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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践;应用;社会调查法
一、社会调查法的含义及特征
1.社会调查法的含义
社会调查法是一种采用实证方式获取社会信息的手段,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它通过直接实际调查,收集实在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推论出结果。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是什么(弄清社会问题),为什么(寻找问题原因)和怎么办(寻找解决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充分的一手数据以解决研究的问题。
2.社会调查法的特征
首先,社会调查法的社会目的性。任何社会调查都有一定的社会目的性,调查的目的必须在调查前明确,其归纳起来有几个方面:一是服务于政府,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服务于企事业单位,为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三是服务于社会,为社会提供社会生活及个人行为准则之参考;四是服务于科学的理论,成为科学理论的佐证。
其次,社会调查法的多样性。由于现代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社会调查方法也各有差异,如有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以及对调查资料的分析和研究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现代科技计算机的应用。
第三,社会调查法的系统性。人类生活的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在社会调查的实施中,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具有系统性,同时其采用调查方法也具系统性。
第四,社会调查法的研究性。社会调查不单单是一项收集资料的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和资料的加工、分析研究等环节,是一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资料分析阶段具有研究性,资料的收集过程也具研究性,在实践中必须把调查与研究二者统一起来。
二、社会调查法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实践人员的态度问题
社会调查实践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过程,需要实践人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就要求实践人员具备良好的态度、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提前做好相关调查准备。实践人员的态度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实践调查展开过程中,调查实践者未在进行调查研究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结果数据只是按照实践者个人意图而空想的粗略结果,完全失去了数据的真实性;另一种情况是,主要设计者可能由于时间紧迫或者调查范围较广,需要协助人员,而协助人员因为不熟悉程序或粗心大意,在实践过程中,做的数据粗糙或者不全面,最终无法保证数据的正确性。有时由于调查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或大意妄为,调查统计不细心或者凭自己猜想得出数据用于报告中,结果违背了实际事实,最终会导致存在的问题往往没得到解决,而使得整个调查变得毫无价值。
2.方法误用问题
在实践调查中,常常出现方法误用问题,所采用的理论方法与实际情况的脱节,在调查方法的使用上普遍情况是陈旧而单一、缺乏科学性。现代社会调查方法虽然在19世纪才传入我国,我国社会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开始独立运用该方法进行一些社会调查、民意测验,但是它的影响不大。我党所倡导并身体力行的典型调查,其中由所奠定的社会调查方法论基础,依然是主流。这种社会调查方法还处在感性直观层次,而面对信息时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单纯依靠典型调查和实地调查很难反映事件的全貌,往往所做的调查停留在浅显的表面层次。再加上目前调查、分析手段缺乏科学性,手工作坊式的调查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一般的问卷调查,基本上是依靠人工方式完成,而电话调查、网上等新调查工具未得到合理而充分的应用,致使调查流于表面,材料也无说服力。
调查方法出现的陈旧简单而缺乏科学性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下几点:一是理论的贫乏。对所要调查的问题在理论上认识了解不足或者缺乏了解和研究,使得调查变得漫无目的,而在问卷设计方面也不尽合理,故在实践访谈过程中也缺少了针对性。例如:对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对道德教育如果概念不清、模糊,对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所有影响因素没有全面地把握,那么所进行的调查只能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程度。大学者先生在总结40年代调查实践时,深有体会地指出:在实地调查没有理论做导线,所有材料都是零星的,没有意义的。二是被理论框得太死,形成固定套式,没有创新性。有些调查者没有把社会调查之前形成了一个固定的理论作为参照体系,而是以之为万能模式,在调查中用这个模式去硬套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始终在固定的范式里循环。
三、提高社会调查法实践应用效率的对策
