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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笔录。检查中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载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0日报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或其他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排放噪声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因排放噪声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对高考期间等特定时期,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噪声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的噪声污染投诉。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sp;第二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申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过期不进行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收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在湟中路、祁连路、南山路、海湖路、门源路和小桥大街丁字路口内,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三十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鸣喇叭,其他时间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音量不得超过100分贝;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共汽车、小客运车使用扩音器、喇叭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在公安部门批准的街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运行时自身振动噪声超过85分贝,禁止在禁鸣区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驶经本市韵家口以西、西钢桥以东只准使用风笛,严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机动车辆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在**地区,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该设备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营业性饮食娱乐等服务场所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或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一条车站、车辆编组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的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住宅楼宇内,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产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生产作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收1至2倍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停业取缔的按规定办理;
(八)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饮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及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一类混合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的;
(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鸣笛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六)采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机车在本市违反规定使用汽笛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要求。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及相关的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报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已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其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对于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对于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扩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区。
第十四条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从事经营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七条主城建成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城市道路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能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完整有效的消声设备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但执行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公安警备等任务时的特种车辆除外。
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遇紧急情况时,一次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严禁长鸣喇叭。
其他需要禁止鸣喇叭的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在主城建成区内,禁止经营者将商场、门市、店、堂、摊点及影剧院等商业文化经营场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六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饲养动物等产生噪声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已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的机动车,应当确保报警设备正常运转,报警器不得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电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创建噪声达标区的范围及功能分区
根据镇的总体规划,建设噪声达标区的范围为县城近期规划建设区。其对象为一切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噪声达标区建设规定,搞好声源的消音降噪工作,做到达标排放。噪声达标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内,噪声排放的标准均执行二类排放标准,城市交通干道两侧执行四类排放标准。
二、噪声达标区建设执行的依据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
(六)《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三、噪声达标区的建设要求
(一)噪声达标区内所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都应达到所在功能区内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噪声达标区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噪声标准应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以内。
(三)噪声达标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所产生的噪声均应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Ⅱ类标准以内。
(四)进入噪声达标区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叫高音喇叭,一律使用低音喇叭。
(五)噪声达标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叫卖等行为。
四、噪声达标区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
县城噪声控制区计划分1年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底前)
1、县环保局根据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基础资料调查、收集、整理、制订和编报《县镇噪声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县镇噪声控制区范围图》。
2、根据《县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方案》,对镇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进行公告。
(二)调查阶段(2008年6月底前)
1、组织对拟达标区内的各种声源产生状况及治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建立信息档案。
2、组织对达标区内的声源进行监测,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3、根据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对各超标声源,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管理措施,拟定《县镇噪声达标区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整治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10月31日)
对照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根据声源的超标情况,拟定限期治理和整改计划,将任务分解至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个人,落实整改措施。整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
1、超标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对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更新。
