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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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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

第1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我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96 个,民营企业33 个。针对上述机构,我们采取了明察暗访、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了深度排查。经排查,目前,暂没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镇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__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站所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内排查对象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2、成立专项工作组

为有效进行非法集资排查活动,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镇工作人员与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联合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并且设立举报电话,明确相关人员排查责任,确保此次排查工作全面、彻底。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组在村民委员会门口、企业门口等地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了合作社责任人的职业操守和法纪意识,使其自觉远离并坚决抵制非法集资;提高了村民的防范意识,促其远离非法集资群体,并建议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主体,避免自身及亲朋好友盲听盲信,遭受经济损失。

4、监督排查,全面清理

第2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4号)和《四川省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精神,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宣传造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分3个阶段分步有序开展。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11日-10月15日)。

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本次活动;及时进行检查督导整改和阶段性小结。

(三)梳理总结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二、排点领域及内容

本次排查范围:XX市辖区内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重点内容包括:

(一)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

(二)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

(三)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

(四)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

(五)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六)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

三、组织实施

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全力支持配合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设立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陈捷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处非办(设在XX银监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并按要求负责有关材料、信息的组织,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工作。各主要参与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市县应按照要求,负责制定辖区内组织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重点与具体措施,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处非办备案。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危害性,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将此次活动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注重配合。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好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级各主要参与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及此次排查活动的内容,做好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对此次活动的全面指导;工商部门负责对广告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已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取缔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网络上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市政府法制办、金融办、住建、农业、林业、城管执法、通信、银监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在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第3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促进投资类公司规范发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目标

取缔非法,查处违规,健全制度,规范经营,确保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范围

全区范围内已登记注册或未登记注册、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三)工作内容

核实各投资类公司证照是否齐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经营范围是否合规;是否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有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检查规范投资类公司工作的领导,成立区检查规范投资类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检查规范投资类公司工作,督导建立对投资类公司的规范管理制度,决定检查规范工作的重大事项。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查规范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切实做好对投资类公司检查规范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谁办证,谁管理”的原则,区检查规范投资类公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金融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汇总整理检查规范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等统筹协调工作。

2.工商分局:负责提供全区注册的投资类公司户数、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依法对投资类公司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宣传,以及非投资类公司超范围从事投资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投资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涉及投资类公司案件的举报、立案、查处、移送工作,并依法打击投资类公司违法犯罪活动。

4.即墨银监办:配合公安、工商等单位对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开展取证工作,依法取缔其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5.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为检查规范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支持。

6.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投资类公司调查摸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工作步骤

检查规范工作自2014年3月份开始,5月份结束。检查规范工作分六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15日)。召开全区检查规范投资类公司工作会议,制定检查规范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22日)。对全区范围内投资类公司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投资类公司的数量、注册时间、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各部门、各街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三)公司自查阶段(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4月5日)。投资类公司根据下发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并于3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照检查阶段(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26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投资类公司逐一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并按照各类公司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

(五)清理处置阶段(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5月10日)。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照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投资类公司,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超范围或变相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7日)。各成员单位对检查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并于5月1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6日前,区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验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政府。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检查规范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检查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检查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检查规范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维护稳定,规范发展。各责任单位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检查规范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检查规范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经批准合法存续的投资类公司,各责任单位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第4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范化 政策建议

由市场自发形成的民间借贷,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方面,有其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成熟的风控体系,其潜在风险正日益凸显,因此正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极为迫切。自去年温州、河南、内蒙古等地爆发民间借贷纠纷和逃债事件后,国务院总理在浙江温州视察时就指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去年10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强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央行又在5月10日的《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下一步要落实好温州市“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基础上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为此,各级政府应及早出台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突出,民间借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

(一)有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象普遍存在,至少有60%以上的企业发生了民间借贷,从借款总量看,企业融资总额中有近30%的资金来源于民间借款。开放民间借贷,将盘活亿万民间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尤其是有利于从根本上打破数以十万计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瓶颈",支持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近几年来,民间财富迅速增长,积聚了大量闲置资金,这些资金需要寻找出路增值,民间借贷成为民间资本的理想投资方式。特别是有了民间借贷这一合法的经营途径,就会吸引广大居民手中的余钱投入到生产过程,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地发展。

