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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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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审计报告

第1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用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积极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审计项目

(一)预算执行审计

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工作大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民生、和谐”的审计工作方针,科学立项,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以规范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财政安全、提高财政绩效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深化部门单位预算改革、促进加强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为目标,继续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以服务发展、民生、和谐、效益为目标,开展部分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加强惠民资金的管理,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1、对9个部门单位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具体单位: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物价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等。6个二级预算单位: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区招生办、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村建站等单位。

2、对上下联动涉及审计服务发展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省定项目:铁路(段)征地拆迁补尝资金审计调查。摸清铁路(段)征地拆迁总量和征拆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关注土地征用手续是否齐备,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筹措补偿资金,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补偿费有无层层拖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国家征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市定项目:农村安全饮水“村村通”工程补助资金审计调查。重点调查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无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对资金的使用效益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促进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落实。

(二)省定审计调查项目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计调查。揭示农村信用社经营体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信贷业务风险隐患,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机制制度,规范经营,防范风险。

(三)财政决算审计

安排对区东海镇人民政府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检查财政经济政策的执行、核实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及其平衡情况、突出对各项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调查,集中反映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促进上下级财政体制更加完善、合理。

(四)财务收支审计

以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和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为目标,安排对区慈善总会、华林工业园区、滨海大道--年度财务收支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区委组织部的委托已完成对团区委、区总工作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它项目以区委组织部门、区人事局的委托为准。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行政,为区委、区政府及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监督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倨。

(六)其他审计项目

区政府专项资金在线监管及其他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等交办审计事项。

三、继续跟踪检查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对年度审计决定、责令纠正的审计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和审计报告中要求纠正的事项,要继续跟踪检查。要逐份对照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建议书、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执行的,要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切实可行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有关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的,要评价其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成效。

四、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沟通。要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各审计组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在各自分工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和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各审计组长要树立大局意识,注重团结协作。

(二)严谨细致,把好实施方案制定关。各审计组要围绕既定目标加强审前调查工作,并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符合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

(三)深入分析,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要注意把握有关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深入开展审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工作,认真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从制度上、体制上、机制上加以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提炼、撰写审计报告,做到内容叙述清楚、法规引用和定性准确、意见和建议可行,成效突出,强化项目质量控制。要及时做好专项报告、信息报送和审计要情专报工作,全面开发利用审计成果。

第2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机关复核、备案。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制定跟踪审计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和规范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条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管辖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招投标、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应有市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有无超付工程款等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审计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专业技术设备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对聘请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必须依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接受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专门条款明确以下内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在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预留合同价30%的工程款,待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存在与财政评审相关规定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掌握的情况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机关移送时,应出具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或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及时将情况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并出具财政机关移送函,附有关证据。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对双方移送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及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书,应互相抄送,以便于双方及时了解项目评审与审计结果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影响工程质量的,审计部门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市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包括所聘外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3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明确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是解决县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根本途径之一,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现化代,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健康、快速、有序推进。

二、规范项目申报程序

1、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和城镇建设体系规划。

2、 村级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整治潜力大。

3、项目申报前,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区拆旧建新的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4、乡镇政府对旧房拆迁、新居选址、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安置补偿等方面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论证、公示,并征得95%以上村民同意,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对拟申报项目现场勘查,并走访群众,核实上述事项的落实情况,经核查属实后,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5、乡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或由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自行组织评估,达成意向后,与每户群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户足额补偿并妥善安置。被拆迁户与村委会签订按时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6、乡镇政府聘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依据县国土局提供的安置区勘界定界图,编制安置区详规,合理界定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占地位置、面积,充分考虑村民农机具存放、畜牧养殖、垃圾处理等用地需求,明确安置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口,合理预留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7、坚持“确权在先”原则,凡土地权属需要调整的,在项目申报时,必须制订集体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权属双方各95%以上村民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三、加强项目实施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定期不定期调度项目区工作进展情况;县国土部门负责全县各乡镇申报增减挂钩项目的调查、论证、筛选、组卷上报,并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导。