2、达标区内现有的娱乐场所等必须按计划进行整治,做到达标排放。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0日)
1、组织对达标区内的各点源进行全面监测,提出监测报告,并对噪声达标区做出科学的准确的分析评价和计算。
2、对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工作、建设过程、主要做法和创建成果进行总结,编制《县镇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建立和规范整理噪声达标区建设档案,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核查验收。
五、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各项基本调查及落实限期治理项目计划、方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城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镇要配合达标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达标区内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达标区内机动车辆噪声的整治工作;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芳德任组长,副调研员张小平、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林生任副组长,环保、公安、工商、城管、建设、技术监督、工业、广播、财政、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监管、报审、管理等事务。
关键词:环境噪声;声环境;降噪设计;交通设施;控制策略;城市环境评价
中图分类号:U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3-0094-03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车流量在城镇主要交通路线明显增加,在城市人口不断增多的同时居住区噪声污染问题成为城市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城市噪声主要表现在交通噪声、建筑噪声、工厂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噪声对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及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历来非常重视环境的污染治理问题,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交通噪声对城市居民的污染问题,于2010年了《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快城市设施合理规划,推动我国城市生态化建设和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1 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客体),即环境是指相对并相关于某项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目前,中国主要城市声环境设计中,对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依据主要为《声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凡是在人们学习工作以及休息时“不需要的不受欢迎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噪声是我国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之一,城市环境噪声的来源主要来自以下4个方面:
1.1 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环境噪声的30%以上来自道路交通噪声。它是指机动车辆如飞机、火车、汽车在市内交通干线上飞行和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这些噪声源影响面非常广泛,噪声的等效A声级可达65~75dB,在汽车较多的地方可达80dB以上。随着城市交通干线的发展以及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噪声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对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极大。汽车噪声的主要来源是排气和进气系统、冷却风扇、发动机等运转时所产生的噪声和刹车及车轮滚动时所形成的噪声。飞机噪声的主要来源是起飞和降落时的噪声,而火车噪声的主要来源是鸣笛或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其主要发生在城市铁路沿线周围,对铁路两侧居民的干扰较为严重,尤其在夜间使人难以睡眠和休息。交通与生活噪声干扰面较广,并具有流动性,随着时间的起伏发生变化,瞬间就会提升,瞬间也可能消失。
1.2 工业生产噪声
工业生产噪声来自生产和施工过程由于撞击摩擦、机械振动和搬运等产生的声音。工业噪声在25~120dB之间,且波动幅度较大,如:锅炉排气放空时的噪声,发电厂、钢铁厂等大型工厂的排气放空噪声,约占我国城市噪声源的27%。工业生产噪声持续时间较长,噪声类型复杂,直接影响到工厂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1.3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在城市内建筑施工现场如混凝土搅拌机、打桩机、推土机、运料车等在施工生产时所产生的噪声。有些施工现场紧邻居民小区,因为建筑施工多为露天作业,噪声传播范围广,干扰了居民的正常学习生活。建筑施工虽然是暂时性的,一两年即可完工,但对于整个城市环境的污染是经常性的。
1.4 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主要产生在繁华的人口密度高的城区,包括家用电器使用、文娱宣传活动、鞭炮鸣放等所产生的噪声。虽然噪声产生的声级不高,但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一些文体宣传、商业推广、酒店开业等活动使用的扩声设备,随着活动的
产生变化,对城市居民造成的环境污染就更为严重。
2 城市环境噪声的特点和对居民的危害
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性污染,其特点为具有突发性和即时性。当声源停止振动时,噪声不会在环境中造成污染的积累,而是立即消失,不利于掌握其噪声发生的规律;噪声污染对人生理、心理上的影响虽然是缓慢的、间接的、非致命的,但其长久的危害不可低估;噪声污染具有多发性和局部性,在环境中,因噪声声源分布广泛多变,集中治理有一定难度。
噪声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的环境会使人出现记忆力下降、浑身无力、头痛头晕、失眠、耳聋、精神压抑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出现心脏病、高血压、内分泌紊乱等。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的调查报告,北京市区的平均噪声达到75dB,道路两旁的居民区、学校、办公楼因噪声干扰而难以工作和休息。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噪声病”的发病率与日俱增,因此声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急迫而必要的。
3 城市环境噪声的治理及控制对策
3.1 通过合理设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加强交通管理
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合理设置城市交通设备、道路设施,尤其是交通主干线上通过合理设置和完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隔离设施,减少机非混行,从而减少由于车辆频繁停车、加速、制动等所产生的噪声。另外,可以实行最佳通过时间的交通信号控制,尽量减少平面交叉路口,减少机动车的起动加速频率,以保证车辆尽量匀速行驶,从而达到降噪的目的。
通过采取限行措施,控制城市交通干线车流密度或在大中城市通过建设立交桥等城市环线道路,对居民区、学校、医院附近一些大中型载重车辆进行分时段限行驶,疏通车流密度,减少穿越市中心的车辆数量,来减轻交通噪声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因此,应加快环城公路以及立交桥的建设,合理规划道路交通设施。还可通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具,提倡以骑自行车或步行代替汽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绿色环保意识,从而达到降噪的目的。
3.2 通过合理的降噪设计,尽量减少噪声源
城市交通噪声的主要来源是公共汽车及载重汽车等重型车辆,因此对重型车辆进行低噪声设计是有效降低噪声强度的方法之一。在对重型车辆进行低噪声设计时,应考虑排气消声器、发动机隔声器、传动件、冷却风扇和轮胎噪声等的控制措施,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采取阻尼隔震、消声等噪声控制技术,使整车噪声降低。另外还应设计和开发如磁浮式、电动式等各类型低噪声车辆。
3.3 控制城市噪声的传播途径
3.3.1 通过种植绿化带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在居住区周围或道路两侧种植树木绿化,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而且还有利于降低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据有关研究,当绿化带宽度大于10m时,可以有效降低交通噪声4~5dB。
3.3.2 在城市建筑声屏障。为了避免和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干扰,可以通过设置声屏障建筑物或利用沿街的建筑物作为声屏障,达到降噪的效果。也可在噪声较大的一侧采取声屏障建筑物“堵”的措施,在噪声传播途径中进行噪声隔离。
3.4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控制新的污染源出现
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城市建设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建设和规划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合理的预测和评估,是实现预防为主,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优化的选择,可以控制新的污染源
出现。
4 结语
宁静舒适、绿色环保的居住环境是我们追求的美好境界。居住区声环境的好坏与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数紧密相关,而居住区声环境质量的评价除了应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外,还要考虑居民的主观感受,进行全方位的环境评估,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建设,从而有效地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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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耀中.噪声控制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 2011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会.http://.cn.2011-08-03.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老百姓环境意识的增强,广大市民对日益增多的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敏感,特别是节假日和夜静人静的时候,噪声扰民问题更加突显。近年来,环境监察部门在噪声管理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噪声源点多、分布散,特别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飞快发展,对噪声的管理难度加大、要求更高,管理工作难免有不到之处,公众要求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环境是合情合理的。
