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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鄱阳湖 生态经济区 文化遗产保护 公众参与 领域及方式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社会发展的见证,是不同民族生活的历史记录。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文化遗产种类多、数量大,保护工作异常艰巨。虽说近来文化遗产保护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但该领域的条件设施和保护现状,相对于艰巨的保护工作着实令人堪忧。目前文化遗产受自然或人为破坏的程度非常严重,鄱阳湖地区的状况也不容乐观,这完全偏离了其打造国家级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文化遗产是本地区、本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无价资源,其脆弱性与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源起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滥觞于美国[1]。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为保护乔治・华盛顿的故居――沃农山住宅,发起成立了妇女联合会。此举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民众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弗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1877 年英国成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该协会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并最终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在其他各国,由于大规模的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历史文化的重要性。由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不断高涨。公众开始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当中。这股力量引起了当局的重视,并逐渐得到承认,成为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
二、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
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早,其经验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外公众主要依托一些公共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组织包括教会、学校及民间社团。
在开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之先河的美国,公共组织的贡献首先在于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工作,比如说《国家公园体系法》是在约翰・缪尔及其所属协会的共同推动下通过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则得益于历史建筑调查组织以及平民保护组织的不懈努力。此外,他们还履行了其它组织无力实施的一些重要职能:教育国民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接受重要遗产文化和遗产地的馈赠,对遗产文化和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
日本人则认为文化才是全体国民共同的财富,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应该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社团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由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为文化遗产管理事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另一类由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爱好者组成,主要负责文化遗产的修葺、展示、保护和传承。
在法国,除教会和学校外,还有大大小小近两万个社团,它们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其作用获得政府的肯定,也促成政府加大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为防止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向各省派驻了建筑师驻省代表处,监督各省的城市规划,同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了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保护人才,法国还成立了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
总之,“民间组织参与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民间组织由于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其能够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遗产的根本属性入手,更中立、更客观地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工作中。”[2]
三、国内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国外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同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由于起步较晚,在各个方面都显得有些迟滞。
1. 存在民间社团,但影响范围有限
国内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社团等公共组织,在数量、结构等方面同国外相比均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限制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造成组织结构松散、影响范围不广的原因主要在于:(1)相应政策缺位。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修缮保护,中央和地方政府尚未出台相应的免税等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只对几十家慈善基金会实行捐款税收全免政策,而其他组织则仅仅享受3%的抵税优惠,这无疑挫伤了社会各界为文化遗产保护捐款的积极性。(2)监督权力缺失。历史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多由政府全权管理,尚未赋予民间社团等公共组织以监督遗产保护的权力,这就使公共组织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3)自身运作欠佳。由于资金和人才的双重匮乏,民间社团无力扩大项目规模和提升运作能力,从而降低了内部成员及社会人士对组织的认同度,这也影响了它的生存和发展。
2. 得到法律认可,但参与程度不够
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组织虽然其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但我国的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表述过于笼统,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很大的随意性。反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关于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要明确得多。在我国,很多时候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集中在向社会征求总体规划意见阶段,而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维护时期,公众基本上处于被悬置状态。
3. 拥有参与热情,但保护意识不强
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虽有较高热情,但囿于组织机构的缺陷和法定权力的缺失,公众的热情往往难以持久。公众通常更关注切身利益,只愿意享受文化遗产带来的好处,而不愿承担保护的义务。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还表现在,对非居住地的历史文化遗产则普遍缺少应有的关爱。这不仅给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危害,也直接影响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在构建和谐世界与和谐社会的当下,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民族生存和人类发展的宝贵资源。鄱阳湖地区拥有国土面积5.12万平方公里,几乎占江西省总面积的30%。该地区是古代文明的发祥地,古色文化、红色文化、绿色文化遍布各地,文化遗产极为丰富。鄱阳湖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偏离其打造国家级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更离不开地区民众的广泛参与及区域社会的通力合作。
1. 健全组织机构,扩大影响范围
民间社团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织形式,同国外和国内其它发达地区相比,鄱阳湖地区相关组织因为自身机构等方面的缺陷,其影响辐射面不大。为此,应深挖原因,采取措施以纠偏补缺:(1)出台相应政策。鉴于目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免税政策的缺位,各级地方政府应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各种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以充分调动区域社会为修缮历史文化遗迹而捐资出力的积极性。(2)给予实际支持。民间社团等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之所以机构不够健全,除政策性原因外,资金和人才的匮乏也不容小视。这不仅制约了该类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能力的提升及保护规模的扩大,还限制了其社会影响的扩展,更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政府部门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应在财力和人力方面给予实际支持。
2.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参与程度
为提高鄱阳湖地区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效性,不但要确认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更有必要吸取国外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明确之优点,以弥补相关法规表述过于笼统之不足,赋予这些民间组织以实实在在的监督保护权。此外,国外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他们认识到“完全靠自上而下的调整结构是不够的,要将公众利益、公民参与置于文化遗产管理的关键地位”[3]。因而,应在鄱阳湖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管理、维护等各个领域,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3. 加强教育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其本质就是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凝聚力”[4]。各级政府应本着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除了做好健全民间社团、完善法律法规等工作,还需加强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以提高民众对历史文化资源之价值与特性的认识,克服短视主义、实利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局限,增强人们保护人类一切文化遗产的意识。
参考文献:
[1][2]张顺杰. 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及对中国的启示[J]. 法制与社会, 2009, (32): 233-234.
[3]章剑华. 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时代性[J]. 艺术百家, 2006, (7):1-3.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切经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是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基础。本文通过对三个代表性国家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分类与分级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整理,希望有助于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时,也希望对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有所参考与借鉴。
一、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在总则的第二条为文化财所下的定义中,其内容包括了五个方面: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其中“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另外,在保护有形民俗文化财的同时也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生产生活习俗、信仰、节日和民俗艺术等无形的民俗财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对被指定的无形文化财进行保存和实施记录整理,以及对传承者进行培养等经费的支出,要由公费负担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谓的“人间国宝”制度。对拥有这些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的个人或团体(技能保持者)也同时给予认定,即认定为前述的所谓“人间国宝”。关于认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文化厅长官负责监督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并公开,使他们实现艺术价值。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分为三种形式: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项认定”;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者团体认定”。这些“人间国宝”每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但须向政府报告该款项的用途。同时,文化厅还对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所属团体,或技能保持团体培养后继传承的事业,也进行资金补贴。