包乡镇县级领导是项目区的责任领导,项目区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乡镇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乡镇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抓好工作落实;将旧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土地复垦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乡镇政府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把安置区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工程优良、配套齐全的生态文明社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精心组织,规范实施

在项目实施前,县国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项目实施规划,对项目安置区四界实地指界定桩,项目区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在指定的界线内开工建设;安置区建设要严格按照详规设计方案施工,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齐全,严禁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区乡镇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建设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积极带头作用,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可以制订一定的拆迁奖励机制,实现和谐拆迁,坚决杜绝强拆抢建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对具备复垦条件的地块,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积极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土地复垦标准施工,确保土地复垦质量。

3、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1)、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县财政设立增减挂钩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按照谁用指标谁出资金的意见,县国土部门与用地者签订指标使用协议,由用地者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拨入挂钩资金专户。

(2)、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审核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乡镇政府根据项目形象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国土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向县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腾出每亩指标15万元的标准计算,通过市局初验的拨付资金的60%,通过省厅验收的拨付资金的80%,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省厅验收的拨付至资金总额的100%。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申请验收时,县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对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项目验收标准

1、复垦的耕地必须达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要求,复垦土地平整,熟土层厚度达到50厘米以上,田间道路和灌排沟渠等设施齐全,达到优质耕地标准;安置区基础及公共配套设施要达到详规设计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2、项目建成后,乡镇政府组织人员按照规划设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由乡镇提出申请,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乡镇政府要对反馈的整改意见限期逐项整改,完成后向县局提交整改报告,自验合格的由县局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验收时乡镇应提交工程招标、监理、施工资料,安置区房屋质量检查报告、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等。

第4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1.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是个别地方未制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国家层面出台的法规仅对房屋的拆迁做了程序性、原则性的规定,因国内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居民生活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地方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往往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个别地方未出台相应的补偿标准或补偿标准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做了原则性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规定基本为空白,导致开展集体土地征拆时无法可依。三是拆迁工作经费相关法规不完善。当前并没有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经费制定统一的标准,拆迁实施单位及审计部门往往都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但该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这就造成了拆迁工作经费使用较为混乱,审计部门审计亦无据可依。

2.审计思路及方法相对落后

目前,征地拆迁审计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审计人员在开展征地拆迁审计时往往还停留在传统的审计思路及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即收集资料,审查拆迁补偿协议、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拆迁工作方案等,辅以实施前后相关对比图片等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检查范围往往限于有无按标准实施拆迁工作、有无按程序开展拆迁工作、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规等常规性方面。这种审计方法往往只能发现一些程序上、资金使用管理上的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并未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比如利用国土部门地籍数据、遥感影像等多种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图等相关影像资料,在审计方法上也仅仅限于传统的分析性符合、重算等手段,未能充分利用GIS系统等创新技术手段,限制了审计成果的提升。

3.审计风险较高

拆迁工作中,拆迁实施主体往往委托属地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具体工作。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足,往往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聘请动迁服务单位、测绘单位、评估单位来负责具体工作。虽然相关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但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逐利的动机,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拆迁工作上的失误,个别单位甚至铤而走险配合业主等利益主体主动造假,由于动迁、测绘及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审计人员往往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所以,聘请的这些单位为政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此外,拆迁补偿的现场一般都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而消除,审计介入时往往房屋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现场可供审计人员查看或核对。上述因素都导致了较高的审计风险。

