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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着力增强其针对性、普遍性和适用性。在内容上,应围绕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普及宣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这些法律较为常用,有助于青少年了解自身的行为界限,避免年少轻狂,恣意妄为,因一时冲动滑向犯罪深渊。在方式方法上,应根据青少年各个年龄段的不同特点,编写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法制教材,采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案例,运用主动引导、集体参与、自由讨论等方法,使青少年带着兴趣学习法律。在教育对象上,除青少年外,还应当包括青少年的父母、老师、社区工作者等与法制教育有关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法律基本知识培训,为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效果评估上,要多听取青少年的意见,让青少年拥有对法制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让青少年自己来评估法制教育成效。
二、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
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中之重,是探索和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和突破口。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一方面要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调查摸底,通过规范使用统计方法,科学利用统计分析软件,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根据各个群体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针对闲散青少年,主要采取强化监护、学习辅导和就业培训等措施,做到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针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注重采用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法,切实提高临界预防实效;针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保障他们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通过“假期学校”、“代管家长”等多种措施,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和独立生活能力;针对流浪乞讨青少年,着力解决其家庭回归、就学就业和职业培训等问题,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此外,要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理念创新带动工作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方法手段创新,逐步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加强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和重要载体,也是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和就业的重要场所,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加强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把人力、财力和物力更多投向社区,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奠定坚实基础。要健全工作机构,街道(乡镇)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村)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做到合理分工、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壮大工作队伍,充分调动社区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组织党政干部、社区民警、青年志愿者以及离退休老同志投身预防工作,建立以青少年事务社工为核心的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推进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建设工作阵地,建设一批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为青少年互助、娱乐、健身和交往提供平台;发挥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公益场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动员公益性文化娱乐场馆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科技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青少年开放。
四、加强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的或者基于网络诱因实施的与网络具有一定相关性的犯罪现象的统称,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侵犯了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中断了青少年正常社会化的过程,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和身心健康发展。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日益多发,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加强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要大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切实按照总书记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五项要求,从加强规划、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充实队伍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统筹协调,切实把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要求贯彻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共建和谐文明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管理和监控,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协调相结合,在进一步做好行政手段监管和技术手段控制的同时,加强和完善网络立法,推动行业自律。大力开展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高度,积极推动在中小学校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验和教育活动,逐步提高青少年网络知识涵养和网络运用能力。适时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专项立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教育、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的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矫正以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五、加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建设
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面。要坚持符合我国实际与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相结合,既要准确把握国情,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情况出发,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出发,从把握社会公众对少年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又要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研究和借鉴国外少年司法领域的良好实践、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积极推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速构建我国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抓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少年司法创新试点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等制度上升为法律。完善相应立法,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少年司法保护法律体系。
【关键词】网络;个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个人网络隐私权
个人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1〕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包括:(1)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数据之前,必须向资料的拥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2)数据资料的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3)资料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准确无误,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4)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5)数据主体有权对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这部分信息资料。(6)未经数据主体许可,资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过因特网站进入他人的网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向其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他人的隐私”。〔2〕
二、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1)个人的侵权表现。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或传播。(3)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设计了手机用户信息资料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5)黑客的攻击。黑客通过非侵权的登陆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其侵权行为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生活的安宁。〔3〕
三、我国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至今未有专门立法,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对隐私权的重要内容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既包括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也包括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后者属于隐私权的范畴。(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为弥补这一缺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坏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仅列举了宣扬隐私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保护范围明显过窄。(3)刑法、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刑法》对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和非法生产、销售、非法使用窃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4〕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等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定保护的规定。〔5〕
