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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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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

第1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就业难;劳动保障;坚实后盾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分析

699万毕业生使得2013年成为“最难就业年”,自我国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社会难点问题,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如何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等话题成为学界的争论和思考的焦点。

(一)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出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一个摆在所有大学生面前的既定事实,根据国家人社部统计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70%。新增就业毕业生以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未就业基数,这也就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逐年增加。就业难存在在大学生择业过程中,然而除此之外,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商业诈骗,创业中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等,都是制约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二) 大学生就业需要劳动保障的迫切性

劳动保障是国家根据国民生活水平,为人民提供的社会生活保障。劳动保障是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大学生作为新增的劳动力,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是国家和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大多企业利用大学生劳动保障意识不强,在过渡时期问题上模糊处理侵害新毕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作为我国宝货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就应当承担对大学生就业利益的保护的权益。由于劳动保障的性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因此作为就业的弱势群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护。劳动保障在社会福利保障中,保障大学生择业签订合同时依法享有正常的国家劳动福利待遇,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保障的维权保障方面,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使得大学生就业择业对劳动保障制度需要的更加迫切。

二、 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障实施的问题

大学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相关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屡受挫折,权益受到损害。

(一)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制度作为弥补社会市场经济不足而存在的意义越来越突出。从1951年中国第一次将社会保险纳入法律法规开始,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在法律上的研究拉开序幕。然而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由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的转换,劳动保障的内容不断填充,但时至今日,仍未形成详尽完备的制度法规。由于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个新兴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的保障制度法规更是相对欠缺。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一些边缘化和隐性问题,制约和侵害大学生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制度不能面面俱到的发挥起作用,为大学生择业保驾护航。

(二)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运用率低

由于大学毕业生所在专业不同,劳动保障课程在我国高校课程中并未成为一门学科必修课,因此大多数毕业生,对劳动保障制度知之甚少,更遑论在择业中利用劳动保障相关法律为自己维权。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压迫,就业岗位与待就业大学生供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用人单位处在“招聘方方市场”,对待择业大学生,要求严格苛刻,就业歧视比比皆是,大学生维权手段匮乏。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在学生当中的推广度低,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多数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在介绍面试技巧的同时讲解大学生就业维权,如何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但是维权和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的观念不可能由于一场报告就能解决,因此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鲜少有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自己权益的。

(三)劳动保障对促进大学生就业贡献率低

劳动保障作为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制度,在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应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根据调查可知,劳动保障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率低下。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就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地域不平衡,大学生就业多愿意去一线沿海城市发展,除了就业机会多之外,还有一线城市城市保障健全,基础设施完备。

三、 改善劳动保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困难局面的扭转,因此为了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改善劳动保障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 设立健全的劳动保障法案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劳动保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上的漏洞,阻碍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改善。因此,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提高其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利用率,已经迫在眉睫。

(二) 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利用率

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应用,首先要必须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这就需要在高校教育中加强大学生劳动保障制度在大学中的教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开展创新教学,将教学联系实践。培养学生在就业中的维权能力。政府应当给此以足够的关注,将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维护大学生就业的权益。

(三) 做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

就业岗位不平衡,大学毕业生将目光投向了国企、公务员等职业,这些职业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它们处于国家保障体系之内,福利待遇高。然而一线城市所能接纳人员的数量有限,国企职工数量规模有限,因此就业难。劳动保障的解决将会使得企业以及区域间福利待遇的差距减少,这样可以分流涌向一线城市的劳动力人员数目,更可以拉动偏远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也就能够缓解就业困哪的局面。(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第 2 版)

[2]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38

第2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高职;共建新农村;实践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40-01

一、广泛开展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理念教育

高职学生建设新农村是项义务劳动,条件艰苦,很多学生都望而却步。高职院校要培养大学生“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同时,结合学校开设专业特点及区域特色,积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乡村建设规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共建新农村活动中来。

另外,政府部门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高职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维护学生权益的法规措施,保护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结合学生专业特色,师生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

高职院校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进一步加强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通过有效地开展专业性的实践活动,使得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知识与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加深和巩固专业思想,逐步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另外,在实践中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教师社会实践结合起来,组织高校干部教师参加、指导社会实践。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都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要把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调动干部、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积极发挥教学实践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高职院校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学生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共建新农村”的社会实践活动。例如,旅游专业的学生可以深入当地农村,挖掘当地富有特色的文化,开发旅游资源,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起。高职师范类学生可以深入农村,为农村学生义务开设文化辅导课,兴趣班等,满足乡村孩子的求知欲望。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专业学生可以到乡村义演,把高雅文化普及到农村,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艺术修养等。

三、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高职院校要主动与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不仅让学生在基地通过实践劳动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与广大劳动群众的深厚感情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实践教育和德育教育两大功能。

四、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奖励机制,促进高职院校与社会“共建新农村”长效机制

目前高校包括高职院校社会实践普遍较为零散,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主要原因是教学主管部门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规定不明确,奖励制度不健全,实践主体外部缺乏驱动力,内驱力调动不足,对实践主体的积极性保护不力。

