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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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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1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从历史上看,在加拿大化妆品市场上销售产品似乎有些过分简单,对化妆品的要求很多基本上与美国一样。事实上,除了制造商注册和进口商品要标明经销商以外,大多数加拿大产品与美国相应的产品非常像,只是要求有法文说明。化妆品市场的规模一直只有它南部邻居的十分之一大,而传统的法规多半是早在1938年通过《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建立的美国传统管理办法的翻版。

虽然自2003年12月12日新任命的保罗・马丁,从前总理让・克雷蒂安接任以来,议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很显然过去几年中,许多其它势力和财团已经对推进法规改变产生了影响。由于最近全球对成分安全性的关注、为实现国际协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和欧盟《化妆品规程》的第6和第7次修正案的提出,加拿大卫生部似乎准备稳妥地采取一种新的管理体制。

政府管理和法律许可

在加拿大,化妆品必须遵守《食品与药物法》和其它一些法令,包括《消费品包装与标签法》,包括《消费化学品与容器条例》的《危险品法》中部分I和《检疫法》。这些由加拿大卫生部健康环境与消费者安全局的化妆品处管理的法规,用来禁止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和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环境中制造化妆品和类似化妆品的药物。检查部门也要进行设施调查、样品收集和可疑违规产品的查封工作。这些法规适用于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不适用于美容院或专业使用的产品。

在1993年修订《加拿大广播法》以前,所有的化妆品广告都需要事先审查和清理以保证诉求的适当性。虽然这项严厉的要求取消了,但是现在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ASC)通过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洗化用品与香水协会在2001年了《化妆品广告与标签诉求导则》。行业和政府联合工作组不断对导则做出重大修改,以解决新的类别和新的诉求,例如最近口腔护理和抗氧化剂产品的问题。

在加拿大,化妆品被定义为任何"为用于清洁、改善或改变面部外观、皮肤、头发或牙齿而制造、销售或提供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包括除臭剂和香水"。每年化妆品销售额估计超过10亿加拿大元,包括美容用品如彩妆、香水、指甲油、护肤霜和护肤水,以及修饰用品如香皂、香波和除臭剂。所有的制造商都必须为投放市场的每一种产品向保健局提交一份《化妆品通知》表格。

被分类为非处方药的化妆品通常要遵守《第IV 类专论》(Category IV Monograph)的要求,并且在进入市场销售前必须由治疗产品理事会(TPD)予以简单的核准。药品公司必须注册,并且必须持有药品公司执照。强制性的产品注册必须包括符合药品GMP的证书,证明产品不包含违禁物质以及支持性数据对于适用的专论来说是准确和完整的。一旦按加拿大卫生部各导则注册成功,每一种处方和非处方药产品都会发给一个药品确认号(DIN)。治疗性产品(药品)的例子包括防晒产品、止汗剂、氟化物牙膏、去屑香波和医疗性护肤产品。

化妆品标签要求与美国产品有许多类似之处,预计不久在成分表方面将有明显的改变。传统上,对识别警告、警示声明和危险一直有特殊的要求。与药品不同,化妆品上不需要标注批号和失效日期。这一法令还要求注明品名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在外容器上以公制标明净含量(相应的英制含量也可以标明)。重要的是要指出,最必要的标签必须同样显著地使用英文和法文,而由于实际的原因只有双语的包装才允许在加拿大各地销售。

1998年最初由加拿大卫生部对化妆品成分标签提出的一项新要求现在已经实行,之前在《加拿大政府公报I》中经历了一个三阶段的公布程序,有大约75天的评议时间,在《加拿大政府公报II》中最后公布,并附有实施细节。经历了议会新管理机构签署的短暂延迟,可能早在2003年3月《加拿大政府公报I》中公布,要2006年才生效。

确认成分的过程最初很复杂,与世界上任何这种要求都不同,当时提出在内外包装上都要有成分表。经过一次折中,许多以前已经自愿印上成分表的制造商受到鼓励只在(销售单位产品的)外包装上印上成分表。其他问题在极大程度上是通过允许使用术语"香味"(aroma)而不是最初建议的"气味"(saveur)来指明添加的"香料"(flavor)成分获得了解决。按浓度的递降顺序使用成分的通用INCI名称,将符合世界大多数管理惯例,包括对植物性成分统一使用拉丁文种的命名法。然而在使用种子油和树皮提取物等的英文俗称时,魁北克法语办公室(OQLF)宣称,必须包括法文和英文的译文。过去OQLF曾对当时自愿印出符合INCI的成分表而没有法文译文的许多制造商以违反《魁北克法语》为由发出传票。在加拿大洗化用品与香水协会等行业协会坚持不懈地提出异议之后,由于允许进行联邦修正,在2005年1月之前,提交魁北克总检察长的威胁暂时消除。

