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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财经委在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条例草案印送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6月中下旬,财经委组织调研组赴绍兴、嵊州、嘉兴、桐乡等地,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检验机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7月初,财经委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随后,专程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条例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听取外资检验机构的意见建议。7月4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在综合汇总、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检验机构是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正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检验市场开始迈上了快速发展轨道,检验机构数量稳步增加,检验业务不断拓展,检验服务行为也逐步规范。目前,全省各类检验机构已达到1000余家,服务范围涉及工、农、商、贸等各个领域,检验服务业已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检验市场在对经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检验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彻底,习惯于依附行政权力,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较差;部分检验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素质较低,少数检验机构存在伪造数据、虚假出证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滞后,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等。同时,随着检验市场逐步开放和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外资、民营资本涉足检验领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检验手段、标准更新加快;被检验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检验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等。因此,原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且,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原规章中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计量认证制度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综合上述情况,财经委认为,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检验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促进我省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维护被检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特别是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将检验机构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有助于发挥其对创新技术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法,并吸纳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机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各地、各部门在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社会化。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部门委托监督检验,应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书,并规定被检验人在提出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此,有的地方认为,这些规定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的倾向,有碍检验机构社会化。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省虽然很多检验机构在名义上已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仍依附于政府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检验机构数量还较少。因此,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尽快真正脱钩,成为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是条例应予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机制体制转换等一系列问题,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将会有一个过程。财经委认为,对于检验机构社会化的规定,既要适当超前,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间,又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检验机构的市场化要求。因此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检验机构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原则内容;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发放任务认定书时,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选择检验机构;三是明确在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应指定其他的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关于适用范圈的调整。条例草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作了排他性规定。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进出口商品检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中已有专门规定,本已不在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医学卫生虽然涉及人体及医疗过程,在性质、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从目前发展情况看,作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也在为社会开展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如体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等。且这类检验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对此,有关部门提出,医学卫生检验服务应该纳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医学卫生检验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船舶检验等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排除性条款难以列举全面。因此,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可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特殊情形的计量认证。条例草案创设了检验能力及方法的评估确认程序。在调研中,各地认为,创设的条款有利于鼓励检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拓展新的检验市场,符合我省快速发展的检验市场的客观需要,但条款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为确保这一创制性条款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增加具体方法,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各地对条例草案设立的应急检验服务事后办理程序提出不同意见。很多同志认为,未经计量认证而提供检验服务,即相当于提供非法检验服务;虽然允许事后补办手续,但在补办过程中如果计量不合格,那么已经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条例草案无法明确。由此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当前,一些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虽然不断见诸报端,但象2003年非典那样的重大事故毕竟为数极少。对于一般性的公共事故或紧急情况,质监部门通常启动紧急程序来解决计量认证问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保证计量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建议将十四条修改为,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确需检验机构提供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服务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启动紧急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建议条例草案对紧急计量认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四、关于行致行为的规范。条例草案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调研中,各地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当前检验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致使日常监管缺位。因此,检验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口外,更应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动态监管,以确保检验机构的服务行为合法规范,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或结果真实有效。建议对该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计量认证具体评审细则的制定。条例草案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有的部门提出,计量认证是检验机构进入检验市场的通行证,具体评审细则是开展计量认证评审的准则,因此,质监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评审细则。财经委还认为,鉴于当前评审人员管理不甚规范,一些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评审人员的考核、使用等内容一并纳入到具体评审细则中,并明确评审细则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差不齐。有的企业反映,个别检验人员在抽检过程中,故意多拿高档商品,且往往不予退还,企业不堪重负。由于其手握检验权,企业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财经委认为,检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检验机构提升整体水平的关键,也是检验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对检验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增加关于知识更新、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条例草案中许多禁止性条款没有相应的罚责,如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建议增加相关处罚条款;
