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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是国家强盛、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武器。审计肩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神圣使命。二十多年来,审计人把自己最真挚,最热烈的爱无怨无悔地献给了审计事业。
回眸信丰县审计历程,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历历在目。1997年针对药品市场的回扣风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县政府根据审计调查报告的建议,很快出台了《信丰县药品购销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药品市场秩序,遏制了不正之风,全国来人来函索要资料多达11个省22个县(市)。按县委、领导的交办,1998年在对小江水泥厂厂长离任审计中查出该厂会计依法等违纪违法的涉案金额达375万元,同年查处嘉定镇同益村乌家岭村民小组征地费经办人侵占集体公款应退赔38.1万元,两案共移送司法部门侦判3人,从而消除了民众的疑虑和怨气,化解了一些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安全团结;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金融部门以农业专项资金放贷,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多计收林业供销两部门利息达130多万元,银行按审计决定已全额退还,挽回了企业资金损失;企业转制中的2001年,查处赣南水泥厂隐瞒账外账14套,收缴账外资金140多万元,移送司法部门侦处7人,消除了一起转制职工集体上访的重大事件。这一份份切中要害的审计报告,一个个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一条条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凝聚着审计人多少的心血和汗水!从而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巩固和财政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这正是审计人难能可贵的情怀!
历经26个风雨春秋,走过沼泽泥泞,走过日月星辰,走过阳光彩虹。审计人每天面对是的一堆堆冷漠的凭证,一叠叠呆板的报表,一组组枯燥的数字,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不理解甚至埋怨;做个审计人,就要耐得住寂寞,顶得住压力,受得住委屈,经得住清贫。否则,你无法成为一个真正的经济卫生,维护审计的公正和权威。虽说审计是一个充满魅力的职业,但“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为国家“十二五”经济腾飞擂响了新一轮战鼓,新一代审计人传承审计界老前辈的奉献精神,甘为他人做嫁衣。文章千秋事,得失寸心田,审计人甘为寂寞的情怀定会促进审计事业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信丰县审计局)
关键词: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财务评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科技计划农业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投入效果分析”(项目编号:2012B020315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7日
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一直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近几年学术界探讨较多的话题,但专门针对农业科技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研究的成果非常少。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科技项目有其独特之处,单纯把其他行业的绩效评价方法简单套用在农业科技项目上,确实违背了农业项目的基本规律。这里我们主要研究农业科技项目的特点,并构建了农业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农业科技项目的特点
(一)农业科技项目具有很大的社会性。农业科技项目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农业科技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渔业、牧业4个领域。以农业产业化项目为例,就涉及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业资源利用保护和产业服务等方面。农业科技项目的作用旨在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增加农业收入,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的还提升了周边地区农户的规模化种植,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延伸了产业链,带动相关贸易、服务、信息等二三产业的发展。可见,与工业项目相比,农业项目的社会效益更加显著。
(二)农业科技项目有较强的应用性。与基础研究相比,农业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应用特征。农业项目多数为农、林、牧、渔业产业经营中实际应用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如2011年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目的是建设一批农林种苗花卉农业、稻米加工、天然蜂业中蜂健康养殖、水产罗非鱼加工、宝桑园果蔬汁饮料、水稻育种技术、百得佳有机先米国资源精深加工、春麟化工磷肥、微补植物营养、鸿威农渔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培育一大批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加速以企业为创新中心的建设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农业科技项目具有成熟期长、社会影响深远的特点。农业领域的种植、养殖、加工至少需要1年以上时间,而林业产品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农业科技项目带来的效益不止是经济效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农业项目对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影响都是深远和长期的,其社会影响可能远远大于所带来的经济效果,包括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业增收、辐射带动农户致富、培训农民技术进步、调整当地的产业结构、节能减排、促进生态平衡、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
(四)农业科技项目的社会效果很难量化。除大多数的经济效果可以量化外,农业科技项目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很多是属于较难量化的,以货币计量或者实物计量都艰难。正因为农业项目的社会影响较之经济效益突出,而社会效益的难以量化特征导致我们很难去对农业科技项目进行社会效益评价。现今,人们对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都不是十分重视,要么将之附属在经济效益评价,或借用对工业项目的社会评价方法来套用在农业科技项目上,是不符合农业科技项目的发展规律的。
二、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设计
考虑到农业科技项目的上述特点,对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价就不能只简单停留在经济评价这个层面,还应该深入研究其社会评价方法。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价应包括两方面: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