至于化妆品成分的管理,加拿大卫生部处理原料安全和环境影响评定的方式有相当大的改变。对于化妆品的成分限制在《化妆品条例》的几个部分中公布,而非处方化妆品药物的要求出现在《第IV 类专论》中。

化妆品处最近修改了它的《化妆品禁用与限用成分清单》,也称作"热表"(Hotlist),它从以前的66种成分增加到接近500种。尽管种数大大增加,但是其中大部分材料不常在化妆品中发现,而现在这个清单与欧盟《化妆品规程》等其它法规控制的范围更加协调。

在环境方面,1994年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制定了条例,要求在这个国家制造或进口了新化学物或聚合物时发出《新物质通知》。为了对按特定数量使用的化学品的环境和人类安全做出评定,要求有适当的文件说明。发现不可接受的材料就被当作"CEPA毒物"。

为了归类和对化学物存量进行分类,加拿大制订了一份大约包括23,000种物质的《国内物质清单》(DSL)。属于《食品与药物法》管辖的新材料要向DSL报告,而DSL的职能之一是确定其可能的存在和对环境的可能影响。

保健立法更新

加拿大《食品与药物法》的制定可以追溯到1953年,而其目前的法规包括适用于防晒剂等OTC产品的《第IV 类专论》。到2003年6月,正式开始了对整个保健法规的修订,建立了新的《加拿大保健法》,这项法律做了广泛的修改,特别是将对产品按照指定的危险程度重新进行分类。危险性大的产品可能受到"总安全要求"(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GSR)的更严格的管制。产品的定义将在适当的法规中解决而不放在这项法律内。同样,"食品、健康产品(药品)、天然健康产品"和"化妆品"各类都要修改以反映它们的诉求。提出生理学诉求的化妆品(类似化妆品的药品,或称CDL)将按健康产品对待并提出更严格的管制要求。

总安全要求程序的优点已经在食品部门应用。据说有助于消除创新和协调障碍的经过修改的法规,仍将继续强调消费者在产品寿期内的健康和安全。

开始与行业和有关各方协商的漫长的立法过程,预期将在2005年底之前产生草案。再经过在2007年结束的两年议会审议过程,法规草案可能在接近2010年的某个时候获得通过。

虽然这些提议和后来的立法过程看起来漫长而乏味,但是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加拿大的保健体系及其化妆品法规正在进行广泛的技术审查和修订。

网址链接

加拿大卫生部化妆品处热链

hc-sc.gc.ca/hecs-sesc/cosmetics/hotlist_intro.htm

加拿大卫生部(立法更新)

renewal.hc-sc,gc.ca

加拿大卫生部化妆品处

第2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八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广告,应当明示有关事项:

(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二)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设备的广告,应当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

(三)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四)邮购商品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五)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出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一)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广告中宣传的商品的生产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三)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

(四)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认证合格或者审查批准,谎称商品或者服务认证合格、获得荣誉称号等内容的;

(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

(七)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效果、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或者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

(八)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

(九)其他主要信息虚假的。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

(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

第十二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

第十三条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处方药品广告。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改善和治疗障碍的非处方药品广告。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只能限于下列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联系方式。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内容的医疗广告。

第十五条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该产品或者产品中的某些成份具有治疗作用。

第十六条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不得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不得含有欺骗性的向使用者表示包购其生产产品的承诺。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十七条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建立广告审核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对无合法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优惠收费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三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含有第二款规定内容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等新闻报道形式广告。

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商品生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的,应当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播放广告的总量、次数和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供有关广告的信息及数据,协助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内容的传播。

第二十五条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广告的,广告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三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经营性互联网站每年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

鼓励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二十九条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包括成品样件),方便公众查阅。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的,由广告主在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

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按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限期提供有效的证据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暂停涉嫌违法广告。

暂停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广告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认定有关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时,可以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根据消费者和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监测资料;根据广告监督管理、广告审查等机关的要求,为行政执法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十四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监测、监督中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应当及时通知广告者,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建议改正、责令暂停等决定。

