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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虽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已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开发的,应动工开发面积、总投资金额按约定或规定的分期开发范围确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原则和程序。
(一)处置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的原则,实事求是处置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处置的原则。
(二)处置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每宗闲置的土地进行实地勘查,填写《闲置土地现场勘查笔录》,收集有关用地批文和材料以及土地使用者的说明,组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法定程序告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以及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分别通知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面积较小(不足半亩地),又不便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使用土地通知书》限期使用,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土地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按前款规定处置。
(三)因不可抗力或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需有证明材料)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近期土地使用者又即将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延长土地开发建设的批准手续。延长开发建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因项目、资金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土地使用者近期即将或正在动工开发建设的,需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办理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批准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发建设。
(五)因项目、资金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近期又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特困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当时征地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六)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各150米范围内的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七)对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土地使用者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置的,或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无法联系的,以公告形式告知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收回的闲置土地管理。
(一)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收回的土地为国有存量土地,进入国有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进行跟踪监测管理。
地图是地理信息的浓缩和直观表达,是学习地理的重要工具。学会看图用图画图是学好地理的基本技能,要达到这一点首先要让学生认识到地理图形的重要性,对地理图形产生浓厚的兴趣和强烈要学的欲望。在教学中我常常提醒学生地理图形的重要性,它们是地理信息的载体,具有独立承载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的功能,直观性也较强,易于接受,只要掌握了它的阅读方法,学好地理就会比较轻松。
上课时经常要求学生多用图、读图,画图,慢慢的学生就养成了用图、读图的习惯。为了激发学生读图、用图、画图的兴趣,我不仅在上课多用图,还注意把地理知识与图形图表结合起来讲,把地理知识融合在图形中来讲,结果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就在黑板上一边画图一边解释,图形画好了这个知识也解释好了。然后就要求学生用专门画图的本子按照黑板上的简图自己画一遍。
以下是我平时多年教学经验和2012年参加九江市地理基本功大赛,总结画世界地图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从全世界来看,欧洲、地中海部分海岸线曲折,半岛多,比较麻烦,大家对该轮廓关注程度高,难画经所以先画。接下来画非洲、阿拉伯半岛。这一段海岸线较为平直,注意控制好框架,大轮廓不能走样。如图1。
第二步 北冰洋沿岸可以简略处理。实际上平时大家对这里也关注也较少,但要注意控制好白令海峡处的位置。如图2。
第三步南亚、印度洋海岸。注意波斯湾、阿拉伯海、孟加拉湾的海岸线轮廓,还要注意其大致的纬度。如图3。
第四步 从堪察加半岛一笔画至越南南部。画时注意俄罗斯远东、朝鲜半岛、中国沿海等海岸线。停顿观察与南亚部分的衔接。画了注意看看是否需要修改。如图4。
第五步 澳大利亚、南北美洲相对容易一些,澳大利亚形状给人感觉容易画;南北美洲形状扁长,但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要注意凹陷;并且控制好框架最重要和180°经线;并且注意经过白令海和新西兰北岛东边。如图5。
第六步 画上赤道,赤道经过的几个地方是否正确,这是检验世界地图画得成功与否的关键,画得不好一条直线过来就会暴露许多地方的位置不准。如图6。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租赁。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作价出资入股。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出资,作为国家的股份,土地使用者根据经营状况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定期向国家缴纳股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等情形。
第六条 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偿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有偿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计划有偿使用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提前制定控制性详规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偿供应;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条件的用地项目,也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年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下列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二条 需要有偿使用的地块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统一整治。
第十三条 申请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应统一测算有偿使用价金。有偿使用价金由土地供应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参照标定地价(公示地价),结合市场供求等因素测算。
招标出让(租赁)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租赁金);拍卖出让(租赁)的,竞买最高价为出让金(租赁金);协议出让(租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金(租赁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土地使用者协议商定出让金(租赁金)。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有偿使用合同,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国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号;
