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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注册;学籍管理;建设研究
一、电子注册制度的建立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和完善高校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的管理,已是迫在眉睫,按照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要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计算机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远程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的要求,教育部从2001年开始正式对全国高校学生实行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网络化管理。
二、电子注册制度的内容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学籍电子注册的进一步规范和延伸,最后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接轨,实现高校学籍学历全程网络化动态管理,从入学、在籍到毕业等关键部位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了毕业证的真实性,保护了毕业生的利益。
(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2007年3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学籍管理人员及时的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网”的“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下载教育部提供的新生录取数据,数据中包含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名称、学制等信息,考生号贯穿学籍、学历管理始终,是学籍学历管理的内部关键字,是严格唯一的。学籍注册时以考生号作为关键依据来判定入学资格,这一点非常重要。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每一位新生都要认真核实,由本人签字确认;如有错误则与我们的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年电子注册制度。2008年10月,按照教育部要求,全国各高校相继开展了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学年电子注册有4种状态:(1)待注册:每年年初,所有原本“注册学籍”的在校生状态都会变成“待注册”,表示需要重新进行学年注册。对于所有待注册的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年注册,把注册状态变成其它几种情况;(2)暂缓注册:由于欠缴学费等原因,暂时不予以学年注册。这个状态不会自动变成“待注册”,只要高校不做改变,就会一直保持,学生的学籍也不会被清理掉。学生补缴学费后,高校可以随时将其学籍状态由暂缓注册变成注册学籍。(3)保留学籍:由于参军,疾病等原因,标记为保留学籍。这个状态不会自动变成“待注册”,如果高校不做改变,就会一直保持,学生的学籍也不会被清理掉。参军复员或疾病康复回校继续学习时应即时注册学籍,同时应予以降级。(4)注册学籍:完成学年注册后,学生的学籍状态就变成注册学籍,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已经获得了学籍资格。当我们看到待注册人数为0,表明学年注册工作完成。
(三)学历电子注册制度。2001年开始,对全国高校学生实行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上网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上报毕业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籍管理人员同样需要进行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一样的毕业生信息核对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整理毕业生数据。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库包含考生号、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证书编号、毕结业结论等字段。学历注册时以考生号作为关键依据来审核学籍资格。学校根据编号规则为毕业生编制学历注册编号,根据毕业审核结果给予毕结业结论。学籍管理人员借助平台上的学历图像信息校对系统,整理以学生身份证号命名的毕业生学历图像信息并上报市教委进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市教委将各校所报的数据及图像信息汇总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并由教育部将此数据上传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供社会查询。
三、建设与完善我校成人学籍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招生就业处、成教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要对电子注册制度进行大力宣传。为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教育部在2001年连续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特别是《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告知》的颁布,要让每一位学生都了解,“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实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有深远意义,能够有效地遏制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学校的声誉,保护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学籍学历管理人员不仅需要有高度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还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关学籍管理软件和数据库的知识。学院要针对电子注册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要求高、任务重、责任大等特点,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量。
(四)建立、健全我院学籍管理相关办法。依法完善我院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相关文件内容。根据天津市教委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我院进一步修订学籍管理规定,从而使我院的学籍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达到文件规范化,工作合法化。
电子注册制度是利用现代技术对学籍学历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随着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不断改进。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将会更加顺畅和规范。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5月18日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第六条 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本条规定的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
第七条 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二)临街建筑。
(三)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第八条 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超高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包含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内容。
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以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施工单位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为维护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第十三条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二)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对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装配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对粘连性能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改造。
第十六条 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墙实施重点检查,监督抽查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参加:
(一)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广场、机场、剧院以及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幕墙玻璃自爆、坠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造的。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 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维护责任主体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录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关键词:建筑;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TS95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253-1
