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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人办理。委托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管理与应用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提供条件。
负责具体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无须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时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审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警情报告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月1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我省正式开始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今后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仅20xx年,全省公安机关就应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破获各类案件1万多起。本次实施的《办法》,共分5章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一项投资大、涉及面和影响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避免建设中的资源浪费,实现有效管理和应用,《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和建设主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办法》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十二种场所和区域,其中,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它场所或区域的建设按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办法》实施后,我省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商业街、公园、大型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区域和场所也纳入强制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范围。
(三)规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为解决已建系统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问题,《办法》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为以后系统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提供便利;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工程竣工后,应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还应申报验收。另外,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全面掌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办法》规定,除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场所和区域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点评: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网购不再前卫和新潮,渐渐地成了一种普通的、大众化的经营与消费方式。食品作为商品的一种,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经营的商品之一。很明显,对网购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就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完善。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显然就是在这一总环境下出台的,其填补了法律在网购食品管理、责任划分、处罚标准等方面的空白,顺应了网购食品的普通化、大众化的趋势,为我们带来了两大利好。
其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是去超市现场挑选,还是经过网购平台“下单”,消费者购买食品的用途都显而易见。因此,食品安全的管理,不应以消费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尤其鉴于网购的特殊性,对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要求应该更高,管理也应该更严。网站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相当于将柜台分包给经营户的超市,其对食品安全问题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的这一明确,无疑给消费者多提供了一种维权保障,不至于会出现“柜台跑了,超市不管”、“和尚跑了,庙没责任”的情况。
其二,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特别是有利于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前预防机制。法律规定了网站的责任,让网站这个第三方平台成了工商、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部门之外的又一个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者,这无疑为食品安全增加了一个管理环节,多提供了一重保障,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甚至督促网站做好管理,做好事前的相关预防与控制工作,将相关问题食品堵在经营者“发货”之前。
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再放宽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11月14日,银监会对外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虽然《办法》只是对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并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但是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松紧适度的放权,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同时也为未来大批民营银行的进入降低了审批门槛。
财政部投41亿元补贴农村金融机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重点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失信惩戒与弘扬诚信相结合,着力完善“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需求。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快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努力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机制性、制度性问题,全面加强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危害与风险,有效防止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放心满意。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按照市人民政府《年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方案》提出的:“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在镇(街道)、开发区社会(区)事务办公室增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牌子,明确相应工作职能,并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配1~2名人员专职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各村(社区)明确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在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作进一步明确。凡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的食品供异处(地)销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凡有固定门店,不提供现场就餐,仅供外卖的食品小作坊,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式生产加工的食品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凡有固定门店,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店,或既提供现场就餐也提供外卖的食品小作坊,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凡无固定门店,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其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的调查摸底,按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和流动摊贩等进行分类建档,并根据证照、风险、诚信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检查,有效落实小作坊业主主体责任。
(三)加强检验检测,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年,区政府将“推进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列入为民办的十二件实事项目之中,是关注民生、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要按照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统一计划安排,积极构建计划安排、工作要求、经费核拨、信息、资源配置“五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体系。农林、质监、工商、卫生和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工作,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市政府提出的5批次/千人的食品安全实验室检测任务,按全区户籍人口40万人计算,全年进行食品安全实验室检测2000批次。
