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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1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我局根据举报,由2名卫生监督员对冉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冉某,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2、有区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为:“某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也是冉某;3、诊所门前的招牌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某区江津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4、用门前招牌名称印制有“普通处方笺”,有6份记载了药物、剂量及用法的处方,其中有“重组乙肝疫苗10ug×2”处方一份;5、冰箱内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近100盒;6、现场执业人员6名,谭某、曾某等5人只能出示资格证书。7、以“肝病研究所”名义在我市电台和户外进行医疗广告宣传。该案经立案、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合议,对该诊所以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案、肝病科未经核准超范围执业案拟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后,该诊所于次日书面提交并盖有“肝病研究所”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诊所公章的陈述申辩,说明其是一个单位两块招牌,并要求减免罚款。我局经行政处罚减免审批,于8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8月31日诊所交纳罚款后结案。
2010年3月29日,我局对冉某诊所再次进行检查,该诊所仍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在《供求世界》报纸上“乙肝大小三阳、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等各种肝病确保5~15天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门诊登记本上记录有自2010年1月1日~3月27日就诊的55名患者情况,其中有33名提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曾某等3名护士及药房张某现场不能出示执业证书。4月6日,我局再次对冉某诊所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的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违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诊所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后结案。
2 分析与讨论
2.1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冉某诊所《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在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没有“西医内科”名录,只有一级科目为“内科”;冉某诊所第一次有“肝病研究所”的处方笺及该处方笺书写给患者增强免疫力的“乙肝疫苗”处方;第二次有门诊日志登记的55名患者中,就有33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分类,就诊的人员应属一级科目为“传染科”、二级科目为“肝炎专业”。由此可知,冉某诊所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超出登记范围应属违规执业。
2.2 诊所名称问题的探讨:
2.2.1 医疗广告者与《执业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不相符。冉某诊所第一次以“肝病研究所”的名称在电台和户外站牌上广告,第二次是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在《供求世界》报纸上医疗广告的。所谓“肝病研究所”是某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所谓“肝病诊疗中心”是冉某自行命名的。虽然冉某诊所与“肝病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属一人,但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诊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诊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况且,医疗机构成立并执业是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为标志[1]。早在2005年《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中规定,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而且某局核发的“肝病研究所”的“肝病”已超出冉某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属于《通知》中所列非法行医行为,也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以,本案认定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医疗广告是违法的。
2.2.2 冉某诊所的医疗广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在广告中,冉某将“某区肝病研究所”中的“某区”去掉,给人的感觉该研究所是跨区域的机构,带有欺骗性。广告宣称对“各种肝病确保在5~10日有显著疗效”,严重违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2.2.3 医疗广告法律法规立法上的瑕疵。《广告法》仅对药品、医疗器械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对医疗机构的广告却未涉及,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卫生部联合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目前,各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广告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广告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只有审查权,没有监督权,这是法律制定上的瑕疵之一。其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以下的卫生行政部门既然没有审查的职责,往往也不大愿意监督。本案冉某诊所以“肝病研究所”的名义“确保5~15日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审查部门不监督,监督部门不愿监督,受害的是广大患者[2]。
2.3 正确理解与执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在第二次合议中,有人提出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冉某诊所的两次违法事实相同,违法时间虽然在不同的年度里,却在7个多月的时间内受到同一行政机关的两次行政处罚,是乎有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所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两种情况:即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这一违法行为便告终结;另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确有困难,处罚完毕后应限期改正,只有当限期结束后,此违法行为才应终结[4]。冉某诊所两次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均在“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超过15日的限期改正时间后仍未改正者,应视为另一个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应属于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罚,而这样的处罚不属“一事不再罚”[5]。
2.4 卫生行政执罚的缺失。
