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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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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

第1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 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第2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一)财税[2007]31号文件的

财税[2007]31号文件明确了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运用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没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且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也就是说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利润。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采用15%的优惠税率,并且取消了内外资企业投资方面的不公平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更改为产业税收政策,从而在较大程度上激励了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

(三)新的增值税条例的颁布实施

创业投资企业一般是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其销售收入高、原材料消耗小的产业特点使得企业可供抵扣的进项税少,这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目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代替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允许抵扣企业技术设备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

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2007]31号文件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该文件没有将抵扣额与投资期限相衔接,从而不能有效地激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二是,当创业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需要按投资回报交20%的资本利得税的规定,导致投资者需要重复纳税;三是,《税收政策通知》中有关创投企业核定交纳所得税抵扣额的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发展。

(二)新所得税法相关的税收优惠太少

一方面,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实行减免税的直接税后优惠和单一的税率优惠方式,而没有采用投资抵免、税收信贷等间接优惠政策,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设备更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工作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新增值税条例无法有效解决增值税负过重的问题

创投企业存在大量的技术开发和智力投入,而这些投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申报抵扣,使得消费型增值税下创投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仍然很重。

三、制定完善的促进我国创投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财税[2007]31号文件的内容

第一,将投资期限与抵扣额进行有效的衔接。现有的财税[2007]31号文件可能导致创投企业的短期投资行为,因此要对投资期限与抵扣额的关系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第二,为了有效避免个人创业投资者收益分配时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应当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作出合理规定。第三,基于公平原则制定合伙制创投企业与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以充分发挥合伙制模式对创业投资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资产的折损速度很快,因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允许其采用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从而加快企业技术的更新速度和资产损耗的补偿速度;通过给予适当的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等制度激励企业再投资,促进企业资金的循环与积累。

(三)实行更多的创投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鉴于创业投资具有增加值大、税负重的特点,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研究开发费用或专利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进项税抵扣;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实行从低税率;实行按所缴增值税的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以推动创投企业增加研发的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创业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按照一个更长时间内该投资者损益相抵后的净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提高个人投资者的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创业投资高科技人才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并对其转让技术成果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小结

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人员等多方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励和促进作用。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转税优惠政策

比如,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配件等,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等;营业税及其他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表现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三年两减半”政策,对整体和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系统

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虽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和单一取向的独立政策,缺乏系统性,使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很难串联起来起作用,其次,我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不系统还表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而针对事前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政策较少,不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也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指的是制定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对积极性的刺激可能会减弱,不能发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没有界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取得优惠资格后改变经营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国家政策扶持范围时,对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与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无期限的税收优惠还有可能导致违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虽然有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和检查,但期中有很多人为因素,使到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没发挥到实际作用。

3.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我国现行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流转税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的税制结构恰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与流转税相比还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有限,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也被削弱,在旧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达到了18%,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还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使得税率式优惠将至10%,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新税法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到新税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税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税法。

4.税收优惠面较窄

税收优惠面较窄体现的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体性,首先在产业化方面,我国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上,而对要有的传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不够,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更多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收益后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急于出成果,对提高质量、含金量容易忽视,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明显,而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企或行业优惠较少,这种区域、公司体制的差别产生的弊端愈加明显。

5.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周期表现为前期初始阶段投入巨大、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技术成熟阶段后能获得超高额垄断利润,如果无法技术创新容易被赶超从而进入非高新阶段,超额利润慢慢消失,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个特征,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是有所区别、多样化的,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其发展规律,优惠方式单一,导致有些优惠政策规定的不是很合理,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不断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使优惠方式多样化,才能更好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由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研究分析表明,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了,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不断创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议:

1.协调税制,加大优惠力度,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首先,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的特点,考虑其研发投入的巨大,鼓励其引进高科技技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中,对于致力于研发国家鼓励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给与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优惠,其次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关于津贴与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等等。

2.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当前我国在适度保持减免税和低税率的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实行税基扣除式优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范围等,二是给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比如有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这些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只是政府让渡了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对有效期要有明确的界定,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获得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方向等,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对已经落后为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资金

风险投资有利于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接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倾斜,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2007(4).