1 原材料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测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些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不强,甚至对建筑原材料检测知识知之甚少,设备使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很难得到保证和准确。有些检测员的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接受个别建设施工单位的好处,出具假报告,为假冒伪劣原材料提供了方便。这样不仅没有把好建筑原材料的检测关,还为使用假冒伪劣建筑原材料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有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建筑原材料不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者送合格的建筑原材料,但使用的却是不合格的。采取各种欺骗的手段躲避检测部门的检测,使建筑成本降低,利益最大化。三是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管理不严格,没有把建筑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来管。
2 提高检测质量
2.1 要在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原材料的检测
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部应设立一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材检测单位,选派或任用有专业知识、清廉正直的人担任检测部门的领导,使原材料检测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原材料检测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2.2 进行设备更新,提升检测能力
要舍得投资,购买先进和达标的检测设备,淘汰故障多、检测不够准确的老设备,以适应现代建筑原材料品种繁多的新形势,最大限度地满足检测的设备要求。用微机自动控制检测设备,变过去手动检测、手填数据和检测报告单为微机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和出具报告单,避免操作人员手工计算及出具检测数据和报告单时出现误差,从而使原材料检测更为公平、公正、准确。
2.3 检测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护、使用
对检测设备要进行随时保养和定期检测,要由有资质、有信誉的专业设备检测部门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检定,保证检测设备性能良好,检测准确。检测人员的素质对检测的结果、报告至关重要,建筑原材料检测单位要改变专业检测人员少,雇用临时工的局面,要录用专业人员或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而保证建筑原材料检测的工作质量。
2.4 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
国家对建筑原材料检测工作非常重视,颁发了建设部令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实施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建筑用卵石、碎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混凝土外加剂”,“ 建筑用砂”,“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检测”,“砌体材料检测”等建筑材料国家标准,对建筑原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检测。要认真保管原始数据和记录,保证其真实、准确。对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原材料,需要复检的可以进行复检,没有复检的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中,不得以次充好。
2.5 取样要按规范进行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和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焊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下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和送检。送检单位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取样数量和取样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譬如: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代表数量不大于60t,任选2根钢筋截取,取5根,重量偏差和尺寸偏差取一根,长度为500mm,如不合格应复检,取双倍。门窗物理性能,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窗每100樘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取样方法: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焊件、砌体材料、砂、碎石、卷材、试块等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测单位对每一个在建工程应进行一次抽样检测。
2.6 要强化建筑原材料检测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建筑原材料的检测工作,要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测,没有检测的建筑原材料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坚决不得使用在建筑工程上,对于不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仍然用于建筑工程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伪劣假冒的建筑原材料的生产商,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调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检测单位加强监督检查,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是否依法出具检测报告,是否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发现问题应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从根本上确保建筑原材料检测工作的准确,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关键词:建筑工程 桩基检测 存在问题 对策
1 当前建设工程桩基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桩基是隐蔽工程,支撑着地面上的构筑物,它是建筑物的基础,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这些建筑物的安全。重视桩机质量,加强桩基检测,是保证桩基质量的重要环节。当前,建筑工程基桩质量检测技术日趋成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测单位工作方法、地区管理办法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基桩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检测单位软硬件条件存在巨大差异
由于单位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限制,许多专业检测单位在组织实施桩基技术质量检测过程中,在技术设备配置、检测技术应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检测结果处理等都存在巨大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其硬件配备和检测技术相对落后于发达地区。例如桩基静载检测项目,由于缺乏大小应变检测设备。检测周期被显著延长,检测精度也受到明显影响。
1.2 桩基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桩基质量检测企业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操作随意性较大,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检测报告签字不符合规定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桩基施工质量检测水平的提高,也降低了其权威性。
1.3 检测市场运作体系不规范
当前,可以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服务的主要有两类机构,一种是国有企业,另一种是民营机构。不同检测单位的收费标准不一,导致不少资质较差的检测单位为了争取业务,采取低价竞争策略,而在得判订单后为了保证获利草率处理工作,严重降低了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检测单位不具备检测资质、或者将随意捏造的检测报告盖章给送检单位以节省检测时间和费用;也有的单位在没有经过系统检测的情况下明码标价出售检测报告,也有的检测单位在收受送检企业好处后,违规操作,将原本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修改成合格.埋下了巨大的施工质量隐患。
1.4 工程检测报告不规范
1.4.1 检测报告不规范
当前,施工质量检测行业存在检测报告不规范、检测内容不全面、检测结果不客观等问题,无法达到国家检测行业标准。在一些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中,检测资料引用不规范,结论模棱两可,没有体现出检车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例如针对某工程地下室基坑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中,虽然针对配筋拉力强度进行了检测,但是报告中却没有将检测不达标结果列出来,存在有意掩盖事实的问题。
1.4.2 被检测数据不符合 规定
被检测数据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全面客观反映工程具体问题。例如在对桩基施工管理质量进行检测时,由于样本容量较少,同时抽检到了质量相对较好的桩基,这样就导致整个检测报告结论倾向于更为乐观的结果,使得检测报告严重背离实际情况,不利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整改,影响了工程质量。
1.4.3 被检测数据不规范
国家行业应检测内容与执行的规范不符,原始记录潦草且涂改严重,观测时间不充分基准梁安置不标准,长度不够,Q—S曲线、S-Lgt曲线采用手工绘制,误差大,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基本值判断不准。
1.4.4 曲线一致性差
低应变检测采集的曲线一致性差、有的注意锤重、落距的选择,锤击力不够,分析时选用的参数不合理。同一个工程有不同版本的二套检测报告。
