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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方与施工方利益冲突的风险。建设方会要求较低的建设成本, 施工方则要求较高的施工利润, 他们就会对情况介绍带有片面性, 对合同及有关签证理解不一,导致审计方对问题做出错误判断和计算。
(二) 建设方与施工方利益一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建设方通过施工单位搞假项目, 假结算, 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搞“小钱柜”, 施工方则收取所谓的管理费; 二是双方有关人员相互串通, 利用审计方的信誉与权威, 徇私舞弊, 采取多签证、乱签证、隐瞒施工情况等手段, 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 这也使得审计存在着风险。
(三) 建设项目的敏感性、复杂性导致的审计风险。主要体现在: 一是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十分敏感, 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审计人员所受的压力较大; 二是工程项目投资规模比较大, 建设过程中可变因素多; 三是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子目、涉及的专业较广, 需要进行专业判断的次数较多, 审计结论的争议性较大、确定性较差; 四是建设项目的工期长, 人、工、料单价的确定困难等。这种复杂而又敏感的审计业务特点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四) 外部协调的风险。外部协调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有关业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有些建设单位看准目前的造价咨询单位大都挂靠在某个主管部门, 各自都有权力范围这个方面, 从而多头委托造价审计,甚至以造价最低为认可条件, 而承接审计任务的一方由于得到的资料不一, 业务水平不一等原因, 造成审计结果不一而存在风险。
(五) 内部协调的风险。内部协调包括审计口径是否一致, 审计程序是否统一, 审计方法是否适当, 审计制度是否健全等。如果两个工程的采用的标准不一样, 必然导致建设双方非议; 另外如果经办人员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一时工作疏忽, 或受上级干扰、收受贿赂等现象出现,也会导致某一工程计价错误。
二、工程造价审计存在审计风险的根源
工程造价审计与其它审计存在两大不同之处: 一是它所面对的被审计主体经济成份的复杂性。一个建设项目同时针对的是建设单位、多个施工单位和多??中介组织; 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繁杂, 所涉规范较多, 专业广泛。因此审计风险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性质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国家建设项目承发包本身是一种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在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建设合同双方主体均具有法人地位, 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 应贯彻合同法的相应原则, 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 国家建设项目使用的多为财政性资金, 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务, 审计部门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等功能, 有权根据 《审计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对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 工程价款认定文书的不同。目前, 对于工程价款的出具认定文书很多, 其中主要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报告, 就会处于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 当这些文书出现矛盾时, 如何认定这些文书, 就会存在审计风险。
三、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 熟悉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审计法规和建筑法规,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规避审计风险。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必须同时熟悉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审计法规和建筑造价法规,首先, 争取地方法规明确规定, 将审计环节前置于建设合同订立时, 审计应对合同条款以及影响价格变动的工程变更协商条款进行审核, 并对不适宜条款及时提出审计纠正建议; 其次, 在短期内不能解决地方法规明确建设合同审计环节设置的情况下, 就要求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提高风险意识, 要进行市场调查, 严格按审计准则操作, 重视审计调查证据收集取证; 第三, 国家建设项目设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调整的审计报告, 应当同时做出审计决定, 而不是只出具审计报告书; 第四, 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 将审核质量差的中介机构驱逐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二) 建设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建设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 这可以通过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来实现; 其次, 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通过专业选拔、定期培训、绩效考核等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再次,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 可以通过学习先进人物光辉事迹和伟大人物的先进思想等方式来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
(三) 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工程造价审计全过程。开展工程造价审计,要注重内控制度的测试和风险评估,要注重从审计项目计划、人员结构搭配、审计作业流程、审计结果与处理处罚等各个方面监控管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头脑中应始终绷紧审计风险这根弦,时刻不忘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化解审计风险。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临时管理机构(指挥部或建设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根据需要,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以及可行性研究审计等。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工程跟踪审计制度,视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全面审计等办法进行。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预留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经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据其结论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编制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报送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抄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后、下达结算文件之前,应将评审结论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对其评审结论认定后,才能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对没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前述评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告知是否依据政府指令对该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条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等情况;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扫尾工程中未完成的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当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包括建设方和承建方)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经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基建工程审计也由过去的事后审计向建设期审计过渡,这种将审计监督与适时参与工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能使审计人员及时了解工程的进展情况,参与管理过程,及时纠正隐患问题,同时也保证了各项工程费用的有效控制,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使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向较高层次发展。因此,如何更好地开展工程建设期跟踪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及工程管理水平,已成为审计人员、管理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共同目标。
一、对审前调查工作加大力度――找出审计工作的着重点
