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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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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第1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特点 发展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友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2]刘壮,牟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J].西南大学学报,2008.

[3]李春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

第2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困境 出路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2】黄家信.论壮族的历史文化特点[J].学术论坛,2004年03期.

第3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第4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阐述了当代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引入文化和符号两个概念,对历史文化符号作了论释,旨在以历史文化符号保护为基础,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0引言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每个时期的人类都在城市的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印记。历史文化遗产便是其中不可磨灭的一笔。但是现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传统的概念已经有了天壤之别。在当代的社会意识中,人们将建筑性物证扩大到基地,从而将历史文化遗产发展到自然和环境遗产化,甚至还包括地方方言、传统技能、生活方式等等。

    历史文化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性遗产(有形遗产)和非物质性遗产(无形遗产)两大类,而在物质性遗产中又分为不动产(自然和建成的)和动产(艺术品)两种。西方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物质到非物质的过渡,并且将遗产从精神的需求与现实的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相关。

1当代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建国以来,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经历了从文物一历史文化名城一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过程,保护范围扩大,这反映在遗产的数量上。但是登录制度不完善,在册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偏少,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在一起不足10万处,历史风貌保护街区也只有上百处。与中国的历史年代和国土面积相差数倍的英格兰,其登录在册的历史建筑有50多万处,保护区8000多处。在制度方面确立了法律制度的核心地位。

    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到群众都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实施旧区改造式的大拆大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还在继续,究其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1)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不应当作经济实体看待。2)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认识不足—特别是无形(精神)遗产的保护相对有形遗产薄弱。3)现今的工作过多地注重理性思维和工程技术,但是精神的东西是隐性的,无法用效果图的方式进行表现。

    由于城市遗产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对于其保护的研究则不能仅仅停留在片面的物质性的或技术性的研究上。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知识价值是其价值的精髓,同时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积极因素,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要做到保护工作的成功就要重点把握文化,使其成为保护工作的基础。所以,该从何种方面去把握则是本文要重点强调的内容。

2两个概念的解读

2.1文化

    文化广义上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上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每一种文化都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连续性,决定文化的发展也具有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英文中的文化(culture)一词原意指对自然界生物的驯化、培育、耕种,进而演变为对人自身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教化、培养、训练;中文的文化一词源自《易经》中的“人文化成”,和西方有所区别,其更偏重伦理道德教导,从而合乎礼仪规范圈。

    简而言之,历史文化指的是在历史的某个阶段反映当时当地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对于历史文化的理解,笔者认为只是将文化的前面加上了历史时段的范畴而已。但是从存在主义的角度理解,对于成为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其历史性已经并不重要了,它已经超越了它原来的含义。所以对于遗产的关注,讨论其历史性并不是很重要,文化才是核心。

    文化的构成:david总结文化的要素主要为3个—符号、定义和价值观。这些是用于解释现实和确定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文化的核心是其符号系统。不难理解,文化需要表达,符号是语言和实物组成的,文化通过符号语言表达出了它的价值和定义。明显的符号可以很容易感知文化,如各个地方的方言、建筑形式等等。

2.2符号

研究符号学,首先要对符号概念本身有一个正确认识。我国  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尚不深人。目前,较为流行的界说来自于双重意义学派的思想,即把符号看作是“社会信息的物质载体”,并由此概括出符号的3个必备特征:1)符号必须是物质的;2)符号必须传递一种本质上不同于载体本身的信息,代表其他东西;3)符号必须传递一种社会信息,即社会习惯所约定的,而不是个人赋予的特殊意义。这一观点把符号的物质性和思想性有机地统一起来,因此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另外维基百科中将符号定义为“在一种认知体系中,符号是指代一定意义的意象,可以是图形图像、文字组合,也不妨是声音信号、建筑造型,甚至可以是一种思想文化、一个时事人物”。

由于文化的构中含有符号的因素,符号学便很容易与文化相结合,将更加突出文化符号的作用。

3历史文化符号的诊释

    当符号学与历史文化相结合时,文化的核心内容便会清晰的表达出来—隐性的意识形态遇到显性的社会信息的物质载体,便会以载体的形式表达在世人面前,这就是人所感知的文化的内容。由此,历史文化符号便可以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而反映。事实也确实如此,举个通俗的例子:大雁塔反映了盛唐和佛教文化,其建筑结构反映了当时的风格;羊肉泡模是生活的反映;陕北民歌是独特的艺术形式。

    从存在主义的角度讲,历史文化符号具有两种不同的概念:物质存在是表象的反映,是世人最先接收到的信息,虽然具有空间意义,但这仅仅是那时那刻的信息而已,不具有时间意义,其可读性比较狭窄,内涵也不丰富;物质已表达了原本就在那里的涵义,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而历史文化符号则确切的表达了已在的涵义。

