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

第1篇: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一、高校工程投资项目前期阶段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审计内容

    审查投资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要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是否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是否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按规定进行了论证,论证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实事求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定,有无越权审批的现象;项目立项、投资计划是否按现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具备合法手续等。 

    (二)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是设计单位选择合法性、合理性的审计。审计是否按相关法规选择设计单位,有无存在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的现象发生;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有无挂靠、转包现象。二是设计基础资料的审计。审查有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报批文件;有无地质勘察技术资料、环保、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设计依据资料,预防设计质量隐患。三是设计方案的审计。审查设计规模、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标准;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适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要求。四是设计图纸的审计。审查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筑结构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审查各专业图纸的衔接是否合理,各专业预埋件、预留孔有无错误;审查给排水、强弱电和其他智能化系统是否合理、齐全;审查图纸有无相关人员的签字,单位是否盖章;审查设计图纸的深度是否达到了各设计阶段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现行制图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审查验证概算、预算的真实性。五是设计收费的审计。审查合同中规定的设计收费是否按相关法规计取,有无违规现象的发生。六是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审查设计单位对项目的设计工作是否有一套保证设计质量的责任体系,是否建立了内部专业交底及专业会签制度;审查图纸是否有负责人的校核,单位盖章是否有被委托单位的签章。 

    二、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条件与标底审计招标条件的审计

    主要包括:施工图纸是否完善;招标申请是否已办理;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是否已具备;各项目申批手续是否齐全等。招标标底的审计主要是审计工程项目标底的真实性,审计工程项目标底是否能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价格水平。 

    (二)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办理;审计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审计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审计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由相关法规规定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等。 

    (三)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等级、报价、施工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的审计

    主要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单位的信誉是否可靠;是否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违规行为等。投标的审计则主要审计各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真实性。 

    (四)审计中标结果的执行情况审计

    合同及其有关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执行,是否存在中标后修改原投标内容,是否有事后协定等侵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行为等。 

    三、高校工程投资项目建设期阶段审计内容 

    (一)工程资金筹集与使用审计内容

    工程资金筹集和使用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检查工程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检查工程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是否超标,是否存在浪费;检查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的情况,有无因资金原因影响工程工期,内容包括资金成本率等。各高校可配备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充分发挥其在投资控制中的作用,对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每月对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支付,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浪费。 

    (二)工程承包合同审计内容

    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的依据,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投资计划签定;合同中是否具备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竣工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工程质量要求、检验和验收方法;设计变更;竣工条件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及处置方法等;合同是否注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时,还应仔细审查施工方的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文件和开工许可证等。 

    (三)工程施工管理审查内容

    施工管理审查的内容有:审查项目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在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过程中是否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查资本金是否按规定进度和数额及时到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弄虚作假,挪用或抽逃资本金问题;工程项目有无随意扩大规模,提高工程标准,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情况;工程的进度是否和设计的要求一致,计划的工期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经过国家质量检测部门的评定,是否符合工程的设计要求;加强签证管理,审核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高校工程投资项目竣工后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审计内容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根据竣工图纸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选与定额基价的换算是否正确;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于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材料价款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取;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公式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在此基础上,重点检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建筑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补充合同的内容。

    (二)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审计内容

    主要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会计核算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会计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正确,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是否混淆;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产核算是否规范;有无“账外账”违纪情况等。

    五、高校工程投资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程序

    (一)确定审计项目

    高校工程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属非定期审计,其审计目标和现有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及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决定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项高校工程投资项目都进行审计,因而首先要对审计项目进行选择。选择审计项目时,可以选择投资额大、对高校经济环境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实施项目。

    (二)组织审计人员

    确定审计项目之后,要根据项目的类型特点,选择具备相关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同时还需选派具有项目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如有必要,还可外聘相关专家,包括统计类、工程经济类、环保类专家帮助完成审计任务。确定审计组成员后,应根据所审计项目的特点及所属行业的特点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专业知识。