(三)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

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局面以及控制金融资源向国有经济倾斜的举措,将导致金融体系结构与经济体系结构的严重失衡,形成投资萎缩,经济增长趋缓。故而发展民间金融,构造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产权格局,更能适应不同经济成分的金融需要。民间金融机构在根本上不同于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其产权清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经营机制灵活,从源头上切断了一切非市场力量的不适当干预,其竞争行为均按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进行,所以很好地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时又由于其手续简便,申请贷款所消耗的时间短,所以其实际利率水平相对较低。

(四)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步伐

把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领域,将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最终提高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并加快金融国际化步伐。

二、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在发展中有其自发、盲目和不规范性,特别是由于相关立法与监管跟不上,既妨碍其自身健康发展,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主要问题表现为:

(一)民间借贷机构缺乏明确定位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是非正规金融,在实际发展中没有明确其金融地位。近年市场出现了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这种机构既存在着原始的民间借贷要素,又逐渐发展成为具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雏形,但其性质尚未得到确认,由于尚未定性,民间借贷中介借入资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难以有效区分,这种中介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不明确。

(二)民间借贷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业务和发展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高利贷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另外,由于对民间借贷业务、经营范围等没有法律规限,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影响到正规金融的稳定。

(三)民间借贷风险缺乏监管规范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分散、隐蔽的特点,给监管带来难度,目前没有明确具体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政府的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社会同业自律组织等都没有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责,并且也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手段,民间借贷处于自控、自发、自由发展状态,一些民间借贷活动已超出了相关法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极易出现风险。

三、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对民间融资采取“堵”的办法难以奏效,宜采取“疏”的办法。从长期角度看,构筑明确合理的政策框架,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是促使其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地位

一是明确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进行有效区分,规定放债人放债总额与自有资金总额的比例。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提供融资以及参加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资金均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首先是对民间借贷基本操作要素进行规范,如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约要件、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其次是对职业放债人加强管理,可以从借贷行为次数、金额或者放债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三个方面对放债人进行界定。对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放债人发放牌照,规范放债业务;,有牌照的放债人在建立比较完备的会计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可按月向监管登记部门提交业务报表,再次是对民间借贷设置禁止类条款;三是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中介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

(二)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中介健康发展

要分层次、有步骤地引导民间借贷中介进入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逐渐改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但这种正规金融机构的改制方向应该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二是鼓励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中介入股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三是对不愿意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中介可以根据《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注册资本金、准入问题、业务范围和区域限制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

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不但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情况及变化趋势,而且可以及时发现有关风险,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成立民间借贷管理部门,以民间借贷业务中放债人一方为监管对象,对民间借贷交易实行非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放债人可以通过登记备案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盘,经过登记的交易债权可优先获得清偿;二是在全国或各省范围内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体系和相应的部门。可以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管登记部门建立国、省到市、区(县)分层次的监测网络,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三是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民间借贷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必须建立有限度开放的信息共享制度,在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信息共享系统中,要设置查询权限,除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人员都只能获得汇总后的信息,非经公检法部门批准,不能查询借贷者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四是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中心,目的是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不要过多地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

(四)推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对接

尝试民间资本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探索民间资本与典当业的对接;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帮助民间融资双方规范借贷行为;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PE)行业。

第5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民间借贷高利率的主要因素在于缺乏规范的投融资渠道,长期以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高利率与高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信息失衡的投融资渠道将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加大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笔者认为,政府应采取措完善民间资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缓解我国民间借贷高利率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如下:第一,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政府应积极引导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使它们转为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第二,降低民间借贷的行业壁垒,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引导。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这一意见被称为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的连续。但到目前为止,“新36条”具体到地区时出现了困难,在一些重要行业(如金融、铁路、能源)的落实进度也较为缓慢。政府应积极推进“新36条”,促进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垄断行业,为民间资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 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国担保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减少逆向选择的建议如下:(1)制定灵活并且完善的反担保制度。根据反担保制度,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机构有权利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权利归为己有,从而抑制了债务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不良影响。(2)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良好的风险别和分析评估系统,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从众多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选择出好的投资项目。(3)担保机构应该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越高,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风险等级越高,费率越高,以此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

(三)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

1.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台州市为例,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浙江地区温州市已有 15 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金17. 5 亿元。其贷款对象基本上是自筹资金不足、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或个人。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12 月末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与融入资金总额的96. 83% ,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2.将自发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范畴