审前调查是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内容、实施审计范围、选择审计方法和步骤、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必备环节,是工程建设期审计质量的审前控制。要想提高工程建设期的审计质量,开展审前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内容。审计人员应首先熟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材料,了解工程设计范围、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方法、选用的主要工艺设备、投资概算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对所掌握的内容尤其是投资概算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找出建设期审计的着重点,做到科学、合理,全面考虑,不带有随意性。同时,应收集相关的审计法规文件,强化专业知识,采用可行的审计技能,使审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只有把审前调查作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落实,才能编制出行之有效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高质量地实现审计目标。
二、要重视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源头”。它是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一个综合性文档,通过统筹计划和安排,明确审计目标和细化审计内容,从根本上规定了建设期审计发展的方向。审计实施方案是实施审计和质量检查的标准。依照审计实施方案,管理者可以判断审计人员怎么审的、结果怎样,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人员的随意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评价要求审计组只对所涉及的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好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是指导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路线图”,对审计起着全面控制的作用。
由于工程建设期审计的实施过程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所以科学合理地选择审计介入的时机和内容,是高质量完成建设期审计的关键。因此,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应首先确定审计跟踪点。审计跟踪点的设置是建设期审计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选择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影响较大及事后不能审计或事后审计难度较大的内容作为审计跟踪点,规定其作为必审内容。审计跟踪点应细化,如防腐保温工程、重要的基础施工过程、设备工艺管线的试压等,使审计介入的时机和内容相对固定,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其次,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审计需参加的施工管理活动,目的是掌握工程的整体情况,使审计工作更有主动性。如主要设备的招标、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图纸会审、工程投资款拨付等,这些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参加,以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动态变化,为保证审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三、加强审计实施过程的控制
注重内部控制审计技术、方法的创新 现代企业都在推行办公自动化,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推动了企业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整合,也推进了企业内部运行途径与方式以及与外界关系等众多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因此,内部控制审计的领域应拓展到新的组织结构,各个部门新的管理责任的履行,业务流程整合合理化,信息交叉传递的开放性、网络化和相应的资源优化组合等方面。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开展风险评估,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评估,以及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审计意见时,都离不开计算机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产生了信息传递、处理和存储的安全性、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等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内部审计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及时和可靠等性能进行内部控制评估、检测,并提出纠正问题、激励与推动优良行为等改进管理与技术的建议。
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辅助实施,如组织内部控制审计软件开发、完善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标准规范等都势在必行。由此可见,我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范畴、手段和方法都要跟上企业的发展需要,做到与时俱进、适者生存。
四、提高工程建设期审计报告质量,完善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工程建设期投资的真实、合理、有效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风险的最终载体。工程建设期审计报告的原始材料,主要来源于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内容,也就是审计人员参与施工过程管理的审计工作底稿、现场整改单等对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的叙述。审计报告应以审计工作底稿为基础,以审计证据为依据,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实际控制中的符合性进行评价,披露项目建设招投标、合同、监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影响效益的原因,提出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的建议。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事项进行评价,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评价要准确适度。对于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以及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进行评价。审计报告措辞要严密,定性要准确,处理意见要公正、实事求是。
五、结语:
总而言之,要想提高工程建设期的审计质量,必须严格履行审计程序,搞好审前调查,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案,采用可行的审计方法。同时,应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责任相互推诿、漏审等情况发生。此外,在建设期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区分管理责任和审计责任,注意规避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审计报告反馈意见书范文
县审计局: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xx年8月xx日收到审计意见书,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对该报告内容存在以下两点异议,现向贵单位提出意见反馈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基本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xx年初,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共实施项目11个,已完工4个。
伊南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3个(20xx年凿井工程、20xx年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20xx年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增加),正在建设项目6个(20xx管理房工程、林带工程、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滴灌工程)。
中小型企业创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1个(20xx年园区道路)。正在建设项目1个(供水管网及清水池和附属工程)。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园区20xx-20xx年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不完备。例如,伊南工业园区自来水井工程和伊南工业园区管理房工程,仅有施工合同;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含增加)工程仅有施工合同及预算书;园区林带工程、滴灌工程,仅有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缺失资料为: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图纸文件、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程资料,以上6个项目资料缺失率为80%。其他5个项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资料不全现象。
反馈意见单位: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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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工程 跟踪审计 问题和对策
