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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机构数量多,民间融资规模大
截至2013年11月,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公司395户,担保公司168户,典当企业15家,上述机构总计578家。此外,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00多家,覆盖了全区95%的区域。行走在地区,门槛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更是遍布该地区的街头巷尾。据当地权威人士保守估计,民间借贷资本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神木地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超过350亿元,而这些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推动当地经济的煤矿行业。
2、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六县地区民间借贷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神木县和府谷县,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借贷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机构以及类似私人这种借贷形式。据调查,民间借贷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神木、府谷及靖边等区域,其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煤矿、房地产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需求。
3、资金流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煤炭行业
2005年以来的煤炭涨价,丰富的能源催生了当地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根据调研报告显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机构融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主要集中于煤炭产业、房地产开发及运输业等。例如只有50来万人口的神木,街道上遍布高楼大厦,神木人不仅大手笔的投资在北京、西安等地房产市场,当地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目前神木县城繁华地段2万元/㎡的价格已经很普通。其次资金流向主要为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等。
二、民间资金信贷的影响
1、冲击当地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它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其借贷活动相对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控制,绝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一定程度地扰乱了银行信贷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高额的借贷利息,使得拥有大量资金的散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义务反顾的选择高风险借贷出去,这对市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繁荣的借贷市场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2、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资金借入者常常因为其生产业绩不佳、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还清债务,为了摆脱旧债,只能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入新债,这样便加大了借入资金的成本,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成本,因为个体企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式,减小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企业一旦经营决策失误,就会出现资金的恶性循环。再者,民间融资的利息较高,这也是诱发民间借贷行业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更容易造成资金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朝着不合理的方向流动。
3、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很多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同事等人中,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订立协议常以口头约定形式为主。部分书写借条的,纸面只注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高额的借款利率,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合规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丧失应有的债权。
三、规范民间资金信贷的对策
1、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将民间借贷合法公开化、阳光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媒体公示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降低部分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的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开放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游离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之中,表明了民间资金没有找到正确投资实业的突破点。制定一些引导意见,控制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引导资金健康流向所需的行业,若能打破垄断,让民间资金流入到垄断行业,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上游产业、金融业等领域,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可以慢慢理顺民间资本发展方向,这一矛盾自然迎刃而解。因此,放宽民间借贷资本的投资手段和渠道,有利于完善民间借贷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3、利用民间资金,组建合作建房服务机构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怎么维权
【基本案情】
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需要的条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论文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匮乏问题,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深入查摆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背后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正确加以引导,对于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三、解决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能忽视。因此,建议:
(一)要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同时,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二)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引导。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点;海南省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62-02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七大特点
近年来,海南省民间借贷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民间借贷隐蔽性强,难以监测,据海口中心支行监测调查,2012年第四季度海南省民间借贷(其他样本规模)发生额1 386.9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8.1489%,并呈现以下七大特点:
1.隐蔽性强、借贷手续简捷。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不知道民间借贷从何处融资。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乡邻,彼此相互了解与信任,借贷行为发生时,只要贷款人立据后即可取得资金,时效性强,手续简便快捷。
2.区域性较强。从海南省来看,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一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如农业产业化发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的活跃及区域信贷供给不足,形成了民间借贷的生存土壤;而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二是城乡结合部,民间借贷突出。在城乡结合部因交通便利,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为了谋生从事个体经营较多,在资金短缺时,主要通过民间融资的形式聚集资金,扩大经营。