2 改进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的对策
2.1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针对桩基施工质量检测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流程,为开展工程项目桩基施工质量检测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撑。
2.2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检测体系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完善检测方法。建筑工程桩基均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检测,否则不予验收,严禁进行后工序施工。
2.3 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检测从业人员整体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对上岗的检测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进一步对技术负责人及上岗人员就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桩基管理方面的文件及行业规范、规程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因为要求出具的报告的数据正确,关键是要求检测人员对输入数据的正确,分析、判断,判断处理的正确。
2.4 强化管理体系模式化管理
管理体系要达到规范,就必须形成一种科学管理模式,有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才能克服长官意识、随意裁量、任意践踏规范的不良行为。在加强检测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鼓励桩基检测单位进行计量认证和ISO质量体系的贯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将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检测工作的每个环节。
2.5 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桩基检测工作手册》它既是桩基检测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和现场测量情况的初始记录。又反映桩基检测单位的工作真实情况,也是对桩基检测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过程中,作为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检测单位应重视手册的填写和管理,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6 采用合同管理与市场监督约束
桩基检测加大市场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力度,推行桩基检测合同审查备案制度和制定桩基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对自身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低的检测单位应进行严肃的查处,严肃查处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单位,确保桩基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2.7 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采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桩基工程管理水平,将基桩检测工作全过程纳入到网络监控范围内。一方面,通过网络渠道可以提高基桩检测工作沟通效率,更好处理各种工作数据,提高检测行业市场透明度。引入良性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桩基工程质量信息,让社会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更为直接的了解,增强社会舆论对桩基工程检测单位的监督约束,以增强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质量意识、法律责任意识。
3 结束语
桩基检测工作中,应根据建筑工程需要和不同的检测目的,选择相应的检测技术对工程的基桩进行检测,规避存在的问题,规范检测管理,对桩基质量做出科学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只有客观、准确的基桩检测技术才能够有效发现各种施工质量问题,为施工单位改进桩基施工方法提供有益指导建议,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版权所有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各自责任区的垃圾归集工作。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泾河城区段、甘沟、纸坊沟、水桥沟、鸭儿沟、白石头沟、大岔河沟、南干渠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垃圾应当根据垃圾产业开发需要,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斗点的调研布设。垃圾斗点的布设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布点,并根据城市扩容及时增设,做到科学合理、数量充足和实现全覆盖,能够满足生活垃圾集中倾倒需要。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确定专人管理垃圾斗点,垃圾要全部进斗,不得在斗点周边堆放。垃圾收集设备要外体整洁,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斗点,严禁向道路、田野、空地、河道、沟渠倾倒、抛撒、堆放。
(四)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单独收集和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市、区食药监部门在审批餐饮服务申请时,必须考虑餐厨垃圾排放问题。上下水设施和卫生经营条件未达标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不予审批。
市、区食药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并要加强从业人员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的养成教育。
(五)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填埋处置。
垃圾斗和果皮箱内的垃圾要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生活垃圾拉运车辆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垃圾要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每日运输作业结束后,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程序,严格作业要求,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维护场内外环境清洁。
(六)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及时维修、更换、增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设备。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监管和查处。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根据中心城市建设、拆迁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各类建设工程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提出申请,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统一安排。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严禁随意运输和倾倒,污染环境。
2.采取密闭措施,苫盖严密,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超载运输。
(六)市、区建设部门要督促检查建设、拆迁工地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设置规范的施工围墙(围档)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还要硬化作业区和出入口道路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将工地内的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在工地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七)建设、拆迁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类收储和处置,严禁混运混倒。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别收集。
(八)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七条中心城市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和密闭运输,运用市场手段,建立专业清运公司,推广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清运城市垃圾。
第八条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理按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一)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区别不同垃圾类型和行业性质实行差别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应根据垃圾处置成本和市民承受能力,由物价部门适时适度予以调整。