二是有的处罚条款罚款幅度弹性过大,有的处罚数额较大,建议斟酌修改;
三是有的条款内容规定的责任部门与罚责中的责任部门不一致,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而在第五十条中,处罚部门却规定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进行修改;
今年8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4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情况的汇报。8月下旬,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卫生厅的同志,赴舟山、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市人大代表、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艾滋病防治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听取了各地综合意见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徐志纯副主任于9月4日主持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9月1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六、其他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项目,融合了财务审计、法纪审计、绩效审计、社会审计等特点。其审计范围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只要有经济业务发生的地方,就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涉及到营销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关联方交易等等。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往往也是综合性的,报告中既有一般财务报表审计应包括的内容,又有对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法纪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主要运用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方面;绩效评价、业绩考核方面;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方面;规范业务、提高管理水平方面。在成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1被审计单位对成果运用的主动性差。目前审计成果的运用基本上靠审计部门推动,被审计单位处于“被运用”成果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审计成果的质量不佳,对被审计单位构不成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与被审计单位习惯性思维,不愿意改变现状、或认为改变现状付出成本过大有关。1.2部分项目采取“先离(提)后审”的方式,审计成果无法得到运用。组织部门出于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往往在明确某一领导调整后,才让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的任用,容易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用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1.3审计成果运用深度不够。审计整改不彻底,有些审计问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审计整改不能真实有效落实,影响了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特别是有些地方离任审计的整改,由于同时缺乏审计督察回访的外部监督力度,前任领导的问题由现任领导整改,往往使得整改停滞于表面,互相推诿,不利于审计成果的体现。1.4审计成果运用的机制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既是审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纪检、组织人事、被审计单位等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为审计部门缺乏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保证审计成果运用的职权,在审计成果运用的过程中,只能通过敦促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形式强调审计成果运用的重要性。缺少一个多部门联动、跨单位实施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成为制约审计成果运用效果的重要原因。
2.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2020年,合规风险部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总行制定的工作目标,转变角色、理顺思路、引导稳健经营和合规管理理念,坚持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时效和质量,狠抓部门服务与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本部门2020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对全年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抓手,持续推进全行流程银行建设工作。
在2017年流程银行建设、搭建“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持续改进流程银行建设工作。一是在2020年3月、10月对XXXX个流程文件进行梳理,根据部分业务实际操作及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流程文件与实际操作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情况,对相关部门新增及修订的各类办法和实施细则与内控系统中相对应办法及流程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修改要求,限定时间、将修改申请及相应流程文件报至我部门进行实时调整。二是实时将全部门新增制度、修改制度导入合规系统,及时为全行员工提供制度、流程依据。三是按季收集外部法律、法规、条例,同时导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本行业务在开展中规避监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截止12月末,全行部门上线各类业务流程XXX个,通过不断完善、修订,现已更新各类内部制度XXX个,外部规章及条例5442个,促进了本行内部运行机制与流程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二、持续加强各职能部门条线管控能力,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再监督的职能作用。
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修订《自律监管再监督实施细则》,将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的范围扩大至每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原修订的9个职能部门基础上,增加5个经营部门,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2020年一季度,结合区联社南疆审计分中心对我行2017年自律监管审计情况,合规风险部梳理制定了《XX农商银行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对自律监管再监管实施的范围、频率及原则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部门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办法》要求,对各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对开展自律监管的时间、范围和频次进行明确,修订后的《细则》经合规风险部审查后各自,进一步规范了自律监管工作,强化了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
加强和规范本行各部室自律监管工作,有效提高内部监控力度,根据《关于调整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60号)及《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99号),结合各部门制定的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并制定《XX农商银行2016年下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及《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于2020年2月、8月组织人员对13个部门,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部门自律监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行自律监管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力度。
三、开展各类现场、非现场检查,督促业务条线合规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外部风险案件频发,银监部门加大对各商业银行监管力度,逐步开展对票据、销售业务等方面的监管检查,合规风险部从防范外部监管风险及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的角度,开展了多方位的检查。
(一) 风险经理平行作业专项检查。根据2016年9月
10日的各项业务流程及2016年11月下发《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6〕459号)和《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69号)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流程专项检查方案》,于2020年1月对 2016年9月-2016年12月发放的各类贷款(含公司类、零售类)贷款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全流程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按季开展XX管理工作检查。根据《关于调整“XX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领导小组”职责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74号)要求,对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行营业部、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向行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出具了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相关部门,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三)开展征信工作专项检查。为提高本行征信工作效率,明确征信工作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我部查找相关规定、撰写检查方案,于2020年4月抽查公司类、个人类、2016年下半年-2020年4月30日存量110笔贷款档案,对征信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征信登记情况、查询情况做全面专项检查。