3.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成为借贷主体。由于银行贷款手续麻烦且时间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从亲朋好友处直接进行借贷。这类民间借贷往往时间集中、额度不大,但发生频率很高。如东方市参与民间借贷人数众多,从公职人员、教师、普通市民都有参与。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很难从金融部门贷到款,其流动资金主要靠民间借贷完成。如琼中县域英意天然橡胶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一笔民间借款,金额200万元,年利率为7%。
4.以个人信用为主,并发生法律纠纷。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业主在融资时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资金借出者首先考虑的是借入者的个人信用和人品,其次才是所要融资的项目能否获利。近两年民间借贷一般都能按期偿还,但也有部分民间借贷不能按期归还的。如从琼中县法院立案庭了解到,2012年9月份琼中县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5宗,涉案金额27.15万元。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滋生社会暴力事件等。如儋州市已发生多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的伤害事件,甚至出现了人命案件。民间借贷问题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5.借贷额度不断增大,期限较长且灵活。民间借贷少则几千元,多则达200万元以上,绝大部分借贷额度在5万元左右。随着借入者经营形势的逐步好转,借贷额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当前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个月、六个月短期约定已不多见,在借入者到期时若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还可以商量行事,较易延期。
6.民间借贷出现中介化、职业化、组织化特征。如琼海民间借贷开始出现中介化、职业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出现借款协议或借条被一些职业放贷人格式化的新动态,这些新动态改变了以往点对点借贷的特征,民间借贷资金通过中介聚集流转后,往往形成资金洪流流向同一个投资标的,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
7.利率较高,风险较大。目前,县域民间借贷的短期限和高利率特性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均呈高位运行,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贷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加强海南省利率政策管理和操作的建议
1.完善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制度,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一是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组织深入实地的调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借贷方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借贷期限的最新发展,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调查体系和数据库,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是为防止民间借贷行为的非法运作,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对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给予密切关注,根据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将配合银监部门积极处理。
2.积极引导、支持民间借贷组织向正规金融转化。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审查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积极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法律化的正式金融转化。
3.建议县域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缓解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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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范运行 合法性 借贷风险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为了形象的了解,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讼。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忽视,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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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原因
第一,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分散的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特别是借贷双方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不少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合法、不规范,从而导致了经济纠纷的发生。(1)合同内容不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借贷数额、利率、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其中在利率的问题上最容易发生纠纷,主要原因是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利率约定。(2)未订立书面协议。在民间借贷中,多数人仅凭口头协议就发生借贷关系,而且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或是录音之类,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一旦毁约,贷方无法提供事实根据,很难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应有权利。(3)缺乏有效的担保。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是没有担保物的,即使有担保物也不见得是规范的。比如民间借贷中,债务方通常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都是不能成为抵押物和质物的,从而导致很多种担保情况均无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维权,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第二,市场化运作,利率必然推高,进而使得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的高利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会向利益最高方流动。由于民间借贷资金相对于企业需求来说是有限的,所以资金必然会流向利率最高的方向以获取最大利益,再加上现在民间借贷大多经过层层放贷者之手,进而利率不断被抬高,民间借贷由此逐步走向高利贷。而成为高利贷之后,民间借贷的混乱程度就会大大增加,不管是道德风险还是法律风险都很高,这样就导致了民间借贷问题频发。第三、企业进入借贷市场,空壳套取银行贷款。这种情况在温州尤为典型,企业发现从事民间借贷获取利益远高于本身业务的利润,干脆放弃其主营业务,以其企业空壳做抵押,大量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投入借贷市场之中,获取利息差,本来本分的实业公司变成了“金融”企业。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影响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而且严重威胁资本市场安全,大量资金涌入却没有应有的实业做后盾,在民间借贷链条断裂后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首先是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根据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和监管体制框架,民间借贷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既没有监管的权利,也没有监管的动力。地方政府有监管的压力却没有监管的权力和手段,因为没有法律授予其监管的职责,金融监管是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状态。一旦出现了问题,只能采取“临时性”措施,而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也不健全,或者说到底该如何保护、保护怎样的民间借贷,国家也没有很好的解释清楚。在我国,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政策法律的边缘,我国禁止非法集资行为,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差别在哪里,到底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我国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我国采用默许的方式,即作为正常债权加以保护。但对于高于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高利贷行为则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不够,一直处于地下运行的灰色地带,加上民间借贷与银行储蓄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因此有相当部分民间资本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投资方式,导致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步增大,但由于缺乏正式监管,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程度较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
