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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财务报告 审计 思考
财务报告审计是指企业聘请相关人员对其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进行审计验证,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便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监督和控制,现实中,主要有如下意义:
一、财务报告审计相关概念
1. 财务报告的定义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财务报告构成
财务报告审计建立在真实、合法、完善的财务报告基础上,因此,要想做好财务报告审计,必需了解财务报告的构成,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3.财务报告审计的构成
财务报告审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的审计。
二、财务报告审计的具体过程及方法
1.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与范围。①财务审计的目标。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审计活动要达到的境地,主要取决于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A.真实性,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符合程度;B.合法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C.效益型,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具体是指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②财务报告的审计范围。 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企业单位,如:各类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B.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事项,以及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如: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承诺、亏损合同、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环境污染整治等常见或有事项;C.被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审计计划。审计主体决定审计计划,每一类审计都包括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必经阶段,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作为实施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依据,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
3.审计实施。涉及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是实施审计的重要保证。①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主要责任。A.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B.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随时介绍有关情况,及时解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问题。C.按照约定条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②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中的要求。A.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B.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必要时采用检查、监盘、函证、分析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C.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对发现的被审单位会计账目和财务报告中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方面的错误,提出改正意见和调整说明。D.对审计工作认真进行记录,认真研究并整理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三、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测评
内部控制是由各基本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及其构成方式,决定着内部控制的内容与形式,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主要由如下两个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主要环节
主要包括:岗位责任控制;编制程序的控制;会计稽核控制;报送时间控制和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其中编制程序的控制由结账控制、对账控制、试算平衡控制组成,会计稽核控制由报表内容控制、编制方法控制和审核控制组成。
2.内部控制测评
充分运用各种审计方法,通过审阅公司的帐、表或进行实地监察,验证企业所设计的报表编制程序的健全性及有效性,并检查各岗位、各环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分工是否明确,相互间的制约、协调机制是否合理,相关责任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等。
检查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充分、有效,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程序,认真进行结账和对账,不明原因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是否进行试算平衡等。
四、财务报告审计的意义
1.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股东(投资者)主要关注投资的内在风险和投资报酬,企业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能提供有关企业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主要关注的是其所提供给企业的资金是否安全,自己的债权是否能够如数收回。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能着重为他们提供有关企业偿债能力的信息。政府相关机构最关注的是国家资源的分配和运用情况,需要了解与经济政策的制定、国民收入的统计等有关方面的信息。为此,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有关企业的资源及其运用、分配方面的情况,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3.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管理人员最关注的是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经营业绩的大小以及现金的流动情况。财务报告审计能提供某一特定期间经营业绩与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并为以后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是满足申报高新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各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是取得申报国家和地方各部委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政府专项资金的资格,还享有高级人才引进政策,并可享受税收优惠,其中包括:(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认定通过年度开始按照15%的税率征收;(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
研发费用标准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三项要求:一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二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而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要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研发费用标准实际包括相对标准和绝对标准,是二者合一,但二者又有衔接之处,实际要求很高。企业在申报材料时紧扣指标要求,在相对指标上一般能满足3%~6%要求,但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研发费用绝对值大于管理费用的总额,而无形资产并无增加;(2)研发费用绝对值占管理费用总额的比例过大,超过50%,甚至达到90%以上;(3)企业的机构设置中并无研发部,却出现研发费用;(4)企业出现研发费用,但在审查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却未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反而缴纳大量的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企业人员对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解释为: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研发费用未按规范执行,研发费用不仅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也在生产成本及其他项目中列支,研发费用由财务各科目中取数归集而成,所以金额占管理费用比例过大或大于管理费用;企业虽无独立的研发部门,研发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科研项目组;企业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不予批准。
1.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问题。
(1)财政部1992年12月31颁布,1993年7月1日执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第521号科目――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等。(2)财政部2000年12月29颁布,200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3)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1)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均要求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在特定情况下计入无形资产的规定,并无在其他科目中核算的规定,因此在财务核算规范的情况下,研发费用作为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其总额无论如何也不应大于管理费用(涉及无形资产的应加计),甚至其占管理费用的比例也不应过大,除非其为专职研发企业,但专职研发企业也不符合高新企业评审的条件。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研发费用,由于企业未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从而导致研发费用占比过大或超过管理费用,这种也不符合高新企业的规定,因为财务能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是加计扣除和申请高新企业的前提。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提出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的解释根本不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纳税人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自主申报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依据税务政策的规定,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未能加计扣除,在正常情况下只能说明企业的核算或研发项目存在问题,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当然也就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要求。