《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也证明,这部法律对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今天教科文组织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借鉴于这部法律。日本的保护实践也表明,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够比较好地保存传统文化的秘诀之一。
二、法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法律法规上还体现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国的“文化遗产日”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文化遗产日”的前几天,法国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机构都会向公众推荐参观名录,全国的参观点达一万多个。“文化遗产日”那天,人们扶老携幼,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了法国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
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地开展了起来。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同年欧洲其他数十个国家陆续举办这项活动,有了第一个“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文化遗产日”成为全欧洲的活动。现在,4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可见,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整个欧洲社会乃至世界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意大利具有较为完备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保护制度之主要特点体现在: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无限期。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民间文化的,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把收来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理念。规定历史文化中心区90%的原住居民必须留下来,保护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状态,实现“同样的人住同样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纪的阿雷纳露天剧场这样的历史文化遗迹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这里举办歌剧节,意大利的音乐文化,吸引着五六十万游客。意大利乡村“生态博物馆”旅游的兴旺,也是本国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亮点。生态博物馆就是把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如传统的磨坊、酿酒坊、打铁作坊、甚至过去烧炭的土窑等,和浓郁的乡村节庆、传统歌舞、服饰等传统文化习俗、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体化地、整体互动地保护起来,展示给外来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国内外游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又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在中国当今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的分析,提出目前农村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系统保护的原则,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一、前言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和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凝练。然而,在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在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那些表面陈旧、破烂的古建筑、古民居、古桥梁、古水道正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在许多农村规划中把成片的古建筑群定义为“空心村”,把旧村落整片街区划为拆迁改造区,即使有几幢祠堂被保留下来,其周围的历史空间环境已被所谓的“现代建筑”空间所取代,以往古老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荡然无存。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老的历史文化传承,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建设和保护的矛盾,已是摆在世人面前刻不容缓的必须加以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措施和方法。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
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
所谓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泛指村落地域之内地上地下所有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积累。本文狭义只指有形的不可动的历史文化遗存。①地球上任何一个地物的地理信息,都有它的空间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空间位置信息在地理信息中是用图形、图像表示,称为空间数据,也称为地图数据、图形数据、图像数据;而属性信息则是用数值、文字表示,称为属性数据,也称为文字数据,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对事物最基本的表示方法是点、线、面和三维表面。
用这个理论来描述、分析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信息和特征,符合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模式和管理要求,有利于将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登记、跟踪管理和保护。
所谓“点”是指该事物有确切的位置,但大小、长度可忽略不计。④这里特指以单体建筑形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古树名木等。单体建筑虽然有长度、宽度和一定的占地面积,但是和整个建筑所处的空间环境面积相比,其大小、长宽可忽略不计,只表示该事物所处的确切位置。这个点暂且用这个单体建筑的中心点来描述。所谓“线”是指该事物的面积可以忽略不计,但长度和走向很重要。此处我想把“线”扩展到线所包含的要素及离开这些要素一定距离的邻近区,又称缓冲区。如古商业街及两侧古建筑,古河道及两侧生态保护区。有二个缓冲区共同形成的区域称为古村落的历史文化街区。
所谓“面”是指该事物具有封闭的边界、确定的面积,一般为不规则的多边形。这里特指古村落的整个建成区,即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文化传统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整体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古村落建成区。
目前,全国分二批已有36个类似的古村落被评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各省、市(县)级的历史文化各镇(村)则更多。历史文化名镇(村)是中国传统农业大国的历史文化产物,古村落之多,地域分布之广世界罕见,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中的精华所在,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三维表面”是指该事物在一定地理范围内边界比较模糊,在空间上可能是逐渐或连续变化的,突变只是个别的,如不规则的地形表面。这里特指村落建成区之外的与这个村落生产生活有紧密联系的耕作区和外部地理空间环境。这个空问环境不但与村落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其中也散落着许多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1964年5月25日一31日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威尼斯)。该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因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在空间上呈点、线、面和三维表面的形态分布,点、线、面、三维表面构成了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个空间信息。有的村落只有点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幢祠堂,其四周的历史空间已荡然无存。有的村落只有线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条商业街。有的古村落则整体保存的比较完好。因此,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应园地制宜地进行分类、评估和保护,对不同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正确地处理保护和改造的关系,使农村规划、建设既有自己历史风貌特色,又有新农村的朝气和活力。
三、历史文化遗产的属性特征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的客观遗存,具有历史性、物质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本质特征,它是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产物。历史性首先表现的是时问性,特指过去时间里发生的事件或做的东西。现在发生的事件或完成的工程,不管有多伟大,都不能称其为文物。这是文物区别于其它物质的本质区别。
物质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客观存在性。任何一个历史文化遗产,都是以一种有形的遗存表现出来的,是客观存在的,一且失去了客观存在性,也就不能叫做文物了。因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其次,物质性表现为文物的人为性。城市、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人工化的物质环境,现存的绝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都是古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的人工物质的遗存。因此它具有物质的人为性特点。另外物质性还表现为它的自然性,除了人工环境之外,城市、乡村依托自然环境而存在。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也不可能脱离自然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而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本身就是自然性的表现。
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它的承载性。任何文物都承载着生产这一文物之初的人类需求,社会互动、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信息,承载着人类社会活动的特定历史过程,反映着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人类活动的物化和见证。
文化性首先表现为它的创造性。历史文化遗产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文化的诞生和创造,是新的科学技术的伟大实践,许多历史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品,它们的制造方法和水平,至今看来仍具有很高的科技水准,因此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和发明。其次文化性表现为它的传承性。历史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杰出代表,它记载着当时先进科技文化的信息,它的遗存使得古代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
经济性则首先表现在它自身的经济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说每一件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一个衡量价值的尺度标准。虽然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进行流通和买卖,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更不可能以一个确切的价格来衡量,但客观上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其次经济性表现在它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能为人类经济建设服务,并通过第三产业为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四、历史文化遗产系统的构成
(一)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的构成
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系统按区域的分布可分为两个子系统,即以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和以历史文化名镇(村)为核心的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这两个子系统中按其物质所占空问的大小都可以分成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线状历史文化遗产、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和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现把系统归纳如下:
(二)两大子系统的区别
