流量等方面,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方式相比其他选择的优越之处。
四、对日本的启示
日本的行政管理界已经接受了新型公共管理的基本原理。就“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而言,日本于2001年1月引进了政策评估制度,并于2001年4月相继成立了一些独立性的行政机构。对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来说,独立行政机构已经实行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不过,中央政府只是自1998财政年度起才开始(尝试)编制资产负债表。本文这部分将根据这些条件,以前面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作为参考,来分析日本会计检查院的作用。
(一)“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政策评估制度要求使用项目评估、绩效考核与方案评估三种评估方法。其中有些方法是日本第一次引进的,因而政策评估制度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正式确立,并体现出预期的成效来。正如很难来确定政策的成效、或是很难在政策的输出(行政管理活动)与其成效之间建立临时联系一样,政策评估方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改进到真正有效的程度。
有鉴于此,建议日本会计检查院应当:①对政府各部门政策评估工作的进展和评估结果的利用情况进行审计;②根据审计结果,要求改进不适当的做法,并介绍一些好的作法。这样,会计检查院就能够帮助政府各部门全面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并提高政策评估的质量。
2.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政府政策评估法案》的规定,日本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有权开展评估工作,以确保政府各部门能够客观、严格地按照政策评估制度的要求进行政策评估。日本内阁于2001年12月批准通过的《政策评估基本原则》和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于2002年4月的《行政管理评估方案》对这种评估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有权“对行政机关政策评估程序的客观性、严格性进行检查”。换句话说,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的检查只是表面上的。
因此,建议会计检查院应当:①在政策评估方面,核实经济节约计算数值这一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并核实事先计算的成本———收益比,审计时将其与实际数值进行对比;②在绩效考核方面,审查绩效指标目标值的层级设定是否合适,绩效指标的实际数值是否正确、没有偏见。通过对政府部门政策评估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审计,会计检查院能够帮助提高这些政府部门所做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二)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在日本,独立行政机构自2001财政年度起实行了企业会计原则。不过在中央政府,财政状况解释方法研究组(财政部)到1998财政年度才开始(尝试)编制资产负债表,财政制度理事会到2001财政年度才开始着手研究对特定账户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操作指南。但这些工作并不是统一组织进行的。因为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活动之间存在着差别,这样即使在公共会计制度中引进了企业会计原则,政府会计准则也仍旧需要。要确保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正式确立,成立一个委员会是相当重要的,它负责对总账户、特定账户、公共企业以及独立行政机构实行政府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因此,如果成立一个政府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建议日本会计检查院要参加该委员会,并作为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审查机关,对会计处理的原则与程序表述自己的意见。因为政府会计准则是判定相关财务报表是否正确编制的标准。借此,会计检查院有助于确保在政府各部门中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2.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在日本,政府企业和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报表是由内部审计师负责审计的。如果独立行政机构的资本超过1000万日元,其财务报表也要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这些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遵循的政府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以及明确审计活动的范围相当重要,但这一准则到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来。
由于预算与人员的限制,日本会计检查院无法经常对所有政府企业和独立行政机构的全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是会计检查院可以通过制定政府审计准则来帮助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政府审计准则应当规定:①合格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②审计程序;③审计报告的项目内容。
财务报表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等的要求编制。但是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正确反映组织机构和实际情况变化的话,以此编制出的财务报表是无法如实反映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状况与成本情况的。而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没有权力要求修订这些法律法规,他们只能把这些法律法规视作给定条件,在财务报表中表述自己的意见。
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正确地反映实际情况,日本会计检查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帮助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①对正确理解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报表应当注意的方面予以说明;②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状况,要求修改调整财务报表;③如果有关的法律法规未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五、结束语
[关键词] 审计风险 民事赔偿 保障制度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因此,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西方国家会计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购买高昂的保险费。在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要使民事赔偿机制达到预定的目标,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现实机制作保证,其中最基本的保证是虚假行为陈述人必须有相应的财产用于赔偿。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制,许多已经发生的给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的虚假陈述案件,尽管经法院审判应予以赔偿,但可能会发生无财产可赔或获得的赔偿还抵不上诉讼费用的尴尬境地。要避免这种局面,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保障制度,这不但能使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巨额的民事赔偿可能给正常业务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破产威胁,还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质量建设,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尽最大可能避免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发生。