民间借贷机构只有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且登记成功之后才能进入信贷市场从事有关的信贷业务,而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未通过注册登记的民间借贷主体,一旦进行信贷活动则视为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财务信息透明,接受利率限制,诚实交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承担无限责任。为了维护借款人必须处理与私营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权益登记,规定由法律行为共同承担与其贷款人的约束,以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朝着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这些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他们仍然民间借贷领域。这些组织管理非法吸收存款,在操作一定面积的限制的情况下,应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鼓励其规范发展。在监管方面,适合采用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对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要给予过高要求,而把监管重点放在保证其为当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

3. 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捐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

(四)银监部门对借贷大户采取监控措施,并加强舆情监测

司法部门一方面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管控个别放贷人试图暴力收贷、讨债、逼债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民间融资大户即大额借款人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平抑民间借贷双方的恐慌心理,防范胁迫催收和蓄意逃债行为。温州市龙湾区等重点地区对掌握的民间融资大户实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监视居住”及限制出行、外出提前报告等制度和措施。维稳办等部门密切关注重点人群,对发生的过激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及谨慎对待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实及夸大其词的宣传,防止出现可能引起民间借贷参与者负面反应或激化参与者情绪的信息和言论,防止引发潜在的风险。

(五)尽快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完善有关规范集资行为的部门规章

在法规的规范约束和引导下,促使互信互利、自主自愿、风险自担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走向阳光化,防范欺诈,减小风险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造成的冲击。并重新审定现有法规条文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包括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放贷人权益保护、借款人责任追究等。随着形势的变化,要提高部门规章提升行为,封锁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全面规范各种形式的集资行为,预防的名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非法集资的方式融合资本,也为有关集资的具体行为和违法司法鉴定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区域跨部门的防御治理网络,与全国性的联合行动部门要严格控制和严厉的惩罚手段不断变化翻新的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等行为,始终保持对趋势的压力。同时加大投融资知识宣传、风险教育和普法力度,提高全社会投融资人规避风险及守法意识,防止给不法行为留下藏身滋生的空间。

第6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33-03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之间有“缘”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有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的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但相互之间都有着特殊的情感关系:或者是亲朋好友,或者是企业和员工,或者是长期生活在同一社区的邻居。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具有直接金融的特征,多是双方亲自协商以确定借贷的具体内容,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信息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它较其他正规的直接金融方式,还具有运营成本低的优势。[1]

(二)有明确的业务边界

民间借贷主要是关系型借贷,借贷业务有明确的人、企、地的边界。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抵押物,是完全的信用融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这些特征明显缩短了借贷时间,简化了借贷手续,凸显了民间借贷信息上和操作上的优势。

(三)借贷活动分散、隐蔽

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于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角落,所以此种借贷活动非常分散,没有人能够精确和系统地了解民间借贷的规模,因此也没有人能准确地评价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民间借贷游离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其具有隐蔽性。当借贷行为顺利完成时,甚至没有其它人知道曾发生借贷活动,往往是风险暴露时才会显现出借贷行为本身。

(四)利率弹性大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因素有很多,各种因素所占的重要性差距也很大,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差别很大,最低的利率甚至为零,这主要发生在有亲缘关系的个人之间。个人对企业和企业对企业的借贷利率的确定与银行行为有很大关系,在银行资金宽松时,可能参照银行的执行利率,而在银行资金紧缩期间会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水平。

(五)自发性和差异性

民间借贷是需求诱致的自发性金融活动,制度体系和交易规则都是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民间借贷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文化、历史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既可能是借贷形式上的差异,也可能是资金供给上的差异。民间借贷以差异性自发地适应资金需求的特点实际上也说明它进行的是个性化金融产品的开发,因此它的制度成本比较低。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民间借贷缓解了资金供求失衡状况,实现了民间资金的优化配置。资金供给不足是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民间借贷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特别是在银根紧缩、从银行主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当多数企业面临资金危机时,民间借贷方式即成为很多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条件的企业。

2.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对利率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意义。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用途而异、随行就市等特点。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相对较高。同时,信用程度较高的借贷主体其利率较低,获得贷款也相对容易。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

3.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民间借贷吸收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给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有效引入了金融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善经营方式、调整服务手段、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力参与者,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效应会加大金融机构改革的外在压力,迫使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并进行体制创新,实现自身的重组与发展。[2]