4.审计介入时间晚影响审计效果

目前,在我国征地拆迁的审计工作一般都是在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后,才会让审计人员对于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方面,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特殊性,很多的审计证据会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结束而消失;另一方面,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并不固定,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征地拆迁工作的所选用的中介机构往往都不一样。因此,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相对较大,最终影响审计效果。另外,即使通过审计获得了审计证据,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有效处罚。但是,由于审计介入的时间晚,对于征地拆迁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已经较难弥补,影响了审计的最终效果,同时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征地拆迁审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对征地拆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但是同一地区的补偿标准必须是固定的,且应赋予补偿标准一定的刚性,减少随意调整的做法。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应该根据拆迁机构在征地拆迁的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更好的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的问题只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确实的保证,才能不断规范审计的执法行为,避免因为自由裁量权的随意使用而带来的一系列的审计问题。

2.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随着审计环境和内容的不断变化,审计手段必须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不但能够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还能提高审计结果的准确性、降低审计成本。针对于审计手段落后的问题,审计部门应不断开发探索适应征地拆迁审计系统及审计方法,通过有效的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让征地拆迁跟踪审计的程序更加的规范,尽量减少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如在进行征地拆迁审计的过程中,从作业现场获取审计中需要的材料,以数字化的形式录入计算机,建立征地拆迁项目的数据库,方便审计项目组对于审计工作中相关数据的查询搜索,全方位的甄选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分析出征地拆迁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同时还能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可以探索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通过取得国土部门地籍数据、遥感影像等多种地理信息,充分利用拆迁补偿项目测绘地形图、或者Google Earth地图等地理信息开展审计,以提高审计效率、拓宽了审计思路,取得更好的成效。

3.严格实行复核及业务会制度

首先,应该落实三级复核制度。审计部门应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底稿以及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按照审计组、审计组所在科室、审理部门3个层次开展复核工作,不同的复核层次负责有分工有重点地开展复核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组应对全部审计事项进行详细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适用法规进行重点复核,审理部门应对审计查证事项是否清晰、定性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也必须要求中介机构进行内部复核,然后再提交审计部门实施相应的复核。其次,落实项目业务会议制度,对重大的征地拆迁审计项目,应召开由审计组及其所在部门、审理部门等部门参加的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法规使用等方面进行讨论,确保审计质量。

4.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跟踪审计

第5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摘要:2015年6月28日,审计署了14家央企201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其中13家均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本文通过分析审计署公布的2013年央企审计结果公告,发现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的问题金额比例是最大的。央企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健全与完善央企内部控制制度非常必要。

关键词:央企 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一)央企。中央企业包含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第二类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主要是金融行业企业;第三类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包括铁路、黄金等行业企业。本文所说的央企是指第一、三类的112家企业。

(二)内部控制。根据美国COSO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我国财政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审计署5部委2008年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重新定义了我国的内部控制,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二、2011―2013 年审计署审计公告中被审计央企的基本情况

央企涉及国家重要领域,关系着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独特性可能在于各种行为实际上是传递政府的某种信号,这使得央企追求的目标不单是利润最大化,还承担着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2011―2013年审计署央企审计公告共计35 家(其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进行了审计公告),其中,2011年10 家、2012 年11 家,2013年14家,均为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被审计央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主要问题类型。

1.违规决策。例如,2012年三峡集团下属三峡新能源逆决策程序操作,出资2亿元收购1家拥有3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权的公司股权,较评估值超出1.21亿元。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该风电项目因接入电网系统外送线路河北段未获核准而处于停工状态。2010年至2014年,中电投集团下属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集体决策和中电投集团审批的情况下,向参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8.51亿元,贷款收回面临风险。

2.少缴税金。2005年至2013年,国网公司及下属江苏电力等12家单位将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帮扶”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将本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造成收入多计108.05亿元、少计91.91亿元,成本费用多计113.48亿元、少计4.24亿元,加上合并报表抵销不充分多计利润3.39亿元,由此导致9年间共计少计利润89.71亿元,少缴税金22.43亿元。

3.违规招标。2009年至2013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属二重重装未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比价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对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11 593个合同进行招标,涉及金额129.49亿元(占比98.31%),其中从非合格供方采购78.68亿元。此外,二重重装在外部协作中也存在未按规定招标采购的问题。