第三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违法广告,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应当及时在显著位置或者黄金时段免费刊播违法广告公告。

第三十六条广告协会是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为会员提供广告信息、技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广告协会根据章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制定广告行业自律准则和广告设置、制作、的规范;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告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广告审查员开展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

(五)广告警示;

(六)根据广告信用评价办法,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广告活动的会员予以批评指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者停止,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拒不公开更正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者承担。

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虚假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

虚假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者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广告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五千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的;

(二)发现广告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3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4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内容摘要:由于广告管理、法规不健全及滞后、广告从业人员素质低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存在严重的广告道德问题,重点体现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性别歧视、抄袭、错误观念指导等方面。文章指出,要治理广告道德问题,应重点从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转变广告主的观念等方面着手,进而推动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广告道德 广告观念 名人广告 广告管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数据,2001年到2007年期间,中国广告市场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3.96%。2007年中国广告市场规模已接近美国的1/12,接近日本的2/5,广告市场规模在全球排名第五;2008年中国广告市场受北京奥运会的良好预期拉动,呈现活跃态势,总投放同比增长15%,达到4413亿元人民币,居全球第二位。伴随着广告市场规模的稳定快速增长,广告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广告道德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广告道德的内涵

“广告的一大目的是提供信息,另一大目的是规劝。今天,很多消费者认为广告的目的就是规劝他们购买其产品或服务,而且把它视为市场体制的一部分。很多公司提出一些有趣的方式来销售其产品。但是当公司试图通知和规劝消费者时,广告中的道德问题随之产生了。广告的双刃之一便是指由于广告滥用而引起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德福艺术设计公司宣传中心,2009)。广告对促进需求、引导消费、活跃市场经济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以促销为目标的广告因片面追求物质利益,而片面强调消费和物欲享受,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易中华,2005)。

广告道德使广告能产生好的或正确的社会效果,它关系到什么是广告应该做的而不是法律强制必须做的问题。很多人对于不道德广告的定义是产生了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效果的广告。

广告道德的内涵包括以下内容:按照道德行为规范应该怎么做,它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不属于法律约束的范畴;根据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广告道德问题,广告道德又包括广告主体利用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的不完善而故意打“球”广告,钻法律及管理漏洞的不道德行为;我国社会目前存在大量故意违法的广告宣传,如虚假广告是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这种广告也大部分受到了法律制裁,但是由于惩罚力度小,和广告主以身试法取得较大的利益相比,广告主的被惩罚成本非常低,这种故意触犯法律法规以较低违法成本获取较大利益的行为反映了相关广告参与主体的道德缺失问题,也属于广告道德研究的范畴。

我国广告营销存在的道德问题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据调查统计,我国消费者中有85%认为大部分商品不像广告所宣传的那样好;66%认为现阶段广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失实性。虚假广告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广告业一个严重的问题。

目前更为突出的广告道德问题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虽然广告代言人除了名人还包括普通社会大众,但是由于名人具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宣传力,名人代言的广告影响效果会更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也更大。有调查表明,中国有91.8%的公众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名人代言立法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名人代言广告行为的随意性和泛滥化,虚假广告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突出。由此存在的广告道德缺失在社会中产生了恶劣影响,是对整个社会诚信的一种挑战。

(二)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即在广告中宣扬一种男尊女卑的观念。目前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达到历史最高阶段,对于女性的社会地位认识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又受现代文化的影响。在广告创意艰难的环境下,广告创意推崇的3B策略(即Beauty、Baby、Beat)成为众多企业创意广告的法宝,Beauty也就成为广告中大量出现的元素,也是广告抓住视觉产生效果的关键元素。所以广告中出现了大量的女性尤其是美女形象。但是,女性形象在体现其促销价值、品牌价值与审美价值的同时,也正在走入某种误区,这对文化时尚及整个大众文化价值理念的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易中华,2005)。如化妆品广告宣传女性的幸福系于男人对女性容貌的欣赏;家居广告中出现的女性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虽然性别歧视广告由来已久,国外广告中也存在这个问题。但是中国目前大量该类广告的宣传结果是,很多人逐渐接受了这一观念,男性在广告的教导下歧视女性,而一些女性也相信美貌能带来幸福而不注重内在修养,这种社会变化与提高和改变女性在社会的地位和形象理念是相悖的。