2.4.1 调查取证尚有不足。收集有效证据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证据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核心,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6]。行政机关在考虑全部证据以后,根据占优势的证据来确定事实,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3]。本案在冉某诊所内发现有乙肝疫苗后,应询问该诊所是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点,人员是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两个内容都没有涉及,对乙肝疫苗也没有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名医护人员均未制作询问笔录;更为重要的是对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的收入情况没有收集相关证据,甚为遗憾。
2.4.2 违规使用乙肝疫苗的行为未能查处。乙肝疫苗是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的疫苗。在冉某诊所第一次检查时发现有乙肝疫苗药物和使用的处方记录,而对该疫苗没有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罚款,是本案的不足。
2.4.3 行政处罚轻微,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冉某诊所未经行政核准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依据《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3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聘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我局第一次仅给2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也只给予3000元的罚款,处罚过于轻微。另外,还有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名义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没有追究。
执法者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执行,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对照案件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比照,认为对医疗机构的处罚过于很轻微,对无证执业人员亦未处理,对应该没收的疫苗而没有没收,这样的卫生行政执罚显得草率和极端的不负责任,如此作法既达不到教育的作用,更不可能维护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3 小结与建议
通过对冉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案件的分析,反映出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行政执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建议:
3.1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不仅熟练掌握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内容,同时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客观上突破一个“难”字,从主观上克服一个“懒”字,在社会上撇开一个“情”字,在调查方法上突出一个“巧”字,在执行公务中严守一个“廉”字,以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能力。
3.2 建立行政处罚后的回访制度。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进行回访,以便了解当事人是不是改正了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建立回访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与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更是严肃行政执法的需要。
3.3 修改医疗广告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广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应赋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批权、监督权。否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永远是束之高阁,医疗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将处于一个真空地带,无人监管,受害的仍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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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爱华、刘军、汤文成等 某门诊部对外租赁科室引发的法律思考 [J]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第5期 P60
[3] 马怀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问答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4月第一版 P127~186
[4] 谢玲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 [第四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5月第1版 P19
[5] 陈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应用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3月第1版 P64-67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全精神,努力改善城市市容环境,达到净化、美化、亮化城市,构建和谐城市,塑造新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共同发展;努力实现市容市貌环境整洁,建设规划合理,环境保护有力,交通秩序井然,市场经营有序,制度完善,配套齐全的城市长效管理目标,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造有利条件。
二、重点工作内容和标准
根据朝阳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按着朝阳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和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对市区内主次街路、城市出入口两侧、车站、寺庙、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重点管理,精心打造,做到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既体现广告特色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设置实现一街一品、一楼一式,既规范统一又各具特色,既美化又亮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各种摊点彻底退出;门前“三乱”、小张贴、小喷涂随时治理;店外经营、流动商贩基本杜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无垃圾残土、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溢流、无私搭乱建;配合旅游、公用事业、公安等部门设置各种标志和亮化工程,实现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4月15日)。为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阶段。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5月31日)。按照创建工作的目标责任和标准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环境面貌实施整治。
第三阶段:自查提高阶段(6月1日—7月1日)。按照创建旅游城市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阶段(7月2日—8月31日)。按照标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巩固提高,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阶段:验收阶段(9月份)。迎接国家、省、市评审验收。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创建旅游优秀城市顺利进行,局成立以邰庆录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党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领导小组。(详细名单附后)。对整个创建工作,实施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监察科,具体负责创建工作。