一、提高审计收费标准
当前的审计收费标准大致有三种:一是估计审计公费=估计审计时间×会计公司的每日费用率或每小时费用率;二是以客户的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如万达・A・华莱士总结出审计公费的定量变动区间是:销售额的0.033%~0.0995%;三是按商议的固定数额。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些标准都未考虑现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高风险因素,注册会计师以较低的收费水平承担高额的民事责任赔偿显然不符合收益与风险均衡的原则,因此,应该改变目前的审计收费标准,制定与承担审计风险相适应的审计收费标准。参照国际“四大”会计公司的做法,我们可以在审计费用公式中加入一个“风险因子”,它由客户所处行业的平均风险水平、客户近三年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评估值、客户管理层的信用水平决定,以建立与审计风险相适应的审计收费标准,从而适当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公费收入。
二、职业风险基金的建立与完善
国际“四大”会计公司每年提取的风险基金占当年收入的30%之多,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及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一些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合伙人已经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拒绝再提职业风险基金。第二,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及提取额度。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比例为其业务收入的10%,改制前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以在税前列支,改制后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交纳的33%的所得税如果冲减职业风险基金,实际提取比例为6.7%,,如果以利润交纳,则提取比例高达13.3%,现有制度对此没有规定,这就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因纳税调整而引发的提取比例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实务中对职业风险基金是否设立一个最高限额也存在争议。第三,对职业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各地和各事务所自行其事,有的纳入当地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有的上交地方注协代为管理;有的用于购买职业保险;有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有的甚至用于日常办公费用。第四,对发生合并或改制终止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是即期清算还是继续保留几年,待诉讼有效期过后再处置,也存在着分歧。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对职业风险基金进行修正与完善。第一,明确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论采用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均应提取并设立职业风险基金,第二,其提取比例的确定,可考虑与现行税法保持一致,将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改为在税后利润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总体规模可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人数、业务收入、经营风险和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一个规模,这个限额应主要与业务收入挂钩,即达到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后可以停止计提。第三,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由于职业风险基金由税后利润提取,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应由事务所自行管理,或上交地方注协代为管理,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各级地方注协和证监会应加强对该项基金的监管,定期检查、监督。第四,对发生合并或改制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继续保留几年,待诉讼有效期过后再处置。
三、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对于巨额的赔偿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办理责任保险才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由于企业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尤其是现代审计的特点是以抽样审计为主的制度基础审计,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故意隐瞒,注册会计师是很难发现所有错弊的,审计风险永远存在,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错报、漏报,将面临投资者的民事诉讼。在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一般都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险支出占业务收入比重越来越大。国际“五大”(现为四大)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约有几亿美元。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已成为提高事务所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是在1999年后推出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二十八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虽然我国法律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采纳的是强制性投保方式,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多数地方推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并不理想。第一,我国缺乏有效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多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一般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少数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有限,所以对投保要求的执行一直不力,除深圳外,(目前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覆盖率已达到80%),多数地方参保的事务所仅占少数。这一情况随着2001年8月份银广厦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才有所改变。第二,注册会计师承保对象的特殊性阻碍了该险种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险的承保对象为被保险人“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赔偿,但如果出险,也会在“非故意的过失”还是“故意的欺诈”的界定问题上出现分歧,最终难免还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实际操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险种的发展。第三,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选择有限责任制,抑制了投保责任险的热情。我国目前440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有限责任制这一组织形式的比例超过了80%,事务所往往以极小的资本额承接着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元的审计、验资业务,从而也承担了极大的潜在赔偿风险。但由于有限责任的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以事务所的净资产为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事务所投保责任险的热情。