    (三)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预先规划,是检查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成果的依据。审计方案应明确绩效审计的目标要求、重点范围、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情况。审计方案设计制定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审计的效率及审计的风险。因此,审计方案须充分考虑项目的行业特点、项目的社会背景、高校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的目标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实施现场审计

    高校工程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收集审计证据、分析审计证据和形成审计意见三个主要方面。收集审计证据可分为定性法和定量法两类,其中定量法中的统计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中的认知图法,在实施具体审计时,一定要保证审计证据的合理合法及有效性。

第2篇: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一)建设成本基本概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明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因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及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还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规定集团公司竣工决算的费用构成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支出: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编制年价差);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竣工编报时间从最后一台机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分类填列;“工程进度”栏中“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填列;概算中所列“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在概算价值栏中"其他费用"栏填列其概算数,实际价值栏不填(在实际价值中的有关工程项目、费用中己包括了经批准动用的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二、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核

(一)明确审核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要求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审核报告出具要求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三)重点项目审计策略 (1)甲供材超(欠)供的审计策略。如某项目审核中发现公司35kV电力电缆等甲供物资计174,228.01元超供,公司已补办退库手续;线路保护2台、监测报警系统1台,上述资产现场盘点未见实物,单位反映资产待安装。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苏电审[2011]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报审管理的通知》明确甲供材料超、欠供的核对和审定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报审时必须提供“工程项目甲供材料明细表”(纸质和电子),该表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审;各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物资、财务等部门及施工单位填列和核对甲供材料明细表,确定材料实际领用数量,同时应分析材料填列差异的原因。报审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初稿必须按要求填制完整,应包括编制说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项目投资分析说明和设备差异分析等。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审核过程中须履行甲供材建设单位物资、财务、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计等四方数量核对程序,现场勘察盘点时关注甲供材超(欠)供数量核实;对钢材、电缆等不便实物盘点资产,可采取现场估算,结合设计概算、工程结算审计确认施工单位安装费时确认的甲供材结算数量与账面领料数量核对。甲供材核对审核要点详见表1:

对于不便盘点且工程结算不反映的甲供材数量核实,如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供电公司负责提出居住区规划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供电公司向开发单位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如槽形母线、铁附件、电缆保护管等,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取得开发单位盖章的居配项目甲供材交接单等相关证明手续。审核中应侧重对上述资料的搜集及核对。

(2)甲供材涉税审核。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甲供材取得普通发票入账,需关注甲供材部分是否缴纳建安税费。

(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核实。政处费用不允许主业下属多经公司代收代支,更不允许项目实施单位人员代领;审核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需审核政处费用补偿标准、口径是否一致;审核中要关注政处费是否存在A项目支出在B项目列支情况;对青苗补偿费等审核中关注原始凭证是否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可采取现场勘察、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

(4)借款利息审核。根据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工程竣工后的利息费用不应资本化,审核应予以关注。

(5)决算分析列报口径一致性审核。审核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时发现甲供材进项税额未纳入工程决算,但设计概算含进项税额,掩盖项目明节约实超支的实质,类似待摊投资设计费、工程审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影响项目投资超支或节约分析。

三、基建工程财务预算审计实务问题分析

(一)基建项目投资的合法性、合规性 (1)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某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审批时要求项目实施主体补充资本金,投资方补充汇入200万元,但项目单位账面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且对上述款项计提利息计入专项应付款。显然,被审计单位的上述处理与立项审批文件有出入。

(2)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某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价71万元,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95万,单位反映增加绿化品种由原中标公司实施,审核价超出合同价175%,关注招投标手续履行是否合规;审核中发现某项目土地平整工程部分由个人实施,施工主体缺少施工资质。

(3)建安投资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同一项目出现两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审[2010]第225号审核结果为893.39万元;××审[2011]第012号审核结果为920.25万元,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工程决算审核金额;某项目内墙砖、配电箱、消火栓箱等为甲供材料,无需工程结算审计,关注是否存在多结算工程审计费现象。

