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

第1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旧制度衔接 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及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生活最为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民间组织”。它们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主要包括民办的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医院、养老院、研究所、体育机构等。

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在短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为了培育、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也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为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依据

在审计实务中,会计中介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依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

2.适用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3.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期间假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货币计量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会计准则或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5.十二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十二条原则。

6.五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做了具体规定,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7.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即: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其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8.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审计2005年、2006年财务报表时发现大部分单位尚未执行新制度,未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其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仍沿袭原有的做法。各单位报表的格式不一,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也不统一。

那么,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审计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账务处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

(1)关于开办资金的问题

①审计中发现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账上反映的开办资金不符。主要表现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开办资金与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开办资金不同。如某单位经审验的开办资金为3万元,而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实收资本为188万元。这里可能涉及资产权属不清晰等问题。②收到开办资金未及时入账或挂往来科目。

(2)取得捐赠的账务处理问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对于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2.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职财务人员。很多单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部分为投资者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尤以个人独资举办的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为严重。财务人员往往只是对投资者交来的凭证进行整理,给多少凭证做多少账,给什么凭证做什么账。

(2)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如某单位成立于2001年,但2001年至2003年该单位一直未设置财务账,未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账务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符。如往来科目不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报表不完整。根据《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而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在审计中发现,目前绝大部分“民非”单位未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与业务活动表的格式也不规范,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更谈不上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核算不规范。

如:①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如收培训款、学费挂“预收账款”科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

②成本、费用挂往来,不及时清理。如某单位在应收账款中挂账4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支付的装修款,装修工作早已完成,但因存在纠纷、未取得发票等原因一直挂账。影响多年的固定资产和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准确性。

③发放工资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计提折旧等。

(6)原始单据不规范。很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支出中以收款收据甚至白条等不规范的凭证入账现象较多。

(7)单位与投资者个人费用混淆。有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投资成立的单位属于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思想观念尚未改变。

(8)与外单位之间业务不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无依据。

3.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现金余额过大且不能盘点。如某单位每天现金余额非常大,2004年报表审计时审计事务所就已经在报告中反映这个问题且披露了现金无法实施盘点程序,但2005年12月31日其现金余额仍为37.85万元,且仍然不能实施盘点。

(2)大额现金结算现象较多,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个别现金结算金额达到几十万。

(3)与其他单位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依据。如某单位2003年收其他单位(事业单位)汇入款项67.58万元,财务与报表均列应付账款。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收款的合同或其他依据,2003、2004年用现金支票付出36万元冲减应付账款,付款凭证的后面无收款人的任何收款单据,且无任何付款审批手续,应付账款的余额也无法发函询证。

4.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

四、应对的策略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在近两年审计实务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处于新旧制度衔接阶段,各单位原执行的会计制度本身不统一,报表的格式不一,很多单位并不知道有一套适用自己的制度,二是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往往一个城市的某个社区,在册登记的民间非企业单位就达三、四百家,而登记机关的负责人要主管诸多社会事务,不可能细致管理这么多“民非”单位,只能是流于登记,疏于管理,等到发生投诉时,主管部门则处于被动地位。应对的策略可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到备案及时、依法管理,指导“民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合法运作;二是对已纳入管理的“民非”单位给与政策支持,并辅以适当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去协调已有的优惠政策而又没有享受到的部分,如:自来水、电(现在还是工、商业用水用电价格),确保这些优惠政策在“民非”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落实;三是聘请优秀师资对“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长期以来“民非”组织从负责人到会计人员都存在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问题,因此,对“民非”单位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四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的作用,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总之,要做到监管与扶持并举,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

[2]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0413号文

[3]南京师范大学及南京市鼓楼区“社区民间组织现状调查”联合课题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创建区域和谐社会.内部调查报告,2005年3月

第2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一、监督理论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

监督经济学是监督理论最新的发展成果,其将监督视作一种由供求关系进行分配的商品。监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社会上有着监督的供需关系,监督才得以存在。那些想方设法当选的政治家是监督商品的供应者,他们用以换取资源与选票,而监督的需求者是那些能够利用监督从政治家那里得到利益的相关者集团,他们为了得到一定的政治庇护而承担相应的政治成本。这对于政治家和利益集团来说,无非是双赢的,政治家可以借助利益集团的力量当选,而监督者可以凭借政治联系获得捐赠和补贴。政治决策与市场决策是显著不同的,因为政治决策是强制执行、只能进行一次并且是间断的,并且同一时间有很多企业与行业为了实现自己特定的目标而寻求政治庇护。所以,监督已经不是一种纯经济的现象了。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也是机构自身和相关利益者双方的需求,财产的提供人和受益人为了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而需要了解机构的财务状况,非营利组织需要监督从而继续获得资源,而监督人也可以通过监督了解组织的财务状况,以提供下一次的资源。

在经济学中,监督作为一种产成品,成本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也是监督的目标。在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的成本利益问题上,我国学者已经展开了研究。一方面政府的监督是存在成本的。学者侯江红认为政府监督成本包含直接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是指政府内部机构的直接监管支出,间接成本是监管执行过程中耗费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财务监管也能带来良好的效益,特别表现公益性效益上。财务监督可以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对外形象,可以防范腐败,在保证非营利组织管理质量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因此,财务监管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非营利组织要重视和支持政府的财务监督,同时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会都要积极参与到监督中,相互合作,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的现实考量

(一)从“红会”事件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工作,同时也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但是,“红会”的宗旨从2011年6月开始受到了极大地质疑,原因是微博炫富的“郭美美事件”。2011年6月21日,一名叫“郭美美baby”的新浪微博网友受到了关注,这个二十岁女孩自称“开玛莎拉蒂,住大别墅”,微博上面显示的认证身份竟然是“中国红十字会总经理”。这位女孩的真实身份众说纷纭,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同时,也造成了网民和人民对红十字会的不信任。数据显示,自从郭美美事件发生后,7月份全国的社会捐款数为5亿元,与上年相比环比下降50%,红会接收的捐赠锐减。