    历史文化符号的重要性反映在其是超越历史文化遗产本身的精神存在。物质是一时的,但精神是永恒的。虽然不能说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符号就反映了遗产的全部信息,但那是精髓的反映。诚然这种符号会在几千年的历史变迁中发生改变,如:地方口音。

    那么,历史文化符号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则扮演着文化传承者的角色。

4以历史文化符号保护为基础,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首先要加强符号学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确立了符号的核心地位才把握了文化。但是不可否认,在现在社会中,对符号的重视会有所偏差,比如为了达到某种利益而有意的作出一个迎合的举动是司空见惯的,且这种迎合往往伴随着商业利益的获得。当开发商把目光转移到历史文化符号上的时候,符号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卖点—充当了一般等价物而沾满了铜臭。其次,在护的工作程序中,由于历史文化符号是历史文化的核心,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前,首先进行系统的历史文化符号的保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历史文化符号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浓缩和抽象表达,认真解读并提出合理的措施可以使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行,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以历史文化符号为基础也包括了尽快完善历史文化符号保护的政策措施内容,使其成为隶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的根本子法。众所周知,法律手段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其是否完善往往反映着名城保护的效果如何。我国现在只有一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各个地方的保护实施除了这部法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其实形成了一个只有塔尖和塔基,而缺少丰厚的塔身的现状,换句话说,在保护法下的各种相关子法、专项规定还很少。建立完善的历史文化符号保护专项规定,既保证了历史文化符号的价值,又避免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偏离正确的轨道。最后,历史文化符号的基础是否可以托起遗产保护的上层建筑,除了客观条件如政策措施的完善外,城市规划从业人员高素质的文化内涵及文脉解读能力也是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建立历史符号保护系统的重要一环。众所周知,规划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内容就是进行物质建设,但是,这其中往往太偏重于技术的过程,造成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理解的不到位,从而出现质量较低的规划成果。

第5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文化、经济、生活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其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已成为学术界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性质置换等方面入手,以四川省三台县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提出一种以经济发展为引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使其与城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1 问题与矛盾

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195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将每年的6月7日设立为“世界文化遗产日”,其意义是明确“具有特殊意义的建筑或自然风景不仅属于它所在的国家,也属于全人类”。2006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并在法律地位上予以明确。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曾经被片面地理解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限制,致使很多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片区成为城市发展难以逾越的“门槛”,曾一度影响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申报工作。这种状况尤其在发展相对缓慢的中西部地区还持续存在。在中国城市化进程进入“起飞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从2005--2008年开始酝酿并初步提出了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空问规划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城乡统筹发展,为中国西部地区城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更加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对拥有众多历史文化遗产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不得不面临着经济发展与遗产保护两个方面的难题。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是一些中小城市,经济实力薄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对滞后。因此,如何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科学地结合起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中西部地区众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科学思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发展要素,从经济、旅游、城市规划等多角度思考,提出一种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并以四川省三台县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用以分析所述模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三台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与价值认识

三台县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偏北,绵阳市东南部、涪江中上游,为绵阳市辖县,距绵阳市中区57km,距成都市153kin,以县西三台山得名。三台县于1992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台县古为郡县,是古国文化发源地。自公元前201年至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自古享有“蜀川重镇、剑南名都”之称。境内沿江平川、浅丘绵延,溪流纵横,气候宜人,环境优美,物产丰富,具有山水之利的半山区县,既是人文荟萃的文物之邦,又是风景秀丽的旅游胜地。历史上李白、杜甫、薛涛等诗词文人均在此汇聚,并留有名篇佳作。

三台县主要有4个历史文化片区,分别是古城墙南门片区、大佛寺片区、琴泉寺及北塔寺片区、东山公园及东山大佛寺片区。该4个片区大多依山就势,坐落在县城的凤凰山、牛头山、三台山、蟠龙山上,构成了县城“山水城”的城市骨架。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强烈诉求并缺乏及时的保护规划,致使以上历史文化片区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部分山体形态被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建设吞噬,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此种状况已经引起了文人名士的关注。作家舒乙认为,三台古城墙年代久远、质量高,城墙的材质超过北京古城墙,并就三台的保护事宜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提案。本文就其重要的历史街区进行概要说明。

2.1古城墙和南门片区

2.1.1概况与价值

古城墙和南门片区内大量的清代民居共同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现在的古城墙文风厚重,于清乾隆32年至35年(公元l767—1769年)由知县徐世楹在明嘉靖墙楼的基础上培修复建而成,现仍保留下南城门楼和东城门门洞,是目前国内少数保存完整的石砌古城墙之一,1996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规划保护区。东门至北门段和南门至老西门段的部份城墙保存完好,城墙总长约2km。南门城墙高6m、厚9.8m;城墙用长1.2m,高、宽0.3—0.35m的条石垒砌,门洞为纵联式券拱。南门城楼为木结构抬梁式,重檐歇山顶,九架梁前后单双步梁分心用9柱、面阔5间、进深8间。南门片区现状为大量成片相联的古民居院落,受北方建筑营造法式影响,形成多进院和几个多进院落并列住宅,以及“四水归堂”,“一颗印”式住宅,其造型别致、古朴典雅,具有北方明清代建筑风格,富有古城韵味。

