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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生文 单位: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运用“案例型”新课型突破了传统的单一讲授式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课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知识传授轻应用能力培养的倾向和以知识传授为主要教学目的的传统教育观念,力求将知识的传授与应用能力的培养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案例教学为切入点,培养学生对劳动就业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实践证明,“案例型”新课型的具体应用,对提高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教学效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案例库建设是“案例型”课型得以应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满足教学需要,我们加强了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案例库建设,广泛地收集案例,及时对案例进行分类和整理。在案例库建设过程中,我们根据教学内容和培养提高学生能力的需要,重点收集了那些同教学内容能够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虽然劳动就业法律制度有着极为丰富案例资源,但是多数案例并没有经过以适用于教学为目的的规范化整理。若不加以整理就直接运用于教学,许多案例显得过于冗长,有些案例资源还存在着表述不够严谨,分析上多有不当之处的问题。因此,只有对所收集到的案例经过再加工和校正,才能符合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教学的需要。
在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需要处理好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之间的关系。我们立足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自觉学习的习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是使学生产生求知动机的最好的催化剂,采用“案例型”课型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运用“案例型”课型进行教学,需要对知识传授与案例分析所需要的课堂教学时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破除本门课程的所有知识都需要教师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地在课堂上进行讲授的观念。教师应当组织好学生的课前预习,使学生明确课前必须预习哪些知识内容。为提高学生课前预习的质量,教师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并及时地进行督促检查。有了学生充分的课前预习做保障,教师在课堂教学传授知识时,就可以主要围绕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教学,提高理论教学时效,从而为实施案例分析教学提供时间保障。
在运用“案例型”课型的教学实践中,我们用案例导入新课,使学生充分地了解实际生活中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授课内容的密切联系。在教学中教师将新知识的传授与典型案例的讲解相结合,组织学生以独立完成、分组讨论、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为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我们还专门安排了案例分析实训课,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对学生成绩的评定也主要是采取案例分析考核的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劳动就业法律知识实际应用的重视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2]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开设适应了高职院校结合自身实际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我们要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继续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以促进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过度劳动 劳动标准 劳动定额
过度劳动问题曾在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出现并得到了有效的治理。本文将国外过度劳动的治理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借鉴和启示。
日本治理经验总结
过劳死问题最早发源于日本,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企业为了摆脱经济的低迷带来的利润降低而减少雇用,这导致日本员工劳动负担和工作压力显著增大,日本过劳问题开始显现,日本政府的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政策效果显著。
(一)政府立法