事实上,在“红会事件”中,隐藏着巨大的诚信危机,而如何提升约束性的监督力量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诚信度得到提高,从而使财务违规行为减少发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红会”的财务监督主要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关于财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还不够完善。非营利机构只有进行透明化经营,通过财务信息公开,才能保证监督的进行。第二,独立外部审计监督的缺乏。在“郭美美事件”之前,红会没有独立的外部审计监督,难以保障其财务的可靠性。第三,日常性财务监督的缺乏。只有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组织章程进行制定,才能衡量公益目标的实施程度。总体而言,财务腐败是慈善机构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时候的败笔,解决非营利机构的“困境”,只有通过构建严密的监督机制。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红会”这个典型个案表明,在我国,非营利机构的财务监督是一个必要而且长期的任务,在总结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其财务监督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国家层面:财务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国家拥有独特的强制力,其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监督者之一,是不可替代的。因为政府部门职责的不明确分工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的财务监督效率非常低下。虽然财政、审计、税务等各个部门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职责分工和法律权限不明晰,导致了财务监督成本非常大,但财务监督效果不理想。在不改变这种格局的情况下,就算加大监督的力度,也是事倍功半的。(2)社会层面:财务监督驱动力量薄弱。因为财务资源的产权公益化性质和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与外部性,社会监督的主体无法监督非营利性组织。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新闻媒介、社会公众和有关社会组织对非盈利组织的监督显得十分薄弱。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制度规定。第二,非营利组织中的财务资源,是归全社会所有,但是,全民所有也是产权的一种不完全所有,由于存在多重监督主体,许多监督主体就没有强烈的主动监督的意愿和意识。(3)内部层面:内部财务监督失效。“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也存在在非营利组织里。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中,存在着监督不够严密、信息较不对称、利益驱动的现象,人在追逐个人利益时,损害了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掌握组织的信息方面,内部人比外部人更有优势。非营利性组织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然而结构、人员随着机构的发展壮大而向着官僚化发展,让其变成了为组织甚至个人谋利而争取资金。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的社会机制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社会保障机制 保证社会监督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保障社会监督主体的实际监督权,从而使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监督,监督的职能也不可能实现。保障社会监督主体的权利的因素有以下三个: (1)完善的制度是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只有用正式的制度规定监督主体的权利才能够保证社会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而在我国的情况中,可以颁布相应的法律来建立保障监督权力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可以规定公民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翻阅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运营等各种信息;同时,对于未进行登记或未被批准的非营利组织,公民和社会监督主体有权检举;国家应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披露其信息,从而保证社会监督主体监督的信息需求。(2)社会监督需要双方拥有对称的信息。除了制度的保障,相应的信息需求也是必须的。而其具体途径主要有:通过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取得相关的资料;翻阅非营利组织印发的书面报告;通过信息化的网络渠道披露相关财务和经营信息。网络具有容量大、受众广、时效强的特征,可以较好解决监督者不方便获得非营利组织信息的困难。(3)社会监督需要较好的组织保障。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如果监督仅仅靠每个个体,那么监督会耗费较大的成本,同时,效率非常低下,便不能达到监督应有的效果。在我国,国家可以将全力赋予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作为社会监督个体的代表,成立专项资金支付审计费用,从而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监督,获得监督效果。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社会监督实施机制 一是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由于我国未形成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的具体、可行、明确的制度,民政部门每年只会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审查。但调查研究却表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中,有一部分根本就没有做年度财务报告的意愿,自愿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就更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尽快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强制的审计制度,规定组织必须每年至少要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一次审计,从而使非营利组织自己不断强化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的意识。二是建立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监督。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监督主体除了审计师外,还需要社会公众、捐赠者、媒体以及同行业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一同对其进行监督。对于金融机构监督来说,对大多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只有粗浅的了解,这就加大贷款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金融机构需要积极主动地去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组织运营情况,以及其内部的财务情况。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需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应的信息。捐赠者的监督非常重要,捐赠者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其资源和财产,通过非营利组织实现捐赠者进行社会活动的目的,捐赠者追求的是资金的有效利用。随着非营利组织发展日益加快,其往往对同行关注密切,非营利组织相互的监督既能有效减少监督的成本,又能弥补政府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的不足。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政府监督机制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登记与监督法规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与政府规定来行使对非盈利组织的监督权。直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后期才开始建立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仍然不健全。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法律法规的漏洞较多。许多非营利机构还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募捐的政策、财务披露的制度、监督与评估的政策规定、违反财务规定的处罚等方面规定都没有进行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二,笼统的法规规定的操作性与针对性不强。完善与构建非营利组织规定的目的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等级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规定门槛较高,需要组织都没有进行有效登记,其纳入监管范围就更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形下,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必须依靠对其基本信息的了解,相关部门应该相应降低门槛,对于没有登记入案的非营利组织也应该给予备案。

(二)建立对非营利组织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监督的前提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为了使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要求强制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应该颁布。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会计规定也相继出台,这些规定能一定程度上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规范。但是,从其执行的状况来看,非营利组织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着明显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需要借助财务信息进行,而对其的监督更加需要相关信息的披露。Robert M.Busluna的研究表明,财务信息与其他的监督机制相比有显著差异,并指出会计系统在管理补偿计划的运行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Robert表示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详细性影响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和利用的合理性,会计监督的首要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为了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国家必须利用强制力颁布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财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瞬间能够完成的,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构建。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明确以下问题:第一,必须确认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中,哪一些是必须公开财务信息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制度,适当降低门槛,尽量让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进行备案。第二,制度要规定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有哪些,什么时候披露,多久披露一次。非营利组织应该至少一年披露一次财务信息、基本信息、机构基本业务介绍以及人员构成、接收的捐赠情况、三张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监事意见等等。第三,如何让外部监督者掌握与组织有关的所有信息。而在我国,披露财务信息的方式包括书面的披露方式和网络的披露方式。第四,应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组织予以处罚。我国对违规的处罚包括行政性警告、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在财务社会监督机制中,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制度、信息和组织保障,在注册会计师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下,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而在财务政府监督机制中,非营利机构应该完善登记和监督法规的同时,建立披露财务信息强制性的监督制度。只有在社会和政府财务监督机制同时作用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才能更加有效、合法地运行。

第3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中国青基会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5-0046-06

市场化的推进,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社会管理的创新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平台。作为第三种力量参与社会发展管理的非营利组织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化趋势,如何有效地运作自身的资金对组织的独立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财务分析作为探寻组织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的重要工具,对分析组织运营发展现状,探寻完善组织资金运作方法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因此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相关财务指标分析可以窥视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有效地运作策略,保障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从中国青基会财务分析观其资金运作现状

(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介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青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公众募捐。1989年3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联合创办青基会,旨在“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

基金会的主要业务涉及资助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服务项目;开展符合基金会使命的海内外募捐活动;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投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开展的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比如耳熟能详的“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古诗文诵读”等等。

(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资金运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市场化改革的推行,社会和政府管理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非营利组织为适应这种社会需求,主动披露自身财务信息,增加了自身的信息透明度,社会的信任度会不断得到提升。

非营利组织运作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响,不仅考虑到自身的收益,更要考虑到社会价值的实现,有效地平衡两方面的资金投入和运作,进而有利于组织的良性发展。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通过其官方网站每年向社会提供审计报告以披露其财务状况,使公众真实详细了解其资金的来源和运作,监督其发展运行状况。