(一)经济评价。经济评价包括对财务支出合理合法性的评价和经济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1、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性。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与项目合同预算科目进行对照,逐一审核其合理合法性。
第一,审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正确性。是否有承担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与所附的数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或因项目负责人缺乏财务知识,或审计人员原因导致的审计报告中项目经费科目与合同书科目不相符等情况。
第二,审核承担单位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所附的附件至少应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并加盖财务印章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及项目专项经费明细账。明细账包括专项经费明细账和配套经费明细账。并据以核实科技经费是否专款专用等;(2)项目合作单位出具并加盖财务印章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及项目明细账。明细账也包括两部分:专项经费明细账和配套经费明细账;(3)大额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关于大额支出的衡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应根据项目经费额度的大小来确定。
第三,核对项目的预算支出与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相符,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变更合同支出必须经科技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要查实其是否履行手续及手续的完备性。国家没有规定的,凡实际支出与合同预算科目差距较大的,应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具体说明,并分析其合理性。
第四,检查政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核查项目的专项经费的使用率、检查配套资金的到位率以及是否存在虚报配套资金等。
2、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核对经济指标时,考虑到农业科技项目的应用性较强,应核对是否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反映其经济指标完成与否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应用单位的证明、合作企业的财务报表等。
(二)社会评价。对科技项目做社会评价是分析项目的实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力。农业科技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应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1、项目的实施对国家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一,评价项目对国家或地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分析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的要求,包括出版的与项目相关的专著、科研论文、获得的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研制成果的应用情况如生产效率的提高程度、科技成果应用的转化率等,以及项目的成功程度。
第二,如果属于基础研究的农业科技项目,即使没有相关的应用效应,也应当视作项目所从事的工作是其他技术发明的后盾,而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意义。
第三,关于科技服务类的农业项目,评价项目的实施对当地关键生产活动的重要性。农业科技攻关取得的创新成果,只有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才能实现其最终价值。对广东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计划,要依据项目所派出的农业科技专家、免费为农民群众发放的科技资料和技术资料、赠送或者以优惠价格向农民销售水稻、蔬菜、玉米等种子,赠送肥料、农药,受益农民等情况来评价。对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项目,要依据派出的省农业科技特派员数量,这些特派员在各村镇、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点开展的“点对点”技术服务工作来判断,包括:举办技术培训专场、发放技术资料等。
2、项目的实施对国家或地方其他社会目标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分析项目的实施对社会环境的其他影响,如带动社会就业、收益分配效益、节约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比如,对广东省森林生态建设网络项目进行社会评价,要通过分析项目对定位站的建设,逐步开展不同森林类型的生态效益建设的研究,对促进森林小气候、森林土壤、森林水文、森林部落、生物多样性、森林健康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往往是长期而深远的。再如,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进的现代渔业建设,极大地推进了现代渔业产业发展。广州、梅州、深圳、佛山等地所发展的集垂钓、美食、娱乐、度假、旅游、商务于一体的高层次休闲渔业,每年观赏鱼产值10亿元,占全国的60%,该项目所促动的配套渔具产业也迅猛发展起来,有200多家渔具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占全国的60%以上。广州、东莞、中山等地已成为观赏鱼养殖集散地,产品远销港澳台、东南亚等地。对农业科技项目的社会影响力的评价往往需要大量的定性分析。
三、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综上所述,农业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表1)
四、案例解析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课题名称为“水产安全生产的综合示范”,承担单位略,项目执行期间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该课题研究内容为:在广东、湖北两省,围绕水产安全生产的综合示范开展重要鱼虾质量安全健康养殖技术研究与集成、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监控技术研究与集成、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机制和模式、重要鱼虾健康食品安全养殖示范与推广研究。
(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现以该项目为例,其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如表2所示。(表2)
项目除专项资金使用率未达到100%,结余2%即5.39万元,是因为截至项目验收日期为止预留资金用于项目验收使用,符合科技经费财务管理规定。
经过上述评价,案例中的项目无论经济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目标。
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还应针对评价内容,给出具体的权数和得分值,在评价实践中,往往采用专家打分的方法,由评价专家根据评价内容逐一打分,填入评价表,专家评价表的格式、权数及分值,因实务中常常被政府部门采纳,这里不再赘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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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少杰主编.项目评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9.