4.违规用地。审计发现,国家电网公司违规将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此外,国网公司还存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2013年9月,在国家要求停止以“学院”“中心”等名义新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后,国网公司仍批准三期工程立项,投资估算6.94亿元,主要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厅、学员公寓等,截至2014年6月,已支付设计、征地拆迁等费用2 755.83万元。

5.廉洁从业。(1)超标配车。至2013年底,国电集团本部及9家下属单位,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33辆,涉及购置金额1 557.15万元。(2)违规发福利。2013年,三峡集团总部9名高管人员在国资委核定的年度薪酬方案之外,违规领取购物卡32.04万元,其中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7.54万元。2013年,三峡集团总部及5家下属企业组织职工旅游支出426.48万元。2013年,中国二重集团部分下属单位违规购买礼品或列支旅游、美容会所消费等支出50.20万元。(3)违规购礼品。2013年至2014年5月,中电投集团下属金元集团和成套公司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高档酒,金额合计1 753.66万元。(4)违规建设装修。三峡集团总部在人均办公面积超标的情况下,还于2011年至2012年规划建设办公区总建筑面积32.21万平方米的昆明基地,截至2013年底已投资3.77亿元。

(二)个例分析。本文首先选取《国家电网公司201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2015年第7号,总第204号)进行详细分析。公告分成四部分:一是介绍国网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财务数据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类型;二是详细列示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四是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营业绩、发展潜力及廉洁从业三个方面。经营业绩方面又细分为财务收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及内部管理三方面。按这个标准,国网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中4条财务收支问题涉及金额90.99 亿元(涉及利润计算时,以影响利润数额为准);6条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问题涉及金额72.2 亿元;17 条内部管理涉及金额566.83亿元;7条发展潜力问题涉及金额285.2亿元;3条廉洁从业问题涉及金额1.7亿元。共计37 条问题,涉及金额1 016.92亿元。

(三)整体分析。审计公告共列287条问题、涉及金额5 378.08亿元,其中:财务收支问题41条、占比4.74%,涉及金额254.67 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问题31条、占比7.76%,涉及金额417.43 亿元;内部管理问题128 条、占比56.02%,涉及金额3 012.57 亿元;发展潜力问题59条,占比29.53%,涉及金额1 587.93亿元;廉洁从业问题28条,涉及金额105.48亿元,占比1.95%。进一步分析发现,每年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有增加的趋势,可见,内部控制中管理控制是制约央企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三、完善央企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中央企业内部。2010年4月,五部委联合了18项内部控制指引,分别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在201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应随年度报告一同披露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四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更好提升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但也不难发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重形式”而“轻实质”,“重形式”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不披露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轻实质”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部控制认定标准不够科学;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比例较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不充分;上年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在本年没有披露具体的应对措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对于违背独立性原则以及“不能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内控咨询和审计服务”监管要求的内控审计业务,应主动坚决拒绝承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也应客观真实地提供合理保证,不能因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整合审计而不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监管部门。对央企建设项目招标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建设工程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只能走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形式。而同时,这中间又有很多建设项目是找不到主管部门的,这就意味着只能由央企自己对这些工程招标进行非公开招标的审批。但按照审计规定,这就构成了违规。而对非建设项目招标,如采购招标等,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

(四)国家审计署。在公布的35份央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中,最后一项为“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其大致内容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某集团具体整改情况由其向社会公告。本次审计发现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这样的报告形式不利于被审计企业对所存在问题的重视。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采取切实的措施,是真正实现审计目标、改善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和整改部分,都是审计署单方面的陈述,报告使用者无法直接知悉被审计单位的接受程度和改进决心。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和整改措施的陈述以及其他说明,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以附录形式置于审计报告之中,一方面可以给被审计单位一个表达意见的平台,从被审计单位的视角给出更多的信息,体现审计报告的客观和公正;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的陈述代表着一种正式的书面承诺,通过审计报告的公开将此显现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促进审计建议的执行和取得整改成果。

参考文献:

[1]罗乾宜.大型央企集团财务治理模式及其制度创新[J].会计研究,2012,(4).