社会调查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酒店管理专业教学、社区警务课程教学、战略管理及网络应用等,它的实践应用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课本、课堂为中心的教学观,同时也提高了工作运行的效率,使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但是如何提高社会调查法的实践应用效率?首先,需要明确社会调查法的应用程序或步骤,然后根据上述问题及其特点提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调查实践策略。明确社会调查法的程序或步骤,简单来说就是明确:调查什么,谁去调查,向谁调查和怎样调查等。具体有三个阶段:第一,前期准备阶段,主导者应做好社会调查前的辅导。了解和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要求和具体的操作方法,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意义、调查对象和调查过程,初步掌握如何搜集资料、筛选资料、分析资料以及撰写调查报告。第二,实际调研阶段。该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实践调查人员自主完成,进行实地调查,这时应注意方法的权变性。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情况的不同,在具体过程中应该适当地调整原先所设定的方法,并且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包括的内容有:做出周密详细的调查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应体现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时间和地点、进程安排等。设计问卷,根据调研主题的要求,集思广益,按照科学、合理、简洁的原则设计调查问卷;实地调研,根据计划,采用实地走访、电话访问或网络调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资料。第三,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整理资料,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和综合,并以统计表或统计图的形式将统计结果直观表现出来,还要对统计结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此外,还包括对于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结论,进行相应的交流和继续跟踪调查。
而在社会调查中要得到真实可靠的数据,使得整个调查研究具体科学性具有现实意义,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实践者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其基本要求和具体操作方法做到胸有成竹,对调查的目的、对象、过程及意义有明确的认识。这是进行社会调查的前期工作,同时,要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应根据具体情况,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调查计划日程或更换调查方法。比如进行实地调查进行访谈,应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分别采取结构性访谈、半结构性访谈,以及开放性访谈,由于被访谈者个体特征的差异性(如口头表达能力等),在具体访谈过程中也应该适当地调整原先所设定的方法,并且由于原先设计过程中的遗漏和失误,有可能还要对访谈问卷进行修改。
第二,在实践过程中,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资源,调查人员自身特点应与所任工作相适应,防止因为粗心而造成数据失真的情况发生。调查人员在实践中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集中精神,认真负责的落实好所担任的工作。其次,实施调查的人员应加强协作,提高团队协作能力,进而保证和提高工作运行的效率,在调查过程中,应培养高级数据统计分析等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
第三,面对信息时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单纯依靠典型调查和实地调查已很难反映事件的全貌,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理应得到广泛应用。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调查新工具在不断出现,如电话调查方式,网上调查方式等,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特点,极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应大量投入到调查工作中。在分析手段方面,由于较少使用电子计算机及其统计分析软件,统计分析水平普遍较低,这就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普及网络计算机,推广统计分析软件的使用,使之服务于社会调查工作,提高社会调查的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调查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陈依元.系统方法与社会调查[J].哲学研究, 1985(07).
[2]张俊亮.社会调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学中的实践与思考[J].新课程:教研,2010(02).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系统性
一、社区矫正
刑罚作为国家强制力典型的呈现方式,其诞生之初便被公众贴以冷漠、残酷之标签。这也是早期人类社会对于刑罚的常态性解读。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现代型刑罚越来越崇尚对受罚个体主体性的的尊重,更加注重刑罚的人道性。这也昭示着现代刑罚制度主流趋势将更偏向社会化与人性化。刑罚的功能从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转向犯罪主体的社会化改造。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比较典型的刑罚种类。其内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实施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特定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态及行为,改善其主观恶性,帮助犯罪分子顺利回流社会。近年来,为解决此种困境,实践中普遍细化、强化社会调查,并将社会调查活动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前置性程序。