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的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评价和服务。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其特征是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关键环节多等,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可以抑制低价抢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改技术、改善管理、挖掘潜力、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工程科学化管理水平。随着交通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不断增加,委托跟踪审计工作得到广泛深入的开展,对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启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跟踪审计工作质量也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分析与解决,便于促进建设单位统一认识、强化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预防作用。
一、交通工程委托跟踪审计质量面临的问题
(一)交通工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跟踪审计人员在交通工程跟踪审计中的任务重和责任大,高风险、大责任的任务需要有相法律条文来规范具体的工作范围和责任,让审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给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审计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在我国还没有规范的指南和说明,没有完善的审计工作理论和实践知识,造成审计人员自己很难找到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办法,只能通过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摸索和试探,一定程度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二)跟踪审计工作开展不合理、不科学
受托审计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采用简化审计程序、减少审计方法、缩小审计范围等方法尽快完成审计工作,提交格式审计报告,忽视审计工作的质量;有的审计中介不能严格履行审计业务书的规定,轻事前、事中审计,重事后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核减额,达到多收审计服务费的目的,而弱化跟踪审计的监督职能。交通工程投资大、周期长、由于招投标或项目审批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子项目之间的不具有连续性,时间间隔长,导致跟踪审计与工程建设不相适应,审计工作质量与效果不尽理想。
(三)跟踪审计人员综合素养有待加强
由于跟踪审计工作的工作量大、内容多,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职业道德素养,比如协调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灵活处理能力、工作责任心等。然而,受托审计单位追求的是利涧与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导致跟踪审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审计工作开展不及时、审计工作质量不高,无法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四)对交通跟踪审计的认识不够重视
由于跟踪审计是个新兴的工作,大部分工程参建人员对跟踪审计工作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范围,不知道究竟跟踪审计工作能够干什么,什么范围的任务属于跟踪审计的工作,忽视了跟踪审计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业主大部分都认为跟踪审计内容简单,可有可无,这对交通审计工程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二、 提高交通工程委托跟踪审计工作质量的措施
(一)为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应做好以下工作
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应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力量,审计组人员要熟练掌握财经知识和投资管理政策、工程造价知识与工程管理政策等,保证随时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凡是跟踪审计的内容都要取证,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客观,要审慎识别审计资料的真假与完整,佐证资料要足以证实所述事项;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分工应及时编写审计工作日志,全面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日志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审计组长或主审应随时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日志,确保全面、规范地记载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对重大工作底稿应由审计组或聘请其他专家共同研究确定;审计报告格式清晰,反映事实清楚明了,问题定性准确无误,处理意见合规合法,改进建议准确可行。
(二)审计过程监督与控制
为了确保审计方案的实施和审计质量,委托人应随时监督受托人的审计进度情况、审计力量的配备 、审计取证、审计深度和范围等,指导其按照既定的审计方案和服务承诺进行工作。对于未执行双方的约定或不完整执行双方约定的,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控制。
(三)审计结果的监督与控制
对受托人出具的每一期审计报告初稿,委托人在充分核实审定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和受托人交换初步审计结果,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完善审计报告;必要时组织受托人、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单位等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研究专项审计问题,确保审计定性准确、建议可行、报告完整。
(四)中介机构的信用控制
应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加强监督与考核。受托审计单位追求的目标是利润与经济利益最大化,加强对受托审计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综合评价信用等级,有利于提高跟踪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免疫功能。
实践证明,跟踪审计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在规范工程资金管理、控制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对交通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研究,必将推动跟踪审计工作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㈢政府担保、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㈣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㈤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建设的项目;
㈥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㈦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㈧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㈨以其他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市审计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市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要科学设定审减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费用。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对接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接受。
第六条市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㈠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㈡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㈢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㈣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㈤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㈥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㈦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㈧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㈩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被审计对象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㈡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㈣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对象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㈤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㈥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对象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㈦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计划与执行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市审计局应当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列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当年必须审计完毕。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90日内(含节假日,下同)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并不得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数据):