(三)广告抄袭

“依葫芦画瓢”似乎已经成为众多广告公司获得新思路、新创意的主要途径。被模仿的对象大到汽车、商品房的宣传用语,小到饮料包装的外观设计,几乎所有的广告公司都在借鉴别人的构思来丰富完善自己的广告创意,尤其是一些广告公司在模仿别人的广告时,对被模仿的对象很少甚至不做任何修改。被抄袭的广告主找不到恰当、有效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广告创意不被侵害,结果只能是用更快的节奏与频率来更换自己的广告,以回避抄袭者,这样就使得广告的生命周期变短。据估计,我国现在一则电视广告的平均寿命只有6个月,大大低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1-2年的周期。同时,抄袭的结果是以诚信为代价的,所带来的道德缺失成为遏制很多广告主体发展的瓶颈,长期发展令人堪忧。

(四)观念误导

广告的功能之一就是引导消费观念,消费者不喜欢广告,但是每个人又毫无疑问的受广告观念的影响。正确的健康向上的广告观念可以促进社会发展,错误的观念则起到相反作用。目前中国广告的严重问题就是广告中大量倡导错误的观念,这些观念包括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等。如上面提到的广告中倡导女性的附属观、美貌决定一切观等,已经被部分女性接受并实施。再如在房地产广告里大肆宣传享乐主义、贵族化的生活方式等,这种片面的价值观的误导,成为物欲的膨胀剂,催化出“商品拜物教”的潮流;儿童产品广告或有儿童形象出现的广告都以小皇帝或小公主形象出现,广告中的形象和广告语成为孩子模仿的对象;在送礼广告的狂轰乱炸下,众多消费者已熟背送礼广告词,接受送礼观念冲击着社会道德底线。

除了以上几点外,我国目前广告道德问题还包括乱用成语、广告的粗制滥造、简单重复、节目中广告时间过长及隐性广告等问题。但是由于一部分问题已经得到管理,如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制定并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使这些广告道德问题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我国商业广告道德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现在广告中的不道德现象是由多方面原因形成的,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分析。

(一)广告主角度

广告主片面追求私利。随着广告主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困难,一些广告主违背公正原则,冲破道德界线,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以低级媚俗、性感、虚假夸大、欺骗失信等广告来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同时,广告主对广告认识不到位。广告主对广告盲目崇拜,片面夸大广告的宣传促销作用,缺乏社会责任感,只追求广告内容能吸引观众的目光,提高产品的销量,而不考虑广告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很多广告虽然吸引了众多眼球,但是却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正是广告主对社会责任感的漠视,才让大量的恶俗广告充斥在各种媒体上。同时,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广告主以较低成本获取了较大利益,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力度低是广告主漠视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广告经营者角度

2008年我国已实有广告公司数量11.72万户,广告公司从业人员85.65万人。而规模较大、综合能力较强的不超过200户,占我国广告公司总数的比率很低。所以,我国的广告公司既多又小而且散,生存竞争非常激烈。同时,我国广告从业人员每年以近10%的速度增长,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只有10余家专业广告公司、数千名广告从业者,如今已是近12万余广告经营单位、86万从业大军。来势迅猛的商品经济大潮,使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广告人匆忙上阵,广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这是广告道德失范的最根本原因,出现了越来越重的广告作品抄袭之风,不顾社会道德以低级媚俗广告吸引注意力,甚至把个人的不当社会观、价值观在广告中表现出来,故意夸大宣传甚至直接做虚假广告。

(三)广告法规与管理角度

我国于1982年2月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国家对广告经营活动开始了规范化行政管理。在对广告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广告审查办法、审查标准、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初步规范了广告市场秩序。1995年2月《广告法》实施,标志着广告行业发展步入了法制轨道,对规范广告市场、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广告法》实行15年以来,已经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现有广告法仅有49个条文,60%涉及对广告真实性的规范,因缺乏具体操作性,导致各执法部门无法可依或各自为政,如对于互联网广告、手机短信广告如何规制等,目前仍是“法律真空”,这也是导致众多球广告产生的原因。

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经审查的广告进行执法监督,但是属于政府部门的事后监督。这样多头审批多层管理的体制,导致职责不清,管理权限分散,易陷于监管的真空。再者,广告审批不细致,表现为广告审查的标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虚假广告多是在后暴露。