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是指法院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等相关情况进行专门性调查,系统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旨在全面分析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估其主观恶性,使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罪犯有关的、体现其再犯以及回归社会可能性的所有因素上,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机制有效运作的前置性因素,研究此类调查主体构成、调查的内容范围以及调查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主体构成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细分之下有三种类型:量刑前调查、假释前调查和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其中以量刑前调查最为重要。量刑前调查的调查主体目前主要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这可从我国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量刑前调查实践中得以印证,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矫正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通常借助该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来开展具体的调查工作。假释前调查的调查主体与量刑前调查大体类似,即假释犯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主体目前尚不明晰,鉴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本质归属社区服刑人员,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离开监狱后仍须有必要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调查。
三、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依不同类别的调查而各有不同,概括而言,调查内容包括:1、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籍贯、户籍所在地、常住地、职业、案由、逮捕时间、受教育情况、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嗜好或违法犯罪记录等。以反映罪犯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3、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成长情况包括家庭的教育、交友情况、有无不良嗜好等等。4、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罪后的表现等。5、其他情况。主要即指矫正的社区环境。社区环境对社区矫正工作非常重要,因为这项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区的参与性,所以社区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因此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必须包括对社区环境的调查。
四、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原则
(一)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定性分析
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定性分析是据事论理,用思辩的方式,依靠个人经验判断能力和直观材料,确定社会现象或事物发展变化的性质和趋向.以划清事物性质界限的方法。定性分析的根本的方法是哲学方法,即揭示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采用系统方法、逻辑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1.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矛盾分析法
即运用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原理,具体分析事物内部矛盾及其运动状况,从而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其具体作法分三个步骤:
①从调查所得的大量材料中找到事物的矛盾,即找到问题。因为问题即是应该消除或缩小的差距,差距就是矛盾。
②对事物存在的矛盾进行分类,看它们是属于:历史遗留——现实产生;客观存在——主观思想;自然条件——人为造成;局部——全局;根本——枝节;眼前——长远的矛盾。
③分析矛盾的对立面,考察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其它方面互相依存、斗争、转化的条件,从而把握矛盾的特性。
2.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比较分析法
做社会调查报告常用的比较方法有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为:先进行比较,弄清事物的异同,根据共同点将事物归集为一大类,然后再根据差异将大类划分为几个小类,依此类推,事物就被区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层次的大小类别,明确地反映出客观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3.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因素分析法
即指从社会调查报告材料中寻找出对事物产生、发展、运动起作用的要素,通过系统分析和科学的归纳,探寻到对事物变化起着关键作用的要素系列,掌握决定事物变化的原因,从而了解事物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方法。运用因素分析法,首先应进行总体分析。
第一步是把蕴藏在现象之中的各个方面的基本因素清理出来,并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将它们按一定的标准组成一个有机的多层面的网络结构。影响事物变化有种种因素,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外因(客观因素)和内因(主观因素)两大因素系列,在这一层面下,又可以从不同角度将因素分为:主要因素、次要因素;积极因素、消极因素;一般因素、特殊因素;直接因素、间接因素;必然因素、偶然因素;历史因素、现实因素;起始因素、终极因素;潜在因素、诱发因素;阶级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或工作单位因素)、家庭因素、个人因素等。各个系列因素有可能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显现出一种网络状态。