(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具体实施。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时应当持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定专人每天巡回督查。对垃圾斗点设置不到位、垃圾清运不及时和放任乱倒垃圾等问题要及时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及整改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实行垃圾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执法局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市民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或破坏市容环境的,由市、区执法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专用餐厨垃圾存储设备,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区食药监部门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市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人才;策略;服务;布局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质量、建筑安全、建筑效益的基本保障,是建筑行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技术、保障、管理等诸多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综合的体现。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化建筑队伍的重要手段,应该发挥其综合性的积极意义和价值,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真正达到为施工实际和建筑队伍发展服务的目的。在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应该以标准化为突破口,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实际工作出发,把握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现实情况,研讨具体工作中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措施,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标准化的实现做出努力,形成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体系和标准,更深、更广的层面上影响建筑行业新时期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
1.1 门槛不高
当前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多是从建筑施工或工程管理方面转移过来,这会导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质量和素质出现问题,特别是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体系,导致市场准入、系统标准、资质认证等方面存在不全面、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进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入门门槛过低,难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保证。
1.2 发展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控制不严,未按规定进场检查验收,存在漏检、检验不及时等情况,见证取样人员素质低,不懂取样标准和方法,致使送检材料、试件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1.3 服务质量不高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服务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是致使整个行业服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
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应考虑的要素
2.1.1 标准类别
一是,基础标准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二是,方法标准指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检测方法、工具、流程等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三是,服务标准指针对与服务对象接触面上的各项服务活动而制定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是未来的趋势所在。
2.1.2 业务分类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中,较多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分类。
2.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框架
2.2.1 总体系
基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和类别的分析,可构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的总框架,并通过框架可以指导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2.2 分体系
一是,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标准包括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标准、桩的承载力检测标准、桩身完整性检测标准、锚杆锁定力检测标准;二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标准包括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标准、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标准、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标准;三是,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标准包括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标准、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标准;四是,建筑工程中钢结构工程检测标准包括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标准、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标准、钢结构节点和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标准、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标准。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实现标准化的方法
3.1 全面布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
一是,要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工作的对象,厘清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边界,通过标准化的制定形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先后顺序,确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基本要点和实施重点,全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各项工作。二是,要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标准研究,建立可以指导实际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体系,引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向有序的方向发展。三是,要从长远角度和顶层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进行设计,这样有利于实现从更高的层次上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进程。
3.2 推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策略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特点就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应该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路径,采用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策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展开,以更加完善的模式和标准化的机制发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3.3 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服务工作
要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特点,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方向,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全面服务的趋势,通过服务的标准化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标准化的进程。
3.4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人才队伍建设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基本保障,要通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各种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者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标准化工作大力地支持。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具体结合,在建筑质量越来越被市场重视的背景下,建筑行业更应该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价值,从技术、人才、标准、服务、策略上形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支持,进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化的实现,真正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纳入可控体系和规范,形成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新方法。
参考文献
[1] 刘方润.浅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J].建筑安全,2011 (08).