2.1.2主要问题

城墙被开有断口10处,搭建若干处,均因经济发展而又缺乏保护规划所至。同时,该片区人口密集、基础设施差,导致民居院落年久失修,破坏严重,增加了改造的周期与成本。此外,城墙周边的城市用地性质不合理,大量的工业用地给城墙和民居的保护带来了环境、交通等诸多问题。

2.2大佛寺片区

2.2.1概况与价值

该片区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蟠龙山腰,是县城山水形态的重要构成节点。大佛寺内造像凿建于元大德五年,距今有700多年历史,坐东南朝西北,高8.3m,肩宽3.8m,为“说法像”。清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发现此佛,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修建大佛寺,其佛教文化影响力大、交通区位好、城市地标功能强。大佛殿的大佛是绵阳市唯一、全省少有的元代佛教造像,在研究元代佛教文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佛殿为九脊歇山式木结构,造型独特,气势恢弘。

2.2.2主要问题

周边用地性质复杂,建筑风格不和谐,景区被城区严重屏蔽,缺少“透气”的空间,影响了大佛寺片区未来的进一步发展。

2.3琴泉寺及北塔片区

2.3.1概况与价值

琴泉寺始建于北周,唐初按星象落座建殿,文人荟萃。唐宋以来,李白、杜甫等人在这里留下了丰富的石刻碑,阴刻、楷书,文物价值较高。北塔位于琴泉寺北侧的北塔山顶,清嘉庆十八年修建,现保存完好。随着城市的向北拓展,可与琴泉寺片区携手打造城市北部的城市公园。

2.3.2主要问题

该片区位于城市西侧,处于城市发展的外围,受城市发展冲击较少,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用地的快速拓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最前沿,同样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2.4东山公园及东山大佛寺片区

2.4.1概况与价值

该片区主要包括东山公园与东山大佛。东山公园始建于唐代,李白、杜甫、薛涛等文人墨客都曾于此驻足作赋,因有“东林晚钟”之景而有“小寒山寺”之称。东山大佛位于东山观音寺,沿涪江东岸山崖而建,面对涪江,自然景观优良。内有坐式佛像高14m,历史悠久,为唐代所造。唐人侯圭《东山观音寺记》对其就有描述。该片区位于城郊涪江东岸,人文历史资源丰富,自然景观条件好,为城市的景观骨架节点。

2.4.2主要问题

东塔年久失修,人文历史遗迹保护力度不够,周边建筑不和谐,缺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等服务设施。东山大佛景点受地形地势的影响较大,发展空间较小。

3.以城市经济发展为主导的保护思路与模式

城市经济发展并非意味着城市取得了全面的发展。城市的全面发展包含了城市经济在内的社会、环境、基础设施、公共空间、居住环境、投资环境等诸多方面,因此作者从旅游学、经济学、城市规划等多学科进行了多角度综合思考,明确提出了以经济发展为主导,以激活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点,以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以最终达到科学合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思路,为城市的游憩空间、文化旅游发展提供较大的空间。

3.1保护思路提出的研究基础

经济发展战略——支撑作用: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与旅游经济对接、与文化经济对接和与休闲经济对接,并据此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如本次案例中古城墙及南门片区与凯江滨水区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资源战略——激活作用: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将其与城市的其他资源进行整合,以文化为主线进行挖掘、包装,将单个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展示相结合,通过举办各种城市节庆活动引导城市经济发展,真正激活历史文化资源,使其转变为经济资源,实现“文化搭台、经济唱戏”。

第6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是一对矛盾。物质性是指其外显的形态特征,精神性则是其文化内涵。物质性是外在形式,精神性是实质内容,形式表现内容。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不仅要对其物质实体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质背后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科技信息。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即矛盾双方不仅具有相异性和区别性,同时矛盾双方又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物质与精神是一对矛盾,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也是一对矛盾,它们既对立又统一,物质性和精神性不仅相互区别,各自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而且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 “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

在探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过程。“文化遗产”是从“遗产”一词演变而来的。遗产是个古老的词汇,指的是先辈留下的财产,即个体从家族那里继承的私人财产。这种意义上的遗产,只是一种私有的物质财富,物质性和私有性是其主要性质。进入19世纪中期以来,遗产的内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开始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财物视作遗产。这样,原来仅限于家庭范围的“遗产”一词,被扩大到国家范围内,私有性转化为公共性,于是,产生了另一层意义上的遗产,也就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一种公共财富,是文化传承和文明延续的纽带,是需要人们世代传承共同珍爱的精神财富。冯骥才认为,“早先遗产只是一种个人的与继承权相关的概念,是物质的概念,而文化遗产是精神的概念,是一种公共的遗产,是一个民族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域共有的精神的财富。”[1]“把文化遗产当作精神财富继承,是人类了不起的一个进步”。[2]“文化遗产”概念产生以后,人们在关注其物质性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其精神性。新的遗产观被人们广泛接受,人们在遗产观上形成共识,于是,掀开了人类历史上遗产保护的新篇章。