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效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其实效性的发挥。实现社会实践实效性的关键因素主要就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即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不完善或者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的活动,是很难长久、持续地生存和发展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可以大大地调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实践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第3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就目前情况来看,女大学生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呈现出就业难的局面。这种就业困难的现实状况,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业率低。虽然多数女大学生在校成绩相对于男生更显出色,专业技能也相对扎实,但在求职过程中仍旧处于劣势地位。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率一直低于男大学生,尤其是初次就业率。北大教育经济研究所的数据显示,2014年男性就业落实率显著高于女性。男性就业落实率为77.3%,女性为65.9%,两者相差11.4个百分点。女大学生的低就业率主要表现在初次就业时间拖延、预期收入与现实收入之间的差距较大等方面。第二,就业质量差。从整个就业市场的视角来看,男女大学生就业质量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譬如,男女大学生“同工不同酬”;同等职位男女求职条件要求不一,存在女高男低的情况;男女大学生未来升迁、发展机会不均,男多女少;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长相、身材、身高等形象因素要求苛刻。如此种种都致使女大学生的就业层次越来越低,就业质量越来越差,发展空间也越来越狭窄。第三,求职门槛高。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一些待遇好、具有发展潜力的职位对应聘人员的条件要求都较高,且多倾向于男性。若是女性应聘者,则需要具备比男性应聘者更突出的个人条件才有机会参与竞争。此外,女大学生的就业选择有限,就业范围比较狭窄。比如在机械、冶金、化工、建筑等行业往往比较青睐男大学生。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发展失衡,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我国普通高校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人数已经达到较大规模(近几年大都在七百万左右)。而整个社会的有效劳动力需求却远远滞后于毕业生的急剧增长,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效岗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就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而言,整个劳动力市场仍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单位因为产业属特殊性要求使然,女大学生不愿意也不适合从事此类行业。这就造成了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仍无法吸纳大量女大学生的就业困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在保障女性就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实现就业机会均等化。但是,由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缺乏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结果“就业平等”目标的实现仍然是奢谈。

(二)高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机制存在缺陷

高校专业设置与用人市场需求之间的脱节矛盾突出。当下,各高校盲目开设所谓的“热门专业”、“高就业率专业”,并逐年扩大这类专业的招生数量。盲目的输入最终导致“热门专业”沦为“冷门专业”,而这部分未就业毕业生也不幸沦为“剩余劳动力”。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和办学成本节约的考虑,当前我国部分高校仍采取“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应试教育确实使多数大学生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也提高了学生们的科学文化水平,但是轻实践的教育培养方式,让部分毕业生贴上了“社会实践低能”和“操作能力低下”的标签,最终难以顺利实现就业目标。竞争是开放型市场的标志。在这一市场氛围中,用人单位在招纳人才时更加务实和利己,他们更看重应聘者是否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是否能助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应试教育轻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缺陷,显然不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

(三)家庭观念陈旧保守,教育方式方法不当

家庭观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对女大学生的职业选择产生着重大影响。当前仍有部分家长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实行“教育专制”,孩子需听从自己为其做好的一切安排。在这样一个顺从环境中成长的大学生,往往缺乏独立的处世和生活能力,并且思想观念保守单一,最终在面对就业时,不能科学合理地做出正确的抉择。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家庭,父母往往溺爱子女,导致一些女大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校期间不求上进心,整天窝在宿舍看韩剧;就业期间则表现出被动就业,排斥就业的心态。陈旧保守的就业观念还表现在父母处理子女婚恋问题上,这对女大学生的就业心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选择离父母近的单位,力求在父母庇护下发展的就业观也成为影响女大学生难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女大学生就业观念有偏差,心理障碍日益凸显

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不仅有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原因,女大学生自身的择业观存在偏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的女大学生不仅有自己的职业理想,也有较高的生活追求。她们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职位福利等方面的要求过高。比如在就业地点上,她们倾向选择“北上广”一线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大城市,而对相对偏远的中西部中小城市和相对艰苦的基层地区则存在排斥心理。但是,一些女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并不高,尤其是开拓创新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实践能力偏低,没有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一味地好高骛远,使她们在就业竞争的残酷现实中心力交瘁。此外,因女性较男性承受能力差,女大学生就业心理障碍也日益凸显。她们在就业过程中往往过分低估自己,对择业缺乏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害怕碰钉子,害怕挫折,在竞争中不够自信甚至不敢参与就业竞争,由于这些自卑心理也致使女大学生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

三、改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政府扶持体系,搭建社会就业服务平台

要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形成良性开放的竞争局面,还需要政府加以合理的宏观调控。政府的职责和使命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解决人民的疾苦,增进福祉。要改善女大学生就业难现象,政府有必要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具体配套措施,完善社会扶持体系,彻底打破性别壁垒。尤其是要细化《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与保障女性就业相关的的法律条文,为女大学顺利就业扫清壁垒。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强化执法力度和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有效监督,坚决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此外,在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的基础上,广大企业应致力于发展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地大物博的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潜力也无限,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将为女大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和择业空间。

(二)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高校招生规模大幅扩张,致使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为了适应大众化教育的现实,高校应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特点为依据,合理设置专业,积极探索专业人才的新型培育模式,为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实现有效就业提供扎实的基础。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当今的高校教育教学,应顺应时展的要求,积极开展素质教育。高校应在在保证学生扎实掌握理论知识的大前提下,更加注重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科学设置实践课程,实现实践方式多样化,并提高实践环节在整体考核中的比重,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与平台,全方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此外,鼓励和支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培训,为其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

(三)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培养子女独立就业观

营造一个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对于女大学生成长成熟至关重要。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扮演者长辈的角色,也应扮演好朋友的角色。父母要与子女保持平等友好的交流,主动了解其心理状况和兴趣爱好,并在就业过程中引导、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独立的就业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父母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女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这就要求父母要尊重子女的想法,倾听她们的心声。在她们遇到困难时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而不是去包办和指责。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也应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4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兼职 纠纷 类型 解决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大学生兼职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将在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从法律方面对大学生兼职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进行规范与保护已成为现实需要。本课题从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入手,以法学专业学习者的身份,从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系统分析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基本类型、特点和解决途径,旨在探讨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可行性的同时,为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这对于国内各城市大学生兼职纠纷的研究与解决具有现实理论参考意义。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及调查情况的说明

岳阳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次中心城市,经济总量仅次于长沙,居湖南省第二位。在十三五规划的推动下,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这使得岳阳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会在原有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一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从而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而大学生兼职作为大学生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此次本课题小组以岳阳市为例,基于对四大高校的了解,对其学生进行兼职纠纷的调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和三线城市的代表性。