(四)开展银行卡业务专项检查。为加强本行银行卡业务管理,促进银行卡业务稳健、有序发展,防范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于2020年6月组织开展银行卡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区联社和本行银行卡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辖内17家支行(营业部)、1家分理处、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银行卡制度建设、银行卡(片)管理和银行卡相关业务操作等三大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五)按季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为了逐步规范经营部门业务合规操作,每季末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委托贷款)进行合规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阅不低于10%-30%的业务档案,对存在的问题与客户经理沟通确认、督促整改。重点对200万以上新增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按季出具检查报告,及时提出合规建议、风险提示,提高信贷条线人员合规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六)授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根据《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25号)《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20〕394号)、《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制定《XX农商银行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方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5日,对全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抽查信贷审批类200笔、财务授权类97笔、资金业务类163笔(含理财、债券、同业、转贴现、大额存单)、大额支付类92笔资料。
(七)开展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促进本行信贷业务审慎发展,加强信贷资金质量,规范中长期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揭示、纠正中长期信贷业务执行分期还款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关于分期还款账务处理的通知》(本行2013年9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与信贷管理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9月-10月对本行零售银行部661户、金额3.29亿元,公司银行部152户、金额38.77亿元中长期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制定、落实、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八)开展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专项检查。为提高我行按揭贷款质量,经总行领导研究部署安排,于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组织专人对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现场核查(截止2020年9月末,我行共计有29家房产开发公司的按揭贷款有存量余额,笔数1492笔,余额达42951.989万元。有抵押物的按揭贷款合计1057笔,金额28964.6万元(现房抵押245笔,金额6525.1万元,在建工程预抵押812笔,金额22439.5万元),无抵押物的按揭贷款435笔,金额13987.389万元),核查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四、适时开展离任审计。
根据人员离岗审计的通知及《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离任离岗审计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44号)文件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查岗、风险经理岗,运营管理部放款审核岗,零售银行部客户经理及城区支行客户经理离任审计、对拟离开本行的支行柜员及机关员工共计26人进行了离任审计,调阅信贷档案合计1309笔,出具离任审计报告26份。
五、以银监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结合本行实际,开展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
根据2020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新疆银行业、XX地区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及自治区联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XX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和〈XX地区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XX银监办发〔2020〕63号)要求,结合XX农商银行实际,制定《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5月在总行七楼会议室召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突出主体责任,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规建设,将各项工作贯穿全年,覆盖到每位员工、每个岗位,达到“月月有活动、季季有、半年有小结、年终大总结”,掀起全行员工合规文化建设的大氛围。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重塑制度流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强化教育活动,营造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大氛围。三是加大合规风险排查,全面自查自纠。
六、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合规知识培训,定期召开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知识培训。
基于XX农商银行信贷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状况,结合本行及他行近期出现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实际案例,定期召开XX农商银行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培训会议,以合规使用信贷合同及签订使用中需注意的风险防范、以及信贷业务办理及回收过程的法律实务、合规管理为主题,结合案例分析,开展培训。截止2020年12月末,累计开展信贷业务法律法规培训6次,参训近230人次。
七、开展各类制度、合同协议等合规审查、合规咨询、风险提示
对相关部门的合规咨询、合规审查事项,做到急客户所急,第一时间开展合规审查,对需交律师开展法律性审查的事项,积极与律师沟通,督促早回复,早办理业务。截止12月末,回复各类法律业务咨询155份、下发风险提示书3份、审核各类制度、办法下达合规审核意见书23份。
八、做好外部检查的配合工作,并以银监局业务检查及本部门检查发现问题为基础,重视跟踪落实整改。
按照XX银监分局对XX农商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意见书的要求,组织金融市场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对列示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和追究情况形成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报送银监局。对XX审计分中心提出的有关自律监管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按照银监局关于“两加强两遏制”回头看整改问责工作的要求,对本行自开展“两加强两监制”工作及回头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追踪落实,向银监局报送落实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对新疆银监局关于统计现场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组织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追究处理,向监管部门报送了整改及问责情况报告。
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对外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反馈,安排人员对发现问题逐项逐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后期整改要求,提升了业务部门合规办理业务的意识,为后期业务合规开展奠定基础。
九、加强风险监测、积极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乱象治理”等风险自查,提高本行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实现对重大风险指标的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规定、银监局关于监管评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控制指标监测预警方案》,并于每季度定期开展指标监测预警,提示指标控制部门做好管控工作。
制定XX农商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主要业务经营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章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根据XX银监局关于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行为自查的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同业、理财、贴现、信贷等业务进行自查,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XX农商银行业务行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结合“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自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追究,向银监部门做了报告。
组织开展了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排查,对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定位是否偏离“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业务是否存在规模扩大、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等现象,以及资金流动是否存在异常;近年来规模扩张速度是否过快,扩张方式是否主要通过同业与金融市场业务进行排查,并向监管部门做了报告。
十、重视内部教育培训,提高部门人员专业技能素质。
合规风险部新的职能定位要求员工综合素质强,对本行各项业务知识均能达到一定的掌握程度,本部门员工普遍业务知识较单一,实际能力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员工普遍感觉需要学习的知识和内容多,学习和提升的要求迫切;针对这种状况,我部门坚持内部定期集中学习,对近期新发文件、各类制度、监管部门规章、风险提示、相关法条等轮流组织学习,组织者要搜集资料、提前解读、届时负责讲解,这一做法有效提升了部门员工的整体素质;同时,部门鼓励自学,引导年轻人利用好业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类考试,拓宽知识面,提高履职能力。目前部门5名员工中一名中级职称、一名助理级、三名正在报考中级职称,形成比、学、赶、超、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十一、重视案件防控工作,落实案件防控各项举措。
积极按照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于年初制定了《XX农商银行2020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计划》,并开展了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多个重要岗位的风险排查;组织力量对案件风险防控重要环节如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等关键环节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员工8小时以外行为管控进行排查,防范案件风险的发生。