二、 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

文化遗产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注:本文提及的“文化遗产”仅指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通过物质载体向受众展现其精神内涵,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两种性质。

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文化遗产是活着的历史的记忆。一般认为,文化遗产都是物质的、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无论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还是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它们无一例外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构成的,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也就不复存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指其外显的形态特征,包括材料、形状、大小、色彩、结构、艺术特点和实用功能等,是文化遗产的物化形式。各种各样的形状,千姿百态的造型,五彩缤纷的色彩,都是文化遗产物质性的体现。文化遗产的精神性则是蕴藏在物质形态之下的文化内涵,即它所反映出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社会生活、民俗风情等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其制作技巧,历史背景,以及在当前环境下的状况、价值以及对现代生活的影响等等。

如果说物质性是文化遗产存在的外壳,精神性则是其内核。物质性是外显形式,精神性是实质内容,形式表现内容,内容寓于形式之中,二者互相依存,辩证统一。物质性是静态的,而精神性是动态的,动态的精神蕴于静态的物质之中。精神性通过物质性来表现,离开物质性,精神性无从体现,如果将物质性看作皮,那么精神性则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话可以说明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依存关系。

如何准确看待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王以培先生认为:“文物在文,不在物;物是文的载体,文是物的灵魂。如果我们失去了记忆,忘记了文物背后的文化与文明,那么,即使身穿金缕衣,手捧和氏璧,照样一贫如洗;相反,倘若我们将逝去的往昔与经历的岁月铭记在心,让后世了解我们这个时代,正如我们了解祖先和远古岁月,那么,我们还担心失去什么呢?”[3]作为先人文明印迹的文化遗产,其珍贵性自不待言,人们在欣赏它们时,首先注意到的是其可视的、具象的部分,而忽略了其内在的具有生命力的内涵。事实上,这些内在的精神性因素,不仅凝聚着古人的智慧,更是其价值所在。文化遗产之所以是文化遗产,就在于它是携带了诸多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如果物质性是其“硬件”,精神性则是其“软件”,如果物质性是“躯体”,精神性则是“灵魂”,二者无法分割,缺一不可。因此,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不仅要对其物质实体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质背后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科技信息,了解其中奥妙,发掘其中有价值的成分,做到古为今用、批判继承、推陈出新,使之为当前的现实服务。

文化遗产是作为物质被制造或建造起来的,在被生产建造之初,使用价值是其主要价值,在演变成为文化遗产之后,它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先的使用价值被大大降低或纯粹废弃,相反,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凸显出来,成为时代的象征,文明的见证,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成为人们参观和研究的对象,引以为自豪的资本。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的层面上,而应该提高到文化的精神的层面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表面看内在,真正把握文化遗产的精神实质和文化内涵。我们在鉴赏、研究、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时,必须确立既见“物质”又见“精神”的眼光,不仅要从物的角度着眼,还要深入揭示其中蕴涵的精神和文化内涵。“假如我们像仓库保管员似地一味关心文物之存亡,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激情和创造力,假如我们不顾文物的‘健康’,歪曲文物的精神,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理智。”[4]

我们现在保护文化遗产,其实质是通过保护其物质性达到保护其精神性的目的。保护其物质性是手段,保护其精神性才是目的,通过对物质形态的保护达到保留其精神内涵的结果。“这些物化形态和文化遗存之所以值得保护,则是因为它们背后有‘活’的精神、‘活’的文化。物质性载体是它们存在的手段,精神性价值是它们值得保护的依据。精神性、人文性与物质性、材料性的合一,才使‘遗产’成为真正的‘文化遗产’。‘遗产’是人的‘遗产’,也是有生命的‘遗产’。通过它们,人们可以体验‘活’的意义、‘活’的历史,可以体验生命的延续、时间的绽开。”[5]既然文化遗产的精神性是其实质所在,因此我们对它的保护就应该以保留其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性保护的层面上,这样的保护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由于精神性是由物质性来体现的,因此,在保护时,为了不使其精神性受损,应尽量保证其物质性不受伤害,这也是文化遗产要保持其原真性的理论根源所在。