此次调查,课题小组采用以封闭式题目为主,辅以个别开放式问题的调查问卷对岳阳市周边四所高校――湖南理工学院、岳阳民族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的08级、09级学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0份。本次问卷实际回收1826份,回收率达到91.3%,有效问卷1798份,占回收总量的98.47%,符合调查科学性的要求。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岳阳市四大高校大学生的兼职情况作为调查主线,得出大量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回访典型兼职大学生和走访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中介组织,全面掌握岳阳市大学生兼职的相关信息,确保研究内容符合实际,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

从调查数据反映的兼职参与比例来看,有近58%的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约42%的大学生未从事过兼职,在岳阳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比未从事兼职的比率高约16%。在对未参加兼职的这部分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在能及时获得兼职信息的情况下,有51.49%的在校大学生希望尝试参加兼职,有36.08%的在校大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能从事兼职工作。这个数据表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欲望是非常强烈的。相信大学生参加兼职的这一比例在岳阳产业化转型的过程中会愈来愈高。

从兼职动机来看,参加兼职的大学生主要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其次才是以挣钱为目的。在此前提下,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实习在高校受到大力追捧,大学生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也广泛存在,他们一般都不会太计较工资的得失,也无心关注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挣钱为目的大学生并未像全日制职工一样敢于对老板直接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他们选择顺其自然,认为有钱就好,老板能给多少就拿多少,也不知道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会自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兼职的获取途径而言,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在此次的调查中占43.44%参加过兼职的在校大学生都是通过亲戚朋友获得兼职工作,所以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工作进行具体的考察,更加不会对用人方产生怀疑,对产生的劳动纠纷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通过有学校保障的勤工俭学机构提供的兼职只占10.02%,这说明大学生参加兼职并没有健全的校方管理机制进行维护,也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整个大学生兼职现状呈现无序的状态。

此外,结合兼职类型来看,在校大学生主要从事促销、家教与培训等兼职,两者比率均在三分之一左右,比率较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能够得到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的人数仅为1.26%。由此可知学校所提供的助学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要求,我们简要分析,两者数据相差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重在帮助贫困学生,缓解其经济压力,并因其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缺失较少提供大学生兼职。另一方面,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相对于从社会上的获得的兼职在工资、安全和针对性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以许多大学生更希望从学校方面得到兼职信息。据此,高校的助学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的调查

如图表所示:27.48%的兼职大学生遭遇过兼职,大学生遇到兼职纠纷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78.72%的大学生未要求签订兼职合同,81.87%的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未签订具有直接法律保护力的书面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在校大学生在维权途径上便处于不利地位,自我维权陷入困境。绝大部分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没有要求用人方签订合同,这反映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兼职中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大学生兼职中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事后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产生纠纷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题小组针对大学生兼职发生纠纷的数据进行了专门走访,分析得出了以下原因。

1.无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直接管辖。政府劳动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针对全日制用工和毕业生的创业与就业,而非全日制用工与在校大学生兼职既无规章、政策进行规范,又无专门部门、机构或组织监管。

2.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引导不够。高校内部设置的勤工俭学机构是负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管理的唯一合法机构,且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勤工助学机构缺乏联系用人单位的主动性,而机构运作经费和兼职岗位的有限性加剧了这一矛盾,广大大学生的兼职需求很难被满足。

3.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兼职态度不端正,中介公司、用人单位将在校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对待。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名义延长工作时间、无故克扣工资、以临时工代替正式员工来逃避福利或保障措施,没有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普通员工来正确对待,抓住大学生生活阅历少、工作经验不足,又迫切需要兼职工作的心理,最大限度榨取大学生廉价劳动力。

4.大学生兼职法律身份不明,立法欠缺。本课题认为大学生兼职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在籍大学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各种通过付出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此规定,兼职大学生应当属于劳动法的约束范围。然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又将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的兼职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因此,大学生虽为“劳动者”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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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卷的开放式问答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兼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大种类:首先是工资问题,其次是“义务”加班、职场刁难、见习问题等。初入社会的“天之骄子”们放不下脸面,缺少职场经验,导致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工资的支付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老奸巨猾的老板们擅长“迷魂法”,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注定成为待宰的“羔羊”。加班是工作中最常见的事情,但不同的是,作为兼职工的大学生们却基本上没有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下的劳动者们一样,有要求和获得加班报酬的相同权利。而且在对兼职大学生尚无明确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这些员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自然是一片空白。作为大学生兼职特殊形式的见习是在校大学生为提高自身从事实际工作的职业技能能力,尝试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自愿提供的一种无偿的服务。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福利和救济都处于空白状态,自然谈不上保障。

通过后续的跟踪调查访问,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到,虽然有些用人单位会与临时工签订协议,但正如被调查的同学所说“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这样的协议毫无保障意义。此外,人生地不熟是众多外出打工的大学生不敢对工厂方面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这也是许多远走外省的暑假工对工厂胡乱增加工作时间忍气吞声的原因。受很众多大学生青睐的餐饮工作非常具有代表性。此种兼职按时结算,多出现在学校周边的餐馆。据访问得知,这类餐馆很多时候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或克扣工资。而兼职大学生们往往因涉及数额不大、途径单一而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这使得产生的兼职纠纷最终不了了之。

(三)对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情况的调查

在对“兼职维权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哪些困难”这一项调查中,“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单一”、“维权所费时间与学业冲突”三者所占比例高达69.45%,其中“维权之路与学业冲突”的占28.48%,学习成为了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权益遇到的难题。同时我们很惊讶地发现,选择“其他”选项的概率达30.56%,那究竟还有多少种维权困难是我们所想不到的?可想而知,维权之路漫漫其修远。