(4)设备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应单列,而非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基建项目中央空调14.58万元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欠妥,应记入设备投资支出;如某项目从业务单位购进设备所附票据不完整,缺少发票金额合计75.32万元;补记施工用料45.96万元,未附详细清单和说明。基本建设财务列支省委在地方召开会议费用,如设备投资中列支会议用音响器材18万元、购电毯2万元。

(5)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分配的准确性。如基本建设财务列支购19座面包车支出列“待摊投资――固定资产购置费”,购帕萨特汽车入账列“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原列支施工现场人员津贴,其中含非工程人员津贴4万元。

(6)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核。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如某建筑工程公司付款30万元记入建安投资,会计凭证未见发票,应调整转入往来;某装饰工程11.84万元开票账记建安投资7.50万元,余款4.34万元未挂往来;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待摊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的设计费、规费、监理费等属于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计入“待摊投资”(注:“待摊投资”非“待摊费用”)。分项工程划分有误:某学校南校区总投资额中包含北校区零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场地清理费14.03万元决算列入塔基占用补偿费;某教学楼零星工程6.74万元账面均记入“建安投资―深井”;建安投资――铸铁栏杆期末余额35.51万元关注是否为围墙的组成部分;建安投资――食堂前平房发生成本只有金属门0.88万元,关注可否并项。入账手续不完善:内墙瓷片付款审批表无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手续;支财税所土地款200万为复印件入账;付土方工程款工程审核报告单监理单位未盖章;某工程发票收款方为甲公司,收款方签章为乙公司,收款单位不一致等等。

(7)项目超概原因及分析。某项目开竣工延期的原因为项目预算批复迟于规划设计文本明确的开工时间;项目区拆迁面积广、难度大影响了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后季节和天气,亦影响了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某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较概算超支462.68万元,占总投资估算的19.61%。超概原因分析:原投资估算土地为政府免费划拨,在实际征地时共付农民补偿等费用348.40万元;原投资估算一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但实际施工时为方便以后施工将部分二期、三期基础设施建设提前进行,因此实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25万元。

(8)建设单位管理费截止期。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则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满三个月后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另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非项目经费的问题。

(9)其他。如:出借资金:某基本建设项目对借款单位借出资金,借款单位承诺一周内归还300万元,实际未按时归还,且未计算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审计发现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审计项目竣工暂未实际投入运营,建设单位将部分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移作他用;截止审计报告日建设工程决算报表反映项目尚有应付款项1324.00万元未支付;截止审计报告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中含项目建设租赁场地租赁费5万元、工程款1874.18万元尚未取得发票;由于项目租赁场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截止审计报告日工程审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二)项目资金来源与支出不平衡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09]4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幅度为140-230元/平方米。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可根据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在对已竣工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审核中发现个别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存在个别供配电工程收取开发商的费用小于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合理现象,希引起有关方注意。

第3篇: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审计建议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010SJB790021)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

审计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国资公司经过企业改制、调整和重组,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国资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规模、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对外投资决策过程、合规性、日常管理等,按照一定标准和规范评价对外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促使责任方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应遵循内部控制导向原则和综合分析原则。审计人员首先评估对外投资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控制的健全性;根据健全性评估结果进行符合性测试,并提出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建议;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考虑到对外投资效益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性,审计人员应根据对外投资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综合运用多种科学的审计方法,从而使审计证据更有力,效益评价结论更可靠。评价指标的选择应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必要时依靠专家的经验与能力对问题和现象本质做出定性判断。定量分析指标体系必须合理,并呈动态修正变化,以适应对外投资效益审计的时效性要求。

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审计能够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资公司资产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二、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发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国资公司股权性投资大幅度增长,投资的行业分布较广,其中对房地产业和餐饮业的投资剧增,有明显向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

(一)部分对外投资项目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某市审计抽查发现有13个项目涉及金额2,863.83万元对外投资项目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例如,某公司2005年出资1,884.49万元,全资收购一家私人公司;某集团公司涉及10个项目,投资增减额775.45万元,投资项目是对以前改制退出企业的增资扩股。上述对外投资均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二)个别国资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立宗旨不尽相符,主业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例如,某公司是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但据审计调查,该公司2007~2008年非农企业投资项目担保金额占73%。