按季完成对全行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梳理、记录员工违规违纪档案并按季向全行公示;筛选强制休假各岗位主要风险点,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完成本行案件风险排查相关报表并汇总各县联社数据,按季度撰写案件防控工作报告,报送区联社,及当地银监局;与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案件防控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对全行19个支行、15个部门进行了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工作,形成《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情况报告》下发全行。
十二、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季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认定审议,并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上、下半年两次遵循性审计,并抽调人员配合XX审计分中心对XX地区各县市开展审计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完成了每个季度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有效地配合了人力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做好干部下沉及结对扶贫工作。
十三、本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合规风险相关知识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仍需加强,全员合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今后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接受先进的合规理念和合规知识,通过培训和转培训带动全行观念和知识的进一步更新。
(二)受人员素质及信息渠道限制的影响,适应新形势、不断跟进新业务要求的力度不足。随着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各项新业务层出不穷,同时金融监管不断加强,对后续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合规检查及合规审查工作也面对新的要求,后续在学习新业务、适应新形势方面将持续加强内部培训,鼓励自学,有效提升人员素质,不断跟进监管要求及外部变化。
(三)风险监测需进一步强化。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管控职能,针对全行各项风险数据、风险事件需持续跟踪监测,并做到风险预警监督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力度。
(四)本年度存款任务完成率未达100%。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存款营销力度,严格执行部门内绩效考核,督促部门成员完成任务。
十四、2019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重点业务的合规检查,加大案件风险排查的力度和广度,持续开展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发放贷款合规检查的同时,逐步开展对新开办业务、案件风险高发环节、XX管理等多维度的检查,筑牢案件风险防范的篱笆。对照我行已实施的各类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一方面检查发现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规范;另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收集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中与现行业务不相适应的部分,集中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
(二)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突出部门管理条线,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或分支机构,则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三)加强合规理念和法律合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参加区联社相关培训、外部培训、自觉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合规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对全行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风险高发的业务环节、本行业务咨询及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开展培训,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有效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风险管理,通过汇总分析违规记录,查找和发现风险易发的部位、环节、实施风险识别、风险预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排查,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对外部监管制度的学习和解读,加强学习新业务、新知识的力度,更快更好地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做好制度办法的合规审查及新业务的合规审核,推进我行各项业务合规开展。
摘要: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意义重大。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四是提高档案管理科技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现实要求。
一、抓住关键,正视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发展的作用
以人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励金融创新,确保各种行为的诚实守信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总的趋势一作为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其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银行机构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效果,关系到银行机构的生存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贯彻现代银行监管理念的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监管,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风险性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对人的监管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对全部人员的监管,即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的监管,一种是直接对高管人员监管,并通过高素质的高管人员对其内部人员实现管理,以达到规避风险、获得良好效益之目的。显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合理选择。银监会成立以后,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构架后,通过一级法人加强对下属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的管理,防范人为风险,以管好法人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现代法人治理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所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这种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构,在内容上和实质精神上还没有达到要求,而且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仍未得到有效渗透与贯彻,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是产权方的代表,是最大股东派出的董事,银行行长应当是由董事会选举、决定或聘任的。在现行银行体制下,总行级高管人员的产生,是由组织部门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级高管人员是由其上级考核任免、地方组织部门备案的,均有行政级别。行政任免高管人员往往又要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和左右,用人往往成为平衡关系、巩固权力的杠杆和珐码。这种高管人员的产生环境和方法与现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及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引起关注的是城乡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问题,由于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独立法人,在经营与管理上较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对机构经营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更是远远大于银行分支机构。城乡信用社虽说都建立了“三会一层”,但其职责划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员也是组织考核与任免。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也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管人员的市场准人和日常行为监管,使之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显得尤为迫切。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弥补当前银行管理体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长享有在辖区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力。虽然总行一级有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上不断加强集中控制,但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战线长、机构多、队伍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在分支行行长的权力控制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分支行在执行上级规定、按章办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钻,内部控制在执行时就容易变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总行风险控制的效力。这种缺乏有效约束的权力为其违规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与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与此同时,如果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法律制度,基层员工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内控机制全线崩溃,“破窗效应”无限放大。特别是目前银行机构内部人员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经营决策等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关键环节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带来的管理漏洞。