数据表明,在纠纷解决情况这一方面,“基本解决”达到了39.40%。然而在此数据中还包含不公平的协商、拖欠到无心解决或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解决方案等情况。而双方退让,基本满意的情况达36.25%说明在校大学生能够通过自身协商或其他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有24.33%的纠纷搁置,解决无果,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保障纠纷的解决。而在对纠纷的态度中,16.42%的大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1.74%的大学生持有无奈、有心无力的态度。而这些纠纷态度与兼职维权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息息相关,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获取的维权途径甚少,加之对兼职所需成本往往不能承受,又对兼职时间与学习相冲突顾虑重重,所以消极应对兼职纠纷的人数占一定的比例。他们对遭受侵权后选择的协商解决方式,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抱着讨个说法或者无所谓的态度。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权益的维护从培养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入手也是必要的。

由以上图表可知,在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方面,大学生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经验十分匮乏,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对一些广告陷阱、变相收费根本不懂得如何分辨。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方案具有多样性,而在校大学生认为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最重要的。提升法律意识需要学校介入,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加大管理力度,设立勤工俭学组织、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司法管辖,成立小额诉讼法庭”、“政府保障”、“立法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从行政、司法、立法三方面解决兼职纠纷,而立法保护以21.08%的比率占首位,这反映在校大学生相信法律的强制性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综上情况,大学生兼职日趋日常化,但随之而来的兼职纠纷也比比皆是。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兼职管理体系不健全、维权途径单一等问题,导致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因此,对高校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分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只有社会各界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现阶段无序的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有效治理。

三、大学生兼职纠纷的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课题小组认为: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应受到特有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一部分是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不够,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而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大学生作为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大学生兼职的书面合同签订的要求及规范。依此,本课题小组提出几点关于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途径的意见。

(一)法律方面

1.立法。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扩大解释,努力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从保护大学生切身合法利益来说,我们仅从劳动法的广义上去理解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满足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退休年龄,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任何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兼职必然会与用人方产生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此一来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理所应当地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便有了明文规定的法律的保障。

2.司法。司法上,应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机制。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之后主动放弃权利或者被动放弃权利,其中与涉及金额比较少有关系,即大部分情况下没有达到劳动纠纷上的最低立案标准。这使得即使有一部分大学生选择了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课题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与国外的现有机制相比,国内的小额诉讼制度十分不完善,并没有与现代社会需求相平衡。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效率较高、满意度较好的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方式。原因在于:首先,从涉案金额来看,大学生兼职纠纷所产生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少,满足小额诉讼的必要要件。其次,从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案例来看,一般都是案情较为清晰,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很有效地解决问题。

3.行政。行政上,大学生兼职纠纷维权难,主要是没有经验,没有指导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因此,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授权高校成立一个职能部门,类似于保卫处的设置。具体职能为:一是在签订兼职合同时代表学校,进行三方签约,保障对大学生兼职的监督工作。二是可供大学生在遭遇兼职纠纷的时候直接询问相关问题的服务。三是对在校大学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意识上有所增强,维权能力上有所提高,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学校方面

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大学生因为自身原因,维权力量十分有限,为其建立专业的救济途径是必要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可以很好地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学校内部,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能够为兼职中的大学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整合学校的各项资源,例如学术资源、行政资源等,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

(三)自身方面

大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兼职权益可以主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过类似法律讲座的方式来加深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其次,积极寻求专项的法律援助。通过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维护自身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不论是基于经济动机还是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具体而言,国内研究处于较为零散的阶段,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更是乏善可陈。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范,又因大学生兼职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兼职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学生被陷传销团伙、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报道频见报端,更是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本课题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对我国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探索大学生兼职法律现状,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体系,提升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意识,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基金项目:2010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调查――以岳阳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湘教通[2010]244号文,项目编号:270),指导老师:喻永红,廖丹。

第5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大学本科生 见习制度 意见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08-02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减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关于设立大学本科生见习制度

《通知》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要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其中强调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同时,政府还决定在未来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承诺大学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

但是,这一政策的推行似乎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反响和效果,部分高校由于课程、经费等种种原因,在大学本科生的见习制度这一问题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大学本科生依旧呆在校园里、课堂上,一些家庭困难的学生,也只是迫于生活的需要,去打打零工,做做勤工俭学。

事实上,就见习制度本身而言,对大学生也是缺乏吸引力的,因为它要求不具备专业背景或行业经验、只是有工作愿望和热情的准大学毕业生到实习公司得到“尝试工作”的机会,这也就从侧面说明这批实习的学生不会有太多的劳动报酬。而网上引发的大学生是“廉价劳动力蓄水池”的激烈讨论,也对大学生的这种思路推波助澜。所以,这一“尝试工作”的机会,对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几乎是没有多少诱惑力的。笔者对1008名准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来看,愿意接受这种机会的大学生只占26%,不太愿意的占74%。他们对此不屑一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社会保障,无法获得就业培训等。“谁也不想在辛苦了四年之后出个什么意外,让自己遗憾终生。”有学生如是说。也有社会人士对此举感叹:“亡羊补牢,为时晚也。”

不容否认,设立见习制度的本身,就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就业。但怎么又会出现如上现象呢?追本溯源,是由于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理论知识偏多,实践能力缺乏的问题。但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既想毕业后不被别人剥削利用,又想能够有一个体面的工作,这种眼高手低又不符合社会行情的要求,也得不到企业的认可。所以一边是准大学毕业生盲目的清高,另一边是社会企业要求的残酷现实。

二、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近年来出现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现在大学生能力偏低、希望值太高,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太原地区来讲,一出校门就想拿到3000元以上工资的本科大学生不占少数,而现在一些中小企业,注重的是人才的能力,企业总是担心拿这么高的工资,能否与他们的工作利润成正比。所以,双方之间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在大学本科期间,如何提升大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如何结合社会需求完成大学生的大学教育,就成为了未来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设立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也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去年“两会”期间,从大部分委员对大学生见习制度的讨论来看,基本还滞留在如何完善大四学生和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问题的讨论上。尚未就如何完善大学生在本科就读期间的见习问题提出高屋建瓴的意见或建议。本人认为,大学教育期间设立见习制度,将有利于培养社会复合型人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学体制。

