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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市粮食仓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购销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积极服务“三农”为重点,不断创新仓储工作,继续推进仓储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1、安全粮和“一符四无”常年不低于95%,科学储粮常年不低于80%;
2、中央、地方储备粮管理百分考核不低于90分;
3、因地制宜加强仓储基础设施建设,使存粮的仓储设施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4、抓好粮食物流项目基础工作,努力服务项目建设;
5、全年无仓储安全责任事故。
二、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适应企业改革的新形势,创新仓储工作制度
针对粮食收购时间延长,储存周期缩短的情况,要更加注重收管结合,边收边管,逐步探索形成边收边管的运行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库存安全。针对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购销企业开展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大气力研究仓储安全的联责管理。把实行仓储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制与企业法人问责制有机结合,把收购、存储和销售环节责任有机结合,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储粮联责合同,实行“双合同”管理。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储粮责任状》,全面推行仓储工作“五联”分项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联质、联量、联费、联效、联酬)和粮油仓储安全管理风险金抵押制度,把工作成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根据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适应改革的形势,完善《荆门市粮食仓储工作百分考核标准》、《荆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考核办法》等仓储管理制度。
(二)适应宏观调控的新要求,完善仓储工作体系
1、抓好培训学习,提高队伍素质。要根据全国粮食行业鉴定和培训重点要求,积极组织在岗保化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三年努力,使所有的保化人员都具有上岗执业资质,逐步形成以国有购销企业为主,覆盖全社会粮食企业的新型保化队伍。要根据《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全市危化品上岗操作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年审培训、发证换证工作。要定期组织仓储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粮食局和中国粮油学会等有关部门主办的粮食储藏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2、加强仓储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要按照省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加强仓储设施管理,严格控制仓储设施随意处置变卖和变更用途,确保粮食收购和储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抓好仓储设施维护与保养,促进仓储设施达标。
3、开展技术创新,推广科学储粮。要继续抓好机械通风、薄膜密闭、环流熏蒸、防护剂拌粮以及粮面实仓压盖隔热保冷、屋面喷水降温、微电脑自动控制排气散热等储粮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要鼓励保化人员开展科学储粮新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活动,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力争全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试验报告和学术论文20篇以上;要继续加强全市储粮粮情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仓库要进一步改进粮情电子检测技术,努力提高对库存粮食品质变化的监测能力和安全预警能力,指导企业做好安全储粮工作。
4、加强储粮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开展春、冬两季储粮安全普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储粮安全隐患,确保库存粮食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荆门市粮食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试行),严防粮食熏蒸药品中毒、被盗、泄漏、失火和污染等事故的发生;要根据不同时段的工作变化情况,适时研究、指导仓储管理工作。
(三)适应流通现代化的新趋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突出重点,调整布局。要按照“粮源充足,设施完好,交通便利,保证需要”的原则,对仓储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储存。可将现有的网点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长期收购储存的粮站,仓容规模在本县市区中等偏上(一般仓容在5000t以上),仓储设施完好,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每个基层国有收储公司可确定1~2个中心站。二类为仓储规模较小,仓储设施一般,不能长期储存粮食的收购点,收购粮食可集并到中心粮站。三类为非粮食主产区及地处偏远地区的粮食购销站点,对此类型的仓库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也可进行评估,按程序报批,进行转卖或改变用途。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现有仓储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确保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要按照《国家粮食仓库设施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今年仓储维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确定维修项目;要加强仓库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立足配套,完善功能。对已确定为一类收购储存站点的仓储设施要逐步改造升级,配备电子测温、机械通风等科学储粮设施和防鼠防雀防虫等三防设施及检化验仪器;要多方筹资配备必要的粮食出入库机械设备,重点是输送机、电子磅、净粮机等;要加大道路硬面场地的修复改造和粮站环境建设,使运输车辆进出道路通畅,环境卫生整洁;市局和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基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完善仓储功能方面争政策、创环境。
4、加强粮食物流项目的基础工作,努力服务项目建设。全力抓好现代粮食物流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推动以湖北荆门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京山粮食物流工业园为龙头,以区域范围内国家粮食储备库、购销公司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础的跨省粮食物流节点建设,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与全国粮食物流项目对接。
(四)适应职能转变的新情况,加强社会粮食仓储监管和服务
1、认真履行社会职能,规范社会粮油企业的储存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粮油仓储统计工作,加强粮油仓储设施和粮油储存情况的检查,加强粮油运输工具、包装器材和熏蒸药品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仓储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粮油仓储设施,限期整改达标。
5月12日四川省发生强烈地震以后,国家粮食局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成立了以聂振邦局长为组长的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之后,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千方百计地对四川灾区进行支援。当灾区提出需求后,陕西、湖北、青海、甘肃、河北、云南等6个省粮食局很快为灾区筹备了100万条麻袋,随时准备调用,在此特别予以表扬。5月13日国家粮食局军粮中心派人到灾区,现场协调解决10余万救灾部队、武警、预备役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等的军粮供应问题。粮食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粮食局党组研究决定,一方面抓抗震救灾,保证灾区粮食供应,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另一方面要继续推动全国的粮食流通工作,为抗震救灾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持。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抗震救灾的支持。因此确定原来已经布置的各项工作,只要不和救灾矛盾,就按原计划向前推进。在此背景下,我们按计划组织了粮食科技周活动、仓储工作会议以及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会议等重大活动。从今天开始,是三天全国哀悼日,我们的会议取消正常工作以外的所有安排,以表示对灾区的支持、对逝者的哀悼。在这样一个时刻,更希望大家集中精力开好会。