随着蓝田股份案中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责任的判决,真正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将会不断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险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第一,根据国情,建立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机构组织体系。目前大部分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为了使收益与责任相匹配,可在对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上进行适当干预,增加必须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这一条;对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做到自我防范风险。第二,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制定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对于保费的确定,应当兼顾事务所的规模(包括从业人员和客户数、营业收入)、质量控制、不良记录(如曾经因为出具虚假报告被处罚)、客户所处的行业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降低诉讼风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注册会计师保险费率的确定仅考虑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收入)。第三,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跟踪,尤其是做好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调查和对客户质量控制的评价,做好客户资料管理,以控制风险,,并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状况相应调整费率,在发生诉讼时,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第四,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具有丰富的责任保险经验且有良好信誉的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开展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业务,从而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赔偿基金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扩大及成熟,投资者理性程度的提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赔偿风险日益加大,事务所可能因涉及巨额民事赔偿而随时面临破产的危险,以银广厦为例,银广厦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损失约60亿元左右,任何一家事务所哪怕是承担比例责任也很难独自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事务所的赔偿压力,但一旦面临巨额赔偿,就显得势单力薄。因此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民事诉讼浪潮,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未雨绸缪,整合全行业力量,组建共同赔偿基金,实施联合赔偿计划,具体设想如下:第一,组织模式。共同赔偿基金的组织模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共同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二是附属模式,即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共同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由于我国一直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因此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第二,共同赔偿基金的筹集。共同赔偿基金由各事务所自行负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交纳标准,各事务所交纳的赔偿基金可从职业风险基金中支付。第三,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该项基金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事务所未来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购买了另一笔保险,只是这种保险是管理机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共同赔偿基金涉及的赔偿范围包括:一是赔偿对象仅指属于赔偿基金的会员单位;二是只对国家设立的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投资损失提供赔偿;三是必须经法院判定、仲裁机构裁定或当事人和解协议规定应由事务所承担的赔偿损失;四是必须是事务所非故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证券损失。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智能、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防范执业风险,并给社会公众以信赖感,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保护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引起的民事纠纷而陷入债务陷阱,既加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生存能力,又能使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有了保障,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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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内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既是降低审计风险,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环节,更是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需要在工程内容实践中不断学习,探讨和总结,创新思路改进措施,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一、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期审计是建筑工程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工程项目立项审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以及工程项目合同审计。
1、工程项目立项审计
工程项目立项审计主要是指建筑工程审计人员检测工程项目中的可行性报告、审批手续以及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满足开工条件。