房产市场初步形成。截至目前,__已报建开工的小区共17个,批准开工面积367000m2,基本竣工投入使用的有43598m2。调查表明,我县的房地产业正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基本杜绝了无证开发、越级开发、无序开发的行为。
土地开发规范有序。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程序报批的制度。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都能按南府发[20__]62号文件和南充市人民政府14号令(南充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运作。大多数企业能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有关证书、证件和文件资料进行房地产开发资格审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大部分开发业主均能按照获得开发项目后,通过报建审批再开工建设。
房产销售运营正常。各开发企业进一步了解并熟悉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法规和规章,对商品房的开发和预售管理有了明晰的认识,大多能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开始与买受人签订规范性商品房预售合同。按规定收取预售款。从而避免了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多售,合同欺诈“短斤缺两”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商品房买卖的纠纷发生。
二、存在问题
由于我县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发展缓慢,还存在以下问题:
无证违规开发突出。部分企业未进行房地产资格审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就设售房部(客户接待中心)、广告未经审查就公开。如:铂金时代、朝阳大市场等楼盘至今未进行开发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批,就设立客户接待中心、公开广告等。有的项目既未进行项目报建,也未办预售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如胜达花园、学府苑。有的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未到35的要求,不符合报批条件就私自开工,有的业主凭购买水泥、钢材的发票充资本金,严重违反房地产开发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
未建先售比较普遍。部分房产开发商实力较弱,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未达到预售条件,刚刚开工就收取高额订金。如陶然居、友助欣城、鑫都花园等项目。
规费收缴难以到位。部分开发商只强调享受优惠政策,而不按时交纳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有的开发商片面理解为商品房也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未交纳相关费用,如仪陇大酒店及附属工程,按招商优惠政策,除宾馆和会展中心享受免缴有关规费外,作为附属工程的商品房,应按20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目前分文未交。
质量未验提前入住。个别已竣工的楼盘,未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已有人入住,小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未达到入住条件,为以后__的小区建设管理带来了困难。
订购协议不够规范。大部分开发商业主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选房费都是自制协议,且未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五花八门,很不规范。有的由于协议条款不明确,办了预售许可证获取了国家正式合同后,其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不一致,附加协议中增加了不少费用,不同程度增加了房价款,损害了买受人利益。
建筑设计格调偏低。多数开发商一味追求廉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粗制滥造,建设结果与效果图等宣传资料相差较大,损害了__形象,也损害了买受人权益。
三、对策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旅游业的税收秩序,加强旅游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旅游业务,或者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以及纳税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的业务。
纳税人下列行为也属于旅游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组织商务考察活动;
(二)组织各类提供游览、旅游服务的会议、培训活动。
纳税人未提供旅游服务,仅提供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以及代办、代订机票、车票等行为,不属于旅游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章 收入的确认及发票的开具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从其他合作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回扣、奖励等费用应计入营业额。
(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旅游业应税劳务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三)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应税劳务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其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从旅游景点、购物点等非雇佣单位取得的与导游业务相关的各种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若上交单位则应计入单位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未上交单位则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收入额计征营业税。
第五条 纳税人实现的营业收入,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应以税务机关统一样式的《团队结算单》(详见附件1)来确认收入,以每一单出游业务为单元制作。散客业务按月汇总填制结算单。《团队结算单》中必须列明人数、参保人数、起止日期、线路、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机票折扣额、旅游景点门票、综合服务费、陪同费、其他收费、其他代付费用等项目及相应的金额。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以及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业务,向游客收取门票、车票等营业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套有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确认
第八条准予扣除项目为:住宿费、餐费、旅游景点门票、交通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一)住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餐饮费用。
(二)旅游景点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参观风景旅游点、观看演出、参加民俗风情活动所实际支付的景点门票。
(三)交通费是指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飞机票、车船票等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及缆车索道费等。
(四)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是指按照旅游合同、协议或接团传真件等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第九条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一)旅行社利用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社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如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物料用品(赠品)等。
(三)旅行社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赔偿支出。