1.规模上的区别。二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物,首先在建筑体量上有较大的区别,其次是不同保护等级文物数量规模上的区别。大部分受保护的高等级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系统中,仅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名镇(村)数量看,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总共有101座,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只有36个。
2.质量上的区别。两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明显的质量上的区别。城市系统的质量一般都高于农村系统的质量。这不仅体现在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建造工艺水平的高低,还体现在文物主人生活质量上的质的区别。
3.所处的生态环境区别。城市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一个大型的人工物质环境之中,相比之下其外围的自然生态环境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工业化、城市化的特征,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生态环境。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则更多地处于一种自然的生态环境之中。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联系得更加紧密。表现出一种休戚相关的共存关系。
4.文化内涵的区别。农村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内涵的单一性。主要体现以农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内涵,而城市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的复杂性。它包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要素信息。见证着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变迁。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整体保护的原则,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注重保护性开发。通过开发利用,达到进一步保护的目的。
(一)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点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类和改善类三大类。保护类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各级政府确定为文保单位,而前者是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尚未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改善类是属于应保留的一般性历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类文化遗产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办法;改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保存、修缮或复原外形、内部更新改造为主要手段。
(二)线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线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和改善区。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前者是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空间保留得比较完整,但尚未被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改善区是里面零星的分布着一些较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其空间环境关系也具有整体保留的价值,是整个村落历史空间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保护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区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方法;改善区重点对空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及零星分布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改善。
(三)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古村落建成区的保护
对建成区的保护应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严格保护现存的空间格局。严格保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严格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和特有的风俗习惯。
1.修旧如旧。对古建筑的修缮要实行保护性修缮,做到修旧如旧,即是濒临倒塌的房屋也尽量保护好内部主体构架,外部围护墙体修复应尽量恢复原来的古旧风貌。
2.修新如旧。对在原址重新修建的房子,在高度上尽量与周围建筑空间尺度相适宜;建筑风格应和古建筑相协调,包括色彩、门窗、立面风格等做到修新如1日。
3.不要随意改变街巷的空间格局。街巷的空间格局是古村落空间格局的最典型的反映,是古村落最主要的公共空间之一。在街巷里的一些构筑物如过街楼、牌楼、轿厅等都是空间分隔的生动手笔,也是古村落空间最美的表现,要切实加以保护。
4.加强生活设施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人依宅生,宅依人存”,“人宅相扶”。一旦古建筑投有人的居住,就失去了灵气,就会慢慢败落。因此。再旧的房子,也希望有人住、有人管、有人修,关键是加强旧住宅生活设施的改造。旧房子只要加以改造,仍然能满足现代人的生活习惯要求,满足现代人物质文明的需要。
5.开辟新区,保护古村。随着古村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古村落空间肯定不能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也必须跟进。因此,在保护古村落的原则下。开辟新区,将新居住区和旅游服务设施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功能上相衔接,空间上有过渡,使古村落新区和老区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四)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建成区外围耕植区的改造与保护
这个区域是古村落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自然空间环境,是生活在这个空间里的人创造生活、改造生活,寄托着无限美好希望的地理空间场所。同时也是整个村落人刨造文明,进行文化交流的最主要的空问环境。因此,在这个空间中,除了耕地之外,还会有很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及弥补风水不足的建筑、构筑物(如上水口、下水口等处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这是古村落和周围自然山体之间的一个过渡空间,是构成整个村落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地带。
①加强这个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保护。许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等年久失修,有的甚至已濒临倒塌,但不要随意拆迁,那些还留存的建筑物、构筑物要用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修缮。
②加强这个区域的环境整治。在耕作区往往会有许多茅厕、粪坑等与农作有关的构筑物。有机肥尽管是农作的主要肥料,但对于历史保护区和以旅游开发为主体经济的古村落。拆除这些设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代的复合肥完全可以代替有机肥,或者把粪坑进行地埋处理,采用化粪池的技术方法进行改造。
③保护耕作区原生态的地形地貌。耕作区原生态地形地貌的保护,关键是农田不要园田化,水渠、水沟只作疏通,不要硬化处理。已主要从事旅游业为主的古村落更不能把这些耕地进行抛荒。因为农耕文化是古村落世代最具生命力的活文化。应世代相传,形成古村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自然生态区的保护
自然生态区的保护,以不改变自然山水、空闻格局为原则。
①山体实行封山育林,加强自然植物多样性和动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泥土流失;尤其对古树名木要进行登记造册、动态跟踪。对因遭矿石挖掘或因自然崩塌而造成破坏的山体要实行人工保护和培育措施,使之恢复自然生态的生命力。
②加强自然地质灾害的监测,如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对自然地质灾害要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必须采取地质保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③加强水体的疏浚、加固、拓宽、改造。对于流经保护区的溪流,原则上不改变其河床的位置。但对易造成山洪隐患的地段,要实行拓宽改造,采取加高、加固措施。在改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古桥的保护,加强古石坎的保护,加强具有造景功能的堤坝保护,加强两岸古树名木的保护。
(五)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
1.风俗习惯的继承和发扬
风俗习惯主要包括“吃、穿、住、行”等习惯,它是儒家文化在礼俗层次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以“礼、乐”为核心内容。叭‘吃”主要反映地方的饮食习惯和文化;“穿”主要反映地方的服饰特色和衣料的特殊制作工艺;“住”主要反映地方的房屋建筑风格。包括建筑形制、建筑装饰、建筑结构、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建筑材料等,是地方特色最具形象化的表现;“行”则主要表现在村落的各种节日活动,中国民间有“七时八节”的节日活动之说,其中尤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为重。现在又增加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各种节日里的不同纪念活动构成了礼俗文化的核心内容。这些活动雅俗共赏,内容健康,营造出“诗、乐、礼、孝、义、忠、信”的环境氛围和文化精神,是构成现代农村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2.传统手工艺的继承和发扬,开发旅游产品
中国自有文明史,便有手工艺的痕迹。据《礼记-曲礼下》所载,在商朝,王室中已有“六工”,即“天子之六工,日: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至周代已由原先之“六工”发展到“八材“、“八艺”,实现了从“工”到“艺”的升华。随着时展技术进步,工种越分越细,艺术水平越做越高,到宋代,官府手工场文思院所辖工种已有四十二作之多。
这些工艺技术从宫廷走向民闯,并在不同地域成流成派,自成一体。共同构成了记录中华文明史的手工艺艺术宝库。而这些手工艺一般世代相传,在某些地域成为了一大产业,零散的手工艺家也多以手艺为生。因此,手工艺不但是中华文明的象征,更是中国产业构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技艺,是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应不断地继承和发扬,并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世代传存下去。
关键词:古镇;保护;分类;原则;规划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8-65-(5)
1 前言
历史古镇保护规划有五大特性:(1)规划体系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保护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立性及其保护对象在地域空间上的独立性;(2)规划过程的参与性;(3)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互动性——规划成果的通俗化,建设过程的技术专业化;(4)规划管理的控制性——控制是整个规划的核心,是实现保护的主要手段;(5)操作实施的实用性——规划成果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导性。
2 历史古镇的内涵
镇作为一类居民点的统称,最初因军事屯兵、政治管辖需要而设置。在行政区划意义上,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基层行政单位,由县管辖。镇=县城镇+建制镇+集镇,包括从属于县的县城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与尚未设镇建制但相对发达的农村集镇。
历史古镇有多种提法,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城镇、历史小城镇等。历史古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民族特色与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镇。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古镇应该具备的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保存较完整集中的,以传统建筑群为主体构成的遗产、文物古迹区;(2)能反映该地区某一历史时期的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传统文化或历史信息;(3)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或革命纪念意义等多方面价值;(4)发展历史较长,至今仍有人生活,蕴含着传统思想文化。[1]
历史古镇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面的操作,有众多的参与主体,保护制度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笔者总结了古镇与古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差异性(表1)。
古镇保护规划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以古镇保护理论为分析手段,以城市规划学为规划方法,运用修护工程、生态工程、建造工程等科学手段,协调古镇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与人文环境要素的关系,对古镇的空间布局、街巷建筑、古镇肌理等进行筹划和安排,保护古镇特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把古镇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成可持续发展理想人居环境模式。
古镇保护规划的构成要素包括:自然环境要素,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理条件;人工环境要素,指人们创建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城镇格局、街巷空间、历史建筑、基础设施);人文环境要素,指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它反映了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情趣、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2]