从1*9年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南京召开全国粮食仓储工作会议以来,已经近10年了。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粮食仓储工作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是:十年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国粮食储备体系基本建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展顺利,“三老”问题基本解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粮食仓储技术不断创新,新理论、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凝结仓储工作实践经验而制(修)订的一系列新标准、新规范颁布实施;一批专业人员进入仓储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上述变化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分析粮食仓储工作的新形势,研究粮食仓储工作的新问题,提出对粮食仓储工作的新要求。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认真总结近年来仓储工作的成绩,分析当前仓储工作形势,交流工作经验,宣传贯彻新颁布粮食储藏技术标准,推进仓储规范化管理进程,开创粮食仓储工作新局面。
一、十年来仓储工作的主要成绩
十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带领广大粮食战线职工,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强化粮食仓储基础地位,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贡献,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粮食仓容总量有了显著增加。1*9年,我国共有粮食仓储企业5.4万户,仓容2.05亿吨。到20*年,我国粮食仓储企业因体制改革等因素减少到1.8万户,而仓容增加了1.15亿吨,达到3.2亿吨,增长了56.1%,基本消除了露天储粮的情况,解决了仓容不足的问题。另外,粮食仓储配套设施也得到改善。到20*年,全国粮食烘干能力达到5.*万吨/小时,地坪1.7亿平方米,罩棚1206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12*条、1491.7公里,码头泊位2113座。在总量增加的同时,粮食仓储设施布局也得到了改善,形成了大连北良、辽宁营口、辽宁锦州、广东新沙港、广东东莞、上海外高桥、江苏张家港、浙江舟山等一系列重要粮食物流枢纽,它们在促进粮食流通、保障粮食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仓容总量的增加和基础设施的改善,除得益于国家三次大规模粮库建设外,各地也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等建设了一大批粮库,其中,地方投资比较多的省份主要有福建、广东、江苏、浙江、河南等。
(二)粮食仓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一是仓型结构更加合理。到20*年,全国总仓容中约80%的仓房已经实现散装储存。浅园仓、立筒仓等便于散粮装卸周转的仓容已经达到3410.7万吨,占有效仓容的11.9%。平房仓的整体质量也显著提高,仓房的密闭、保温、隔热性能大大改善,仓房完好率达到90%以上。二是仓储装备水平显著提高。20*年底,全行业共配备散粮运输火车29*辆,散粮运输汽车6798辆,运输船舶84艘。各企业共装备粮食输送设备11.7亿台,清理设备3亿台、汽车衡1.35万台。目前,大中型粮库基本实现机械化进出仓作业,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善了工作条件。三是储粮新技术广泛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谷物冷却等4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我国粮食储藏技术实现突破。目前全国装备机械通风系统的仓容为1.98亿吨,占有效仓容的68.9%;装备环流熏蒸系统的仓容为1.*亿吨,占有效仓容的37.6%;装备粮情测控系统的仓容为1.45亿吨,占有效仓容的50.5%;装备谷物冷却机835台,为粮食储存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粮食储藏理论和技术研究取得进展。近年来,我国粮食储藏专家提出了粮食储藏生态理论,并在粮库建设和粮食储藏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科研院所组织开展了低温储藏、气调储藏、低氧储藏等技术的机理研究,并建立了相关的数学模型;组织开展了粮食储藏品质、真菌毒素、害虫抗药性等方面的研究,并创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另外,在3批国债项目建设中,我们还组织开展了气调储粮试点项目、低温储粮试点项目、粮食输送减少破碎试点项目、烘干机自动控制试点项目、就仓干燥试点项目、散粮汽车试点项目、312专项等项目,这些试点项目都取得了重要进展,有些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今后粮食仓储行业发展做了大量的技术储备。
(四)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框架初步形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实施,为仓储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两个条例之后,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粮食仓储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示范库站建设制度、规范化管理评价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粮食仓储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另外,《粮食仓库管理办法》已经纳入国家发改委*年立法计划,我们将积极努力,争取年内出台。
这些规章、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储备粮、政策性粮食、商品粮的收购、运输、库存、轮换、质量管理等各个环节,对于提高流通效率、保证粮食质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促进了粮食仓储工作水平的逐步提高。
(五)粮食仓储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立。20*年,我们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粮油储藏技术标准体系》。根据体系的规划,粮食仓储行业需要编制138项行业标准,其中约50项为行业核心标准。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等37项重要标准的编制任务,还有《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评定》等16项标准正在编制中。已经和即将的标准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面总结吸纳了近年来粮食储藏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比如生态储藏理论、低温储藏技术、电子测温技术等;二是适应粮食仓储形势变化的要求,强化了绿色储粮技术、成品粮储存、安全生产、农户储粮等内容;三是标准内容更加严谨科学,通过复核、验证,对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整;四是吸取了国际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逐步与国际接轨,采纳了国际标准相关原则,国际化程度更高。这些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的进程。
(六)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过去,粮食仓储行业创造了辉煌的历史。19*年,浙江余杭县仓前粮库创造了影响深远的“四无”经验,“四无”活动在粮食行业一直持续开展了半个世纪,至今仍有现实意义。19*年,河北玉田县粮库提出了“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口号,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粮食人,已经成为粮食仓储行业的精神,该库代表也曾3次受到主席的接见。