(四)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五)旅行社收取的虚假发票、与扣除项目无关联的票据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准予扣除费用的依据。扣除凭证应合法、真实、完整。发票(凭证)的复印件、一张发票(凭证)代替多张发票(凭证)、白条、结算通知单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上述所称的合法凭证是指从收款方取得的下列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或缴款书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将第八条列举的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清楚,并且与有关的收入项目相对应。凡划分不清楚的或者不能与有关的收入项目相对应,不得扣除。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组织商务考察活动、组织各类提供游览、旅游服务的会议、培训活动,未在发票上开具旅游项目的,不得扣除相关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五章 税收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按团队进行核算,正确反映收支情况,合理归集扣除项目,以确定应纳税营业额。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结算单进行明细申报(详见附件1旅游业营业税分项目申报表)。《团队结算单》作为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纳税人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统一、规范,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营业税实行查帐征收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1、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按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2、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实行资金统一收支,并将其帐户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如实填写、使用、申报《团队结算单》;
4、收入及代付费用实行单团核算。《旅游合同》、《团队结算单》及所开具发票金额应一致。个别特殊情况不一致的,须附相关材料予以说明;
5、各项合同、协议、确认传真件等涉税资料归档可查。
(二)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何种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税。第十九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旅游服务并收讫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条 旅游业营业税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从事旅游业务的个人的居住地为纳税地点。
销售工作月计划模板一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总体工作要求和局党委XX年度工作部署,今年热力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网和设备配置,提升供热保障能力,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XX年度城市供热安全、优质、高效、平稳运行。为确保以上目标的实现,热力公司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年度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将热力公司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1、圆满完成XX-XX年度冬季供暖任务
在XX-XX年度供热季供热运行工作中,市热力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好供热服务和保障工作,目前,我市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50万平方米,为保证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热力公司全体员工始终把用户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用户的需要出发,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强化24小时全天候服务制度,及时排除用户供热系统出现的供热故障,保障供热管网的安全平稳运行,切实为广大用户办好事,服好务,受到用户的广泛好评。
在XX-XX年度供热季,我公司首次采用了主循环泵变频控制技术,使供热管网压力、流量等主要技术参数实现了自动调节和自动控制,大大改善了供热管网的稳定性,提高了供热安全性能,改善了供热质量,减少了供热投诉,整体供热质量大大好于往年,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一致的好评。
2、明细本年度任务分工,排查、检修热力管网和设施
为保证本年度采暖季的安全、高效运行,在今年3月17日采暖结束之后,公司随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上一采暖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制定今年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分工;同时,调集力量对全市所有热力设施和管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和整改方案,今年计划对红花西街、文化路及两侧分支干线、飞龙街两侧分支干线进行改造升级,重点改造华安小区、塔前小区、市委一宿舍、长安小区(东区、西区)、矿山三处、华夏小区等,目前华安小区、长安小区改造方案和工程预案已经完成,并在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小区改造也在有序展开。
3、评审、通过我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
5月12日,公司会同省、市热力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对我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进行了评审,与会领导和专家经过对专项规划的严格审议,一方面基本肯定了我市新一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原则通过了我市近、中、长期的供热规划。同时,与会领导和专家也对规划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几年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科学、持续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4、完成了对热源厂锅炉设备的处置
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今年5月,完成对热源厂锅炉设备的资产评估和热源厂设备处置的准备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将之冲抵热力公司所欠聚源热电公司债务,降低公司债务总额,并减少因设备折旧而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失。目前,热源厂锅炉设备正处于拆装中。
5、制定我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经营管理和运行管理,明确供用热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供用热各方的行为,确保城市供热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并结合兖州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便为今后城市供热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处于完善、修订中,力争在本采暖季开始之前完成法律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得以实施。
6、强化民主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为强化民主管理,提高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今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大会二次会议,会上认真总结了上一年城市供热工作,分析了当前供热工作新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全体职工通过分组讨论,审议并开通过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司管理制度,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供热服务大厅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管理水平,推进窗口服务建设,市热力公司根据我市开展“三亮、三创、三评,擦亮文明窗口”活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在热力公司院内中心换热站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供热服务大厅改造建设。现已完成工程设计、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目前正处于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将迅即开展服务大厅的改造、建设,保证在本供暖季前正式投入使用。