(一)鼓励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施工企业是产生施工噪声的源泉,因此,施工单位在平时施工中加强管理,积极自制对于控制噪声污染有着强有力的作用。当前,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认识不够,防治意识差,认为夜间连续施工只是短暂行为,对附近居民没有多大影响。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识,使噪声污染的治理严重滞后。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野蛮施工 ,不自我反省。环境监察部门积极同施工单位沟通、联系,以“先教育后处罚”的方式,从施工单位的主观上加强其环保意识。鼓励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和施工的现场条件、施工所用的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加强管理,采取相应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对于不听劝阻,屡查屡犯的施工单位,环境监察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严惩。
(二)积极宣传国家噪声管理的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监督
近年来,环保部门将有关噪声管理的宣传材料分发到所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将环境噪声管理方面的事例加以重点报道。还借每年一度开展的“六五”环境日宣传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环境监察部门为便于广大市民投诉,专门开通了环保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举报投诉工作,监察部门制定了投诉电话管理制度。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认真做好记录,能及时处理的及时查处,不能及时查处的,由局领导审批,交有关部门查办。此外,环境监察部门可以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每周安排局长亲自接待市民投诉。对市民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做到了有投诉、有查处、有结果、有反馈。从而密切了党和政府同广大市民的关系,充分发挥了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重点时间段、重点区域的施工噪声管理
为了给广大市民特别是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和考试环境,每年在中考、高考期间,为确保考场环境,环境监察部门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每年的高考期间都《关于加强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采取重点监控,实行白天和夜间拉网式巡查,现场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并专门制订《夜间巡查工作制度》,保证了夜间巡查工作的规范进行。
以某市为例,仅2010年全年就出动检查人员近1000人次,车辆200余次,先后对近500家噪声源给予口头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噪声管理难度大,牵涉部门多的特点,环保部门又与建管局、城市执法局、公安局联合了《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通告》,从而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加大管理力度。针对老百姓反映集中的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重拳出击,采取先进行宣传教育,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集中整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终于使这一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根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报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还制定了局长上路巡查制度,规定每逢星期三由一名局领导带队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四)狠抓夜间建筑施工审批管理
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制度是环保监察部门管理夜间施工的主要手段之一,夜间施工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大,要重点把好审批关。首先,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特别是对夜间作业的申请,环保监察部门必须实地考察,从严把关,综合分析,从经济与环境双赢的角度出发,规范审批程序;其次,要狠抓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管,通过加大对建筑单位施工噪声污染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增强建筑单位治理噪声污染的力度,减少夜间施工的频次。对于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对于经过批准的夜间施工行为,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在施工中发现违背审批意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以切实减少施工对公众的影响;最后,在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察机构也要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在项目的试生产阶段,环境监察就应该同时进行,及时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监测和记录,提出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进一步完善环保审批制度
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增加公众参与及防止噪声污染措施的内容,实施建筑噪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对施工阶段实际噪声影响进行合理的测评,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六)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 15 日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及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排污申报法律义务,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涵盖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使用类比监测数据进行申报。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或周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对确因建筑工艺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严格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加强监督巡查。
(七)服务关口前移,防范于未然
⑴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促使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⑵合理制定作业时间,保证群众正常生活。为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休息时间错开,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当地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⑶减少人为噪声的影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文明施工, 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防噪、降噪意识。
⑷认真执行施工公示,加强沟通。施工单位应该加强与附近居民住户的沟通,施工时,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眼处公示施工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的联系电话,以便公众监督。
(八) 各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
将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而整改不得力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单位, 组织环保局、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解决施工噪声污染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环保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日常现场监察频次,并对重点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监控,采取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限期治理和违法处罚等措施,促使施工单位自我约束、文明施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手段,以舆论介入监督施工单位,从而达到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目的。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建设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因此,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不可避免。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意识,从声源、传播途径及人为因素上降低建筑施工噪声,保护敏感目标及其周边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张利,田宝华,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
[2]龚厚宽.论如何做好工程施工的设备管理及其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5.