2、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开工前期审计是否得以顺利高效开展,主要审核标书的合法性、合理性,所取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清单项目定额子母套用是否合理、准确,即工程项目招标人通过实现对项目风险识别、成本估算以及应对计划分析,确保其投标趋于科学性、合理性。
3、工程项目合同审计
工程项目合同审计是通过对项目前期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的法人地位、合同内容条款有效的审查,确保项目合同的合理化、合法化。
二、工程内部审计提高工程审计工作质量的措施
1、对下列严格审核
经济业务发生额异常。如过大、过小或为整数。如数额巨大的销售收入,可能意味着虚构销售收入;金额过于为整数,如一次购买办公用品200 000元,则可能意味着不是购买办公用品而是用在不合法的地方。经济业务发生频率。应当频繁发生的经济业务只有偶尔发生,或偶尔发生的经济业务却频繁发生,则意味着不正常。如工业企业主要材料的收发不频繁,则可能意味着该被审计单位不再需要该种材料而应对其计价重新考虑。账户对应关系。如零星销售的现金收入的对应账户应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若为“其他应付款”则意味着企业隐瞒了收入,会计核算不正确。明细账户名称。如应当采用人名或单位名称的,使用了物名或地名,则必定有问题。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过大、过小均可能有问题。期末余额的方向不对,则很可能有问题。如货币资金账户、物资明细账户出现了贷方余额则必定有问题。对于发现的疑点,应采用其他审计方法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直到证实或排除怀疑。
2、仔细地进行观察
对于一些资产管理,如存货管理,对被审计单位活动的观察可以成为重要审计技术;有些重要控制,如职责划分,可由直接观察来核实。此外,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制度获得总体了解,以及发现可疑情况方面,观察也是一个重要技术。尽管观察通常能为被观察活动的实际发生提供较为可靠的证据,但这种可能性不是绝对的,还必须结合其他途径收集的审计证据配合使用才更具有可靠性。观察还是发现疑点,为进一步审查指明方向的有用方法。
3、监盘
尽管通过监盘通常能收集到最可靠的证据,但它只能对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提供有力的支持,却不能保证被审计单位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且也不能对该资产的价值和完整性提供证明。在盘点过程中,不但要查清资产的实有数量,而且要注意资产的质量。如在存货的盘点过程中,注意存货有无库存时间过长、超过保质期、存在质量问题、霉烂变质等情况;对于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建筑物等,不但要注意其实物是否存在,更要注意其技术水平、当前可使用情况等,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实物资产,应当单独建表反映,并尽可能按其现值或清算价值计价,以便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询问
询问是内部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询问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而言,口头询问是随时进行的,可及时消除疑点或为进一步审计指明方向,但其可靠性比书面询问低得多,尤其是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处获得的口头陈述;书面询问有充分准备,并编制了相应询问事项,被询问人的回答也是经过较为成熟的思考后所作的文字叙述,可靠性较高。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对于一些异常情况,如原因不明的、没有把握的事项,应采用书面方式询问。在审计中还可以采用的询问法有座谈法、问卷调查法、举报箱法等。
5、函证
函证是内部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由于函证来自于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因而通过该方法获取的是一种可靠性程度较高的外部证据。但如果没有回函或对回函结果不满意,内部审计人员则应当实施其他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函证通常应用于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的审计。在债权的函证过程中,对于重要的债权应当采用积极式函证,以尽可能取得债务人的明确答复,以便可靠确定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及可收回性。询证函由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明细账户名称、地址等资料据以编制,其寄发一定要由内部审计人员亲自进行。我们以应收账款的函证为例,说明函证在审计中的应用。
6、计算
计算是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计算程序,目的在于验证数据的正确性。通常,计算包括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中有关数字的验算以及对会计资料中有关项目的加总或其他运算。这种计算并不一定按照被审计单位原先的计算顺序进行。在计算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关注计算结果正确性的同时,还要对某些其他可能的差错予以关注。如重新计算折旧费用、营业成本、当期应摊销的费用、应交税金等。尽管这种审计方法对于验证原先计算的准确性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但这种可靠性也是相对的。首先,内部审计人员在重新计算时也可能犯原先计算所犯的同样错误;其次,在涉及非会计学科的复杂运算时,内部审计人员重新计算可能存在严重局限性,这时,必须依靠其他专家的工作。
7、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又称为分析性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要或异常项目,并作为下一步审计重点。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都可以应用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和实施阶段,经常利用分析性复核发现和确定重要项目或异常变动项目,并将其作为审计重点,查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在审计完成阶段,则应用分析性复核,对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以评价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和会计报表整体反映的公允性。
8、提高工程建设期审计报告质量,完善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工程建设期投资的真实、合理、有效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风险的最终载体。工程建设期审计报告的原始材料,主要来源于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内容,也就是审计人员参与施工过程管理的审计工作底稿、现场整改单等对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的叙述。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事项进行评价,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评价要准确适度。对于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以及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进行评价。审计报告措辞要严密,定性要准确,处理意见要公正、实事求是。
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程审计工作,有着严格的,有效的管理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工程审计的质量。未来的道路还很长,如要坚持严格履行审计程序,搞好审计前调查,制定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其工作质量一定能够持之以恒。
参考文献
[1]雷春梅.浅谈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J].海峡科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