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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摘要:我国于1996年10月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令),并于2009年5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即公安部第106号令。第106号令受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处,在当今的新情势下,第106号令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去,对106号令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运而生,对第106号令进行了诸多修改,笔者尝试对新法之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修订;消防监督;新增;与时俱进
旧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旧法的诸多规定已不能在新形势下有效运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旧法做出适当调整,以便进行更有效的管控。从公安部第119号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号令修改内容
第119号令对第106号令的修改,主要是对个别条文进行删减、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运用,笔者不一一赘述,仅就典型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一)删减
第106号令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第119号令第18条删去了“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第106号令第24号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119号令在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106号令的第24条。
(二)新增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室外装修和建筑保温,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2.在第106号令第三条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三)修改
将第106号令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拆分组合
第119号令将第106号令的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合并,作为第25条。
二、第119号令之利
从整个第119号令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出,第119号令相比第106号令而言,更加严谨,更加规范,其修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词更加严谨
上述由“二名”到“两名”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数字到文字的改变,但这是立法术语统一和规范的体现。同时,第10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验收备案”的规定太过笼统,会导致在适用中的多种解释,于是第119号令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验收备案”修改为“消防验收备案”,这样以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十分明确。
(二)管理和保护更加细致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中,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范畴相对狭窄,没有对社会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周全考虑。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会增设防护栏或者遮雨棚,这些举措都有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从火场逃脱;同时,在建筑物保温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运用比如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压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喷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等,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从而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在原第106号令的“设计、验收等”基础上增加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审核和事后处理,缺乏事中的监督和调整,事前审核可以未雨绸缪,事后处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设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认为消防机构只事后处罚而无事中监管。
(三)与时俱进
第106号令修订之时,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尚未制定和实施,现在,第119号令将新增的一些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规定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如第119号令第3条中新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也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促使这些单位严把消防质量关,从设计、建设、施工等层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督更加严格
第106号令第18条第4款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119号令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此举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权限。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审核权限,只能被动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但新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此却做出了改变,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不再作为法定的合格依据,公安消防机构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不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此举无疑是督促设计单位和评审专家,更加细致严谨的进行设计和评审。
三、第119号令对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随着第119号令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
(一)执法范围更广
第119号令是新时期的产物,针对社会上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在第119号令出台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增加,这也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更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更加细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务,力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都做到严谨缜密。
(二)加强事中的监督管理,减少事后处罚
根据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的事前审核只能说明设计等没有问题,但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疏漏,可能出现消防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事中的监督,仅在事后进行停止施工或者罚款的处理,难免会引起建设施工单位的负面情绪。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关键词:消防技术;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问题;对策