关键词:噪声 扰民 投诉 调查 对策
一、基本概况
广元市位于四川盆地北缘,嘉陵江上游,为川、陕、甘三省结合部,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点地区之一,地理坐标为东经104°36′~106°48′,北纬30°31′~32°56′。辖区幅员面积达1.6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60万人,城区建设面积26.4平方公里,城区居民约20万人。辖区内有唐家河、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剑门蜀道、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个,皇泽寺、千佛崖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个,天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1个。因地理位置特殊,自然环境得天独厚,辖区主产天麻、木耳、香菇、柴胡、杜仲等营养食品和名贵中药材,是川北最大的物流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二、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噪声是声音的一种。从物理角度看,是由声源作无规则和非周期性振动产生的声音。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是指那些人们不需要和令人厌恶或对人类生活和工作有阻碍的声音。噪声不仅有其客观的物理特性,还依赖于主观感觉的评定。
1.损伤听觉和视觉器官
噪音对人体的危害体现在听觉方面,主要表现为耳部不适,如耳痛、耳眠、听力损伤等;在视觉方面,主要为眼痛、眼花和眼睛流泪等损伤现象;对婴儿和胎儿均可损伤听觉器官,使听力减退或丧失。
2.干扰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噪音会使人不得安宁,难以休息和入睡,从而导致失眠,进而又会导致白天精神萎靡,工作和学习效率低下,久而久之,噪音对人体的危害就会上升为某种疾病,如失眠症、神经衰弱等症。
3.对人生理的影响
使人的大脑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噪音还可引起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表现在血压升高或降低,改变心率,加剧心脏病;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弱;对女性体内分泌系统机能也会产生影响,如导致月经失调、流产率增加等。
4.对心理的影响
主要是使人烦恼、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另外,噪音对儿童的智力发育也有不利影响,可导致心脑功能发育受损,智力水平降低。
三、噪声投诉的现状及特点
由于过去城市居民的环境权益不明显,对干扰自己生活的污染问题反映不是很强烈,而现在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噪声扰民问题成为环境热线投诉的一大特点,特别是我市是地震重灾区,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多,国家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抢工期和抢进度,所以,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这方面的投诉明显呈直线上升状况。据统计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2010年环境投诉总量的87%,全年达725件,大部分属于建筑施工噪声与三产噪声。
1.地域分布
2010年度共计受理环境案件836件。其中市本级667件,占80%;县(区)169件,占20%。
2.月份受理情况
2010年1月份受理59件、2月份55件、3月份72件、4月份76件、5月份67件、6月份70件、7月份72件、8月份71件、9月份77件、10月份72件、11月份69件、12月份76件。
3.环境类别
3.1环境污染投诉。2010年度声环境污染投诉798件,占全部投诉的95.4%。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投诉725件,占声环境污染投诉的91% 。社会生活噪声73件,占声环境污染投诉的9%。其中茶楼、餐馆、酒吧、歌城、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36件,占社会生活类噪声投诉的49%,城区音响设备招揽顾客、酒店茶楼空调,物流公司装卸货物、废品收购站装卸货物等社会生活类噪声19件,占社会生活类噪声投诉的26%;生产加工噪声投诉18件,占社会生活类噪声投诉的25% ,主要是由于铝合门窗、石材、汽修等行业机械噪声。
3.2气环境污染类投诉。气环境污染类投诉30件,占全部投诉件的3.6%。其中:油烟污染投诉件20件,占废气污染投诉的67%;粉尘类污染投诉5件,占废气污染投诉的16.5%,主要是石材加工;汽修行业的喷漆废气污染5件,占废气类污染投诉的16.5%。
3.3水环境污染类投诉。水环境污染类投诉件8件,占全部投诉的1%。主要涉及南河水污染和城区部分经营场所废水无组织排放。
四、环境噪声投诉偏高的原因
1.灾后重建项目抢工期、抢进度带来系列的环境问题
按照省委“三年重建,两年完成”的精神,各施工单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连续进行夜间施工。特别是在夏季,白天因天气炎热,部分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改在晚上进行,大多重建项目处于噪声敏感区域,导致施工过程中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投诉上升。市中心医院、市粮食局、市档案局等重建项目,附近居民在书记、市长信箱多次投诉。
2.城市功能区规划建设不尽合理
城区内商住混合,大多存在楼上住人楼下开店,餐馆的油烟、酒吧茶楼歌城大多设在楼下的门面房内,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位于南河滨江花园小区楼下的赵卤肉、东坝裁缝路绵州肥肠鸡、老城大西街稀饭大王等餐饮店,均存在楼上住人楼下开店油烟扰民。
3.污染难于治理
目前,我市对于油烟、噪声、粉尘的治理工艺技术还不先进,对其治理所需的成本较高,城区内的餐馆、酒吧歌城所排放的油烟、噪声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需要投入较大笔资金把店开起,又要投入大笔资金对油烟、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业主很为难。油烟的治理,目前市城区主要要求其归口集中高空排放。部分业主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可协调工作不好做,物权法实施以后,小区业主有权拒绝让其烟道从其外墙经过。同时,油烟经烟道排上了楼顶,可是抽油烟机和烟道因产生共鸣,又形成较大的噪声,对居民仍然产生影响,较典型的有位于东坝饮食一条街陈蹄花餐饮店、赵卤肉店及邻近的几家餐馆,老城的乡土菜餐馆均存在上述现象,附近居民更是苦不堪言。
4.环保前置审批落实不到位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绝大部分存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餐馆、娱乐场所办理相关证照,但未落实环保前置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相关的环保审批文件,部分业主认为自己虽然存在油烟或噪声扰民问题,但只要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为环境执法带来了困难。
