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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和制度,进一步贯彻《某省爱国卫生条例》
1、按照《某省爱国卫生条例》精神,要求某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和组织,要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20xx年度“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2、贯彻宣传《某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周年,要利用宣传栏、展报、宣传画册等形式进行宣传《条例》和《条例》出台的意义,及《条例》中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及市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3、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某省爱国卫生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大意义,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义。
二、层层动员,全民参与,大力开展第十八个“爱卫月”活动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省市爱卫会的要求,发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积极开展第十八个“爱卫月”活动。爱卫月着重开展周末义务劳动、卫生检查评比、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周末义务劳动主要社区主要干道及背街小巷为主,以消灭“四害”孳生地为目的,充分发动广大干群参与,搞好主要背街小巷、社区和单位内外环境卫生,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卫生问题,实实在在为民办实事。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对社区、单位及家庭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开展创“卫生家庭”、“卫生社区”“卫生达标单位”活动。达到先进标准的家庭、社区、单位的,要予以表彰。健康教育要以单位、社区为主体,通过宣传栏、宣传画册、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爱国卫生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和自我保健意识。
三、全面动员,加强领导,广泛开展除“四害”工作
除“四害”工作要充分发动干部职工参与,坚持以环境综合治理为主的有力措施,针对“四害”各自的生长规律、生活特点,合理使用化学除害药品,灭杀“四害”,最大限度地控制“四害”密度。重点地区要引进市场运作方式,让专业公司承包除害,确保有效控制各种传染性疾病在我局发生和流行。
四、抓示范,巩固“争创”成果,以点带面,大力开展“卫生先进”争创活动
按照省市区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先进”争创活动的通知要求,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踊跃参与“争创”活动。通过树立典型,弘扬卫生先进,以点带面,指导和促进我局爱国卫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深入宣传,狠抓示范,全面开展健康教育促进行动工作
健康教育工作以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区创建、“爱卫月”等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爱卫月”世界无烟日“爱眼日”、“爱牙日”等活动,进行一系列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意识。继续开展“双万行动”,按照省市区爱卫会要求,结合我局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关键词:学习型社会;社区教育;构建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一、发展社区教育的意义
(一)是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
社会教育是广义的继续教育,支持社会教育的理念是“终生教育”,这意味着教育是伴随人一生的过程,而非在限定生命阶段的学校教育或学历教育。社区教育打破了学校与社会的藩篱,在生活的区域继续开设课堂,把居民变成学生,并将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机构的人文教育“存量”资源,变为社会教育的“增量”资源,是社区文化发展的可持续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有效途径,是营造温馨家园和生命共同体的重要手段。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需要
社区教育是终身学习一个良好的平台。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日益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迫切需要通过质量更好,满足自身需求的教育,不断地掌握先进的科技知识和文化知识,营造更美好的生活。
(三)是不断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的需要
人的一生只有在不断学习过程中才不至于落后社会,才不会被社会所抛弃。知识是不可穷尽的,以前那种一次性学校“充电”,一辈子工作“放电”的时代已成为历史。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和知识经济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在寻求足够的时机及场合“充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发展和完善自己,不断地走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需要。所以发展社区教育是保障社会成员在新形势下基本生存能力的良好举措。
二、发展社区教育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健全社^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和发展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办学网络,开展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及休闲文化教育。区(县)成立社区培训学院,主要承担特色教育;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培训学校,因地制宜主要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居委会和行政村设立社区教育学习中心,主要职责是动员组织本居委会(村)居民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及学习活动。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完善和健全社区教育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集一点,个人出一点”。
(二)加大社区教育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教育资源共享共用水平
加强资源整合,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是提高社区教育工作质量、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措施。坚持“互惠互利、服务社区、资源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工作,不断满足社区居民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学习需求。街道(乡镇)承担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社区学校的联系,不断健全以街道(乡镇)社区教育中心为骨干,以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教育教学点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发挥区(县)开放大学、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职业教育中心等在社区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社区内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陈列馆、体育馆、运动场、图书馆等各类公共设施向社区开放,大力促进社区内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为中小学提供社会实践场所和劳动基地,实现社会、学校之间的双向互动和资源共享,提高社区内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社区群众性学习、文体、艺术、休闲活动蓬勃开展。
(三)健全和优化社区教育的网络体系,构建全民终身学习的平台
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三级社区教育网络是区域社区教育管理、实施的主要载体,是社区居民就近就便参与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进行全民终身学习的基础平台。三级网络体系的健全和优化包括三级网络的场所建设、专兼职人员配备、管理规范等。运用播放教学光盘、网络教学、收视卫星电视教育节目等网络教育手段。制定数字化学习社区建设标准,包括数字化学习环境、数字化学习资源、数字化学习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等。
(四)创新社区教育形式
创新社区教育载体和学习形式,培育一批优质学习项目品牌。在组织课堂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才艺展示、参观游学、读书沙龙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探索团队学习、体验学习、远程学习等模式。通过开设学习超市、提供学习地图等形式方便社区居民灵活自主学习。建立多层次、开放性、立体化、城乡覆盖、全民共享的学习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快捷的居民学习服务圈。
(五)积极推动“互联网+社区教育”模式