(三)有偿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筑规模、投资建设期限、建设开发程度;
(五)使用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六)有偿使用价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相同;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当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有偿使用价金总额10%的定金。
以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竞买者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价金,并办理土地使用登记。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有偿使用价金。对未中标或竞买失败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有偿使用价金或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另订补充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偿使用合同到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计划立项(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租赁:
(一)土地使用者原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者需新增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金融、宾馆、旅游、商业、娱乐、饮食卫生等;土地使用者使用原有的国有土地和新增国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合同中租金具体数额的约定,应根据租赁期限确定。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中租金具体数额约定,一般不应超过五年租金具体数额,对剩余年限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按租赁合同规定数额最后一次缴纳租金之日前六十日内另行签订下一时期租金具体数额的租金合同。租金合同与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或五日内至少支付第一年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者租赁新征用的国有土地的,还需一次性支付征用土地费用和土地整治费用。
第二节 招标出让
第二十三条 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对象不得少于三个,公开招标应在30日前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招标程序。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应以招标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三)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有关招标文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招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标、验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金;
(六)中标者持有偿使用合同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其中标资格取消,所交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所有标书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低于标的价或者有效标书低于规定数,以及标底泄露或有其他作弊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节 拍卖出让
第二十七条 拍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竞买者按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规定竞买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拍卖程序。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拍卖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拍卖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三)竞买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竞买手续;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活动,有意竞买者参与竞投,应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五)买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有偿使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金;
(六)买受人持有偿使用合同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成功者当场拒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次拍卖活动支付的全部费用,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该地块再行拍卖。
第四节 协议出让
第三十条 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偿使用的或属于下列情况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种植、养殖业用地;
(四)经市政府审议批准的其他用地。
第三十一条 协议程序。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协议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权限,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三十二条 属高科技项目的,申请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有偿使用合同的,须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书。
第三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越权批准或者化整为零批准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非法批准用地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成功者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有偿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经查证,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具体收取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关键词]土建工程施工 软土地基 处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U2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183-0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工业生产得到了巨大的刺激,加之零售销售基本情形良好且保持上升趋势,建筑行业作为工业生产的支柱性产业,所面临的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而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是建筑工程施工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水平则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一、软土土地基的缺陷及危害
1.1 软土地基的缺陷
由于软土的天然特性,导致软土地基的强度较低,稳定性差,而且如果路面实际的荷载超过了软土地基的抗压强度范围,就会导致软土地基出现塌方或者整体剪切破坏的情况。除此之外,软土地基存在流变性明显的特点,当外部荷载较大的时候,软土地基就会因为无法承受巨大的压力而出现大面积的沉降,并且出现开裂和地基失衡的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1.2 软土地基的危害