第6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7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保重点,确保城大道建设审计监督到位,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确保重点拆迁项目审计监督到位,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拆迁审计办法,保障拆迁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实施;确保、街道审计监督到位,衔接好街道办事处各项审计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实施分级管理,力争做到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全覆盖;确保海国际、保税物流公司等实体审计监督到位,注重监督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提效率,通过提升素质、加强协作、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实行办结承诺制,即拆迁项目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预算与标底项目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或出具标底审定书,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标底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争取3个月内完成。

促协调,实施分级管理,协调好审计局和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关系;强化协作管理,协调好审计局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完善统筹管理,协调好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的关系;健全考核管理,协调好总目标和责任分工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过滤网,干部拒腐防变防火墙”的作用。

树形象,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个人修养、业务素质和团队意识,努力提升部门整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树立“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作风硬朗、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部门形象。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沟通力求无缝对接。随着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总投资13亿元的城大道开工建设,使年基本建设审计工作面广量大,这就要求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凝心聚力,高效运作,以务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二要不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的沟通协调,尤其是加强与管委会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增强审计工作计划性,优化审计工作流程,从而顺利推进审计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全面覆盖。一是全过程参与,提高审计覆盖程度。基本建设方面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全覆盖,拆迁、预算、标底、跟踪及结算审计全过程参与。二是把握审计侧重点,审计与监督相结合。按照“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方针,或设定限额标准,或设定监督方式,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基本建设中的预算、标底、跟踪和结算审计做到“重点覆盖”和“一般抽审”相结合,逐步覆盖各街道办事处,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全面实施审计监督。三是承诺审结时限,质量与效率同步提升。通过形式上内外并举、管理上细化程序等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审计效率,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三级审核力度,有效监督和规范审计过程,千方百计提高审计质量。

(三)全面参与确保衔接到位。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辖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和服务的暂行办法》(城工委发〔〕23号)的规定,从年1月1日起,各街道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将接受审计监督;各街道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及款项结算等接受审计监督;各街道政府拆迁补偿、奖励等资金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局要加强工作实施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积极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全面参与、街道的拆迁、工程建设审计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审计,确保有效实施审计监督,服务好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的需要。

三、工作重点

(一)财经审计工作

1、深化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一是开展管委会开发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开展集装箱奖励基金专项审计调查,规范集装箱奖励基金的管理使用。三是开展市政公用基本设施配套费专项审计,确保相关规费应收尽收。

2、加强投资企业审计。对海物流公司、环联货代公司、口物流园区投资公司、口发展有限公司及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审计,关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审计建议,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试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口事务局、保税物流中心等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相关经济责任部门在市场化运作中的监督,对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执行财经法规和政策、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政府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

4、开展村级资产负债审计。开展对口办下属的等村级资产负债审计,以监督村级财务和任期目标为主线,突出真实性审计;以监督投资决策为重点,突出经济决策审计;以监督制约村干部个人行为为切入点,突出廉政审计;以监督投资效益为着力点,突出绩效审计。

5、抓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管委会行财户及13个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和年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对、街道本级年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科学化、年度预算执行规范有序,完善单位(部门)相应内控制度。

(二)拆迁审计工作

1、农户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局重点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分配、收支明细进行审计。

2、非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局对土地、房屋装饰装修、其他附着物补偿费、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奖励费等补偿标准和支付情况实施审计。

(三)预算与标底审计工作

本级及各街道、口办事处财政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下同)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预算和标底,审计局全部实施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审计局以下发《审计通知书》形式进行抽审。

(四)跟踪审计工作

1、本级及口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及管委会重点项目,由审计局全面实施跟踪审计。