1.总体规模

根据中国青基会2006年到2010年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资产规模是不断扩大的,净资产不断增加,固定资产比率逐年下降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组织的可支配资金充足,资金可运作范围广阔。伴随着青基会规模的扩大,基金总额的提升,组织的总收入增长率呈现明显的上下波动的趋势,除2009年出现了负增长外,都保持了稳步增长的趋势。2008年汶川地震,青基会开展“希望工程紧急救灾募捐行动”,使当年的捐赠收入达到40,115.01万元,超过年度预算的234.29%,而2009年青基会的捐赠收入恢复常规水平,2008年的过度增长致使2009年的总收入增长率出现负值。(见图1.1总收入增长率)中国青基会资产大规模的扩张使组织资金管理运作面临挑战,收入出现疲软现象,如何有效的保持资金收入的平稳增长成为组织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2.资金来源渠道

作为面向社会募款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中国青基会在2006年到2010年从未获得政府补助,捐赠收入是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除2007年,每年捐赠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均达到90%以上,2009年更是高达97%以上,这些捐赠收入主要来自组织的募捐收入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的资源性捐赠,可见中国青基会的公众支持率很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强大的筹资能力背后,青基会受自身章程规定的限制,投资收益能力略显一般。2006年至2010年,青基会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一直处于5%以下,除2007年达到了11.98%,投资收入超过2000万元外(见图1.2投资收益率),其余年份投资收入都在200万元上下,保持相对平稳的态势。相比之下,美国福特基金会几乎全部依靠资金投资运作收益维持组织的经营发展,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形成自给自足的良性运作机制。较低的投资收入使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对外依存度很大,在没有外界的支持下很难依靠自身运作维持组织的持续发展。

中国青基会虽然没有政府补贴的支撑,但是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众支持率,这使得中国青基会的资金一直处在良性运行的状态。但强大的筹资能力和高比例的社会捐赠收入致使中国青基会资金充裕,缺乏自给自足的投资意识,投资能力相对较弱,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对维持组织长远稳定发展存在一定的影响。

3.筹资效率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大部分来自捐赠,筹资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组织的绩效和资金的筹措能力,反映组织的发展潜力。从筹资效率图(图1.3筹资效率)中可见,中国青基会的筹资效率指标由于受到捐赠收入占总收入的较高比例影响呈现出指标数值趋势相同的情况,而且两组指标的数值结果也比较相近,可见中国青基会的筹资效率一直处在较高水平。从2006年起,青基会的筹资效率逐渐提升,受2008年汶川地震的影响,当年的筹资效率达到了顶峰,之后平稳下降,仍保持较高的水平,可见中国青基会已经具有了相对稳定的筹资渠道和有力的筹资方式,并逐步形成了低投入高产出的筹资模式。

4.公益性指标

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通过公益性指标反映一个组织是否为公益组织以及组织的公益程度。青基会从2006年到2010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总额占上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基本达到80%以上,除2009年受到2008年收入翻倍增长的影响,公益事业支出比仅达到了50%左右,但当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总额也占到当年收入的80%以上,远超过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70%(图1.4公益性)。同时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的支出比例远低于国家标准的10%,中国青基会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员工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使得中国青基会的资金运作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

通过上述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运作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青基会的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但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运作能力相对较差,同时组织凭借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为有效组织管理,保持着良好的运行状态,能有效的实现社会职能,完成社会使命。

二、影响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的因素

非营利组织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受到组织内外部多方因素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财务分析较全面地展示了组织资金发展的现状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地反映了我国现今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的状况,为探寻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的因素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一)政府政策

政府政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我国针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办法分散在各种法律和条例中,少数条款还存在一定相互制约,导致非营利组织在自身资金运作管理中难以取舍,无所适从。同时政府职能的缺位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非营利组织在从事资金运作时缺乏有力的监督,资金运作的目的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我国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和投资经营行为,违背了非营利组织在适应市场化浪潮中发展自身,谋求独立的初衷,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健康良性发展。此外,我国对基金会的投资增值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额度和范围,将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领域限定在股票、基金、债券等无形资产上,控制了组织资金运作的自主度和投资的领域。同时,透过《基金会管理条例》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在不违反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投资运营自由,但这部分自由也受制于组织自身的章程以及投资的安全性,例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章程中明确指出组织可以投资的范围和金额。

(二)组织形象

资金来源严重依靠社会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声誉形象的建设对组织的运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相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非营利组织市场竞争性差,自身独立生存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组织资金投资运作的能力和信心,使得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筹资风险、用资风险、竞争风险、市场风险和形象风险等。良好的社会形象可以为组织筹集更多的资金,有效抵御这些来自组织自身和外部环境的风险,并将这些资金有效利用在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组织的社会效益。中国青基会利用自身的品牌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每年通过“希望工程”项目筹得大量资金建设希望小学,资助贫困儿童上学,实现其组织的社会公益目标。但是,受到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和投资监管制度缺失的影响,非营利组织很难控制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投资收益被挪用到非公益性用途的风险。一旦非营利组织投资决策失误,将对组织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到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获得社会捐赠的能力,减少组织的资金收入,影响组织的运作和发展。缺乏监管的非营利组织很容易将筹集的资金和自身投资所获资金挪为他用,改变其公益性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价值,影响其长远的资金筹集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因此只有有效地抵御内外部的风险,保持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纯洁性,才能更好地发展组织,服务社会。

(三)专业型人才

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使得组织发展不仅需要具有特定素质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高度的利他主义的奉献精神,强烈认同组织使命,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特定技能的人才,他们懂得资金运作管理,投资风险的分散,能够有效帮助组织发展运作。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许多员工的工作目的仅是就业,而不是组织的目标和使命实现,更缺乏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利他主义精神。同时,非营利组织中缺乏职业化的专职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的经营管理,这些专职人员包括会计、项目管理者和投资理财者等工作人员,这些人才的缺乏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专业化经营和发展。青基会虽然建立了财务与资产小组,但资金的投资运作能力还相对较弱,组织的资金来源依旧依靠捐赠收入。缺乏职业化的管理和规划的非营利组织对所筹资金的运作力不从心,资金的投资选择多交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失去一定的自主性和掌控能力。此外,缺乏专业型的投资人才使得非营利组织投资意识差,宁愿选择将所筹资金放入银行生息,也不会贸然选择投资,导致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差。专业化的人才运用能有效帮助非营利组织进行资金的运作,规避投资风险,为组织创造更大的收益,进而使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投资目的性

我国法规政策规定非营利组织投资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仅停留在字面上,认为非营利组织即不营利的组织,组织不应该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所以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自身资金运作时经常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资金运作幅度和范围。

