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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低,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噪声防止,给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成为施工企业及建筑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笔都根据多年从事建筑业管理的经验在此就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防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
1.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给人们创造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效控制和防治建筑施工噪声以刻不容缓。
2.建筑施工噪声的概念
2.1噪声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2.2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
3.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3.1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不同施工阶段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如土石方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各种运输车辆等;在打桩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打桩机、拨桩机及其作业过程和各种运输车辆;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切割机、吊车、升降机及各种发电机、运输车辆等;在主体装修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吊车、升降机、切割锯、打磨机、电锯及各种运输车辆等。
3.2建筑施工噪声特点
3.2.1普遍性
由于施工现场有可能在城乡中的任何地方出现,因此,在城乡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场所等周围,处处都有可能会遭受施工带来的噪声干扰。
3.2.2突发性
建筑施工通常是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或改造而发生的一项活动,其噪声干扰是随着建筑作业活动的发生而出现的,并有规律性或时间限制,对于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来说,这是一种突发性干扰。
3.2.3非永久性
建筑施工噪声通常情况下是随着施工作业开始而发生,随着施工作业结束而消失,因此,其对居民的干扰是非永久性的。
3.2.4非集中性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4.建筑噪声对人的危害
4.1干扰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建筑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
4.2对听、视力的损坏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力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 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 使人的视力减弱。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建筑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4.3损害人的神经系统
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长期在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还对动物、建筑物有损害,在噪声下的植物也生长不好,有的甚至会死亡。
5.建筑噪声污染的原因
5.1施工场所原因
近几年随着城市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区用地的紧张,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这样的施工现场多处于人口稠密区,四周居民受噪声污染比较直接。另一方面由于施工现场用地紧张和布局不合理,没有把产生噪声大的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导致对敏感人群造成严重影响。
5.2施工单位原因
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置公众的利益与不顾,常常抢进度、赶工期,连夜施工,产生建筑施工噪声值的绝对超标和时段超标。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即它没有污染物,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这样就造成许多施工单位会存在侥幸心态。另一方面,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这是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一个原因。
5.3施工设备原因
目前,虽然商品混凝土在各大城市得到了推广,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工地上还存在许多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这些已落伍的机械设备已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施工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增大了施工场地噪声的声级。
5.4执法监督原因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在查处施工噪音污染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取证难上,一是由于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二是受当下建筑施工分包混乱的大环境影响,
有关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多处分包、层层转包、主体不明等现象,这一现象在工程的土方作业阶段和桩基阶段更为普遍。这就造成执法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6.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措施
6.1合理组织施工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除特殊建筑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项目夜间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时最晚不得超过22点,早晨作业时间不应早于6点。
6.2改进施工设备及方法
建筑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除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外,要尽量在施工中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坚决杜绝使用。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同时,对现有产生高噪声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及诊断,确定噪音的主要来源。根据设备的噪声现状和噪声标准,确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频谱特性。选择降噪方案,进行结构及参数的优化设计,达到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目的。
6.3加强部门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次数,尤其对那些在学校及居民稠密区施工现场;第三采用黑名单制,协同相关部门对那些违章现象频繁,不听劝阻,屡查不改的单位除进行依法严惩外,可给以相应行业处惩,限制其短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
6.4采用有效的隔音措施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有效的消声措施来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如施工单位和利用工地四周的围墙,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设置较高的宣传广告看板作为隔声屏,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小施工噪音的污染范围和程度。对局部固定使用的高噪声的施工设备采取设置隔声间、隔声罩等措施,在隔声间、隔声罩内衬设吸声材料。对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通风机、空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在重点部位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
7.结束语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对于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我国建筑行业来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随着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从业人员及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将会得到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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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秉明.吴旭寰 土木施工管理工程师考试必读 1990
严刚汉.刘庆凡.卢朋.赵江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2001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一)面向工地开展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利用各自工作渠道以及联合举办工地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面向群众开展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环保、城管、建设等投诉热线和网站作用,采用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群众积极反映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击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
(三)面向社会开展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加强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披露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行为,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形成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批把关
(一)区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审批时,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排污申报、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等并组织检查,对不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不予验收,确保各项环保管理措施全面到位。
