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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需要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局报送相关文件,提出注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刊登清算公告;办理税务注销;办理工商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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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范围
(一)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入。
三、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由区财政局负责,财政局在国资股设立专户。
四、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六)区属企业应如实填写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报事宜。
1.应交利润。年度终了区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区属企业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申报。区财政局对年度决算进行抽查复核。
2.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3.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
五、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与收取
(七)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八)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区财政局核定的年度净利润20%收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纳入所属公司收益,合并计算收取。
(九)已改制的医药分公司和燃料公司以企业当年收入扣除区财政局核定企业本年所需费用支出及缴纳税收后,余额全数上缴。医药分公司在偿还债务及清理债权期间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按亏损企业缴交国有资本金占用费。
(十)区属企业当年亏损的,仍按以前文件规定缴交国有资本金占用费。
(十一)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扣除转让税费后的净收益,按全额收取。
(十二)区属改制关闭(撤销)企业、破产企业清算(或资产处置)净收入(扣除清算处置费用)全额转入区财政局国资专户,专项用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十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全额收取。
(十四)区政府另有决定的,按决定的要求收取。
六、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缴交程序
(十五)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属企业上报的收益申报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缴交国有资本收益后不再缴交国有资本金占用费。
(十六)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至区财政局国资专户,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拨补社保金、企业退休人员费用、经营者业绩奖、企业借款贴息等费用性支出。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行为的权威性标准,其建立目的是促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一蔬菜,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并不完善,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产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准则应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有统驭指导的作用,但笔者通过对准则的研究发现,有些并非如此,基本准则共分五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构成了主体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内容分别说明。
1、一般准则,在总则第2条中,独立审计被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3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而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带来一个问题:独立审计不但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也包括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破产清算审计等特殊的审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符合独立审计的定义,但它们的审计目的又显然不符合第4条的规定。审计目的既然被写入基本准则,就应适用于所有独立审计,不能对一些适用而对另一些又不适用。
2、报告准则。报告准则中的问题与一般准则很相似。报告准则第22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等。第23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显然,此处的审计报告特指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而不是针对所有审计业务而言的广义审计报告。既然准则序言和基本准则的总则中都明确了验资等特殊业务也属独立审计范围,那么,在基本准则的报告准则中,仅针对会计报表审计这种类型的审计进行指导,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问题
1、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事实上,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2、重要性准则。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沿未高速的错漏报。汇总数如果超过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报表;如果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审计程序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高速报表,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世界审计处在一个痛苦且充满革新活力的转折过程中。英国民间审计产生和演化的最深层的内驱力是股东和债权人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新型的经济责任关系的最终确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和发展将审计事业的发展纳入了一个新的经济框架之内,是近代审计产生的经济背景。1862年修订的公司法,把由股东选出监事担任审计师改为由股东大会聘任具有会计专长的会计师对公司帐目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查帐报告。公司法确立了由特许会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办理破产清算的制度。公司法的相继颁布,呼唤着民间审计队伍的成长和壮大。H.W.罗宾逊曾在《爱尔兰会计史》中指出,“英国民间审计是由破产催生、由差错和舞弊孕育、与清算共同成长,最后才确立起来的”。
此后,1879年的公司要求银行应接受特许会计师的独立审计,1900年公司法将特许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扩大至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对民间审计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因而,19世纪中叶以后,民间审计业务日益增加,专业审计人员队伍不断扩大。1948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1年修订的公司法,英国长期未将这5个公司法整理汇编,它们都是英国审计的依据。直到1985年,英国才将这5个公司法合并成一套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全部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帐目都必须经过具有一定资格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师应由每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聘任,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表明公司的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和公允(TrueandFair),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从英国民间审计的诞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审计制度有其显著特色,本文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浑然一体的监事制度和会计师制度——监事审计。