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仓储设施水平不断改善,粮食仓储工作基础、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目标都发生了根本变化。面对新形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积极探索,在仓储管理方面又取得了新的成绩。北京、中粮集团开展了规范化管理“千分制”评价活动,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川、宁夏等地开展了规范化管理活动,山西、云南等地开展了示范(达标)粮库建设活动,浙江开展了“星级粮库”评比活动,中储粮总公司开展了“精细化管理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收到很好的效果。粮食仓储企业库区干净整洁、设施设备配套完好、粮情安全稳定、职工精神面貌良好、档案资料齐全、经济效益逐步好转。一些企业还通过了ISO质量体系认证,管理水平逐步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目前,在粮食仓储企业中,奋发向上、努力创新的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七)农户储粮项目取得进展。20*年,我局与有关部门启动了“粮食丰产科技工程”重大项目,按照“技术、装具、方法、药剂、培训、服务体系”六位一体的基本思路,开展了农户储粮技术研究,并取得重大突破。研究定型了10种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农户储粮仓型,成功开发了3种高效低毒储粮药剂,形成了6套农户储粮技术模式;在互联网上成功开通了“农村储粮专家咨询系统”,为农民提供全面的粮食储藏知识查询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编写了《农户安全储粮技术手册》,制作了《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技术》VCD;在11个省进行了技术示范,并通过“粮食科技周”等活动,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宣传推广,取得了良好效果。安徽省粮食局从省财政筹措资金,每年逐渐把工作推向深入。新疆粮食局也结合新疆特点,利用省财政资金独立开发了适合新疆地区的农户储粮装具。另外,20*年,国家粮食局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在辽宁、山东、四川三省启动了“农户储粮试点项目”,项目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项目进展顺利。目前,我们正在与发改委协调,力争今年能够适当扩大试点的范围,全面推动农户储粮安全。
二、粮食仓储工作面临的形势、问题和我们的工作目标
(一)粮食仓储工作面临的形势。目前,我国粮食供求和市场形势十分复杂,保持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难度加大,需要我们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从国际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看,全球粮食供需形势复杂多变,国际市场粮价扑朔迷离。去年以来,由于欧佩克石油限产和世界主要粮食生产国粮食减产、生物质燃料生产快速增长对粮食需求增加,国际市场粮食供求趋紧。在美元贬值、石油价格大幅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增加和国际投机资金炒作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国际市场粮价居高不下。随着国内态势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程度加深,国际市场对国内粮食供求和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保持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的难度加大。特别是最近国际市场大米价格爆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引起社会动乱,再次为我国粮食安全敲响警钟。
从我国粮食供求总量看,当年粮食产需基本平衡,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粮食生产连续4年丰收,20*年总产量达到10030亿斤。粮食消费平稳增长,当年产需基本平衡。国家粮食库存充裕,粮食供应是完全有保证的。但是我国植物油产不足需,对外依存度超过60%,而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从长远看,耕地减少、淡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粮食稳定增产的难度加大。从粮食品种和区域结构看,我国粮食生产与消费还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小麦、玉米和稻谷产销基本平衡,但玉米工业消费快速增长,大豆产不足需,缺口较大;13个主产区粮食产大于需,11个产销平衡区的缺口有所扩大,7个主销区的粮食自给率进一步下降。我国粮食库存主要集中在粮食产区,主销区的库存比较薄弱。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这些矛盾将更加突出。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粮食仓储工作体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我国粮食库存总量将长期保持较大规模。受全球粮食供求多变,国内粮食增产难度加大,城市化水平提高,农户储粮减少等因素影响,我国的粮食库存总量将长期保持较大规模,这是对粮食仓储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我国粮食物流总量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粮食生产和消费存在品种、区域不平衡的状况,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消费习惯的改变,今后农户自产自用的粮食总量逐步减少,进入社会流通的粮食总量将逐步增加,如何做好粮食仓储工作,提高粮食物流效率,是我们下一步面临的重要课题。
——粮食仓储企业多元化增加了监管难度。据统计,20*年全国粮食仓储企业中非国有企业已占17%。另外,粮食加工运输企业及非粮食行业的仓储企业也开始进入粮食仓储市场,给传统粮食仓储企业带来冲击。由于多元所有制企业中的大多数企业仓储条件较差,仓储设备不足,专业人员缺少而且游离在现有管理体系之外,加大了行业监管的难度。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对粮食质量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将更加关注主食食品的营养、卫生和安全,这对粮食储藏期间的品质保证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粮食仓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近十年来我国粮食仓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是仓储设施还不能满足粮食储存的要求。一些地区的仓容总量偏少,不能满足粮食收购、储存的需要;需大修、待报废的仓容比例偏高,储粮安全存在隐患;现有仓储设施还存在布局、仓型不合理问题;另外,一些仓储设备还存在工作效率不高,粮食破碎率增加较多以及能耗较大等问题。
二是先进粮食仓储技术创新不足。生态储粮理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基础参数体系尚未建立。熏蒸剂替代技术、绿色储粮技术、节能技术、粮食减损技术等关键技术创新不足,有待取得突破性进展。粮食仓储技术推广体系尚未建立,一些成熟技术推广不够广泛,科技对粮食仓储行业的贡献率偏低。
三是现行的仓储管理机制还不能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现行仓储管理机制还不适应仓储企业多元化发展趋势,在监管范围、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目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仓储管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和管理粗放等问题,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地方技术标准体系的创建工作刚刚起步,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用水平总体不高,阻碍了企业发展。
四是现有的仓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现有仓储管理人员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技能素质、职业素养、管理水平等方面还存在差距。仓储企业对职工的在职教育投入不足,在职培训、在职教育总体水平不高。仓储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还不健全,企业职工的创新能力和工作热情需要进一步调动和激发。