[2]傅新民,续淑敏.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5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第6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高新技术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包括所得税与流转税,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与营业税。

(一)所得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照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

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若为一般纳税企业自行开发并生产的,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收超过3%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政策。

(三)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营改增”以来,企业间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原来征收营业税,现在改征增值税,应缴纳的税率为6%。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一)所得税

1.采购环节

在采购环节,高新技术企业需合理选择上游企业。“营改增”实施以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会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成本中去,因此,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企业的成本总额。然而“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这部分支出涉及的税额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所以,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上游企业选择时,应尽可能多地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

2.技术研发环节

企业的研发费用更占据着企业支出的很大比例。研发费用核算要核算不同的抵扣方式产生的不同递延收益,确认研发费用能否进行费用化,减少企业当期利润,进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3.生产环节

在生产环节中,固定资产的购入与折旧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固定资产的购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达到一定程度的减税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要认真考虑商家。如果商家是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7%,可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商家是小规模企业,此时抵扣的税率为3%,抵扣不足,税负将增加。

其次,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税法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在合理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可以使所得税的抵税金额增加。

4.销售环节

高新技术企业在销售环节中,要特别注意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因为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营特点导致其经营期间有销售淡季与销售旺季的区分。有销售淡季与销售旺季的区分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首先可以调整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企业在销售旺季可以采取分期签订销售合同,将销售活动的次数增加、金额减少、权责发生时间拉长,销售量尽量均匀分布在整个会计期间。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因销售季节导致的短期内因销售收入高而应纳所得税高的情况。

(二)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主要销售收入来自自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对分别核算软件产品成本的,“营改增”之后,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对嵌入式软件的成本未进行单独核算的,应调整为单独核算方式,这样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当前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无论是从税基、计税基础还是税率,由于企业业务活动的多样化,可以从多个角度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从税基的角度,企业可增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销售额的方式,减小税基。从收入的角度,会计核算应尽量剥离非应税收入,注重价外费用的核算。货款结算方式的差异会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进而影响税款支出的时间,采用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可延缓税收缴纳时间,获得递延收益。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核算与财务核算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必须进一步完善其内部财税核算制度。“营改增”以前缴纳营业税,其计算方法偏简单,可直接依税率计算出应缴税额,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变得相对复杂,税制改革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核算。

具体而言,健全的财务核算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完善的预算机制

企业财务部门拥有完善的预算机制,并通过预算机制在期初就对自身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应缴纳的税金以及净利润做出正确范围的预算,正确的财务预算可以对企业将要面对的税收负担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企业应根据财务预算不断更新运营计划,恰当地规避因“营改增”等因素致使的企业税收的增加。

2.更新应交所得税计算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部门要更新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财务工作人员要多学习新的政策。“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方面的是多方面的,但最明显的就体现在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应交所得税的计算不仅是税率发生了改变,对于应纳税收入也进行了区分。所以,企业要对收入内容进行划分,对于缴纳不同税率的收入要分别进行计算。对于缴纳不同税率的收入如果不加以区分,而是全部以高税率计算,那么不仅是违反了国家政策的规定,更会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尽快更新应交所得税计算方法。

3.更新会计处理方法

“营改增”会改变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会计处理风险,企业只有正确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才能防范或降低“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产生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核算因为“营改增”的实施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会计核算的转变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出现差错的风险,企业注意运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营改增”的转变,降低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增加的风险。因为,会计核算变化导致的会计差错,后期差错更正企业要付出差错更正成本,为避免此类不必要的差错更正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尤其注意正确地运用会计处理方法,降低“营改增”的实施改变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风险。

4.申请国家过渡性财政扶持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已经实施“营改增”政策,必然面临着“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等多方面造成的种种挑战。虽然申请国家过渡性财政扶持不失为一种帮助企业渡过“营改增”挑战的好方法,但是笔者认为,企业申请国家过渡性财政扶持是不能够长远的,随着“营改增”的继续深化,国家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会逐步调整甚至取消的。