第二步就是通过对这一网络的分析,从总体上考察研究对象,分析出现某一社会现象的综合原因。这就要求实事求是地把握诸因素的内部联系,把握其特征和转化规律,对事物的总体进行多维的、系统的,内因与外因,客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辩证的分析。其次是进行关系分析。即对因素与因素之间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要着重分析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功能关系、转化关系、共因关系。共因往往是事物存在或变化的最根本的原因,如诸多腐败现象的产生,其共因是私欲恶性膨胀,再进一步深究,就可找出其根本原因是权力作祟.从而找到问题的关键,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再次是进行因素树分析。即以某一种关键性的因素系列为主要分析目标,予以系统的多层次的剖析,按因素之间的联系绘出因素树图,即: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材料的因素分析法——因素树图
这样逐层深人,直至找出最基础的原始性要点,即具体行为表现。
定性分析除了以上方法外,还有分析综合法、归纳演绎法、科学抽象法、社区研究法(是以分析社区人口集体与特定生活环境、社会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社区的社会构成、社会功能、价值观念、日常生活及发展变化的方法)、历史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二)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定量分析
社会调查报告的定量分析是对社会现象或事物的规模、范围、程度、速度等方面数量关系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变量计算和考察分析,弄清其数量特征的方法。简言之,就是从事物数量方面入手进行分析研究。目前,在调查研究中进行定量分析已越来越普遍,使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已成为大势所趋,也是调查研究走向完善的标志。定量分析的 基本方法有:
1.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统计分析法
即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对社会调查报告所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分析现象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关系,以揭示事物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规律的过程和方法。统计分析法包括描述分析和统计推论两个部分。
①描述分析,是把收集到的数据整理加工,找出其中的规律以及现象之间的关系.并用统计量对这些资料进行描述。它主要包括:编制次数分布表.绘制次数分布曲线,测绘现象的集中趋势的离散趋势以及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等。例如:我们研究城市居民近五年来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的材料,把每户居民年收人划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以上,17000~20xx0元,14000~17000元,11000~14000元,8000~11000元,8000元以下。然后计算每一个等级中有多少户居民,这就是事件次数分布统计。计算各等级居民在全体居民中所占的比重。就是比例分布统计。计算全体居民的平均收人,就是对这个数列的集中趋势的统计。计算全体居民平均相差多少钱,就是离散趋势的统计。
②统计推论,则是指在随机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样本资料对全体进行推论。它常用的方法有两种:区间估计,统计假设检验。
2.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社会测量法
社会调查报告的社会测量法即通过测量和评定某一社会群体或团体中社会关系或社会意向的一种方法。社会测量法分社会关系测量和社会意向测量两种具体方法。社会关系测量法较为常用,是指将所研究的某一社会团体内部成员相互吸引或排斥的关系状态数量化,从而分析其人际关系的一种方法。运用此法可分五个步骤。
其一,确定选择标准,有六种类型:①工作标准,以测量工作团体内部的关系;②娱乐标准,以测量娱乐群体内部的关系;③社交标准,以测量社交群体内部的关系;④生活标准,以测量生活团体内部的关系;⑤学习标准.以测量学习团体内部的关系;⑥服从标准,以测量被领导与领导之间的关系。
其二,选择指示项。一个标准,可以拟出多个指示项。如服从标准可拟出:你认为本单位谁当领导最合适?谁威信?你最不服谁的领导?等等。
其三,制作测试答卷。给出选择标准;限定选择数目;交代测试目的、选择范围(团体之内),说明对测量结果保密等。
其四,填答试卷。当面填写,当场收回。
其五,对试卷进行整理分析。
对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选择,要注意:
1.运用典型材料说明观点。典型材料是代表性的材料,它显示着事物和现象的某些本质特征,有着以一当十的力量。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量刑建议;民主法治
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因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但决定未成年违法行为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评判标准之一,而且在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与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共同决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制度原则性的指导,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规范,就要确立一定的适用原则。
