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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朝阳,著名特许经营专家,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主编《特许经营法律实务》、《如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用指南》等专著,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特许经营战略、规划及法律咨询。
案例
某公司获得了国际某知名品牌在中国区域的特许经营授权,该公司按照国际总部的模式,在中国发展特许经营时,向加盟店按月收取广告基金1500元。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和广告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广告基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旨在提升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的广告宣传和与此有关的市场推广活动。同时还规定,特许人应在每年初向加盟商提供广告计划,年终向加盟商提供广告基金审计报告和效果分析报告。但是该知名品牌在实际使用广告基金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向加盟商提供广告计划及广告基金审计报告和效果分析报告。基于广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盟商停止继续支付广告基金。为此,该知名品牌提起仲裁,要求加盟商补交广告基金。加盟商以特许人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广告基金,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广告计划、广告基金审计报告和效果分析报告为由抗辩。从特许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广告基金的实际用途主要用于招募加盟商的广告与活动。
仲裁认为:特许人履行的广告宣传义务并不能代替广告基金使用情况的告知义务。广告基金是专项基金,加盟商按月缴纳了广告基金,即享有获得广告利益和知晓基金使用情况的权利。最后,仲裁庭裁决特许人向加盟商返还部分广告费。
分析
广告基金是解决特许经营体系品牌与业务推广费用来源的常用模式。在不同的特许经营体系中,需要根据特许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广告基金的来源。一般在以产品分销为主营业务的特许经营体系中,总部通常不收取广告基金,广告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加盟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向总部贡献了广告费用。在以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由于加盟店的销售收入没有或者仅有少量源自总部的产品收入,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广告费用的来源问题。由于广告费用不是总部获得的收益,不宜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收取,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负。以广告基金的方式向加盟店收取费用,是解决服务型特许经营体系广告费用来源的通常办法。因为总部的广告,总部是受益人,加盟店也是受益人,加盟店应当分摊广告支出。
本案中的特许人,按照其国际总部的要求,向加盟店收取广告基金,是国际特许经营品牌的成熟做法。特许人在中国已经拥有约1000个加盟店,每年仅广告基金的收入即达到1200万元,这是其品牌得以迅速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特许人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遵循国际总部的要求,没有定期向加盟商提交广告计划、审计报告和效果分析报告,也没有严格遵循广告基金的用途。合同条款和广告管理规定中对广告基金的用途规定为“用于旨在提升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的广告宣传和与此有关的市场推广活动”,范围难以具体界定,这是仲裁庭没有认定特许人违反广告基金用途的原因。这虽然对特许人免于承担责任有利,但显然伤害了广大加盟商的利益。这也提醒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细节。本案中,由于广告基金用途规定不具体,特许人将广告费大量使用于招募加盟商的活动,而没有真正用于提升品牌形象和推广加盟店的业务,加盟店没有从中直接受益或者受益不多。严格地讲,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广告费用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招募加盟商的广告与活动,其主要受益人应当是特许人,加盟商获得的受益是非常间接的。本案仲裁虽然认定了加盟商享有“广告利益”,但没有从“广告利益”的角度界定广告成本的分担,这是本案裁决的遗憾之处。
文 - 特约记者 徐会坛 本刊记者 黎宇琳
法律解读 -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博士后、慈善法专家 褚蓥
既当基金会理事长,又当企业老板
据北京市民政局资料,李亚鹏是“书院中国”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另据工商登记资料,李亚鹏也是“北京美丽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李亚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辞去一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公益与商业界限不清
李亚鹏借“书院中国”之名在云南投了一个名为“丽江雪山书院”的项目,用的是自己的企业“中书控股”,主要建“书院酒店、客栈和别墅”。尽管李亚鹏回应说企业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但周筱赟与不少媒体依然抓住“李亚鹏同是两者的法定代表人、“两者一起办公”等事实不放,强烈质疑。
周筱赟直指李亚鹏涉嫌以“书院中国”的公益名义圈地开发商业房地产。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益基金会不得从事商业投资活动。相反,法律规定基金会可以开展“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活动。按照国际通例来看,基金会只要将商业活动所得之收益用于公益目的,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
项目成本高出正常水平
周筱赟根据《嫣然天使基金2012年度审计报告》,算出嫣然基金的人均手术费用为99478.97元,并称,国内同类公益组织的人均手术成本是5000元。按周的逻辑推算,嫣然基金多花了5000万元,他认为,嫣然基金 “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注:上述数字并非官方核算)
“利益输送”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内部交易”,内部交易并不是必然违法。假设关联方与基金会开展交易的是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的。利益输送是否违法,要看是否存在超额利益输送。目前尚不清楚嫣然基金的手术费用的细目。如果确实存在价格畸高问题的,则应属于“利益输送”。但事实上,医疗费用涉及众多的项目,每一项质量水平的差异都会影响最终的价格,是否超额,很难判断。
财务透明度低,民间无法监督
事发之前,嫣然基金只公布了2006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表、2009年至2011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周筱赟认为,根据已有信息,民间无法了解、监督基金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也无法确知善款是否涉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为此,周筱赟向民政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请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布红十字会2006年至2012年提交的嫣然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全文。
(注:周要求看到财务报表及附注)
嫣然天使基金隶属于红十字基金会,而非红十字会。按照法律规定,基金会应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专项基金的法律规定,因此,基金会需要公开的工作报告仅限于红十字基金会本身,而未细化到嫣然天使基金。所以,红十字基金会可以自行选择披露形式。