(四)严格把好“五关”,不断强化隐患排查。一是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把好源头关。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规范种植养殖行为。按市政府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要求,妥善、有序做好生猪屠宰场整合关闭工作。二是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把好生产关。高度重视并重点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区域性食品,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监管,把好流通关。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推行以经营企业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制度。四是强化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把好入口关。严格餐饮单位许可准入制度,实施餐饮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宴”的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并及时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五是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把好惩处关。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广辟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以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为核心,以分级分类监管为杠杆,构建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区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电子档案,及时组织更新本地食品企业基本信息、分等评级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分级(水平)公示。要组织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信用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为依据,在各食品环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区成立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事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协调和督查,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志贤任办公室主任。同时,积极发挥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季度例会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联络员会议的作用,牢牢掌握食品药品安全实事工程工作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农林、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区商务局要切实加强“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推进工作,区食安办要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其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好监管职能。要广泛发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食品药品实事工程工作中来,实现社会参与和政府推动的有机结合。
(一)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上半年,我局全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探索建设干部动力机制,力求培养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专业知识、能独当一面、敢闯敢干的干部队伍。
1.以“两学一做”为契机,狠抓学习教育。结合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局就“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并坚持每周五集中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传达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总结和经验交流。
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年初,我局由党组升格为党委,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完善了党委机构设置。制定工作方案,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责任分解和反腐倡廉责任分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3.推行市场巡查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效能。4月21日至5月6日,由市场巡查小组牵头,以“现场详查、统一尺度、按表打分”的方式,对我县一季度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药械工作进行随机检查考核。共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2户(其中生产18户,流通60户,餐饮24户),药品经营单位23家(其中含乡镇卫生院6家、乡镇卫生站3家)。同时,把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行政问责以及人员的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了“干与不干和干好干坏一样”的问题。
(二)认真履职,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和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大力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上半年来,我局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要求开展了“元旦”、“春节”、“超保质期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畜禽产品”、“春季学校食堂”、“五一”等专项整治行动七次,共出动执法人员2366人次,执法车辆153台次,检查企业5671户次(其中生产企业和小作坊368户次,流通企业4619户次,餐饮服务单位684户次),发现问题26个,现场整改14个,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2份。截止目前,我县中小学食堂办证率已达到100%。
2.圆满完成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任务。我局通过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事前指导,全程监督等措施,确保了“两会”、“全民预防保健工作会”、“__省文联组织艺术家重走路文艺扶贫采风创作惠民演出活动”、“省领导西溪调研”等7次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3.稳步推进明厨亮灶。引导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优化场所布局,达到“明厨亮灶”要求;换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业态、经济实力、厨房位置及布局等,利用换证改造时机进行“明厨亮灶”建设。截止目前,我县已成功打造“明厨亮灶”试点单位34家。
4.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稳步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今年上半年,我局共开展农村“__宴”厨师培训、餐饮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等培训10余次,培训食品从业人员800余人次,发放餐饮服务培训合格证400余份,切实提高了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为我局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夯实了基础。
(三)认真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职能,不断夯实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基础。
我局坚持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为目的,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履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共出动检查人员469人次,执法车辆156台次,监督检查涉药涉械单位324家次。
2.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我县药械市场。通过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疫苗”“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不合格药品、化妆品监督下架召回工作”等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56人次,对全县药品经营单位、200余家疫苗使用单位、25家美容机构进行了检查,召回24盒相关不合格药品。
3.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截止目前,我县已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07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0例。
(四)实行强有力的
稽查执法,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我局稽查执法工作以“严格执法规范市场,打击违法确保安全”为根本任务,稽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1.立案查处方面: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25件,结案13件,罚没金额13.29万元;立案查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4件,结案4件,罚没金额5.1万元。