(二)负面效应

1.法律保护和监管的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难以对其进行深入监管,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就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和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同时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于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赖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成。在资金需求方,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以度过难关,对于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安排。在资金供应方,出于人情关系或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这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再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例如银行贷款到期,企业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三、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控制放贷规模。民间借贷放贷人的放贷规模每笔应控制在50万元左右。因为民间借贷放贷人的企业大多资质不佳、信用等级差、业务不稳定、评估较难,如果服务对象规模偏大,对其放贷的风险控制将更加困难。

2.限定村镇为民间借贷人的经营范围。实践证明:农村民间金融最有效的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随之产生,借贷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应以相邻村组为核心,以本乡镇为其服务范围。

3.加强品牌建设。正规化后的民间借贷放贷人,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为避免与目前农村已有的信用社、邮储网点等银行机构经营性质混同,民间借贷放贷人应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品牌建设,树立民间借贷放贷人新形象,让有资金需求的人知道民间借贷放贷人既能象过去民间借贷一样提供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贷款,又是合法经营。

4.提高风险意识。首先,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暴露与融资双方的信息是否充分密切相关,是否能够尽可能多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是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第一个关键步骤。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要充分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其次,将信誉压力作为风险控制辅助工具。民间借贷债务具有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可能既包括财产上的无限责任,还包括“父债子还”式情感上的无限责任,再加上亲缘、业缘、地缘的社会关系,对借款者形成了巨大的声誉压力,这种声誉压力可能因为“熟人社会”中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而发挥难以想象的重大作用。再次,重视“中人”作用,控制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中可能没有正式的合同,但多有“中人”。“中人”不但是中间介绍人、证明人,还可能是担保人,一旦借贷关系出现争执,“中人”还可能是调解人和仲裁人。[3]

(二)实施有效监管,改善民间借贷环境

1.分工明确,协调监管。对民间借贷放款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由工商部门检查其是否有违法经营,由银监部门检查其是否超过利率规定上限,由公安部门检查其是否放高利贷,由央行检查其是否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犯罪等。因此,对民间借贷放贷人的监管必须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是相当重要的,为避免因多头监管,而实际上出现谁都不监管的现象,应形成一个专门的监管协调机构。

2.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民间借贷放贷人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只贷不存,严禁吸收存款。此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放贷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民间借贷放贷人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作人员。

(三)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1.延伸征信服务。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将征信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从事民间借贷放贷人等机构和广大农村居民,并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并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2.开放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

3.发展民间担保组织。在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财政拨款、投资入股等措施支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支持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担保基金,为民间借贷提供后盾;各级政府还应以亏损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民间融资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吕晖蓉.民间借贷功能及运行机制的再认识[J].西南金融,2009(7).

第7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镇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18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组织信用社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辖区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镇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群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镇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四、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镇群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广大干群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镇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第8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一、社会政治稳定。

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增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首先召开了班子会议,建立综治网络,各单位、小区建立综治联络员。通过全体居民和各单位的努力,没有发生集体上访或去市、赴省、进京上访事件;没有发生宗教等各;没有发生社区工作成员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发生破坏社区民主选举的事件;没有漏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信息。

二、营造创建氛围。

进一步加大创建平安社区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动员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治安志愿者的活动。社区动员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居民住宅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和黑板报,各个厨窗定期张贴消防、禁毒、交通、治安等平安创建的宣传画报;社区还通过“和谐**”的邻居节活动,“三八”妇女节活动,“学雷锋日”等做好平安创建的宣传;9月份,社区还开展“七个一”(上好一堂课、捐好一本书、做好一次宣传、串好一次门、做好一次服务、做好一次宣传、搞好一次共建)主题活动,共发放征求意见表1500余份,征求到合理意见20余条,捐得书籍300余册,使我们的创建平安社区活动宣传教育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治安状况良好。

社区按照“抓文明、强素质、求进步、促发展”的思路,把“环境优美在社区、遵纪守法在社区、教育新风在社区、读书育人在社区、爱绿护绿在社区”的活动,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星级社区”的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常抓不懈,有力地促进了广大居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社区安全防范体系健全,至今社区内无练习者和吸毒人员,八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为建设和谐社区打下扎实基础。

深入开展文明评比活动,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修订完善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楼栋等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社区通过评选“文明家庭”等形式,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爱国守法、邻里和睦”的文明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群众的文明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道德意识。