二、XX年下半年的工作重点
XX年我们立足新起点、实现新跨越,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关键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和住建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及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年度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1、太阳纸业电厂至西城区供热主管网工程
上半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立项、管网施工图设计,力争完成过铁路顶管工程的报批、设计和批复,下半年启动管网施工,完成管网施工3000米,启动并完成供热首站设计,完成供热发电机组的改造,完成供热首站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施工招标和主要设备采购等工作。
2、城区旧管网改造工程
对城区供热效果不达标的部分供热分支管网进行改造,对红花西街、文化路及两侧分支干线、飞龙街两侧分支干线进行改造升级,以提高供热管网的技术状况和保障能力,满足周围居民的供热要求。重点改造华安小区、塔前小区、市委一宿舍、长安小区(东区、西区)、矿山三处、华夏小区等。目前,关于华安小区和长安小区(东区、西区)的改造方案及预算已上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小区的改造任务也力争于10月底前完成。
3、既有居住建筑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加快对单管顺流式供热系统改造步伐,并结合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时进行,建议政府出台相应鼓励政策,对XX年实施室内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全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2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3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并按照济宁建委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随时调整既定目标,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
4、供热扩面改造工程
全年计划完成供热扩面(包括新建和既有建筑改造)60万平方米,新增供热用户约5500户,并使所有新增用户(新建)达到节能和供热分户计量标准。
5、供热收费计量改革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计量收费标准制定,计量收费按计划进度有步骤分步实施,逐步将原有收费方式改革为服务大厅收费制或银行收费,为热用户提供快速便利的交费方式,提高收费效率和收缴率。
6、适度调整供热收费标准
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供热成本不断增加,去年的成本已达到19元/o,今年根据供热成本情况,热力公司积极与物价部门协调,适度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将目前的16元/o调整至19元/o,以减少因物价增长而带来的供热亏损,使城市供热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7、对城区供热管网和设施进行全面维护和维修
下半年重点对城区热力管网进行全面检修,尤其是架空管网,对腐蚀严重和外保温脱落严重的管网进行全面统计,并及时制定维修方案,申请和落实专项维护资金,安排专业队伍进行维修,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维修任务,使城区所有热力管网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爆管等运行事故的发生,以确保今冬城区供热安全、高效运行。
XX年业已过半,热力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指导,牢记责任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今年工作的全面展开开了一个好头;在下半年的工作中,热力公司将再接再励,为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保障城市建设,更好服务全体用户而努力奋斗。
销售工作月计划模板二市场营销部是负责对外处理公共关系和销售业务的职能部门,是酒店提高声誉,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它对总经理室进行经营决策,制订营销方案起到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它对酒店疏通营销渠道,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针对营销部的工作职能,我们制订了市场营销部××年工作思路,现在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建立酒店营销公关通讯联络网
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对宾客按签单重点客户,会议接待客户,有发展潜力的客户等进行分类建档,详细记录客户的所在单位,联系人姓名,地址,全年消费金额及给该单位的折扣等,建立与保持同政府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商人知名人士,企业家等重要客户的业务联系,为了巩固老客户和发展新客户,除了日常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进行销售访问外,在年终岁末或重大节假日及客户的生日,通过电话、发送信息等平台为客户送去我们的祝福。今年计划在适当时期召开次大型客户答谢联络会,以加强与客户的感情交流,听取客户意见。
二、开拓创新,建立灵活的激励营销机制。开拓市场,争取客源
今年营销部将配合酒店整体新的营销体制,重新制订完善××年市场营销部销售任务计划及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提高营销代表的工资待遇,激发、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营销代表实行工作日记志,每工作日必须完成拜访两户新客户,三户老客户,四个联络电话的二、三、四工作步骤,以月度营销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日记志综合考核营销代表。督促营销代表,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团体和散客客户,稳定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并在拜访中及时了解收集宾客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总经理室。
强调团队精神,将部门经理及营销代表的工薪发放与整个部门总任务相结合,强调互相合作,互相帮助,营造一个和谐、积极的工作团体。
三、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接待团体、会议、客户,要做到全程跟踪服务,“全天侯”服务,注意服务形象和仪表,热情周到,针对各类宾客进行特殊和有针对,最大限度满足宾客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制作会务活动调查表,向客户征求意见,了解客户的需求,及时调整营销方案。
四、做好市场调查及促销活动策划
经常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收集,了解旅游业,宾馆,酒店及其相应行业的信息,掌握其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动向,为酒店总经理室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以便制定营销决策和灵活的推销方案。
五、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与酒店其他部门接好业务结合工作,密切配合,根据宾客的需求,主动与酒店其他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充分发挥酒店整体营销活力,创造最佳效益。