1.2.1增加了工程施工成本
受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许多土建工程公司将工作的重点错误地放在了企业利润和生产工期中,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只是错误地追赶施工完成工期,在软土地基还未完全达到施工要求的固结情况下,就迫不及待进行下一道工序,会导致工程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形、下沉,为了工程的安全,不得不进行返工,耗时、耗力而且耗资金。
1.2.2影响工程的质量
由于软土地基的间隙比较大,极易吸收地基中的水分,但水分蒸发的速度却非常缓慢,在不同的时节进行勘察时,得到的数据也不相同,比如,如果没有区分考虑潮涨、潮汐对地下地基的影响作用,在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差,严重影响工作质量。
1.2.3影响工程的稳定度
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规定的方法,对软土地基进行分层填筑法,如果盲目地为了赶工期,导致回填过快,碾压不牢,必然影响到工程的稳定度,就会出现许多的“楼歪歪”、“路歪歪”。
二、土建工程施工中软土地基的处理技术
2.1 换填法
换填法主要是把基底下面的一些深度软土挖出,再利用碎石、粗砂等来进行换填,并且分层夯实由于是基础的持力层,一般常用在地坪、道路和轻型的建筑物的软土地基处理中,有时候也可以视情况运用到多层的建筑物换填当中。在换填的过程中,一般不同材料的垫层在实际的操作中都是要使用抗剪强度和压缩性小的填筑材料来代替软土,以此来提高地基的承载力。除此之外,由于砂垫层存在一定的应力扩散的作用,在减少垫层下软土的附加应力的同时也减少了软土地基的沉降量,而且垫层材料的透水性强、空隙较大,可以防止出现低温冻胀的情况发生,加快了软土的固结速度。
2.2 强夯法
如果软土地基存在空隙较大,含水量和软土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采用强夯法,强夯法就是运用较大的冲击,来使土中产生较大的冲击波,这样做不但可以使土体的孔隙得到压缩,还可以产生较好的排水通道。当软土地基中的空气液化成为冰以后就会随着通道流出,使土体快速的固结起来,从而使软土地基的承载力加强。
2.3 降水预压
降水预压法主要是运用井点抽水来达到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以此来增强土体的得到有效的加固。降水预压的方法和其他方法相比,降水预压可以使途中的孔隙水降低,不会破坏土体,而且也不需要控制荷速率,可以一次性就达到预定的要求。在软土地基的施工中,降水预压法比较适用于砂或者砂质土的操作中,这不但可以达到降低水位的作用,还可以改善土的性能,使地基的稳定性增加。因此,在软土地基的处理中,只要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降水预压的处理技术,这是一项较为简单的工程操作方法,降水预压法可以有效的改变地下水流线的方向,使侧压力减少,达到增大强度的作用。
2.4 振冲碎石桩法
振冲碎石桩法主要是使周围的同组成复合地基,并不是把地基挤密,振冲碎石桩法是在软土地基中运用振冲器在高压水流的作用下边振动边冲,在软土地基中成孔,并在空中填上相应的碎石,把碎石振压密实,使碎石能够嵌入到土中。由于碎石料成桩基本是依靠四周的土来积压的,所以碎石之间要具备一定的咬合力,以此来形成相应直径的碎石桩桩体,因为碎石桩是地基的一个部分,并且也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所以它和周边所组成的地基就叫做复合地基。
2.5 深层搅拌桩法
在深层搅拌桩法的运用中,一般情况下固结剂是水泥浆,深层搅拌机根据软土地基的实际情况,在地基的深部对软土进行强制性的搅拌,并且加固土的抗压强度要随着水泥掺入量的增大而增大,使地基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提高,形成具有一定强度和水稳定性的水泥加固土。除此之外,天然的地基要和加固的土体之间形成复合的地基,以此来达到共同承载的目的,由于深层搅拌桩法在土建工程施工中的方法较为简单,成本较低,所以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6 粉喷桩法
粉喷桩法是利用粉体喷射机械,借助压缩空气,来把水泥粉等固体的材料喷入所需加固的软土当中,并且通过压缩来吸收其中存在的水分,使软土变硬,稳定性好,其主要的优点在于预压时间快,强度大,地基的沉降较少,但是粉喷桩法大多适用于高压缩性和含水量的淤泥中,所以作为施工人员一定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来选用适合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只有这样才可以全面完善施工的质量。
建议今后的工程建设中,水泥粉喷搅拌桩现场成桩试验尽可能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以及时提供数据指导技施设计工作的开展;不具备条件的仍须施工期前提早进场试验。通过紧凑合理的现场成桩试验时间安排,通过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对试验桩进行检测,能为水泥粉喷桩的设计、施工提供及时可靠的试验数据,以便设计人员确定正确的设计参数及施工人员确定合理的工艺和参数。
2.7 挤密砂桩法
挤密砂桩法是通过振动和冲击,把砂石挤入土内,挤密砂桩法其主要目的就是把地基内的水挤实并固结起来,以此来提高地基的整体抗剪强度,使地基避免出现不均匀沉降的问题。除此之外,这种挤密砂桩法比较适用于砂性土中,不适合运用到饱和的软粘土中,挤密砂桩用砂标准要求与袋装砂井的砂基本相同,但是主要不同的是挤密砂桩法也可以运用到砂和角砾的混合料的处理中,但是泥的含量不能够超过相应的范围,不然就无法起到提高地基承载力的目的。
2.8 化学加固法
化学加固法主要是在软土地基中加入相应的化学材料和水泥,一般情况下化学加固法主要适用于砂土、粘土和粉土当中,还有一些裂缝岩体土的地基加强方面。当其他的化学材料和水泥进入了土体以后,就会和土体发生相应的化学反应,并挤出土中相应的空气和水,以此来使地基具备较高的承载力。
[关键词]总图设计 合理 控制 节约 用地
中图分类号:TU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4-0188-01
如何确保安全是总图设计的根本任务。总图设计面临的安全问题,大体上有防火、防爆、防 毒、防污染、抗震、防洪几个方面,其中防火、防爆的任务,尤为突出。油气站厂集输或处理的原料和产品,都以甲、乙类危险品为主,设计中考虑防火、防爆距离及有关必要措施,应做到步步 为营,面面俱到,丝毫不可松懈。按范围分、有区域安全、站区安全和分区及单项工程安全等。区 域安全,一般体现在站厂选址和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到本站厂对区域环境的危害和影响,又要考虑到区域环境对本站厂的不利因素及防范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灾害发生,防止次生灾害。
在此基础上,如何做到节约用地就成了总图设计的重中之重!
1 合理确定厂区规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拟定生产规模、生产协作、生产工艺水平、生产发展等方面加以重视。为节约用地创造条件,尽可能扩大毛坯和零部件协作范围,厂区内功能分区明确,减少不必要的工厂组成项目。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尽量采用高效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提高车间单位面积产量指标,减少厂房占地面积;同时,工厂近期建设规模和远期发展规模要定得恰当,发展用地要预留合理科学安排功能分区,要走专业化、协作化道路,不重复上项目,不重复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2 合理选择厂址
厂址选择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其它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和基本满足的前提下,根据工厂的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厂址,对节约用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厂址选择时,应将占用土地的情况作为选厂址方案的重要条件之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 充分利用地形
发挥用地效能,利用坡地、脊地、劣地建厂,是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林场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特定的场地上进行总平面布置,应该因地制宜地利用山坡、劣地等的地形自然条件,利用地形是在充分利用生产上的特点,物料位能作用,输送过程中的压力作用,以及车间(或仓库)内外的起重运输设备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利用得好,即能充分发挥用地效能。特别是选矿工艺,合理利用地形可以大大缩减工艺布置走向上的通廊及厂房长度,减少用地面积。
4 紧凑布置,提高建筑系数