非营利组织并非不可以营利,而是经营所获资金不当作分红分配给组织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结果很容易转变用途,影响到组织的声誉,降低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这使得公众更加不信任非营利组织,加深误解,使得非营利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受到广泛的质疑,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非营利组织领导由于受到组织资金经营运作结果的诱导,容易使组织的资金运作产生目标替代风险,忽略组织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目标,使组织投资目的发生本质的变化,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影响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盲目地投资可能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不必要的市场风险,致使组织面临资金亏损的问题,不符合非营利组织投资经营的原则,同时也会受到公众的强烈谴责,影响组织的社会声誉,从而影响组织长远的活动开展和目标的实现。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策略

随着非营利组织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渐变得复杂,大量营利性机构涌入非营利领域,对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挑战。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提升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资金的运作越来越成为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命脉。基于青基会的资金运作现状和影响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因素的分析提出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策略,具体而言:

1.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非营利组织的筹资应突破长期以来依靠政府捐赠的单一渠道,在充分利用政府政策的同时,有效地拓宽组织筹资渠道,建立面向社会的多元筹资网络。这要求非营利组织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组织诚信度,主动分析目标市场与顾客群体,设计宣传使潜在捐款人满意的服务项目,同时通过服务项目培养新的潜在捐款人,拓展筹资领域。同时,组织应善于灵活地辅助运用名人营销、媒体动员、政府号召、网络推广等方式扩大筹资人群,降低募捐成本,提高筹资效率。

社会募捐固然是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收入的重要渠道,但非营利组织更应根据自身活动范围和特点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通过对组织活动相关的副产品和周边产品义卖、转赠等工作,为组织自身创造资金,提升组织的独立性。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谋求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从中获取自身发展需要的资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宝洁公司合作12年,截止2008年底,青基会已从宝洁公司获得捐款4600万人民币从事“希望工程”项目的运作,同时,获得援建150所宝洁希望小学。这样的合作关系不仅提升了公司的社会形象,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也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争取了更多的资金,更有效地实现其社会价值。另外,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应该争取政府的支持,无论是资金的帮扶还是政策的倾斜,都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理投资降低风险。非营利组织要分散投资风险,形成立体化的投资方式,丰富投资产品,维持长期可持续的资金收入,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青基会一般采取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同时,青基会也会选取房地产、高新科技、农业、医疗等领域进行分散投资,以求保障资金的可回收性和安全性。然而,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性和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决定了组织需要投资安全性高、风险小的项目,以保障组织收益的稳定性。因此,在非营利组织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风险,更应考虑组织自身面临的社会风险,合理优化投资组合,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社会声誉形象的前提下,使组织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或者在满足组织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以保障组织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可以转变投资思维,跳出原有自身投资的思维定式,谋求与企业和政府的长期战略合作。通过参与企业的投资生产,注资企业的经营,获取相关的生产经营权或者分红权,为组织创造长期稳定的收入。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提供一些准公共品,以此获取自身的资金收入,维持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组织自身的经营发展。

3.安排合理支出结构。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包括项目及活动支出与行政支出,前者是组织最主要支出,根据国家规定应占到年度总支出的70%以上,后者则应该低于年度总支出的10%,因此对行政支出比例的有效管理,间接影响着组织的资金运作和生存发展。所谓的合理的支出结构是指组织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及活动支出的前提下,保证必要的行政支出。过高的行政支出意味着组织获得资金只够维持自身生存,并挤占项目支出,反映组织的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或适应市场竞争的生存能力差,组织不能有效的开展自身的活动,实现社会效益。相反,过低的行政支出意味着高经费赤字风险,组织处于透支的状态,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组织对社会贡献越大时,组织的经济负担越重,面临的风险也越大,组织可能走向崩溃的边缘,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支出结构使组织处于效率相对较优的状态,有利于维持资金的稳定性,保障组织的长期可持续运作。

此外,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透明化财务监督机制,从资金的源头开始对组织的资金运作采取规范化的管理,以求高效地运作组织已有的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资金运作链。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对组织投资风险的控制和投资收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专业化的管理可以使组织有效率地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在目标,开拓未知领域,为组织长久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总之,非营利组织应在充分认识和利用政府政策的同时提升自身资金市场化运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拓展自身业务范围,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谋求财务上独立于政府和社会,为更好的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Cyril F·Chang,Howard P·Tuckman.Financial vulnerability and attrition as measures of nonprofit performance [J].Annals of Public &Cooperative Economics?熏1991?熏62?穴4?雪?押655.

[2]David Lewis.The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J].London?押 Rouledge?熏2001?押72-73.

[3]Yuri Khodjamirian.Capital Stucture of Nonprofit Organisations?押A Dynamic Framework[D]. London?押Cambridge University?熏2008.

[4]冯艳.非营利组织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4.

[5]徐宇珊.我国基金会资源特征的指标构建——基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分析[J].学会,2007,5:23-25.

[6]张玉磊.困境与治理?押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运作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3.

[7]常存芳.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与管理的研究——以慈善事业为例的分析[D].秦皇岛:燕山大学,2006,12.

[8]刘莉莉.我国非营利组织(NPO)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

[9]贺毅.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研究[D].长沙?押湖南大学,2007.

[10]张彪.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财务策略[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1(121):81-83.

[11]P.B.弗斯顿伯格.非营利机构的生财之道[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

[12]陆道生,王慧敏,毕吕贵.非营利组织企业化运作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3]罗湘,魏震,谭可.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困境分析[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21).

[14]张雁翎,陈慧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筹资效应分析[J].财经研究,2007,(11).

[15]朱宇.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模糊综合评价研究——基于我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分析[J].财会通讯,2009,(9).

[16]盛常艳.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管理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6).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http?押///article/zwgk/fvfg/mjzzgl/200709/20070900001726.shtml.

[18]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http?押///article/zcfg/200804/20080400013547.shtml.