保护规划的目标是要保护地方特色风貌,这种特色风貌是当地政治、经济、艺术、文化以及当地居民社会生活的积淀,是文脉的延续,是历史的印记。通过保护规划中的指引措施,指导广大居民的建设活动,使古镇具有历史可读性(图1)。
评价历史文化古镇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特色价值度,指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主要由建筑形式、空间形态和历史文化内涵等方面组成,是古镇的灵魂所在;原貌保存度,指古镇内历史建筑群或建筑物的保存完好程度;整体规模度,指名镇保存历史建筑规模大小。
3 历史古镇保护的分类
3.1 按古镇的特点和性质分类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或风景名胜为特点的乡镇。
(2)地方特色及民族文化型:由同一民族由于地域差异、历史变迁而显示出的独特个性成为风貌主体的乡镇。
(3)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其显著特色的乡镇。
(4)传统风貌型:具有完整地保留了某时期或几个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建筑群体的乡镇。
(5)风景名胜型:自然生态环境对乡镇的特色起了决定性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个性的乡镇。
(6)特殊职能型:乡镇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乡镇的特征。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镇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乡镇。[3]
3.2 按地形特征分类
(1)平原古镇:建在平原的古镇,其形态和它的规模有直接关系。规模较小的通常以一条街贯穿整个村镇。平原村镇中还有一些采用的是散点式的布局形式。
(2)山地古镇:山地古镇布局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主要走向与等高线平行;一种是主要走向与等高线垂直;还有散点布局。历史古镇的整体格局体现出与自然山水的融合关系,具体有背山面水型、山水相间型、群山环绕型。
(3)水乡古镇:水乡古镇的空间形态基本上取决于河道的走向、形状和宽窄变化。沿河道的的集镇一般多呈带状分布的形态,所以这种带状形式的集镇也多随弯就曲地分布于河道的一侧或两侧,这样就形成了以河道为主体的带状空间。[4]
3.3 按发展模式分类
(1)纯保护模式:该模式往往为了保护而保护,确实能保持古镇的面貌,保护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政府的投资;
(2)保护兼开发模式:该模式以保护为主、旅游开发为辅,以旅游开发促进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国内做的比较好的有丽江、平遥与凤凰;
(3)纯开发模式:该模式为追求短暂的经济利益而牺牲整个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古镇开发过于商业化的表现。
3.4 按动态发展的过程分类
(1)经济复兴型:着眼于古镇内部,特别是对在古镇大规模空间扩张过程中逐渐衰败的旧街,选择内填式的模式。经济复兴型模式着重挖掘土地的经济效益,偏重开发用途。
(2)环境改造型:此类模式以提高古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
(3)历史保护型:这种模式的主导思想是强调历史的保护,着眼于街道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历史保护与开发项目相结合,适用于具有文化沉淀和历史风貌的街道。此类模式的手法是通过保护街道的外观和外部环境来保存地段的历史风貌,而对内部设施则进行更新,以激活街区的社会与生态环境活力。[5]
按古镇生成的原因及其所承载的功能来划分,还可将古镇划分为交通型古镇、资源型古镇、农耕型古镇、商贸型古镇和复合型古镇。
4 历史古镇保护规划的原则
4.1 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是古镇保护的一条基本的原则,也是规划设计的基本前提。原真性就是要保护本来的、原生的、真实的历史状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这些历史信息经过千百年的沉淀,是经过历史选择人类智慧的结晶。原真性是与保护对象价值有关的最为基本的资格因素,是保护对象应具有最本质的属性。原真性也要运用在保护和规划古镇的空间布局、街巷空间、城市肌理、河道、绿化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6]
4.2 整体性(系统性)原则
整体性的原则是指对规划区域必须整体性地进行考虑,各种设施的配备应兼顾整体的使用需求及利益获取,而不应局限于某区域或者某利益集团的规划目标。既要关注人工造就的物质形态遗产的保护,也要关注作为背景要素与环境必需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还要关注作为物质形态遗产源流的地方性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历史古镇是包括建筑、环境、空间格局以及人类活动等元素在内的统一整体,所有组成元素都与整体有着一定意义的联系。历史古镇是协调统一、连续的整体。历史城镇内的物质元素和非物质元素、人工元素和自然元素构成了一个整体,保护历史古镇就意味着保护构成历史城镇的综合元素。例如,成都市洛带古镇保存着较完整的客家文化,古镇及周围的乡民多为广东移民的后裔,走入其间能感受到浓郁的客家传统。洛带古镇上有着诸多建筑精美的古建筑群落,如广东会馆、江西会馆等。
4.3 非终结性与弹性原则
历史古镇的保护不是终结性蓝图式规划,而是一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跟进的渐进性过程,并在保护过程中,注重历史城镇的发展性和变化性,应该体现历史的足迹,也就是弹性的规划理念。
4.4 渐进性与灵活性原则
历史古镇像一切有生命的机体一样,总是处于不断的生长与发展之中。今天的新事物,是未来的历史遗产。历史城镇的保护是一个不断升华的动态循环过程。古镇中为居民认同的场所,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而形成的,应避免对其物质环境作巨大的改变,以免造成场所中物质特征的流失。
4.5 多样性原则
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城镇是人类聚居的产物,构成历史城镇系统的要素也是多样的,并且各有其特点和功能。历史城镇的功能与空间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多种生活方式的共存,包含多样的空间环境和生活环境、多样的社会交往活动,它为居民提供生活的场所,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的多层次心理需求,使历史城镇具有了无尽的吸引力与生命力。保持多样性原则的实施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实体层面,二是社会人文层面。物质实体层面的多样性要求,不管建筑风格与年代,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有物可看,有话可说,都可以和谐的并存。
4.6 最小干预原则
最小干预原则(最低限度原则)是指尽可能地采取最低限度的维护措施,以制止由于自然或人为造成对遗址的破坏。文化遗产展示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其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而不是表现现代技术的进步和成就,也不是个人才能的展示,更不是为迎合现代人的审美观念而横加变形修整。它要求遗址的保护能以维护原状的方式解决的,绝不以维修方式解决;能以物理方式处理的,绝不用化学方式等等。这些保护思想对遗址的展示设计起着指导性作用,如成都市洛带古镇五凤楼的修复。
4.7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保护的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可触摸的,它能很好地反映特殊历史环境下的历史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是彰显人类文明内涵的表现形式之一。从传统的只注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保护的理念转变,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非物质文化不如物质文化那么易于把握,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将其有形化。
4.8 保护与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传承和利用,也只有合理地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创新保护模式并使其与现代化生活相结合,从而达到更好的保护的目的。为了保护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各项建设必须做到,第一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传统格局和风貌;第二正确处理保护与现代协调关系;第三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古镇现代化的建设关系,适应现代生活和工作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建筑物的使用有利于延续建筑的寿命,应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功能必须以尊重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为前提。
4.9 系统保护、重点保护、特色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古镇的保护要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实施,制订近期、中期、远期保护目标,逐步实施整治、改善和更新。既要保护和传承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要继承和弘扬无形的优秀传统文化,使之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古镇的历史积淀。历史古镇保护重点及难点就在于保护其特色性,特色性是指历史古镇或其内部历史文物古迹所表现出的一种有别于其他镇的特色。[7]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古镇生活的重要诠释,可以充分发挥其相应的旅游利用价值,同样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相互推动。
4.10 功能织补的原则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对历史地段与空间的功能进行整合。必要时,进行空间修复或织补。对无法恢复的历史地段或空间,在保证与整体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协调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重新改造利用,将现代生活必需的一些功能空间,选择性地填补到原有空间布局中。在尽可能的条件下,维护、延续古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4.11 生态保护与可持续性原则
历史古镇的利用与保护都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模式。古镇的展示利用应该将其纳入当地的生态保护系统、文化旅游开发系统与文物保护系统之中。对古镇的利用要将历史和现实、自然和人文进行整合,从全局出发去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整个古镇不宜采用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建议采用整合性保存的观念手法。古镇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体现历史古镇文化特色的规划过程,也是建立一个动态发展的生态景观系统的规划过程。[8]
4.12 公众参与性原则
灵活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规模,使保护规划具有针对性,便于居民参与。在保护规划的调研中,应充分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根据居住使用者的需求和建议,分别进行个案研究及整治规划设计。在保护制度上,实现政府、社会投资团体及居民间的共治,赋予居民对历史城镇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公众参与可以渗透到建筑环境的整治和使用的全过程。[9]
5 古镇更新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古镇保护规划的基本步骤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分析材料,发现问题;宏观统筹,保护分级;细部深入,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严格实施;设计反馈,长效管理。[10]历史古镇更新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如下:
(1)控制人口,优化产业结构:控制古镇人口容量;调整功能布局,发展特色旅游业;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化进程。
(2)保护古镇,小规模渐进式更新。
(3)整治城市水系,改善生态环境。
(4)保护古镇天际线,维护城市景观:古镇景观控制;园林绿地系统建设。
(5)改善交通,缓解古城交通压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畅通古镇路网建设。
(6)全面保护古镇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古典园林的保护;街坊的保护;古建筑保护;古城墙、城门的保护;对居住的原生态保护。[11]
(7)继承与发扬优秀的地域文化,打造古镇名片。
(8)保护古镇的文化个性,呵护历史文脉。
(9)加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力度:加强立法,明确职能;繁荣评弹事业;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完善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建立保护专项基金。
(10)大力加强数字化遗产建设。
(11)开展一系列民俗活动,扩大地域文化影响力。
(12)建立完善历史文化资源展示系统。
6 结语
古镇保护是动态的保护,积极保护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更新,保护是前提。历史古镇物质与非物质保护规划包括以下的内容:非物质性要素保护(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留与发展传统手工艺;地方特色的优秀文化传统;传统手工艺;地方特产;饮食文化。物质性要素保护:古镇区内的历史街区、古建筑、院落等。整体保护历史古镇空间结构与街巷脉络(文脉);“点、线、面、体”结合的保护结构;架构系统,增强整体性;保持的山水自然格局;历史街区保护控制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三类;古街区高度控制;建筑活动的引导控制;街区保护与整治模式:历史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整治;改善;修缮;维修;整修;街区重要物质性要素保护等。历史古镇保护规划应该具有整体观、动态观、社会观、发展观与法制观。历史古镇保护规划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古镇整体保护与特色保护相结合;
(2)古镇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
(3)古镇适度修复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4)古镇保护与更新相结合;