(三)粮食仓储工作的总体目标。近几年,我国粮食仓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快仓储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改善粮食仓储设施的基础条件。以生态储藏理论为指导,加大粮食储藏技术创新和推广力度,提高粮食仓储技术应用水平。以贯彻新标准为契机,规范粮食仓储管理行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降低能耗和费用,保持库存粮食品质。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提升粮食仓储企业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三、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粮食仓储工作的新局面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总理在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进一步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是保证市场供给、抑制通货膨胀、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顺利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当前,粮食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和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央指出“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我们要深刻领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粮食流通工作。以学习贯彻粮食储藏技术标准为契机,全面推进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努力开创粮食仓储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工作。要以企业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要通过规划引导、重点扶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粮食仓储设施的区域布局,建设和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粮食物流中心,适应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要求。要利用部分企业退城进郊的机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功能,提高粮食流通效率。要科学论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保证仓储设施建设质量。在做好新仓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旧仓的维修改造工作。旧仓改造一方面可以增加有效仓容数量,改善粮食仓储条件,还可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生产事故发生。旧仓改造的重点是仓房密闭改造、保温隔热改造以及其他影响粮食储存安全的改造。各地要加强对旧仓改造工作的指导,对本地区旧仓改造工作一是要有一个总体部署和战略安排;二是要对本省仓容调查研究后有个改造的技术指导意见,如密闭、隔热、测温、通风等要有个改造规划;三是要有个很好的旧仓改造管理办法。湖北、江西旧仓改造做得比较好。各地要扩大旧仓改造资金来源,提高改造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旧仓改造标准,保证旧仓改造质量。另外,3批国债建设项目已经全面投入使用,并成为承储各级储备粮的中坚力量。各地要加强国债项目的维护工作,定期对仓房门窗进行检修,保证仓房密闭性能。定期检查仓房的防水防潮情况,及时修复出现的损伤,保证仓房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在仓房建设和维修中,要注意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产品的推广应用。如粮情测控系统中的数字传感器技术、仓房门窗密闭技术等。
(二)推进粮食储藏技术开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粮食科研院所要加强粮食基础参数和粮食储藏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为粮食储藏技术创新提供支撑。要加大粮食储存品质控制、节能降耗技术、数字化管理技术、绿色环保杀虫技术、气调储粮技术等前沿技术的研究,力争有所突破,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全面总结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谷物冷却等4项新技术使用经验,提高4项新技术应用水平。要积极推动成品粮储藏保管技术、控温储粮技术、密闭储粮技术、节能通风技术、就仓干燥技术、散粮装卸运输技术、防破碎技术等先进实用储粮技术的研究应用,提升粮食仓储技术应用水平。要通过技术示范、政策引导、经验交流、会议研讨、人员培训等方式,建立健全粮食储藏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速度,把科研成果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要鼓励企业职工立足岗位,广泛开展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切实解决仓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模式,促进企业和研究机构、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研究效率,加快研究速度,提高研究质量。
(三)创新粮食仓储企业的管理模式。上个世纪50年代,原粮食部在全国推广了浙江余杭的“四无粮仓”经验,后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一符四无”管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粮食仓储企业管理进步做出巨大贡献。当前,“一符四无”管理模式仍有现实意义,各地要继续坚持开展“一符四无”活动。在活动中要结合粮食仓储形势变化趋势,创新活动形式、调整活动内容、改进评价方法,提高“一符四无”活动的水平,扩大“一符四无”活动的影响力。另外,各地要借鉴本次会议交流的典型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现有工作基础,进一步梳理本地区、本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思路,明确规范化管理工作目标,拓展活动范围,提高规范化管理活动水平,促进仓储行业发展。开展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仓储管理业务流程规范,设施管理规范,设备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规范,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要求规范,文件档案规范。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职工队伍稳定,设施设备完善,库存粮食安全,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成本降低,企业效益增加,发展后劲增强,社会影响扩大。下一步,国家粮食局将抓紧出台《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评价》等技术标准,为各地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要逐步推广各地规范化管理的经验,促进整个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完善地方和企业的标准制度。国家粮食局已经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规范》等一系列技术标准,正在组织力量制订《粮食仓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国家力争再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各地要根据已经和即将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粮食仓储工作特点,抓紧修订、编制本地区粮食仓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形成本地区粮食仓储技术标准和制度框架,规范本地区粮食仓储管理行为。在编制本地区粮食仓储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时,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要立足实现对全社会粮食仓储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力争实现粮食品质、粮食数量、经济价值等目标协调统一,要贯彻节能减排绿色储粮技术的推广,实现粮食资源合理利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逐步建立企业自身的标准框架,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标准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向社会提供优质仓储服务的重要条件。仓储企业要重视企业标准建设工作,通过企业标准的制订,形成企业的管理特色。同时,企业要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岗位职责,提高仓储工作质量;要强化企业的战略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创新机制,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规范评价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粮食局已经委托成都所撰写了《粮油储藏重要标准理解与实施》培训教材,并计划举办一次培训示范班。请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和人员培训规划,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把骨干仓储管理人员轮训一遍,让各级粮食仓储管理人员、粮食企业仓储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并能灵活掌握这些标准。要尽快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勇于创新、认真负责的仓储队伍。在培训工作中,要注意形式的创新,可以请专家讲课、可以搞知识竞赛、可以组织技能比武、可以由省里统一组织,也可以由各地区、各企业自行组织。国家粮食局将做好教材、师资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在学习贯彻标准过程中,要注意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管仓储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在行业内形成人人懂标准、开展工作靠标准、监督检查看标准的新局面。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检查、督促落实是夯实基础,提升仓储管理水平,促进仓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制度;创新;仓储;提升管理