三、针对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担负着科教兴国、科技进步、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等太多的责任。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太多的希望,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于虚假的高新技术企业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了避免风险,达到国家、企业双赢的局面,针对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国家有关机构应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修订高新企业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使之清楚明晰、具体适用、可操作性强,并应符合中国企业的现实,能真正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科技发展水平;(2)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使审计结果真正做到真实、客观、公正;(3)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和避免风险,应结合自身的产品的特性及发展趋势,确定自身的研发项目,正确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具体如下:第一,企业的研发项目应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第二,正确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的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编制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审阅;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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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根据红河州审计局关于《开远市2019年至2020年7月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红审调报〔2020〕8 号)反馈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整改工作研究及部署会议,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关于“重大政策及推动清欠工作措施落实方面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清欠台账不实不细,存在少报欠款行为”问题的整改。
审计调查报告中指出“开远市住建局清理拖欠款审核把关不严、清欠台账不实不细,导致少报拖欠款132 250元,影响清欠账款数据库的准确性”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
开远市住建局与云南朋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7日签定《开远市人居环境提升(二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价暂定:28 457 000元,质保金5%,即1 422 850元。项目已投入使用但未结算,在未收到结算审核结果前,我局不能确定项目最终结算价,为保证资金安全,按合同规定扣质保金为审定工程总造价的5%后,按暂估的6?000 000元欠款进行清偿,待结算审核报告完成后再按结算价支付工程欠款。
二、整改情况
在收到审计调查提出开远市住建局少报欠款问题后,我局及时整改,于2020年9月8日已筹集资金归还剩余欠款132250元。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欠款审核力度,严格把关,督促尽快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加快清欠进度;二是设置专人,建立清欠台账,完善明细台账,确保数据准确性。
你院(90)经请字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关于本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处理意见。
但据所附材料看,本案似为诈骗犯宋孝良借用被保证人单位名义(包括单位合同、公章、帐户),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债权人货款。对此,保证人并不知情。如情况属实,因被保证人出借单位合同、公章及帐户,使宋孝良得以行骗,给债权人造成的7万多元经济损失,应当由被保证人自行承担,保证人则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请示
(90)经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盐城市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诉东台市安丰多种经营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盐城市化工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购销合同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对化工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现向你院请示。
一、基本案情1988年6月4日,经理部与生资公司签订了一份由经理部供给生资公司2500条柴褶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货款总额137500元正;6月13日前交货,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汇票结算。合同还规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于1988年6月6日为经理部提供了款项担保。
6月13日前,经理部、生资公司都未履行合同。6月17日,双方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将合同履行期延长,并在原合同上增加了:“需方货款汇至供方后,如有损失,则保证单位负责赔偿。”6月18日,生资公司向经理部付款137500元,后经理部不能交货,货款也不能退还。生资公司起诉要求经理部的保证人化工公司赔偿损失。
二、我院意见我院认为:购销合同中的保证人,只能对经其同意的保证内容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供、需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原合同中的保证人对此而产生的纠纷不负保证责任。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两年,在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科学监测外汇收支整体状况、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检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不尽合理,容易给后续主管部门造成年检工作隐患
系统开通以来,参检企业在线注册一直由商务部门主管登记,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注册,由此给其他年检审核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动。如商务部门在为企业在线注册时,在“企业主管部门”选择中,往往将外汇、财政、工商等八个部门全部一同选择,从而使一些两年以上未参检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汇局注销了外汇登记的参检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会出现年检审核界面,能够反映出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外汇登记证年检材料,却无法提供出参检企外汇登记证编码信息。
(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企业数据上报操作程序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相应的删除或注销功能
例如在外汇年检中,外汇局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之后由于外资长期不到位,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不需进行年检。而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因初始申报了相应的年检材料,无论企业版或是审核部门版均无对企业上报材料具有删除或注销功能,从而使这些企业数据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进而给外汇管理等各审核部门年检工作带来不便。
(三)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尚未完全实现年检部门年检的联合性和统一性,各部门缺乏不具备参检企业的“黑名单”曝光平台或资源共享系统
现行工商部门与商务、外汇等八部门分为两个年检操作系统,各个年检审核部门各自为政、联而未合,相互间对年检工作的配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外汇局缺乏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获取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的信息和商务部门对联合年检情况的分类、汇总信息,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在审核程序设计上,缺乏各部门审核前对不具备参检企业的把关审核信息和及时曝光平台,因而可能使部分企业违规参检,加大对年检的难度与工作量。
(四)网上联合年检各类报表之间缺乏制约平衡机制,企业填制随意性较大
一方面,各部门的年检要求与网上审核不配套,无法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获得完整的年检材料,系统中联合年检报告书报表未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难以通过网上采集、汇总外汇收支情况。另一方面,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数据分析功能、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报表与外汇收支情况表之间缺乏验算数据平衡的程序,企业各种报表分别是由企业财务、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出具,因而也无法保证各类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
(五)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界面模式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查询系统没有记录企业历次年检的情况,各审核部门无法对参检企业进一步深入了解,进而无法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形成系统的、统一的认识结论和意见;二是审核系统没有实现对参检企业在各年检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年检报告书的把关,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有关部门缺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审核完成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对各审核部门年检完成情况仅设置了“参检企业通过率”一项指标,审核结果模块中只设置“通过”、“不予通过”、“部门错误”、“返回修改”等几种模块,没有对参检企业年检审核情况分类细化进行统计,所反映的审核完成情况不能详尽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科学地反映各部门年检审核通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同时也未将参检企业违规等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如何处理。