另外,广告媒体作为广告信息的载体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广告费是大多数媒体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广告媒体遵循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意愿,致使广告的真实性和健康性难以得到保证。

广告道德问题解决对策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出现广告道德问题的原因是广告法规滞后、不完善,广告相关管理制度不合理,广告从业人员素质低,广告主存在错误的广告观念等。所以解决广告道德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广告主及广告人员素质、转变观念。

(一)健全广告法规且完善广告管理

健全广告法规,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经济罚款力度,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由于广告违法带来的收益,杜绝故意违法以获得超额利益的广告道德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的《广告法》已经严重滞后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了多项重大调整,对未成年人保护、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规则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而对于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由于目前广告的监督管理多是被动的,大多是有投诉才查处,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型广告监管模式。作为广告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应该加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广告活动和广告经营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大力加强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管理,尤其是要在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加强力度,堵塞漏洞。

广告业内部还必须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多层次广告自律组织并改进广告自律管理方法。虽然目前我国有全国及地方广告协会,但是广告自律组织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由中国广告协会起草的《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的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二)注重广告道德教育且提高从业者素质

广告人素质较低是产生广告道德问题的又一根本原因,提高广告人素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不是短期就能完成且取得效果的。对于广告人才的培养,首先,要发展高等广告教育,培养高层次的广告专业人才和骨干。现代广告人已不是单靠职业教育和训练就足够,要借鉴国外相关学者的观点,广告专业教育中应加强广告道德知识的传授,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其次,要建立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制度和认证机构,争取广告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为与国际广告市场接轨打好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文明有序的广告文化环境,从源头上消除各种商业广告道德问题。

(三)广告主要转变观念且提高广告价值

广告主作为广告的主体要正确认识广告对企业的作用,同时要真正做到以消费者为中心,加强消费者的研究和广告效果研究。要区别不同产品根据消费者特性来做广告,如食品广告、日用品广告中普通家庭主妇形象要比美女形象更具说服力和亲切感。另外,从长期角度看,任何一个广告主都应该使广告为企业长远发展服务,所以在广告中要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价值观和使命。这样,广告就不仅仅是促进产品销售为企业带来短期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企业长期发展积聚能量。

同时,还需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的作用,监督广告当事人及媒介单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不道德广告进行公开曝光、批评等。媒体自身也要加强自律,筛选不道德广告,维护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这样才能保证媒体广告可信度增加,形成良性循环。

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道德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随着相关问题的逐渐解决,中国广告的道德问题会有所缓解,但是由于部分原因如广告从业者素质提高、广告主观念转变都是短期所不能实现的,所以,短期内较有效的办法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告行为的有效管理,通过“硬”手段加强广告管理,也使广告主和广告从业者能有清醒认识,加速素质提高和观念转变。

广告道德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按照道德行为规范应该怎么做,它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不属于法律约束的范畴;广告主体利用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的不完善而故意打“球”广告,钻法律及管理漏洞的不道德行为;广告主以身试法,故意触犯法律法规以较低违法成本获取较大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所存在的广告道德问题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成为2009年最为瞩目的广告道德问题;在广告中宣扬性别歧视一直是尚待解决的广告道德问题;广告抄袭成为了中国目前的时代特色问题;广告中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等的观念误导问题。还包括乱用成语、广告的粗制滥造、简单重复,节目中广告时间过长及隐性广告等问题。

我国商业广告的不道德现象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本文分别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法规及广告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结论为我国目前的广告道德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广告法规滞后、不完善,广告相关管理制度不合理,广告从业人员素质低,广告主存在错误的广告观念等。所以解决中国的广告道德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广告主及广告人员素质、转变观念。

商业广告道德问题解决对策为健全广告法规且完善广告管理。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经济罚款力度,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由于广告违法带来的收益,杜绝故意违法以获得超额利益的广告道德问题。把提高广告从业者素质作为一个长期的工程来进行,通过发展高等广告教育、建立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制度和认证机构等方法,从源头上消除各种商业广告道德问题;广告主要正确认识广告对企业的作用,要真正做到以消费者为中心,加强消费者的研究和广告效果研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媒体自律。

同时,由于目前中国广告的道德问题形成比较复杂,本文仅从较宏观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有关广告道德的具体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尚未论述,还需要进一步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广告道德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广告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及广告主观念的转变,中国的广告发展会越来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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