英国的审计制度是以公司法为中心形成的。英国的公司法中包括着会计师制度,监事制度与会计师制度,这是英国民间审计的一大特色。
2、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自律化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6个行业协会组织,其中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4个协会组织(以下简称会计职业团体)是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组织。
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自产生以后,一直保持着由会计师职业团体实施自律化管理的历史传统。会计职业团体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组织培训考试;审计资格的注册管理;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质量。
6大会计职业团体为了协调行动,1970年,共同成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委员会(ConsultativeCommitteeofAccountancyBodies,简称CCAB)。CCAB下设审计实务委员会(APB)、会计教育课程委员会(BAAEC)及其他一些专门委员会,在一些领域统一开展工作。此外,他们还在特定执业领域进行双边或多边合作,如ICAEW和ICAI的共同联合惩戒方案(JDS),ICAEW、ICAS和ICAI,建立的特许会计师联合道德委员会(CAJEC),ICAEW、ICAS和ICAI建立的联合监控机构(JMU)。其中联合监控机构极具特色。
3、民间审计准则独具特色。
英国既然是实行民间审计职业自我管理的国家,因此其准则的制定也是由民间审计团体“审计实务委员会”进行的。为增强审计准则的约束力,审计实务委员会设立了联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整个审计职业界成员违反职业规范行为施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开除会员资格。但是,英国的民间审计人员并不像对公司法那样重视和遵循民间审计准则,因此,英国的审计准则在审计实践中也就不那么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英国民间审计准则体系包括两个层次,审计准则说明(StatementofAuditingStandard.SAS)和审计实务指南(这就有别于美国的3个层次:一般准则、审计准则公告和审计指南)。1980年的审计准则包括一项业务准则和两项报告准则。
英国现行的民间审计准则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其独特之处。
从体系上看,英国的民间审计准则没有像美国那样分为3个层次,而是两个层次。
从结构上看,它没有采取美国式的“三段”结构(一般准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而是将“审计准则说明”分为6个部分:责任;计划、控制和记录;会计系统与内部控制;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人员的工作;审计报告。
从内容上看,英国的“审计准则说明”未涉及“一般准则”的内容,只包括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
4、民间审计的职业道德准则较完善。
现行的英国民间审计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独立性;胜任能力和技术标准;对客户的责任;刊登广告及进行公关类活动。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职业道德规则。
5、英国的民间审计报告的特点:
(1)、以“INDEPENTAUDITORS‘REPORT”为题。
(2)、审计报告的受送者是企业成员(memberof×××)。企业成员指的是企业的股东。
(3)、强调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即符合theCompaniesAct1985。
(4)、把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表述为“真实与公允”(TrueandFair)。
(5)、在表达意见时,使用了“InourOpinion”(我们认为),这表明审计报告并不是一个保证书。
(6)、特许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明确。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特许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7)、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53条第(1—B)款规定:英国贸工部通过制定标准或办法指导、监督会计职业团体的工作。
(8)、严格的会计职业团体的准会员制度。
在英国,“准会员”(ICAS对准会员称“非会员执业者”)与会员一样受到相同的规则和规定的约束,但不能使用“特许会计师”称号。准会员也不能作出任何公开声明以表明他们拥有此种权力。申请“准会员”身份的人必须按注册委员会要求的方式进行。为尽到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注册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价申请者是否合格。
会计职业团体对准会员违反规定所采取的惩戒措施与会员相同。准会员的任何不遵守协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惩戒。即使不再具有准会员身份,准会员在具有该身份期间所作的行为或工作中的遗漏仍将依照有关规定受到惩戒。
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化管理,并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四足鼎立、各自为政,但也在许多领域进行合作;二是政府通过法律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但有时也采取一定的干预政策。目前,英国正在酝酿中的新监管体系的组织形式,以尽快采用会计职业界的独立监管体系,这是英国CPA行业管理发展的新动向。
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经百年发展,探索出了一套成功的管理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完善事务所组织结构。
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3种,即个人执业事务所、合伙事务所和公司制事务所,法律和行业规则都对每种组织形式所具备的设立条件做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个人执业事务所规模较小,承揽业务的规模也小,公司制事务所规模较大,承揽的业务也大。这有利于满足会计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避免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我国目前只允许注册合伙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事务所,不允许注册个人执业事务所,导致许多小业务由大事务所去做,提
高了执业成本,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经营,也不利于会计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有必要借鉴英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2、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智能、高风险的行业,为防范职业风险,并能给社会公众以信赖感,英国及其他国家普遍实行了职业保险制度。我国虽然在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职业保险,但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开展这项业务,只是按照事务所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使事务所很难应对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采取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尽早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3、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英国各协会都十分重视会员服务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说各协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围绕着会员服务开展的。在组织机构上,各协会除了设置专门的会员服务部门外,其他多数机构也都把为会员提供满意的服务放在首位,大多数的委员会、研究会也都是应会员的需求而设立的。在服务方式上,各协会根据不同会员(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国内会员与国外会员)的不同需求,采取开研讨会、编发刊物、电话咨询、电子信箱咨询,信函答疑、专题培训、图书馆服务等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热情及时周到的服务和帮助。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服务工作,与英国各协会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更是薄弱。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行业发展的需要,协会应当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在为会员办实事上多下功夫,使会员与协会之间建立起紧密和谐的关系,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4、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