反映总平面的合理性和紧凑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建筑系数和厂区利用系数。在生产使用功能合理的前提下,运用合理紧凑布置手段,使建筑系数提高,就是总平面布置中节约用地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说,合理紧凑布置,提高建筑系数的途径,主要有:
4.1 紧凑布置建、构筑物
如果建、构筑物的外形复杂,对总平面布置的紧凑性影响是很大的,并且建筑间距是按建筑物的凸出部分决定的,因而不规则的外形,会造成厂区面积的损失。在考虑建筑物外形轮廓时,建筑设计人员在做设计方案时就应密切配合,力求建筑外形轮廓简单、规整。当然,对厂前区的某些建筑物及一些非工业性建筑物,为了景观和功能要求,外形轮廓的变化,还是必要的。再有,合理缩小建筑物间距,还必须注意:①满足卫生及绿化要求,合理确定防火、安全间距;②紧凑布置地上地下工程管线;③满足运输要求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通道宽度;④合理布置道路和铁路线路和距离。只有综合考虑影响确定建筑物间距的各种因素,运用有关专业在缩小建筑物间距方面的成果,从规划布置上统一地加以处理,才能使所确定的最小间距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
4.2 合并厂房,集中布置
合理缩小建筑物间距,虽然可以使建筑物布局紧凑,节约厂区用地,但由于生产、运输、防火、卫生以及管线铺设的要求,所收到的节约用地的效果是很有限的。为了适应现代化连续生产和进一步节约用地的要求,在无特殊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研究厂房合并的可能性和选择合并厂房集中布置成为了最优方案。合并厂房系指将生产关系密切,生产性质、卫生条件及建筑特点相同或接近的车间;或者生产性质不同,互相之间有一定影响,但采取技术措施可以解决的车间,在生产上允许、技术上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合并成一个较大的联合厂房。通过实践证明,采用合并厂房的设计方案,对点平面布置的经济性及紧凑性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4.3 竖向合并,提高建筑物的层数
厂房合并的方式,除了按水平方向并联成联合厂房之外,还可按竖向合并成多层或单层与多层相结合的厂房。当条件许可,仓库也可由单层改为多层。近几年来,自动化高层货架仓库的发展和运用,已为提高仓库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减少厂内仓库占地面积,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在有限的用地上,根据可能,把可以建多层的单层厂房(或库房)进行竖向合并,这不仅能改善操作、管理和运输条件,而且能充分利用空间,扩大使用面积,有效地节约用地,并能降低造价、减少土地的开拓费用。
5 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合理选择运输方式也是节约用地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工厂性质、全年总运输量、大件运输的需要和外部条件等综合考虑,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在满足运输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无轨运输和连续运输方式,以节约用地。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其运输量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或有重大件运输的特殊要求。当选择道路运输时,应尽量缩短运距,减少道路占地面
6 妥当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厂区预留发展用地,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确定。当生产确有需要并有充分依据时,也可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在考虑满足主要生产车间发展要求的同时,还应考虑与其有关的辅助生产车间、仓库、堆场、公用设施、管线、运输线路相应发展的要求,避免造成异地新辟厂址、浪费土地。预留发展用地,还应考虑为扩建工程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以便在远期建设时,尽量减少生产与建设的相互干扰,并尽量做到扩建时不拆迁已建的建筑物、管线和运输线路。这就要求总平面布置必须周密考虑、全面安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预留发展用地应尽量预留在厂外,分期分批征用土地。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而又必须留在厂内时,方可在一期厂区内预留。厂区内预留发展的建筑占地系数,除有特殊要求外,宜控制在4%-6%的范围内,使预留发展用地尽量不早征或多征,以节约土地,发挥用地效能。
第二条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个人建房,提倡盖楼房。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长期使用的,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鱼池、藕田,下同)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滩地等,下同)10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20亩以下,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批准;征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耕地100亩以下,非耕地200亩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用地面积的逐级报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土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或报批。
省辖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须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抵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一)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征用省辖市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五到六倍补偿;征用县级市和县辖镇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四到五倍补偿;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三到四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国家牌价和市场价的平均数,乘以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二到三倍补偿。
3、征用宅基地,按邻近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合理计价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5、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用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亩7000至1万元;其他省辖市每亩5000至7000元;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单位拟订使用计划,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在土地部门的监督下按计划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此项经费用于开发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及商业部门提出,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共同协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条 对村(组)的集体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全部征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原有的农业户口经审查核定后,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 计税土地被征后,其农业税、特产税的减免,按农业税减免程序办理。减免以前,由用地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家荒山、荒地、荒滩,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无偿划拨。