公益资产产权不明晰
红十字会声明称,拨付了5322万元善款定向用于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建设。但嫣然医院的注册资料显示,嫣然医院的产权属于李亚鹏等4个自然人。尽管嫣然医院是一家明确的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股东不分红,但周筱赟对医院产权发出质疑。
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如果确系使用公益资产建设的,则其产权应归红十字基金会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持有。
业务范围有违资助者意愿
嫣然基金官网的“申请须知”,资助原则标明“只负担唇腭裂患者唇腭裂的功能恢复缝合手术”。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包括处理“包皮过长”等与“唇腭裂”无关的内容。周筱赟质疑,用嫣然基金的善款支付与“唇腭裂”无关的手术费用,与其资助原则有违。
改变捐款用途应告知捐赠人,并取得其同意。除非是无法联系到捐赠人,或应对“紧急情况”,才可自行决定。
善款去向不明
周筱赟称,他获得了嫣然天使基金自2006年11月成立以来至今全部的捐赠清单,共计3217页原始文件、172294条捐赠记录。在这份捐赠清单中,找不到此前经媒体报道过的,刘嘉玲、邓超等明星的捐赠,李亚鹏承诺捐赠的100万元也不在其中。
摘 要:注册师审计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我国独立审计行业逐步感受到了审计风险的压力,特别是随着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与西方国家的会计职业界相似,的审计职业界也将面临“诉讼爆炸”的挑战。面对这些,重视和防范审计风险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当务之急。
一、审计风险的特征
审计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客观存在性。审计风险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它不会因为人的意志而转移或者消失,因而,审计人员只能采取有效的审计,经过有效的审计程序,去抑制、降低或控制审计风险。第二,不确定性。审计风险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后果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程度不确定性,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大小不确定,等等,因而它也是一种潜在风险。第三,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审计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就会计事务所而言,审计风险的发生,必然会降低其可信度,注册会计师的形象,严重者还会招惹官司。就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发生后,某些重大的经济事项信息必然会被披露,这就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企业的资信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必然会产生剧烈的震荡。就社会公众、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是审计风险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第四,可控性。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
第一,客观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干预。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在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部门分离,但实质上与原挂靠部门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部门不仅能够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审计收费上对事务所施加影响,而且还能够干预审计范围及审计报告的。这样必然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降低,从而加大审计风险。二是企业经营风险的不断加大,引起审计风险的增加。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技术的在给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商务、信息技术、经济等新兴行业的发展,使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失利和倒闭的风险逐渐加大;创新又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这些都使企业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而对高风险企业的审计也就必然增加审计风险。因为,尽管经营失败并不等于审计失败,但注册会计师往往难逃诉讼。三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变化,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随着信息系统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由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部门转移至电子数据处理部门,财会人员对交易的直接监督减弱,未经授权存取、修改资料可能会不留痕迹。人工作业的减少会导致人工发现错误与舞弊的机会变低,所以通过设计、修改程序或系统软件所发生的错误与舞弊可能长时间存在而不被发现。网上无纸交易,更会因缺乏审计线索而成为注册会计师最大的审计风险。
第二,主观方面。一是审计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有限性是影响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很多时候需要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果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或不具备应有的执业能力,在审计过程中未做到应有的谨慎,就有产生审计过失的风险。另外,如果审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违反独立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原则和廉洁原则,制造虚假审计报告,就会产生严重的舞弊和欺诈风险。二是审计中广泛采用的抽样审计方法,是审计风险产生的另一主观因素。抽样审计方法是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注册会计师受成本和精力所限无法对客户进行详细审计的情况下产生的。抽样审计仅测试一定审计对象总体中的部分项目,而不是测试全部项目,因而样本性质不能反映总体性质的可能性, 虽然提高了审计效率,但难免会遗漏报表中的一些重大错误和舞弊问题,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也是审计风险形成的一个主观原因。审计报告的形成过程中有许多环节,经手人多,工作繁重,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存在漏洞,没有对审计结果实行必要的监督和复核程序,就可能导致出具的报告质量偏低,形成审计风险。
三、审计风险的控制