由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往往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利益不尽一致,社会公众不得不承受注册会计师提供信息质量的风险。这就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质量的广泛关注,进而要求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和惩戒体系能够最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为了适应社会公众的需求,近年来,英国一方面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政令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另一方面,该行业组织也在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规则和方式,进一步提高自我监管的效率。为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会员遵守职业规则的情况。英国务协会都设立了纪律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机构,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办事程序,专门负责调查处理会员的违规行为,以维护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英国目前正在酝酿建立新的独立监督体系,更是对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自律方式的改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已有的监管机制也未能有效地运作起来,监管乏力。应当抓住目前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有利时机,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及加大行业组织自我监控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建立准会员制度。
英国会计职业团体有准会员制度,对接受会计职业团体管理但又不是会计职业团体会员的个人授予准会员资格。如果事务所的一个或多个主管人员不是会计职业团体会员,但当这些人被授予准会员身份时,会计职业团体可以批准事务所注册。这种制度,有利于事务所吸收其他专业的优秀人士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职业,并解决合伙人、董事等不是会计职业团体会员的问题,也有利于事务所提供多元化服务,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目前,我国事务所的合伙人结构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这不利于事务所的成长壮大和提供多元化服务,应当借鉴英国的做法,建立准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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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编写组:《世界主要国家审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扬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凡在20*年底前已登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编制和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25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年终结账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年终结账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旅游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表式企业可从我局网站下载或向当地财政部门索取)。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旅游企业)填报“非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有关报表无相应数据,也应以空表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实际情况,除旅游企业编制旅游类企业报表外,其他企业均应编制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可以到我局网站下载),由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并注意报表之间的数据衔接。
(五)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我局与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购买了其《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正版使用权,并加以苏州个性化修改,形成了《苏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企业填报系统(网络下载版)》链接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上,免费提供给苏州市(大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报和季报时使用。已有《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载“2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参数”安装后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查阅说明。企业报表软件参数将在20*年1月中旬链接在我局网站,请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注意我局网站动态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包括空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上年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予以关注。
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问题
自20*年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以来,财政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4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18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2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20**]181号),请企业按规定执行。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20*年度财务报告时,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帐务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7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44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问题作如下明确。
1.中方职工资金的权属。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1)中方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资金;(2)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20**年底前在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3)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4)企业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等;均属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是企业对国家或职工的负债。
2.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原独立建立中方帐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法》的要求,应于20**年将中方帐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核算范围,至20*年底仍保留中方账户单独核算的企业,必须于年度决算前将中方账户并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可用于支付为中方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可为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原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30%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财务制度,企业不得在税前提取该专项资金。企业应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的数额,将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余额全部划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科目单独反映,且不能以任何名义使用该资金,应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4.企业提缴的社会保险金。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5.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对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按当地政府规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1.5%职工教育经费和2%工会经费。