2.监督抽样方面:根据年度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已开展药品抽检26个批次,完成率54%。
3.投诉举报方面:上半年共接投诉举报12件(其中立案查处3件),办结12件,办结率达100%。
4.专项整治方面:春季学校食堂专项检查中,对2家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学校食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部分主动及时整改的情节较轻的采取责令改正。
(五)严把食品药品准入关。
严格执行“两集中、三到位”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上半年共受理办证申请527件(餐饮95件,流通432件),办结502件(餐饮78件,流通424件),无逾期、零投诉。为贯彻落实新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__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掌握新证办理流程规范,组织各乡镇所开展了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培训会,为顺利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核查及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六)充分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
上半年,组织开展了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春节期间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对各乡镇的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组织召开了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与各乡镇及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签订了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3月31日,组织开展了主题为“落实‘四个最严’,推动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3.31主题宣传日”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手册》等资料1000余份,耐心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七)加大抽检快检监测力度。
1.特别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和薄弱环节,涵盖大米、食用油、肉制品、酒类、调味品等多个重点品种,计划抽检800个批次。
2.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自主检测能力建设,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法定抽检义务。根据上级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设立快速检验检测室,我局积极对全县范围内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进行宣传,亲自上门指导其建设快速检测室。截止目前,我县已有西外蔬菜批发市场和万佳百货超市的快速检测室正在建设中。
(八)实施食品分类分级监管,强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实施精准监管,突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事前预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逐步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一是调查数据,按照一单位一档案的原则,建立好纸质监管档案,摸清底数;二是建立检查电子台账,对检点信息进行电子表格式登记记录,便于随时了解掌握监管整体情况。食品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切实达到监管思路清晰、监管工作有序、监管效果明显、监管痕迹可查的目标,客观公正地反映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状况,更加有力的保障辖区人民的食品安全。
(九)构建食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开展主题为“落实‘四个最严’,推动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3.31主题宣传日”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手册》等资料1000余份,耐心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对外食药品安全警示1期,通过市级以上媒体监管信息5条,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动态5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堂承包人、农村厨师培训,共组织3期约600人次参与考试,发放宣传资料140余份。通过多方面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营造了全民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
(一)食品抽检工作滞后。由于我县搞试点,县政府要求我局抽检机构必须经过招标,到目前还未完成招标,导致目前我局食品抽检工作严重滞后。
(二)畜禽产品定点屠宰难控制。根据县政府要求,目前我局参与畜禽工作整治小组,特别是针对我县鸡鸭鹅等禽类产品,要求市场内的宰杀售卖和麻辣鸡摊点必须经过定点屠宰的检验检疫才能进行经营,否则要求我局进行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我省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目前我县定点屠宰点收费高且离城区远,绝大多数经营户不愿意将畜禽拿去宰杀,导致我局工作开展困难。
(三)“白板肉”现象依然存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定点屠宰的职能交由畜牧局后,县畜牧局集中检疫,严禁在市场实施动物及动物检疫(含生禽)。我县共有25个乡镇,有13个乡镇有定点屠宰点,其余12个乡镇没有屠宰点。这给屠户检疫带来了困难,因此造成了部分无屠宰点的乡镇仍存在“白板肉”上市经营的情况。
(四)小餐饮标准化建设推进难。由于我县小型餐饮点多面广、无证上岗普遍、基础设施较差、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加之我局监管人员较少,且大多为新进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熟悉,执法力度不够,造成我县小餐饮标准化建设推进难,特别是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无奖惩措施,无激励机制的前提下,业主更不愿意投资进行店面的升级改造。
(五)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任务艰巨。由于农村食品经营者及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水平较低,餐饮行业硬件设施差,大部分餐饮单位达不到最低许可要求,违规经营行为和无证经营现象屡禁不止,销售过期食品现象依然存在。
(一)着力推进小餐饮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示范点”、“示范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促进小餐饮店提高管理水平。对取得示范店资格的小型餐饮业,给于一定的优惠政策,让示范店更好更快发展,做到帮扶一批、淘汰一批,形成良性竞争,优胜劣汰。
(二)加快推进农贸市场及大型超市快检室建设工作。指导督促西外蔬菜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尽快建立快速检测实验室,并定期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三)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及边远山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力求彻底解决市场顽疾。
关键词 高校后勤 服务质量 监督评价 体系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服务质量是高校后勤工作的生命线,加强服务质量监督评价是提升高校后勤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本文结合我校的工作实践,对构建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提出思考。
1 构建我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的实践与成效
自2006年以来,我校围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安全、降低服务成本、构建和谐后勤”的目标,针对构建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在组织、制度、措施、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1 组织建设
多年来,学校领导对后勤服务质量特别是伙食服务质量非常重视。学校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的食堂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堂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后勤管理处专门成立由一名正科级干部任组长的后勤服务质量监督组。邀请学校工会代表、各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代表作为后勤服务质量特邀监督员。饮食服务中心成立卫生监督小组。在北院校区还成立了由学生组成的饭堂服务质量监督小组。上述自上而下的组织机构,为加强我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1.2 制度建设
在总结服务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后勤管理处出台《后勤服务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如饮食服务中心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建立违章用电检查制度,绿化保洁中心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巡查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校后勤服务监督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1.3 落实措施