第4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一、改革动因

1999年以前,荆门市各单位账外有账、私设“小金库”,截留财政资金、偷逃国家税收、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设多套账应付财政、税务、银行等现象也较为普遍,为此,2000年出台了《荆门市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但由于规定不够细化,监管范围不全面,新会计制度实施不彻底,全市10000多家小企业税收监管不到位,会计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建账监管工作不能全力推进。今年3月,重新修订出台了《荆门市建账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账监管工作。

二、基本做法

荆门市加强建账监管的具体做法可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结合,三个到位,四项制度”。

“一个中心”。即以依法建账为中心,以建账监管为切入点和操作平台,全面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两个结合”。一是与《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相结合;二是与促进税收征管和财政增收相结合。

“三个到位”。一是宣传培训到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发通告、登访谈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建账监管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具体监管办法;分市、县、乡三个层次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在《会计法》宣传活动中,把建账监管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一并宣传。对财政干部和会计人员开展建账监管改革及新制度培训,使其了解建账监管内容,自觉或督促执行新会计制度。二是部门职责到位。根据《办法》的规定,荆门市各级财政、工商、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建账监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审计中,以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工商、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以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在年检换证工作中配合做好建账监管工作。财政其他科室(单位)以及国税、地税部门在进行财税管理活动中、审计司法和监察部门在审计查办案件过程中,均以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发现会计账簿未经注册登记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是服务到位。一方面财政部门设立财会专管员,采取分片包户、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建账监管;另一方面,为配合建账监管改革,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共审批成立15家记账机构,为部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中小经济组织服务。

“四项制度”。一是建立财会专管员制度。全市设立财会专管员120名,采取分片包户办法,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建账建制,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统计监控国家税收。同时,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管理情况,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开发荆门市建账监管信息共享软件,设立建账监管信息管理员,定期交换信息,掌握情况。三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涉及建账监管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上门服务、督办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和严格的考核评价程序,将建账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四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建账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部门在建账监管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和分析建账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下阶段建账监管工作措施。

三、初步成效

规范了建账行为,促进了税收征管。有效遏制了账外设账、“小金库”和不建账现象,使得单位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会计信息都在一套账上反映,特别是私营企业由定额征收改为了查账征收,税务部门掌握了真实的会计信息,促进了税收征管。钟祥市组织联合专班加强磷矿企业建账监管检查,去年磷矿企业入库税收同比增加400多万元。今年1―6月,全市完成地域财政收入12.6亿元,同比增长13.4%。经不完全调查测算,全市全面实施建账监管,严格查账征收,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每年就可增加税收近1亿元。

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推动了会计法规制度贯彻实施。财政部门采取分片包户、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建账监管工作,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贯彻实施工作融入其中,帮助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经济组织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推动了会计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到今年6月底,全市企业会计制度、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实施面已达100%,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面已达80%以上。

第5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CPA 公共部门审计 机遇 挑战

【中图分类号】F239

近年来,国际界有关公共治理、财政透明方面的呼声日益高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试图通过开放一定权力的方式来作出回应。其中部分国家相继要求政府公共部门购买民间审计服务,以期提高国家治理水平,优化公共权力配置。长久以来国内公共部门内部审计都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财政部办公厅于2015年4 月 29 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研究的通知》,e极组织成立了由财政部会计司牵头负责的联合研究小组,开展有关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研究,所以我国就公共部门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专门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条件尚不成熟,但鉴于政府对该领域的大力支持和推动,预计很快我国将建立起政府审计、内部审计、CPA审计三位一体并能协调发展的政府审计监管体系,会计师事务所也将迎来快速发展壮大的的契机,顺势而来的当然还有各种挑战。

一、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财政是国家经济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与我国的政治、行政以及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而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发挥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的是国家的财税体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发现的各种新问题,出现的种种新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其相关联,均需通过财税体制变革等方式来加以解决。财税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进展,能够提高我国整体监管水平,为我国国家建设提供物质担保和制度保障。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了我国现今要加强完善财税制度的重要性,指出预构建和实施符合国情的财政制度就必须加大财税改革力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会是一项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加快实现国家现代化治理机制的重大举措,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国家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与实施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由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要求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并要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同时政府也要强烈要求公共部门结合CPA出具的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对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和安排部分做出合理的必要性调整。这将大大提高我国公共部门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有利于优化国家公共资源配置,满足政府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利于政府部门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整体治理水平。

(二)有利于保障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2014年底,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第63号),明确提出了未来政府会计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着重强调要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公开机制,且对该公开制度应囊括的重点内容和具体的实施步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随后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就在2015年10月,财政部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其突出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模式,是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推动其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对此,加快建立与实施公共部门CPA审计制度,促使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将成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建设实施的重要步骤之一。公共部门委托CPA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完善其会计核算体系,有效监督政府会计准则与制度的执行,合理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相关分析数据的准确性,为我国现阶段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三)有利于完善公共部门审计监管体系

政府审计机关是我国公共部门审计的中坚力量,其同时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往往存在 “政出多头”等系列问题,另外,在监管层面,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部门,即我国审计机关的领导者和监督者都是政府,这种监督性质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和政府审计的效果(李娲,2014)。再者,政府审计受资源限制,主要就公共部门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展开审计,很难对公共部门整体的财务报告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另外,目前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尚未全面有效开展,专门设置内审机构的单位为数不多,严重阻碍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综合看来,我国现阶段的公共部门审计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为建立健全审计监管体制,在公共部门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政府可充分利用CPA审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实施审计,充分激发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CPA审计三者的协调整合效力,达到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公共部门的监管体系的预期效果。此外,建立和实施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还可有效缓解审计机关的压力,强化国家其他战略领域的监管,实现政府审计机关效用最大化。

(四)有利于提升公共部门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

新常态下,政府信息公开是必然要求,是满足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诉求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阳光政府”、增强政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在最大限度内公开政府信息,尽可能提高政府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相关信息。该《条例》取得了很好的落实效果,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力度明显加大,社会民众的参政议政程度也明显增强。财政部相继也陆续颁布了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方面的指导意见,旨在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尽管政府在相关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在教育、医疗等领域仍存在财政监管薄弱、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重大问题,而这些不良状况的出现及延伸严重波及到社会的稳定,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推动政府部门购买CPA审计服务,由CPA对其财务报告进行第三方鉴证,将极大地提高其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部门财务信息的了解与需求,增强政府和公众彼此间的相互信任,提升公共部门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机制,进一步推进公众与政府的交流,强化公众对政府的配合力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

二、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中央与地方层面都相继在一些公共领域引入了CPA审计,开始了一系列相关的试点工作。2009年[2009]第56号文件明确了“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CPA审计范围”①。2011年财会[2011]第23号文件明确提出“将年度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专项审计纳入了CPA审计范围”②,并对审计费用的列支方式、CPA的选聘条件及方式进行了规范。2015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了民发[2015]第47号文件③,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部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在民政部登记的所有社会组织,为公共部门开展CPA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做了有益探索。同年12月《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印发,其明确指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购买民间审计服务,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来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该意见又一次为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提供了有利契机。从总体的试点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在中央层面尚未展开大规模的试点工作,只是涉及到部分领域,其中主要还是集中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领域。在地方层面,各地区也在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其中上海市试点的进展速度最快也取得了丰硕的的成效。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4个省市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实施了CPA审计工作,还有10个省市已将大中专院校的财务报表交由CPA审计。国内近几年的试点情况分析结果显示,我国现阶段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充分肯定的成果,但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要继续向前推进仍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三、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面临的机遇