关于文物之“文”与“物”,叶秀山先生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文物为文化之“物”,人文之“物”。……“物”本来就是物,为什么还要饰以“文”?我们看到的那些品类繁多的陶器、瓷器,虽有不少精美的花饰,但相当一部分还都是实用的生活用品,像壶、罐、盘等等,此时“物”前之“文”,当不指那器皿本身上的花纹装饰。那么它们“文”在哪里?为什么现在人们不在“用”它们了,反倒由普通的“物”,转化成为“文物”?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设想和“后现代”派相反的一种思路,即不是把一切的“文献”作“文物”看,而是将一切的“文物”都作“文献”看,即随着时光之流逝,此类“物品”之“实质”性、“物质”以及由之而来的“装饰”隐去,而其精神性、文化则显现出来,故而“物”成了“文物”。……“文物”作为“文物”之存在,而不仅仅作为“(历史)实物”之存在,是此种“时间”性、“生命”性事物存在之“明证”。作为“过去”的“目击者”,“注视”着“现在”和“未来”,保持着自身的“发言权”,“今人”要“知(道)”“过去”,要“设计”“未来”,必须“倾听”这些“目击证人”之“诉述”,和它们“对话”“讨论”。……“人”会说话,“物”不会说话,但“文物”却会“说话”。文物展现一种“意义”,这种“意义”不是“实物”本身所能涵盖得了的。我们看到的一方古砚、一领衣冠、一个陶壶,都不是说一下“这是xx”之所能穷尽的。这些“文物”不只是“告诉”我们它们的名字和用途,它们向我们说的是很多很多的“话”,可能还不断地在“说”,它们有“说”不完的“话”,不断在“倾诉”。我们眼前的“文物”无不一一向我们“打招呼”,“邀请”我们与它们交谈,以便“相知”。[6]

叶秀山先生的这段话很好地诠释了文物之“文”与“物”,也就是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从解释学的角度看,一件文化遗产就是一个文本,这个文本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作为物而存在的,是一个符号系统。另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个意义才是它真正要表达的东西。我们研究它,便是与它对话、交流,理解其物质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文化、观念等等。物质形式是理解文本意义不可缺少的中介,但不是真正的或本质的理解对象。只停留在文本的“物质”层面,而忽略了文本的“精神”层面的理解,实质上是理解本质的失落。理解文化遗产不应该是一个单纯的主体对客体的单向涉入,而应该是今人与古人的一个对话过程,这个对话过程的中介是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如果能以这样的视角看待文化遗产,对它的认识和理解才是全面的、积极的;如果能以这样的视角对待文化遗产,对它的保护和利用才是合理的、科学的。

三、 物质性与精神性:认识与实践

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情感、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生来就是文化遗产,而是作为普通的物品被生产出来的,由于不可避免地负载了大量的时代文化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为文化遗产。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是与生俱来的,精神性则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增加的。在人类历史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其物质性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甚至会变得非常脆弱,亟待保护,如果不加以保护,物质形态一旦消失,将会使其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消失殆尽,这对后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其巨大而且永远无法弥补的。正因为如此,文化遗产才显得更加弥足珍贵,保护的任务更加迫在眉睫。

在我国,从唐代开始,一直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千多年间,“文物”一词基本上等同于“古物”、“古玩”、“古董”或“骨董”,那时,人们更重视的是物的层面,主要看重的是其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没有从文化的角度来认识。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现代考古学进入中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一词,人们开始在文化的层面上认识文物,探讨其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文物开始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文化遗产”一词渐渐被人们广泛使用,较“文物”而言,“文化遗产”是一种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为准确的说法,它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意义也更加普遍、更加深刻。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也反映出人们对文化遗产精神性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重视是近些年的事,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获得通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得这一概念深入人心。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的实践结果的凝固,表现为死的“物质”,它的传承主要是对“物”的世代保存和保管。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的实践过程的当下演变,表现为活的“精神”,它的传承主要是对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有精神性的成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包含着物质的成分,它的展示和传播都离不开物质。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是因为其中蕴含了特定民族独特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这一点与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同的。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应给予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性以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在当前文博界,只见“物质”不见“精神”的现象还比较多见。只见“物质”不见“精神”会导致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把文化遗产当作普通物品来对待,全然看不到它的历史文化内涵,这种认识的直接后果是由于看不到文化遗产的价值而忽略了对它的保护,进而导致文化遗产的毁损甚至消失。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当作商品来对待,过分看重其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他价值,把文化遗产当作摇钱树,作为换取经济利益的资本,经济利益的驱使必然导致重开发轻保护的严重后果,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而造成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无论是哪种认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极其不利的,都是应该及时纠正并坚决摒弃的。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的重要在于文化的重要,而不是遗产的重要,在于文的重要而不是物的重要。对这一点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就不会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途中迷失方向,就不会再有有悖于我们文化责任的行为发生。对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进行辨析,既是认识的需要,也是实践的需要。科学的实践需要正确的理论作指导,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实践的失败。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们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的道路上走了很多弯路,为了民族命脉的延续,传统文化的传承,为了对得起我们的祖先,对得起我们的后代,我们一定要珍爱宝贵的文化遗产,尤其要珍视负载其上的文化内涵,使之为当前的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冯骥才文化遗产思想学术论集[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42-43.