首先,对于劳动时间,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在特定行业下,允许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多为服务业。鉴于行业差异,日本还确立了变通工时制度。对于控制劳动者的加班时间,2001年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雇主应明确措施,适当把握劳动时间的相关标准》要求控制劳动者因为雇主的明示或暗示而不申报加班时间,导致劳动时间不明确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休息时间。其次,对于过劳的预防,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要求雇主必须每年为雇员提供一次常规身体检查,并根据身体检查结果,对劳动条件进行适度调整,以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2006年3月,厚生劳动省重新修订《防止过重劳动导致健康损害的综合对策》,该对策要求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健康管理,并促使各地劳动局以及劳动标准监督署,通过集体指导的方式按照《劳动基准法》第36条“时间外及休息日工作”的规定开展窗口咨询指导。200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还了《劳动者疲劳蓄积度自测表》以强调劳动者自主救济。劳动者可以从厚生劳动省或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的官方网站下载自测表,进行健康状况的自我测评。再次,对于过劳的认定。对于过度劳动导致的过劳死,2011年,日本重新修订出台《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作为过劳死认定标准,该标准主要基于长时间疲劳、工作时间外“过重劳动”和“劳动状态”三项内容作为认定标准,例如发病前1个月若工作时间外加班超过100小时,或发病前2-6个月,工作时间外加班月均超过80小时,均可被判定为“过重劳动”。
(二)集体谈判
日本工会在运营与活动中享有极大自由权,在协调劳资关系预防劳动者过度劳动中,企业工会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日本企业集体协商活动最明显的就是每年一次为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进行的“春斗”。在交涉中,企业工会将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协商谈判,其中集体谈判内容除围绕员工增薪以外,预防过度劳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往往也是谈判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措施
日本企业采用多种措施缓解员工所遭受的精神压力。一方面,日本企业依据1988年《劳动基准法》的调整而广泛采用弹性工时制度缓解过度劳动问题,例如日立、富士、三菱等大型企业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类似改革。此外,日本企业还积极为员工提供心理咨询,雇员出现不适可得到专业帮助并开展有关心理健康的讲座活动,部门主管也及时跟踪雇员的心理健康。
美国治理经验总结
(一)政府立法
首先,对于劳动时间,美国在1938年出台的《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是调整工时及工资标准的联邦劳动基准法,任何雇主不得要求雇员一周工作时间超过 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工资率的1.5倍计算加班费。立法上鼓励用人部门使用更多的劳动者。其次,对于过劳的预防与救济,美国将过劳死认定为劳动者因工作压力或精神刺激而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况纳入工伤法律保护范围。对于认定工作与精神伤害之间因果关系方面,一般采用客观因果标准与异常压力标准。客观因果标准表达工作与精神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异常压力标准则需证明平时工作压力已实际造成伤害(精神衰弱、疲劳过度、食欲减退等)且压力是不同于一般同事所能承受。对于过度劳动导致的精神伤害,雇主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集体谈判
除了法律层面预防劳动者过劳问题,美国工会在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会将同资方就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聘用解雇等进行集体谈判。通过集体谈判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将被视为违法,集体谈判中的劳动标准往往高于美国联邦或州的制定标准。
(三)企业措施
美国企业认为过度劳动将导致劳动者的职业倦怠,因此企业不断进行管理创新缓解员工压力。一是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美国于1997年实行《关于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的修正法案》以推行弹性工作制,员工可以按照自身作息习惯安排工作灵活确定自己的上班时间,平衡工作和生活以缓解员工紧张状态提升其工作效率;二是企业为员工提供员工援助计划(EAP),例如很多美国公司都有心理热线和法律热线,员工有问题的时候,通过求助这些热线,能够排解内心积聚的苦闷并且获得专业的帮助。
德国治理经验总结
德国对劳动者保护呈现双元化特征,一方面德国拥有完备的劳动立法,另一方面,行业工会及职业协会在劳动者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立法
首先,对于劳动时间,德国根据1938年《工作时间法》将日工作时间限定为8小时, 每周48小时, 特殊工种或企业或通过集体劳资协议,可以缩短工作时间,近年来德国企业集体协议多将每周工作时间降为38小时。对于法定的工作时间,只有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延长,若雇主违反了工时规定,可能被判处行政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同时若劳动合同内容与工时规定相违背,也将视为无效。1993年,欧盟出台《工作时间指令》,要求成员国通过设定自己的最高工时来保障欧盟工人的休息权和健康权。而针对于休息和休假,德国男性雇员每工作时间6- 9小时, 至少应安排 30分钟休息, 超过9小时的,至少休息45分钟。雇主每天必须给予雇员不间断的11小时的休息时间,期间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协助做任何工作。此外,雇员每年至少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其次,对于过劳的预防,德国基本法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它包括对雇员生命、健康、工作能力、工作环境的保护。雇主应定期检查、评估工作条件、作业环境及工厂内布置是否符合现代劳动医学的要求。此外,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也要求雇主需向雇员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以抵御工作压力带来的潜在职业伤害及职业病。1963年,德国颁布《工伤保险调整法》扩充了职业病范围,具备职业病特征的过劳也被纳入其中。