[3]田兵权.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的改进研究[D].西华大学,2012.4.
[4]李改玲.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5.
关键词:退耕还林 问题 对策 建议
1我国退耕还林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观念问题
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
1.2政策解读不准
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1.3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1.4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
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1.5地方财政面临的挑战
退耕还林(草)农民的利益就算得到了保障,但由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少而使财政状况本来不好的西部地区各级地方财政受到了挑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退耕决心,从而影响这项政策有力地贯彻实施。
2对策与建议
2.1关于生态林补助到期后的问题
一是把退耕还林全部纳入国家公益林,享受国家公益林补助。但按目前公益林补助标准与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相比显然是太低了,不足以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的生计问题,要提高国家公益林补助标准,地方财政也配套一部分资金等;二是发展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各地方政府号召、扶持退耕还林农户在不影响退耕地林木生长的情况下发展种植业,如种植药材、茶叶、花椒、种牧草养畜和其他适合当地条件的经济林木等,以提高退耕还林农户的经济收入;三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退耕农户人均留有0.5亩以上基本口粮地,保证退耕还林后农户用粮需求;四是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薪炭林、小水电、小光电等,解决好工程区农民的生活用能问题;五是积极探索对生态地位重要、生态脆弱和不具备生存条件地区的农民实行异地安置,实施生态移民;六是在实行封山禁牧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退耕农户发展林草牧模式,大力推行舍饲圈养,壮大畜牧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保护退耕还林成果;七是切实抓好退耕农户劳动力转移工作,搞好就业培训,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户从事多种经营和实现非农就业,逐步减少对退耕地和政策补助的依赖;八是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退耕还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合理流转;九是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业主和专业大户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后续产业开发,带动退耕农户增收致富。加快科技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示范引导,积极推进退耕还林地的集约经营和精细管理,大力提高退耕林地的生产力;十是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工作中,将退耕还林户优先纳入低保范畴,使他们享受到低保,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当然,这些都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扶持措施。
2.2扎实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在每轮政策兑现之前,各乡镇都要组织人力,对所有退耕还林地块认真进行核查验收,县上抽派技术干部深入地块进行逐块复核,为政策兑现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各林业站对检查验收确认的退耕还林面积、栽植树种、钱粮补助、是否套种和管护等内容张榜公示,公开办理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严防村组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现象发生,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退耕还林村组,暂停政策兑现,并组织人力实地调查处理无误后再予兑现。为切实搞好政策兑现,确保应兑现的粮钱及时足额兑现到退耕户手中,严禁搭车扣款,对群众拖欠款应采取收、付两条线,该收的加大催收力度,该兑现给群众的政策兑现款分文不少地兑现到群众手中,决不允许抵扣银行贷款、拖欠款、车船使用税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2.3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退耕还林成效
退耕还林已接近尾声,2000年的经济林兑现已经结束,下一步的管理难度会更大,今后的工作重心应从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向依法管理转变,加大退耕还林稽查执法力度,对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间作套种、平均分配、虚报冒领、毁林复垦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确保调查到位,处理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退耕还林成果。
2.4加强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要坚持工程建设与工程管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原则。一是切实搞好补植补造工作。因此,各乡镇务必在秋冬季造林季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筹集种苗,组织群众,抢墒造林,抢墒补植,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0%以上,实现退耕一片,造林一片,成活一片;二是狠抓幼林抚育。在秋冬季节要组织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割草扩盘管护,确保幼苗健壮生长;三是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地块有人管,林木有人护;四是加大对工程区的封禁管护力度,防止人畜破坏,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
2.5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
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不同模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好用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设施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工程运行管护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2.6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各级筹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国家、省、地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严格进行管理。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力度,项目完工后由县(市、区)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转移项目建设资金。
参考文献:
[1]姜雪城.生态经济应在西部率先突破[J].半月谈,2003,(4).