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科研、教育单位附设场、站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下限,补给原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林、牧、渔场,在国家批准用于农业生产、科研或本场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征地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严格控制占用土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的下限支付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兴办企业,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关于同行业和相同经营规模的国营或集体企业的用地定额。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主办单位给被用地单位调整土地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农村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须提出申请,并与土地所有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土地的协议,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个人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仍归原集体所有。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面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除,不准把生产、营业用地作为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被占耕地年产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农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当地人均耕地等情况确定。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居和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从征地批准划拨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满两年还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芜费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级财政,作为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九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偿划拨给其他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交同级财政。收回的国有土地也可以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种植多年生植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处以罚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产值的一至三倍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邻近土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罚款。
(三)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以及拒不交出依法应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处以罚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被占用金额的5%至10%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以上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资源是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经营城市公共资产的首要内容。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落实五大战略举措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定,但与国家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资产收益,扩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努力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目标。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市人民政府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服从全局,严格、自觉地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支持和保障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有关基本建设计划审批程序,适应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土地交易的市场化。
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新规定与原有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正在办理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确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平稳、顺利实施。
土地管理、监察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行政监督,对于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政令畅通。
二OO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本市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农地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前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 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六项制度。
第七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土地交易规则的土地交易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三)审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四)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
(五)审议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
(六)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
(七)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八)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 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执行、协调、组织、监督的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作为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委托交易和对城市有关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统一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展土地储备;对收购的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提供可出让土地,参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股、参股、控股、投资和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债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提供土地资产的融资、抵押资产的调剂、租赁等业务。