后勤管理处多次召开服务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对各部门服务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要求。通过听取学校部处、学院领导对后勤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召开特邀监督员会议,设立师生意见簿、信箱等各种渠道了解广大师生对后勤服务质量的要求,反馈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明确后勤服务质量监督组工作职责。监督组代表后勤管理处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督促各部门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监督、检查各科室、各部门落实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投诉登记制度,及时向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反馈投诉、检查情况。
1.4 依据办法
明确服务质量监督评价的依据。我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国家及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学校层面制定的《校园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规定(试行)》、《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后勤部门层面制定的《后勤服务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
采取灵活机动的办法监督评价办法。监督组每月采取不提前通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到各校区检查,以便在常规工作中发现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食堂食品卫生、物资采购管理、学生社区安全管理、校园环境卫生、工程维修情况。监督组将每次检查登记表提交处领导,处领导根据登记情况对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各部门对照检查登记表载明的事项及时整改。
1.5 实践效果
由于我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批示、有反馈、有落实,而且对服务质量做得好的部门提出表扬意见,对服务质量做得差或不满意的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非常重视服务质量工作,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措施,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明显的改进。特别是在学校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工作中,各部门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按照服务工作规范,敢抓敢管,认真细致,着力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技能,后勤工作受到专家和学校“三风”督察组的好评。多年来,由于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能够发挥有效作用,我校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师生满意度不断提高。
2 构建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的思考
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是指在高校这个特定的范畴内,针对高校后勤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提供的各类服务,以高校后勤管理部门为主的各类机构(包括政府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控制的各类元素(含制度、方法、机构等)的总和。我们必须看到,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作为高校后勤工作的监控环节,不可回避,还应加强和深化。本文从认识、原则、制度、机制等方面对构建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提出以下思考。
2.1 提高对构建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的认识
高校后勤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大学生,而且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无论是社会化的高校后勤服务,还是高校自身提供的后勤服务,对其从体系的角度完善和加强质量监督评价,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对高校后勤日常管理、服务、经营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考核与科学评价,是高校后勤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后勤工作“三服务两育人”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高校后勤服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2 明确高校后勤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原则
评价原则要根据高校自身的实际,特别是要充分考虑高校后勤工作的特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
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记者了解到,上海全市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3.2万户。2016年1-10月,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目前,在政府部门牵头、人大代表的多方呼吁和建议下,上海正全力打造“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正在被逐一化解。比如,此前一些上海市人大代表曾就餐桌上的地沟油问题,呼吁有关方面能够尽快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彻底解决这个民众关心的问题。这次视察,上海市食药安办透露了有关“地沟油”的最新信息:经过近四年的综合整治,在上海市人大的支持下,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产、收、运、处”全程闭环监管,通过大数据和上述闭环监管合成,达到一流监管水平。
目前地沟油监管已覆盖上海全市16个区近3万家餐饮企业,每天回收交易量在70-90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将餐厨废弃油脂转化为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已在上海市10条公交线路104辆公交车上使用。近期,上海中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典宜家家居亚太区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启动了以“环保、低碳、持续发展,落实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生物柴油三方战略合作项目,将公交车辆使用生物柴油技术,推广到巴士物流和宜家物流车辆上使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变废为宝,突显环保理念。
新修版食安条例将突显地方特色
作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相关立法工作不可小觑。记者注意到,此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后便更名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就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介绍说,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内容;从监管措施看,规定了从市场准入到全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是为了可以对地方性事务中的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更好体现地方特色。
据悉,此次新修版食安条例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包括从市场准入、全程追溯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并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新版条例还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严格的实名准入制度,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检查要求,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展开讨论
2016年12月7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等机关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举行座谈,听取代表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突破和创新中规范细化法律监督
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的刘震华代表表示:
有关部门就草案的立法工作相当认真、谨慎,已经多次听取了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建议。在多次修改和完善过程中,上海市民也进行了积极参与,体现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和要求。他认为,条例草案符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有些具体规定职责也逐步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刘震华认为,新修版条例中的内容规定和相关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比较起来,有了不少的突破和创新,并且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人员,他发现其中对回收食品的规定已经相当严格。再比如,农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问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之前他也曾提出过,有关方面对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等环节的储存到运输过程监管存在盲区,尤其是上海城乡结合部仓储区域。目前提出对食品储存的运输有一个备案的方式,就能有效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另外,他还关注到了有关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的一个大数据的梳理和利用,也体现了目前食品安全管理的与时俱进。