「关键词 政府环境审计 现状 发展趋势 技术
当环境问题真正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时,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做出了反应。在政府方面,不仅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并且环境保护正日益成为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很多过去被认为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的部门正在逐渐承担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职能。在学术界,为了回答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对经济增长前景的担忧而出现了一门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环境经济学,已产生了广泛的,其在、审计学上的促进了这些传统学科对环境问题的考虑。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上职能的加强与环境保护领域理论的发展,促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和定义
目前,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环境保护工作在具有广泛的性:政府在创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将环境保护贯穿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各部门中;大量的生产、生活活动都参与到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活动中。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
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中去,是因为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产生条件的成熟。
1 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审计机关成立以后产生并发展了多项政府专项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只有具备了其他专项审计没有的功能,才有产生的必要;又因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当然部门,政府环境审计还必须发挥这些部门所没有的作用,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立地位而不是这些部门工作的重复。
(1)促进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逐年增加。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预计“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共需700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 3%,比“八五”、“九五”有较大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尽管环境保护投资的绝对数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数都在逐年增加,但与严峻的环境形势和艰巨的环保任务相比,环保投资仍然是紧张的。这些环保投资大都用于解决紧迫的环境问题、开发关系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上,必须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运行的有效性。
虽然负责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是监督环保资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门,但仅有这一层面的工作还是不够的。除资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还应该有独立的第三方对环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是经济社会评价资金使用、促进资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规、实现资金效益优化的主要方式,在环保资金方面政府审计能够发挥这些职能。而由于环境保护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资占相当大比例,对这些资金的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部门承担。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客观评价,就必须突出对环境因素的考虑,这正是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不同于其他资金审计的地方,也正体现了政府环境审计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行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现的。一方面,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首先必须确保环保政策的执行,审计通过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运用审计的监督处理予以纠正,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在我国,部分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改革、完善这些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环境政策,尤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公允地提供分析资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环境审计可以完成这项工作。此外,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环境政策首先是以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对这些试点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样需要审计机关以独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议。
2 政府环境审计产生条件的成熟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实践看,也具备了开展的条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依据
关于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一方面,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等专项环境保护法规中,都规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资金能够合规使用,不被非环境保护项目挤占、挪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这些规定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所以过去很少也很难理解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环境审计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审计机关逐渐加深了对上述法律依据的理解,为开展环境审计找到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门也逐渐认识到了环境审计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台的法规中,对环境审计有了直接的规定,为环境审计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审计机关内设立环境审计部门使政府环境审计有了组织保障。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的一个表现就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审计署据此设立了有关环境审计的机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审计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
环境审计最初是为降低环境风险而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后来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逐渐参与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政府环境审计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对环境审计的定义尚未有统一定论,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我们将政府环境审计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工作”。
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管理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在探索环境审计时,首先需明确环境保护的范围。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这说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狭义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相符的,其他与资源、人口等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工作则分属于其他工作之中。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是与狭义的环境保护范围一致的,即设定为污染防治审计和生态建设审计。
定义将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的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该目标的提出,既考虑到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审计机关涉足环境保护领域的鼓励,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十五届大会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表明政府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际政府环境审计越来越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认为最高审计机关应在两方面促进政府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确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承诺,二是促使政府对其承诺负责。虽然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范围是偏向狭义的,但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定义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符合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特点,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立足于促进政府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的加强或改善。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是围绕该目标进行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自1998年以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主要围绕当前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进行,开展的项目主要有: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也针对当地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了一些环境审计或调查。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
1 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
尽管政府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的有关活动等,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仍是以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为主。这是因为,首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金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而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需求的56%,而企业投资所占的44%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国有企业,因此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大部分都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其次,对环境政策、政府部门活动的审计,在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通过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反映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促进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再次,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不同,西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时所拥有的一些职责,在我国是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例如,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能,在我国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在目前没有开展与这些部门联合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工作权限受到一定限制。