“互联网+”实质是“互联网+行业”,如“互联网+传统购物”,出现了淘宝;“互联网+传统银行”,出现了支付宝;“互联网+打车”,出现了优步、滴滴打车软件等。“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生活模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探求互联网与社区教育深度融合的新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学习地点”“互联网+专业建设”“互联网+师资培养”等,营造和谐社区生态环境,助力全民终身学习型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在发展方向上,推动社区教育从封闭走向开放,学员学习从被动变为主动,努力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新型社区教育模式。建立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社区数字化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及体系,基本实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提升社区教育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建设先进、高效和实用的社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建立省级社区教育教学资源中心,自主开发数字资源。社区教育院校要加快校级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开发、引进网络课程、名师视频公开课、微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数字化资源。整合各类数字化学习资源,优化数字化学习环境,打造网上学习平台,实现社区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共享,实现线上教育和线下学习深度融合,并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满足广大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建设方便快捷的居民学习服务圈。
(六)加强社区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
加强社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开展社区教育的有益经验和成功的做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理论。成立社区教育咨询团队及研究中心,研究社区教育及组织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编写指导用书和培训教材,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谋求创新和突破,最大限度地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社区教育的决策和实践。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境外社区教育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间和地区间社区教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利用媒体强化社区教育工作的大力宣传,及时推广发展社区教育较好地区的经验及做法,营造社区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以项目和课题为抓手,开展专题实验或综合实验,推动社区教育深入、持续发展,并提高层次和品位。
(七)加快社区教育立法建设
根《教育法》有关法规,社区教育也须制定相应法规,对社区教育院校的隶属关系、资金渠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学规模、课程设置、考核办法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2005年9月28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终身教育的法规,成为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典范。此后《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分别于2011年5月1日和2014年7月1日实施,以上省级《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出台对社区教育立法工作的进程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为确保社区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制定和完善《社区教育工作条例》和《社区教育章程》等管理条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结语
社区教育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一项惠及长远、惠及群众、惠及子孙后代的工作,是一项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大胆探索,需要我们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提供社区教育成功经验和优质的社区教育资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孙文学.江西省社区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江西:南昌大学,2007.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镇成果,不断改善城镇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提高居民的生活和环境质量,推进健康城镇的建设。根据县爱卫会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城镇实际情况,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如下:
一、目标: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指导各社区(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以达到营造健康的环境,培育健康的理念,优化健康的设施、完善健康的服务,拥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辖区居民群众掌握有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增强大卫生意识、创建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形成一定的健康行为规范,倡导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4、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的试点工作。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城镇道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在环南东路社区居委会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的试点工作。努力改善社区环境及体育设施,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强身益体的文化体育活动;利用社区红十字诊所;开展医疗咨询,编印健康知识材料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抗病能力。
【关键词】刑罚;社区矫正;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在社区矫正机关的社会化教育和帮助下,促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集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概念,这种刑罚执行模式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该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社会化执行刑罚思想。随着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的兴起,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并渐渐的由学说渗透到立法,从而再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1]。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致力于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改革,而社区矫正就是源于这样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探索与实践。社区矫正是先在西方的各个国家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来矫正罪犯的制度,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与创建,终于成为了一项稳定的刑罚执行制度[2]。
二、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法执行体系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的工作从2009年全面铺开试行,始终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主要方面,形成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衔接、分层次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制度的衔接[3]。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完善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
(二) 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社会特殊人群加强管理的一种重要创新手段,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加强对被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扶助,促使罪犯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中,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大程度的发挥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和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4]。
(三)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