[2]冯骥才.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使命——当代著名作家冯骥才在东南大学的讲演[N].新华日报,2007-08-22.

[3]王以培.文物在文,不在物[J].南风窗,2004,(4).

[4]蔡达峰等.历史研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转自人大复印资料网.

第7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旧城改造;文化遗产保护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无疑成为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激发城市生机与活力、提高城市竞争力的有力措施和手段。城市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除旧更新,但搞现代化不能一味的“拆”字当先,而是要有选择的“留”。留住城市原有的容貌和基调,留住城市的“根”与“魂”——文化内涵。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以科学的规划做指导,处理好拆除与保护的关系,是当前大多数城市在旧城改造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1 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民族的记忆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的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城市遗存的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城市人文环境的具象载体。它像树的年轮,记载着城市的历史,像一本书,积淀着城市的文化,它是人类过去生存状态、创造力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有力物证,它带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印记,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其固有的文化特征,蕴含着深厚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城市的“根”与“魂”,是城市的生命力所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①它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它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能帮助人们具体地、形象地认识历史,帮助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②它是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许多历史街区和古迹既是先人活动的遗存,又是今人生活的空间,它们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居民的思想、智慧、生活气息,它们夜以继日地诉说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③它是城市文化得以延续的活教材。④它是城市个性和特色的基石。因此,文化遗产不同寻常的价值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文化遗产是抢救城市濒危的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文脉,实现城市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它对于增加城市的文化魅力、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殊的环境价值。

2 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冲击

旧城区是文化遗产最为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城市规划本身作为一门预测性科学的局限性或不确定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编制前瞻性不足。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周期性调整往往滞后城市社会的迅猛发展。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城市设计手法趋同,“千城一面”现象严重。城市设计模仿严重,缺少创意。文化遗产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缺少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

3 正确处理城市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旧城改造是一项涉及对象广泛、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将旧城中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将传统元素与现代技术巧妙融合,创造出别具一格、内涵丰富的城市建筑文化景观,是搞好旧城改造规划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其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一名规划工作者要树立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将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在考虑旧城功能与发展的同时,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为旧城中的文化遗产保护。

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并举,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多空间。旧城新区统一规划分开建设,既有利于缓解旧城中文化遗产受到冲击,保留旧城原有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为文化遗产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回旋余地,又可发挥新旧城不同的城市功能,形成别具一格的城市文化特色和城市格局。旧城改造要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动态把握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城市规划部门要建立文化遗产档案,以确认和评估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

发挥城市规划的控制作用,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技术保证。在文化遗产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及建筑紫线并制定控高规划。这样既为文化遗产设定了一道保护屏障,也有利于保护原有城市空间形态,维护城市景观的完整性。

总之,文化遗产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中无可替代的重要财富,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和动力。现代化的城市不在于它有多少高楼大厦,多少宽阔的街道,而在于它有没有体现其个性魅力的历史沧桑感、独特的文化底蕴和世代传承的人文精神,它是城市的“根”与“魂”,是城市的特色所在。而把握城市特色最好的方法是用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文化底蕴的凸现等手段来实现。在旧城改造规划、设计中,我们要紧扣时代脉搏。综合运用多种规划设计手法,既要体现历史的原真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又要注重挖掘城市人文环境的独特魅力,注重于传统文化中提炼“建筑元素”,不断增强城市的可识别性和标志性,使旧城区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第8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古村落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花都区古村落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价值。花都新农村建设中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问题亟待关注与解决。应从提高人民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意识,提高政府及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与开发一体化等方面加强和促进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

关键词:

花都新农村建设;古村落;文化遗产

古村落作为农耕生活的基础要素,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一直以来被人们称赞为“传统文化的明珠”“民间收藏的国宝”。然而,学术界对古村落的界定却众说纷纭。有学者指出,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村落,方能称为古村落:一是村落历史悠久,且历史仍在村庄中呈现,村落记忆历史;二是村落文化丰富,文化遗存形式多样;三是村落文化生活体系完整,传承发扬较好;四是村落地域特点鲜明[1]。在新农村建设中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问题亟待被关注与解决。

一、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性

1.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花都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地理位置优越。东部与从化交界,西部与三水相连,西南部和南海接壤,南部紧靠广州市区,北部与清远市毗连,素有“省城之屏障,南北粤之咽喉”之称,历来是中原通向南粤的必经之处和中原文化与岭南文化的交会点。花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全区共有文物点550多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洪秀全故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资政大夫祠建筑群、冯云山故居遗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个(2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灰塑”入选国家级名录,“广州珐琅”入选省级名录,“王诞”“花都元宵灯会”和“瑞岭盆景”入选市级名录,尤以现存量大和保存完整的古村落最具特色。据统计,花都现存较为完整的古村落有20多处,其中炭步镇被授予“广东古村落文化保护基地(广府村落)”,头村于2012年入选广东省最美古村落30强、2013年被国家住建部等公布为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和国家“3A”级景区,头村和高溪村分别在2000年和2012年被市政府公布为广州市内部控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省住建厅文化厅公布为广东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炭步镇头村、茶塘村、藏书院、新华街三华村、花东镇高溪村田心庄和港头村先后被评为广东省古村落[2]。