(5)古镇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相结合;
(6)古镇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与生态建设发展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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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9] 樊淳飞.遗址保护建筑规划设计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关乎文化认同心理的构建。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可阻挡的背景下,文化领导权的争夺成为执政党必须应对的重大的问题。经济的迅猛发展在过去30多年时间里充分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吸引力并未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加强文化建设工作势在必行。历史文化名城中一片片历史街区、一条条古老街巷、一座座传统建筑,就像一部部史书,一卷卷档案,贮存着城市的文化信息,见证着城市的历史足迹。因此,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不仅可以在物化的层面立体地展示和维护中华传统文化在当代世界中的地位,增强构成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修复民族集体记忆,强化文化共同体意识,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国民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和文化自强意识的苏醒,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力。
意义深远,但是现状却不容乐观。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至今,已经有119座城市(截至2012年3月15日)获得此项认定,从数量上看是蔚为大观,但是经过飞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席卷之后,能够实至名归仍旧保存丰富珍贵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不在多数,绝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已经荡然无存。从理论意义上来讲,不断地试错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但是落实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试错显现出的沉重代价往往难以支付,“楚人一炬,可怜焦土”之后造成的损耗和创伤几乎无法弥补。
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有资格完整以“历史城镇”入选的中国古城,仅有平遥和丽江,在完整保护好的平遥和丽江之外,还有大量历史文化名城仅仅保存着部分历史遗存,且这些历史遗存又参差夹杂在现代化建筑之间。从表象上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化发展之间矛盾重重,事实上,这样的矛盾是人为捆绑在一起的,实践证明,松绑之后,两者之间可以实现互利双赢的平衡。而怎样处理新城与老城的关系,怎样避免建设性破坏,怎样判别“真实性”原则,这些问题的提出,已经成为摆在每一个从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实践者面前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由此也正是本文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走向问题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走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实践,主要体现在对物质构成的保护和对文化构成的保护两方面。从物质构成来看,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首先应该包括古城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城墙便成为中国城市建设的定式,《吴越春秋》一书中,便有“筑城以为君,造郭以守民”的记载,城郭之制是中国古代城市的重要特征。鉴于中国古代城市多以政治职能为主,宫殿、衙署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在平遥古城内,县衙仍旧完整坐落于城市西南部,坐北朝南。钟楼鼓楼对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来讲也同样不可或缺,暮鼓晨钟,除起到定点报时作用外,还通常作为整座城市地标性的建筑。坛庙、祠堂、文庙武庙、宗教建筑,也是一座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应该具备的功能性建筑。
文化构成是历史文化名城的精神和灵魂。孟福德先生认为:“城市是地理的织网的工艺品,是经济的组织制度的过程,是社会行为的剧场,集中统一体的美的象征。一方面,它是一般家庭的及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重大行为和表现人类高度文化的戏剧舞台。城市与培育艺术的同时,本身就是艺术,与建造剧场的同时,本身就是剧场。” 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实践中,对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举足轻重。薪火相传的文化火种如何完成代际传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存独立的生存空间,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面对的另一个考验。毕竟,城市并非简单的人工建筑物堆砌,也不仅仅是地域性的概念,一座城市的人们共同分享着同样的风俗习惯、民间技艺、故事传说,也分享着同样的价值和想象,这是重要的无形财富和遗产。
必须明晰的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工程,城墙、衙署、祠堂、佛寺、风俗、技艺等是其中重要的组成要素。根据希腊规划家道撒迪亚斯(C.A.Doxiadias)的分析,“为了获得一个平衡的人类世界,我们必须用一个系统地方法来处理所有问题,避免仅仅考虑某几种特定元素或是某个特殊项目的片面观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亦须如此。在将整座古城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保护的前提下,该问题将自动裂变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如何理顺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发展之间的关系,一部分是如何理顺历史文化名城在自身传统内完成有机更新。
基于以上分析,借鉴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经验,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提出六个基本走向:
(一)从旧城改造走向古城保护
旧城改造是破坏历史文化名城最锐利的武器。旧城区是整座城市历史文化积淀最深厚的地方,是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范畴,但是由于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人员密度等原因,旧城往往又成为房地产开发商争夺的黄金地段。在市场经济时代,衰落的文化古城远远不是强势的商业文化的对手,伴随着“隆隆”的推土机声,一片片积淀丰富人文信息的历史街区被夷为平地,一座座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民居被无情摧毁。值得深思的是,许多建设性破坏正是在“名城保护”的“理论”指导下进行。打着旧城改造的幌子,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从旧城改造到古城保护,不仅仅是称谓上的改变,更是文化自觉意识与文化自信意识的苏醒。基于对“改造”带来的恶果深刻反思之后,古城的价值和意义得到重新的认识,作为地理概念的“旧城”被具有文化关怀的“古城”替代,“旧城”的功能将不再是为新城发展让出地理空间,而是为新城发展提供历史底蕴和文化滋养,“旧城”也不再是人们要迅速销毁和抛弃的存在,而是成为人们引以为豪的见证。蕴藏在历史中的文化优越感和文化认同感,将会产生极大的动力和吸引力。
从近年来古都大同由“旧城改造”改为“古城保护”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转变带来的效果和影响。2008年,大同废止了“旧城改造”的提法,代之以古城保护的先进理念。政府通告,勒令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全部停工,60多个开发改造项目被紧急叫停,古城保护工程全面启动。所谓保护,就是坚持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一切以保护文化遗产为纲。大同首批启动的保护项目有华严寺、善化寺、清真寺、法华寺、文庙、关帝庙、纯阳宫、帝君庙、代王府、城墙等建筑群体,对这些建筑群保护范围内的破坏性建设全部拆除,一点一滴地扩大和保护城市记忆的特征。经由四年的努力,古城居民的荣誉感和归属感逐渐苏醒,修复后的建筑以其独特的视觉语言方式,续接了整座城市的文化记忆。古城的整体文化氛围,也得以重新的凝聚和升华。
(二)从单体保护走向整体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若仅仅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单体,不可避免将会割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一处处文化遗产也将沦为“文化孤岛”。城市和人一样,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生命,越是历史悠久的城市,其文化积淀越是深厚,生命体系越是完整。正如生命体的发展离不开母体遗传信息的传递一样,文化名城的延续也离不开它生存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历史环境氛围。建筑是人创造的,人把自己的思想、情感、审美渗透到建筑中去,建筑承载了灵魂的重量,其经历和沉淀历史的年代越久远,建筑的历史纵深感越强烈。因此,名城保护的核心和灵魂,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一个拥有完整历史风貌的城市,才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名城。
可惜的是,并非从一开始人们就能清醒意识到这一点,相关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中针对历史环境整体保护的法则,也是处于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之中。即便在以提纲挈领著称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里,关于城市整体保护,也仅仅模糊地提到“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 ,直到41年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公布的《西安宣言》,才直接将“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定为主题,真正认识到环境对遗产、遗址和地区重要性的贡献。《西安宣言》明确指出,“遗产建筑、遗址和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或贡献者)” ,“有关遗产建筑、遗址和地区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应规定在其周围设立保护区域或缓冲地带,以反映和保护其环境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捷克首都布拉格是全世界第一座整座城市被认定为世界遗产的城市。在布拉格,遵循整体保护的理念,整座城市有着极为严格的“天际线”规则,即老城内的新建大楼必须控制高度,以此保证那些历史悠久的塔尖永远展现在城市的最上空。而城市的新增建筑,也必须与整座城市风格相符。反观当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罕见能有将整座古城视为一个完整系统进行保护的整体观和大局观,多是将历史遗迹简单围挡与逼仄狭小的空间内,供游客参观,至于古建筑周边氛围营造,则完全无暇顾及。摩天高楼十面埋伏,咄咄逼人,历史遗迹形单影只,苟延残喘,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善待,甚至连起码的生存都成问题。因此,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层次、第一标准、第一境界、第一规范应当是整体保护,包括文化遗产的文态、生态环境,都应得到全面妥善的安排和维护。
(三)从两相对立走向两全其美
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长期禁锢和束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致使在求保护还是求发展的问题上人们形成激烈的对峙。矛盾的凸显是片面强化传统与现代之间鸿沟之后不可避免的后果,事实上在抛弃简单片面的二元对立模式之后我们可以寻找到更为稳妥圆融的解决路径。在以往处理此类问题上是教训多于经验,一面是为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另一面是为发展划定建控地带,二者之间寸土必争的博弈之后,企图获得一个可被双方满意和接受的限度。正是在对峙和斗争之中,现代建筑极尽气力以大体量取胜,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被肢解,厚重的历史文化气场被击碎,现代建筑亦得不到相应环境和氛围的帮衬,突兀并且扎眼地横亘于拥挤的空间内。
历史文化名城中古城区的面积通常并不广阔。根据数据显示:平遥古城面积约2.25平方公里,丽江古城面积约3.8平方公里,阆中古城面积约1.78平方公里,大同古城面积约3.28平方公里。在这样一个狭小的空间内,对传统的保护和对现代城市化的发展是一对永远无法调和的矛盾。早在50年代,梁思成先生和陈占祥先生就提出北京古城保护的“梁陈方案”,即保护古城,另辟新区,把保护放在古城,把发展放在新区。可惜“梁陈方案”并没有在北京得到实施,导致中华民族文化保护留下了沉重的历史遗憾。
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生命体,每个时代都应当在城市发展中留下属于这个时代的记忆,因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可以有现代建筑的足迹。这种貌似正确的理论很容易把城市规划者引入歧途。作为一个消逝的时代留下的真实的凭证和纪念,历史传统建筑遗存珍贵稀缺并且不可复制再生,一座城市独特的文化品格和精神气质,正是由于受此源源不竭的灌溉和滋养。蛮横地将今天的记忆塞进狭小的古城,直至完全将古城挤压碎裂,周而复始重新建设,这种淡漠历史记忆随时准备推倒重来的狭隘视野,往前追究是数典忘祖,往后追究是愧对子孙。宽广的文化视野和空间尺度是处理古城保护必须具备的眼界和胸怀,把传统的记忆放在古城,把现代的记忆放在新区。古城是纯粹的古城,新区是纯粹的新区,一个传统、一个现代,一个古、一个新,两者产生强烈的对比,对比形成强烈的冲突,冲突产生强大的文化张力,张力形成城市独特的文化魅力,将会给予参观者深刻的思考和绚丽的想象空间。
在埃及开罗的名城保护过程中,已经蕴含着两全其美路径。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开罗,一个是中世纪的开罗,风格古典,位于市中心的狭长地带,一个是现代化的开罗,摩登时尚,位于尼罗河沿岸。在古都大同,类似的实践是以御河为分界,2008年初,大同开始采用“一轴双城,分开发展;古今兼顾,新旧两利;传承文脉,创造特色;不求最大,但求最佳”的名城保护基本思路,立足古城搞保护,跳出古城求发展,把保护与发展分开,在两个不同的空间,寻求两全其美、互利共赢之路。梁思成先生闪烁着时代光辉的城市规划思想在大同得到了具体的实践,大同成为中国目前唯一严格意义上遵循“梁陈方案”保护古城的城市。