刘震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目前新修版条例中一些法律职能上的规定,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制裁中关于食品的产品、原料的提法,建议和专业人员确认后,前后保持一致。
其次,对于草案第88条,建议加入一些法律监督的文字表述。这一点,可以参照相关环保方面的立法。他认为,法律条文上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和食品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共性。
再次,对这中间可能涉及的,就是对有毒有害的食品的销毁问题,要有一个监督销毁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对不能流入市场的产品,有一个监督处理或事后处理的过程规定。
・网络平台的食品监督难度大、盲区多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本刊曾在社会广角栏目,就网络订餐背后的食品安全乱象做过专门的报道和分析。据办案第一线的警员表示,随着相关网络订餐交易市场不断飙升的交易市值,网络食品安全背后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亟待重视。
我们可以见到新修版条例立法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如,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在座代表也纷纷提到了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最新关注:来自上海师范大学的高湘萍代表指出,新修版条例中加入了对平台上销售食品需进行抽样检验的条款,这个操作性是不是强?举个例子,明星做食品广告,是否要求其找机构去进行自己的鉴定?高代表认为,对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由国家专门机构食品检验所来完成的,其应该对所辖范围的食品标准有自己的定期公布,如果要“技术方”去完成一个食品检验的责任,这个法律边界是否清楚,这一点值得商榷。目前,新兴行业发展得很快,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其良性健康发展会有一个好的支撑作用。
此外,一些代表认为,网络食品安全的盲点很多。对于上海这个超大型城市而言,看似不起眼的新变化、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实实在在的危机。现在很多微信朋友圈,都在晒自制手工食品,有些人由此看到商机,转而开始开拓个人售卖。对于这类网上自制销售的食品,该如何监管,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代表观点贴肉,关键在于落实
来自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朱如安代表,对新修版条例的体会,谈得相当“贴肉”。他表示,政府对该条例的反复修改和征求民意、代表意见等工作,体现了对该条例的重视程度,希望也相信该条例出台后,对上海的食品安全治理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他认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老出问题,关键还是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成本过大。对一些网红食品的监管和宣传,媒体要有自己的法律底线和态度,态度不能模糊。他还提出,对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仅备案制,是否有效,备案是否有标准?目前更多的执法责任落在社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能否跟上?法律文本监管的盲区,诸如夜排档失控等现象,最后谁来落实?
关键词:培智学生;安全管理;班主任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安全高于一切。培智学生受自身因素的影响,安全意识薄弱,对身边的危险事物和环境缺乏感知,基本上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怎样能使他们在学校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免受伤害,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呢?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措施,并把安全教育作为一种养成式教育来抓。
一、抓好两支队伍的建设,即班主任队伍和家长队伍的建设
在学校中,班主任是基层管理者,班主任的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决定着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安全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班主要任加强理论学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学校领导要常与班主任沟通,积极协助他们解决班级中存在的问题;班主任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交流班级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总之,工作中要绷紧一根弦:始终把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如为加强学生管理,建立了特殊学生管理档案;星期一进行管制刀具和贵重物品的排查,上报班级人数,对没到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家长进校园需办理接送卡;与家长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等。
学校教育的巩固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家校互通尤为重要。班主任必须与每位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能随时、随地与家长交流、探讨;要定期召开家长会;不定期电话回访、微信群发信息;向家长发放宣传资料,汇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方便家长了解学校安全工作的动向,也能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成立家长委员会,聆听家长的心声和建议。只有实现家庭、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才能做实做强。
二、建立健全班主任考核机制,确保制度保障有力
班主任是学生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任重而道远。怎样保障和激发班主任的活力,笔者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制度先行的管理理念,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推行班主任量化考核机制。制度明确,才能使班主任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班主任接学生的规定》要求班主任按时接学生,与保育教师做好交接,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名,将学生带回教室,实施无缝衔接。《一日常规管理规定》中,班主任要带领学生上好课间操和课外活动,要求组织有序,确保学生安全,班主任要参与其中。推行《班主任考评细则》和《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将班主任的工作实效与绩效分配挂钩、与评先选优挂钩、与职称评定挂钩,能者多酬,优者多利,通过多种激励机制,让班主任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
三、对安全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非是某一个人的事,要实施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揽全局,下设教导处、总务处、保育办和门卫处等处室。教导处分设两室,教师负责上下课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班主任负责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及夕会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管理;保育办负责学生在校午休和晚休的安全指导;门卫处负责走读学生的安全管理等。分工负责制让学生的安全管理落到了实处,层层签订责任书,则明确了责任,确保了学生安全。
四、加强常规管理,用规范来护佑学生
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引导学生“学规范、用规范、守规范”,让学生明确在学校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做好。周而复始,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班主任利用班会、夕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自我保护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引导,反复刺激学生的感官。对于上课用到的剪刀、壁纸刀等危险性教具,教师要注重教授安全使用的方法,并做好监督,强调用完后的存放事项,使学生养成好的使用习惯。
五、做好季节性的安全教育
不同季节,会有不同的安全教育内容。如夏季要著重进行防溺水和食物中毒的安全教育,春季要进行流感病毒的安全预防和教育,秋季要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冬季就要进行防冻和不玩火、电及不放烟火爆竹的安全教育等,加深学生印象。教师要不定期对教室、走廊、宿舍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当然,有效的常规管理方法还有很多,只要教师用责任心去铺垫,用爱去教育,一切都会有效。安全管理无小事,当我们将安全意识时时、事事体现在思想上、行动中,以点带面,以随风潜入夜的模式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管理中,便能让学生平安,家长心安。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of a rich and strong country, national revival and people's happiness. To construct a peacuful and orderly harmonious campus concerns the teachers' and students' life and property, the stability of teaching order, and the stability harmony of the university and society.