2.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包括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古村落文化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托,从一定程度上讲对古村落的保护即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是保持古村落的文化传承,是连接村民情感沟通强有力的纽带,维护了中国村落文化的多样性和世界文化的创造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加强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1.保护意识缺乏,破坏严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国内迎来了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但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方针,一味追求城市整齐划一的面貌,出现城市发展模式的单一化,导致大量古城面临改造的风险,致使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大面积消失。近20年的大拆大建,全国有超过3万处登记在册的文物被破坏消失,一大批古建筑被强势的房地产所吞噬,近千个大中城市丧失文化个性,被改造成“千城一面”,连外国学者、专家都感到不可思议[3]。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组曾对我国一些传统村落进行调研考察,区域中对于传统村落数量的变化令人吃惊,记录显示,2004年古村落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花都区新农村建设中,老城区、古村落等珍贵的历史文化建筑也正遭受着大改造的危险,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文明正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随着以发展旅游为中心的意识不断加强,古村落里的古民居已经不多,随处可见的是两三层乃至五六层小洋房,瓷砖也逐渐“蚕食”了本来的青砖外墙。“一些村民会把年久失修的古民居拆了,建洋房来住。”[4]

2.政府及社会的支持力度不足花都区政府虽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有关“文化遗产”的描述,也适时提出一些保护性措施,但却并没有采取更多的“线下”宣传方式,并未使民众深入了解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性。对于古村落的保护意识仅仅停留在专家学者层面,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上未制定地方性法律制度以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国家颁布的保护历史文物的法律,如《文物法》《文物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范》也没有严格履行,没有带动群众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更令人气愤的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政绩”的片面追求,与开发商对利益的疯狂贪图不谋而合。由于许多古村落文化遗产经历历史的沧桑,又暴露在室外接受风吹雨淋,如花都头村的灰塑建筑等,大都受到环境的侵蚀不再风韵如初,必须对它们进行适当的重塑,使其寿命更加久远。然而这项工程却是十分艰巨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和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缺乏关注支持,财政也极少惠及,经费短缺,难以承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繁重任务。花都头村涉及380多座古建筑的维修,资金短缺是保护头村首当其冲且最为现实的难题[4]。

3.资源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代经济发达的情况下,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需求,而是更加注重精神享受,旅游业便由此繁盛起来。但是,在旅游业带给人们精神享受以及给予社会极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却出现资源过度开发的严重生态问题。目前,由于旅游业的设施、机制尚不完善,加之由于企业的加入使旅游业资源的社会所有权性质受到严重削弱,也使旅游资源产权制度更趋复杂,眼下愈演愈烈的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企业的权、责、利极不对称,易使旅游业走上一条对资源漠视的道路[5]。近年历史文化古村的旅游资源开发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古村落蕴含着丰富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独特的文化风韵,社会在此看到的往往是古村落带给旅游业的利益,而忽视了古村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过度开发古村落的文化资源,导致古村落原始风貌的消失,破坏古村周边生态环境。花都区头村近年利用旅游来增加村民的收入,经过整治,头村的名气渐渐响了,旅游业也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古典的乡村遇到资金涌入后,古村落的淳朴机理慢慢有了裂纹,出现修葺时的改造、村落污染等问题[4]。

三、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和谐发展的建议

1.提高人民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意识人们对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缺乏,不仅是个体因素,更是社会整体工作的纰漏。要将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载入课本教育,潜移默化地教育孩子,采用“从娃娃抓起”的方法,提高人们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古村落文化遗产法律的制定落实,给予破坏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处罚,提高民众对古村落的保护意识。地方政府、村委要对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线上”“线下”大力宣传,让保护意识落入民众的生活。多渠道宣传是提高宣传效率的好方法,可以采用宣传单、海报等较为普遍的方式,亦可利用知识讲座、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进行宣传,多渠道宣传的方法不易使民众产生厌烦心理,从而使宣传的效果更加显著。

2.提高政府及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提高政府及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是保护古村落的重要举措。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保护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古村落文化资源要严格执行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应时刻关注市场对古村落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一旦出现过度开发现象,应立刻阻止并给予适当处罚。对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政府和社会应通力合作,适时沟通,为古村落历史文明做出贡献。某些政府和官员自身缺乏保护古村落的意识,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曾经建议道,国家应尽快将保护文化遗产的课程列入各级行政学院干部的培训当中,以提高地方政府官员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唯有政府官员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提高了,才能更深地教育民众,达到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深切关注。企业在开发古村落的过程中,不可仅看到古村落带来的丰厚利润,更要看到其长远的历史价值,积极教育企业职工,适当开发,明晰自身的社会职责,提高对古村落文化遗产历史地位的关注。