(二)提升税务核算人员专业能力

培?B一支高素质的会计核算队伍,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也是十分关键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他们需要一批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税务核算人员专业能力也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通过专业人员授课、模拟训练等各种方式对税务核算人员教育和培训。当然,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也需同步加强,企业应增加对其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等多方面的培训。

第7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税收政策;即征即退;“两免三减半”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业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软件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产生了大批优秀的软件企业。根据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软件行业2009年实现业务收入仅为9970亿元,2014年实现业务收入37235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幅达273.47%,年复合增长率为30.15%。受益于国家政策对软件行业的大力支持和云计算、“互联网+”模式的兴起,预计我国软件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国家出台了不少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软件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济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务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漏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由于税务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在法律上国家努力将避税纳入到打击范围,而对于税务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

二、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1.充分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9年开始,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品销售便开始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前可提前布局并达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例如某软件企业如果某月销售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软件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假设当月取得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70-20=150万元,当月即征即退税额=150-1000X3%=120万元,实际税负为3%。

2.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软件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

因此,软件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前可先创造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并及时按照《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享受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软件企业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的行业,而且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多数软件企业的技术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软件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则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来可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于即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11年为第一个盈利年度,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适用税率,则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征收;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则2011-2015年所得税税率均为15%。因此,该企业2011-2015年应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2016年起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4.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软件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单独核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比如,针对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属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所有权、著作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到业务与财务的有效融合,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又如,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且用于扩大再生产与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可以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进行单独核算并规定用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软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尽量创造条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法律法规。

再如,可利用各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主要有征税对象差异、税收征管差异、税基差异、税率差异、纳税人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公司可以巧妙地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软件企业可以根据战略布局的需要选择在西部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子公司,以便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节约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在合同签订环节控制税负

在现代商业模式中,经济合同的相应条款决定经济业务流程,经济业务流程决定税收负担,有鉴于此,经济合同是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和降低税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税条款,如发票条款、价格条款、质量和数量条款、违约条款和交货时间条款等,都对企业的税负成本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分析涉及税收的相应条款,合理巧妙地运用各种节税技巧,有效发挥合同控税的作用。

比如,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的项目合同中含有标准化的自产软件产品,则可将整个项目按两份合同来签订,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部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相应条款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销售部分,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相应条款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客户取得的税率为6%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与客户可实现双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做得好与不好,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做得好,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做得不好,则可能造成资金链的紧张,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软件企业既要加强研发团队与销售团队的建设,研发出高品质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扩大营业收入,也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全面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熟悉企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软件企业即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企业的发展初期经营风险比较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做好税务筹划,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韩秀双.新办软件企业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模式探析[J]经济师,2009.10.

[2]江素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3.24.

[3]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外资,2012.2.

第8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关键词】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对策

服务外包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国际经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肥市是“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城市”。合肥市以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三个“示范区”为载体,分区域、有重点地发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合肥市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其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0年,合肥市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已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服务外包出口达到10亿美元;从业人员达8万人。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合肥市施行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的这些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弱

1.服务外包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服务外包业获得的税收支持政策内容范围有限。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只有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合肥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政策。同时,也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软件业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应纳税额“两免三减半”的直接税额减免优惠

除此之外,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内容则很少,激励作用有限。

2.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标准较高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只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服务外包业的产品(服务)收入范围内容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收入范围内容是有差别的,如物流业。因此,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服务外包企业是高技术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个条件,是有一定难度的。同时,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外包软件开发企业,要想获得软件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是:“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但这个税收优惠确认条件,对我国离岸外包服务软件开发企业存在困难。目前我国许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较弱,这些企业所进行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中,相当比例是技术服务性业务外包,仅有少部分是属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外包,因此,要满足上述条件要求,使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软件企业较为困难。实际上,目前合肥市软件产品开发企业达到这个比例的不多,因而无法真正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