(四)从文化造假走向修旧如旧
时近60余年,在文化遗产遭遇巨大建设性和自然力双重破坏的历史条件下,寻找正确的文化名城保护之路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看到,在中国建筑与西方建筑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从物质结构层面看,西方建筑多以石头结构为主,残垣、孤柱可以露天保存,展示残缺之美;中国建筑则以砖木结构为主,屋宇一旦残破不堪便难以保存,不加修复就会彻底毁灭。从文化审美层面看,西方建筑以单体高大雄伟取胜,中国建筑以群体神韵意境见长。单体孤存,没有群体绵延连续的空间背景,完全无法体现传统建筑之美,故宫群体、晋商大院、平遥古城等,都是很好的例证。但是大规模的修复工程难免触动禁止复建的底线,影响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蒙受“文化造假”的责难。事实上中国文物保护自古以来就有经常保养、局部维修加固、重大修缮和复原重建等方法,这样才使许多重要的建筑得以传承下来。在范仲淹千古传颂的《岳阳楼记》中,记载的就是庆历四年春(1044年)对岳阳楼重修的盛事,以及由此引发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政治情怀。现存之岳阳楼为清代重新修复之后的建筑,如果没有及时的修复工作,贮存在岳阳楼中一千多年的历史信息就会消失。
罗哲文先生曾经提出,现存的古建筑90%以上都是经过维修加固,或重大修缮,或重修复建的。如果没有历代的修缮、复建,就没有中国传统建筑的传承。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可不可以进行修复,而在于将“文化造假”与“修旧如旧”区分开来。不能把文物“修旧如旧”正宗传统方法,不加辨析,笼而统之斥为“文化造假”。
遵循修旧如旧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四个基本方法:一是考证充分。在大量考古发掘、信息收集、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寻找历史的依据和隐藏在历史中传承的信息,坚持设计和开工必须在充分的历史依据和专家论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二是遗产本位。文化遗产修缮和复建必须严格遵循遗产所属朝代的营造法式,不能张冠李戴。三是“四原”保存。在历史建筑的修缮、重修、复建工程中,务必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原来的建筑结构、原来的建筑材料、原来的工艺技术。“四原”是鉴别文化造假与修旧如旧的试金石,“四原”中又以原来的建筑材料为核心。中国有史以来的传统建筑大都为砖木构架,砖木结构的原材料和传统做法即为修旧如旧,钢筋水泥的材料和现代制造即为文化造假。四是浑然一体。基于中国传统建筑的独特价值和审美要求,梁思成先生提出了异于《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中“可识别性原则”的“修旧如旧”,梁思成先生提出:“古建筑维修要有古意” ,“我还是认为把一座古文物建筑修得焕然一新,犹如把一些周鼎汉镜用桐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样,将严重损害到它的历史、艺术价值” 。根据梁思成先生的分析,修补部分最好要与原貌相协调,新旧浑然一体。中国的古城修复必须遵循这个贯穿了中国几千年传统建筑修复的规则,坚持修旧如旧,原汁原味,保持中国传统建筑整体性的完美,真实地传承中国传统建筑独特的美学特征和美学价值。
(五)从文化包袱走向产业创新
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正确认识,是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的基础。遗憾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破旧立新”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这种观点似乎很难在短时期内立刻根除。这种观点认为:低矮破旧的、苟延残喘的老院落,饱经沧桑、满脸褶皱的老房屋,功能缺失、狭窄弯曲的老巷陌,都是城市文明进步与发展过程中沉重的历史包袱,与崭新的现代化国家格格不入,花钱保护的成本又极其昂贵,需要支付的代价也十分巨大,整个保护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在利益的比较与权衡中,规划者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挥起了屠刀,希望能在一个毫无阻碍的空间中,雄心勃勃地开始伟大崭新的规划和梦想。
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无力续接传统与未来之间的联系,无力思考如何在遵循历史脉络的基础上完成城市的更新和发展,这种观点甚至缺乏对历史文化遗产最为基本的尊重和善意。任何试图抹去历史印记重新设计的野心都应让位于绵延厚重的历史传统,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馈赠,但更是子孙托付我们保管的礼物。
另一种认识的误区存在于:在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的丰厚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认识价值、科学价值等多重价值之后,决心尊重和善待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将其于博物馆中“藏于深闺”或者就地慎重修复保存而后不管不顾。如果文化遗产因其珍贵性被束之高阁,与城市公众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和互动,那么这一类的收藏和传承与封建王朝中王孙贵人收藏传家古董的癖好并无不同。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给予整座城市、整个民族、甚至整个世界的财富,子孙后代可以并且应该从它身上不断汲取更多理想的养分、精神的能量和文明的情愫,借此创造出更大的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
学者和政府应当在文化遗产向文化资源的转换中做出积极的引导和努力,而并非走向两个极端。文化遗产可以并且应该得到合理的利用,可持续性的使用是其保存的最好方式。世界上不乏以文化遗产转化文化资源而成功的城市,例如日本的京都、奈良,意大利的佛罗伦萨,都是依靠着珍贵丰富的文化资源,成为世界上著名的文化旅游名城。大同也在名城古都的保护中,孕育着一个文化旅游大产业的发展战略,“文化名城、旅游名都、生态名邑、经济强市” 四位一体。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经由这样的良性循环,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在自身传统中完成有机更新,持续不断地发展,持续不断地创造价值。
(六)从个性泯灭走向特色张扬
每一座城市应该明确它在世界中的位置,以及它对世界来说意味着什么,应该能够在与外部的对照和比较中,认出自己独特的价值和体验,应该能够给当地居民强烈的身份归属感。但事实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几乎将中国大部分城市都迅速卷入同样的模式和面貌中,导致了严重的“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特色危机。城市化进程陷入如此境地,已经并非经济发展所能治愈和解决的问题,剥开城市特色消失的表象,藏匿其中的是文化多样性受到的威胁,因此还应从文化上寻找解决的路径。
城市学家杰布·布鲁格曼认为,“文化是城市战略中最微妙的一个方面” 。这样的论点不难推理,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文化特色既是城市景观中极具活力的视觉要素,又是构成城市形象的关键。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大多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积淀,形成了独特的城市文化优势,这是城市中高贵的价值所在。从古老城墙、官衙王府、寺庙宫观、雕塑石刻到壁画造像、民居街巷,从传统技能、风俗习惯到民间工艺、戏剧表演,众多物质的与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夜以继日地诉说着城市的历史和变迁,承载着城市丰富的文化记忆和信息,赋予城市独特的文化面孔和文化价值,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和震撼。正如冯骥才先生所说,城市中的重要物质文化遗产,“它们纵向地记忆着城市的文脉与传承,横向地展示着城市宽广深厚的阅历,并在这纵横之间交织出每个城市独特的个性。我们总说要打造城市‘名片’,其实最响亮和夺目的‘名片’就是不同的城市所具有的不同的历史文化特征”。诚哉斯言,文化擦亮城市面孔,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思想决定城市战略,文化的独特价值和优势,将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真正的魅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保护的程度取决于视野的高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城市面对的状况千差万别,即便是对于同一座城市来讲,也是有千头万绪的问题和挑战。是重新织补被现代建筑切碎的城市肌理以强化城市的独特价值,还是抽象地提取传统建筑符号融入新增建筑中以求得整体风格的一致,是通过材料与色彩的延续来显示城市的风格还是通过材料与色彩的对比,什么样的设计是“合理的、巧妙的设计使之既满足现代化生活需要,又能延续历史特色”,在本文探讨的六个基本走向之下,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的操作,还存在于价值层面的判断,这些问题被学界反复地探讨和梳理,力图寻找一个完美解决方案。
即便在全世界第一座以整座城市被认定为世界遗产城市的布拉格,也曾经出现过如下的报道:“总理周二在一次登山之后在小吃店喝啤酒时曾经表示,捷克可以自己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事情的起源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评布拉格潘格拉茨城区高楼大厦的建筑计划,敦促捷克政府考虑该计划对布拉格造成的后果。捷克政府新闻部门迅速否定了总理曾有过要退出的说法,捷克新闻社的评论说,“只有那些热衷于摩天大厦的设计师和房地产商有时的确会把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视为自己的绊脚石,但却没有一个身居高位的政治家敢于发表类似的意见。”
虚惊一场,但是却绝非空穴来风,这一事件引申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各方立场,但更值得深思的是:究竟要站在什么样的高度来看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把这个基本的问题梳理清楚,我们才能进一步计算出愿意付出什么样的成本和精力。
关键词: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可持续
一、什么是文化名城
我们总在谈保护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可是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个问题也许并没有过于深究。然而,谈到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与合理规划,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有清楚详细的界定,即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文物就是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 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得单立或连接 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性城镇又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还包含了和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以外更广泛的内容。
二、为什么要保护与规划文化名城
城市集人类文明之大成,它已不单单只以物质形态存在,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城市的身上浸染着浓厚的文化气息。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它是城市的精魂。然而,发展是顺应时展的,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保护并不等于守旧,发展也不等于要破坏遗产。因此,我们在关注城市发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保护、和发展这些文化名城。
三、如何保护与合理规划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与一般城市同日而语,它们承载了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名城是一个城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的集合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任务是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总体规划及城市空间的发展规划都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来制定。
城市的风貌并不单纯是建筑物的风格,它还包括了城市的结构、布局、标志乃至天际轮廓线,每一座城市有其不同的特点与个性,这些特点受到地理气候、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老城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历史赋予它的特殊职能,例如道路把各个地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和空间,是帮助人们联系、交往的重要途径;广场能够目的性地集结人群,在历史上一般用于宗教集会、军事动员、贸易交往、政治发表等集体活动,它的位置对宗教地位、社会地位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广场是观察一座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最佳场所之一。
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好新建筑与老城市的关系 ,使这些新建筑在高低、大小、轮廓、色彩、风格等方面与老城建筑和谐一致,使传统建筑的面貌得到继承与发展。譬如说,老建筑一般是砖墙,窗是木雕的,而现在的建筑物一般使用水泥、钢筋和一些新型材料,这样的新建筑建成以后,与老城极不搭调,一些违章建筑的搭建更是破坏老城的风貌。
(一)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必要的,但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观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它要求一方面按照事物本身的衍变规律办事,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具体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领域 ,就是要求在保持文化名城的社区形态、建筑特色、历史文化内涵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尽量节约能源和资源,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保护也不能“原封不动”。民众普遍认为,保护就是尽量不动这些不可再生的遗产,但是文化名城与一般的文物有很大区别,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不动,原封不动,不仅不现实,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正常发展。保护文化名城的形势很严峻,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严峻就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让文化名城尽可能地参与、融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才是实际的、可行的、可持续的,也只有在保护中求发展才能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真正的保护、保存、修复和进一步的发展。