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地处鄂东南,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尤其夏季温度高、雨量大,相对湿度较大,给粮食安全储存带来较大难度。为应对市场需求和储粮环境,粮库从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着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夯实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精细化操作,以提高直属库的系统价值,实现企业的高效运作。
一、健全制度,严格落实,狠抓仓储建设
仓储建设工作一直是咸宁库建设的重点,根据上级要求,粮库狠抓仓储建设,力求突破创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一)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宣传
粮库根据新要求,重新修订《咸宁直属库仓储保管科规章制度汇编》,完善《保管员每日工作安排》、《咸宁直属库包仓管理实施方案》、《粮食质量控制方案》、《粮食保管期间损耗管理办法》等制度,并附详细《保管员每月备份考核评分表》、《仓储科员工考核细则》、《仓储科业务考核及处理办法》,明确考核和处罚依据。制度及考核标准修订前广泛征求员工意见,争取实现制度更公平、合理、民主;制度制定后印制成册,相关责任人在对应制度上签字确认,并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制度被知晓和认可。
(二)召开工作会议,狠抓督促落实
制度建立健全,将工作细分到岗,权责分明,确保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同时完善考核和处罚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有效杜绝了“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不良现象,全面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粮库每周一召开工作安排会、每周二召开粮情分析会,对总结上周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各仓时时粮情,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对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在企业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具生产力的资源,是一种“活性”的资源。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其它各类资源效用发挥的大小,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粮库按照中储粮系统开展的“三定改革”的要求,一是实现企业人才最优的比例配备;二是实现岗位和人才的最佳匹配。
(一)对企业内设机构进行调整,通过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明确企业目标
粮库将原来的6个科室精简为4个科室,重新明确各科室职责,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库里员工的特点重新配置各科室人员。此次调整仓储科在人员和资源配备上得到了及时补充,不但解决了保管员力量薄弱的问题,还加强了仓储管理与基础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之间的联系,为仓储管理工作提供了便捷条件。
(二)对科室人员进行定岗定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粮库根据部门职能和人员的特点科学地进行工作设计、岗位分析,结合各岗位的工作任务、特点和要求,以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引,以优化协作分工为原则,对部分科室、人员、岗位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科室得到精简,人岗配置更加人性化,平均工作负荷更为合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项工作开展有序,有条不紊。
三、夯实基础,鼓励创新,打造亮点工作
粮库结合本库实际,以“科技创新,科技储粮”作为核心竞争力,以“以人文本”的高品质服务作为企业的核心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口碑。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仓储功能
2014年,直属库对库内配设施及其它机械设备进行防漏电升级改造,确保机械设备操作安全;对粮情测温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原来的有线测温改为无线传输测温,并对升级后的测温系统进行定期跟踪检修,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升级后的测温系统操作简便,测温及传送速度更快更稳定;对通风口进行改造,提高通风口的完整性和密闭性,同时对各仓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的地槽式通风逐步改造为地上笼通风,增强通风及熏蒸效果。
(二)推进智能化粮库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粮库的建设以集成粮情检测、智能通风、智能气调储粮、远程监控等成熟技术为主,基本实现仓储管理智能化。进行智能化粮库改造,开发应用信息化集成技术,能极大提高粮库作业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此外还能对作业流程进行精准控制,特别是在粮食进出作业管理上实现身份识别、流程控制、部门协同、自动计量、货物定位、自动生成凭证和报表及安全保卫,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改善储粮条件
制定详细的控温保粮措施,对库区所有稻谷仓房采取稻壳或泡沫板压盖,对所有玉米仓采取空调控温;安装时控开关,在外界气温快速上升时择机开展夜间排仓温、排拱板温度;对部分仓顶进行隔热改造,在夏季高温高湿时节,对发热仓有针对性的开启谷物冷却机进行降温降湿,确保粮食安全度夏。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奖惩
粮库每月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汇总,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比考核,在宣传窗公布考核结果,对优秀仓房保管员给予奖励,反之按制度予以处罚。
四、严控质量,常抓安全,适应工作新常态
(一)严格控制收购质量,确保粮食安全
1.在新粮收购前,粮库组织片区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最低收购价粮收购政策、出入库基本流程、业务操作系统流程规范、入库检验检斤单填写规范及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事宜进行学习培训,确保收购过程规范,流程可追溯。
2.粮食收购必须落实“两筛、两吹、一扫”的清杂措施,凡做不到上述清杂工序的企业一律不予启动,对杂质偏大的采取“三筛、两吹、一扫”清杂措施;现场保管员随时抽检水分、杂质和色泽气味,对不合格粮重新扦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粮立即遣返,确保入仓粮食质量合格。
3.严格执行粮食收购盲检制度。由保卫人员根据送粮车辆到库顺序,编写入库顺序号,放行车辆入库排队售粮;扦样员根据保卫人员提供的车辆顺序号进行扦样,所扦样品备注车辆信息,供登记员登记;登记员填写样品登记本,对样品进行盲样编号,并将样品送检验室进行检验;检验员按操作程序分项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原始记录及检验检斤单并签名,同时将检验意见及检验检斤单传递给登记员;登记员根据编号在登记联填写相应客户信息。相关人员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检验结果客观真实,粮食质量原始检测记录完整,从而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4.落实粮食质量跟踪检测制度,每入仓300-500吨扦样检测一次粮食质量,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清理力度,确保入仓粮食质量达标。
(二)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粮库适时组织全体员工及委托收储库点安全生产负责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观看《粮食安全生产事故警示片》,并开展座谈讨论,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撰写心得体会、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作业。