(二)区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完成排污申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局审查后,方可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涉及危险废物的拆迁项目,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方可核发相关证件。
(三)区城管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严把夜间施工许可、道路施工许可发证关,凡未经排污申报、未配套治理设施、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明确和细化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排污申报,指导工地做好污水接管预处理工作;项目开工后,依法对施工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指导工地做好废水收集、雨污分流、污水接管等工作;在向施工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严格把关,确保环保审批要求有效履行;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管理,确保拆迁前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拆迁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到位。
(三)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的管理;加强对工地运输车辆扬撒粘带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负责人,建立环境台帐,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一)废水处理
1.建设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必须单独铺设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线图,由区建设局对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况进行验收。
2.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一清运。
3.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或清运。
4.项目开工前应提供有关污水预处理监测报告,污水接管证明和临时清运协议等,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加强污水处理和清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污水处理和清运情况的记录台帐,规范污水处理的排放和清运。
(二)废气(扬尘)管理
1.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方案,依法提请排污申报,设置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尘、抑尘、压尘和降尘措施,硬化进出道路,设置洗车平台,采用密闭运输,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确保施工运输车辆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整洁,严格控制扬尘产生。
2.建设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设施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烧木材、塑料、橡胶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烧的物质和废弃物。
3.在装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的控制工作。
4.依法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三)噪声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管理。
2.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3.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时间段停止施工。
4.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固废管理
1.建设工地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运。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漆等,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委托有证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3.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清运。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城市化建设正如雨后春笋般展开,成片的旧楼房被改造,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正不断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但是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施工场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作息。
1.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
所谓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就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周围日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声音,具有突发性、普遍性、非永久性。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不仅具有一般噪声污染的特征,如可感受性、即时性以及局部性,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在城市中还具有多发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建筑场地在城市中十分普遍,而且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至数年之间不等,因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损害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对孕妇和婴儿、老人的危害更大。
在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比较严重的四个阶段为土石方(拆除)阶段、打桩(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装修阶段,国家的施工标准对这四个过程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给予了明确规定。
1.1 土石方(拆除)阶段
土石方(拆除)阶段中常见的施工机械有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和各种运输车辆,这些移动性的机械设备是土石方阶段的主要噪声源,为周围生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其中,各种运输车辆的移动范围比较大噪音较小,影响范围较广,影响力相对较小,推土机和挖掘机等机械移动范围较小但噪音大,传播范围较广。从工程实际情况来看,土石方(拆除)阶段各种施工机械的声功率级范围一般为100~120db(a),而且声源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1.2 打桩(基础)阶段
打桩(基础)阶段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源多为各种打桩机、掘井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等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大多为固定设备,其中打桩机噪声污染最严重,是基础阶段最典型噪音污染源,根据以往经验可知打桩机声功率级范围为125~136db(a),而且具有比较明显的指向性。风镐、起重机和平地机等施工设备的噪音污染相对较小,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也较小,声功率级范围为100~115db(a)。
13 结构阶段
结构阶段是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最长的阶段,使用的施工设备种类也是最多的,主要施工设备有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运输车辆、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砂轮锯等,各种设备的噪音污染程度也都不尽相同。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的噪音影响与挖掘机、装载机类似,混凝土振捣棒的声功率级大约为98~102db(a),混凝土运输搅拌泵车随着商业混凝土的推广不断增多,其声功率级为100db(a)。
1.4 装修阶段
装修阶段在整个建筑工程工期中所占的比例也较高,施工时间较长,但是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噪音较小,机械数量也相对较少。装修阶段的噪音污染源主要包括砂轮锯、电钻、电梯、起重机、材料切割机、卷扬机以及运送材料、清运垃圾车辆等,这些设备的声源声功率级一般都较低,在90db(a)左右,而且部分工程是在房间进行,又进一步减少了噪音的影响。
2.建筑施工中对噪音污染的处理措施
2.1提高认识,以防为主
应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宣传和监督工作,使辖区内的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对《噪声法》中关于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有足够的了解,提高建筑施工单位减少噪音污染的自觉性。也可以考虑在噪声污染比较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对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设置防止噪声污染的立体宣传牌,以生动形象、图文并茂的图文向施工人员进行宣传。
《噪声法》规定在城市市区等噪声比较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禁止有噪音污染的建筑项目施工作业。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强力监督,切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从作业时间上对施工企业进行适当约束。有些城市为防止城市环境污染限制重型车辆出入市区,因此很多施工企业经常在夜间进行大量土石方的挖掘与运输工作,严重影响了周围市民的休息和健康。遇到这种情况时,既要确保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不受影响,又要保证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搞好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和施工都能顺利进行。对于部分要求必须昼夜连续施工的特殊工程,施工部门必须在开工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周围居民,必要时要将附近居民和单位的窗户全部换为隔音窗,并加装空调,积极与周边单位和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周围居民的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超标的地区的居民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2.2 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