一、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正确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既保护少年的利益,体现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还承担恢复社会秩序,有效的惩治犯罪的职责。《北京规则》第5条对双向保护原则有如下规定:“不仅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应当根据本人的情况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应。还应当确保对罪犯的情况和违法行为、包括受害人的情况所做出的反应也要相称。”因此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也必须注意对未成年和社会的保护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
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资料,两一方面,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偏见性调查,保证调查的结果客观公正。调查人员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对于无法查清的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事实,不应当写入调查报告。
二、客观、中立原则
客观、中立是司法人员的基本原则,也是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客观、中立原则,指调查员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时,如果受未成年人亲属的影响,抱着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进行调查,这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性;如果受媒体对案件态度的影响,也会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因此,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中,为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调查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调查报告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外,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全面调查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均有所体现。少年时期是人容易发生变化的时期,身体各部都在迅速生长,情绪和个性特征也在发生剧烈、明显的变化,导致生理、心理与社会年龄,依附性与独立性,活动能量与自制力,需要与可能,现实与理想等一系列突出和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变化与未成年人的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条件因素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调查,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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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调查法 人文地理 运用
在现行的江苏高考政策下,高中地理教学如不能抓住学生的学习兴奋点,学科就会被学生归入副科行列,仅仅是为了应付会考才学习,新课标的种种要求和理念将很难得以贯彻落实。在笔者多年的教学实施中,始终在探讨如何能让刚进入高中的学生对地理学科有新的认识,让学生认识到地理无处不在,无处不用,形成地理思维和地理意识。通过对新课标的学习,“重视对地理问题的探究。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开展地理观测、地理考察、地理实验、地理调查和地理专题研究等实践活动”(《高中地理课程标准》的第三条基本理)。结合教材的特点:地理2“以人文地理内容为主,包括人口与城市、工农业区位因素等经典内容”。它表达的就是我们身边的地理。在必修2的人文地理的教学中充分地理社会调查法,效果显著。
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是人文学科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一般程序为:选题阶段;准备阶段(准备调查内容、准备调查工具、准备调查对象);调查阶段(收集资料,实施调查);分析阶段(审核、整理、统计、分析);总结阶段(调查报告)。在地理教学中对各个程序结合教材、课时安排及学生、学校所在地实际,进行选择。
一、选题阶段
好的选题是社会调查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高一学生多数从未进行过社会调查活动,因此开始进行选题时会较困惑,往往题目大而空或不能阐释地理理论,教师就要给予相应的指导。必修2的“活动”有很好的社会调查建议,教师可让学生参考,但是针对我们学生的特点和时间的局限性。在选题时要注意几个原则:
重要性和目的性――想要通过调查解决什么问题?能否对课本的理论知识进行较好的诠释?如:《苏州外来人口调查》,能较好反映我国的人口问题和人口迁移理论。
可行性――选择的课题既要结合学校所在地的具体实际,同时还要易操作。选题不要追求大、全,要易切人。如工业区位因素调查中,我们就只是选了日常接触较多的商场、超市及苏州的一些专业市场中较特出商品。趣味性――高一学生对地理学科有着根深蒂固的副科概念。如果我们的选题不能抓住他们的关注热点,特别是在最初实行的调查阶段,这一活动很可能难以得到落实。我在必修2教学中作的第一个小社会调查是:你家庭不同辈分的兄弟姐妹的人数。题目很小、很易操作,结论却很能说明我国人口模式的变化。
二、准备阶段
课题明确后,进入准备阶段,准备充分与否关系到调查能否得以设施。此阶段要做以下几个工作:
“确定谁去调查”:明确调查者是独立还是合作,高中阶段因学生的年龄特征及培养合作精神的课程理念,通常采用小组合作调查,小组的组成根据课题的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组合,人数不要太多,通常以4-6人为佳,同时一定要在准备阶段明确各人的分工和具体任务,防止出现小组内部扯皮现象的发生。如在苏州房价调查活动中,按学生居住区域进行相应组合。
“向谁调查、调查什么?”:紧扣选定的主题明确调查的对象,如苏州外来人口的调查中,外来人口包含新苏州人(已在苏州安家)、外来打工人员、外籍来苏工作人员。调查内容则是要参照相关资料,提出不同层次的问题,拟定提纲对所有提出的问题和项目加以精选,分别轻重缓急,使其系统、完整。如东西山柑橘业发展的思考,要对东西山的柑橘业历史和现状提出数据层面上的调查,又要提出发展方向等深层次的问题。