2 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尽管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这份指导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也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2001),但在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实践中,目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的。
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依据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政府环境审计也必然要履行这项职责。而虽然法律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但仅是在资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规定,而绩效审计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内容,如,对政策制定的评价、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的评价等,没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规定。
其次,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看,国家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大部分用于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降低生态环境脆弱度方面,政策、项目、甚至政府部门环境管理的绩效首先取决于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真实、合法。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几年开展的审计都发现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等环节上,在资金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中,存在违反国家财经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有关政策、项目的绩效。例如,在2001年审计署组织的对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2 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8 3%.而且,环境保护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使用的分散性,如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中的粮食补助费落实到退耕农户,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中的安置费落实到森工企业职工,如果资金使用、管理上出现问题,最基层的个体因为保护环境而付出的成本就得不到补偿,必然影响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首先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
再次,从审计资源看,开展绩效审计需要运用环境管理、环境经济评价领域的一些知识。在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在这方面缺乏完整的资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况下,对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更高。国外审计机关满足开展绩效审计所需审计资源的做法主要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用外部专家。我国审计机关虽然也努力满足这项需求,但由于体制、经费、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单项方面能够满足,离全面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3 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
(二)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
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一方面,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 在审计对象和审计上,将逐步增强对环境政策的关注。
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从一开始就将环境政策作为主要关注对象。1993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向171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发送了第一次环境审计问卷,其中的一个就是各国政府是否已经制定绿色规划或环境方面的法定政策。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用以指导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文件《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甚至提出了“对计划的环境政策进行评估”。对环境政策的重视是因为在环境管理中,将逐渐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在1992年我国政府制定的环境与十大对策中,对环境经济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阐述:“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并试行把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制定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时限标准,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污染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公益性明显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和价格优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资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同时安排的内容,引进项目时,要切实把住关口,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尽管在这之后近十年的发展与改革中,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尚没有完全实现上述规划的目标,但我国环境管理的趋势必然是不断加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而从另一个角度说,环境经济政策的两种最基本功能是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个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环境管理将侧重于通过发挥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的功能以实现环境保护各项目标。所以,今后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并且将突出其资金配置功能。
环境管理的这个特征,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正好与国际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政策的趋势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环境审计要关注政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运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必然性使其进入了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其二、对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功能的侧重,使得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操作手段等更强调对资金的考虑,这恰好可以使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审计对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审计类型的我国政府环境审计能够比较容易地增加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价,逐步过渡到绩效审计上。
2 在审计类型上,将逐渐增加绩效审计。
国际上审计的发展趋势已经转向绩效审计,环境问题是绩效审计关注的内容之一。以荷兰审计院为例,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强调重点关注以下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对健康的威胁、对外部安全的威胁、物理环境的退化等。
我国的政府审计要跟上国际发展,必须在审计类型上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中增加绩效审计类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条件。首先,已经积累了一些对单项政策、单项环境保护工程等进行评价的经验。在近几年开展的环境专项资金审计中,在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环节上都尽可能地将一些绩效评价的内容纳入考虑范围。如,对天然林保护资金、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的审计,通过检查林木成活率、树种比例等指标,对工程完成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排污费审计中,通过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环节的检查,提出了完善排污费政策的建议。其次,我们有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合作的条件。即使是在那些对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有一定经验的国家,审计人员也承认:对环境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价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化程度不断增强时,有时审计人员从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结论。克服这一困难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专家,前提是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如环境部、资源部等的支持。而经过近几年审计机关的努力,对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工作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一些部门的注意,在一些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或法规中,明确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尽管这些规定是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审计机关通过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而实现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的合作。
需认识到的是,尽管我们已经开始在环境审计中尽量地尝试做一些绩效方面的评价,并且将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向绩效审计靠近,但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内容上,我们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项目等所做的绩效评价都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的,这使得我们的绩效审计内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则要广泛得多,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列示的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对政府监督环境法规合规情况的审计、对政府环境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等。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审计机关如果开展其中的一些审计,有可能造成越权,如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缩小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差距,应尽快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绩效的评价。
3 就环境问题开展国际联合审计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环境问题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雨等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也应该注意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特点。