要解决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遵循以下三种模式 :
1.发展不快的古城适用集聚发展模式;
2.发展比较快的古城适用郊区化模式;
3.发展快的古城适用分散化城市发展模式,也就是新区与古城分散发展模式。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 的网络关系
(二)要加大对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
加大对名城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二是法律保护。我国不仅在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上不重视,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民众法律 意识的淡薄都极大地阻碍了名城保护的步伐。政府着手组织编制科学的、可持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
(三)历史名城的保护需要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
历史名城风貌的保护首先涉及到其周围的居民。所以,保护还需要充分调动原居民和外来人口的积极性,以便于参与到名城保护发展的各个方面。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对名城风貌的成功保护举足轻重,应大力提倡、鼓励民众自发的保护行为。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整治 ,能够丰富它们的城市职能,从而促进地区发展,给地区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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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景观;文化遗产;地域文化
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有着许多历史悠久、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遗迹。各种各样的古村镇就是其中相当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这些古镇是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民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见证,同时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家。其传统的建筑风貌、优秀的建筑艺术、原始的空间格局、极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及传统风俗习惯都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蜀河古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通过国内外对古村镇的相关综述,以蜀河古镇的环境景观的调研为基础,对蜀河古镇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以及现状进行分析,解析它独特的自然、历史和民族文化的因素,为蜀河古镇的保护以及它的发展明确方向。
(2)通过具体的调研,了解古镇的基本情况,对蜀河古镇的整体景观、各个景观节点、建筑以及街道环境进行分析,同时对古镇的环境景观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地环境景观与历史文化之间深层次的联系,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3)分析蜀河古镇的保护与当地社会发展的矛盾和影响,找到历史文化村镇保护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
(4)基于对蜀河古镇环境景观的保护和发展的思考:提出相应的的保护方法,明确保护方向。
(5)基于蜀河古镇的研究和分析结合相似地域及历史文化背景下的其他陕南古村镇,寻找对陕南地区汉水流域环境下古村镇的保护和发展策略。
2对蜀河古镇研究的最终目的
2.1兼顾“保护”与“发展”,最终形成良性循环
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在古镇里面的人也希望提高生活水平。有着相似背景的各个历史村镇里都生活有成千上万的人,我们必须正视他们迫切希望改善生活设施、改善经济水平的需求。所以,在对历史村镇的保护中,一方面要对古镇内一切与历史文化有关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古镇的现代经济发展。由于陕南地区交通还不发达,所以城镇的形态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还比较小,许多城镇几乎还保持着原生态的色彩。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陕南地区有些历史村镇也面临着生存环境遭受改变的风险,历史风貌以及古村镇格局也有不同程度的破坏,慢慢地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迷失,失去了原有的特色,传统的文化和环境景观日益衰落。因此我们有责任尽最大程度地保存它们的真实和完整性,但是同时又不能忽视当地人民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迫切需求。为此,必须同时兼顾“保护”和“发展”,只有将保护所带来的实际效益惠及居民,才能使保护活动长久有效地开展下去。同样,也只有历史村镇的环境景观得以保存,才能使这一珍贵的资源的价值得到合理利用,为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服务。
2.2为陕南地区其他历史村镇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历史文化、地方风貌,环境景观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建设来说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一个没有历史的城镇的发展不会长久。所以,保护历史村镇是对历史的延续,也给城镇规划者和管理者提供借鉴和思考。过分强调保护会限制发展的节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村镇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分析,理清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问题,力求提出一种系统的历史村镇环境景观保护与发展策略,为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和今后历史村镇建设的管理提供理论工具,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历史村镇环境景观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2.3弘扬当地地域文化,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蜀河古镇由于3省交界的地理位置而拥有着其独一无二的地域文化。保护历史村镇的意义非常重大,保护历史村镇环境景观的目的是保存、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文化遗产。通过对蜀河古镇的保护研究,将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使人们乐于生活在这个历史村镇中,使历史文化遗产在历史村镇的环境景观中得到最真实的体现,得以可持续地永久传承下去。
[关键词]古城保护;政府引导;全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G2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106-03
关于“城”的记载,《礼记・礼运》:“城郭沟池以为固。”《说文》:“城,所以盛民也。”因此,城既指城墙,也指由城墙围起来的城市。“古城”的“城”在此指的是由城墙围起来的城市。城市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文化景观。
中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历史上的古代城市遍及全国,时至今日,有的古城已经成为历史古迹,如汉长安城;有的湮没于今天欣欣向荣的城池之下,如隋唐长安城;有的则与今日的城市发展息息相关,如明西安城。本文中的古城,非特指古代的城市,而是泛指今日大众概念中的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截至2008年,我国已经国务院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110个。下文所述之古城泛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
一、古城保护的意义
(一)古城是展示一个区域古代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载体
在我国古代,某一个王朝的国都、诸侯的封地、卿大夫的采邑,多是以城墙围起来的都邑为中心,这些皆可称之为城。一般来说,这些城都是某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中心,都汇聚了该区域最优秀的人才,并且创造出适合该城市长远发展的最为先进的科学文化技术和生活意识形态,而古城和古城区域的文化艺术就是展示这些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
在中国,多数古城的城市规划和建筑风格在当时世界上都首屈一指,例如唐代长安城、明清北京城等都体现出独特的中国特色,在世界其他地方很难找到。因此,保护古城就是保存历史上一代代优秀人才的思想力、创造力、生存力,就是保护了我国古代灿烂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城市文化。
(二)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
关于保护和传承的关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文化遗产与传播”论坛发言中指出:“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不是目的,利用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传承。我们这一代人只是过程,我们的目的是使我们一代一代的后人同样享用文化遗产带来的生产质量的提高,从文化遗产中得到智慧,留住历史文化信息。”古城保护亦属于文化遗产保护范畴。
(三)保护古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
社会文明需要新陈代谢,但更新不能摒弃历史,而要在历史基础上发展,是从旧环境中滋生出新的东西。在今日的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富裕,相应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古城不仅包括城市原有的物质形态,还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健康的民俗风情以及独特的城市精神。保护古城能够帮助人们回溯祖先的智慧和创造力,考察绵延5000年、博大精深、具有顽强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的中华文化;思考中华文明的历史与前途,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与时俱进的紧迫感,振奋民族意志,激扬民族精神。
二、古城保护的现状
(一)优秀成果
在我国,古城保护中做的比较好的有平遥和丽江古城等。众所周知,平遥古城是在20世纪80年代抢救保护下来的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也是目前我国惟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丽江古城则是把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山行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的城市,它融汇了当地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也是中国向联合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的古城之一。总结两个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主要是完整保存了古城原貌和其蕴涵的独特文化景观。丽江古城从城镇的整体布局到民居的形式,以及建筑用材料、工艺装饰、施工工艺、环境等方面,均完好地保存了古代风貌;平遥古城的城墙及城内建筑均保持着14~18世纪的历史风貌,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另外,两座古城在保护初期都制定了详细长远的保护规划,都是由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制定出详细的保护规划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获得通过,最后发展旅游业而成功的。
(二)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在城市的飞速发展中,由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偏见,许多古城保护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面临以下几点:一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许多古城被看作是落后的东西,从而采取不破不立、摒弃的态度,因此,许多古城不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大多都遭到严重破坏,保留下来的只是古城格局和部分传统历史街区,有的甚至只留下一些单体的文物保护单位。二是错误地认为古城保护就是恢复和重建历史遗迹,有的地方政府官员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建造假景点,从而陷入古城保护的误区。
三、加强古城保护的策略
(一)树立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全国普遍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而且这个趋势有愈加猛烈之势。因此,如何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做好古城保护工作,减少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树立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