虽然民间借贷乱象百出,但是并没有因此而消失,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很容易理解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就是存在供给方和需求方。在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着偏好公有制经济,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惯性思维和决策模式。这种现象的产生并非没有自身的道理。正规金融机构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思维模式是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政府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中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大部分的金融资源集中到了国有经济中,只有很少部分的资金流向非公有制经济,这样就导致了非公有制经济所能得到的资金支持严重不足。近些年,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的支持,这需要企业从资本市场来获得。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然而这两个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的需求并不能很好地满足,他们的服务对象更多的集中在国有经济这个范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的资本日益膨胀,加上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民间资本的流动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如此充裕的资本积累在民间,必须要寻求增值保值的机会。但是分析一下投资渠道可以发现,首先银行储蓄的利率相对于通货膨胀因素来说就成了负利率,资金只要是存在银行就等于是在贬值;股票市场虽然可能赚钱,但是风险太大,而且对于知识水平要求较高,很多人不敢尝试;债券市场在我国主要是国债,然而额度也很有限,利率也不是很高,所以也满足不了这么多资金的投资。而民间借贷的收益相对来说就高得多了,以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温州为例,农村民间私人自由借贷的利率平均大约为月息千分之二十五,最高可达到千分之三十;企业在民间的借款利息率平均大约为月息千分之二十到千分之二十六。因此,正是在缺乏现资工具和民间借贷高收益的驱动下,民间资本充裕者纷纷把资本投向民间借贷。
本文作者:金叔阁工作单位:盐城市军分区后勤部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它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为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搞好民间借贷监测,进一步制订信贷政策,提高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服务“三农”力度,根据《关于开展对民间借贷情况调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人行市支行和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组成调查专班,对辖内民间借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近几年来,我市政府围绕“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步伐,农村经济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个体、民营等不同经济形式蓬勃兴起,民营及私营企业主市场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的那种传统而单一的生活模式已彻底改变,大多数农民已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而是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而民营、私营企业的发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层的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地收缩网点,缩小规模,紧缩信贷资金投放,作为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担当起了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重任,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金实力不足,撤并信用站以及贷款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机构严格的信贷政策及低效的信贷程序,导致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灵活、多样、快捷的民间融资因此得到了很大发展,个人找个人、企业找个人借贷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个体户、民营企业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大额资金借贷必须要有合规、足值的抵(质)押,加之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加大了筹资成本,而且不好贷,即便是农村信用社的品牌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灵活方便,但额小,不能满足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运用时间长,倍受青眯。三是贷款利率上调。2004年,国家上调了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信用社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3倍以内,一年期贷款最高可达到12.834%。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于贷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成为主要借款者。放贷者由传统经商人员为主,发展为三大类:一是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二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沿袭至今的小农经济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态之一,伴随着小农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农村作为典型的“乡土社会”,建立在家族血缘乡邻基础之上的民间借贷可谓源远流长。三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求贷者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主。放贷者的资金是收入增加后的富余资金。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需要。期限较长,弥补了银行、信用社贷款以短期为主的缺陷。当前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个月、六个月短期约定已不多见。
二、民间借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问题
民间借贷对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1、民间借贷为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技术进步为依托,以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的、简单的种植业结构调整相比,农业生产链条拉长,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促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处于一种持续的升级态势,农村经济对资金需求也呈现出持续迅速扩张态势。民间借贷发展也因此成为新时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除了户数增加,规模扩大,销售攀升外,生产经营的档次也在提高。由家庭式管理,向专业管理转变;技术上由凭经验向专家指导转变;技术装备上,由手工操作向先进的设备转变。产品档次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逐步增强,且凭借其低廉的成本优势,竞争力显著增强。
2、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资金风险大。由于民间借贷通常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通常手续比较简便,不规范,主要是以口头形式、借条等方式,抵(质)押、担保的比较少,与银行贷款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形成鲜明对照,银行贷款到期后有完善的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而民间借贷放贷方法律意识淡薄,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不积极偿还,放贷方碍于情面,又不能采取措施清收,时间一长,容易发生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加之口头形式,借贷双方又无见证人,拿不出事实证据,比较容易造成风险,一旦形成风险,资金收回比较困难。
3、借款期限长,放贷者风险防范困难。银行借款主要是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为主(半年以内或一年以内),放款后定期进行贷款的贷后检查,适时掌握和了解借款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良苗头及时进行资产保全,而民间借贷放贷者放贷以后,自持是亲戚朋友,比较了解,缺乏适时有效的监控手段,加之放贷期限较长,一般是一年及一年以上,有的长达四、五年,流动性较差,借款者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放贷者很难监控,等发现问题时为时已晚。