事实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充分注意到了环境保护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环境审计”的观点散见于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计划表明,目前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起来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二是对环境政策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审计,三是对国际环境协定进行审计。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已有的指导性工作文件和各区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是近几年开展较多的活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如何在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方面开展合作》,在该文件的指导下,一些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一些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以最高审计机关欧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组织了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的审计。如荷兰、波兰、挪威、土耳其等8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Convention)的审计;此外,在欧洲,还联合开展了对《赫尔辛基公约》(HelsinkiConvention)和《东北太平洋环境公约》(OSPARConvention)的审计。而他们2003年度的工作计划则将对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议进行审计列上了议事日程。
在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方面,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上都需与邻国共同采取措施治理。这也给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联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条件,而且审计署可以利用其担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鼓励其他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对跨国环境问题的审计。
在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方面,当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逐渐得到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认可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审计就能够成为评价本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环境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中国政府始终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先后签署和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海洋倾废公约》等国际环境协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有助于增强世界对我国政府执行协定情况评价的认同性。另一方面,国际环境协议中的一些根本原则是需要缔约国制定具体规定来贯彻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首先要对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我国政府所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协定,严格地限制了我国一些传统产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国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来促进各级政府对协议的遵循,我国的审计机关应该借鉴欧洲国家审计机关在这方面的经验,开展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
上述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是针对环境审计的长期发展而言的,与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这并不妨碍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一边探索一边发展。
三、政府环境审计的技术环境审计要求
在进行审计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三个要素,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这意味着对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的进一步拓展。上文所述的环境审计在内容上的拓展表明还必须在审计方法上有所突破。
一、进一步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非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不同规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500万元。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不同行业、区域和不同企业规模的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五年缴足。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力、公交、供水、供汽、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建设,在准入条件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分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县(区)企业,可冠市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可冠“”名称;由拥有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0万元;从事文化、教育、旅游、农产品加工和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或外向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5人降低至2人。
3.扩大股权出资的范围。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允许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凡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得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二、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5.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改善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信贷评估、贷款程序等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6.鼓励民间资本创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注册、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信用担保,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
7.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设立1年后,经自愿申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可增资扩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政府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对业绩良好、合规经营的优先推荐申报村镇银行,尽早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如今后上级出台相应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8.扩大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进一步激活静态资本存量,放大股权出质融资的功能。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可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资本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规模优质企业发行债券和在境内外融资。引导企业积极股改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需补办房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予以免交,只收取工本费。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切实改善和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境外融资有关外汇管理的服务。
三、积极扶持个体户、私营初创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10.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推动家庭工业提升发展。组织家庭工业领头企业考察发达地区市场需求,承接加工产品,成熟后带出一批家庭工业企业。推动大企业与相关联的家庭工业相对接,外地企业或市场与本地家庭工业相对接,鼓励大型企业与家庭工业企业开展配套协作,开展“传、帮、带”,促进家庭工业向专业化、协作化生产发展。
12.积极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3.降低初创小企业创业成本。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股权出质免收登记费用。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14.放宽网上经营条件。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15.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业务范围。除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四、提升个体私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6.建立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积极贯彻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发展政策,市科技创新投入、工业发展资金等政府性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为区域块状经济、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的培育。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享受市科技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7.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经技术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案免征营业税,对一个财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立全市优势行业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该地区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按每只商标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外贸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19.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把发展中介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着力提高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规模和服务能力,重点发展咨询类、鉴证类、评估类、担保类、类等中介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大力扶持、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资质。
五、建立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0.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个体私营企业人文教育素质提升“1+3培训工程”(人文教育实践工程与高级经理特训工程、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工程)。每年选择一批个体私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国内外大专院校参加学习深造,组织经营者外出考察取经,加快创建企业家俱乐部。鼓励各类院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职业技术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至该年度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21.营造宽松市场环境。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主观过错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对于上年度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本年度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本年度年底。
22.缩小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范围。自2008年度企业年检开始,除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及以上的公司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