第一,控制由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一是净化执业环境,减少政府干预。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是职业界审计风险过高的原因之一。降低审计风险,必须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确保职能部门的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名脱暗挂”、“权力加盟”现象。一旦查出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权力寻租行为,就应当严惩不贷,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审计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二是深入了解客户情况,谨慎接受业务委托。随着审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几乎每一家事务所都在争取客户以谋求自身的壮大。但盲目接受客户委托,过度追求业务收入会给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审计风险。为规避审计风险,事务所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必须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如果发现处于夕阳产业或濒临倒闭或存在内部控制极度混乱,管理人员操守不端等情形,事务所应权衡利弊,谨慎接受业务委托。为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事务所对新的客户必须有所选择,对于现有客户的持续审计,也应定期加以评估,最好是能制定书面计划以规避审计风险。三是审计。互联网络的出现,为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审计人员可以通过Intemet查询、追踪被审计单位的每一笔可疑的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更方便地了解企业经济业务的全貌。同时,通过收发邮件,与有关第三方取得联系,进行电子函证、电子查询,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另外,审计实时报告系统的,也便于审计人员随时垂询企业最新的财务报告,比较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或异常变动事项,及时生成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的实时跟踪性。为此,事务所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和开发有效的审计软件,以适应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变化,降低审计风险。四是增强公众对审计的了解,缩减期望差距。通过广泛宣传,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进公众对会计审计知识与工作的理解,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尤其应使公众理解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理解由于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串通舞弊的特殊性、检查舞弊的复杂性和较多的成本代价,使得审计人员无法承担专门检查舞弊的责任,从而减少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
第二,控制由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一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能力,这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最重要的根本条件。知识经济,审计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阔,对审计人员的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广泛、全面、多样,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业务知识,还必须有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能力、职业判断能力、综合控制能力、创新能力和终身的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因此,事务所应重视对审计人员的后续,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经验交流。注册会计师也应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审计业务,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注册会计师还应加强风险意识,在审计工作中,不得为降低工作成本而随意放弃、变更拟定的审计程序,在满足审计准则中审计程序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对财务报告中欺诈、舞弊或其他错误的警惕性。二是广泛采用分析性复核,以便有效地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分析性复核是风险要素分析的重要手段,应贯穿审计全过程。在制定审计计划阶段,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评价审计风险;在实施审计阶段,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以明确审计重点,合理分配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结束前,通过对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以发现审计漏洞和财务报表上的重大错误,以确定审计报告类型。三是合理确定细节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抽样方法,改善证据的客观性,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实践中,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和账户余额的具体测试所收集的证据,构成审计意见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所投入的审计资源比重最大。然而,在检查覆盖范围、抽查数量与方法上却存在很大随意性,要求的细节测试覆盖面很高,但实际操作缺乏可行性,存货盘点工作即是一例。另外,抽查时大多使用随意抽样法,若抽到的样本不易检查,通常是改抽新的样本。抽样的根据缺乏客观性。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出现诉讼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很难解除自身的责任。因此,细节测试中样本的选定,应尽可能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以提高抽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四是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防患于未然。注册会计师即使有内部机制的约束,并严格执行审计标准,恪尽职守,但其审计行为很难绝对避免出现风险和引起法律诉讼,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风险承受能力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内多数的事务所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保险的还较少。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是把审计风险引起的损失平均分摊到各个时期,是在事务所内部化解所遭受损失的办法,而且大部分事务所目前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巨额的罚款或赔偿可能只是杯水车薪。而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事务所抵御风险的一种通行做法,它可以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资金积累起来,由全行业共同承担职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后的赔付能力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因此,尚未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应尽快投保,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同时也要注意到保险条款中有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规定,保险公司并不能全额赔偿事务所的一切损失,事务所决不能参加了保险就放松对审计风险的管理。通过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尽管不能免除受到法律诉讼,但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失败,就可以及时地补偿并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的重大损失。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要取得发展权,事务所要争得生存权,就必须谨慎地对待审计风险,认真及时地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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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力云。审计风险与控制[M].北京:审计出版社,1999.