4、纠纷案件多,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众所周知,民间借贷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订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资金出问题后,诉至法院或请人讨债,目前社会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讨债与此不无关系,借贷时亲密无间,违约时反目成仇,雇凶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自然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诉讼案件。
三、民间借贷资金供求对金融部门信贷投放影响分析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以我市信用社为例,2003年2月评定信用户43879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897万元;2004年2月评定信用户49098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749万元;2005年2月评定信用户预计可达到50000多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624万元。从这三年业务情况来看,信用户在不断增加,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却在逐年下降,其中:2004年2月比同期下降16%;2005年2月比同期下降17%。经过调查,农民普遍认为存款利率低还要扣利息税,而贷款利率却比较高,以一年期为例,存款利率执行2.25%,扣20%利息税,而贷款一般最高已执行12%,相差10%左右。农民宁愿找亲戚、朋友、乡邻借钱,利率一般控制在大于存款利息为准。借款随意性较大,不受银行贷款控制,农民比较乐意接受。
四、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1、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2、加强信用社贷款利率调控。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提高融资成功率,充分体现自身优势,应根据“市场行情”调节自己的放贷策略,从而更充分地使用利率浮动政策。
3、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国家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可由人民银行作为其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一、当前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不高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对假冒专利权的保护,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保护,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的保护,等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基层院对科技创新接触不多,认识水平不高,缺乏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
2.融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来源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三条渠道,还有一部分依靠内部集资和供货商赊账等。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贷款手续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相当复杂,审批时间长,部分企业即使贷到款,资金也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银行方面按风险管理要求,不敢轻易向企业规模小资金数量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其年利息在20%-30%,甚至更高,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制度是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活力,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繁荣。目前我县科技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企业人格化等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我县境内很多企业仍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但是在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影响了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
1.检企互动不足,服务效果仍需提高
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在服务的形式、手段、内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还不够,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找的还不准。由于检察机关职权有限,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中的更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还有部分科技创新企业总部不在本地,作为分支机构自主权缺乏。另外,检察机关的单向式服务较突出,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检企合作的兴趣不大、配合不够,总体服务效果欠佳。
2.服务工作重点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点、重点抓,选择当地科技创新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努力确保它们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推动作用。可以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工作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示范带动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较弱
开展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活动,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延续。但是短期价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工作。比如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创新服务的措施手段滞后等。
三、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嚴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企业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2.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利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鉴定、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1.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民间借贷;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4日
一、我国农村金融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历经变革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农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农村金融机构实力不断增强,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农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缺陷是空间结构缺陷。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农村商业金融也较发达,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较为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再加上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以及缺少与城市市场的融合,使得许多国家的农村居民生活在相对孤立之中。上述特征都与农村金融融资出现的以下问题有关:①交通/信息条件差,以及缺少和其他市场的融合,导致市场高度分割,这就产生了信息障碍,限制了风险的分散;②人口密度低,平均贷款额小,家庭储蓄少,这些都增加了交易成本;③农业生产周期的季节性特征,农产品价格高度相关性以及收入的波动都加大了农村融资的风险;④农村客户常常缺少商业银行所要求的传统形式的抵押品,价格高度相关性以及收入的波动都加大了农村融资的风险。所有这些问题都使得农村地区,特别是其中的贫困人口无法得到正规金融部门的充足服务。其结果,相对于城市家庭而言,农村家庭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信贷、储蓄和保险服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相互关联的,农村地下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很难满足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没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2、农村金融功能性缺陷。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民间金融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的存在,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功能性缺陷主要体现有三:
第一,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功能不健全。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农村信用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的问题仍然较突出:一是考虑到自身财务上能够可持续发展,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二是在政府隐形担保下运作。