定期做好针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吸烟人群的有关吸烟危害性和戒烟方法的讲座,做好新员工上岗前禁烟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控烟能力。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医院控烟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1根据《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工作要求,以及为给患者和我站职工创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良好的就诊和工作环境,提高医务人员控烟意识和控烟技能,降低吸烟率,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在巩固以前控烟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控烟工作的力度,特定20--年度控烟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倡导文明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改善辖区环境,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为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倡导单位领导、负责人率先带头不吸烟,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不向来客敬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形成大部分职工戒烟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种途径使控烟、戒烟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要求各办公室、会议室设置“禁止吸烟”、“请勿吸烟”等禁烟标志,培养职工自觉自愿戒烟的良好习惯。
二、任务措施
1、调整“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分工。
在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定期
布置检查 “控烟”工作。
2、广泛宣传,通过以“吸烟有害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并利用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明确要求,落实措施。
3、加强督查,严格执行控烟制度。
4、在公共场所醒目处设置禁烟标志,提醒吸烟者自觉禁烟。
5、在会议室和办公室设置禁烟标志。
6、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组织广大居民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有效降低吸烟率。
三、工作要点
1、贯彻各种卫生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努力做好控烟和健康教育工作。
2、加强控烟和健康教育,利用宣传栏宣传卫生保健控烟知识,增长健康知识,自觉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3、做好患者的控烟教育,设立戒烟门诊。
4、对所有住院患者及陪护家属反复宣传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方法,严禁在病区内吸烟。
5、定期对工作人员吸烟状况进行调查,工作人员要了解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主动参与戒烟,使吸烟率逐年下降。
6、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加强检查和自检,形成人人参与的有效机制,切实把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220--年我院将根据控烟相关的文件精神及创建三甲医院的要求,持续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为推动我院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广大职工和群众远离烟草危害,减少因吸烟引发的各种疾病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将我院20--年控烟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
根据医院20--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控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控烟工作机构。后勤保障部负责控烟工作并负责细化分解各项措施,各科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单位作为我院的年度目标,把控烟工作纳入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控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各种控烟措施
进一步巩固医院《创建无烟医院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证医院控烟工作制度的落实,每个科室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甄选员工为兼职控烟监督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并劝诫吸烟行为。医院将科室控烟情况与科室绩效考核相结合。特别加强戒烟门诊的力度,控烟门诊由原来的每周一天,更改为每周五天;主治医生加强住院病人的管理,认真询问病人的吸烟史,并针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健康教育。
三、切实开展各项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控烟良好氛围
1、营造控烟氛围。
将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及健康指导等利用医院网站进行公示,控烟公益广告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都知晓并自觉遵守。在办公室、会议室、走廊、等所属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控烟警语、标示和监管部门电话,随时提醒院内职工和院外群众不要吸烟。
2、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
利用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世界无烟日(5月31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诊,发送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控制烟草危害。
3、医院今年6月以前将增加医院内的电视滚动屏宣传。
3、将控烟工作纳入科室健康教育考核。
要求各临床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控烟工作的健康教育,并将此作为健康教育内容确保落实到位,根据医院的相关奖惩条例进行奖惩。
四、加强管理督导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医院各科室的控烟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底进行评比。通过20--年度控烟工作的落实,医院尽力为群众营造一个无烟、无污染的健康环境,争取达到三甲医院A条款的标准。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3一、制定全院控烟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奖惩措施及无烟科室评估标准。
二、召开创建“无烟医院”动员会,号召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工作者要作戒烟、控烟模范,为创建“无烟医院”作出贡献。
三、开展创建“无烟医院”的宣传工作。
1、在医院大楼的主要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在所有禁烟区域张贴禁烟标志,告知医院员工、患者、家属和来访者不得在医院室内吸烟。
2、分别在门诊楼和住院楼前面两地设置吸烟区,有明确的引导标识,并配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语标牌。
3、在导医台、门诊候诊处等摆放控烟宣传资料供取阅或向就诊者、来访者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宣传烟草的危害和控烟知识(如吸二手烟的危害、戒烟的益处、戒烟方法与技巧)。
4、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工具以及例会、职工大会等形式,向全院员工、就诊者和来访者进行控烟宣传。
5、将控烟宣传资料纳入门诊、住院患者指南,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家属和来访者禁止在院内吸烟。
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病人及家属口头宣传吸烟的危害性,积极劝阻在控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四、定期做好针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吸烟人群的有关吸烟危害性和戒烟方法的讲座,做好新员工上岗前禁烟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控烟能力。
五、组织控烟工作办公室人员进行月抽查、季度检查工作,将结果纳入科室质控当中。
六、做好包干区域的控烟工作,力求在室内场所(包括候诊区、治疗区、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机关各科室)全面禁烟。