[2]张艳。浅议独立审计风险及其控制[J].事业财会,2003,(04)。
[3]谢志华。审计职业判断,审计风险与审计责任[J]审计研究,2000,(06)。
1 审计责任的概念分析
1.1 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概念分析
审计责任,指的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特定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客体进行审计后,生成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审计责任包括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责任,前者往往会导致后者的产生,而后者的强制性处罚会促进审计人员对职业责任的重视和积极履行责任操守。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有重大错误或漏报的问题,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了不恰当、不公允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抽样审计方法应用,审计风险虽可以防控但同样难以消除。
1.2 审计责任与审计期望的差距分析
审计责任与社会对审计工作的期望两者的差距是长期性的,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参与致使公众对审计工作的期望往往过高。社会公众往往认为既然会计报告是经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了,就应当不存在任何误导性的信息。而在审计实践中,很多原因导致审计人员也无法保证所审计过的会计报表没有任何差错。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不应被认为是被审计课题持续经营及业绩的承诺和保障。
1.3 审计责任界定的复杂性分析
现代审计是对被审计客体内控情况抽样审计基础上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通过样本审查来推断总体特征,然后执行审计程序对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所以未被抽查到的会计资料,是有可能存在舞弊和会计差错的,所以无法保证会计报告绝对的可靠和准确。而审计责任的评价是体现在审计人员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然而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很难判断审计人员是否尽做到了职业谨慎性。所以应当结合具体审计问题来进行具体的分析,不同时期对审计责任是否良好履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2 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总体上是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审计人员承担的审计责任越高,审计风险就越大。审计准则的四个方面都涉及了审计风险。如:审计活动的独立性越高,审计工作揭示的问题可能性就越强,审计风险就越低;审计程序越有效,审计人员素质越高,审计风险会被有效降低。审计人员职业操守越高,审计质量就会提高,审计风险相应降低;审计法律法规越严谨,审计人员和机构出具不当审计报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大,审计风险相应地就越高。
因为审计责任代表着社会公众和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审计主体的期望,市场经济中金融行业和信息经济的发展,使得审计报告对于经济决策越来越重要。如果审计人员没有良好地履行外界对审计业务的期待,出具的审计报告给审计报告使用者造成了损失,那么审计报告使用者必然会对审计主体提出责任追究,进而产生了审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①现代审计行为是在市场经济法律赋予的审计签证权利下进行的,同样地也有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受托审计责任,市场经济越发达,审计服务需求就越多,所以审计责任扩展到对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负有提供准确审计报告、维护国家经济和公众利益安全的责任。所以审计人员如果因为失察、违约等原因提供了虚假审计信息,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委托人可以依据法律追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应于审计风险中的法律风险。
②现代市场经济越来越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企业间交易日趋繁多和复杂,审计范围也相应大大扩大,不确定会计事项越来越多,也给财务操纵提供了大量空间,而抽样审计对此难以发现的概率随之加大。这些问题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使审计结论与真实情况的偏差概率加大,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真实性所要付的责任照比以往更大,相应也增加了审计工作的执业风险。
③市场经济的成熟使资本市场得到了深入的发展,这使得经济界对企业财务状况更加关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被社会所重视,社会公众对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也越来越关注,依赖审计报告的机构和民众也越来越多。现代审计已成为金融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金融市场上的利益团体都会支付费用来聘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以降低经济决策风险,一旦在金融市场上因为被审计过的财务信息遭受损失,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团体会采用各种手段从审计人员处索赔。一旦审计失败,审计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更大,这增加了审计工作的经济风险。
④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经营环境、经济活动特点、内部控制规范程度、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管理层的职业道德等因素,都会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造成影响,从而给审计风险带来影响。所以固有风险是审计风险模型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也是现代审计首先要对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进行全盘评估的原因。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扩大到需要对被审计对象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分析,相应的固有风险和经营风险带来的审计风险,也会在制定审计费用中加以考虑。
3 基于审计责任的审计风险防控措施
3.1 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3.1.1 贯彻有限责任合伙制明确审计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范围限于合伙利益,合伙资产不足偿还合伙人债务时,有限责任合伙制中合伙人是不以个人资产偿还债务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下审计人员不需承担其他审计人员犯下的职业性违规责任,即无过错合伙人不担负连带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合伙制强调了对审计违规行为的无限责任,保护了客户的利益,促使合伙人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另一方面,也对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加以保护,明确了审计人员的执业责任。既有约束也有激励,有利于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3.1.2 实施审计责任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审计责任相关的收入分配制度,与审计出的违法违纪金额相挂钩的分配制度,要明确完成项目的奖励额,也要明确审计责任相关的罚款额,这样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责任心,有利于防控审计风险。
3.2 积极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风险导向审计,是以系统的、战略的观念来指导审计流程,强调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因为错报风险来源于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风险、经营风险,这也是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
审计人员应积极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当对重大错报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制定总体应对措施,在审计项目小组中要有富有经验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专家、审计人员工作;审计程序制定和选择时,要注意保密,不能被企业管理层所预知。确定完审计方案选择实质性还是综合性之后,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分析风险的等级,重大错报发生的概率,结合各类经济事务、报表特征、账户余额等要素,来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间和性质。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抛弃了制度导向审计的“管理层善意”的假设,而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和怀疑态度。不仅要对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进行审评,还要对管理层的经营道德进行判断,将职业警觉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扩大了审计视野,将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和系统分析评价纳入审计范畴,寻找潜在风险点,将风险评估时时贯穿在整个审计过程中。
规范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首先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鉴别财务报表的组成并标出重点。接着要分析重大错报风险,进而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性质。
制度导向模式假设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员工,在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都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当于把防控舞弊差错的责任交由被审计单位。而且也假设企业管理层在设计和执行内控制度时是诚实的,但这并不符合现实情况:20世纪后半期,企业管理层的舞弊现象层出不穷,大量的案例表明,内部控制制度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即使最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存在着执行不力造成的内控失效。而且被审计单位也有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内在动机,风险导向审计对制度审计模式的缺点进行了弥补,按照风险高低来配置审计资源,提高了审计效率和经济性。该模式下,审计风险模型中,在固有和控制风险不变的前提下,检查风险与审计风险呈正比,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呈正比,所以如果审计风险期望低,重要性高的话,就应当搜集更多审计证据,扩大实质性测试、追加审计程序等措施。所以在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还要评估审计风险期望,以提高审计效益。