引言:我国公安机构要对消防技术进行审查和验收等等,因此,消防技术的标准就是主要的依据。也是施工人员在进行工程建设时的主要依据,对于现在公安机关要求的标准来说,很多还不达标,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的参照力度。
一、简要概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标准化法》基本上就是现在消防技术的标准参照,除此之外,还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直接的联系。目的就是在于能够保护技术的安全,加强行业的专业性和可实施的力度,给公安机关的审查更多合理的参照。《标准化法》法程序的出台一般就是根据实际的规定对于消防工程质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予以限制和要求。从生产、施工、完善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比较明确的提高和定论。是开展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的主要判断依据。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标准。主要按照《标准化法》来规定。一般都是为了能够保证公共财产和公众人身安全的。现有的我国工程建设和消防技术标准还不够彻底,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的相关照应来实现管理的。;我国的消防能力是非常不容忽视的,因此各种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验收工程的时候,消防安全标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关口,需要不断拓展技术标准的实力,才能够合理展开下一步的工作,进一步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实现消防机构的安全能力拓展,对消防事业达到高度重视。
二、现在工程建设之中消防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消防标准的条款,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全形成比较同意的规范,因此,显得不够专业化。对于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设计单位来说,监管工作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消防安全的合理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消防安全条款就必须能够非常严谨细致,完善一些强制性标准和手段。但是我国现在由于地区的不同和发展环境的不同,暂时没有出现比较统一的标准模式,因此工程的发展就有待于提高,这其中就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者比较具有代表性。
(二)针对不同的工程,技术的标准和防范的力度都有所不同,因此规定上也有着比较大的矛盾。甚至很多的消防标准在针对同样消防设施的情况下也是不一样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于应急照明和灯光方面的规定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持续的供电时间规定 30 分钟,而疏散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光度和楼梯间的光度不得低于 5 勒克斯、密集人员的场所不能低于1 勒克斯且疏散走道不得低于 0.5 勒克斯,这都是有强制性的固定内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则是过 100 米的建筑所在的应急照明等和疏散指示灯都要加强对于其备用电源的规定程度,规定时间是 30 分钟,而其他的则是 20 分钟,对于现在疏散照明灯的光度,目前只提出了要高于 0.5 勒克斯的要求,但这个还不属于强制性的内容,因此,这些规定和标准就是相互矛盾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对于同一的建设工程来说,设置的标准和实际实践的标准都要统一,标准条文的用语也要完全统一。我国的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条纹修订,所以,技术的标准和规范渐渐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落实。对于一些容易出现的矛盾,要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制定,去解决相关的矛盾,改善操作的严密性。修订标准也应该进一步注意规范用语。要保证在统一标准的条文之中,用语完全一致,避免出现一些意思模糊的词语,这样有可能会引起误操作,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要将工程消防设计的实力和质量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第 18 条规定,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条件之是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给水、建筑消防、建筑消防电源及建筑配电、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等这些方面的设计内容,必须要严格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实施,明确针对强制性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解释,要进行按照标准的实践模式,要能够让建设工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力度,根据不同的验收内容,要有着不同的标准加以辅助和配合,这样才能够积极完善设计单位的施工质量监管,将实际的能力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的验收能符合相关标准。
(三)对于那些违反了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内容,要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要严肃对待,坚决抵制不良工程。对于工程人员要做到认真的教育,要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实现对于消防标准的严格把握,是对人民的负责。首先是要对相关的技术检测制定一定的标准,然后针对于违规的行为,让工作人员加强设计单位的整改督促。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以便于能够改善其违法的行为。如果发现有多次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就要进行上报,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的处理力度,完善消防设计的备案基础,改善检查和验收的标准。验收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抽样检查之中也有可能会发现违规的行为,一般都可能是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是主观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就会影响到工程质量,这样就需要按照法律模式来进行处罚。针对相关的负责人了解实际情况,加强对策的处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四、总结
综上,现代我结束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标准还是在不断的进步之中,有着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的科学指示,不断拓展分析,将现有的问题进行整合。要促进工程质量的完善,就要合理制定标准,严格实施工程,这样才能够让消防实力不断上升,为人们的消防安全贡献出实际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黄玉嫦. 浅谈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J]. 科学之友. 2011(0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高相关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消防安全法律意识。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大多具有规模大、公益性强和人员密集等特点,是政府部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和人员办公的重点场所,其火灾危险性大,如果日常消防管理薄弱,万一发生火灾事故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消防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做好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手续完备和消防安全。