3.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与开发一体化“文化遗产并非不能开发,开发得好,也会给地方经济带来好处”。对古村落进行文化性旅游开发,保持古村落原有的历史特色,建立生态旅游的村落场所,切忌肆意改造历史古村,实现保护与开发一体化发展。加强古村落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旅游开发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人口、设施、环境等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古村落,可参考一些地区成功的旅游开发案例,如丽江束河古镇保持原有村落不变,特色开发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晋中王家大院的居民博物馆形式;安徽婺源的景观形式等。通过借鉴吸收,更合理地发展本地古村落旅游业。改善古村落的生态环境,提高古村落的可利用价值。对于一些古村落出现的污水等环境问题,当地村委和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带动村民共同治理村落环境,改善古村落居住条件,保护古村落生态环境,实现古村落文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怀堂.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古村落保护的思考[J].徽州社会科学,2007(6).

[2]花都区门户网站[EB/OL](.2012-04-05)[2015-07-09]

[3]尹卫国.古村落不能再毁了乃中国文化的根系所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09-16.

[4]谢苗枫.探寻古村修葺保护与发展之路[N].南方日报,2014-07-24.

第9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

1城市更新的概念

城市更新实际上就是对城市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城市恢复活力,推动社会进步。随着对城市发展认识的深入,城市更新所包含的内容进一步涉及各种文化环境、空间环境、生态环境等非物质环境的改造和延续。

2佛山市的城市更新

2.1更新策略

(1)旧城区更新策略:推进重点地区更新改造,推动旧城复兴;完善设配套设施,提升空间环境品质;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2)旧工业区更新策略: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更新;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3)城中村更新策略:着重抓好位于重点地区的城中村的更新提升,完善城市空间整体结构;加快土地整合,完善城中村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城中村管理水平。

2.2更新内容

(1)佛山中心城区主要以旧厂房更新改造为主,旧城区更新改造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改善了中心城区面貌和公共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2)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包括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耕地等。通过对城市内部工业的“优二进三”增加居住和服务面积,实现产业的整体升级,农田的复耕和公共空间的复绿。(3)城中村更新改造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通过对城中村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开敞空间。

3佛山市文化遗产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3.1物质遗产现状

佛山作为文化名城,是岭南文化分支粤文化的发源地,历史悠久,保存了众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物质文化遗产。佛山老城内文物古迹众多,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6处;②非物质遗产。佛山剪纸、木版年画以及粤剧、粤菜、中成药、武术、南狮以及秋色巡游、行通济等极富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佛山外来流动人口的逐渐增多,受到新的消费文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也受到了挤压。一些优秀的和有特色的传统文化面临着保护与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民间资源有待进一步清晰明了、保护传承人的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问题,需引起政府和民间的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专门措施进行保护。

3.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代建筑不断侵蚀了佛山老城,破坏了古城的均质肌理。特别是历史街区内插建的多层住宅,尺度较大,分布零散,影响了佛山老城的整体风貌。(2)佛山名镇、名村、街区、地段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区内多数建筑质量较差,其中大部分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因年久失修、木结构老化,保存状况令人担忧,一些空置的民居破损严重,甚至出现部分屋顶坍塌的现象。(3)佛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遍缺少修缮,整体保存状况差强人意,多数文物处于消极保护状态。部分文物建筑现已空置,在无人进行日常维护的情况下,建筑日渐破败。部分文物建筑尚有居民使用,但由于保护意识缺乏,导致建筑使用不当而造成破坏。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4.1历史城区保护措施

(1)调整土地使用功能,降低居住用地比例,增加中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外迁现状工业,合理引导老城人口疏解,改善居民生活环境。(2)控制快速交通的发生量,增加慢行交通设施、公交线路及站点,引导公交出行,严格控制道路拓宽,保护传统街巷肌理。(3)加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及建筑外立面的控制,保护历史城区总体建筑风貌的协调。

4.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1)保护整体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管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2)保护建筑本体,在不破坏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积极增加居民的生活服务设施,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3)可适度发展无污染的传统产业、创意产业及旅游业,发展地方经济。

4.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进行保护。(2)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应保持传统街巷的尺度,控制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与风貌,保护整体历史风貌。(3)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环境整治,适当增加绿、广场等开敞空间。(4)保护有价值近代工业遗存,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划定和保护历史建筑,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4.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记忆和空间载体,保护社会基础和文化生态的完整性。(2)应以不伤害历史价值和原真性为前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遵循有序、有理和有节的原则。(3)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传承和应用的空间,与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共同纳入展示体系和旅游开发,促进其繁荣和发展。

5结束语

在城市更新中,不仅要保存人类珍贵的历史记忆,还要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要,以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时在城市规划中,还要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更新协调与统一,以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和价值。

作者:房予 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