(二)行业工会与职业协会
德国的行业工会及职业协会也在防止劳动者过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方面,产业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就合理劳动条件进行产业级的集体谈判,产业工会与雇主联合会在产业级别谈判中往往先确立劳动标准的框架协议,劳动标准的相关具体细节将会在企业内部协商而达成企业级别的集体协议。另一方面,德国也针对劳动保护建立职业协会,职业协会通过制定工作时间、企业劳动保护等具体实施细则并对劳动工伤进行登记和调查以防止劳动者过劳。德国法律规定工业企业工伤者由职业协会负责,雇主强制性要求参加职业协会,工人代表在行业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由总工会任命。
(三)企业措施
德国企业广泛采用弹性工作时间以帮助员工减压,对于弹性工时,劳资双方在集体协议中可以约定在一段特定期间内,工作时间总时数保持不变外,就工作时间何时开始则给予确定,例如,召唤工作与年度工作时间契约。此外,德国企业也积极推广欧盟工作健康与安全署开发的职场心理健康促进项目(MHP)以缓解员工的工作疲劳,例如为员工提供职业规划建议,为员工提供体育锻炼设施、举行全体员工参与的信息知识交流会,帮助员工获得更多社会支持从而提升社会融合度和参与度。
借鉴与启示
(一)基于“适度劳动”原则对劳动标准立法
过度劳动主要源于劳动者的超时、超强度劳动,从各国的治理经验来看,从法律层面建立科学的劳动标准能有效预防劳动者的过度劳动。我国现阶段各种劳动标准规定的比较分散,有些劳动标准之间会出现互相矛盾的地方。一些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劳动的也主要来自我国劳动定额处于“管理真空”状态,因此,针对过度劳动现阶段有必要对劳动标准进行立法,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劳动基准法》的模式,在制定《劳动标准法》的基础上制定若干具体劳动标准子法。《劳动标准法》应建立“适度劳动”标准,“适度劳动”标准应重点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定额及职业保险等纳入制定依据之中以明确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时间,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加以落实。
(二)明确“过劳死”的法律标准和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上目前尚无过劳死的认定,更没有针对过劳死的具体赔偿细则。一些劳动者过度劳动导致死亡也不适用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从日本和美国的经验来看,过度劳动往往作为潜在的职业伤害加以预防,我国现阶段应逐渐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责任法律调整范畴,过劳死的依据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负荷及劳动状态等标准,考虑长期工作状态对身体的影响。同时,对于过劳死的法律责任应该明确为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工时规定,使劳动者身体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过劳死”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相同的待遇。
(三) 逐步建立行业劳动保险协会制度
从美国与德国的治理现状来看,工会及职业协会等机构在防止劳动者过劳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工会缺乏独立性及工人的力量不够强大往往导致管理者对劳动力的过度使用。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工会尚无法发挥完全的监督保障职能前提下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政府的主导下推行和完善我国的行业劳动保险协会制度。行业劳动保险协会职能可以包括:推动行业及区域集体协商、完善行业工时及行业劳动保护标准、对工伤进行调查鉴定、对工伤(如过劳死)进行提供赔偿和救济等。为保证行业劳动保险协会制度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应被强制性加入协会,并根据企业规模、员工人数提供相应额度的经费,协会中雇主和雇员代表人数相等。
(四)企业内尝试推行员工能量管理计划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更重视时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中需要延长工时以应对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国外的治理经验来看,以缓解员工过劳并提升工作积极性的员工能量管理已逐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心,例如索尼和美联银行推行的能量管理计划(Energy Project)。我国企业也可以尝试推行员工能量管理计划,在实践中将传统的考勤、考核式管理逐渐转向对劳动者体能、心理及情绪的关注。例如,在培训中重视提升员工应对压力的能力;工作设计中改善人―机作业环境缓解工作疲劳并对工作内容丰富化。
参考文献:
1.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2条
2.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
3.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
4.德国《工作时间法》
关键词:因地制宜 劳技教学 实践活动 综合素质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c)-0005-02