虽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但目前这种立法状况存在极大的缺陷,不符合隐私权保护的需要,更不要说是个人网络隐私权了。
首先,宪法、民法等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宪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的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且司法部门还可依法定程序对公司的通信秘密加以限制,导致了通信秘密权利的局限性。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时,难以直接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寻求司法救济。〔6〕
其次,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缺乏统一性。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及各种司法局解释和一些行政法规中,针对某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制裁措施。
最后,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1)民法的改进。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建议在其中建立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其一,在人身权制度中进一步突出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并对几种主要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分别作出规定。相关条文可以表述为:“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任意或者不法侵害他人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私人信息资料与私生活安宁保障的权利。”其二,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建议条文如下:“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7〕
(2)刑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改进
首先,刑法中应规定“侵犯隐私权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和奥地利等在刑法中制定了“侵犯隐私权罪”,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我国刑法中只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侵犯通信秘密罪”两项侵犯隐私权的罪名,有必要增设“侵犯隐私权罪”。〔8〕
其次,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该法应当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再次,行政法应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可能会收集到一些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材料,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法和严守纪律,如导致侵权,有关国家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也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个人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公民独立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开展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1]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6日。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限制[J]法学研究,2000年4月。
[3]刘可少、孙霄鹰。浅析黑客行为对个人计算机数据隐私权的影响[N]中国律师报,2006年11月17日。
[4]见《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
[5]见《人民警察法》第2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商业银行法》第29条、《律师法》第33条。
[6]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25页。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德育有机结合
德育在中学生的健康成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众所周知,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其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更多还要受道德规范的引导和制约。德育主要是通过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榜样的示范及人们的信念来维持。道德行为主要依靠自我约束,同时也与法制密切相关,许多道德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就有体现。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具有高尚的情操,可以有效促进自身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因此,学校应当注意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组织举办如主题班队会、辩论会、讲座、征文、展览等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让学生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学校应当强化平日的思想政治工作,着重抓好学生在日常行为方面遵守规则的养成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填补法制教育空白,扫除学生法律意识的盲点,使学生的法律意识逐步由他律走向自律。
二、营造氛围,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全民法制教育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每所学校和每位教师的神圣职责。针对部分中学生法律意识不够强和对法制教育课不够重视的情况,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条件,积极筹备,多做宣传,切实将法制教育开展起来。
第一是加强阵地建设,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要抓住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利用法制教育宣传栏、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学校网站等阵地,大力宣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法制教育的目的、意义人人皆知。第二是营造法制教育氛围,不断优化校园育人环境,通过开展教育宣传月活动,拉横幅、贴标语,并适当借助多媒体,使法制教育工作有声有色,生动活泼。学生每天置身于校园之中,时时处处都能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努力营造法制教育氛围,可以激发学生的学法兴趣。只有学生重视法制教育课,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才能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三、丰富内容,改进方法,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
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要注意防止法制教育内容单一化和方法简单化。老师如果照本宣科、机械灌输,就会使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为了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我们要在丰富法制教育内容、改进法制教育方法这两方面下功夫。
1.根据教学需要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教师要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认识水平,精心组织法制教育的课堂内容,用好法制教育教材。从学校整体看,法制教育的内容可以细化到不同的年级和时间段,要做到年年有主题、期期有重点、月月有目标。如七年级的学生主要以规范行为、安全教育为主,学习《宪法》《国旗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等。八年级学生以青春期教育、自我保护能力培养为主,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食品卫生法》等。九年级的学生以培养社会适应能力为主,学习《刑法》《国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兵役法》《消防法》等。
讲课时,教师要注意针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选择典型案例或事例,引导学生用身边的事例学法、说法。这样,学生不仅仅是在用头脑记忆法律,更是在用眼睛看法律,用耳朵听法律,用心去思考法律,逐步学会明辨是非。教师可以在教学中穿插讲述一些社会常识,教学生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我们也可以充分挖掘各学科内容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多进行学科渗透。如在语文课、政治课中,教师可以结合《水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对学生进行爱护水资源、森林资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教育。
2.针对学生特点不断改进法制教育的方法
坚持面授为主、自学辅导为辅,采用集中学习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利用课堂教学,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思想政治课、心理活动课、班会课、校本课程等渠道,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在学习中,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基本需要,看到学生个性及生活环境的差异性,以研讨式、探究式、辩论式等活动为途径,进行鲜活的法制教育,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能认可法制教育,并主动参与法制教育活动。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所谓“请进来”就是加强学校与司法机关的联系,邀请相关的专业司法人员上台讲课,做法制报告。所谓“走出去”就是将学生带出课堂,利用课外时间开展如少年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假期普法班等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制教育活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可使法制教育内容丰富生动、形式新颖,利于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电视片和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学法用法有奖征文活动、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四、立足学校,优化法制教育的效果
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层面的配合参与。我们要把法制教育当作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立体化育人网络,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促进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要依靠法制教育骨干教师,积极带领广大班主任老师参与法制教育,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多研究、多交流法制教育内容。
要把法制教育当作德育工作的重大工程来分阶段实施,七年级重点抓过渡,八年级重点抓防止分化,九年级重点抓全面合格。例如,八年级的法制教育重点是“青春自护我能行”。这一专题从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中可能会对学生造成的侵害因素入手,让学生认真分析造成这些侵害因素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什么,应该如何正确防范。我们要通过课堂分析、课下调查实践、探讨交流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认识到自己面对外界可能会发生的侵害时,要把握好自身的可控因素,这是防范和规避外界侵害最重要和有力的措施。要多与老师、家人沟通,掌握自我保护的正确方法和途径,增强自我防护的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