四、居民安居乐业。

完善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健全,通过各小区、企事业的群防队伍治安防范,社区居民群众防范意识明显提高,防范力量建设显著提高,刑事案件发案率得到有效遏制,社区居民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社会秩序良好;没有发生聚众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没有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没有发生破坏城市公共设施案件;全面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创建率达97%;社区内至今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火灾事故,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更没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居民安居乐业。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加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严抓人口管理工作,不定期的对辖区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员,重点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目前我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为2680人,共有出租房屋户576户。

2、对小区租赁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为原则,管理好辖区的暂住人口与外来人口。辖区民警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经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各项普法宣传教育,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份,依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督促辖区单位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流动人口“流入”关,做到来路明、底子清、管得住,确保外来人员不失控。

六、基层基础稳固。

1、创建无毒害社区工作。以“不让进我家”等活动为切入点,在社区内以禁毒宣传单,入户宣传等活动形式,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我社区今年出各项普法宣传板报12期,发放各类普法宣传单资料20000份,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律知识,使居民懂得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提高了居民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2、帮教工作到位。我社区共有社区矫正人员2名,归正人员3名,社区结合每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建档登记,制定矫正每月报到制度。社区帮教小组定期走访、了解归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帮教工作。社区内无归正人员和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3、积极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各类矛盾激化”的原则,社区设立了综治工作室和社区警务室,把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今年,调委会共接受市长公开电话1起,调解纠纷3起,排查率100%,调成率100%。

第9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

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体系存在的潜在风险

总体看,我国金融形势是良好的,金融风险是可控的,在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因素影响下,我国金融存在不少潜在风险因素,特别是杠杆风险和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金融部门杠杆率持续增高

近几年,我国银行业资产快速扩张、杠杆率不断提升。银行业天生具有增加杠杆的动机,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来自于表内外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息差收入,在目前息差收窄的情况下,银行业具有扩大资产和负债端规模内在冲动。在银行业资本金微幅增长条件下,总资产的快速膨胀主要来自于负债规模的大幅扩张。据英国《金融时报》数据,2016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不含影子银行)总规模已达33万亿美元,相比之下,欧洲是31万亿美元,美国是16万亿美元,日本只有7万亿美元。按照资产权益比(总资产和实收资本之比)的杠杆率衡量标准,我国银行业的这一比例从2007年时的30倍左右,一路飙升到了当前的接近50倍,而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一比例从未超过20倍,日本、韩国也基本维持在30倍以下。

近几年银行主动负债行为在急剧增加,绕开监管的银行同业业务、表内外理财业务大幅扩张,成为银行主动负债的重要途径。银行表内,同业存单成主力。由于同业存单被当成应付债券来处理,并没有纳入到银行同业负债的考核监管中,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成为银行主动加杠杆的主要方式。同业存单发行从2013年底的340亿元发展到2016年底的6.3万亿元的规模,暴涨185倍。银行表外,理财扩张迅猛。根据三月中债登托管数据显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杠杆率飙升至2.34,创下2016年以来的最高点。由此可见,不管是表内还是表外银行业资产规模都在持续增长,这也充分说明当前金融机构仍在大力加杠杆。过高的杠杆率不但容易引发金融泡沫,导致金融利润率虚高,而且吞噬实体经济资本,最终使经济风险向金融系统转移。

金融部门潜在脆弱性增强

在经济增速不断下行的背景下,受风险攀升、息差收窄、监管趋严等因素综合影响,银行业盈利能力下降,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持续攀升,银行资产质量下行压力不容忽视。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5123亿元,较年初增加2379亿元,同比减少1939亿元;不良贷款率1.74%,较2015年末上升0.07个百分点,结束了连续19个季度上升,表明不良资产增速有所减缓。除此之外,2016年债券违约暴增。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08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债券余额达到542.74亿元。其中,仅2016年全年就有79只债券发生违约,违约规模为403.24亿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243.48%和160.83%。在资产增长同时,银行的盈利能力在下降。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7年银行业净利润同比增速将与2016年基本持平或略高。标普预计,受信贷损失增加拖累,2017年银行业平均资产回报率将从2016年的0.9%~1%降至0.8%以下。