我们知道,劳动技术是一门实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劳技教学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但是,目前学校劳技教学在开展实践活动中还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面对教材,无从下手。教材里安排了很多理想的实践活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得到实施。这主要受场地、工具、原材料等客观因素制约,造成教师不知如何组织开展活动,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园艺》教学中的山水盆景制作活动,所需的工具如何配置、石头哪里采集、底盆哪里购买;又如《烹饪技术》教学中面临的厨具的配备、原料的购买、活动场地安排等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实践活动的开展。
第二,图省事,少开甚至不开实践活动课。我们都知道,从准备仪器、材料,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到完成实践活动的一系列过程中有许多环节是很复杂而繁锁的。有些教师怕麻烦,就少开甚至不开实践活动课,认为反正是考查科,开不开无所谓。
第三,形式单一,方法呆板。更多教师采用的是“教师讲,学生做”的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来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课。其上法一般是:(1)教师讲解实验的方法步骤;(2)教师演示实验过程;(3)学生动手实验,“复制”教师的实验演示过程;(4)教师分析、讲解实验现象、实验结论。这种实验教学法存在着两个问题:(1)教师讲解过多,学生动手操作时间不足,实验过程操作时间不足,实验过程应付了事,效果差;(2)这种先学理论,后做实验,实验还未完成,便知实验过程、现象和结论的实践活动多以验证性为主,缺少探究性。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学生动手操作时间少、机会少,课堂气氛不活跃,学习被动,严重阻碍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提高和科学探索精神的培养,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要解决这些问题,在平时开展实践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实践活动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相结合,必须从学生所处的学习、生活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出发,确定内容、制定方案。即开展实践活动的材料易得、场地易寻,避免理论与实践脱离。
(2)因材施教原则。实践活动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男女的生理特点和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选择他们力所能及的、无毒害、无危险的活动项目,分层次开展活动。
(3)可操作性原则。实践活动必须尽量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绝大部分同学都可完成。这可活跃气氛,培养兴趣。
(4)开放性原则。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实践结果的开放,要把证验性实践内容改进成探究性,让学生得出不同结论,这可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第二实践形式的开放。实践活动的开展,不要只局限于学校,要面向家庭、面向社会开放。这可解决实践活动所需的场地、工具及原材料不足等问题。
以上述这四个原则为基础,我们就可以顺利地开展实践活动。活动的过程主要分为课前实践、课堂实践和课后实践三个方面。
(1)课前实践。
主要是:开展调查活动、动手操作(个人动手、集体动手:学习小组、家庭成员)。
开展课前实践活动,要求教师必须精心设计活动提纲,提纲要求简明、精练、可操作性强,设计形式主要以表格为主。
(2)课堂实践。
主要内容有:实例的讨论分析、演示实验、个人实验、分组实验等方面。
①实例的讨论分析。
选择的实例须典型,富有探究性。这可从学生完成的报告中去挑选。讨论分析时,设问要富有趣味性和启发性。
②演示实践。
尽量多开展学生演示,少开展教师演示,教师应把验证性实验改进成探究性实验,多观察、少讲解。
③个人实验。
根据教材中技术较简单、材料易得的实践内容改进、设计而成。
④分组实验。
分组时要注意学生层次的差异,考虑要全面,组合的强弱要均匀。实验过程设计要循序渐进,富有探究性。
课堂实践活动的过程设计是:一是教师出示设计好的活动提纲,引导学生自学;二是教师简要强调活动注意事项;三是学生动手实践,老师巡回指导,纠正错误操作;四是组织、引导学生对实践的过程、现象和结果进行分析、讨论;五是师生共同归纳总结。
(3)课后实践。
①保质保量完成教材中安排的课后实践。对于教材中安排的课后实践,部分教师只布置,没落实。有的教师认为课后实践是在校外做的,有没有完成,我们怎么知道?这可设计一份反馈表,让学习小组和家长来检查落实,确保完成活动内容。
②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学科兴趣小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结合教材,初中劳技课可开展“花卉栽培及盆景制作、插花艺术、山水盆景制作、根艺、烹饪技术”及“照明线路安装”等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学科特长。
③举办学科技能竞赛活动及学生作品展,展示活动成果。
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可在每年的元旦或“五一”举办全校性的学科技能竞赛活动及作品展。
④开展校外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
学习《园艺》可组织学生到园林处、苗圃、茶果场、鲜花礼品店等处参观学习;学习《烹饪技术》可组织学生到饭店、酒家及宾馆等处参观学习。
这些实践活动过程,在具体的操作中,如何实施呢?下面我以“园艺、烹饪技术”等为例,来谈谈实践活动过程的开展。实践活动的过程设计如下:
(1)插花艺术(见表1)。
(2)烹饪技术(见表2)。
总之,劳技教学中实践活动的开展,不能只局限于学校,要发动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实践活动。这样,既可解决场地、工具及原材料等问题,又可保证开足、开齐实践活动,最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张秋华.小学数学课堂教学如何实现有效的提问[J].成功(教育),2012(24).