(三)少数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未理顺。例如,某公司原由某国资公司投资设立,政企分开后已划归某集团管理,但审计发现,该公司2006~2008年实现利润仍分配给原投资单位作为部门经费来源,不符合政企政资分开的原则,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不利于加强部门预算的管理。

(四)部分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收益核算不规范。例如,某市截至2008年末有3家公司未按权益法核算要求体现投资收益,存在调节利润倾向,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五)部分投资资金被长期占用,面临损失风险。例如,2003年以来某集团被下属公司占用的5,000万元资金,至2008年末尚有大部分资金未收回;某公司于2001年6月与其他公司合作投资本金2,020.75万元至2008年末未收回,同时在2003年4月购入国债1,000万元被证券公司挪用,目前该证券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

(六)部分政府调拨资产尚未到位。如,按政府抄告单要求某公司应将其部分资产注入其他公司,但至2008年末账面尚未调整到位。

三、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内容与评价指标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对外投资决策过程、合规性、日常管理等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对国资公司对外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一)对外投资经济性审计。经济性审计主要审计对外投资项目的建设成本,应重点审计对外投资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正确;审计项目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对外投资项目最终决算与项目预算有无重大差异;审计建设单位有无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等问题。经济性审计更注重对外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建议根据审计计划采用跟踪审计方式,通过对项目的经济性审计可以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当费用的发生以及不利因素,能够及时纠正和剔除。对外投资项目经济性审计评价指标主要有:

1、实际投资变化率=[(审定竣工决算-批复概算)/批复概算]×100%

数据采集:审定竣工决算来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批复概算来源于工程项目的概算批复文件中批复的概算数。

审计标准:实际投资变化率≤0为好,说明决算没有超概算,投资计划控制较好。

2、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审定的单位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建筑面积

数据采集:单位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包括简易的水电,不包括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建筑面积从竣工验收报告中取得。

审计标准:单位建筑面积造价≤该地区同类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平均价,如果偏高建议以后加强造价全过程控制与跟踪审计。

3、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增减率=[(审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概算数)/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概算数]×100%

数据采集:审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来源于审定的建设项目概况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概算数来源于概算批复文件。

审计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增减率≤0,说明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决算没有超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计划控制较好。

4、单位工程建安造价变化率=[(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单位工程预算造价]×100%

数据采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审定后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单位工程预算造价是指批复预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是单位工程实际发生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

审计标准:单位工程建安造价变化率≤0,说明建安造价决算没有超预算,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划控制较好。

(二)对外投资效率性审计。效率性审计主要审计对外投资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并对对外投资经营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对外投资效率性审计应审查对外投资投入的资源和产出成果的真实性,分析影响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主要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效率性审计应该围绕资金运用展开,注重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过程的控制,是一种动态审计。对外投资项目效率性审计评价指标主要有:

1、投资利润率=(年利润总额/总投资)×100%

数据采集:计算投资利润率时,年利润总额可选择评审年份的利润总额;总投资的数据来源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审计标准:项目投资利润率≥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可行。

2、投资利税率=(年利税总额/总投资)×100%

数据采集:计算投资利税率时,年利税总额可选择评审年份的利润总额与销售税金之和,即:年利税总额=年利润总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年利润总额、总投资的数据直接引用计算上一个指标时的数据。

审计标准:投资利税率≥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可行。

3、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本期新增总产值/本期新增固定资产)×100%

数据采集:本期新增总产值即由新增的固定资产带来的营业收入,可从新增了固定资产的营业网点的损益表中取得,这是一个增量数据,要用审计前一年和审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的差额。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这个数据可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工程概况表中取得。

审计标准:与同类项目比较,大于同类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为良好。

4、静态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量出现正值年份-1+|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当年净现金流量或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项目年利税总额+折旧)

数据采集:总投资的数据来源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现金流量有关数据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中取得;年利税总额可直接引用投资利税率计算时的数据,折旧=投资总额×行业固定资产折旧率。