2、、街道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由审计局直接实施跟踪审计;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街道自行选择实施跟踪审计。

(五)结算审计工作

1、本级及口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由审计局100%实施结算审计。

2、、街道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确保100%实施结算审计,其中: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由审计局直接实施结算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街道自行组织委托审计,必要时审计局进行抽审或者复审。

四、其他要求

1、审计局负责管委会本级、口办事处基本建设项目和、街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街道纪工委负责本级所属一般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工作。

第8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债务产生原因:

一是城市的扩张。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级领导比较注重经营城市,加上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客观原因,原来的县、市城区显然远远不够,绝大多数中、小城市扩张,有的城区面积较过去已经翻番了。城市的扩张,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增长,远远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欠债是必然的。

二是城市的改造。城市人口、车子的密度大大增加,老城显得拥堵不堪,绝大部分城市在近几年都进行城市改造,拓宽道路,亮化美化街道,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很多城市还进行了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公园的改造兴建,修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

三是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例如治污、水、电、气、文化体育场馆等,这些项目的建设都是耗资巨大的。

四是各类开发区的通电、通水、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是由政府掏钱做的。

对于城市的扩张,城市的改造、开发区的建设,大多数是惠及民生,百姓叫好,领导赞扬。但不可否定的是,也有少数地方没有量入为出,追求政绩,注重形象。比如,有的开发区,征用了土地,修好了路却几年在那里晒太阳;有的城市一任领导一个面貌,街道上的绿化树刚栽了二、三年,新的领导一来,又换成新的树种;为追求美观,好好的路灯全部换掉;街道改造不久,又要改造,管它财政有没有钱,让工程队先垫着,反正大有人愿做工程,欠账自有后来人还。还有的完全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耗资巨大。据有关人士分析,有的地方政府的欠债,相当于该地方二三年的财政收入。

过重债务的影响:

一是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每任领导都留下一屁股的债,一碰上大的自然灾害,就无以应对,或是遇上真正好的必需上马的大项目,也只能干瞪眼。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承建老板结不到工程款,他必然拖欠职工工钱,拖欠过多,工人找政府,造成不和谐,最终还要政府解决。三是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欠债搞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在人民群众中影响不好。四是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及中央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

地方政府的债务不仅关系到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局,也影响到领导政绩考评的公正、真实,所以地方政府债务在财政预决算审计时,应当纳入审计,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时更应如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调查,调查审计年度内,当地政府做了哪几项较大的建设,工程款项尾欠情况,资金筹集情况等。这些东西财务报表和账目上是没有的,不作调查是无法审计的。

(二)分析决策、分析地方财力、分析工程建设的必需性及非需性,从而得出决策正确与否的结论。

(三)概算工程款,咨询政府筹资的渠道,以及政府支付资金的计划。

(四)审计政府的收支账目,大致确定政府的债务。

第9篇:拆迁审计报告范文

委托开发协议范文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多次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_______信息网上交流并负责网上交流的运行管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名称:_______信息网上交流(以下简称信息网)

1.1信息网应具备的功能

1.1.1方便的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

1.1.2固定栏目的数据具备导入excel表的功能。

1.1.3新闻检索和功能。

1.2信息网的内容

1.2.1固定栏目

成员单位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指标(季报、年报),成员单位设备管理及技术改造动态,成员单位设备、备件调剂信息等。

1.2.2非固定栏目

国内外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及经验,国内外钢铁企业动态,技术改造动态,钢铁生产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信息,设备论坛(授权)等。

1.3网上交流信息实行分级管理,采用加密技术对不同级别的内容加以保密。

1.4网站稳定运行。

2.信息网的开发和运行管理

2.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备管理信息网上交流的开发,乙方依托中联钢现有网络条件和系统软件进行开发。