1.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是储备人才的发展战略。大学生通过见习锻炼,能够了解和熟悉所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包括各行业、各工种的运作规范,提高处理专业问题和实际问题以及一些复杂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职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良好的借鉴,能很快成为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劳动者。所以说,从大三(一些专业可以从大二)开始,在教学安排中,让大学生有机会在固定时间到与自己所学专业的相关领域进行见习实践活动,那么在大学毕业之际,将积累3到10个月的实践经验。实践证明,这些经验比各种证书要有绝对优势。因为这不仅减少了毕业生对企业和社会的认知和适应性,同时也浓缩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从长远来看,这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前进发展储备人才的良好战略措施之一。

2.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实现学校、社会、企业的“三赢”。见习制度将加强大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为其进一步的学习和深造提供实践经验和研究样本。大学生可以借助就业见习平台,深入思考相关领域的学术理论问题。特别是研究型见习,大学生可以从中发现和培养对某个领域的学术兴趣,并利用见习实践开展相关主题的科研活动,为此后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打下良好基础。对学生而言,到所学专业的相关领域进行实践,能学以致用,摆脱“读死书,死读书”陈旧观念的束缚,提高学习本专业的兴趣;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本科生见习期间,也是企业遴选优秀人才的最佳时机。对企业有些投资性价比不高的项目,见习本科生可以把它作为研究课题,带回学校进行钻研,虽然此时的知识有限,但学习的欲望无限,突破难题不无可能;对学校,这一制度的实施还迎合了为社会培育实用型英才的办学理念。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措施的真正实施,既帮助了企业、学校,又提升了学生的能力,最终达到三赢的完美结局。

3.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用人风险,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指数。大学生见习制度的设立,开辟了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用人单位通过就业见习,了解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团队精神、工作态度和综合素质,在见习学生中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其人才队伍建设,大大降低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反过来,大学生见习制度的设立,增加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减少了社会的就业压力。

总之,见习制度能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需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各级学术文化机构、各大企业等等,都要为建立就业见习制度提供有利条件。

三、对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的思考

1.国家和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给予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政府除出台相应政策明确大学生实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外,也可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高校要与企业按市场需求对接,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参与见习。帮助学生建立假期去各类企业和团体见习的渠道,给予大学生更多的见习机会。同时,发展一些中介性质的见习推荐所,为大学生提供切实可行的见习机会,也不失为良好的决策。

2.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要及早动手。大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场所,从大三(一些专业可以从大二)开始,在教学安排中,就要有相关见习实践这一科目,这对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设立大学生见习制度要严格考核。高校要将见习实验成绩纳入教学规划,要将见习实践成绩记入毕业成绩,要记学时,要有学分,同时,要严格考核制度,学校和用人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调动大学生见习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然,就见习制度本身来看,也存在着许多需要突破的难题。目前,就欧美发达国家的教育模式来看,很多学校都把大学生本科期间的见习实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察指标,学生的见习履历直接与毕业成绩挂钩。笔者在此想进一步阐明,这种完善的见习制度不仅对缓解大学生就业问题大有帮助,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深化了一个民族对教育的理解,褪去了大学教育的完全功利化、职业化和技能化色彩,保证了大学教育的完整性,让大学生在校期间实事求是地掌握知识学习本领,真正提升自己学习和处理问题的实践能力,从而整体提高民族竞争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的一步。

我国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教育与产业脱节,教学与生产和工作脱节造成的。如何将大学生顺利地送上社会,让大学生长阅历、长经验、长技能并顺利就业,不仅是学校和家长、学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完善高校本科生见习制度,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每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教育者深思。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

第6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劳动力市场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43

[中图分类号]G647.38 [文I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近年来,由于我国高校的不断扩招使得在校生人数和毕业生数都在迅猛增长,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413万人,而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了765万人,10年增长了352万人,每一年都会有大量新增劳动力进入就业市场。但是与此同时,针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并没有显著增加,其直接结果就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的严重失衡。面对这样严峻的就业大环境,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就业情况更加不理想。

1 女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

1.1 女大学生择业投入成本较高,回报较少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前来应聘的女性毕业生提出许多不合理的条件,例如在女性应聘文秘、公关等工作时,形象好、气质佳成为企业的硬性要求,而能力、学历却成了这些条件的附加条件,一些私营企业甚至苛刻地要求女性工作者在合同期内禁止生育。在这样的压力之下,许多女大学生不得不购置大量衣物饰品打造光鲜的外表,甚至动刀整容来为自己获取更加美丽的形象,还有些女生甚至在简历中强调自己是校花、能喝酒等本不必在简历中体现的内容。在求职准备过程中,例如做简历,女性应聘者相对男性往往会花更多的心思,她们准备的简历相对更加精美,由于女性自知用人单位因性别因素对自己会更为苛刻,加之女性性格上更为细致的特点,故她们的准备工作也会做的更加多,这样女性求职的精神成本与金钱成本照男性会高出许多,即便这样,却也不一定获得应有的回报。

1.2 就业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性别歧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在朝进步的方向变化着,但职场对于女性的歧视并未完全消除,不乏“只限男生”或者是“男生优先”的招聘要求。有调研结果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34%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的经历。国家有保护妇女的相关法律,但这些都是比较笼统的提法,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因此,这些法律并不能完全保证女性的权益,也无法使女性得到公平的对待。

2 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2.1 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矛盾日益尖锐

市场经济对人才结构的调整不断影响着女大学生的就业,大大加剧了其就业难度。近年来,市场对劳动力需求在不断减少,其原因在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在深入,国企减员增效,国家机关压缩编制精简机构,再加上世界经济不景气给外资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对应聘者的要求也更加苛刻,也对设置性别要求提供了条件,从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现象得到进一步加剧。