社区矫正制度的刑罚执行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完善了分类管理、个案矫正、调查评估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措施,规范了接收、矫正、评估、奖惩、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管理条例》和全面的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奠定基础[5]。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后果
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因立法的缺失,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 社区矫正立法滞后导致执法主体执行困难
社区矫正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改造效果,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据。长期以来,在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具体规定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的判决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大致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法规对于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机关只赋予了义务,却没有赋予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具备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只能进行说服教育,这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规中没有系统的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导致矫正对象不知道该如何配合管理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常会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已经越界却不自知、已经违反相关义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多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对象并不清楚自己的活动范围,亦不知道有事需要离开活动范围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甚至不知道如果不配合司法机关的管理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承担什么责任。这不仅为司法机关平添烦恼,还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产生无所适从的心里。
(三)群众对于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矫正认同度低导致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经对部分社区的调查走访发现,很多群众都不理解为何罪犯在社区内也能进行矫正,心中产生担忧和不安,害怕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重新进行犯罪,所以经常向社区矫正对象投去异样的眼光,甚至绕道而行,群体孤立,导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虽身处于社会之中,却也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这样反而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我们也无法达到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目的。
(四) 公司企业的歧视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困难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是让罪犯在社区里服刑,有效实施社区矫正最基本的条件。但是,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相当多的企业不愿意也不敢安置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因此,这些服刑人员生活来源的困难成为了影响社区矫正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妥善安置,致使他们无法正常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就很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社会身份导致工作难度大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社会身份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处于有职无权,有责无权的尴尬境地,从而导致社区矫正的专职人员本身的刑罚执行力和行政管理力的下降,在与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工作时容易不受重视,常常受到冷落对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也时常遭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曲解和抵触。这是目前社会对社区矫正普遍认识不足而产生的现象。由此一来,社区矫正制度前进的道路将更加的泥泞、更加的崎岖。
(六)社区矫正工作资金没有保障,人员流动性大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长期的发展
与其它试点工作一样,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量很大,如果在没有经费和仅依靠原有人员的条件下开展这项工作的话,就很难深入细致,有些工作将难以开展。目前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待遇都较低,在无编制、无加薪、无升职空间且业务经费还要自己掏的情况下,很难挽留住这些专职工作人员。这种人才流动、无业务经费的状况应当尽快得到改善,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开展将直接受到重大影响。
(七)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报告不严谨质量难以保证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法院或监狱会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司法机关就指派被告人、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开展调查,并整理成一份《调查评估报告》[4]。而这一份《调查评估报告》极可能会影响量刑,甚至决定告人或罪犯是否监禁。一份影响如此之大的报告,竟然只由基层司法所的1~2名工作人员来完成,而且他们不仅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还担负着司法机关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量巨大,工作难以深人,工作质量无法保证。随着不严谨性和随意性的滋长,《调查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管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条例的对策建议
以上这些因法律缺失导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它应有的效能,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健全法律制度
目前,想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顺利的开展,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宪法》为母法,以《刑法》为指导,以法制、民主、科学为原则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加快制定《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法律体系。只有上升到立法层面,才能真正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任何一项社区矫正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二)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
为了使社区矫正对象更自觉的遵守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国家立法时应在将要制定的《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规范,并尽可能具体的列出服刑人员的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提取出来印制成一份能让社区矫正对象方便携带的《行为手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向其发放《行为手册》并解说其中内容,让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这不仅能减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能时刻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和该履行那些义务,从而减轻矫正对象恐惧的心里,也消除了他们的无所适从之感。
(三)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规定辖区群众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义务
针对辖区群众对社区矫正认同度低的问题,应从法律上规定义务,并加大司法机关的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版报,下基层、走社区进行现场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改造和教育创造良好的服刑环境,最终使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
(四)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过渡性岗位的义务