[2] 林佳华.小学数学教学中有效性提问策略[J].新课程学习(上),2012(7):116.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追求合法权益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随着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企业新、改、扩、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增多。与此同时,受一些局、总公司及企业人员调整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报审、报验工作不同程度地出现申报材料不全、申报不及时,甚至出现漏报的情况。为切实加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总公司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企业要对本单位建设项目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未及时报审、报验项目,要立即按程序补办劳动保护三同时手续。
三、企业拟建项目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的各项规定。
四、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劳动保护三同时的验收手续。试生产期超过半年的,应事先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我市调整劳动关系会议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经研究,现将1998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要达到三万户。应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要超过去年全年的实际检查数。
2.继续推进劳动年检工作,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劳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对去年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新建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这些企业列为劳动年检工作的重点。对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年检的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3.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凡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告诉举报人。对于集体案件及疑难案件,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尽力使劳动集体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将本单位应处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据劳动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部署。
5.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为规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及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计划从98年下半年起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认真作好劳动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对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信息。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劳动监察统计报表。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今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率为85%以上。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一、劳动组织改革进展情况及效果分析
2003年以来,广铁集团累计投入80多亿元资金用于行车设备的更新改造,铁路线路、信号设备等硬件设施质量不断提升,安全可靠性大幅提高,为劳动组织调整创造了前提条件。广铁集团结合生产力布局调整、生产资源整合、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和修程修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组织改革工作,优化作业方式,规范劳动班制,推行兼职并岗,节约了岗位用人,提高了劳动效率,缓解了因工作量增加而带来的劳动力紧张局面,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
1、大力推行兼职并岗。实行货运检查员与外勤车号员岗位合并;作业量较小的车站仅设站务员实行客货兼作;外勤值班员兼列尾摘挂作业;接触网工兼职轨道车司机助手,汽车司机岗位由作业人员兼职。