3.3 积极使用外部资源控制审计风险
3.3.1 应用审计风险基金制度来抵御审计风险
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是会计师事务所抵御审计风险的有效方式,例如按照年营业额的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以增强事务所抵御审计风险的能力,以防事务所被索赔时不至于陷入财务困境。
3.3.2 应用审计责任保险机制分散审计风险
事务所也可以考虑投保审计风险商业保险,将审计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转移到社会,这样可以减少事务所面临审计责任导致的法律诉讼失败的巨额损失,在西方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强制保险品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事务所应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减少审计风险的变现损失,这也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PE基金;合理经营期限
一、问题的提出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LP和GP基于资本增值的共同需求走到一起而成立私募股权基金,也必然会在各自目的实现或者特定情形出现之后而各奔东西。那么,这段共同走过的路应该选择多久为宜呢?
一般而言,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五年至八年;而国外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其经营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八年至十二年。
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期限取决于该基金的投资标的或所属投资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投资过程中的市场行情变化。具体而言①:
其一:对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即投资于中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此类基金整体上属于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被投资企业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和发展才可能达到上市或被并购的阶段。为此,这些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就需要较长的经营期限,以满足其投资于此类目标企业的特殊性。
其二:对于专门投资于拟境内上市(“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此类企业的上市时间安排往往在完成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三年左右②,所以该单一项目的持有时间约为整个上市所需时间加上锁定期。当然,考虑到中国股市的容量、经济环境的冷热、股民情绪的高低、以及股市监管制度的变化等多种因素,我国证监会时而会放缓拟上市企业“过会”③的速度或者提高“过会”的难度,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审批拟过会企业。这种政策层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时间,进而对于该基金在设立之时就需要确定的经营期限,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三:对于专门投资房地产行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其投资于从事土地二级市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公司,那么其单一投资项目自投资至退出的时间约为房地产开发周期加上销售回款所需时间;如果其投资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公司,鉴于一级开发土地面积较大,且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土地出让金上缴之后的财政拨款④,所以其持有单一投资项目的时间则相对较长。此外,对于单一项目而言,由于开发规模、开发程度、开发强度的不同,对于投资于此类项目的基金退出时间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其四:对于专门从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其商业模式为针对每个投资项目成立一只项目基金,则其单一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锁定期即定向增发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一年后的一段适当的时间⑤。
二、我国法律关于股权“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PE基金的经营期限之所以与LP的利益息息相关,是因为该经营期限与LP实现收益具有直接的关联,即在经营期限届满之时PE基金必须对LP实行分配或者清算。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很快就上市了或被收购了,则LP就可以比较快地获得PE基金投资该企业所产生的收益;相反,如果一个被投资企业上市遥遥无期或者没有被其他企业收购的可能,那么LP就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有可能获得PE基金投资于这个企业所产生的收益。而被投资企业上市是目前中国PE基金最希望看到的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方式,而当前中国股市的造富效应也是强烈吸引LP投资于PE基金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LP需要知晓的是,被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时间还不是该PE基金可以退出该企业的时间,因为被投资企业在上市之后还有一个“锁定期”的问题。所以,如果LP希望准确知晓自己可以从PE基金投资的特定企业中何时可以获得收益,那么就需要对“锁定期”的相关知识予以了解与掌握。
整体而言,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法》
该法第142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
1.该法第45条规定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该法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关键词] 萨班斯法案 注册会计师 诚信
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由国会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萨班斯法案),其主要就是美国会计监管委员会的成立,该法案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从行业自律为主转变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并重。这一变化不仅对美国,而且对其他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的监管模式及行业发展产生示范效应。“银广夏”、“中天勤”等发生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案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存在问题。因此,关注并解读美国萨班斯法案,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的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萨班斯法案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方面的新举措
萨班斯法案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其中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SEC——PCAOB——CPA”的制衡机制,强化对外部审计人员的监管
萨班斯法案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对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萨班斯法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做了规定,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公司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人员(CPA)的聘请及费用;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负责合伙人轮换制度以及咨询与审计服务不兼容等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定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CEO、CFO出具内部控制的声明发表鉴证意见,以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新的规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
萨班斯法案要求高管人员就其持股及其变动情况做出更详细的披露;其中萨班斯法案有一个主要声明,即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包含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机构)已经对管理当局的财务呈报内部有效性评价意见签发鉴证报告。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变动,对于任何重大地影响或可以合理预期将重大地影响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都予以披露。该项披露要求从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萨班斯法案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使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按萨班斯法案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鉴证,增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水平。
3.建立注册师事务所的登记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机制
2003年8月7日,会计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公共会计公司登记制度》,该制度的要点是:一是所有准备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并签发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会计监管委员会登记;所有在证券审计工作中担当重要职能 (但未以自己名义签发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会计监委员会登记;二是美国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签发的审计报告或参与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使用,也需要向会计监管委员会登记。该项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符合规定条件,方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未获批准者,则不得从事该类业务,通过事前审查和登记,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便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的表现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警察”的形象受到人们的质疑。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的表现如下:
1.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诚信水平,违背职业道德
一是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存在重大过失;二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对客户出现的舞弊现象没有高度重视;三是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缺乏审计客户的相关知识。
2.委托人与受托人(会计事务所)联手作弊,类似于小偷与警察的合作
明知客户作假,而愿意出具虚假报告。在一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改变募股资金用途、股本金不实、隐瞒3年以上应收账款、少记负债、不按规定计提应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虚增利润、隐瞒收入少记利润、隐瞒投资计入往来、隐瞒投资收益等严重问题,而相关注册会计师却为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银广夏的中天勤曾作为6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者,拥有近百名注册会计师,在我国堪称超大规模,却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此为典型的“小偷与警察合作”的丑剧。
3.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通过自律和他律的措施维护和保持这种独立性,确立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但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提供外部审计的同时,也对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如提供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和记账等。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复杂起来,注册会计师为客户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公允性必然大打折扣。独立性的丧失是中天勤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三、萨班斯法案新视角下的注册师行业诚信体系的构建
借鉴萨班斯法案,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快制度创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萨班斯法案加强了对失信上市公司的严厉治理。相应的美国证监会、纽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改革的焦点集中在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健全公司治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完善以股票期权为的激励机制等,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上述治理机制。对于转型的我国而言,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公司治理同样存在诸多类似:董事会监督机制失衡、对经理层监督虚空、公司信用缺失等。美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新变革无疑将对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有重要的借鉴。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设计上消除经营者收买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增加其收买的成本与难度,从制度上彻底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进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董事会成为全体股东的代表而不仅仅是控股股东的代表,使审计委托权回归全体股东,防止造假和随意变更会计事务所以购买会计原则。同时,加强外部治理,完善证券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其对经营者的控制作用,使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结合。
2.自律他律“两手都要硬”,加大监管力度
美国《萨班斯法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对完全依靠行业自律制度的否定,为政府全面介入行业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与实施表明,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两者结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国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做好后续培训、建立职业道德规范、组织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组织同业互查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对于违规的会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改变多头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由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工商部门等派专员组成一个监督委员会,行使政府监督职责;在监督方式上,事前预防应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加大抽查量,对造假者处罚坚决,加大造假成本。
3.对会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模式进行创新,增强风险意识、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可以采取有限责任或合伙制,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远未发展到以质取胜的阶段,市场尚不具备自行检验、区分服务质量的能力,不同责任的组织形式未与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直接相关。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理性选择是采取风险较低、责任有限的有限责任制形式。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高价值和事务所的资产知识化决定了如果允许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形式,可能会引致部分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行为动机,即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诚信也就无法保证(周昌仕,《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根源与对策》,2002)。为了抑制注册会计师过激的商业行为倾向和提高执业水准,只允许会计事务所采取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合伙人不仅要承担因自身过失带来的无限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因其他合伙人的过失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迫使合伙人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谨慎执业,全面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尽量避免陷入审计失败当中。
在上市公司审计中,一方面存在着应聘请哪一家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问题,另一方面审计委托人应该是上市公司中哪一方利益主体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是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这是独立审计不能保证独立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借鉴萨班斯法案建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做法,进行我国会计事务所经营模式的创新,以解决谁雇用谁的问题。由社会公众股东(即上市公司中不具备控制能力或力的股东)选举产生一个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由它发起并管理一个独立审计基金,基金款项由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时它做出聘请会计事务所的决策,而由独立审计基金支付审计费用。这种模式改变了会计事务所受雇于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现状:在聘请事务所的决策上,是由社会公众股东的代表做出;在审计费用的支付上,等同于公司股东支付,其结果是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提高会计事务所行业的诚信。同时,借鉴萨班斯法案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的做法,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避免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合作时间过长而影响其独立性的弊端。
4.引导司法介入,加大失信惩罚力度
司法是将财务报告舞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特别是将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具体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关键。综观美、英、德、法等国的法律,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没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二是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司法体制必须进行以下改革:一是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发挥制裁机制威慑效应;二是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三是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美国《萨班斯法案》加大了对注册会计事务所的失信处罚力度,即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牢狱,或予以并罚。我国《刑法》也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然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常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无疑助长了部分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投机冒险,使其敢于对法律置若罔闻,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造假的泛滥。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失信者依法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特别是《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时,要进一步明确诚信责任,细化法律制裁的失信行为及制裁力度,便于执法操作。