2.2 传统性别歧视依旧存在

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还包括传统性别歧视依旧存在,传统的价值观中有一个如今依旧影响着市场的价值理念:男尊女卑。斯坦福大学理姬薇教授在其“互动理论”中指出:人们对不同的性别具有不同的行为期望,从而造成了制度化的不平等,形成了两性间显著的差异,造成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所谓“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即用人单位在选择招录高校毕业生的过程中,采取了或明或隐的手段排斥雇佣女大学生或者故意对女生应聘更加苛刻,从而使她们在就业过程中没有和男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3 女大学生自然附着成本的存在

自然附着成本是指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在生育孩子、操持家务等方面需要花费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企业不愿意接纳女性为其雇员的主要原因就是自然附着成本的存在。很多单位认为,女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就会面临着生育、哺乳等问题,一定会影响到刚刚接触的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工作量降低。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福利制度要求在女性怀孕生产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担负起补偿费用,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职工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成本负担,其投入产出之比也是比较低的。因此,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也会优先考虑男大学生。

2.4 女大学生就业观念与就业需求矛盾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市场前普遍存在对就业期望值过高,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充满着不切实际的幻想的现象。本课题编制的《大学生成长与发展调查问卷》对大连市高校女大学生进行了调查,其中“女生毕业后最希望在哪个地方工作”的问题上,有多于80%的女生选择了一线城市与二线城市。她们把“大中城市”作为理想的就业地区;把“国家机关”“外资企业”作为自己理想的工作单位,甚至存在部分女生还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同时实现出国和参加培训,让自己拥有更大的舞台。较之男生,女生对自己工作的期望值更加不愿意下调。一些用人单位表示之所以不愿意录用女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女生在工作中往往不务实。由于对自己的期望值过高,现代社会相当多的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眼高手低、相互攀比的不良现象,对于工作单位的好坏以工作环境是否轻松、工作报酬高低作为判断标准。在这种相互攀比的就业心理趋势下,女大学生择业期望过高,现实需求较低,从而使理想和现实造成巨大反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女大学生择业与就业难度。

3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实践

3.1 完善机制,建立平等就业制度,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

如今很多保护妇女权利要求“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受到极大的重视,但其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这些法律法规便成了空谈,在实际生活中作用并不明显。政府应完善相关机制,逐渐消除性别歧视,让女大学生更加公平地就业。另一方面,大学生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不仅是因为大学生人数多,结构矛盾也是其中一部分原因。毕业大学生大多数都会选择留在东部发达城市,国家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供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来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农村去,到基层去,从而降低女大学生就业的竞争力。

3.2 应加强对女大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和指导

在每年各省、市、高校举行的招聘会上,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是大部分企业看重的对象,这种情况已经给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更不用说应届并且工作经验较为匮乏的女大学毕业生了,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要不断改革教育制度,让女大学生树立起信心,充分J识自己,培养一些社会需要的人才,设置一些适合女大学生的专业,着重培养女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各项能力,从而加强其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不能放松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要对她们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从而改善女大学生的就业情况。

3.3 女大学生要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积极提高自身素质

对于女毕业生自身而言,在就业求职前,要为自己树立正确的求职观,要善于发挥作为女性的个人优势,选择适合自己性格与自身工作能力的职业。从《大学生成长与发展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在问到“毕业后,你愿意到西部地区或基层就业”中,仅有22%的女生表示愿意。因此高校应加强对西部地区就业以及基层就业的宣传力度,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女大学生有必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在求职就业前着重培养,为就业做准备。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女大学生要以健康的积极的心态去主动适应社会,在踏入社会初期要对职业抱有适当的期望,树立正确的求职观,脚踏实地,要培养“先就业,再择业”的意识,努力尽快适应当今社会就业环境和自身工作状态,培养自己吃苦耐劳,乐于奉献,不言放弃的精神,在择业时要有从基础岗位做起的心理准备,积极主动地参加就业。

3.4 鼓励和提倡女大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在问卷中问到“在学校期间您有参加过实习实践的经历吗”时,有50%的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参加过实习实践活动。而在“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如果有参加实习实践的机会,你愿意参加吗”的问题上,仅有5%左右的女大学生不愿意参加。因此女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重视自己的专业文化水平,更要借助学生会等组织锻炼自己的能力,将自己打造成既有知识、又有文化的人,以博得用人单位的青睐。其次,女大学生可以以创业的方式在就业上化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考察学习,自主创业拼搏出一番成绩。女大学生是当代女性中的佼佼者,有着较为独立的思想和强大的内心,丰富的知识储备也使她们区别于其他女性,细腻的心思使得她们在工作中处理细节上优于男性。自主创业也能够使女性在社会上实现更大的价值,对其自身而言,也能够塑造其自主、自尊、自强的灵魂。

注:杨文军,通讯作者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惠灵.女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应对措施[J].现代商业,2014(15).

[2]王莹华,许文彬.当代女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J].科教文汇,2007(23).

[3]胡解旺.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4]马斌.西方劳动经济学概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

[5]朱柏铭.社会性别平等、自然附着成本与再分配政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2).

[6]何刚.女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分析与对策探讨[J].科技广场,2007(2).

第7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念分析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在我国目前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校外兼职既不同于学校内的勤工助学,也不同于学校组织的实习,而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招聘广告、亲友介绍、网络信息、中介公司等途径获得校外工作机会,利用课余时间,例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从事兼职工作,并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活动。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前,校外兼职大学生在法规上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首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做出明确定义,而是以列举和排除的方法规定了适用与不适用劳动法主体,但兼职大学生并没有在列举和排除的情形之中。其次,我国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受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将不在学校领导下私自外出兼职的行为排除在学校的保护之外。除此之外,校外兼职大学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资格,学术界、司法界尚未达成共识。由于兼职大学生尴尬的法律地位,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收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法律问题

1.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性模糊

校外兼职大学生是不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论界观点不一。一方认为,从年龄、健康状况、智力、行为自由等因素考虑,大学生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这里说的是不视为就业,并不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主体之外,因此,兼职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另一方认为,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在外兼职与在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组织实习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者范畴。