古城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和基石,是城市的母体。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必须认识到古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惟一性,并且明确古城保护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城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资源,其所拥有的独特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肯定,政府部门负责人更应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感,充分了解古城蕴藏的潜力和价值,摒弃过去“古城阻碍城市发展,是城市发展的包袱”等观点,谨慎处理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只有了解古城优势,才能充分挖掘古城潜力,推动古城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为自身的事业进步添加助力。
(二)坚持文物保护工作方针
古城保护必须坚持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同时,必须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古城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其保护规划的制定要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指导,要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主要是做到以下几点:
1.保护古城的原真性和整体性
原真性和完整性是古城保护最基本的原则。《世界遗产公约》和相关国际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原真性就是古城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古城的原真性就必须摒弃“保护就是在文物古迹旁边修建一个假景点”的保护观点,因为保护不是重建,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复,目前国内流行的做法是“修旧如旧”。这一点在许多城市已经做过。例如西安的明清钟鼓楼古建筑就是采取此种保护方式被保存下来,作为西安的地标性建筑。因此,几百年前的建筑被原样保存下来,如果需要修复就照原样进行修复,这就是保存它的原真性。
完整性指古城与周边环境是密切关联的有机整体,在实施古城保护时不仅要保护好古城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城墙、城门、道路、市场、建筑物等主要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化曲艺、传统习俗、工艺技术等,更应该保护古城的历史环境。现在的古城保护中比较缺失的就是对历史环境的保护,许多城市在实施古城保护时修复保护了古城墙城河遗迹,但在城墙外不远处却修建了非常现代化的高楼大厦,这就破坏了古城的历史环境。关于保护古城周边历史环境的实例中,丽江古城做得比较好,丽江古城依托周边狮子山、象山、金虹山而建,避开了雪山的寒气,使古城与周边大自然产生了有机的统一,在古城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周边的历史环境被完整的给予保存,是国内古城风貌整体保存完好的典范。
因此,在制定古城保护规划时必须把原真性和完整性放在第一位,这是申报世界遗产的首要条件。在现今的体制政策下,虽然并不是每座古城都有资格申报世界遗产,但是申遗成功总是能够更好地达到相对比较科学、完整地保护古城的目的。
2.保护古城的地域特色
史学家葛剑雄先生认为,最能够体现在一定地理区域,一定空间范围的文化类型就是“地域文化”,保护地域特色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好古城地域文化。地域文化是我国多民族中华文明组成中的重要一员,是民族的精华,是区别于其他世界民族的最直接的内容。它包含的范畴广泛,如发生在特定地域的历史事件、历史遗迹、历史人物、传统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习惯、风情民俗、服饰、民居、建筑风格、传统文艺形式、歌舞戏剧、,甚至自然景观、自然资源等,因此,在制定古城保护规划时,应该充分注意保护古城这些独具特色的丰富资源。只有制定好这些保护理念,才能吸引不同文化领域的旅游资源,才能在保护古城的基础上提取它的精华来建设我们现代新的城市。
3.保护古城区域文物古迹与现代建筑的协调性
由于历史原因,对于中国的多数古城保护工作来说,都面临着城市区域文物古迹与现代建筑不协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把握好古城的历史定位,立足于古城的长远发展,在发展城市的过程中注意新建筑的高度、色彩、建筑形式等等是否与古城的文物古迹相协调。在欧洲,许多古城的房子也被改造过,由于他们更多地关注于古城的历史面貌,注意建筑外观的协调性,所以只在内部进行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保护古城要发挥政府引导,全民积极参与的保护体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古城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重视,这一点扬州做的比较成功。扬州古城包括13.1平方公里的唐宋城遗址和5.09平方公里的明清古城,在古城保护中,扬州确立了全面、整体、原址保护古城,另辟新址建新城的思路,以推进“瘦西湖及扬州历史城区”申遗为主线,传承和展示历史文化,改善老城区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6年,扬州市因在古城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成为当年中国惟一荣获“联合国人居奖”的城市。扬州市的做法也得到国内专家的肯定,被誉为“扬州模式”。
总体而言,树立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都是在政府部门层面上通过努力就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古城保护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是城市生活的主体,古城是历史留给城市人的珍贵遗产,保护古城遗留下来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古城人民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因此,古城保护工作要逐渐形成在不同地方政府的带动下,引导全民积极投入的保护体制。只有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才能带动全民普遍参与的热情,才能共同保护我们的城市遗产,建设中国自己的、独具特色又富有成效的古城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孙睿宏.苏州古城保护现状及建议[DB/OL]..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及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
由于各国的发展和政治体制不尽相同,其中民间组织发展更是不同,现在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义在国际上尚未达到明确的界定,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普遍达成共识,即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
笔者将其归纳为:民间组织即由公民志愿参与,不以营利为目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二)我国民间组织的现有发展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民间组织兴起的深层欲求,也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变革要求。民政部于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约为117.2万个。还有一些未注册的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笔者将其归为潜在民间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主要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是指由公民或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总体来说,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受到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政府强硬管理,受一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限制,后续资金不足等的问题,都仍待解决。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发展
通过研究发现,国外民间组织在国家管理和发展中一些重大决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特别大作用,像欧洲一些以旅游收入为国家经济支柱之一的国家,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更具规模,体制和运营模式更为成熟,有很多借鉴之处。
(一)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意识强,范围广
众所周知,美国的历史保护信托组织是针对美国工业遗产保护再开发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民间组织。而它脱胎于英国信托组织,在英国,民间组织众多,发展完善,日益成熟。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英国五大民间组织,还有很多全国性、地方性和针对某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一个保护网,它们吸引了大批民众参与其中,出版各种形式丰富,充满趣味的手册和书籍;设立专门的纪念日,和活动日,如英国的“历史遗产开放日”;建立各种专业咨询培训和奖学金,如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威廉・ 莫里斯手工艺基金”等。这些措施吸引了民众的同时,又加强了知识传播,激发了民众的热情。
(二)协助政府管理,民意沟通,提供专业咨询
在众多的民间组织的协助下,更多来自民众,社会的建议被有效,快速地反映到政府,更在政府有所决策起到一些建设性意见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英国由环境部所规定的五大民间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法律保护程序,而且凡涉及登录建筑的拆除、重修或改建,地方规划当局都必须征得他们的意见作为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这5个团体按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各地登录建筑“许可证”的申请问题,写出评审意见送交中请者所在地规划局,并同时呈送给环境部。由于介人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英国的民间组织以其专业性和群众性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达到了决策者的位置。
(三)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其根源是需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可以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决策和执行更为快速和畅达。在这一方面,国外民间组织的组织活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其国家立法的速度,如老牌的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其明确的宗旨使国家将古建筑纳入立法范围,并在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还有意大利的民间组织“我们的意大利”,美国1935年《历史遗址与古迹法》,之后的《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国家古迹保护法》等,都是在相关民间组织的协助推动下颁布了。
(四)组织运作具有市场性,资金充足
任何组织运行都需要资金,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民间捐赠和经营收入这三个部分。而国外的民间组织除了有强大的国家支持外和外界踊跃的社会捐赠外,使得国外民间组织更为成熟和有序,发展的特色也不是不单纯性依赖前两种资金来源,将市场机制引入经营中,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创收人,仍不失为一个双赢的方法。国外民间组织通过专业人员的设计的宣传手册和书籍,纪念品,各地景点门票的收入和会员的年费等多种途径组合营销,将市场化与保护相辅相成,这样的成功在英美,希腊,法国等国家已达到显著成效。
三、对我国现有及潜在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启示
(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根本上保证了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性质的法人,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为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登记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针对民间组织存在的多头管理的现状,国务院委托民政部起草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并于1989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为了管理其他特定的组织,国务院又颁布了其他一些社团管理法规,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等。[]法律应该在保持基本的准石下有时宜的改变,目前对我国有关的民间组织的不足之处,我国急需出台《中国民间组织法》,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完善是不可缺少的,而相关本文针对的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更需要有其明确的划分和保障,使其更好的运营和发展。
(二)政府打破“自上向下”的管理方式,积极推动与现有和潜在民间组织发展合作
由于发展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在的民间组织团体的组织形态单一,政府对其管理也是自上而下,单一粗暴的直达命令式,双方缺乏合作,也没有相应的沟通平台。应对这样的局面,首先,政府应该放下姿态到群众中去,发展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和支持,使沟通顺畅,及时接受其反馈意见。扶持其发展成更多更强更具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最终实现强强联合的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给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辟更为广阔的舞台。
(三)加强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和投入
作为民间组织自身而言,如何吸引更多民众投身其中,发展更多民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去,面对国人对保护“事不关己”的态度,如何转变成“国事即家事”,这是一个值得大家一起努力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民间组织中大量的科技技术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才,在活动中,如何发扬其创新精神,打造人人积极参与保护和知识传播的良好环境和事业发展。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