5.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诚信信誉档案,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内在约束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精髓,是注册会计师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和价值体现。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内在要求。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只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只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还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建议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诚信要求,特别是要突出保持执业独立性的有关要求,使其成为可操作性的具体行为准则,一方面便于注册会计师对照遵循,另一方面便于行业自律约束和管理监督。其次,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6.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加强注册会计师道德建设的重要外部条件。首先,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在全社会进行诚信教育,提高全民诚信道德水平。其次,借鉴西方发达个人信用制度,加快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再次,加强企业联合征信体系、咨询评估、信用担保等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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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汉文、吴益兵、李荣、徐臻真: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后续进展[J].会计,2005(2) [2]于生生:谈审计独立性[J].财会研究,2005(7)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二、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在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法,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一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计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当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科学。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是会计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一些有实力的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能早日出现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失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许多场合在涉及该问题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作为一本教材,虽在理论界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为评判标准不够合理。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统一,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理论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些不一致,为鉴定审计责任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
【关键词】 破产清算;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审计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90-02
一、引言
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某些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污染后果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显现。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将存在司法困难。首先,新《企业破产法》未能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接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1 ],一旦破产公司走上破产清算程序,其法人主体地位将消失,伴随而来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破产公司将无法承担之前因经营遗留下来的未尽环境责任;其次,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后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环境受害人不能以环境侵权为由对其提出赔偿要求;最后,虽然破产法规定可要求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包含环境侵权。因此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免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目的,往往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予以逃避,造成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缺失,环境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调整经济结构,我国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解决工业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激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6年7月底全国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7 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增2 000余件,而2008年至2015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加总起来也不到两万件。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有其特殊性,目前尚没有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现实基础
(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社会基础
1.贯彻损害担责原则
我国制定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保护原则,公司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复杂的特点,大多数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给受害者带来损害;同时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要通过长时间、多因素累积之后才会变得明显。当环境侵权后果显现时,破产公司早已因为破产清算而失去清偿能力。因此,应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就开展环境审计,通过环境审计发现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衡量环境侵权带来的损害后果,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避免因公司破产而将环境侵权责任转移给政府和社会。
2.保障环境受害者的权益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而言,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损害后果难以预期,一旦破产公司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所能期待的只有环境侵权赔偿。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并未单独规定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履行。环境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能人身权受到损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损害,为保障环境受害人的权利,应实施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将受害人的环境侵权损失以债权或破产管理费用的形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3.减少社会交易成本
美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企业环境清理责任制度,分别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等重要法案。根法案,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主体、潜在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 2 ],承继者和破产公司的贷款方等间接方也可能被要求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导致部分潜在交易方因担心可能承担破产公司的巨额环境治理费用而放弃交易,加重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审计基础
1.环境审计理论和实务有一定发展
环境审计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务有较大发展。学者们对环境审计的概念、特点、目标、主体、职责、审计原则等取得了一定共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是为控制环境不良影响、确保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提高环境活动效果而由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环境责任履行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在实务方面,环境审计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环保资金审计,还包括审计政府的环保政策和规划、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评价对环境法律和法规的遵循、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环境诉求的处理、环境事件等,审计范围已经大大扩展。同时,不断完善的环境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