2.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的性质不确定

大学生校外兼职究竟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理论界存在许多不同说法。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劳动者与用工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据此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就己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似普遍以小时计酬,工作时间较短,较为灵活,一般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大部分属于非全日制劳动。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大学生兼职可算做劳务关系。

3.大学生校外劳动权益保障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规范,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主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未覆盖所有的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大学生部分劳动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例如,大学生在兼职工作时受到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的规定,兼职大学生不在其范围之列,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赔偿,雇主也常利用这一漏洞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维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虽然己经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较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防范意识不足,在校外兼职这个具有较高的风险的环境中,容易受到欺骗或引诱,因此,其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并且兼职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使得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使得社会上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更加猖撅。

2.救济途径不畅

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兼职大学生只能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劳动权益,而一般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并且,在采取诉讼的方式时,起诉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难以收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对收集证据的主体界定不明,另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较为有限,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收集证据的权利。

3.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缺乏关注,引导不够

有些老师提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些老师则认为兼职工作会大量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并不值得提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不够。学校总体上在大学生兼职问题上缺少了引导和管理,没有设置相关的课程和指导教育,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渠道。这些都使得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4.政府监督职能缺乏实效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兼职大学生作为我国的一大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对于非法中介和用工者的不法作为,监察部门没有进行监管而是表现出不作为或者弱作为,这些使得兼职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保护。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1.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现象时常发生,用工者拖欠兼职大学生工资、延长工时、扣押学生证件、违法收取押金等屡见不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保护的缺失。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承认兼职大学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地位。

2.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通过司法解释为兼职大学生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工作时间和薪酬、保险制度、救济方式等方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构建良好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为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学校对大学生兼职指导

1.加强与兼职有关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社会阅历少、经验不足,为了使大学生能从容面对兼职中的各种问题和有效维护其权益,学校应对大学生进行防范意识教育,使其更为全面的了解兼职相关问题。并提醒大学生应该对用人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解其诚信情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2.设立校外兼职指导与咨询机构对兼职大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和咨询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校外兼职指导机构,负责管理和帮助校外兼职的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兼职情况,为其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校外兼职指导机构可以主动联系需要兼职的可靠企业单位,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为学生兼职提供更好地信息平台。

(三)强化政府对兼职市场的治理与规范

1.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兼职企业或个体户的监管力度,根据地方情况确定兼职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保障执行,对于存在无故拖延工作时间,拖欠或克扣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安排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明显有害于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时,对其给予严厉的处罚。

2.加强对非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许多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但非法中介机构损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不但会给大学生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级机构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中介机构,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厉打击。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考察中介机构从业资格,控制中介服务证照的颁发,净化大学生兼职社会环境。

第8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形势;策略

【abstract】fashionable whole world of financial crisis, is not the same as degree in every country be affected by the person, issue of obtaining employment already becomes the focal point being confronted with and paying close attention to in every country therefore. the article is aimed at capital at present phenomenon of college student difficult to obtain employment, analysis has aroused difficult college student employment cause, has brough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measure, has made a college student be able to set up correct the taoist temple obtaining employment and outlook on values.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 employment circumstances; tactics

人才交流市场人头攒动,09年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一再创造新纪录,北大学子卖猪肉,这些现象都和社科院就业报告的数字互相阐释,共同指向一个话题——大学生就业是越来越难了。

这几年人们普遍感到找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了,即使大学毕业、研究生毕业或者海外留学归来,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也并非易事。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三碰头”,使本来就存在的就业困难更加突出。

二是企业改制减少用工、采用高新技术等原因,对劳动力的需求呈下降趋势。

三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农民进城的门槛不断降低,进城农民工日益增多,从而给城镇就业进一步增加了压力。

四是近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正加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我省经济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五是全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太急促,一些学校由于扩招造成学校升格或教学条件下降而导致教学质量的滑坡,人才培养没有与社会发展需求很好的结合,一定程度上造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境。

各级政府正在积极落实国务院指示,努力寻找解决大学生就业的出路问题。为了更好地应对和化解当前就业难的形式,有必要形成以下共识:

1 要转变社会观念

现在中国普遍关心的大学生就业难早已是全球性问题。当然,相应的对策不是减少教育,而是通过公共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同时,我们不能因为大学生一时的就业难,就否认当时大学扩招的必要性,因为现在世界大学教育都在普及。读书越多虽然不一定代表能力越高,但至少给了你提高能力的必要基础。扩招是我们这个民族一次高等知识和能力的转型,这个转型将是深远的。 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学习掌握技能是正确的。社会要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的风气。所以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能以为就业难就减少对人才的培养,只有培养有知识的人才,才能够更快的改变现状,较快经济发张,促进企业调整,把祖国国力提升上去。

2 个人要调整好心态

由于“精英情结”的淡化速度没有赶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普及速度,使人们的就业方向变得狭隘,而择业的自主性和多样化也就会大受限制。故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自己,理性的选择就业。转变自己的一些观念:

2.1 大学生普遍薪资期望过高,使的一些企业和单位不敢大规模的招人,而且培育新人也将会浪费不少资源,从而抑制了企业对大学生等劳动力的需求,因此大学生的薪资期望不能过高,毕竟大学生没有实践经验,应当从基层做起,积累经验。再慢慢发展,提高自己的薪资值。

2.2 局部行业和局部地区人才过剩,从行业来看,大家都希望到一些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和三资企业中去,而不愿意到民营企业、小型的企业就业。从地域来看,大部分大学生都愿意到大城市就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而不愿到西部等边远地区、基层发展,使的东西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故我们应该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城市发展,把学到的只是用到需要的地方去。从而即解决城镇等一些中小城市缺少人才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

2.3 “一次就业,一生职业”的观念仍然存在,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理想的职业固然重要,但在没有更好选择的前提下,暂时屈就也是权宜之计。大学生应该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积极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同时,大学生目前最重要做的是面对现实,既然现实不能骤变,我们最好的选择是先融入现实,再试图改变。再说,命运还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3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促进就业的力度