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不会导致银行系统金融风险,但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产能过剩行业、僵尸企业和部分地方政府债务,这些都将是不良贷款主要增长点,一旦引发债务问题,将引爆银行的坏账问题,可能成为引发新一轮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影子银行”风险值得关注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出现了各种围绕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产生了大量规避监管的“影子银行”业务。近半个世纪的金融危机史表明,影子银行业务的过度扩张往往是发生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中国“影子银行”中占比最大的资管业务规模不断大幅扩张。据中国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表外理财的规模达到26万亿人民币,非银金融机构的资管和投顾规模(扣除通道业务),估计接近30万亿元。WIND稻菹允荆截至2016年6月末,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规模已近100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17.3万亿元、券商资管15万亿元、保险资管12.6万亿元、公募基金7.9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11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而其中扣除纯通道业务,主动实际管理规模大约有50万亿~60万亿元,也就是说,有接近一半都是通道的重复统计。而穆迪测算的2016年上半年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与此接近,约为58万亿元,其中理财产品为21.6万亿元、委托贷款10.9万亿元。其次,银行业同业业务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大幅攀升。目前同业存单余额已增至人民币7.6万亿元,为2016年同期的两倍。

快速扩张的影子银行业务不仅面临着流动性错配、投资杠杆和证券借贷业务风险等结构性问题,相关脆弱性可能通过金融市场波动等渠道传导,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且低估了货币总量,导致货币传导机制不畅,使得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由于同业非标业务不需要缴纳准备金,又能不断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杠杆、创造货币,银行间、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间借贷、加杠杆创造的货币没有被统计进入M2中,M2低估了货币总量。所以尽管近几年M2增速比较低,但金融机构内部创造的货币量却失去控制式地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M2达到155万亿元,而同期银行总负债高达230万亿元,超过GDP的三倍,所反映的货币超发远比广义货币M2所显示的要多得多。由此可见,银行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已大大超过经济增速,表明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刺激效应已经衰减到“不经济”的地步,也就是货币信贷拉动GDP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付出的潜在系统性风险对价却越来越高。金融机构内部创造的货币量失控增长,导致金融市场风险积聚,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不通畅,大量流动性资金在金融系统内空转,导致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企业“弃实投虚”,实体经济发展基础被侵蚀,加剧了实体经济困境。

类金融机构风险上升

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代表的类金融机构,其客户主要是许多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及个人消费金融,属于金融业的弱势群体、低端客户,天然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小贷和担保公司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弱,在经历了前期蓬勃发展的高涨期,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行业寒冬。大量公司退出,行业规模持续缩水,小贷公司不良率、担保行业代偿率持续上升,导致区域金融风险加剧。2016年末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8673家,较2015年末减少237家;贷款余额9273亿元,较2015年末减少131亿元,延续了自2014年以来贷款余额不增反减的态势。小贷公司各项统计指标和2015年末相比均有明显的下滑,每家公司平均贷款余额仅为1.07亿元。不良率持续上升,多数省份小贷行业不良率都在5%以上,部分省份甚至高达10%,金融风险日益加大。尤其是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以及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冲击,生存压力日益加大,一些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超范围经营、变相非法揽储、高息放贷、担保形式单一及手续不完善等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更扰乱了金融秩序,如果不加以有效监管,将引发区域金融风险的发生。

房地产泡沫不容忽视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高涨,房价严重脱离国情、超出居民购买能力,较高的盈利能力与财富积累能力诱导大量实体经济资本涌向房地产。主要一线城市的房价涨幅均远超同期GDP名义增速。海通证券研究所根据WIND百城住房均价数据测算,中国的房产总市值在2014年超过了美国,但中国的经济总量毕竟只有美国的一半左右,这意味着本轮房价上涨没有经济的支撑,而是货币超发导致的泡沫现象。从占用的金融资源来看,据统计,房地产开发大致有约65%左右的资金是依赖于银行体系的,明显超过40%的国际通行标准。2016年国有四大行超过60%的新增贷款流向房地产领域,目前占有信贷资源前三位的分别是房地产、建筑业和钢铁产业,这些都是和房地产繁荣泡沫有关。同时大量的银行表外融资也大多对接地产和基建,大量资金的涌入,进一步推升了房地产泡沫。

房地产价格高涨吸走大量金融资源,导致实体经济的“失血”和“空心化”;同时随着房价上涨,土地、租金、物流、人工成本都会上升,直接抬高了实体经济生产成本,挤压了实体经济发展空间,进而还将在购买力平价之下给汇率带来压力。一旦未来房地产资产大幅缩水,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暴露、金融部门坏账率率大幅走高,而且土地价格下降也将对地方政府产生财政压力,减弱地方政府的还款能力。因此,房地产泡沫的膨胀,不仅实体经济发展基础被侵蚀,加剧了实体经济困境,可能成为引发新一轮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对传统金融革命性冲击和颠覆中呈现爆发式增长,而相应的监管大大滞后于其发展的步伐,但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是伴随着交易量膨胀和行业规模扩大,各种问题平台也一路走高。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5877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2448家,比2015年底减少985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3429家,涉及金额2443.26亿元,2016年跑路平台421家。近期一些非法集资平台跑路引发的全国性风险事件频发,涉众广,涉案金额巨大,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扰乱了金融市场,加剧了金融脱实向虚,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资本外流值得警惕