二、加强源头管理,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规定,按规定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各自政府投资工程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开展自查,尚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要对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10月底前向公安消防部门补办相关消防手续。今后,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工程许可和设计后,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前期审批和消防管理工作。
1.市规划部门。在前期选址时,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前期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管,落实专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进行全程技术服务指导,及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依法审核并核发许可文书。
3.市建设部门。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在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前,必须查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文书,未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书的,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5.建设单位。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6.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和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使用单位要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单位消防管理,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关键词:建筑设计单位 责任消防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近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也日新月异,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建筑火灾不时发生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建筑建造和管理的问题,也有些是早期建筑设计就埋下伏笔的祸根。因此,建筑设计单位与个人要承担起相应消防法律责任成为确保城市建设消防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再次提出设计单位责任,希望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并再生产实践中加以落实。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的责任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主要就是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当然这也包括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此外,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在开展建筑设计时,应首先考虑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再综合考虑功能、美观、成本、建设单位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当然符合规范的建筑也不仅仅以一种形态出现,不能死板地为符合规范而僵化设计思路,也不能为了满足功能及市场效益等要求,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应综合考虑最优化的设计,因此,设计人员的经验与创意就成为一种珍惜的资源,各个设计人员可以不断摸索、培养自己的全面提高,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也应根据所开发项目的需求和设计单位人员的水平考虑选择更合适的设计单位与人员。
在完成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设计单位可以考虑进行内部审核,由原设计人员对设计内容重新审核,检验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存在的违反规范的设计内容。此外,除了要求原设计人员自审外,还应安排其他比较有经验、比较认真的人员从局外人角度再次审核,以确认未出现违反规范的情况。经过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基本可以保证设计内容在院内人员的水平和视野范围内未发现问题,依法请建设单位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值得特别提到的是,消防专业审核尤其是强制条文审核应依据规范而不是理论,事实上,我国一些规范编写存在不合理现象,而有一部分规范不尽合理的原因,也是因为一线设计单位参与不足造成的,这既表现为主管部门对社会意见收集渠道不足够广泛,也表现为设计单位对涉及长远利益的修订规范热情不高。因此,各设计单位也应审视常常都是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才抱怨感慨规范不合理的方式是否有利于规范水平的全面提升。所以说,目前虽法定范围内没有规定设计单位有参与修订规范的义务,但这项工作却实际影响着设计单位所承担的设计应符合规范的义务的落实。希望各设计单位能主动地、前瞻地去履行法定责任,不要被动地、甚至期望审查不严而突破规范,在日后的验收甚至使用中,被监督人员或者群众为了维权发现了违规问题,最终设计责任仍由设计单位或人员承担,而依法监督单位仅仅对发现的问题有提出的义务,而没有法律规定监督人员应发现全部问题。
综上所述,希望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人员,在以后的工作重要更主动承担起相应消防责任,不要过于惧怕或者依赖政府审核部门和建筑单位摆布,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或者更多向社会专业咨询公司合作,弥补自身短板,才可更好发挥特长,推进社会进步。
此外,作为建筑,是否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建设单位的责任也是很重要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的责任是综合和集约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职责包括依法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1],并且为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资源[2],还包括不能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4]并依法收集、整理、移送相关档案,完成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等工作。
因此,建设单位在一个建筑工程开发过程中,在消防管理方面始终承担着不可或缺的任务,对建筑的消防安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社会各个建设单位都依法承担起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全国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在这方面,建设单位在了解、明确了本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后,应明确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分工负责该业务,在早期研究建筑定位和策划时,就应当考虑消防技术和法规要求的间距、疏散、构造和设施等因素,在与设计讨论深化方案时,应进一步明确这些因素,不能为了直接经济收益或者施工、美观等原因,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建筑消防先天不合格。在建筑竣工后,还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组织四方人员对建筑进行竣工验收,将建筑消防验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逐项检验、核查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完整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距离与宽度和其他疏散要求、消防水源、电源等内容。在验收完上述涉及消防的内容后,再按照通用和专门的设计或者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各个消防系统是否已经依据规范施工完毕,并逐个系统、逐个设备进行非破坏性的外观和功能实验,验证其是否合格。同时通过查验相关资料、各种施工过程中的文件来确认这些系统和设备在外观及功能之外的其他方面的是否合格及合法。