“怎样调查?”:根据调查内容确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许多种,常见的有问卷法――设计调查问卷,高中阶段的调查问卷设计要简单明了。不能让问卷太过复杂化,以免在调查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干扰调查的主题。如苏州外来人口的调查问卷中学生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1,您的家乡;2,您的年龄段;3,您来苏的时间;4,您的收入段;5,您想在苏州长期居住吗?6,您对苏州较为满意的方面有;7,您对苏州不满意的有。虽然只有几个小选择题,但却包含了我国人口迁移的方向、对迁出迁入的影响、苏州面临的人口问题和城市问题等知识点。文献法――日益发达和普及的英特网及苏州众多的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图书馆为文献法提供了最为便捷的调查基础。如苏州市区的面积和形态的变化,学生从网络和图书馆收集了从平江府图到苏州未来五年的发展图。访问法一通过与特定的对象(可以是某些方面的专家也可以是经历了许多地理历史事件的老者又或是某一地理事件的经历者)交谈获得资料。观察法――现场观察,选择好观察的时间和地点,看其是否具有代表性、可观察性。如苏城交通状况调查,选择的时间为工作日几个时间段、周末,地点为主要商业区(观前、石路)、主要学校区、几条主要的公交线路等。
三、调查阶段
作为社会调查最主要阶段,它是对我们先期准备工作的最有效的检验,同时又是对我们的学生能力考验和培养。
协调好时间的安排:高中学习时间紧。在进行相关的社会调查时首先要和班主任说明调查大概安排,同时一定以家校的形式告知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多数调查时间尽量安排在研究性学习时间,同时让学生学会用平时有意识收集一些有用的地理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调查注意事项:作问卷调查和访谈时衣着要得体、态度要诚恳、语言表达要清晰有礼。如遇到麻烦的事和人要耐心、尽最大可能获取第一手资料。
发挥小组的力量:调查小组相互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彼此帮助。遇到问题依靠集体的力量。每个小组选出一名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学生负责协调事务。时刻保持与指导老师的联系,学会运用社会力量帮助自己。
所有的户外的调查要注意安全,特别在进行交通状况、水污染等调查时,要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
四、资料的整理和分析阶段
本阶段根据课题的特点进行小组整理,包括数据的汇总、图表对比、问题归类,注意调查的第一手资料的保管。分析时可以参考课本的知识体系或寻求老师的帮助。
五、展示和评价阶段
调查结果的展现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是小论文、小简图或是课堂论证。对于一些具有新颖的观点的小论文推荐参赛。同时老师对于学生收集的资料和相关结论整理可作为日后的地理教学的资源库。
本学期五年级综合实践活动选择了有趣的汉子、我爱你,汉字、了解伟人、伟人的世界、美丽的扎染主题,围绕这几个个主题文明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让学生了解自己和家人,了解自然,了解社会,关注社会生活。
学生通过交流,与同学们分享劳动成果,在交流、汇报中学会了赞美,学会了欣赏,学会了理解,获得了知识。同时努力号召推动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自我发展和合作精神意识。在课程内容、组织形式和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一定的成果。
一、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多元化综合实践活动。
新课改方案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定为必修课程,这是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通过设计和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模式,培养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在此基础上,我校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与各门文化课程紧密结合,不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奠定了文化课质量提高的坚实基矗如在与语文学科的密切配合中,开展读书乐,组成小组读书会,组织故事会,展示学生的才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更喜爱文学知识,重视语文课堂教学的实施,为提高语文学科的教学质量、构建校园文化、熏陶文学人才起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进行有益的社会调查活动。
学生生活在现实世界中,存在于他人之中,世界之中。教育就需要使学生具有强烈的现实感、生活感。这种现实感、生活感的获得与体验。在处理与自然、社会关系的进程中,逐步认识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就需要学生自己去研究生活、社会调查。
为了帮助学生实现这个期望,在综合实践活动中,注意引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生活中有哪些广告牌的字用错了等等。
三、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的创新能力。
综合实践活动的精髓在于实践二字。教学中让学生亲身参与、主动实践,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的内容是丰富的,实践的方式也是多样的。
实践并不仅仅意味着让学生作社会调查、参观、访问,更重要的是要为学生营造实践情境,通过引导,让学生自己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特别是学生能够面对生活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主动地去探索、发现、体验、重演、交往,亲历亲为,获得解决现实问题的真实经验,从中培养实践能力。
一、《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的设计与实施
本文提出的创新实践模式特指贯穿于《市场调查统计》课程教学全过程的以农村社会调查为平台,兼具情景教学与实践教学特征的一种特殊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首次在河北农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8级中应用,通过该课程实践环节要求学生把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农村经济紧密结合起来,选取感兴趣、熟悉或受相关组织委托的农村市场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采用多种调查方式,并撰写调查报告。