审计标准:静态投资回收期<行业静态投资回收期(年),可行。

(三)对外投资效果性审计。效果性审计主要审计对外投资经营活动实际取得成果与预期取得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审计分析无法按原定对外投资计划开展相应项目、业务或者中途停止项目、业务的原因;是否建立对外投资管理控制系统并评价、报告和监督对外投资的效果性。效果性审计主要关注的是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既要审计评价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也要评价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环境影响。对外投资项目效果性审计评价指标主要有:

1、NPV=?蒡(CI-CO)t×(1+i)-t

数据采集:CI和CO可从项目全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中采集,ic为行业基准收益率或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审计标准:NPV≥0,说明项目IRR大于项目行业基准收益率,可行。建议NPV用Excel求。

2、IRR,?蒡(CI-CO)t×(1+IRR)-t=0

数据采集:CI,CO和t可从项目全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中采集。

审计标准:IRR≥行业基准收益率,效果好。

3、净现值率NPVR,NPVR=(NPV/PVI)×100%

NPVR为项目财务净现值率;NPV为项目净现值;PVI为项目总投资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表示项目单位投资现值能够获得净收益现值的能力。

审计标准:净现值率大于零,可行。

4、工程计划工期率=[竣工工程实际工期/竣工工程计划工期]×100%

数据采集:审定建设项目概况表。

审计标准:工程计划工期率≤1,说明节省了工期,工期控制效果良好。

四、改善和提高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的审计建议

对外投资是国有企业进行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对外投资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政策和管理制度。一是国资公司要建立对外投资的制度约束机制并涵盖对外投资的投资方向、资金来源、效益评价以及相关的资金拆借、担保等各个方面,并能做到有效执行;二是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加强对股票、债券、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的金融性投资行为及担保业务的范围、投向等方面的管理;三是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考核制度,加大投资项目效益评估力度,防范投资风险,使国有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四是建议创新对外投资管理模式,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对所属国资公司采用统一的网络版财务软件,提高国资管理部门的财务监控能力,同时统一组织对所属国资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统一方案,明确重点关注的内容,准确全面掌握国企经营动态。

(二)进一步加强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清理工作。一是对未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完善审批手续;二是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进行排查,针对长期无收益或亏损的经营性投资项目要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促进提高投资收益;三是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投资损益,应收回的投资收益要及时督促收回,未反映的投资损益要如实反映,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损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是对某些投资公司托管未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集团的债权债务情况应及时进行清理。

(三)进一步完善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发展规划。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尽快制定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十二五”规划,使国有经济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推动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向优势行业、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理顺利润分配关系。国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分配企业利润,要改变目前将国资公司对外投资的利润作为部门经费来源的局面,理顺部门利益与国资公司管理体制关系,以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体制。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尚未理顺,部分国有经营性资产仍分散在相关部门管理。审计认为,对国有资产应实现全面统一归口管理,将国有经营性资产授权国资委统一管理和考核,非经营性资产纳入财政监管,及早建立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促进国资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1.南京审计学院;2.审计署南京特派办)

主要参考文献:

[1]陆敏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7.

第4篇: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第5篇: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政府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2日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活动过程中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渠道流失。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的有意低估、漏估;有的以低价或无偿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和个人财产;有的主动放弃对合理债权的追索;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有的转移、隐匿国有资产,账外设账,侵占国有资产。这种现象在企业改制中并非孤立的、偶然的。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中单单依靠独立审计,却缺乏对独立审计的监督制衡机制,从而使独立审计结果成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唯一依据。从日前我国对独立审计的监督管理来看,表面上,财政部、证监会和中注协都对独立审计进行监管,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国家的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的基础工作,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证券期货市场,他们都不是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中注协虽然具有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职责,但“准政府”的性质又使其难以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因而,我国实际上缺乏对独立审计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改制独立审计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由于政府审计机关是专门的专业性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有能力也有动力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中。将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不仅有其现实需要,也有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公认的审计理论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前提,审计是以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为目标。国有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金和资源,同时也要受到政府对其经济责任(即公共受托责任)的监督约束,这种约束方式就表现为政府审计。此外,独立审计机构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它可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做出有违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将为独立审计创造一种监督制衡机制,纠正独立审计的可能偏差,从而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二)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见,发挥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计监督作用,是政府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其法律职责的重要途径。