要处理好建筑工程的噪音污染,我们必须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责任分工。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增加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具体防治要求,明确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处理噪音污染的责任和分工。在工程审批前和施工开工前都要征求施工场地周围单位和居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签字认可,保证周边单位和居民对工程噪声污染拥有知情权。对于需浇筑混凝土的分项工程,要贯彻落实具体的混凝土浇筑量以及现场使用混凝土泵车的数量和位置,在不增加噪音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加大施工效率,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噪音污染。
对于部分不及时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公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一律进行严格的处理,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增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项目,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对周围居民进行赔偿,赔偿费按月核定,按月发放,对已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工地也要按照夜间噪声超标排污费对周围居民进行合理赔偿。
2.3 加强建设方和施工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一套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建设单位应增加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协作完成好施工期间的噪声控制工作。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选择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条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选用适当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4 采用低噪声设备及先进生产工艺,合理安排工期进度
在建筑施工中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设备,例如低噪声商品混凝土泵送车、低噪声振捣棒等。对于其他施工机械也要定期维修、定期保养,对某些固定噪声源采取一定的密闭隔音措施。在现场施工中严禁禁止使用已经淘汰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以有效减少工程施工时的噪音污染。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序,合理安排工期和进度,尽量将噪声大的施工项目安排在白天,部分噪声较小的施工项目安排在傍晚,尽量避开夜间及节假日等休息时间。
3.结语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施工;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剧,人们除了享受到其带来的各种方便快捷的福利待遇,还不得不承受其带来的种种负面问题,例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城市治安、环境灾害等问题。其中市政工程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常可见,尤为突出。下至大众百姓,上至政府部门都对环境污染问题投入了不少关注。所以,市政工程从具体施工到政府相关负责部分都应该肩负起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在建成城市的同时,尽量避免损害环境。
一、市政工程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性
自从人类聚居,城市出现,人们就在不断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美化建设。城市的舒适度、快捷度都被在城市中生活的居民们密切的关注着,切身的体会着。然而人们对生产生活的高质量要求则与市政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污染产生了深刻的矛盾。憧憬规划的美好与现实操作上的负产物相碰撞的时候,这就需要整个市政工程体系对其产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当前期规划的时候,无论注意与否都会对计划范围内的水源、土地等自然环境做成一定的损害,譬如土地资源的浪费,加剧市民住房紧张强狂;施工中材料的丢弃,对土地造成污染;粉尘的纷扬时刻威胁着施工地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还有看不见的噪音污染,当噪声分贝超过标准值时,就会对施工者和居民造成看不见的身体伤害。这些情况在造成坏境污染的同时,还会给周围动物和人们的生活制造麻烦。由此可见,市政工程施工对环境有着较强的破坏性。
二、市政工程施工当中的环境问题
(一)市政施工的扬尘所带来的问题
施工扬尘是在市政施工的现场作业当中因为各种工作、地面的风蚀再加上各种车辆的来回奔走所造成各种粉尘扩散到空气当中的现象,可以说市政施工的扬尘是其造成大气污染的一大主要因素。道路的扬尘就是因为施工现场各类的运输车辆来回行驶所直接造成的尘土飞舞,在所有的施工扬尘当中,市政工程的施工扬尘所带来的污染占有最大的比例。施工扬尘还包括施工工艺扬尘,这是因为在各种施工工艺在各类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扬尘。举例而言,在市政施工的过程中对土方和相关材料进行装卸的时候或者是对施工现场进行整平和清理的时候,对土方进行回填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扬尘。除此之外还有风蚀扬尘,这是因为一些建筑材料堆放在露天的环境下遭到风蚀的侵蚀,或者是因为挖掘等原因使的地面在风力作用下产生的扬尘。市政施工的扬尘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形成原因,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市政施工的噪声所带来的问题
市政施工在其进行常规作业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声响,这些声响会对周边的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干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噪声污染具有其很大的特点,最主要的就是市政施工噪声的生源比较稳定,而且噪声所产生的时间也具有随意性和波动性。就目前来说,市政施工的噪声主要是从施工现场发出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噪声是从市政工程的构件加工场发出的,其噪声源一般都是各种的施工机械。
(三)市政施工的水污染问题
因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的排放以及施工过程当中的地面冲洗用水等的排放,再加上因为降雨等原因导致施工地表流失的浆料和径流与水体溶在一起,这就形成了水质的污染。市政施工所造成的水污染不单单会影响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会对施工现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污染水一旦流入地下便会与附近的水体融合在一起,影响城镇居民的正常用水,而施工现场二类原料不乏存在化学产品,一旦与水混合,在用水冲洗施工地面或者施工体的时候,就可能对其造成一定的侵蚀,影响了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外,施工水污染还容易导致工区附近的水体中悬浮物增多,造成LMN和石油一类的污染物浓度加大,如果施工地所在的场所是跨河流域的市政桥梁,那么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更是不可估量的。
(四)市政工程的施工固体废弃物所造成的影响
对于市政工程而言,再其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就是建筑垃圾等,假如将这些垃圾无规划地随处堆放,用完后不做安排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那么就会对城市的面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还可能会因为风蚀等原因产生扬尘,因为雨水等原因造成水污染,为周围的居民带来不良的影响。
三、市政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
(一)灰尘污染防治措施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挖开的土方,可以实施集中堆放的管理措施,有效降低灰尘扬起的波及范围,同时要对土方进行回填,可以从时间上降低灰尘的影响;运输水泥、石灰、混凝土和砂石料时,可以采用密封的罐车,如果采用敞篷车运输,应该在物料上方覆盖一层篷布;存放施工材料的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点,也要设置粉尘围护栏等遮挡措施,降低灰尘的扩散;要在固定机械设备运行方向波及的范围内增加除尘装置。
(二)施工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产生的污水量并非很多,但是,如果没有采取防止措施,通常会为城市生活用水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不同类型的废水,其防治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处理冲洗砂石料产生的废水时,由于水中含有较多的悬浮物,因此必须建立沉降池井下沉降处理;冲洗施工设备或者车辆机械时,尽量选择靠右污水排放管道的地点进行,以便防止冲洗废水流入生活用水中。
(三)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设备、运输车辆是产生噪声的主要源头。因此,为了降低噪声污染,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选择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以便尽可能地降低噪声污染。比如低噪型的施工机械或者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具有较低的噪声指数。另外,施工单位也应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以便降低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噪声污染。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应该进行分类回收,然后交给废弃物收购站进行处理;表层土可以作为绿化用土,对于施工时产生的废土,统一规划进行回填处理,建立弃土场地进行弃土的集中处理;对施工现场清场废弃物的处理中,清场的树木农作物以及杂草等要及时进行清运处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市政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和谐统一社会发展要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就如何加强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对环境的保护,众人都应该奉献出智慧和力量。政府应该对施工进行切实可行的统筹管理,使城市科学、稳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要辅助协调政府下达的指令,并对下层实施单位进行专业指导和引领。施工单位要根据政府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规定政策进行策划具体的保护计划,结合具体情况及以往经验展开施工前的预防、施工中的保护、施工后的清理工作,全面高效保护环境。城市居民则应该关心监管施工单位,并通过政府舆论渠道做出反馈,使整个市政施工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意义上的首尾相连,呼应循环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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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勤.浅谈市政建设施工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J].科技风,2010(8).
[3]曾力波.论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J].中国城市经济,2010(7).