七、建立一支监督员队伍,做到群众参与、群防群治,为我院的控烟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4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医院将持续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为推动我院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广大职工和群众远离烟草危害,减少因吸烟引发的各种疾病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我院20--年控烟工作计划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
根据医院20--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控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控烟工作机构。院办联合健教办负责控烟工作并负责细化分解各项措施,各科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单位”作为我院的年度目标,把控烟工作纳入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控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各种控烟措施
进一步巩固医院《创建无烟医院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证医院控烟工作制度的落实,每个科室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甄选员工为兼职控烟监督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并劝诫吸烟行为。医院将科室控烟情况与科室绩效考核相结合。
三、切实开展各项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控烟良好氛围
1、营造控烟氛围。
将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及健康指导等利用网络工具进行宣传,控烟公益广告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都知晓并自觉遵守。在办公室、会议室、走廊、LED显示屏等所属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控烟警语、标示和监管部门电话,随时提醒院内职工和院外群众不要吸烟。
2、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
利用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世界卫生日(4月7日)、世界无烟日(5月31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诊,发送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控制烟草危害。
3、将控烟工作纳入科室健康教育考核。
要求各临床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控烟工作的健康教育,并将此作为健康教育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4、医院门诊考虑开设戒烟门诊,设戒烟咨询电话(即门诊部工作电话),由医院专家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
四、加强管理督导,确保顺利通过无烟医院检查验收,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医院各科室的控烟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5为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医疗工作环境,根据卫生部《关于20--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全国无烟医院评估标准》,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控烟工作计划。
一、巩固无烟医院的目的
1、为患者和职工创造健康良好的就诊和工作环境;
2、提高医务人员戒烟意识,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降低医务人员的吸烟率,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3、完善医院控烟制度,建立科学的医院控烟模式,推动医院控烟工作持续开展;
4、总结医院控烟经验,为贯彻控烟政策及在全社会推动控烟工作提供依据;
二、完善医院控烟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控烟领导小组,下设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医院控烟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协调各部门开展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落实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1、医院控烟领导小组
组 长:叶春福
副组长:何旗明严松林
成 员:王亮兴陈键斌钟建良刘 静李美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医院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监督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控烟工作,巡查员负责加强巡视和规劝。
巡查员:钟建良、陈键斌 刘 静、李美珍、保安人员
4、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护士长和控烟骨干为组员的控烟管理小组,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科室控烟管理制度,根据医院工作计划开展控烟管理工作。
三、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办法。
1、根据基线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将巩固无烟医院纳入医院发展计划。
2、建立健全医院控烟制度和管理办法。
(1)制定控烟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及职责,负责检查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将创建无烟医院工作结合到医院的日常管理和医疗工作中,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3)认真执行控烟考核办法与奖惩制度。
(4)落实控烟监督员及巡查员的工作制度及职责,定期检查记录执行情况。
(5)落实医务人员简短戒烟劝导规定,明确医院全体员工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将就诊者吸烟情况纳入问诊内容,并在病历中记录。
(6)落实戒烟门诊及戒烟医生工作制度及职责。
(7)完善室外吸烟区设置和管理办法,配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语标牌。
四、加强控烟宣传,创建无烟环境。
1、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布医院是“无烟医院”,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和监督。
2、医院室内全面禁烟,在室外设置吸烟区。
(1)医院内所有室内场所,包括候诊区、治疗区、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走廊、楼梯、地下停车场等公众场所全面禁烟。
(2)在医院大楼的主要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在所有禁烟区域张贴禁烟标志,告知医院员工、患者、家属及来访者不得在医院室内吸烟。
(3)分别在花园、停车场设置吸烟区,有明确的引导标识。
3、进行控烟知识宣传:
(1)在导医台、分诊台、病房、门诊候诊厅等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供取阅或向就诊者、来访者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宣传烟草的危害和控烟知识(如吸二手烟的危害、戒烟的益处、戒烟方法与技巧)。
(2)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电子屏、院周会、职工大会、医患沟通会等形式,向全院员工、就诊者和来访者进行控烟宣传。
(3)将控烟宣传资料纳入住院及门诊病人须知,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家属和来访者禁止在医院室内吸烟。
(4)每年为医务人员及社会吸烟人员安排吸烟危害性与戒烟方法的知识讲座,新员工上岗安排控烟教育培训。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病人及家属口头宣传吸烟的危害性,积极劝阻在控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4、医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5、医院餐厅等区域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赞助活动。
6、控烟监督员加强对各科室的控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控烟巡查员加强巡视及劝阻吸烟。
五、进行控烟干预活动。
1、对员工进行控烟培训。