二、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可能面临的障碍

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既有现实需要也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是也会面临着各种障碍。笔者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审计资源有限;二是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将加大政府审计风险。

(一)政府审计资源有限障碍。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主要承担着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共用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1983~2008年全国财政总收支由2,541.5亿元上升到123,923.01亿元,相当于25年前的48.76倍,而全国国家审计人员是由16,200人增加到89,000人,只相当于25年前的5.49倍。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的人均财政监督任务由1,568.83万元/人上升到13,923.93万元/人,相当于25年前的8.88倍。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政府审计人员数量很有限。将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就要面临人力不足的障碍。

另外,政府审计现有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年龄结构偏大,专业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稀缺。总之,专业胜任能力不强,这也构成了将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障碍。

(二)加大政府审计风险的障碍。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由于政府审计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全部监督,必然加大了政府审计的风险。另外,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势必和独立审计难以分清审计责任,这也加大了政府审计的审计风险。

三、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面对政府审计资源有限等障碍,笔者认为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应当遵循“抓大放小”、“局部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直接审计那些由于其他监督机构自身的范围限制或监督缺陷所不能监督的行为;间接方式是指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独立审计机构为改制国有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间接实现对改制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参与改制企业审计监督的方式可以具体体现为三种途径:第一,审查改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状况。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改制时,首先由有关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后,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评估,然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结果。可见,国有资产从评估立项审批、评估实施到评估结果确认整个过程的管理与监督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未明确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监督职能,使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成为国有资产流动过程中的内置环节。第二,进行改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包括审查改制国有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日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检查经营者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从而明确评价改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并将其作为经营者提任、继任、降职或免职的基本依据。第三,检查或抽查改制国有企业独立审计的状况。重点审查改制国有企业有无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的问题,对不良资产核销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对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等,减少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中的“显性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第6篇:建设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扬州实际,就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重要意义

1、“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动“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的重要举措。建设全面小康核心在全民致富,而要实现全民致富,必须实行能放则放,全部放开,形成全民创业的生动局面。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为先,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持民众创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统筹起来,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统一起来,把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与激活内力、发动全民创业结合起来,放开放宽放活,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目标。

二、实行全部放开,进一步降低创业的门槛

2、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新建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4、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同等待遇,在投资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采取BOT等方式,并建立投资回报机制。选择一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转让经营权、股权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开放。

5、支持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合作发展;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改组和改制,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6、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均不予查处。

7、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同时,分批公告我市执行的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范围履行审批职责,不得增设事项、条件和程序。

8、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的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和规定事项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9、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10、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并可在一年内按规定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有关优惠政策。

11、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13、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14、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15、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作价人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人股。

16、鼓励组建民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在首期到位40%的情况下,注册资本金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00%。

17、全市各类企业可直接冠名“扬州”字样。生产、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可申请冠省名,由工商部门全程帮助办理。

18、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现行业大类或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契约关系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允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号。企业改变类型可使用原企业名称。原企业注销的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对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改制转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以原有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9、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20、将省辖市局有权下放批准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统一下放至县(市、区)局,实行减免税审批备案制度。缩短“先征后返”税收减免的办理时间,实行即征即退。

21、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年检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年检,对守法经营、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实行免审计报告、免实质性审查制度,告知即办。

三、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2、除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外,各类在职人员均可以向企业出资入股或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在职人员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直接申办。支持农村乡村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

2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时间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减免2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就业两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24、凡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5、进驻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从事科研工作,其课题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左右,并可优先申报各级科技项目。留学生企业孵化的新产品进行产业化生产,在投入批量生产后,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属地财政奖励50%给企业。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办公用房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免50%;生产用房房租第一年免50%,第二年免30%。

26、鼓励支持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企业改制、改革中多持股,持大股,享受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帮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对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技术和业务骨干,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上交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给予50%的奖励。