㈠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㈡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㈣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㈤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㈥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市审计局一般应在45日内审计完毕,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款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后解除职务,或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任、转任、解职等变化的,由市审计局依据权限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并进行。未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各项交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㈡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㈢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㈤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㈥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㈦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㈡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㈢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㈣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㈤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
近年来,政府投资重点转向公共工程领域,投资了一大批基建工程项目,有效地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为保证经济的良性发展,基建工程内部审计作为重要的手段必须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鉴证作用。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采用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鉴证作用,有利于提高基建项目的工作效率,改善基建项目投资效果。
1 全过程管理概述
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一种新模式,是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是现代管理学在工程项目管理应用上的新突破,更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客观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对基建项目各个环节的了解与监督,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使得基建项目建设过程更加高效,建设结果更加完善。
如何用好基建项目投入的大量资金,改善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公众的权益,是摆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工作面前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审计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执行环境逐步规范、公开,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成为新的审计方式被广泛采用,在基建项目审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全过程管理应用于基建项目审计可行性
现阶段我国对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重点聚焦在竣工决算期,忽略了基建项目前期和中期的审计工作。但是经调研发现,基建项目最重要的阶段是前期决策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最大,最高达90%。
由此可知,投资决策阶段决定的事项是计量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投资决策阶段后的其他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前期和中期阶段内部审计的重视度不足为采用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策略提供了实施前提,加强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增强基建项目事前事中工作的进行,高效完成基建项目的建设任务,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策略切实可行。
3 全过程管理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全过程管理策略可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在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了解基建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资料;审计实施阶段采用全过程管理审计、连续审计及与风险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最大限度发现并解决问题;在项目建成后,内审人员据审计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结论,形成审计报告。
3.1 事前审计 事前跟踪审计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程序、建设资金、招投标以及建设合同进行审计。在这五个方面,招投标审计和合同审计应重点监督检查,另外建设程序审计也不容忽视,两者占比应在60%左右。
3.1.1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使岗位职责合理清楚,完整高效的工作流程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造价。内审人员首先要对施工方的内控制度审计,对制度的合理有效性进行测试与分析。
3.1.2 建设程序审计。建设程序是我国对建设项目流程的控制方式,为建设方式的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高质量完成基建工作提供了保障。基建项目的建设流程是否合乎规定是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需要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1.3 建设资金审计。资金历来是可能发生舞弊的重点区域,理所应当保证资金安全是全过程审计所需重视的内容之一,内审人员需要着重审查建设资金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获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机制合法与否,是否满足当年项目建设任务的需要,测评基建资金是否所用到之处发挥了该有的效益。
3.1.4 招投标审计。建设项目招投标是内审部门重点关注领域,也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内审部门进行招投标审计,能够监督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和业务程序。审计内容主要为检查招标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要求等。
3.1.5 合同审计。基建项目的建设合同是建设时的重要资料,进行工程合同内部审计可提高审计效果、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内容主要有审查是否在规定日期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投标书承诺内容一致等。
3.2 事中审计
3.2.1 造价控制审计。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预算、协议、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等内容,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审计主要核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流程的控制是否起到了作用,同时对购买材料的款项、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的进度款项等内容进行控制,现阶段大多施工单位具体操作是聘请社会中介来完成工程造价审计。
3.2.2 工程质量、进度审计。基建项目跟踪审计最重要的一项即为工程质量审计,进行工程质量审计第一步要核查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合理,参与建设基建项目的一方有无管控工程质量的合适措施,管控的方式方法是否有效;审查进度控制环节中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验进度管控方法、质量管控措施是否可靠有效。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及时监督建设进度,防止建设过慢导致的资源浪费以及建设过快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3.3 事后审计
在竣工决算阶段,内部审计人员要进行一系列的收尾工作,对验收的竣工报告、设计图等进行分类整理,检查是否齐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基建项目的剩余财产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