在依法完成组织四方竣工验收,对建筑消防各方面质量都百分之百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签署证明文件,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验收,在消防监督人员下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建筑涉及消防安全的各个环节、部位、系统和具体设施,请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据监督抽查的情况判定建筑是否消防验收合格,依法下发许可或者不许可的文件。在这一过程中,建筑单位的职责依然是组织、协调,主动将建筑各个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向消防监督人员介绍,而不能被动地等待监督人员提问。
因为建设单位在整个建筑的建设过程中,除确保建筑当时和未来可追溯的消防安全责任外,还承担有大量的其他组织协调工作,例如:筹措资金、项目定位、办理相关手续、销售经营和过程中与各方面配合等等。这样,就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拥有各相关方面比较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支持,当然包括可以完成上述任务的消防技术人才,这些人才可以是建设单位内部的,也可以广泛发挥单位外部的人才优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单位或人员为自己服务,完成相关工作,但一定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否则责权不清必将影响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质量,一旦发生问题也难以分清责任,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49条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气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全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建筑工程防雷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县住建、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前置审批和竣工验收
备案制度。
县住建、规划等部门在受理报建工程时,应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从源头上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建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
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规范和标准设计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气象部门进行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的,气象部门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气象部门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并按原审核程序报审。未经审核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严格执行防雷装置质量跟踪监督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和监督结论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技术依据。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整改。
(四)严格执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制度。
对新(改、扩)建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进行由气象部门参加的验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由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验。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认真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筑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关键词]医药类实训建设;全过程;管理
据教育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5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已经超过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标准。随着全国各类高校在学规模的迅猛发展,高校基建项目数量多,种类多,开展迅速,基建人才匮乏,有些项目控制稍有失控迹象,存在概算超匡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建设难度大,若不加强项目控制,容易出现“三超”现象。以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为例,浅谈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
一、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项特点
大部分医药类实训教学楼功能需求是为了给学生提供逼真的模拟医院的实训场所,甚至建设校属的附属医院。以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楼(以下简称卫校实训楼)为例,内设了“以教学为主,社会服务为辅”的模拟社区卫生服务站;助理医师三站式考站;生物工程应用技术中心、护理美容实训室、口腔综合治疗实训室等实训室。以上建设布局功能特点让高校医药实训基建项目与医院项目特点上有大同小异,同样的涉及专业多、工艺流程复杂、各种设备多。如口腔综合治疗实训室配备口腔综合台等设备,它的设计、施工仍与医院口腔科一样需要注意电、水、气等各种管道的铺设事项。但因高校医药类实训基建项目更侧重于学生实训教学以及老师科研工作,在单专业建设面积需求更大,而设备数量多但单价少,从而控制设备资金投入。仍以口腔综合治疗实训室为例,口腔综合台在台数布置依据学生实训班人数来布置,设备数量多则单价预算比医院来得低。因为实训人数多,单专业建设面积需求大。
二、项目全过程阶段
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环节多、周期长,而且分阶段建设控制。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如图1所示。
三、医药类实训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管理
项目立项主要分为两个行政审批,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涉及项目的投资匡算,简单论述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项目的投资估算,进一步论述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并需建设方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评价批复、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上审批意见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附件。立项阶段的管理主要明确项目功能需求,建设必要性,对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卫校实训楼在立项阶段管理,在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上明确卫校实训楼功能需求,增加学校的教学行政用房,整合学院教学实训资源,满足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项目投资估算中工程费用根据福建省造价站当期同类型实训教学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规模测算。再以该工程费用为基数,根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文)测算工程其他费用及预备费。最终根据学院收支等还款能力测算银行贷款利息,汇总以上费用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金额。卫校实训楼投资估算关键在工程费用,工程费用测算关键在市场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规模。项目规模主要项目建筑面积、层数。各项目规模具有独立性、特异性。在功能需求不变、技术经济指标变化不大情况下,项目建筑面积、层数在可研阶段规划数值与设计阶段建筑面积、层数差别大,则项目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误差也随之变大。综上所述,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理在市场经济变化不大情况下,主要侧重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功能确定、规模论证。项目投资中的预备费能轻微解决市场经济发展导致费用增加问题,还有项目未具体开列的费用的问题。