(一)国际趋势的影响与推动

现阶段,国际界有关政府治理、财政透明的呼声日渐高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此做出了响应,试图通过下放部分权力与各社会组织、部门的方式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例如在公共部门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就是一种被广泛采取的形式。其中,英国于2015年3月31日起将地方政府审计工作全权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委员会不再履行相关的审计职责。美国的地方政府以及高等院校等非营利组织长久以来则主要由CPA来担任审计,除英美模式外,还存在政府计机关与CPA联合审计的模式,典型的如加拿大和法国就采用此模式展开公共部门审计。综合分析世界主要大国的公共部门审计模式可以看出,不管政府采用何种模式,允许并激励公共部门购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都将成为大部分国家用来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因实践证明政府审计资源有限,并不能满足公共部门日益增长的审计需求,更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在提高政府透明度方面的强烈诉求。

(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推动

2015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接受年检时,除上报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要按要求上交由CPA出具的审计报告,登记机关在进行监管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购买CPA审计服务。该通知扩大了公共部门实施CPA审计的范围,同时该通知还细化了事务所的选聘机制,放宽了部分公共部门选择事务所的条件,这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2015年12月8日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指出各部门可以依其所需适当引入民间审计服务,合理利用CPA审计优势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效率。政府部门一系列的举措都指向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力求通过向社会购买社会服务来增强政府透明度,种种迹象都表明CPA参与公共部门的审计将迎来很大机遇。

(三)社会公众对公共部门提供高质量信息的期望日益高涨

在当前的新常态下,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社会公众对政府有关政务、财政方面信息公开程度的关注越来越多,希望当局各部门供给高质量信息的期望也逐渐变大。政府部门要对公众的期望做出积极回应,就必须采取一些能够取信于民的适当方式,虽然政府可以通过审计署对预决算的审计来满足公众的期望,但毕竟政府审计资源有限、审计职能受限,其并不能在当前的新常态下完全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部门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也不是能够取信于民的最佳方式,而只能给予公众有限的满足。对此,政府提出了要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引入公共部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全面完善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体系,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可见CPA参与公共部门的审计已成趋势,预计很快CPA将广泛参与公共部门审计。

四、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技术标准与执业水平有待提高

公共部门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公共部门是公共、政治决定的结果,而不是市场运作的结果,其业务特征与民间企业有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其业务的广度和专业的深度两个层面。首先我国公共部门的业务覆盖面较广,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各个领域都要有所涉猎,而且要形成行业专长;其次,公共部门的业务专业性较强,对CPA的专业水平以及执业经验有更高的要求。目前,从我国现阶段的试点情况来看,CPA对公共部门经济业务的了解深度不够,尚未形成系统的、针对性的审计理念,其次在业务水平、审计技术、执业经验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此外,受经济新常态和大数据的影响,国内各行各业都在加速改革中,公共部门也不例外,国家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更要紧跟改革的步伐,深入了解公共部门的新常态,最大化审计效率,控制相关风险。同时,由于受保密要求的限制,CPA在取证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职业判断面临极大的挑战。综合来看,公共部门审计对CPA的审计技术标准、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执业经验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行业竞争加剧

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公共部门实施CPA审计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制度的实施越成熟,CPA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范围越广泛,对CPA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越高。从世界主要经济体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对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CPA提出额外的选聘要求,但考虑到审计独立性的要求,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结合自身国情对公共部门CPA审计的选聘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在CPA的选聘过程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倾向于选聘那些对公共部门相关经济业务有较深入的了解且执业经验丰富的CPA,此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CPA的选聘。总之,不管实施何种选聘机制,都要求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CPA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业经验。尽管建立和实施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因选聘机制的制约,CPA面临的行业竞争压力也日益加剧。

(三)理念认知差距加大了审计难度

现阶段,我国地方层面公共部门参与试点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将医院、学校、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纳入审计范围,另一种是将审计范围扩大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和慈善机构,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福建和广东省,还有一种模式是将所有接受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纳入CPA审计范围,但这种模式也主要体现在上海市。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国务院明确提出的,虽然各地区都在大力贯彻落实,但落实情况并不均衡,差异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虽依照56号文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也只是停留在文件层面,并未进一步制定接地气的,可供实施的具体方案,甚至还有部分地区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更为突出的是还有部分地区的公共部门理念认知转变存在困难,致使CPA在计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阻力和障碍,很难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有效配合,审计难度加大,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阻碍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再者,受大数据时代的冲击,各部门的数据量激增,在得不到被审计单位配合的困境下,面对海量变化着的大数据,如何对其进行搜集与鉴证将成为审计人员的又一大难题,其进一步加剧了审计难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娜.CPA审计制度引入公共部门审计监督的探讨[J].财会通讯.2016(7):96-99.

[2]陆晓晖.我国注册会计师参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机遇和挑战[J].财务与会计.2016(10):65-66.

[3]李娲.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湖北大学.2014.

[4]刘安天.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在破题[N].中国会计报.2015-05-08(001).

[5]财政部会计司联合研究组.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研究(之一)――基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思考[N].中国会计报.2016-05-27(006).

[6]刘安天.注册会计师参与公共部门审计是大势所趋――财政部公共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研究报告出炉[N].中国会计报.2016-05-27(001).

第6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6月底,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向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报告》披露,2006年56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资金468.8亿元,其中部门所属单位存在问题资金120.27亿元,占1/4强。

日前,该署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透露,不少中央部委所属单位代行部门行政职能带来财政资金转移,一些部门通过所属单位举办经济实体获得部门和单位利益,许多所属单位依托部门权力和资源收费谋利益。

部属单位的行事逻辑

中央部委有着数目庞大、名目繁多的所属单位。这些部属单位,无论是作为代行部分部门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还是以国有公司企业等名义存在的经济实体,都有几个共同特点:

一是性质上虽不是行政部门,但都有明确的行政级别,其内部运作管理也几乎完全克隆了所挂靠的行政部门。

二是无论办“事业”还是搞“经济”,都和母体――挂靠部委的行政权力息息相关,对外无不打着挂靠部委的旗号,部门权力和资源是其生存和牟利的“奶瓶”。

三是大多和母体一样在地方有“脚”――与行政层级相对应的分支机构,上下间赚钱办事也好,迎来送往也好,与民营、外资企业以及非赢利组织迥然不同,却与挂靠部委毫无二致。

四是因为其独特属性和地位,它们大多处于“中央应管力不从心、部委该管投鼠忌器、媒体要管打探无门、群众想管高不可攀”的“四不管”状态,既不像石油、电信等垄断性国企那样时刻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又能靠着部委这棵“大树”“乘凉”,坐享垄断性国企该有的几乎所有福利。

此外,它们无不具有较强的政策博弈能力,不仅在规避监管方面很有一套,而且在化解改革压力、影响宏观政策、推动部门立法等方面也是得心应手。

总之,这些部属单位的人员对外无不宣称自己就是某某部委的,不明就里的社会群众也无不认为它们就是某某部委的,而其挂靠的单位也无不有意无意地默认它们就是自己这个部委的,于是乎,它们俨然成了形神兼备的“类政府机构”。