面对年年攀高的大学生就业数量,笔者认为,政府的“一只手”要努力制定更为有效的措施,比如利用信息优势,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利用法律手段,保证各种人才就业的公平性;通过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强化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技能培训;通过宣传教育手段,引导大学生改变就业观念。同时培养大学生的就业观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从开始抓起,不要认为快毕业了才建立学生的就业观,要从一开始就引导学生,指导学生正确的认识自己,树立目标,让学生们明白将来要做什么,要事先准备什么,提供新的行业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而政府的“另一只手”恐怕还得多做一些综合治理的事。譬如,不要急于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不要盲目追求高学历、高学位而忽视教育层次的多元化发展;不要忽视社会结构复杂化和职业岗位技能化的发展趋势,固守高等教育“精英化”的老观念,要把学习书本的知识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等等。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加大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力度,进一步疏通与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4 高校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脉络,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很多大学毕业生反映,现在很多企业单位都要求大学毕业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动手的能力。中国的经济、社会都在快速发展,但是我们的教育基本上没有很大的变化。培养出的学生与社会的需求有一定的差距。高等院校,在注重理论知识培养的同时,要加强实际应用技能的锻炼,切实做到与社会需求衔接。同时,要不断完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高校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等。

实事求是地说,大学生找个工作并不难,难的是找一个理想的工作。作为朝气蓬勃、风华正茂的年轻人,没有必要“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也没有必要患得患失、畏缩不前或自暴自弃,要有长远的眼光,多积累社会经验,客观地看待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形势,迎难而上,做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荣抉择。

参考文献

[1]陈劲松.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高校对策思考[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00~103

第9篇:大学生劳动实践措施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政策 就业能力

1 加大对高校重点学科专业扶持力度,为皖江示范区建设提供合适人才

201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合作发展的先行区、科学发展的试验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基地,重点承接发展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六大产业。据测算,2009-2012年,仅在钢铁、有色、汽车、家电、建材、化工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就达45~50万人。到2015年,示范区的生产总值将由2008年的5818亿元增加到13500亿元,城镇化率将由2008年46.4%上升到55%。皖江城市带建设的发展趋势蕴藏了巨大的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安徽省高校在示范区建设中大有可为,应当抓住机遇,科学设置学科专业,重点扶持与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提高高校毕业生适应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需要。

1.1 构建科学的学科专业体系,注重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

目前安徽省高校的专业设置与示范区建设要求相差很远,人才的培养类型与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类型不尽适应,为此,应从教育体制方面入手努力实现高校人才培养与示范区建设对人才需求的合理对接。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制订政策正确引导各高校科学设置专业,有计划地引导高校设置示范区建设人才需求量大的专业,并给与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根据本地重点承接产业及其人才需求,调整专业结构,设置相应的重点专业,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建设动态机制。其次,高校必须树立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教学中要实现从强调知识传授到重视就业能力培养的转变,注重学生就业能力与示范区建设对人才需求的对接,并且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同时,高校应改变培养模式,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①优先培养示范区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为示范区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准备。

1.2 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并支持校企合作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更好的适应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与支持高校与示范区内的企业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具体而言,一是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开展的面向市场的生产、服务经营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可以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和各高校合资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向各高校捐赠实验实训设备,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对承担高校学生、教师实习实训和业务进修任务,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给予税费返还、项目倾斜、资金奖励、通报表彰等政策激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应用为主线,政府支持、企业共建、教学科研机构参与、资本市场助推等多方位相结合的新模式。

2 进一步完善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大学生实习制度”是弥补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提高的有力措施。2009年,安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厅委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2号)两个推进我省大学生就业见习的文件。大学生见习工作的开展,为即将离校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见面平台,对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制度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2.1 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无相应配套规定,见习期间内学生合法权益易受侵害。虽然我省下发了两个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但是实践中由于没有配套规定,结果导致见习制与公益性发生碰撞,导致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合理”地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学生实习“廉价化”,大学生见习的积极性受挫。自2009年9月起,省财政每年下拨的见习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并且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但是显而易见补助资金过底,大学生见习的积极性明显受挫。三是有关大学生见习立法缺失,见学生生命健康权难以保障。由于大学生见习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大学生的权利、义务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则无法获得保障。四是大学生见习基地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的需求。虽然在下发的《通知》中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的方方面面的原因,企业主动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实际能给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基地数量明显偏少。

2.2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基本途径

一是通过完善我省地方立法来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实习保护制度。首先,逐渐制订并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及相关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切实保障大学生的见习权的实现。将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由目前的社会责任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企业一般不得拒绝大学生提出的实习、见习要求;再次,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的解决进行规范。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大学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水平,可以考虑将补助标准提高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上;同时出台针对见习基地及先进见习单位的资金奖补等相关优惠政策,可以考虑成立我省大学生见习专项补贴基金。三是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及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同时高校要拿出一定的经费与相关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提供大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实习的渠道,以使学生有长期稳定的接收单位。②

3 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近年来,国家和安徽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免费培训、免费就业服务、场地支持、资金补贴、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及贷款贴息七大类。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大学生自创业的积极性,但由于政策的不完善性,导致大学生创业现状不容乐观。因此,进一步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是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保证。

3.1 进一步完善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我省各类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应与时俱进,适时的做出修订和调整,针对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大学生创业受挫心理的出现。大学生富有理想,但往往过于理想化,他们对具体的市场也不了解,缺乏开拓市场和分析市场的能力。还会过高地预测市场效益,容易忽视潜在的风险。③因此,应当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两方面的专门服务:一方面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服务,有效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另一方面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并且集创业项目前期的申请、审批、融资与创业指导为一体,节约大学生创业机会成本。此外,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机制,配套建立我省大学生信用体系,更新创业投资政策法规和担保体系,通过政府提供的一系列政策来优化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环境。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