关键词:建筑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现状
1)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速度明显加快,尤其是大中城市,在基础设施、商业网点和居民住宅的新建和改造等方面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现代建筑的投资规模和建设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对城市的经济繁荣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都是大好事。但是,如果忽略工程施工管理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就会给人口密集、生活空间相对狭小的城市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建筑工程施工环境污染因素。施工环境污染有以下几种:大气污染,包括施工粉尘、机械设备和车辆废气污染; 水污染,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2 工程建筑中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
2.1 施工噪声严重扰民
大多数的建筑工程位于城区内,居民相对集中。机械设备、施工车辆等噪声对周边居住的居民及工作的群众已经形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夜间施工的噪声问题。
2.2 建筑垃圾带来安全隐患
建筑垃圾的产生首先是从工程的拆迁就开始了,随着原料的耗费也相应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这些垃圾如果不及时的清除和运走,就会给以后的施工过程带来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加强运输施工车辆的管理问题,施工的材料运输要避免在晚上和视线差的时间进行,减少车辆的鸣笛现象。
2.3 环保意识差加剧施工成本
施工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但是工程的成本应该是最不可或缺的一项。因为施工中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缺乏,也不能及时有效的清理建筑垃圾,长期的积累使得施工中原料耗费太大,加上施工中对于有毒材料的控制力度不严谨,不合理的使用一些有毒原料也导致了施工污染。
2.4 废弃物的影响研究及其防治措施
在建筑过程中,应该对这些施工垃圾专门收集,生活垃圾和材料垃圾分门别类,该回收的回收利用,该处理填埋的送往垃圾场进行卫生填埋,不能乱堆乱放,既污染了环境质量,也破坏了现场的景观。
3 绿色施工建筑施工中防治污染措施
3.1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的现场要规划合理,管理统一,原料要统一合理在规定的库房摆放,不能随意挪动,减少污染的扩散。搬放水泥石料时,也应该做到轻拿轻放,减少粉尘污染,防止原料包装袋的破损泄露;
2)在施工工地开工时,应该适当的进行洒水,使得工地保持一定的湿度,防止和减少灰尘飞扬。用完的水泥和石料包装等垃圾要及时的清理和运输,也是减少空气污染的一项重要环节,挖开的泥土等也要及时的处理干净,防止长期堆放被雨水冲刷和大风刮走,造成大气污染;
3)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一定要采取密闭措施,不应当装载过满,这样防止沿途颠簸发生漏洒,造成污染和浪费。在运输过程中,也要及时的清扫路面上遗留的泥土和建筑原料,定时洒水,保持轮胎清洁,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4)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混凝土时,要做到小心翼翼,不洒不漏不倒不剩,搅拌过程中要配合降尘,混凝土的搅拌也要在棚内进行,避免在户外引起污染;
5)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
6)当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存的砂粉等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措施。
3.2 防治水污染措施
建筑施工中会产生一些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那么会造成新的干净水资源的污染。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我们可以做好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在施工中的生活污水,例如洗厕所水要排到正确的管道,避免和饮用水混合,污染水资源;
2)施工中的生产用水,例如对混凝土的养护水,设备试验水以及砂土清洗水等,在使用过程和完毕后,不能随意的排出,避免排入水体,应该让其排入事先安排好的沉淀过滤水池,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排放;
3)对一些车辆和设备使用的机油油等,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废弃的油脂要集中进行处理和排放,不能随意流入水体内,污染水资源。
3.3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执行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噪声污染是对公民百姓污染最严重的项目,要达到绿色施工标准,就要严格控制噪声污染,不骚扰周围居民,并总结经验和教训,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监管,按照规定避免施工噪声,尤其是夜间不能进行施工作业; 2)要使用噪声低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防止噪声扩散; 3)在高噪声设备处设置一些噪声屏障,减少噪声污染; 4)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避免在夜间出动车辆和鸣喇叭,减少噪声污染。
4 建筑施工中保护环境的措施
绿色施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4.1 保护环境的原则
在工程施工中,应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方针,坚决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三大基本政策: “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实施“三同时”制度,注重“预防为主”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生产,成立环境保护领导与实施机构,并建立环保专项资金。
4.2 保护环境的措施
1)加强环保意识,促进建筑施工综合治理。建筑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仅仅是技术管理问题,也是施工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问题。加强建筑施工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项目高度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员也要负起重要职责。
2)加强工程设施建设,防止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施工作业中,环境污染主要是表现在车辆运输过程中,电力设施器具,施工材料的仓储室等,这些在施工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污染,这些设施一定要从源头控制其危害性和污染性,防止污染从施工场所蔓延到工地之外,给其他的场所和人类带来危害。
3)对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妥善处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一些废弃的施工材料,施工过程管理要加强对这些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有些可以再利用的,要回收妥当,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施工成本,也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能为施工顺利进行节约时间,提高施工效率。
4)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环保培训。在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应该有强烈的环保意识,这样才能在施工的操作中,把自己的意识带到施工过程中,环保理念深入施工过程,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环境。应该培养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提高所有施工建设中相关人员的环保素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这样才能从源头和基础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管线类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会对城市的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等产生一定的不利环境影响,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施工噪声扰民等公众投诉问题出现,因此,此类工程的施工环境污染也不容忽视,应加强对此类工程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与控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就属于环境敏感区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讨论雨水、污水管线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与控制措施、对策。
2管线工程施工工艺
城市管线工程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与其施工工艺具有直接的关系,不同的施工工艺会产生的不同的环境问题。一般情况,城市管线工程采用的施工工艺因管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常见的管线施工工艺有大开挖施工、顶管施工、围堰施工三种方式。
2.1大开挖施工
大开挖施工是管线工程最常采取的施工工艺,投资较低,施工简易,适用范围较广。管道开挖施工流程如下:管道放样-基槽开挖—基础铺衬-基础夯实-管材运输-下管—接口连接-管道安装-砌筑检查井-闭水试验-沟槽回填-路面建设或表土恢复。