2、大力推行机车单司机值乘。先后在京广、京九等干线旅客列车,沪昆、京广线部分区段物列车,实行了双班单司机值乘,广深线及武广高铁动车组实行单班单司机值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乘务员紧缺的压力。
3、实施客运乘务方式改革。区分旅客列车种类、运行时间等情况,在旅客列车上推行了1人2车、2人3车等客运乘务方式,大幅度提高客运乘务劳动生产率。
4、实行车辆乘务制度改革对车辆乘务员实施“检电合一”、“库乘分离”,调整乘务作业图表,将一次出乘由4人、3人分别压缩至3人、2人,实现了增车不增人。
5、实施工务巡道班制改革。在京广、广深线取消夜间巡道,推行“白班+关键时间(如灾害天气、雨季、军运、特运等)、关键地段(如灾害多发地段)增加巡道班制和次数”作业模式,打破了工务系统一直实行的昼夜、普遍巡道制度,实现了工务劳动组织改革的历史性突破。
6、改革供电劳动组织。重组接触网工区、变配电所、分区亭班组,取消各分区亭值班人员,推行网电合一。
7、跨系统整合优化劳动组织。将电气集中联锁道岔在10组以下的233个中间站的道岔清扫工作由车务移交电务;在海南东环线试行工电一体化管理,创新基础设施维修模式,整合设备、人力、天窗资源。
8、优化生产作业组织。调整列检作业布局和延长安全保障距离,逐步撤销了低庄、靖州、吉首等列检所;优化调车作业组织,逐步取消江村九调等38台专调机车,撤销12个中间站调车组;关闭了京九线石坝镇站、沪昆线团结山站等18个中间站;撤销机械化以上驼峰调车区长等岗位。
2003年以来,通过生产组织、劳动组织调整改革,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系统劳动分工趋于合理,岗位配合协作逐步顺畅,职工劳动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几年来改革挖潜累计节约岗位用人超过8000人,满足了历次提速调图新增工作量以及渝怀线、武广高铁等大型建设项目投产运营所需的劳动力,同时提高了职工年休假兑现率,有效减少了外购劳务用工,节约了成本支出,促进了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集团公司平均每营业公里用工由2003年的37.33人提升至2010年的19.45人。
二、继续深化劳动组织改革的必要性
现代组织理论提出的系统权变性观点强调组织结构和管理要服从整体的战略目标,并根据企业战略的变化做相应的变化。随着铁道部优化站段管理结构三年工程的实施,要求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力争经过三年时间实现运输站段组织结构精干合理、运力资源相对集中、劳动组织优化高效的目标。目前集团公司劳动组织与铁道部“优化高效”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机车乘务员、检车员、调车组人员等部分核心工种、关键生产岗位人员紧张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按换算周转量和运输进款收入计算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在全路的位置还比较靠后。因此,继续深化劳动组织改革,全面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仍然是集团公司未来几年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1.运输装备快速升级。新技术广泛应用,只有深化劳动组织改革,才能充分发挥新型技术装备在促进劳动生产率上的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多次提速调图,以CRH系列动车组、HXD系列大功率电力机车等高速重载设备以及CTC调度集中系统等为主要代表的大量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但现行劳动组织、生产组织模式与运输生产发展、技术设备更新的速度还不适应,新技术新设备投入应用后值班人员不减而维修人员却增加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虽然大幅提高了运输生产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但在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效果还不显着,迫切需要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改革劳动组织。
2.路网快速扩充。新建铁路陆续投产,只有深化劳动组织改革,才能切实做好新线劳动力储备工作。随着海南东环、广珠城际、岑茂铁路相继开通运营,到2012年全集团将有广深港高铁、贵广客专、厦深铁路、南广铁路、广珠货线等11条新线先后投产。根据铁道部制定的“十二五”路网规划,到2015年全集团线路里程将比目前增长182.9%,电气化里程将是现在的2.8倍,复线里程将是现在的2.7倍,届时全集团货物运输能力将提高4倍,旅客列车对数将增加1.5倍。新线投产必将提出大量劳动力需求,迫切需要全面推进劳动组织改革,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适应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新线开通运营储备足够的劳动力。
3.职工总量逐步减少。铁路运输工作量逐年上升,只有深化劳动组织改革,才能有效应对当前劳动用工的严峻态势。近几年,全集团职工人数呈刚性递减态势,职工总量从2003年末的181612人减少到2010年末的163140人,锐减了18472人,平均每年净减少2309人。而提速调图、既有线扩能等带来运输工作量不断增加,劳动用工需求增大,造成职工加班加点多,部分主要工种、关键岗位超劳时间长,双休日、节假日休息无法保证。此外,铁道部明确规定路网扩充、新线运营所需用共全部由集团公司内部挖潜调剂解决,必须用现有人员完成既有运输生产任务和新增工作量。因此,在做好优化劳动力增量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必须实施内涵式扩大再生产,在优化劳动组织、减少岗位用人上下工夫。