27、对农村小商小贩和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对农民兴办的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贴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等社会性支出。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收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的,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

29、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30、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二次创业。对年销售过亿元,或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年(次)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不超过当年新增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31、积极吸引在外地完成资本积累的能人回本地投资,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32、民营工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其投入的40%可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额;如当年企业新增所得税额不足以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抵免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33、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列支,第二年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增值税起征点按月为销售额5000元,按次为每次(日)200元;应税劳务起征点月经营额为30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月为营业额5000元,按次为每次(日)100元,低于起征点的货物销售和劳务不征税。

35、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汇算清缴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缴采取核定征收。

36、对民营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7、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38、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39、各级财政从今年起连续五年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创业扶持奖励基金,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40、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结构调整规划的投资项目,经市经贸委认定后,可在一定限额内享受市级财政贴息及有关技改“绿卡”项目政策,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41、各类企业及其所拥有的资产在进行兼并、重组、转让、出售时,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扬府发[2003]88号文件《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42、将民营企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依法积极提供用地保障。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出让等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对民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人股。

五、搭建服务平台,全方位支持全民创业

43、提供金融服务。充分运用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可借鉴农村信用社“一证通”的做法,进一步改进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金融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单独或合伙创办小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民营企业的商业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建立完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44、搭建信用平台。由市工商局和人行牵头,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对每位创业人员办理固定的信用信息卡,并能在各地信用系统中随时查找信用记录。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45、建立创业载体。在各类园区兴办民营经济创业园和孵化机构,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厂房,分类别分层次减、免房租,降低投资者的初期投入成本。在城区整合一批旧厂房出租,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但不改变住房性质)。

46、提供人才服务。加强民营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5%一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办好各类成人培训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民营企业培养所需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可由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47、提供信息服务。以市经贸信息网和市科技网为基础,联合市各主要媒体,经常向全社会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对外经贸、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为创业人员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48、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民营投资者服务的商会、协会和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49、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符合省以上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民营企业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罚报告”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乡(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由物价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杜绝行政部门借助其它中介机构转移收费。取消所有面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要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或“不教而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况不得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没有给予必要的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符合执法规定、必须作出处罚的,只能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实行行政执法法定管辖制度,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和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含查帐、验收等),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平行单位之间也不得跨越属地检查。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需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检查中涉及罚款、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延伸服务,建设网上审批系统,网上审批表格,网上提交,逐步实行网上审批。政法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切实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为外地来扬的投资者提供子女就学、医疗卫生等服务,使其安心投资兴业。

六、推进全民致富,加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50、鼓励居民获取红利、房租等资产性收益,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其应纳营业税税率减按3%征收,房产税减按4%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征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1、对中小企业所设定的对个人的奖励股份以及科技人员因专利人股的股份其变现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获得的收入实施鼓励和保护政策。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2、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性收入增长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并依法严格执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适当放宽对企业职工补贴、费用(差旅费、交通费、加班费等)项目的计税标准。

53、支持农民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其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改善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的各种手续,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及时取得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网络,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

七、实现全面小康,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54、加快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步伐,实行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廉租房等制度,建立合理的住房结构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住房消费水平。

55、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保资金收缴体系,不断开辟社保筹资新渠道。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办法,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社区共保、家庭联保等综合保险新机制。

56、完善全市“五位一体”的社会救助网络,构筑社区救助平台,进一步健全社会捐助站,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儿童、持证残疾人给予基本保障,逐步提高优抚救济、救助标准。

57、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推进教育信息化工程,逐步完善有保障的经常性、制度化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制度,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用于助学、奖学的费用要分别达到学杂费的15%和10%,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按规定减免学杂费、代办费。对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

58、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搞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开展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开设“慈济医院”或“慈济窗口”,低保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市区定点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等减半收取,每次医疗费减免30%(药品除外),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困难群体,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要求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和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9、统筹规划、发展文体事业,加大公益性文体设施的投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着力培育体育健身、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科普教育等特色文化消费市场,促进文体事业健康发展。

八、强化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