2.2顶管施工
顶管施工是较为特殊的施工工艺,因费用较高,一般用于一些特殊敏感管段或管线两侧施工范围太窄不便施工作业的管段,可以避开或大大减少对敏感区如密集居民点、敏感水域等的环境污染影响,同时地质条件要求管线上不存在大型障碍物等。顶管法与大开挖法和围堰法相比,具有环境污染较小、对沿线环境干扰小的优势,是一种环保型的施工工艺。顶管法施工原理:在管道的沿线按设计的方案设置工作井和接收井,工作井内设置坚固的后座,吊进油压千斤顶以及要顶进的钢管或混凝土管,接好照明,泥浆管,油管等管线,然后用油压千斤顶缓慢顶进,通过压浆系统使管节周围形成泥浆套,管道在泥浆套中滑行,在顶进的过程中通过激光经纬仪测量顶管的方向,边顶进边排土边调整,直至将污水管道顶至接收井内。施工工序:①工作井及接收井、检查井施工;②油压千斤顶吊放就位,轨道安装;③管节的选用、安装;④管道吊放前上好橡胶止水圈,将管节吊放在轨道上,安放环形顶铁,缓慢推进,让接头平顺对接;⑤接头对好后,继续开动液压千斤顶将管节顶进;⑥管节顶进;⑦泥土外运,泥屑由泥水系统随泥浆管排出,在泥浆池过滤土渣并及时外运;⑧管内动力及照明,管内动力主要用来掘进、纠偏、出土及顶进,常选择380V动力电源。由于管内环境潮湿,照明必须采用安全低压照明。常采用变压器为36V安全电压照明。
2.3围堰施工
围堰施工一般在管道穿越水域时采用,也是管线工程中经常出现的,大体与大开挖施工相同,主要不同就是围堰施工需先截留排水,修筑围堰。施工工序:采用修筑围堰(如木桩草袋围堰等)、配合井点降水;开挖采用反铲开挖、人工配合清底,并在基槽内设排水沟、集水坑抽水以确保基槽干燥,开挖完成后及时完成绝层、砼管座及管道敷设,管道敷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覆土。覆土完成后进行渠道修复。砌筑检查井与开槽埋管同期施工。
3城市管线工程环境污染问题
城市管线施工,各工序会产生不同的环境污染,不同的施工工艺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城市管线施工产生的主要环境污染有:管线清表、基槽开挖,破坏表土,产生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基坑水,土石方在雨水冲刷下产生水土流水;基础铺衬、基础夯实等产生扬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管道安装、砌筑检查井、闭水试验、沟槽回填等会产生管道闭水试验废水、扬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管线施工过程还可能产生环境脏乱等景观影响,管道焊接、检查井结构施工钢筋焊接等产生电弧光污染;对管段区域及周边的文物、居民点拆迁、基础设施的破坏、居民出行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也可能污染周边环境。
3.1大气污染
管线工程基础开挖、基础处理、回填等土方工程,以及各材料的运输需要大量的工程车辆和机械,会产生扬尘污染,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等会产生燃烧尾气等大气污染。土方开挖、堆存产生的灰尘和车辆运输产生的二次扬尘,导致区域空气中的TSP浓度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管线工程施工的工程车辆和机械,大部分都是内燃机动力,且由于维护差等原因,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大,主要有CO、NOx、HC(碳氢化合物)、Pb、Hg、IP等和烟雾,在一定的气候条件下甚至形成一条污染带,对沿线居民的影响较大。其中CO、NOx、HC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CO是无色、无味、有毒,人吸入过多CO后,阻碍血液吸收和输送氧而引起头痛、头晕症状。NOx是NO、NO等氮氧化物的总称。NOx和HC均会刺激人的视觉和呼吸系统,引起睫膜炎、角膜炎,严重时会引起肺炎和肺气肿。NOx和HC在一定的地理、温度和气象条件下,经强烈阳光照射时,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以臭氧、醛类、过氧化产物为主要成分的光化学烟雾,这种二次污染物对环境具有更大的危害。另外,管道、钢筋和钢构件焊接时会产生一定量的有害气体,焊接废气含有一定的有机废气,如二甲苯等有毒气体,对居民身体健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2水污染
管槽开挖过程产生的基坑水,管道试压产生废水,这些废水含有SS和少量的石油类,这些废水若直接排放可能对周边排水渠道等水域造成一定的泥沙淤积等,随意乱排会产生水土流失、沟渠(河道)阻塞以及一定的景观破坏等环境问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一般依托沿线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居民的基础设施,影响很小。但若随意排放,也会影响周边的生活环境和环境卫生条件。
3.3噪声污染
管线施工全过程都会产生噪声,主要噪声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噪声设备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水泵、夯土机、砼搅拌机、运输车辆等。噪声会损伤人的听力,影响工作和休息,降低劳动生产率。施工机具的工作噪音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和车辆,故应注意保养设备、合理操作,使机械的工作噪音维持最低水平。震动污染来源于机械作业,如钻孔桩、预制桩、大型构件装卸和吊装安装等产生的震动。震动对房屋结构的安全和耐抗性及精密仪器的使用造成影响,同时给人的心理造成压力。
3.4固体废物
管线开挖首先是清表,将放线范围内各种杂物清除,产生固体废物。开挖的表土临时堆存日后用于覆土。基槽开挖产生的土石方,可作为建筑垃圾用于其它建筑工程的填方或铺路等。施工过程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需分类堆存合理利用,若处置不当,会产生水土流水、二次扬尘的环境污染,同时也影响景观。另外,管线范围内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顶管施工工序过程或钻孔桩产生的废泥浆和钻渣,这些废物必须严格处理,否则会严重影响到市政设施,如下水道的安全畅通使用。比如顶管施工产生的泥浆含有石油类等污染物,必须严格安全处置。
3.5生态环境
管线施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场和管线范围内植被的破坏,以及开挖的土石方等在水保措施不当时因雨水等冲刷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泥沙淤塞沟渠、河道等。管线建设离不开土石方作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以下几点:①破坏地面植被和原有地貌,导致地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②弃土、弃渣不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而随意倾倒,加剧了水土流失。③施工中使用的临时便道以及建筑材料,若不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遇到暴雨或大风都会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
3.6出行
管线施工尤其是与公路建设配套的管线施工,其施工会对管线两侧的居民的出行产生阻隔,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3.7其它
3.7.1光污染
夜间施工设备发出的强光和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照明设施以及管道、钢筋焊接时产生的电弧光,影响人们的休息,扰乱人的生物钟节律。
3.7.2对基础设施的影响
管线建设中有时遇电缆、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会给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造成影响。施工过程中破坏到水利设施,妨碍农田灌溉等。
3.7.3对地下文物的影响
管线建设如遇地下文物,应首先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妥善处理。施工过程可能因施工机械挖掘对文物产生一定影响,比如事故破损等。
3.7.4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景观环境包括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管线施工产生的空气、水源、噪声等污染会对景观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有时因线形走向需要拆除某些景观,产生新的景观影响。
4城市管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针对城市管线施工过程,对各环境要素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从选线、施工工艺、水、气、声、固体废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对策以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意见。
4.1合理选线
管线工程对环境保护的首要工作就是合理地选择管线,选择环境最优的管线方案和设计方案。从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管线方案、管线设计等的比选。
(1)管线方案的比较和优化。考虑拟建管线周围的环境敏感性,对管线方案进行比较和优化,选择周围环境敏感性最小或是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最优的路线方案。
(2)管线设计与环境保护。合理选择管材,经济环保,提高管材焊接质量等,确保管道的使用寿命,减少管道破损等泄露事故发生。
4.2合理选择施工工艺
合理地选择施工工艺,可以大大的降低施工过程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河流、山体等);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学校、饮用水源等);经济发展水平,投资概算等。管段施工工艺选择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综合考虑。比如,水域管段通常采用围堰施工或顶管施工法;遇居民密集区、饮用水源等特殊敏感区,优先选用顶管施工,可以大大避开对敏感目标的影响;一般非敏感管段采用较为经济性的开挖施工即可。因此,合理选择施工工艺,既可节省投资,又可做到环保可行。