6.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提交和使用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仍要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同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并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同上年)。报表参数及操作说明见我局网站,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所附报表数据要一致。各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方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属于企业向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事项,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恢复办理。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年联合年检之前补办财政登记,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企业,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财政部门汇总参数将于20*年年初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20*年5月15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
“我们怎么也想不到官司都打赢了却连公司的影子都看不到”这是杭州的石元法见到记者的头一句话。
有类似感受的还不止一人,俞水根也是其中之一。俞水根,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的工会主席、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组长。但谈起与华农公司的讼争的时候,俞水根却只能一脸无奈地说:“8年了,我们的官司赢了,可是公司不见了,1400多万的股权争回来了可实际却拿不到一分钱。公司的情况更是没人跟我们讲,我们要参加股东会更是连人都找不到……”
8年的讼争
事情不得不从头说起。
1996年4月,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农科院共同出资,成立了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其中养殖总场以土地使用权和实物的形式出资1410万元,占47%的股份。养殖总场由笕桥镇横塘村村民委员会、个人以及企业出资建立。
1997年8月,养殖总场的法定代表人石元法因某种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总场和华农公司签订了“关于委托管理养殖总场公章和营业执照问题的协议”,委托授权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秘书暂为保管,若需要使用,必须经使用方董事长总经理书面通知,并各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9月25号晚,石元法被公安机关逮捕。
1997年9月26日早,华农公司就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以“养殖总场虚假出资”为由,将养殖总场清理出了华农公司。后来,时任华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乐南写了一份“因办理注册资金减免手续,需要在决定上盖养殖总场公章”的情况说明,并在决议上加盖了养殖总场的公章。之后华农公司从工商部门办出了变更,注册资金由3000万元变更为2255万元,股东变更为“农司”和“省农科院”两个。
“华农公司变更的事情我们一点都不清楚,是偶尔得知的,一枚公章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抹掉了养殖总场投资的事实,直接损害了4000多名村民和自然人出资者的利益。”之后成立的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倪维平先生气愤地说道。养殖总场的股东决定以养殖总场清算小组的名义,要求法院确定《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不久,养殖总场清算小组成立,横塘村书记和村主任作为4000名村民代表和几个自然人出资者担任小组成员。
2003年6月,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8月,农司、省农科院和华农公司不服判决,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杭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浙工商企2004第6号文件《关于撤销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决定》称: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张字第652号民事终审判决,你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请的注册及股东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第八号股东会决定被认定无效。因此,我局决定,撤销依上述申请核准的变更登记。
但判决下达逾两年了,至今被恢复了股权的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并没有见到一分钱,更是连华农公司的股东会和办公场所都不知道,而相应的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备受质疑的审计意见书
1997年6月24日至7月9日,浙江省审计厅对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996年4月成立至1997年5月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有关财务情况进行了延伸和追溯审计。1997年12月10日浙江省审计厅就此次审计的情况出具了一份审计意见书,这份编号为浙审意农[1997]第102号审计意见书上总长度为12页,但除了文件的开头和结尾提到“公司”(意指华农公司)之外,其余90%以上的内容都是对华农公司的主要股东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审计情况。该意见书中提到:华隆养殖总场以其下生产基地资产投入股份1100万元。但据查,1995年9月,华隆养殖总场与省农发集团组建华农公司时,原账面资本金169.2万元(省农科院100万元,华隆职工集资69.2万元)。当年9月,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1130.88万元,并由浙华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在该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两条审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鉴于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存在假出资的情况,使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收到的资本金的差额较大,建议公司按审计后的各股东实际出资额登记实收资本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对于这个审计,原华隆养殖总场的员工们一直都觉得十分可疑。本来是对华农的审计却延伸到一个华农并没有股份参与其间的民资公司。是不是应该审计该公司?出资的认定是不是合理?为何固定资产并没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书为何没有送达被审计单位而且在审计之初并未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书到底是否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上面一连串的疑问,“华隆”的员工都想想弄清楚。曾任华隆养殖总场办公室主任的倪维平曾就此事多次向浙江省审计厅咨询,但得到的多为口头答复。
2002年华隆公司清算小组委托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办理此事,当时长川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审计厅发出了质询公函。2002年6月4日,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以信函的形式向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做出了答复。该函件中称,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上诉事宜,经过认真研究后已做出了答复。我们的审计程序是正确的。1997年我们是对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法规定,有关审计文书只需要送达被审计单位即华农公司,而不需要向其他单位包括华农公司的股东送达。至于华农公司在审计意见书送达前采取的行为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无关。