四、医药类实训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管理
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并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再将初步设计及其设计概算上报发改部门审批。该阶段可以对原有投资估算进行调整,但需说明调整的原因,且调整比例不能超过10%。若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立项审批通过的投资估算的10%,则项目需重新立项。医药类实训项目随着设计深度进一步扩大,则建筑面积上都有所调整,随之项目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有所差别。初步设计阶段管理主体仍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功能、规模上、投资的把控,但是此阶段加入另个管理单位,即设计单位。卫校实训项目,在设计招标过程中提出几点的要求,尽量控制项目的概算。主要如下:在招标文件的设计任务书中要求所有投标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与立项审批通过规模误差控制在2%;在招标文件中表达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在立项审批通过的工程费用的要求;要求投标单位提出优化的设计方案同时且能节约成本。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过程中,要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由于医药类实训建设项目涉及设备等水电安装比较多。卫校实训项目中很多实训室需要安装仪器,都是要求380V的电压的。每间实训室的水点位要求也多,某些实训室水管材质要求耐酸耐碱。且每间实训室仪器众多,需要五孔插座也比一般实训室多,导致回路增加,在与设计单位沟通过程中需提醒水电专业的设计师在规范允许范畴,成本最优情况下,能满足各实训室使用者的水电位的要求。该阶段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沟通越融洽、越深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越准确,更利用后期整个项目的管理。
五、医药类实训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
在施工图阶段,主要工作是设计单位在审批通过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设计,形成施工图纸。施工图纸需经过环保部门、人防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的建审。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关键在设计单位在消化建设单位的功能要求后,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除了要通过审查机构的审图外,还需满足基本环保、人防、规划、消防的要求。医药类实训室项目在环保、消防要求上比一般项目来得多。以卫校实训楼为例,卫校实训楼中有生化类实验实训室,环保排污要求需在楼西南侧的排污口根据排污预估水量设置消毒池,防止污染水侵蚀学院原有的管道,顺利排入学院已建设的污水处理装置中。消防上,由于卫校实训楼一、二次是模拟的社区服务站,则在房间、走廊处设置喷淋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的消防水池的水量需提前测算,并施工图设计阶段选址完毕,防止项目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导致项目进度减缓,也不利于项目整体管理。
六、医药类实训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
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因根据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及招标方式,将工程标、服务类标、货物标分类,同时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项目招标计划。招标计划除了符合政策法规,更需要做好各招标时间的衔接,以便建设项目能如期完工。以卫校实训楼为例,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如表1: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一家招标机构,承接该项目所有招标内容的招标工作。招投标阶段关键点在项目的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文件关键点在控制价的编制,还需注意施工招标所用图纸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图纸越完整、调整越少就越利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控制价编制管理,目前市场上财政项目有2种方式加强造价管理。一种是一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施工控制价;另一种是两家造价咨询单位互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施工控制价,编制完成后互相核对,各自成稿,由建设单位选择比较合理的造价作为项目施工的控制价。后者编制的施工控制价缺项、漏项概率低些。建设单位尽量将可能遇到的风险考虑到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体现,这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主动。以实训教学楼为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工期延期的保函需施工单位无条件续保。设置风险率,非地质等不抗力外的其他风险都包干,施工单位不得另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等要求。以上招标文件的设置的要求都是在招标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
七、医药类实训项目施工阶段管理
所有项目施工阶段管理涉及至少5个单位,分别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时候建设单位自身基建管理实力不够情况,还会聘请一家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现场管理单位。各单位各司其职,参与施工阶段管理。各单位可以通过设计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并通过例会等方式强调各单位加强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的控制管理。以卫校实训楼为例,施工阶段管理工作如下:(1)根据已签订的各类合同要求,加强各单位的施工行为管理。(2)根据审批通过初步设计概算的指标,对整个项目进行施工造价管理。开工初期要编制好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以便项目资金具体落实。(3)根据相关的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施工单位每个月上报进度款时,监理单位审核基础上,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量合格且内业资料齐全情况下复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后再支付。(4)项目若有重大变更或者现场签证,需及时核算投资情况,与学院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后,将情况汇报领导,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基建程序展开相关工作,以便在过程中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施工阶段的工期一般占整个项目的计划工期的70%~80%,所以这个阶段的管理很重要,需时刻在各方面加强管理。
八、医药类实训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如下: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除了做好项目竣工结算外,还需跟进工程及建筑会计有关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决算,以便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
九、医药类实训项目保修责任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