4.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3.1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①对于管网沿线基础开挖、基础夯实、车辆运输产生的粉尘,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②结构物的拆除、路基的填筑和粉状材料的装卸均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以减少扬尘。降尘的措施主要是:洒水降尘、覆盖易引起扬尘的部位、加强保洁工作等。③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④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减少扬尘产生量。施工垃圾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⑤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⑥工程余方应当在及时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土石方。⑦土石方等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选在其下风向。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等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环节应选择合适的风向。
4.3.2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稳定、良好的运转状态,以减少其尾气排放量。对于必须采用内燃机动力的工程机械,应要求使用工作状态良好的设备,减少排放总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工程机械进行改良。②对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设备,采用汽油喷射系统代替化油器系统,可使CO、HC的排放降低到原来的10%左右。③通过在排气管中安装贵金属铂、钯、铑催化剂,可降低CO、HC污染物排放1%~20%,NO排放降低5%。④在有条件安装配电设备的地方,尽量选用电力驱动,用电动机替代内燃机,将大大减少废气排放量和噪音。
4.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口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上22:00点到次日早晨6:00点之间应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告示求得群众谅解。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将料场、拌和站设在远离学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尽量采用噪声较小的施工机械、设备。
(3)从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4)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常用的消声器有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穿微孔板消声器等。具体应用应根据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而定。
(5)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吸声是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干蔗板等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振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隔声是把原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隔振就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绝等。常用的材料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板的弯曲振动,使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辐射噪声大幅度地消减、他高分子涂料等。
(6)施工设备和机具不产生噪音是不现实的。力争减少噪音源、噪音量、降低危害程度是可以达到的。对内燃机露出部分安装有效的隔音罩,对已安装隔音罩的机械,改变动力设备的安装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可降低噪音5dB的数量,这对于靠近居民住宅的地方是有效的。同时应安装低噪音的消音器。降低排气噪音,可以用电动机替代内燃机的设备,应采用电动机。为了降低机械操作上产生的噪音,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方法,例如在钻孔桩的施工中,钢护筒的打入可采用大型电动千斤顶压入而不采用振动锤打入;钻孔工作采用孔底动力头、潜孔钻或潜孔锤;对于预制桩,采用静压沉桩法而不用柴油锤打入法等;砼浇筑铺设时尽量利用白天,避开夜间施工。混凝土运拌车等待进场作业时,场地应设在远离居民稠密的地方,混凝土泵的位置应尽量远离居民区或采用隔音板、设置围墙等措施。防震的措施一是减少震动的产生;二是开挖临时性的防震沟。一般挖设1m深度的防震沟可减少0.27g的加速度,效果是比较好的。
4.5水污染防治措施
(1)禁止将施工废水直接排入水渠或河道。基坑水、管道闭水试验废水、运输车辆冲洗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施工机械、车辆等维修应在专门的维修点进行,产生的污水入维修点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2)施工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或农用等。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可采用水冲式厕所、蹲坑上加盖,并有防蝇、灭蝇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化学药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3)以防污染城市环境,对于施工生产废水应汇于集水池,可充分用于消解石灰,混凝土构件养生和稳定粒料的拌合工程等。对于顶管过程或钻孔桩产生的废泥浆,应采用泥浆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处理后的钻渣和泥土应运至填埋场处理,废水可经下水道排出,废泥浆严禁不经处理就排入下水道等水体,这会对城市排水系统或其它水域造成一定的破坏。
(4)施工垃圾、渣土等不得撒入水域。
4.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管道施工过程中的清表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弃渣、土石余方充分综合利用,用于其它工程填方;注意临时堆放场的选择,采取遮盖等防尘、防雨措施,以减少扬尘、水土流失。
(2)施工营地布设垃圾桶,施工生活垃圾装入垃圾桶,及时清运。
(3)施工过程产生的其它固体废物应安全妥善处置,如废泥浆应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
4.7生态环境污染防治
(1)管线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主要是管线施工时挖、填土石方造成的局部水土流失及自然生态破坏,施工扬尘及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污染,机械噪声污染等,因此要采取系统的环保措施控制管线施工期的环境污染。
(2)管道基槽施工中,两侧应修雨水导流槽,将冲刷的泥水引至沉淀池,既可防止大规模水土流失,又可净化水源。另外应做好基槽基坑水的抽排工作。
(3)管槽开挖产生的弃方,应加强临时堆存的防水土流失等措施。开挖的地表熟土或腐植土挖出堆放一边,在施工完毕后再进行回填,弃土尽可能都利用起来造地等。对弃土、弃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或合理利用,例如填筑路堤、加固河堤等。
(4)落实水保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合理布置施工红线的位置、范围,在开挖土石方时尽量减少对地面植被的破坏,对因开挖而造成的地表要进行植物防护或石砌防护,并对受扰动的地面逐步恢复其植被。
(5)保护耕地。选线时尽量避免占用大量耕地;选择取土坑和弃土、弃渣堆放地点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施工驻地、料场等地点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复耕。
4.8出行、光污染等
4.8.1出行
采取分段施工方法,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秩序。选线时要尽量绕避城镇居民区和较大的村落,特别是学校和其生源主要所在地:留有一定的通道方便居民的出行。
4.8.2光污染
管道焊接、钢筋焊接等产生的强光对人的眼睛伤害极大,在施工组织计划时应将钢筋加工场地设置在距居民和工地生活区较远的地方,若没有条件,应设置遮光围墙,必须在现场焊接的钢筋,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套筒连接。施工机具的灯光及照明设施在晚上会造成强烈的光污染,应尽量减少在夜间的施工。
4.8.3基础设施
尽量避绕重要的基础设施,对需要拆除的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先通后拆”的原则,以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4.8.4保护景观环境
选线时绕避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路线应与沿线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并且合理保护和利用;必须穿越时,应考虑选取合适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要及时与相关文物部门联系,保护文物。
4.9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4.9.1环境责任
有效的现场环境管理可以带来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的制度以及相关的建设合同也要求企业必须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首先,中国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另外,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其中有四部环保的专门法,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部相关的资源法、30多项环保行政法规、600多项地方性法规以及264项国家环境标准。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并不完全都针对施工现场活动,但是都与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有着直接与间接的联系,搞好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是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从另一方面来看,正因为存在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施工企业更需要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系统的管理,才能保证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4.9.2现场环境管理