第二,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不良资产严重。
3、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其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
二、农村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自有资金不足是制约支农工作的首要瓶颈;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农信社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等事实使农信社筹措资金日趋困难。在宏观方面,我国许多现行制度不利于银行间公平竞争。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
2、小额信贷。以农村扶贫为中心的小额信贷活动,一直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部分为准正式金融,部分为非正式金融。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有效达到上述目的,开发、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并建立了一支培训有素、自愿致力于小额信贷的工作队伍。因此,小额信贷在我国迅速发展。小额信贷在我国扶贫开发项目中毋庸置疑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一些固有的不足和局限,主要表现在小额信贷只解决了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问题,却不能涵盖农村中最贫困、没有创收或创收能力不强的那部分贫困户;小额信贷机构目前还只能向他们的贷款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由于可用于小额信贷的资金毕竟有限和不允许突破最高借贷限额的规定,小额信贷本身很难产生规模效应。小额信贷的主要作用是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是当前不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在实现不同区域扶贫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难以替代的。
3、民间借贷。农村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的是个人之间的感情和信用,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民间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写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他们的资金以比银行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以获取高额回报。
三、对农村金融问题的法律对策
1、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度的商业化。作为农村金融中介的主体,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两难的困境,这样的局面既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改革的继续和深化,而且会妨碍我国农村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对于缓解和根治“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增长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于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能照搬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而应考虑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农业银行的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前只能是“有限度的商业化”。第一,由于继续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第二,把支持的重点转移到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涉农企业上来,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做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第三,搞好与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分工协作,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氛围和农村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为各自的健康发展创造外部条件;第四,对其城乡业务实行差别利率,以弥补农村业务中的部分经营损失。
2、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加快由单纯经营信贷业务向资产多元化的转变;对有效益、资金需求量大而单独一家联社贷款不足的项目,县级信用联社可采取社团贷款等形式,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省级联社应加强对市、县级联社富余资金的资金调剂,适当提高资金调剂利率,既为资金富余的基层联社找到解决出路,提高经营效益,又能帮助资金短缺的基层联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的矛盾;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省级联社应加强行业指导和咨询,通过组织资金拆借、购买国债、创新信贷品种,拓展资金营运外延。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税收上应得到比商业银行更优惠的待遇;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大的浮动空间;积极支持并协助其建立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银监会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度,促进、引导其更新理念、规范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确定以农村信用社的“三农”服务目标,限制其资金运用范围,防止资金继续外流。适应形势要求,探索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改进贷款管理方式。如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适当扩大基层农信社信贷授权;实行差别利率,对贷款量大、信用好的客户,可给予适当利率优惠;简化不必要的贷款手续,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经营机制与激励机制。在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应当逐步建立更为科学、责权利相结合的贷款激励机制,将贷款面、贷款额、收息率和不良贷款下降等指标纳入信用社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信贷员的经济收入与贷款效益挂钩,促使信贷人员主动营销贷款;抓紧试行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对符合条件、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采取授信贷款或保证贷款的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
3、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适时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虽然民间金融始终应客观经济发展之需要而事实存在,甚至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还曾经出现过规模化趋势,但在制度真空的状态下,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和行业监管,并且这些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非正式运作机制及其所发行的非标准合同性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较之其可能提供的金融便利与效益而言,更加引人注目,且备受质疑。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对待民间金融的态度。加大金融、财税政策倾斜力度。目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还很狭窄,发展能力有限,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一是完善相关的财税政策。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办之初可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待其经营步入正轨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再全额征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助,同时适当下调营业税率,提高其收益水平;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4、建立中小农业担保公司。为促进农业的生产,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者贷款担保的需要,现阶段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民、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创设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做到:立法上设立专门条款,降低设立中小农业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应对该类农村的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发放有明显标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交易相对人提示。并且允许农民以自留山和自由林木经评估后投资入股设立农业担保公司。对于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