1.模型设计。模型设计主要以农村社会调查为平台,进行问卷设计、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及整理和调研报告的撰写,从而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调查方案设计。自选调研课题,主题选择以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农村社会调查问题为主,运用文献调查法收集所选调查主题相关的资料,设计调查方案,写出市场调查方案报告。
(2)市场调查问卷设计。根据调研课题的需要,运用问卷设计的技术和技巧,设计市场调查问卷。
(3)市场调查方法模拟。设计观察表格、观察内容,记录观察过程,同时撰写观察报告。设计访谈提纲,记录访谈内容,同时撰写访谈报告。运用文献调查法、观察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市场调查方法进行模拟实验。
(4)市场调查问卷数据处理。用SPSS软件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5)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报告包括调研背景、调研目的、调研内容、抽样设计、调研方法、调研数据分析及结论等内容。
2.具体实施。在开放式实践教学实施实训或调研项目的过程中,在农村社会调查这个环节,采用学生项目组制的形式加以完成,它是实现教师跟踪指导模式的基本要素和必要条件。将该专业学生分为九个小组,所选主题分别为:农村新民居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户金融需求、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农产品保险市场、农村环境卫生、新型农民培训、农村文化[2]。从组织构成上来讲,学生项目组制需要确立小组成员的不同分工和地位,明确各自在实训项目中的职能。这项工作可由教师负责,或者由小组成员自行讨论决定。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特长和兴趣,不同的调研项目让小组成员轮换扮演不同的角色。同时,注意学生之间的协同和配合,教师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充分发扬团结和协作精神,以小组的形式共同完成实训。学生项目组制在实训过程中,除了教师的组织和指导外,学生也要参与一些组织工作,其组织能力得到了锻炼。
3.课程考核。《市场调查统计》课程有自己的特点,不仅要懂得理论、方法和技巧,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实际操作运用市场调研的方法和技巧。在课程考核上,加大实践环节的考核力度,以调研报告作为项目组每个成员考核成绩,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60%;项目组每个成员写出一份项目实施评价,包括每个成员具体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参与农村社会调查达到的效果及感受,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在农村社会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问卷设计、问卷的发放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过程的考核作为平时成绩,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10%。
二、《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比较
《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可以提升学生实际动手及应用能力,与传统教学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为了能对这种创新实践模式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现将两种模式做一比较(见表1)。通过对比,《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比传统教学模式有着更大的优势,其实质是如何摆正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位置,确定合理的比例问题。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两个基本途径,传统教学模式偏重理论教学,创新实践模式注重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对应的一种教学形式,它是理论与实践、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抽象概念和具体思维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既是理论学习的继续、补充和深化,也是传授学习方法、技能与经验的教与学的过程。学生通过实践与思考,接受各种信息,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使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的效果评价
《市场调查统计》课程创新实践模式以提升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坚持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注重技能培养。实践性教学应从基础性、示范性、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等诸多视角设计实训内容,从听、看、读到说、写、用,实现从认识、设计、实施、运用的一体化训练,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与可评价性。通过实施该实践模式,达到了以下效果:
1.找到了理论知识与社会调查的结合点。以农村社会调查为平台的市场调查不仅教会学生如何设计调研计划书、编制问卷、处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更加重要的是使学生能够实际操作,确实完成市场调研任务。使理论知识得到应用,通过学生切实地操作一个市场调研的全过程,使其找到理论知识与农村社会调查的结合点,并且能够恰当地同农民进行沟通,深入接触社会,制定合理的调查计划书,正确地解释调查结果,真正为农村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