3.服务外包企业税额抵免项目少

服务外包企业在利用税前费用扣除和应缴税额扣除方面,范围有限,扣除的项目内容和一般性企业基本一致。根据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影响了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引进的积极性。根据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项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业2.5%的比例。

根据税法,服务外包企业多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所得,在国外已实际缴纳了所得税额,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国内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这样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较长,分国分类核算复杂。抵免数额有限问题,对外包企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合肥市只对服务外包创业和领军型人才以及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与一定税收优惠,主要是施行创业时期的薪酬三年的免征和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附加扣除4800元的政策。对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国内扣减限额政策,没有施行当期全额扣除的政策。对于技术人员个人的稿酬、技术转让,讲学和培训等获得的所得在税额扣除方面内容有限。对人才的吸引、引进效果有限。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免营业税,如租金收入。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三是销售不动产方面。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在政策其他一些方面还需要完善。

1.技术服务出口缺乏税收激励政策

根据目前税法,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业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出口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只实行免税政策。因此,有较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合肥企业,为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服务形式上不是选择申报软件出口,而是选择申报技术贸易出口形式,因此,导致外包企业大多选择申报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但是,目前的营业税没有对服务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导致其以含税价格进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减弱了服务价格优势,其竞争力明显受到削弱。

2.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税负

现行营业税属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税负有向下游递延特点,对分工较细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存在累积征税问题。服务外包企业分工越细,承担的营业税税负越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生产外包业越来越具有分工细化和专业强化的特点,分工越来越细,重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税负过高,影响了分包和转包经营积极性,阻碍了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3.金融保险和物流业服务外包营业税税率偏高

目前,按税法,服务外包业包含的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业务归等归“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也为5%。这两个行业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行业3%的税率相对偏高,增加了发展负担。另外,伴随当前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趋势,服务外包业务日趋一体化、系统化,许多行业相互联系起来。如物流业就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等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现行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要求按不同环节,不同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征税,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业外包的发展。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少

1.服务外包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偏窄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属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限。多数业务所营业税范畴,不能享受抵扣,税负较增值税偏重。另外,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性质属兼营企业,由于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购置的固定资产无法当期抵扣,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给固定资产更新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事实的税收阻碍。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动漫设计业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大且要求更新加速,据笔者调查,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24%。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该行业不仅要缴纳3%的营业税,因无法抵扣,还实际承担了外购设备价款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加重,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服务外包企业混合经营时也多确认为征收营业税征税

部分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混合经营行为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术产品。由于外包销售产品占业务比重较大,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征收增值税处理,但由于现行税法规定为服务业,企业多按营业税征收,增加这类生产外包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一)立足长远,改进税收政策激励方式

目前,各地政府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多采取给予税率降低,税额的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这些激励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短暂性,服务外包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考虑当地当时政府的政策风险,一些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或中断。可见,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稳定长期的发展。因此,对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早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服务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多采取能调动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性的税收激励措施,以利于支持政策长期发挥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1.放宽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限制

建议放宽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方面的条件限制,适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时依据的“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的比例”、“软件产品自行开发应达到的50%比例”等条件限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目前,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可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作为技术性外包业务,在所得税方面均统一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取得软件产品著作权及软件产品证书,同时,软件收入符合占企业规定比例的服务外包软件企业,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

应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从企业创业盈利年份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到期后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较低税率。也可象印度等国那样,对从事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后5年减半按12%比例征收,对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对服务外包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可考虑当期全额扣除的做法。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调动离岸外包企业的积极性。

3.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

为促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应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加大税收支持激励力度。对于服务外包园区内企业购进的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或生产高新产品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扣除,加快设备的更新,鼓励采用新设备。提高生产力。同时,应扩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费用扣除范围,提高外包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鼓励促进创新发展,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实验发生的研究费用以及企业推广高新产品、高新技术的培训费用和高端人才、核心员工的工资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可考虑在税前加倍扣除。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

服务外包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为调动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应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政策所起的作用。应对服务外包企业高级主管,核心技术员工的薪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培训师、外籍专家短期劳务所得额等可考虑施行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后其短期劳务所得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对核心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执行全额扣除抵免政策。