结语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时,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批和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四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中央储备粮工作会议作出了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的部署,明确提出“以仓储环节为突破口,率先推行仓储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我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黑龙江分公司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立足本库实际,以实现“两个确保”为根本,按照“流程细、操作精、指标细、控制精”仓储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要求,切实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仓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以“六个加强”为基础,全面推进仓储精细化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和同人做如下浅探: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精细化管理是企业竞争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决定未来企业竞争成败的关键。在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既是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是仓储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我库坚持在不断强化员工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反复认真学习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做好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精细化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仓储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深入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将《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黑龙江分公司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等11份材料汇编成册,组织仓储人员反复认真学习,同时积极举办各种储粮知识专题讲座和储粮知识测试,对保管员进行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仓储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快速推进仓储精细化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是设立学习园地,增近业务交流,同时不断查找在前阶段存在的问题,按照储粮管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基础工作等不同业务方面,把问题梳理出来,并形成文字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工作中进行及时整改。为执业人员提供交流平台和使仓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为全面提升仓储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库在近几年完善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编制了《仓储精细化管理汇编》,进一步制定完善了《中储粮执业人员工作台标准及要求》、《库存粮食粮情检查制度》等近百余条仓储管理制度,严格细化、量化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和工作责任,使仓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执行有制度,行为有标准,工作有考核,责任有落实。同时,按照仓储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分解细化业务流程,使各业务流程、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储备粮日常管理流程、机械通风技术操作流程等等,仓储任务一旦确定,整个操作即进入程序式化作业,任务将会被分解落实到每个时段、每个科室、每个岗位,并将每个人的工作台任务、要求细化、量化、力求把每项工作打造成“精品工程”。
三、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库存中央储备粮质量完好
入库粮食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央储备粮的质量、管理、成本及轮换效益。我库一直高度重视入库粮食的质量管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一是粮食入库前做到“四检查”,即检查仓库消毒是否彻底、检查机械通风系统安装是否合理、检查电子检温系统是否准确、检查入库其他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二是粮食入库做到“严把五关”,一扦样关,扦样员经过严格的培训,关持有粮油质检证,收购过程中每日轮换上岗,做到扦样时对包装粮采取上、中、下均匀扦样,对散装粮采用整车综合扦样;二化验关,实行密码检验和主检人员不定期轮换制度,检验人员只能看到粮食样品,收购期间不允许检验人员使用通讯工具,化验仪器每天校对,严格按中央储备粮质量标准,确保准确;三检斤关,检斤完全是电子检斤,杜绝人为因素,保证数量真实,准确;四监卸关,保管员全程监卸,复检员随时抽检;五入仓时现场检验关,并做到保管人员在入仓设备前对粮食质量随时抽查。
三是对新入库坚持做到“一筛”与“两筛”相结合,即对含杂质较少的粮食采用一道振动筛除杂,对含杂质转多的粮食采用振动筛加溜筛方式除杂,确保入库粮食干净达标,这既有利于粮食储存安全,又为今后粮食轮换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四是对新入库的粮食做到“五及时”,即及时平整粮面、及时布设测温电缆、及时清扫仓内外卫生、及时通风、及时规范填写账卡薄。
五是入库后,我库在对质量管理到货位的基础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操作程序化、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保粮科学化。突出抓好入仓后日常保管、出库等重点业务环节。做到收购坚持质量标准,烘晒尽量不降低质量,整理保证质量,入仓做到粮食质量均匀,日常保管控制质量变化,粮食出库质量达标。从不同季节特点上,细化四季保粮工作重点,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四、加强粮情检查,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
安全储粮是粮食承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两个确保”和中储粮系统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库仓储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粮情检查制度,着力加强粮情日常检查工作,确保中央储备粮安全。一是认真坚持粮情检查制度和粮情分析会制度,确保粮情检查数据的真实情。二是认真执行《粮情分析周报》及《粮还必须分析月报》制度,准确全面掌握粮情动态。三是坚持普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确保粮情检查与分析严肃情及正确性。四是对查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储粮安全检查无事故。
五、加强仓房改造,进一步提高仓房储粮性能
针对部分仓房条件差、设施陈旧的实际,我库进一步加大仓房改造投资力度,不断提高仓房储粮性能。一是投资100多万元,用于砖圆仓顶隔热防水保温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仓房隔热保温功能。二是投资60多万元用于仓房外墙粉刷,进一步提高仓房外隔热保温性能。三是投资20万元用于仓房门窗仓顶改造,进一步提高仓房的密闭性能。四是投资10多万元用于电子检温线路安装,进一步提高安全储粮性能。五是铺设防虫步道板,密闭压盖。通过以上措施,较好地改善了仓房储粮条件,为确保粮食安全、进一步提高科技储粮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中央储备粮仓储精细化管理活动
为加快推进仓储精细化管理工作进程,全面提高仓储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库一是成立了由库主任任组长的仓储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仓储精细化管理活动的规划、具体实施等,以确保这项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二是优化管理机制,层层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三是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进一步增加储备粮管理的科技投入,不断提升储粮科含量。四是大力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库内通过悬挂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还专门发了《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对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年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编制了《仓储精细化管理汇编》。五是积极开展储粮“典型执业人员”和“树立典型仓”评选活动。