二、对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强化联合年检各部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联合年检操作规程,并对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功能模块补充,明确各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联合年检各部门公布信息共享内容,以加强对“三无企业”的过滤和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操作模块,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中增加企业“补登记”或“修改”功能,赋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注册信息并上报审核部门的功能。二是企业上报年检材料后,应赋予企业自主删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资本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年检材料后又自行申请注销,不需进行年检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删除年检申报信息。三是增加企业年检历史记录的查询模块。
(三)增加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监督和制约功能,引入“年检关注企业名单”和“黑名单”模块
系统应增加对企业的分级管理应用程序,增加关注类和无参检资格的“黑名单”类企业名录,实现外汇年检与外汇监管一体化。
(四)改进系统数据运算功能,实现年检种类报表数据分析多维化和平衡化
在现有网上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系统的基础上,增强对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以及审核部门所掌握数据之间的加工、分析、汇总以及平衡功能,根据部门需要确立年检审核指标,对企业综合数据提供多维分析、趋势分析、数据挖掘等灵活多种的综合分析手段,从而促进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年检审核部门的有效制衡互动,提高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丰富网上年检系统功能,将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网上平台。
一、适用税率筹划
所得税税率是国家法定的,但对于同一个行业,企业会由于业务性质、所在地区、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导致税率有所差别。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税率筹划的思路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争取适用低档税率;不满足条件的,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税率筹划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一)针对处于文化转企改制时期的文化事业单位为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对处于转制时期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的最大、最直接的税收优惠,但只有5年的时间,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因此,拟进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性出版事业单位应尽快转制为企业,以最大限度地享受这一项优惠政策。
(二)适用于出版行业的产业优惠政策近年来,出版行业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的出版和发行形式,成为出版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为鼓励出版企业从传统的单一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联合《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其中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相关领域内,符合国家高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出版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时,首先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其次要提供企业的研发费用和支出账目、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报告,以及知识技术证书、新技术的证明文件等。相关的报告要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未来3年中进行年检,如果年检不合格则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就会失去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待遇。因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出版企业,在取得新技术,新产品时要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归档,以保证出版企业顺利地持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处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出版企业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自2003年起,中央与地方政府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处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减免属于地方分享的40%的所得税,减免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人民政府。此项优惠政策还可以与新税法中“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的规定相结合,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对于总机构在西部民族地区外,分支机构在西部民族地区且经营业务良好的,可以考虑将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使子公司享受此项优惠;而对于总机构在民族地区,需要在民族地区外设分支机构的,就要选择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从而减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负担。
二、收入筹划
税法规定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从是否纳税的角度来划分,可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出版企业日常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编辑出版收入和出版物销售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实现的收入应在当期确认,并结转相关成本。对收入筹划的思路是,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延期纳税,合法合理的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纳入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对于转制改革时期的出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比较特殊。例如在《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第24号)中就有以下规定: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出版企业应仔细甄别哪些收入属于不应税收入,进行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指的是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纳税的收入,具体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转制后的出版企业必定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筹资、投资等金融活动,利用金融活动也可以达到对所得税进行筹划的目的。出版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考虑选择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也可以选择国债投资,如企业可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免收所得税,从而增加免税收入。
(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并不是当期实现的收入推迟确认,而是通过业务安排达到推迟实现收入的目的。例如发生的年底的大笔收入事项,可以通过推迟销售事项的发生,将应纳税额推迟到下期,获得资金的占用时间,从而增加节税收益。
三、税前列支费用筹划
税前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和亏损。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用税前列支费用进行税务筹划,是出版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点,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制度不同的是,新制度并没有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于业务招待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思路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据实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足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首先,出版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在整个公司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增大费用扣除的收入基数,从而增加扣除的限额;其次,也可以通过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使会务费和差旅费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地加大扣除费用的额度,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务费和差旅费,否则属于偷税,造成税务筹划的失败;再次,出版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筹划,将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直接进行合理地转换,这种做法的前提是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两种费用一高一低时,通过对出版企业事务的安排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损失出版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比如固定资产盘亏、出版物因滞销导致的库存积压,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等,这些损失的发生不利于出版企业的发展。而为帮助出版行业顺利度过转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件中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出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根据上述条款扣除呆滞出版物造成的损失,但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一般而言,呆滞物应在年末处理,即要将损失留到年末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才能取得节税收益。另外,企业在处理库存呆滞出版物时,应注意把握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所得税方面,如果确认为非正常损失,则要按照财产损失申报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