针对在社区内安置矫正对象困难大的问题,国家应当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过渡性岗位的义务,以禁止用人单位就业歧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平等就业权。对于提供过渡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国家应给与相应的奖励和相关经费的补助,以此来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和公益劳动场所、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种方式既能较快的解决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生活问题,又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节约和降低工作成本,就能大幅度的提高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五)确立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
针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工作中处于有职无权,有责无权的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应明确该岗位的性质,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到公务员的编制内,避免在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时被“无视”和冷落,同时也消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职无权的尴尬。
(六)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赋予司法机关相应的业务经费以建设稳定性强的高素质队伍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无业务经费、人员流动性大问题,国家应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给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经费。同时给与在基层工作的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相应的补贴,提高工资待遇,以提高这些专职工作者工作的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提高整体的服务素质,积累经验并不断创新,才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更好的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XX省高速公路条例》,进一步加强区域内高速公路管理,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境内高速公路安全通畅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区境内高速公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一)建立机构
成立XX区XX街道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XX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分管交通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XX担任副组长,街道交管办、应急办、XX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辖区学校、卫生院和高速公路沿线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应对措施,推动境内高速公路管理工作高效、规范。
2.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由XX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贯彻落实。
3.分析研判境内高速公路管理的形势、重点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畅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协调解决涉及境内相关村(社区)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促进管理相关单位、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高速公路途经村社建立“一路四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5.组织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联合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速公路管理秩序和运行安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制
(一)宣传教育机制。
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路政宣传月”和共建“文明村社”“文明学校”等活动,不定期到辖区学校、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教育群众爱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禁止损坏边网、护栏、偷盗电缆等,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引导教育群众爱护高速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禁止人员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或穿越高速公路,切实保障境内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畅通。
(二)隐患排查机制。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要强化监督,需要街道相关单位配合治理的,要主动协调,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治。街道负责境内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制。
积极建立一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双报和分级响应要求,在必要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安全维稳、信息等工作,尤其是应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特大事故等,严防次生灾害和事故灾难。
(四)建控区管理机制。
XX街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规定,会同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高速交警、营运公司解决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五)安全保护区管理机制。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沟通,依法查处和整治在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采砂、采矿、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设施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村(社区)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推进境内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信息互通。
村(社区)要广开信息渠道,加强沟通联络,确实保障境内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动工作指挥高效、反应快速、分工协作、联勤联动。
一、努力学习,及时适应新的岗位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小平理论,特别是认真学习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理解“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各项工作。同时,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精神,掌握其精神实质,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充分利用市民学校等载体,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专业培训,真正做到“想事、干事、成事”。继续发扬社区干部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精神,利用节假日进行义务劳动,美化社区环境。为了适应工作要求,配备了工作日志本、会议记录本、学习笔记本和来电、来信、来访登记表。通过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工作行为,调动了积极性,提升了社区整体工作水平。
二、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我主要负责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名社区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完成各项任务。
1、提高认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优化社会环境这一主题,全面开展了创建“诚信平安社区”活动。在和区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又分别同4个居委会和卫生管理站签订了综治责任状,明确了责任范围和工作目标。通过签订责任状,各居委会和环境管理站从思想上、认识上、领导上、措施上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同时,加强了与公安部门沟通,召集居民代表联合召开了联防联控座谈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居民的防范意识。配合各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今年共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8次,受教育面达400人次。向居民发放新《条例》7000份,加深了居民对新条例的认识。同时,利用宣传栏不定期刊出了新《条例》、《国防教育》6期,并开辟了法律知识专栏,开展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把居民群众思想统一到讲稳定、讲大局、讲奉献上来。