三、深化劳动组织改革的目标方向
按照保证运输安全生产、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企业效率效益、提升职工综合技能素质的目标要求,实施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结合新技术新装备的广泛应用、修程修制改革和机车交路、乘务交路的调整,合理设置岗位、定员和劳动班制,盘活用好既有劳动力资源,精干运输主业,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建立与新技术装备相匹配、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组织,实现生产要素科学、动态、配置合理。
1.进一步改革列车乘务制度。一是优化机车单司机值乘方式,对一次出乘作业时间客车不超过6小时、货车不超过8小时的区段,逐步推行单班单司机值乘方式;对双机牵引货车重联机车取消学习司机岗位,撤销专用调车机车、区间小运转学习司机岗位。二是深化列车运转乘务劳动组织,逐步推行用客车列尾装置替代运转车长,进一步取消跨局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岗位,实现以设备保安全。三是全面推行客运乘务方式改革,按照旅客列车车种及运行时间,分别实行 “1人1车”、“1人2车”、“2人3车”、“3人4车”等值乘方式;推广“库乘分离”,列车到发卫生、卧具整备、库内看车作业与乘务作业分离,实现地勤整备专业化、社会化。
2.改革运输行车劳动组织。根据现代管理理论,增加职工的业务控制跨度,满足组织日益扁平化的需要。优化中间站运转人员劳动组织模式,结合调度集中控制系统(CTC)投入使用,列车运行管理模式从“行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调整为“行车调度员-机车乘务员”方式,调度集中控制车站只设应急值守人员,撤销车站值班员、信号员等岗位,逐步实施中间站运转作业无人化。优化编组站劳动组织模式,结合编组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整合接发列车作业流程,将到达、出发、通过等作业场信号系统集成至一个信号楼,每班只保留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各一名;整合驼峰调速控制系统,将上下行驼峰、编组场、编尾的点连式调速控制系统集成,撤销驼峰值班员、大缓作业员、小缓作业员、防溜制动员等岗位,每班只设监控人员一名,实现驼峰调速自动化。
3.优化基础设施维修劳动组织。按照专业化原则,对各工务段与工务大修段、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建设工务大型养路机械专业化队伍;改革工务、电务、供电系统维修体制和作业方式,全面推行车、工、电联合作业和集中维修;大力推行检养修分开,做强专业维修工队,减少工区设置及人员配置数量。
4.改革机车车辆维修劳动组织。实行“整乘分离”,即机车整备、保养作业与乘务作业分离,实现机车保洁、保养专业化;合理调整地勤作业分工,保证出库机车质量,减少机车乘务员机车检查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压缩乘务员辅助作业时间,提高有效值乘工时;加快车辆修程修制改革,压缩人工检测项目,减少作业岗位数量,提高台位利用率和作业效率;继续优化列检作业生产布局,调整
作业方式,利用5T设备,货车运行状态检查实现人工检查向机检和人机结合检查、静态检测向动态检测的转变;调整站检与库列检作业范围,优化站检与库列检。对始发、到达,通过旅客列车的作业分工,减少重复作业,实现由库检、站检双重作业保安全向以库检质量保安全的转变。
5.全面推行兼职并岗。现代管理理论指出:通过增加任务的深度和广度来激励人们的积极性,实现高积极性,低差错率,这就是“工作丰富化”观点。按照此观点,广铁可以继续优化岗位设计,推行兼职并岗。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大力减少辅助岗位和后勤人员,货车列车尾部装置摘挂作业由车辆部门列车检查员兼任,客运售票、检票、服务等工作打破岗位界限,实行兼职并岗;优化机车检修、整备作业流程,实施机车专检专修兼职并岗,对辅及工作量不饱满的岗位进行合并;全面取消生产用专职汽车司机、轨道车助手岗位,由作业人员兼职;全面实行车载设备检测维护一体化管理,电气集中道岔清扫与巡检一体化作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二、工资
9.由于个人的责任,未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或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企业确定其工资待遇,但其水平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为便于企业统一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每月制度工时天数,用人单位应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劳资发〔1995〕218号)办理。
三、社会保险
13.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缴纳。
14.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
15.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和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个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