2014年以来,美元回归强势格局的可能性上升,人民币贬值压力不断增加,中国资本流出也日趋严重,外汇储备余额由升转降。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在两年内缩减了25%,降至3万亿美元。虽然自2016年四季度以来,随着货币政策转向稳健中性,货币利率稳步上升,有助于稳定人民币汇率,资金流出压力有所缓解,但外汇储备仍比2016年年末有所下降。尽管我国经常账户持续顺差,但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仍在继续,表明净资本外流仍将持续。从外汇资产对应的货币发行量来看,2016年末M2高达155万亿,但外汇资产只有23万亿,货币“含金量”只有15%,仅相当于2004年以前的水平,而当时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还在8.3,@也意味着人民币有进一步贬值的压力,可能加剧资本流出。从新兴市场的角度看,过去的危机爆发都与外汇储备不足有关。

人民币贬值、资本外逃会增加我国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削弱经济增长潜力,动摇投资者信心。一是人民币贬值和大规模资本流出,不仅使得资本不能被直接利用,阻碍经济持续发展;而且外汇占款的减少对M2产生紧缩效应,将加剧紧缩局面,削弱政策实施效果;二是人民币贬值将抬高中国对外投资成本,加重外债负担,削弱我国偿债能力;三是随着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强化,中国跨境资本将进一步外流,不仅将加剧银行间流动性紧张的局面,还将会冲击我国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资产价格,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影响经济宏观层面的稳定。因此,当前为了确保金融安全,稳定汇率和保外储的重要性已经空前上升。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下行周期、杠杆率大幅度上升,宏观经济政策作用空间收窄的困境,宏观调控政策一直在“稳增长”和“防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当前稳增长压力有所降低,而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金融安全就更加紧迫,政策重点应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统筹施策,有序去杠杆

增加的杠杆往往是金融泡沫的体现,如果不能流入实体经济,只在金融体系中打转,就形成了泡沫。去杠杆就必须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这就必然对经济增长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要把握节奏,有序去杠杆。要统筹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寻找实现稳增长与去杠杆的政策平衡点,实施中性货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既要避免杠杆率上升过快而引发债务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泡沫,又要防止避免暴力去杠杆和缩表导致“债务―通缩”风险诱发系统性风险,避免过快压缩信贷和投资可能引发的对经济增长的损害;又应从宏观政策和监管上保持对金融机构去杠杆的压力,防止道德风险,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去杠杆。

加强监管,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去杠杆

我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创新化、网络化、数字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众多挑战。金融体系的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播效应显著加大,这对现行各管一方的部门分割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逐步丰富,影子银行、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的迅速崛起,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混业化经营趋势不断加强,股市、债市、汇市、期货等不同市场之间的联动性显著增强,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对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当前的监管体制已不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监管空白、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突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缺乏政策协同性,导致金融部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整体评估、协调与有效应对。因此,必须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首先,改革监管体制,完善监管体系。一是尽快实现金融监管责任和行业发展责任的分离,监管部门专注金融监管,行业发展的责任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从而确保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二是强化功能监管,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止监管空白、监管套利和过高的杠杆。三是构建金融“大数据”监管体系,实现动态、协同监管。

其次,加强资管市场监管,防止资金借道脱实向虚,其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本质。一是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的监管标准,避免因监管标准差异进行监管套利;二是进一步强化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流动性错配风险。三是按照信托法要求规范受托委托行为;同时要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报告要求,确保信息报送的质量和频率,充分披露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管理措施。

第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发挥其业务指导和管理作用;加大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变相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规范发展普惠金融,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改革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实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常态化。放宽民营银行准入,鼓励和扶持旨在服务中下阶层人群、小微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长,优化金融结构,增加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二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信托等,合理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权益融资的比例。三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金融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监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交易系统、支付清算、会计准则、信用评价标准、对外数据接口等的统一。加快建设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金融数据的集中化处理,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确保金融信息、网络的安全。

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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