2、做好民调、帮教、帮扶、等工作,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在民事调解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成功调解民事纠纷35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调解工作认真、细致,纠纷调处成功率98%以上。
外来人员、流动人口、刑释人员是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对象,为此,我们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在居民花名册的基础上,掌握了重点人口情况,加强了外来人员的管理。对社区承租房屋的外来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租赁人的租赁期限、来区时间等进行详细的核查,并通过片长随时对外来人员登记。
帮教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开展。有帮教对象的单位基本做到帮教对象个人资料齐全。社区干部经常深入到他们中间,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日常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为零。
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烟场所若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的,其所在单位最高有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市民也有权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图书馆、影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并对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和孕妇聚集的各类场所,实行室内外全面禁烟的严格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市的禁烟场所必须履行三项职责:在禁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禁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劝阻违禁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场所。违反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有可能收到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单。如果未尽到责任,导致禁烟场所内多次出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缭绕的,《条例(草案)》将予以加重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控烟重在执法。控烟涉及的公共场所范围较广,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效果难以保证。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的健康促进委员会为牵头部门,卫生、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委员会成员单位,肩负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烟职责。
二、活动目的
结合本区汇同7个监督执法部门(教育、文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及在全区内按照市里要求全部张贴好控烟标识。
三、活动要点
1)广泛宣传学习《条例》
2)制作、张贴禁烟标识
3)开展集中执法,组织监测评估
四、各个阶段分工
1)前期筹备工作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设计制作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
文化部设计制作多形式的控烟公益广告
文化部向社会公开招募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参与全市的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部制作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开展学习《条例》活动阶段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组织监督执法部门开展《条例》学习宣贯
文化部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向市民免费发放或在全市社区、单位内广泛张贴
文化部在本市主要报刊的健康类版面或健康类报纸上开展控烟科普知识宣传;
文化部控烟公益广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形式投放;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所有下辖单位对《条例》进行学习,并将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发放到单位内,发放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汇总上报下辖各单位学习《条例》情况,并汇总下辖各单位控烟标识张贴数量、位置情况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讨论部署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做好标识的张贴、维护和检查等工作,制定监测方案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策划“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3)全面张贴控烟标识,并切实落实地面宣传执法活动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按照汇总上报的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数量、位置做好标识的张贴
公安/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
文化部为市民提供戒烟相关的咨询服务,如咨询热线等,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安排参与各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实施“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宣传周活动);
4)督促、监管、服务、补缺、监测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联合区健康教育所,邀请市人民医院专家,在诚城社区举办“流动人口健康知识讲座”,提高流动人口对健康的重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座期间举行了现场交流和答题活动,并为每个参加者赠送了健康知识宣传读本;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技术服务。及时查询、办理,将变更信息迅速向户籍地反馈了结果。
开展对流动计生家庭的关爱和帮扶,与生育关怀基地紧密结合。“三夏”期间,慰问贫困计生家庭,资助困难户子女上学,帮扶劳动力缺失家庭麦收。(洪门镇计生协 张红亮)
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按照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从多方面做好流动人口帮扶服务工作,不断推进均等化服务进程。
联合区健康教育所,邀请市人民医院专家,在诚城社区举办“流动人口健康知识讲座”,提高流动人口对健康的重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座期间举行了现场交流和答题活动,并为每个参加者赠送了健康知识宣传读本;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技术服务。及时查询、办理,将变更信息迅速向户籍地反馈了结果。
开展对流动计生家庭的关爱和帮扶,与生育关怀基地紧密结合。“三夏”期间,慰问贫困计生家庭,资助困难户子女上学,帮扶劳动力缺失家庭麦收。(洪门镇计生协 张红亮)
通许县大力宣传新条例为深入宣传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许县多措并举,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一是认真培训。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提升基层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扩大宣传。要求各乡镇在镇区利用农村庙会等传统活动,加大宣传,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折页,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三是全方位宣传。卫生计生委和县电视合制作专题节目,对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进行了宣传,解读《条例》相关政策内容,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四是抓好目标人群。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此次宣传活动注重统筹协调,强化宣传实效,突出宣传重点,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关注新《条例》的热潮,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通许县卫生计生委 曹 琼)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八条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
(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筑标准等内容。
居住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八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工程建安价结算后进行移交;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分割转让。农贸市场权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绿地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移交给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管养费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