[2] 孙跃维,方明乐.建立健全宁波市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9(04).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 工程检测 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做大做强建筑业的根本保证。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是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前提,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特别是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认真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将质量隐患消灭在交付前,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流程,是建筑工程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一、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存在的四大问题
1、 投诉处理不及时,本来只是很小的质量缺陷或使用功能的不足,建设单位久拖不处理,或是口出狂言,会造成业主反复、集体投诉,特别是竣工工程保修期限外的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大,因为开发单位已经撤离,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已经完成。
2、业主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往往伴随着经济赔偿和其他不合理的要求,特别是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住宅工程,不给上门维修,直接要钱,而且往往狮子大开口,动辄几万十几万的要,造成纠缠不清,久拖不决。
3、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是责任界线不明确的住宅工程,往往因为质量鉴定费用的支付和维修方案的确定以及责任的明确等方面意见不一,很难处理,特别是牵扯到邻里的纠纷问题,更难处理。
4、对于带有经济赔偿目的性的从众心态的投诉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大家都在找房子的毛病,找的越多越开心,越是显得有本事,特别是恶意投诉,无理上访。
二、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应对方案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是解决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最有效的办法,切实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特别是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质量责任人,把质量通病的控制的标准落实到图纸上,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认真做好分户验收工作,解决使用功能和观感的质量,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不留住宅工程质量隐患交付给业主。
1、成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中心
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成立总工办,做为技术问题处理的总牵头部门,协调各部门又超脱于各单位,以建设主管部门的名义,统筹协调,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避免业主对部门的工作提出异议,又有利于对各单位的监督。目前我县的投诉渠道比较畅通:灌云县建设局网站、质监站(88103172)以及办等一系列的渠道已经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并深入人心,关键是执行力和运作力的落实。成立专门的机构,构建畅通的渠道,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常态化处理。
2、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系统化
为了保证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合理的处理,我站结合几年来质量投诉处理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连云港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灌云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图,使质量投诉规范化、流程化。
3、明确住宅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非常重要,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首先要责成建设单位牵头处理,然后根据合同来明确责任单位。因为合同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基础,特别是建筑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对于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尤其是明确建设单位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因此合同备案很重要。
三、创新管理机制,推行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建立房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制度。
1、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是处理质量投诉的有效保障。
现如今有一部分开发单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很难找到责任单位,即使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资金保障,处理起来也要费很大的周折。针对这种情况,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逐步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同时要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有了资金的保障,使得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处理能够较好的解决。
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先进行试点性尝试,再大力推行。
2、进一步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制定房屋建筑保修金管理办法,对保修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从而保障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及时处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推行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评估制度,将投诉处理社会化。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是处理质量投诉的基础,作为一种价值量很大的特殊产品,住宅工程同其他产品一样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住宅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提出索赔少则成千,多则上万已是司空见惯,对质量问题的处理造成很大的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体系,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中介机构给出定量的经济评估,作为经济赔偿的司法依据,减少扯皮,加快质量问题妥善处理。
四、住宅工程质量检测
1、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住宅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住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供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2、投诉人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未经投诉人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的投资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的检测费用数额由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住宅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根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实施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五、解决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方案
1、维修或返工:
这类投诉质量缺陷单一,责任界限明确,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很快进行维修或返工处理。
2、鉴定机构检测、专家拿出论证意见(或设计出方案):
这类质量缺陷投诉往往是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是责任界线不明确,需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专家根据鉴定结果对质量缺陷拿出论证意见(或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依据论证意见进行处理。
3、仲裁或司法程序:
这类质量缺陷投诉往往是责任界线难以界定,或者是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以及更多的伴随经济赔偿问题,投诉人主要想通过处理质量问题获得经济赔偿等等而进行质量鉴定,从而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