(三)承担全市耕地储备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耕地开垦整理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办理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组织现场踏勘,拟定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营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闲置土地。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收集、分析和统一各类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整理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征用,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国有土地按照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确定收购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确需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按现状用途收购储备,依据城市规划进行整理后,经土地有形市场实施出让。
第四章 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盘活存量和控制增量相结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强化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以需求指导供应,以供应引导需求。
第十九条 经营性土地凡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 原则上不予供地;确需实施建设的,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补充调整纳入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类园区、开发区用地和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耕地保有量计划,否则,一律不予供地。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一般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级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再予下达立项、规划和建设投资计划等审批文件。
第五章 地价和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域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区域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定期修正调整,修正调整周期一般为两年。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按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养殖种植业用地等土地用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确认制度。
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证、 注册和年检制度。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方可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作业。
不参加机构资格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 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现土地使用者需对正在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申请出让手续,且不转移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确认地价和市场需求状况,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行政划拨用地上自建(包括新建、 扩建、改建)经营性项目或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以竞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买受人不得擅自对竞买文件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将有关变动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申请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竞买申请的,应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第六章 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补充。
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不得租赁。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金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40%确定最长年限(5年)的租金总额,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虽依法登记但土地权属、用途等已发生变更、未依法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无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六条 处分设定抵押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在市场内公开拍卖,将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剩余款项依法处理。
第八章 闲置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计划、 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批准文件圈占土地。对取得上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办理有关规划、用地、建设手续并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原批准文件依法废止。
第三十八条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源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省直机关、中央驻甘企业事业单位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30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第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土地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
土地登记机关或土地权利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初始或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兰州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州、市(地区)、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五条 州、市(地区)、县(市、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确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建立保护档案,依法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