(1)培训目的:加强员工控烟能力,了解烟草对健康的危害和医生对控烟的责任;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降低医院员工吸烟率,提高控烟参与意识。
(2)培训对象与内容:
①全院员工培训内容:医院控烟计划、政策、奖惩和有关管理规定等。
②控烟负责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吸烟者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如何指导、监督、检查各科室的控烟工作。
③医务人员培训内容:控烟知识,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包括:吸烟的危害、评估吸烟的程度、戒烟的益处及戒断症状的处理、防止复吸的技术指导和安排随访)。
④控烟监督员培训内容:以检查要点培训为主。
⑤控烟巡查员培训内容:重点是规劝技巧的培训。
2、进行控烟干预:
(1)向医务人员发放控烟知识材料。
(2)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活动:如控烟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征集控烟短信等,促进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戒烟方法和技巧。
(3)帮助吸烟员工设计戒烟方案,进行药物治疗,消除因戒断症状而出现的恐惧心理,提供防止复吸的技术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戒烟带来的不良反应。
(4)对门诊、住院患者、家属和来访者进行控烟宣传。提供宣传材料或在患者就诊手册中加入控烟宣传内容,进行吸烟有害的健康宣传和促进。
(5)医务人员对门诊及住院患者要询问吸烟情况,进行简短的劝阻和指导,提出戒烟建议,并在病历中记录。
六、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1、在内科门诊设立戒烟门诊和咨询电话。
2、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掌握戒烟方法,对所有就诊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简短的戒烟询问和指导。
3、戒烟医生对准备戒烟者制定有针对性的戒烟计划,进行戒烟干预,开展咨询指导和药物治疗并举的综合服务。
法定代表人李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赵廷军,男,25岁,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委托人赵红,女,31岁,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城府路8号。
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国企大厦818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直,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民、委托人赵廷军、赵红,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际、委托人乔冬生、李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已使用两年。该商标为公众所熟悉,已与原告的形象和产品紧密相连。原告为进行网络广告宣传,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但被告恶意抢先注册该域名,该域名和其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联网络“pda.com.cn”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被告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PDA”商标(第970474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了“pda.com.cn”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其颁发了981012005037号“pda.com.cn”域名注册证。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原告于1996年起相继注册了不同使用类别的“小秘书”商标,该商标包括“小秘书”文字、图形及英文“portable secretary”等。原告为“小秘书”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原告表示其“PDA”商标为“小秘书”的英译“personal data assistant”的缩写。原告未能证明其“PDA”商标实际投入使用,也未就该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范围提供证据。
根据被告所举证据,在学苑出版社出版的《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出版的《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均将“PDA”解释为英文“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的缩写,是一种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
被告于1999年5月17日以原告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该评审委员会已受理。
被告的网址,主要为介绍和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该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增加了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理由。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970474号“PDA”商标注册证、第852588号、第895775号、第883840号、第883958号“小秘书”商标注册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981012005037号“pda.com.cn”域名注册证、学苑出版社《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辞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99)商标综字(S)第N274号通知、被告网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原告所主张权利的“PDA”商标为产品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而且,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虽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属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该条款所包括的侵权行为予以了明确列举,亦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具备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条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网站的网页上有“PDA”的标志,但该网站所介绍和销售的产品均非被告自己的产品,也就是说被告是将“PDA”作为服务标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标属于产品商标,在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被告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原告为“PDA”商标所创造的声誉,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原告没有就“PDA”商标的使用情况举证,也没有对该商标的影响范围和知名范围提供证据。虽然原告主张“PDA”商标是自己“小秘书”商标的英译缩写,自己为“小秘书”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但因“PDA”商标与“小秘书”商标差别较大,对于熟悉“小秘书”商标的公众来说,二者间在认识上不会产生必然的联系。因此,“PDA”商标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同时,在电脑行业中,“PDA”为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的代称,该标志不特指原告单位及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公众见到被告的域名,会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标声誉牟取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域名纠纷的处理做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故对域名注册单位处理此类纠纷时产生效力。而本案属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按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理由,原告指控被告注册“PDA”域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