部属单位的膨胀史

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建国后五次重大机构改革中规模力度最大的一次,使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少到29个,部门内设司局机构减少200多个。中央各部委力直属局公务员从1997年3.42万人减少到1.7万人,国务院人员编制总数减少了47.5%。

接近10年的时间之后,今年的《审计报告》却告诉人们: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31个中央部门共管理各级各类单位(不含经国务院批准的职能司局等内设机构和派出、分支机构)5074个,资产总额4479.78亿元,在职人员164.12万人。其中,事业单位2212个;占43.6%。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2862个,占56.4%。这些单位约1/3是1998年后成立的。《审计报告》指出,中央部委机关的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但部门所属单位设立和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1993年和1998年,中央两度发文要求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挂钩。但10年以后,中央部门依然管理着2862家企业,而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数字是155家,也就是说,还有2707家国企是既不属于国资委又不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而是由中央部委归口管理的。

而从事业单位的数量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部属事业单位大约为2600个,在职人员约为110万,而到2005年,尽管中央事业单位总数减少了近400个,但人员却净增500多万,年均增长70多万。

部属事业单位惊人的膨胀,表现为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联动性膨胀。职能膨胀,表现为不少中央部委通过各种形式将本属于行政机关的政府职能转移到各类事业单位,将一些涉及创收、收费的行政职权交由事业单位来行使,有的甚至将本应同政府完全分离的社会中介组织职能、教学科研职能,千方百计地保留在部属事业单位中,违规运作十多年的“牙防组”即是一个典型例子。

而机构膨胀,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一方面因应职能扩大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接受部委机构改革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不少还是中央部委提拔安置一些快到龄退休人员的最重要渠道,其内设机构势必不断扩大、升格。人员膨胀则是前两者膨胀的必然结果,也因为部属事业单位旱涝保收吃“皇粮”,加之这些单位的改革迟迟不能实施和推进,自然出现人满为患、人浮于事的现象。

不仅仅是生财有道

这次审计查出部属单位120多亿的违规资金,向人们清晰地展露出部分部属单位的“生财之道”。

主要有:一日收费,其中既有接受部委委托行使行政审批、监督等职能之机而进行的所谓“合法”收费,又有许多明令制止却仍我行我素的违规收费;二日套取,包括虚列项目、虚报支出或多报人数等谎报开支的手段,多开账户、不进账册等隐瞒收入的方式等套取、转移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和发放单位福利奖金津贴等;三日挪用,直接挪用财政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用于部门开支和福利。

而一些部属经济实体的“捞钱”办法,自然更是方便快捷:一是少计国有资产和收益,这主要是一些部属经济实体转制以及正常投资中常用的办法;二是违规拆借、对外投资,结果自然是国家担风险甚至蒙受损失、部门甚或个人得好处;三是贱卖国有资产,如擅自低价转让、核销国有资产等;四是大建楼堂馆所,慷国家资金之慨。

部分部属单位之所以能够以权谋利,既源于行政体制的扭曲,也源于行政权力的“异化”:本应依法成为纯正市场经济主体,在商海中同民企、外企等平等竞争与合作的部属经济实体,仍眷恋计划经济时期政企不分、官商一家的美好时光,自然死死抱住所在部委不撒手;本应依法成为完全的非营利法人,同其他新兴非营利组织一样从事社会服务的部属事业单位,也念念不忘“母体”重权在握、号令四方的威风和无尽好处,千方百计争取部委行政授权或委托,哪怕做那些部门的小官也乐此不疲;至于它们所在的部委,因管理权限过大、事务过多而确需授权、委托者有之,对这些久已存在的部属挥之不去、积重难返者有之,因分流、安置甚至提拔部门人员,以及报销个人费用、谋取部门福利需要而乐见它们存在并以权谋利者;恐怕也有之。

一些部属单位借权牟利,其危害绝不亚于部委本身的违规行为。这些为数众多的机构的存在,其实也是给了其挂靠主管部委更多的权力寻租机会。

部分部属单位改革的步伐缓慢。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经济实体,在部委的长期卵翼下容易形成“公权力依赖症”,在长期的优厚福利待遇中患上苟安保守、固步自封的“富贵病”,不敢真正像其他纯粹主体一样到市场大潮中搏击,更害怕并抗拒来自上头和民间的改革压力。

部属经济实体大多没有也不愿意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某部所属的361户各类企业为例,非公司制企业占205户,比例高达57.62%,公司制企业153户,只占42.38%,其中国有独资公司80户。在58户大中型企业中,非公司制企业35户,比例高达60.35%,公司制企业只有23户。而且多数部属企业规模小、效益差、竞争力不强,缺乏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需要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一些部属事业单位则更是缺乏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职能、机构、人员无限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党政机关常见的病症在这里司空见惯,对断奶式的改革自然本能地恐惧并抵制。

第7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不仅能够保证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提高科研水平,而且有助于高校学术风气的端正,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更事关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为提高高校科研管理效益,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绩效评估已成为科研管理部门的共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强科研经费监管,对于提高我国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科研经费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科研经费进行绩效管理,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绩效评估对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提高科研经费的产出和效益,提升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发达国家在政府科研经费管理中普遍引入了评估机制,不仅重视立项前的预算评估,还重视立项后的绩效评估。199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策绩效与结果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GPRA),从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绩效评估的概念与制度,并指出对于科学研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绩效评估。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监管工作,是指通过强化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规范化管理,并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最终促进高校科研工作持续高效健康发展。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监管工作既关系到高校改革发展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也是高校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要求。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监管工作实际,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规范,但科研经费监管工作还处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中。

1.监管机制基本确立

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高校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层次。外部监管主要是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科研经费监管体系。内部监管主要是高校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以及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理念存在偏差。高校发展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驱使,如科研经费量与各种评定、晋升、奖励等挂钩,导致过分追求科研经费量的增长,而忽视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和效用的管理。

二是规范使用意识不够。高校科研项目负责人大多是学术型人才,他们对科研经费管理缺乏相应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相关财经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对于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能严格把关,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合理、违纪甚至违法现象。

三是监管机制尚待健全。首先是外部层面的监管体系不完善,高校与财政部、审计署等主管部门和项目资助方的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其次高校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存在一定脱节,财务、审计、监察共同参与的科研经费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协作机制,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各监管主体难以实现优势互补,科研经费监管机制的综合效果不强。

四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大。科研经费审计多属于事后管理,高校出于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和便利性的考虑,对科研经费管理整体比较宽松,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灵活性和随意性,对相关违纪问题处理较轻。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研经费监管概况