第十六条 的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按相应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没有条 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开垦保证金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地转用报批时收取。耕地开垦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 倍收取土地闲置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 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100 公顷以上600 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土地开发的,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责任人负责复垦,没有条 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等,由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因地下开采造成农民集体土地严重塌陷,不能恢复利用的,除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比照征用土地给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 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以及兰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款规定数额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标准执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 至4 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 至5 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 倍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 至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 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其中,公共设施按重置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 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 至6 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征用耕地上压有砂面的,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 至3 倍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租赁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合资经营,或作价入股,形成法人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合资经营,或作价入股,形成法人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第二十九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
地价评估结果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财政40%,市、县财政60%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与所辖区财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其标准以及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批准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 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乡镇企业用地1 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 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镇企业用地1 公顷以上2 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 公顷以上3 公顷以下,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三)乡镇企业用地2 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 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 平方米(1 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 平方米,667 平方米(1 亩)以上1334平方米(2 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 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 平方米;
(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 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给土地登记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报者出具虚假文件骗取登记或涂改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批准后,逾期不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补偿费用总额的1 ‰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致使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处置国有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无效,对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遵循一些礼仪规范,了解、掌握并恰当地应用职场礼仪会使你在工作中左右逢源,使你的事业蒸蒸日上哦。
办公桌的礼貌
我们办公室有十张办公桌,情形却大不一样。只有一两张是整洁的,其他都是惨不忍睹。我一看到凌乱的办公桌,就对这个桌子的主人打了折扣。
所以奉劝大家,保持办公桌的清洁是一种礼貌。
想说说在办公室里用餐的事,使用一次性餐具,最好吃完立刻扔掉,不要长时间摆在桌子或茶几上。如果突然有事情了,也记得礼貌地请同事代劳。容易被忽略的是饮料罐,只要是开了口的,长时间摆在桌上总有损办公室雅观。如茶水想等会儿再喝,最好把它藏在不被人注意的地方。
吃起来乱溅以及声音很响的食物最好不吃,会影响他人。食物掉在地上,最好马上捡起扔掉。餐后将桌面和地面打扫一下,是必须做的事情。
有强烈味道的食品,尽量不要带到办公室。即使你喜欢,也会有人不习惯的。而且其气味会弥散在办公室里,这是很损害办公环境和公司的形象。
在办公室吃饭,时间不要太长。他人可能按时进入工作,也可能有性急的客人来访,到时候双方都不好意思。在一个注重效率的公司,员工会自然形成一种良好的午餐习惯。
准备好餐巾纸,不要用手擦拭油腻的嘴,应该及时擦拭。嘴里含有食物时,不要贸然讲话。他人嘴含食物时,最好等他咽完再跟他讲话。
电梯间里的礼貌
电梯很小,但是在里面的学问好大呢。
伴随客人或长辈来到电梯厅门前时,先按电梯按钮;电梯到达门打开时,可先行进入电梯,一手按开门按钮,另一手按住电梯侧门,请客人们先进;进入电梯后,按下客人要去的楼层按钮;行进中有其他人员进入,可主动询问要去几楼,帮忙按下。
电梯内尽可能不寒暄。电梯内尽量侧身面对客人。
到达目的楼层,一手按住开门按钮,另一手并做出请出的动作,可说,到了,您先请!
客人走出电梯后,自己立刻步出电梯,并热诚地引导行进的方向。
有借有还的礼貌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妈妈在我小时候告诉我的。
假如同事顺道替你买外卖,请先付所需费用,或在他回来后及时把钱交还对方。若你刚好钱不够,也要在次日还清,因为没有人喜欢厚着脸皮向人追债。同样地,虽然公司内的用具并非私人物品,但亦须有借有还,否则可能妨碍别人的工作。还有就是严守条规,无论你的公司环境如何宽松,也别过分从中取利。可能没有人会因为你早下班15分钟而斥责你,但是,大模大样地离开只会令人觉得你对这份工作不投入、不专一。此外,千万别滥用公司的电话长时间聊天,或打私人长途电话。
洗手间的礼貌
我有一回在洗手间遇到同事,当时正在想事情,没有主动打招呼,同事也没跟我打招呼,她认为我高傲,这样后来我们之间好像就有了一种隔膜。
所以,在洗手间遇到同事不要刻意回避,尽量先和对方搭话。千万不要装做没看见把头低下,给人不爱理人的印象。也不要与上司在同一时间上洗手间,特别是洗手间小的情况下。
有的洗手间采用封闭的门扉,在有人敲门时,应回答:我在里面!"
拜访客户的礼貌
我常出门拜访顾客,有时会很紧张。后来自己摸索,时间长了,加上别人告诉的经验,也就不觉得紧张。
第一条规则是要准时。如果有紧急的事情,或者遇到了交通阻塞,立刻通知你要见的人。如果打不了电话,请别人替你通知一下。如果是对方要晚点到,你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例如坐在一个离约会地点不远的地方,整理一下文件,或问一问接待员是否可以利用接待室休息一下。
当你到达时,告诉接待员或助理你的名字和约见的时间,递上您的名片以便助理能通知对方。如果助理没有主动帮你脱下外套,你可以问一下放在哪里。
在等待时要安静,不要通过谈话来消磨时间,这样会打扰别人工作。尽管你已经等了20分钟,也不要不耐烦地总看手表,可以问助理他的上司什么时候有时间。如果等不及,可以向助理解释一下并另约时间。不管你对助理的老板有多么不满,也一定要对他有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