有效的现场环境管理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现场的总包、分包,承包商场外总部机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计单位、业主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现场经理或项目经理可以主要针对现场主要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及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来做好现场环境管理。明确与所管理现场有关的环境问题;通过熟悉与现场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完成上述两方面的工作。此外,现场经理还可以利用过去现场环境管理的经验,必要时可以咨询专家来实施这两工作。可以征询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的意见,明确现场管理所可能面临的环境管理问题。将收集的相关资料整理成现场管理的专项环境管理文件便于分发、查阅和指导。
4.9.3制定相应的施工环境监测计划,委托专人负责环境
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和监测、纪录。
5结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有权利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及时清扫卫生责任区内冰雪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七)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九)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不能保持收购场所整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十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擅自占用、拆除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不按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整饰、粉刷或清洗临街墙面、建设或管理夜景照明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拆除沿街棚亭及拆除或改造户外广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依据《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其中,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摆摊设点的;
(二)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燉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六)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河湖水体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市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档,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市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非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市区内规定地点以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商贩,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运输管理
第四十五条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年“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正处长级干部、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区文广新局、区交巡警支队、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检查和督促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建设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建设范围及目标
建设范围: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建设目标:在年建成市级“安静居住小区”4个,其中,街道办事处2个、街道办事处1个、街道办事处1个。
三、责任部门及职责
区环保局:牵头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规划,具体负责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对拟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周边建筑工地严格进行夜间施工审批,加大执法力度,按照验收要求完成噪声监测。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对拟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周边占道经营实施执法检查,防止流动商贩和夜间摊点噪声扰民。
区工商分局:牵头对拟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及其他商业门面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照经营户。
区文广新局:负责配合对拟建“安静居住小区”周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巡警支队:积极协助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周边城市路段及小区内设置禁鸣标志。
区公安分局:加大对拟建“安静居住小区”周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按照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基本条件筛选确定辖区内拟创建对象,按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标准严格实施,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与沟通,确保创建工作通过验收。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小区认真进行统计,按照创建的基本条件,选定拟创建小区名单。各街道办事处务必于6月25日前将确定的创建小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7月1日前启动创建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必要性,使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引导社区居民从日常的环保行为做起,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
(三)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创建具体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一是与各居委会联合,对小区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设“安静居住小区”提供科学根据。二是根据“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指标和区域噪声污染情况,制定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创建指标要求。三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防治小区内道路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措施,将其纳入物业管理制度和公民公约以便共同遵守。创建完成后,由区环境监测站根据考核指标规定的环境噪声监测项目和要求,对建设后的“安静居住小区”环境噪声现状进行测试,并出具监测报告。
(四)检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小区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完善。
(五)初步验收阶段(12月)