2.2信息网具有独立的域名,使用中联钢的网络平台、加密服务器、后台管理系统。

2.3信息网具有独立的后台管理员,后台管理员的工作委托乙方管理,负责客户的开通、权限、栏目保密等级的设定。

2.4信息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信息网秘书处的指导 。

3.双方责任及义务

3.1甲方

3.1.1提出完整的网站内容需求。

3.1.2提出主要数据项目和格式。

3.1.3承担软件开发费,每个成员单位陆千元,一次纳;系统使用运行费(XX年及以后,每个成员单位每年肆千元),由甲方成员单位按年度提前交纳(即每年的12月份一次纳下一年度的费用)。

3.2乙方

3.2.1根据甲方需求承担网站系统和系统软件开发工作。

3.2.2在甲方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网站的运行。

3.2.3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转和稳定性,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其中,固定栏目数据定期转成excel表,刻成光盘提供给甲方。

3.2.4保证甲方成员按设备管理信息网上交流管理办法正常使用信息网。

3.2.5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确保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出现损害甲方成员单位名誉形象和其它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内容。对网站内容的监控,乙方制订具体细则,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4.权益

4.1乙方在软件开发、网站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甲方技术资料、指标数据等必须向第三方保密。

4.2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普钢一组设备信息交流网的版权、经营权等各种权益属甲方所有。

5. 协议修改权及终止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必须甲乙双方同意,经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本协议如需要修改,原则上一年可进行一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应承担对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 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应由不能履行协议一方提供公证部门的证明文件,可免除承担经济责任。

7. 仲裁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一切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如果可能,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仲裁。仲裁地点北京市。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8.附注

8.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双方不提出终止,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开发协议范文2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 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区控制性规划》) 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

甲方就上述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批后实施、拆迁和市政配套项目设施建设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1、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2、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第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内容

1、根据本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2、实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3、实施拆迁工作;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6、甲方认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担的一级开发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最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⑵、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⑶、土地整理、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2、土地一级开发的间接成本包括:

⑴、财务费用;

⑵、管理费,按直接开发成本的1%计算;

⑶、营业税及附加。

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6%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⑴、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⑵、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罚款等费用;

⑶、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⑷、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⑸、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⑹、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5、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⑴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最终决算三阶段进行。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

⑵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

1、验收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由甲方组织,分为土地整理验收和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两种情况:

⑴、土地整理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分块整理。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原自然状况或自然地坪标高,在宗地四周设臵围墙(围栏),并使宗地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接通条件)。

⑵、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建设,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乙方应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

2、验收组织

乙方完成甲方确定的分期、分块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⑵、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制度

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2、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2、确定分段土地整理实施目标和市政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并在相应工作完成后积极组织验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5、积极组织开发成本审计和确认工作并及时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6、鉴于乙方承建的项目均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因此甲方应协助其办理发票领用及税收返还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到位,同时依据开发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征地批后实施、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等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工作的实施。

3、接受甲方对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按时提供工程验收和审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在领取发票后,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委托开发收益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部分向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6、乙方应及时办理各工程项目的付款结算审核工作,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第四条的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当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进行项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进行项目的进一步移交工作。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时,应承担导致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计划实施迟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使资金足额到位,造成相关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迟延完成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1、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或乙方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的。

⑵、根据甲方开发进度计划,乙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到项目按计划完成的;

⑶、乙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足以导致一级开发无法正常进行的;

2、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双方即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6个月内付清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甲方相关损失后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3、因甲方违约原因,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3个月内付清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一级开发分期分段实施,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2、开发期内,遇到政府政策调整,按政府政策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4、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每方各执陆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开发协议范文3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开范围: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上海市(国税、地税)通用机打发票。

3. 代开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代征税款之外的其他费用。

2. 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建立代开发票台帐,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累计发票开具金额孰高,并按照相关规定解缴税款。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4.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 违法开具发票的,乙方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 协议期满;

2.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 甲方因某些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 乙方解散、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5. 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 协议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开发票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