关键词: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粮食行政执法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准确,关键是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这也是重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因此,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在强化、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2.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争取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尽快实施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和执法监督电话。探索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或聘用粮食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办法,以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全方位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上新台阶,真正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不断改进与创新,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正确的位置上,使之真正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载体,才能执行好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一)深刻领会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如何深刻领会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把握其全面性和系统性,应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州粮食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的认识不足;二是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凝聚科学发展共识上还存在差距;三是对改革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粮食企业如何树立做强做大的发展理念以及发挥真正意义上的主渠道作用的认识不足。
(二)落实工作职责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跟踪问效意识还有差距,对工作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尚未有效落实,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二是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州粮食安全方面的相关措施有差距;三是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争取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争取粮食监督检查及粮食流通统计经费不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权、粮食行政处罚权未能得到全面、及时履行。
(三)创新国有粮食企业机制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研究改革改制后新企业运行机制、发展、经营管理模式等不够;二是部分新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之间,董事长、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三是部分新企业人员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制约了新企业的发展。
(四)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能力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机关工作效能有待加强,执行力、落实力不够强,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服务的思想有差距;二是为基层粮食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关心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还有差距;三是机关内部科室之间有时存在推诿、扯皮情况,机关少数职工工作紧迫感、责任感不强。
二、整改方案
(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已经整改的工作
1.进一步增强了确保州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基础。2008年,根据国际国内粮食形势,州政府同意配足2002年确定但尚未达到的州级储备粮规模,并在2008年秋粮收购期间完成入库。州粮食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积极指导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入库工作,并于2008年12月9日完成了增储粮食质量、数量的验收工作。
2.进一步完善了州粮食应急体系。根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州粮食局代州政府起草制定了《州粮食应急预案细则》,完善了州粮食应急工作的相关工作。同时,积极落实《州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在对全州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州粮食局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的通知》,督促各县市粮食局落实粮食应急加工点共21个,并制作了“粮食应急加工点”标牌。“11•02”特大自然灾害中,被州粮食局认定粮食应急加工点的楚雄州志祥粮油有限公司,共加工救灾粮食63吨,保证了粮食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3.进一步提高了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功能。根据2008年3月州人大视察粮食工作的要求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中,州粮食局积极协调,争取州政府170万元资金用于全州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改造,较大程度上提升了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功能。在此期间,州粮食局加强对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了国有粮食企业用好这部分资金,目前已初步完成了仓储设施的改造提升工作。
(二)短期内可以整改的相关工作
1.进一步完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要求以及州粮食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并加大奖励力度,实行行政问责。
2.制定完善州粮食局差旅费及加班工资补贴的管理办法。
3.切实改善局机关职工住房条件。1991年首轮住房改革后,州粮食局职工住房一直未变动,相对来说,现有住房、环境都较为落后,干部职工迫切希望提高住房质量,现时机成熟,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职工团购房相关前期工作。
(三)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相关工作
1.积极争取调整州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现行储备粮从1992年开始建立至今,费用补贴标准一直未动。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完善州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的方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决策调整提高。
2.积极探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的粮食供求形势。围绕楚雄州委、州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提早谋划,探索、研究产业结构调整后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总产降低所带来的市场粮食供求状况的变化所需要采取的保证全州市场粮食供应的对策,保障全州粮食安全。
3.争取政策和相关项目支持。把握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省粮食局和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促进粮食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需要长期坚持开展的工作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每月末一次的集中学习,通过不断学习并开展经常性的自学,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努力掌握科学发展所体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粮食工作。:
2.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继续学习、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逐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控工作,维护全州粮油价格基本稳定;认真落实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州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积极开展“放心粮油”工程,促进我州粮油食品安全;以部队放心满意为标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做好粮油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为全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数据。
一、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l、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具备收购资格,在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收购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中,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
4、粮食经营者在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仓储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按制度报送基本统计数据。
6、粮食收购资格的年度审核和延续。按照《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的规定,超过三年的,是否办理了粮食收购资格延续审批手续,是否办理了年度审核手续。
7、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企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克斤扣两,以及擅自放宽质量标准收购,以次充好的行为。
8、最低收购价承储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因管理不善造成坏粮事故等行为。
9、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销售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坏粮事故等行为。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1、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不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价格、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收购设备和收购储存的原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3、对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按时报送基本统计数据的,予以警告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许可证超出有效期三年,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度审核和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
5、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企业,有违反国家质价政策行为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对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以及低价销售储备粮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委托业务,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回抽查的方式,到点听取汇报、进行实地查看。
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当前,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账务管理,确保粮食库存账账、账实相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落实《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扩大粮食流通统计覆盖面,督促并指导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确保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存档完整。各市、县粮食部门要与当地中央直属企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沟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政策性粮食收购、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处理,确保统计业务处理及时,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核减库存统计账,不得以各种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内容一览表(试用)>的通知》(粮储字〔〕48号)及其它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填写上报有关账卡报表;商品粮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11号)的规定,对出入库的粮食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使各种报表、账务处理等能真实反映粮食的库存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制度,加强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尚未建立市级粮油质量监测机构的地方,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早日建立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逐步建立起全省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省级储备粮质量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三)加强地方储备粮储存资格和轮换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指导承储企业做好管理工作。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已确定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且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市、县级储备粮也要选择储存条件好、规模较大、经营效益好、信誉较高的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的储存条件,不得擅自将地方储备粮委托给其他企业储存,严禁露天储存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轮换计划,严禁应轮不轮、未轮报轮以及擅自超计划轮换、超期轮换。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地方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后,严禁承储企业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地方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四)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仓储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仓储管理规章和规范,努力做好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各级要总结我省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家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工作,同时搞好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现规范化操作,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仓储设施,同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要大力推广机械通风、环流熏蒸以及低温低氧低剂量“绿色”储存技术,研究应用储粮新技术,减缓粮食品质下降速度,避免库存粮食发生霉变,保证粮食质量良好。
(五)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积极协调,加强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确保收购资金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贷款搞“体外循环”,坚决堵住挤占挪用的源头,严防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六)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保管、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