澳大利亚科研经费投入量大且立法完备详尽,通过科研评估及审计等方式进行管理,资金产出效果很好,对科研经费的监管以预防为主。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致力于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迄今已培养了6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具有极强的科研实力及科研管理水平。

1.高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及ARC拨款

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对于科研的投入非常巨大,2011年~2012年度政府科研投资高达94亿澳元,其中20%的资金投向高校;此外,公共科研机构、大学及企业等各科研主体也从其他非政府机构获得部分资金。

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是以资助竞争性项目为主的方式支持科学研究并向政府提供研究咨询的联邦机构,其作用是对联邦政府的研究资助和科学政策提出建议,并推动开展最高水平、有益于澳大利亚全社会的科学研究与研究培训,主要负责“国家竞争力资助计划”(National Competitive Grants Program,NCGP)的实施与管理,资助大学的高水平科研,在澳大利亚国家创新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科技项目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估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NCGP计划分为“发现”(Discovery)和“合作”(Linkage)两种资助类型。“发现”类资助项目旨在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大多数学科领域内具有高水平的科学基础;而“合作”类资助项目则旨在通过加强澳大利亚国家创新系统内部及与国外创新系统的联系,鼓励和拓展各种合作方式,使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ARC在2011年~2012年度NCGP计划拨款81亿澳元,其中“发现”类资助项目拨款计划为50.2亿澳元,“合作”类资助项目拨款计划为30.8亿澳元。

2.科研经费监管制度完备

澳大利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都以《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的行为守则》(Australian Code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为基本规范。该行为守则由ARC、国家健康和医疗研究理事会(National Healthy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NHMRC)和大学共同制定,对于如何处理违反守则及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如何管理研究数据和材料,如何和传播研究成果,包括适当的著作权归属,如何进行有效的同行审查,以及如何管理冲突等作了明确界定,对澳大利亚科学研究具有较强的普遍约束力。

3.科研评估促进高校科研水平提高

ARC借鉴英国科研评估系统RAE,建立了澳大利亚自己的科研评估系统(The Excellence Research in Australia,ERA),该系统具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聘请经验丰富且国际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开展3类评估:学科评估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资助类型的评估与研究以及管理政策的评估与研究。学科评估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工作中,通过评估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及学科研究能力,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院校和学科寻找投资机会。2009年以ERA对物理、化学、地球科学、人文学科、艺术创作等进行评估作为试点,2010年的评估涵盖了所有学科集群,2012年将进行新一轮ERA评估。评估结束后,ARC以会《年度评估报告》(ERA National Report),作为ARC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院校和学科开展重点投资的依据。评估结果同时也向社会公开以便接受广泛监督。澳大利亚41所大学及其他研究机构对ERA评估都非常重视,以争取更多的经费投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也参与其中。

4.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内部科研管理部门

201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全部预算为9.75亿澳元,80%的经费用于科研及与科研相关的项目。ANU的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办公室(Research Office),下设科研资助办公室(Office of Sponsored Research)、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产业化办公室(Office of Commercialisation)以及科研评优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Excellence)4个办公室。

科研办公室(Research Office)负责对科研进程进行监管。该办公室主要协调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各项科研活动,制定科研政策建议,起草各类科研报告和文件,与优质客户服务和大学外部组织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沟通与联络,争取包括英联邦国家资助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业的各类资助。

科研办公室下设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依据《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负责对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监管,促进“负责任研究”的开展。科研办公室下设的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办公室(Office of Commercialisation),致力于为ANU的各级研究人员(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科研管理人员)提供服务,通过特许或是出售知识产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成果成立公司,从而保护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知识产权。

5.国家层面、ARC层面以及学校内部的审计

一是国家审计。澳大利亚国家审计办公室负责对联邦财政的审计。政府执行预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使执行与预算保持一致,所以审计工作的重心转向对绩效的审计。审计办公室设有专门的绩效审计机构,其主要职能有:提出绩效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基准线服务(基本标准线);良好行为规范;其他。绩效审计重要的是搜集大量信息并进行处理,需要相关专家的极大参与和帮助。

二是ARC审计。ARC科研项目审计一般有两个层面,一是ARC组织内部独立的审计师,或雇佣社会审计师,对ARC科研经费进行随机审计;二是各高校从ARC申请的科研经费要和学校的年度经费一起接受大学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经费使用人员保留相关票据,审计时提供备查。

三是ANU内部审计。ANU校董会下设5个委员会,其中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Audit and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 ARMC)是根据1997年《联邦政府和公司法案》(the Commonwealth Authorities and Companies Act)要求而成立的一个法定机构。根据ANU《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章程》(ANU Audit &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 Charter)的规定,ARMC直接隶属于校董会,这种独立性确保了监督的有效进行;ARMC每年召开5次会议,并负责对校长及其领导下的行政部门及各学院进行监督。ARMC下设的风险管理和审计办公室(Risk Management and Audit Office,RMAO),基于风险鉴别、排序、处置和管理,制定3年滚动审计计划,主要审查合规性及商业促进功能,审计计划中包含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审计办公室借助计算机辅助审查技术,重点关注3个关键区域:资金往来交付过程审计,如供应商、仪器设备采购、付款等;人事管理程序审计,如工资详单、科研辅助人员工资状况及人员离职状况等;管理需求审计,如关键资金账户确认等。

加强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监管的启示

澳大利亚现行科研资金监管理念和做法侧重于预防,通过完备的制度体系、科研绩效评估及不同层面的审计等,将滥用科研资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管理体系建立于澳大利亚文化、社会及法制的大背景之下,能够发挥实际效用。

近年来,在科教兴国的背景下,我国逐年加大了对科研的经费投入。庞大的科研经费要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对其的使用进行监管非常必要。当前科研资金监管所面临的现实背景是:一方面,我国的大学数量远远超过澳大利亚,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因此监管复杂程度很高;另一方面,我国与澳大利亚截然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高校管理体制及科研管理体系,不可能完全照搬澳大利亚的做法。

借鉴澳大利亚科研经费监管做法,在我国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宏观监管、科研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和审计部门的项目中和项目后监管,形成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管,以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规、合法,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和保障学术自由。

1.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教育是常态的工作,在科研学术人员入职之初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日常工作中及时进行诚信教育、学术道德教育、行为守则教育等,通过法规和制度教育,强化科研项目管理和参与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预防在前。

2.形成制度体系

明确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前提。高校通过制定完备的制度和详尽的流程,将各类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集中核算、专人审核,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防范风险。

3.进行绩效评估

科研项目和经费绩效管理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尚在起步阶段,要尽快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管理,保证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估一般采取定量分析、会议研讨、问卷调查、信息收集以及国际比较等方法进行。

4.审计监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