关键词: 构建;安定;和谐校园
Key words: construct;peaceful;harmonious campu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7-0248-02
0 引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同志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就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陕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平安校园”创建实施办法》。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关系到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稳定和谐的大事。
西安科技大学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总体上看是和谐的,但从最近发生的几起盗窃、伤人案件上看,也还存在不少影响构建和谐校园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科学地分析引起事件的产生原因,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1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要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增强师生的社会责任感。要把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同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结合起来,吸引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要以相互关爱,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激发活力增进师生间的团结和睦。
保持校园的安定有序必须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各部门协同共管,形成师生共同参与管理的格局。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层层担责任,人人抓落实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各部门都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设立负责安全的防护员,狠抓常规安全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改革和加强校园警务工作,营造服务教学,维护安定有序的第一线安全平台。要深人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服务于教学的思想,设立安全教育宣传专栏,定期向师生介绍安全防护知识、法制教育、交通安全知识、饮食安全知识等。为了落实《陕西省“平安校园”创建实施办法》,认真开展思想到位,行动措施到位、检查总结到位活动,加强教育、校舍、消防、交通、饮食、健康,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建立学生住宿联络,请假登记考勤制度,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确保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
2 实行联合治理
学校不是脱离社会的“世外桃园”,周边环境直接影响着平安校园的构建。尤其是临潼校区地处城郊农村的结合部,临憧又是著名的旅游区,外来游客很多,更需要与当地公安街道居委会、农村党支部的通力合作、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学校应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平安校园”活动,联手治理学校周边环境。要定期举行周边安全治理座谈会,相互沟通信息,协调相互关系,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通力搞好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
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公安分局为了创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专门成立了治安防范办公室,对临潼校区周边环境提供了详尽的信息。学校发生的几起持刀抢劫伤人案件能及时侦破,是与临潼治安防范办公室紧密协调,通力合作联手治理的结果。所以说联合治理周边环境,是构建安定有序“平安校园”创建的有力保障。
3 加强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治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掌握事故发生后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抵御暴力侵害的安全自救能力,是避免事故发生的前提。
比如2005年临潼校区发生持刀抢劫手机伤人案件,如果受伤者掌握一点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或是把事故发生的可能减小到最低限度,不至于危害人的生命。这是血的教训,应该记取。
学校还应经常组织师生学习安全知识,定期举办安全教育讲座,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师生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以及电器使用方面的应急处理能力。比如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案件,说明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存在漏洞,没有购入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检查食品的卫生检查员。一旦发生食品中毒,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又比如学生宿舍发生的几起电器使用不当发生的触电伤人事件,说明学生违反了电器使用操作规定要求,违反了学校再三提出的严禁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装置器材的规定。事件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学校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要深人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服务于教学的思想,教育广大师生,共同营造一个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4 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
安全防护设施是防止突发事件的物质保证,是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学校应在财务、档案、饮食、银行、实验室等要害部门安装统一的闭路监视系统,成立监视控制室长年监控,完善校园110报警系统。家属宿舍安装单元楼门电子防盗门,杜绝陌生人闯入校区。
例如该校职工家属楼发生的多起破门盗窃和夜间人室盗窃案件,说明家属区的防盗设备不够完善。假如安装了单元楼门电子监控防盗门,一旦发生了破门盗窃,就会自动起动报警信号,是可以避免盗窃事故的发生。
要在楼道设立安全出口应急灯,安装远红外线报警系统。设立安全警示牌,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处在待机动状态。安全警示牌可采用便于记忆的顺口溜的方式,比如出门要检查门窗、随手关门、防止被盗的提示,电器电源、常查常看、生人敲门、谨慎询问的提示,不良信息切勿轻信、网络交友、防止情诱、约会网友、慎重前往的提示,贵重物品不要外露、购物商品、防止调包的提示等。
和谐凝聚力量,和谐成就伟业。只要全校师生团结合作,锐意进取,一定能建成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许建萍,卢洪刚.高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思考[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