各街道办事处于12月10日前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的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小区基本情况和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环境噪声监测数据。领导小组将对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建设工作进行初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求较高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影响;解决措施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factor identification, screening and index system. Clea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civil class during construction period of the project of the pollutants in each respective produ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ollutants, determine its external environment may influence.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period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ollutants types and reasons, the engineering analysis method is put forward in construction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大了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无论是投资规模,还是建设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对城市的经济繁荣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建筑行业也同样面临着资源、能源、环境等方面的严重问题。本文对施工流程、保护措施等做了简单分析。
1.掌握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是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总说明和总分析,是对拟建建设项目或建筑群所作的一个简单扼要、突出重点的文字介绍,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特点;
(2)建设地区的自然、技术经济特点;
(3)施工条件;
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来讲,必须要掌握建设项日的概况,只有这样才能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累积效应分析以及投产运行进行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建设项目的概况,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布局、交通组织以及水、电、气供给,通讯、通风空调,雨、污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置设施位置、规模等公用工程的介绍。除此之外对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也要做到了解,这包括了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状况等。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对于民用类建筑施工来说,工程分析的工作内容,原则上是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包括建设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开发建设方式与强度、能源与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征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来确定。
2.1工程概况
首先对工程概况、工程一般特征作简介,找出建设项目施工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列出建设项目组成表,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和提出合适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则应按不同建设期分别说明建设规模。
2.2施工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想要了解在民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对环境有哪些影响,必须先掌握施工顺序。一般来说分部工程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后围护,先结构、后装饰”的原则。在组织建设项目按照施工顺序进行施工的同时,会伴随着产生一定的环境效应。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环境问题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是噪声振动污染。主要是打桩机、空压机、发电机、振捣棒、电锯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污染。
二、是粉尘污染。水泥、石灰、沙料在搬运、制水泥沙浆、制熟白灰和在石灰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及扬尘污染。
三、是烟尘污染。主要是沥青锅在使用时产生的沥青烟的污染和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污染。
四、是废水污染。在制熟白灰、水泥沙浆时排放或跑、冒的废水以及湿水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五、是光污染。在烧电焊时产生光污染。
六、是废气污染。在装饰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木制型材、油漆等粉饰油料、涂料,这些物质挥发出大量的甲醛、甲醇、丙酮等,污染环境。
七、是放射性污染。由装饰材料花岗岩等产生。八是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九是对施工现场周围树木、花草、植被、水源等造成的生态破坏。
2.3环保措施方案分析
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中的环保措施方案分析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对项目可研报告等文件提供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运行的可靠性评价,若所提措施有的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则需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完善建议,包括替代方案。鉴于民用类建筑施工特点,在其施工措施中也应该加入相应的环保措施。对于民用建筑施工的环保措施方案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基本特点和所采用污染防治措施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环保措施是否合理,确保污染物去除率的可靠性,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
2.4总图布置方案分析
首先应分析建设项目与周围的保护目标之间所定防护距离的可靠性,给出总图布置方案与外环境关系图。图中应标明:(1)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的方位关系;(2)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的距离;(3)保护目标(如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的内容与性质。其次要分析施工期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处置措施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对附近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可行的环保对策。
3.评价因子识别、筛选及指标体系
3.1评价因子识别、筛选民用类建筑建设环境影响涉及的评价因子较多,主要有区域社会经济、土地资源、环境地质、水资源,生态环境、景观与文物、环境卫生与健康,以及施工环境空气、声环境、固体废物等。评价因子的识别主要是根据建筑的性质、项目组成及环境状况,识别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影响性质、影响程度,再筛选出受影响的因子、不受影响的因子以及尚难以确定的因子,重要环境因子与一般环境因子。
3.2评价系统及指标体系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性质、工程组成、区域特点确定采用不同的评价系统。民用类建筑施工应采用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l2523--90);《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一般工业同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
4.施工期环境保护对策
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对以振动、摩擦、撞击等引发的机械噪声,一般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如为打桩机、搅拌机加装减振垫。对某些用电设备产生的电磁噪声,一般是尽量使设备安装远离人群,一是保障电磁安全,一是利用距离衰减降低噪声。针对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保护目标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工程措施,主要是以隔声、吸声为主的屏蔽性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施工时间段,使保护目标免受噪声影响。
4.2粉尘、烟尘及气体污染防治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粉尘、烟尘及气体污染极难控制,主要应从污染源头进行防治。如文明施工,在搬运水泥、石灰、沙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时使用防尘罩,尽量在有净化设备的燃烧室使用沥青锅,在建材选用上侧重于环保材料。
4.3施工废水处理方法
民用类建筑在施工期造成的水污染多为携带了石灰、水泥砂浆的废水,避免或减少此类废水的主要途径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中随时注意设备的工况,杜绝跑、冒的废水产生,同时在工地现场进行废水的初步处理之后才能排入城市管网系统。.
4.4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法
应集中收集后再统一运送至同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处置,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垃圾收运的过程中应注意密封,避免产生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