5.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必要的强制惩罚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对存在油烟、噪声扰民的餐馆、娱乐场所,一般只是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在规定时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没有暂扣、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环保法律条款依据,对其实施行政罚款一是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因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执法人员到娱乐场所后,业主立即便把音响设备音量调小或关掉音响设备,餐馆的炒菜油烟更难监测,导致了处罚取证难;二是处罚幅度难确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噪声超标只是讲可以处罚但处罚幅度没有确定,执法过程中很难掌握,实施当场处罚,对类似的个体户,依法最高处50元的罚款,导致部分存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个体经营户,宁愿交纳50元罚款,也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和改造,形成名副其实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6.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较弱
目前,环境监管人员配置少,范围大,对象增加,工作量加重,形成了“小马拉大车”的工作格局,监管执法人员晚上值守“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白天照常上班。由于人手少,执法过程中,后期督察不到位,对部分存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餐饮店、娱乐场所重整改文书的下发 ,轻后期的督促检查,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复投诉。
五、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调查结果
1.审批时限不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天6至22时段期间施工属正常,但因建筑工地作业面积小,距离居民区较近,引起附近居民上访,这一类性质的环境应考虑建筑施工界限值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应对施工单位加以限制。不在每天6至22时段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引起百姓强烈不,导致上访量过大,居明与施工方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两种状况:一是建筑工期间施工期需要连续作业不能停工,需环保部门审批允许其在连续浇注时期进行为期较短的夜间施工;二是不经环保部门审批,施工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以上两种夜间施工对影响居民来讲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审批有一定时期限制,后者有不确定性。为什么施工单位要面临着巨大压力进行夜间施工呢?一是甲方工期要求时间短;二是建筑质量要求;三是交通限时;四是气候原因。
2.施工方环保意识淡薄,只考虑自己的工期,不管周围老百姓
3.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特别是建筑部门的主管单位,对各施工单位要求不严,造成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和张贴告示的情况下允许开工
4.环保部门虽然在审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污染,但一般情况下办手续的单位是甲方,而产生污染的是乙方,甲方对乙方不作太多的要求,如是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才出交涉
5.遮挡不够也是造成环境强噪声的一个原因
施工方不规范作业,对建筑建修楼房不做遮挡,强发声设备随意安放也对环境带来污染。应尽量随着楼的增高面增加对楼的围挡。尽量将强发声设备安放在楼群中心,远离居民一方。除设备设施外,施工人员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作业。
6.对油烟、噪声扰民的投诉件,重市长信的回复,轻投诉者的沟通;问题处理了,投诉人不知道;对处理不满意,导致同一件事情反复在书记市长信箱投诉
7.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通过“12369”环保热线投诉后,由于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又把问题转移到书记、市长信箱,有的甚至在书记市长信箱分别投诉。如果在小区附近的建筑施工,同一工地同一时间多人投诉,出现同一环境投诉案件多投的现象
六、噪声投诉办结处理措施
1.理顺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为确保每一件投诉件即时受理,即时调查处理,按时回复,对书记、市长信箱的环境案件首先由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网上下载受理,书面传递到局办公室,呈局领导签阅批示后送环境监察支队调查处理,监察支队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局办公室,经局领导签阅审查后,交信息中心网上回复。最后环境监察支队将件的办理材料存档保存,以便查阅。
2.建立健全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机制
为确保书记市长信箱件、“12369”环保投诉件、群众来信来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办理回复。一是专门制订并完善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二是落实调查处理责任,由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书记市长信箱件、“12369”环保投诉件、群众来信来访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对书记、市长件的接受、登记、督促办理、审核和回复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投诉、重复投诉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去年四月以来,根据市委罗书记对市城区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的重要批示,组织市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研究对市城区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通过宣传教育,部门联合执法,督促业主整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群众反映较突出的建筑施工、茶楼KTV、酒吧等娱乐噪声扰民的问题得到了遏制。对于长期噪声超标的5家石材加工门市部和东坝通用机械厂依法实施搬迁。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结合建筑噪声投诉凸显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建筑工地依法下达《关于加强市城区建筑施工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的通告》,对施工单位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去宣传教育,引导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噪声污染。三是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夜间巡查,发现违法施工单位及时给予处罚。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投诉,“12369”值守人员夜间现场出警,有效遏制了噪声扰民的行为。
七、控制噪声投诉措施及对策
1.加强部门联合与协调,严格落实环保前置审批制,提高餐饮、KTV酒吧等存在油烟、噪声排放的“小三产”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噪声扰民问题发生。
2.加强对城区建筑施工的现场监管,督促落实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到科学文明施工,降低建筑噪声扰民件上升。