在此后的交涉过程中,浙江省审计厅有关工作人员也多次向前来咨询的倪维平表示审计意见书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被审计单位可能参考执行。
2006年1月23日,记者就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施松青:“对于被延伸审计的单位在审计之前要有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效力都是一样的,被审计单位都是要执行的。同时,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国家的资金就可以审计,如果民企的账上没有国企资金的流入就没有必要审。”
而且有关方面并没有就为什么对华隆养殖总场以实物和土地作价入股进行认定,而从审计厅的这份意见书来看,也并没有对其实物和土地进行评估审计,也就是说审计只是一种账面的审计。
千万资本人间蒸发
1997年9月26日,华农公司举行了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陈品华(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力生(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徐炳清(浙江省农科院)、田加耕(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受石元法委托)代表各出资方参加了会议,钱建国等人列席了这次会议。在会上陈品华主持了会议,他宣布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一是由王保平同志汇报省审计厅对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的初步审计意见;二是调整公司股份结构;三是选举和更换董事成员;四是其他问题。
据当时的会议纪要中记载依据浙江省审计厅对华农公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王保平代表华农公司对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进行了汇报。
汇报称: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省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40万元,占38%;杭州华隆养殖总场1110万元,占37%;浙江省农科院150万元,占5%;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占10%。另有不参与表决的职工股300万元。
纪要中对审计问题这样表述: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1131.88万元,个人股退股29万元,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实际应核减资本金1160.88万元;经审计后,属于杭州华隆养殖总场的个人股40.2万元。参加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认为,这次省审计厅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具有法律效力。杭州华隆养殖总场委托代表田加耕同志对省审计厅审计原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资本金和华农公司经营亏损情况,他们没有参加,对审计结论有保留意见。
同时,会议纪要还反映,在这次临时股东会上,还做出了调整股份的决定。在该次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上,调整后的股份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1805万元,占80.4%;浙江融鑫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占13.3%;浙江省农科院150万元,占6.66%。同时会议还“原则同意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要求退出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的40.2万元股本金按原价转让。但据原华隆养殖总场总经理石元法回忆:“当时我们并没有在决议上盖章,但事后这个决议上就有了我们公司的公章。他们选择我被拘捕(事后证明这可能是个错案)之后的第二天开会应该是早有预谋的,而且公章也是替我们保管公章的省农科院的工作人员替我们盖的。我们完全不知情。”而当时受石元法委托出席此次会议的华隆养殖总场代表亦对该决议保持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当时的决议显示,田加耕写下了这样的字样:核减华隆资金部分以审计厅正式文本为准。
1999年4月5日,华农公司召开1999年第二次股东会,形成第八号股东会决定,内容为: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对养殖总场资本金和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计,股东养殖总场系虚假出资,退出华农公司,华农公司现有实收资本为2255万元,其中农司2105万元占93.4%,省农科院占6.66%,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养殖总场、省农科院、农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同年7月,时任华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乐南出具给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要求办理注册资金减免手续,需要一份股东会决议,请在决定上加盖华隆养殖总场公章。据此,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在第8号股东会决定上加盖了养殖总场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8号股东会决定将华农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2255万元,股东变更为农司和省农科院。至此,杭州华隆养殖总场1410万的资本在华农公司变为零。
而原华隆养殖总场的个人股东,倪维平、王珉、胡跃法以及王永明等人也证实,在这期间他们分别收到华农公司的通知:请尽快与公司联系退股事宜,具体按45%的比例办理。也就是只能退回原出资额的45%。据当事人回忆,当时华农公司曾扬言:“现在不退将来连45%也没有。”这样个人股东也被排挤出了华农公司。
现年80多岁的徐顺兴老人是浙江省内有名的鱼苗培育老专家,华隆养殖总场成立之初他就被石元法请来帮忙。老人当时就已经70多岁了,据石元法回忆:“那时,他都那么大年纪了,还跟我们这帮年轻的一起整天泡在养殖场,自己还到水塘里面抓鱼。”熟识徐顺兴的人都亲切的称他为“三伯伯”。然而,兢兢业业的“三伯伯”也受到了华隆养殖总场的影响。1998年9月,就在华农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决定把华隆养殖总场的股本清零后的一年后,徐顺兴被通知下个月不要再来华农公司上班了。“我从‘华隆’到‘华农’已经干了三四年的时间了,可是那年过中秋节的时候别人发月饼了我却没有。当时就发了我350元钱,说下个月你不要来上班了。也没什么解释,当时我手上为公司购买鱼苗的五千多块钱也找不到人报销了。”一向开朗热心的徐顺兴只能在那个秋天满怀悲凉地离开了华农公司。他成了“多余的人”。
而像倪维平、王珉等许多原华隆养殖总场的老员工也变得可有可无起来,没人要求上班,更无人通知公司事宜。这个他们一手建起来的公司显得与他们毫无关系,就像当事人倪维平所讲的:“我们自生自灭了。好像公司本来就是他们的一样。”
当初的事实
1996年3月8日,杭州市浙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的各方投放资本情况依法进行了验证。
该验资报告显示,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由浙江农业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乙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丙方),共同投资组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核第737号核准,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出资1440万以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48%;乙方出资1410万元以实物和人民币投资,占注册资本47%;丙方出资150万元以人民币和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5%。
在投资各方出资情况的分析中,该报告指出甲方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1440万元,于1996年1月29日至2月6日4次汇入浙江省农行营业部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820万元,其余款620万元在借给华隆养殖总场短期贷款中划入。乙方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投资款以1995年9月30日止净资产1410万元投入,丙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投资款150万元于1996年2月5日汇入杭州市农行浣少路分理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全部到位。而在此报告随附的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亦显示此时的华隆养殖总场的净资产达1427.8万元人民币。
这份验资报告证实了当时合作的真实性。