(四)强化营业税政策支持作用

1.争取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

为增强我国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应借鉴各国普遍对出口服务实行的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政策。争取将营业税纳入服务外包企业退免税政策范畴,外包企业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退税或免税,积极保证服务外包行业营业税整体保持0%~3%税负水平,增强服务出口企业竞争实力,以更好地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采用营业净额征税方式

为解决服务外包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可采取对服务外包取得的营业净额征税做法,即采用净差额征税的办法,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负。为促进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积极性,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其营业收入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后得到的营业净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的。

3.降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适用税率

针对金融保险业税率相对偏高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进行改革,设法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低到3%或1%水平,也可尝试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直接征收增值税。结合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建议修改营业税目,单独设立“物流业”税目,将物流业系统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内容统一按3%或1%的营业税税率征收,减轻税负,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五)加大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应积极争取服务外包企业征收增值税,可减轻税负。目前从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征税情况来看,主要还是按营业税征税,不具备服务外包企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征税的条件,但可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先将部分生产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消费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如可先考虑在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行业试行征收增值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有些小型服务外包高新企业或可考虑直接明确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税率为3%征收。

2.实行高端服务进口购入按规定抵免政策

建议对服务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而发生费用时,允许其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条件,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当服务外包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所需的固定资产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专利费用的,也可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完善服务外包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现阶段参与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业务的类型不是技术输出型,主要是劳动供给型,价格因素是这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主要竞争手段,面临着较大的替代压力。建议对于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的营业收入,前期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可实行全额退免。对于国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所发生的流转税一律实行完全退税,实现服务外包出口零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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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范文

一、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对于装备工业的影响

2009年,我国国内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器材、电信设备等设备制造业实现增值税同比分别增长11.0%、13.0%、12.0%和18.4%,远高于国内增值税总体增长3.8%的水平,凸显了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制造业的带动作用。

从2009年开始,设备更新一直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2010年设备的增长达到较高的水平,2011年设备增长较2010年有所减缓,但还是在以较快的增长水平上升。

(二)对一般性企业的影响

据统计,在2009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转型而实现的减税规模就达1385亿元,占当年5000多亿元的减税中占到四分之一以上。该政策对提高企业机器设备投资及设备的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新设备投入、促进投资、专业化分工等。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增长放慢的大背景下,这项改革对于企业减轻压力、加快工业发展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减税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降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降到25%,这使得企业的税率与之前33%相比下降了8%。最重要的是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现了公平税负,使得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所得税减税的收益者,可以体现国家政策对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发展的需求。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这些政策将长期影响企业发展。

从高技术产业细分行业看,信息化学品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的同期增长明显较快。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十分明显。

低税率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后续力量,国家的扶持政策使得企业能在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中生存下来。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政策支持。促进了企业加速科技研发,更新生产设备。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

三、“营改增”大势所趋

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目前,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都已经提出试点申请,很可能成为下一轮试点地区,这意味着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将迅速扩大。这些体现出国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趋势。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影响

(一)试点行业的下游行业成本下降

这是由于原本实行增值税的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增加。

(二)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抵扣链条不完整制约税负下降

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有小部分行业因为可抵扣进项偏少导致税负增加。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服务以服务型的人员和不动产租金的支出为主,固定资产更新慢,所以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交通运输和仓储等其他物流环节实行11%和6%的税率,不利于行业“一体化”运作。为解决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上海拟出台“营改增”过渡扶持政策,其中将对物流企业增加的税负部分返还。

(三)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企业税负降低

在这次改革试点中,近七成的试点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企业的税负明显降低。

(四)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扩围进一步解决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推动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五)从长远看,“营改增”的正面效应会更大

“营改增”将促进第三产业的专业化分工,许多过去依附于制造企业中的服务部门将逐渐独立壮大;将促进产业链的完善,过去增值税链条中断,制约了中间环节的企业发展壮大。随着链条融合。产业发展也会更顺。

“营改增”是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纵观全球税收现状和发展趋势,以“营改增”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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