3.加大对存在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的经营户,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提高督查督办力度,防止同类投诉问题反弹。
4.打造环保执法形象,提升环保执法声誉,防止恶意反复投诉。在对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多与投诉人员交流沟通,即时回复,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职能。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摘要,1991-03-01实施.
[2]广元市环境护局,广元市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2006―2010).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摘要,2008-10-01实施.
[4]技术政策编制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8月7日,《海华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桥位设置及桥梁施工方案,尽量远离水厂取水口、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水环境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桥梁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按计划实施钟村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消除区域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落实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项目运营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针对桥梁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陈村水道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多的施工区段,应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广州伟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印刷线路板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1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不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的排气筒,其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对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颗粒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日常管理,在处理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前,须将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元器件拆除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六)项目在原料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及未拆除含电解质电容、电池等元器件的废线路板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七)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牢牢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年规定两控区后国务院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治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治理办法;排污交易治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答应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视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治理部分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国务院批准*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治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年已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视治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治理体制。继续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进步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进治理体制题目,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公安部分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公安部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视治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题目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治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视治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题目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丈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建设部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自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换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年-*年)》上报国务院。
2、配合全国政协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3、围绕*市举办20*年*应达到的空气质量要求,同一协调局内外,继续支持、协助*市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项措施。重点协调*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中心单位燃煤锅炉改烧自然气等方面工作。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治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进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和上海对进进市区的列车实行禁叫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进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举办臭氧层友好的*20*年*的协调工作。
二、*年重点工作计划
*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规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治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