(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因素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屡见不鲜。2004年银监会系统共依法取消244名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议各类银行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而2005年以来,又接连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骗贷案”等一系列银行大案。分析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员不能依法按章履职、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内部人作案。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什么样的业务,什么样的经营策略和规章制度,最终是靠人来做的,受到考验的首先是人。具体到每一个银行员工,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思想变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被金钱所控制,个人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他们敢于违规操作、火中取栗,最终把手伸向国家的口袋。因此,从内部管理层面上讲,银行业务的稳健操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执行政策能力强的高管人员才能不断严密内控制度,把制度落实到位,并以制度规范全员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由于政策法规素质、经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不同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个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效也会不同。一个没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员群体,必然导致有制度难落实、内控不力等问题,为内部违规操作、内部人作案提供风险隐患。因此,加强对高管人员品德素质的考核和履职能力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当前,国有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现状,重视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没有随改革进展及时跟进。
银监部门分设后,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但在高管人员监管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目前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沿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银监会仅以文件形式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出适用性修改,但由于执法主体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权威性上受到质疑。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处罚方面,沿用人民银行原来颁布的文件规定,不能“名正言顺”,具体操作中仍有难度。
(二)现行法规体系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动态过程,包括其对市场准人、任职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的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弹性大,难操作,形成了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同时,由于目前监管者与被监管高管人员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动态的行为监管,难以控制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任期内存在短期行为,或不尽职、疏于管理而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等。监管部门一般在发现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缺少连续性。一旦发生道德风险,监管部门只能“救火”,损失也难以挽回。由于直接触及高管人员任职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大,对履职情况没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银行监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预防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道德风险也是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往往依据银行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判定,即使进行现场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其结果难以保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高管人员在品行、能力等素质上的合格。同时,对银行机构提供的组织材料的真实性,目前缺乏有效的问责,也为高管人员市场准人的审核留下了缺口。
(四)档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资源共享困难。
高管人员的档案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资源,它载明了高管人员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监管部门关注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前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由于档案不随人走,也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因此难以全面连续地记录高管人员的各项信息,这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而且也使监管的有效性、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
依照现代银行监管理念要求,大力实施人本监管策略,把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纳人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约束法人的行为。针对目前管理现状,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加大对高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出现风险和案件的银行机构,既要有人及时问责,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责任人,迫使高管人员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
(二)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
为加强对高管人员连续、系统、规范、完整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议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制度,在监管环节上抓住市场准人关,在其履职时“查好岗”,对其行为“问好责”一是实行市场准人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出具拟任人申报材料的银行机构,准确评价拟任人的品德、学识、能力以及任职硬条件,对材料失真的申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实施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机构,要在严格审查任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资格现场考试制度、实地考核制度和准人前公示制度,将品德差、能力弱的拟任人拒之门外,对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选准“当家人”。二是实行对履职行为的四项监管制度。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从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考核体系人手,对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量化,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经营行为。
(2)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管人员咨询、诫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掌握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思想动态,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把高管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密切关注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促进其自我约束,力求消除各种案发隐患。
(4)离任审查监管制度,在高管人员离任前,对其上级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问题仍未查清的机构,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原高管人员不允许离任的监管意见,并督促进一步查纠落实。对发现高管人员履职或个人行为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这样,通过多环节的日常监督,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序时记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管理档案,约束和激励其自觉主动地守法合规经营,规避风险,以促进银行机构稳健运行。三是严格问责制度,增强监管效果。对银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问责力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银行业发展造成破坏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对高管人员行为监管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
防范高管人员道德风险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快体制转换,彻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要求,明晰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上下级之间的授权范围,让各级高管人员明白自己任职的责、权、利范围。二是监督各级高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使其各项行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监控之下,从而解决权力过度、弄虚作假和内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激励分配机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违法违规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从内部机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坚持日常监管中的提醒,促进高管人员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进而促进其主动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与管理,认真执行内控制度,查处纠正违规问题,约束下属,规避风险,全力实现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