据一手操办华农公司成立的当事人石元法讲,当时我们华隆养殖总场是杭州市最大的菜篮子工程,总共拥有4259亩土地,1200多亩水面,猪数千头,鱼几万尾。王永明也证实养殖总场成立时的土地是他一个村一个村做工作才拿下来了。“当时加上土地和各种设施以及猪、鱼等有人给我们预估的固定资产为8000万元以上”石元法如是说。但缺乏后续资金投入的华隆养殖总场,一直都是制约“华隆”发展的一大瓶颈。后来有着国资背景的农司提出了可以注资发展的方案,使石元法最终同意了合作的建议。虽然,当时石元法提出过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求,但时任省政府要职的一位领导对其讲:“不要评了,就1500万左右吧。”这恰恰就成了以后诸多事情的伏笔。由于华农公司的政府背景,后来出现了追加新股东而华隆养殖总场不知情的情况。而有关当事人也认为,也正是因为操作的不规范,客观上为争讼留下了空间。
许多了解此案的当地律师也表示,如果当时有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可能也就不会有后来的审计报告和一连串的麻烦了。
然而,就在石元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华隆养殖总场股本被清零后不久,华隆养殖总场的工商登记问题也亮红灯了。
2000年3月25日因未参加年度检验,杭州华隆养殖总场被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区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01年6月28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华隆公司的股东经过协商成立了以俞水根为组长,付传庆、周建伟、石元法、俞水根、王永明、倪维平、王珉等为组员的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原华隆养殖总场的债权债务。
法律解决和事实的困境
从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关于撤销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至今,华隆清算小组相关人员并不能介入华农公司半步。清算小组组长俞水根证实,他们曾多次向华农公司去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召开董事会,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令人尴尬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地虽然还是为杭州是白沙路4号(现在已经为一片绿化带),但公司的真正办公地点华隆方面却几经努力仍未找到,而华农公司的现任负责人钱建国也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恢复了股权的“华隆”方面根本就无法介入华农公司的日常事务。
2005年5月10日,杭州华隆养殖总场清算小组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份申请书。一份为《对浙江华农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鉴定的申请书》,另一份为《证据保全申请书》。在第一份申请书里,“申请人诉请解散浙江华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提出对华农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鉴定”。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张雪林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股东的股份既然从法律上得到了确认,那么就有权利了解当前公司的相关情况,实在不行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的能力。按此规定,母公司和其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事实上母公司也拥有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账务处理以及重大法律事务的控制能力,能在集团范围内谋划统一处理某些账务和法律事务,并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利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而在子公司进入法定清算程序的会计年度,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权的丧失(子公司由清算小组接管),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不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当子公司按法定程序清算终结并分配剩余财产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如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的账面价值与从子公司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列入母公司的会计报表。
例如: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00万元,同时对B公司铺垫流动资金80万元, B公司由于近年来经营严重亏损,现已资不抵债,A公司拟对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按现行的法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A公司对B公司进行破产处理和财务处理并编制A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A公司当年根据B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其他应收款80万元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同时A公司决定不在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当年对B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处理,即不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按正常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仅是在审计报告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作披露,那么A公司对B公司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予以抵销,对A公司当年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零,第二年或以后年度A公司对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B公司经破产清算后,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没有获得清偿,B公司也没有剩余财产,由于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在第二年或以后年度,但第一年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那么该项损失对A公司第二年或以后年度的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为零。
2.A公司当年根据B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其他应收款80万元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同时在当年申请对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处理,B公司经破产清算后,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没有获得清偿,B公司也没有剩余财产,那么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就不能在合并报表时进行抵销处理,对A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影响为-180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处置子公司的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方面,在报告期内,如果母公司失去了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不再能够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表明母公司不再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从处置日开始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合并利润表方面,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当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案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但是两者对企业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正如上面举例分析一样,母公司对子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只要不在处置子公司、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同一会计年度进行处理,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计提各项资产损失是自始至终都没有反映在母公司的合并利润报表当期中反映。为此,建议在编制合并利润表的有关规定中修改母公司对子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年度,将处置年度以前对该子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时,从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中剔除出来,计入合并报表的当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