2.环境审计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公司的财产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和处分破产公司的财产、决定其经营和日常开支等管理事务。环境审计在开展时需要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识别公司潜在的环境债务,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递交给人民法院,这些事项与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编制财务报表、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职责相一致。环境审计报告公告后,环境污染受害人可据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破产公司就其环境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三、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开展
受没有授权或委托、人力资源不足、审计标准缺乏等的影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施主体主要为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参与程度不高;同时我国环境审计的范围主要集中于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环保政策的执行、环境管理绩效等,审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而对处于污染行业的非国有企业所开展的环境审计很少。
(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目标
环境审计是在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产生于环境发展,也服务于环境发展。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外在目标是辅助环境保护,通过确保破产公司受托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方式实现其辅助环境保护的目标[ 3 ]。由于破产公司管理人须调查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内在目标是评价破产公司环境资产、负债列报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及披露的全面性和环境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破产公司全面有效地履行环境责任,而评价破产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等则不是其审计目标。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委托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存在不能公正执行职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换,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委托人应为人民法院或法院授权的管理人,由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破产前后的审计业务一竿子到底都由破产公司董事会委托,则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为破产财产、破产债务、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提供证据支撑,也是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的参考,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应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法院负责。
(三)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范围
环境审计的范围是环境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的内容范围[ 5 ]。从环境审计的本质讲,环境审计是对受托环保责任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受托人需要履行的环保责任包括环境行为责任和环境报告责任,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范围也应从这两方面进行考虑。具体来说应包括评价破产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各项环境活动的合规性,与不动产剥离有关的环境风险,处理、存放和清理危险存货所产生的环境负债,环境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经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
(四)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开展的方式
环境审计可采取强制性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愿性的方式。美国环保署(EPA)对其1996―2007年采用的鼓励性自愿环境审计政策效果统计结果表明,采取自愿性的环境审计政策后,不仅实施环境审计并加以披露的企业数量增加了,而且环境处罚的数量大幅下降了(下降了75%)。自愿性环境审计政策有助于企业预防、发现和纠正环境污染行为[ 6 ]。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如果公司破产清算时不及时对其实施环境审计,破产清算后环境责任的履行将无法保障,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应采取强制性的方式。
(五)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的利用
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可在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用于评价和衡量破产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实践证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在存续时间上也无法实现环境治理目标,应采用“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破产清算环境审计衡量破产清算公司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治理费用,并交由第三方专业环境公司完成。二是可作为法院破产裁定的参考。环境侵权涉及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其中环境人身侵权会给受害者带来健康权甚至生存权的损害,法院裁定是否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考虑该分配方案是否包括了环境侵权赔偿,并可要求对环境人身侵权债务予以优先清偿。三是可为污染行业环境治理提供参考。同一行业中各公司的环境管理系统、环境风险存在一定的共性,公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可为其他公司环境治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也有助于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成员的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剑波.美国破产企业的环境清理责任及其启示[J]. 重庆社会科学,2011(4):81-84.
[2] U. S. EP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a summary of superfund cleanup authorities and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act[A/OL].http://epw.senate.gov/cercla.pdf.
[3] 李雪,石玉,王o瑞.对环境审计目标的再认识[J].财会月刊,2011(6):78-80.
[4] 尚洪涛.企业破产审计的回顾与评价[J].会计研究,2011(8):84-87.
关键词:审计风险 识别 控制
一、审计风险及其模型构建
审计风险狭义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表达不当的或然率,包括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或者财务报表未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前者与审计效率相关,会增加审计时间和样本量,而后者直接关系到审计效果与质量。从实务角度看,审计风险可以更狭义的理解为第二类的风险。广义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主体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包括狭义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后者是指审计报告虽正确无误,但审计主体却因客户关系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形成原因来自“深口袋”理论。审计风险一般具有普遍性、可控性、非零性、客观性、或然性等特点。早期审计主要是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账项基础审计(Accountingnumber-basedauditapproach)是审计方法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目标是查弊纠错,比较注重凭证、账簿、报表的详细审查,因而较费时费力。制度基础审计(system-basedauditapproach)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成为审计方法的主流,与账项基础审计相比,制度基础审计将重点放在对制度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上,从而减少了直接对凭证、账表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时间和精力。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活动的日趋复杂,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已不是一般的因会计核算差错而引起,受利益的驱使企业管理层管理欺诈舞弊活动日益盛行。如为了取得理想的经营业绩从而获得相应报酬或奖励,或为了达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业绩要求等,蓄意编制欺诈性的财务报表。由于企业内部控制本身就是由企业管理层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只能控制一般员工,而面对企业高层的欺诈与舞弊活动,一般的内部控制制度便束手无策。在这种环境中,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审计风险被急剧放大,为此产生了风险导向审计(Risk-basedaudit approach)的需求。
传统审计风险模型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1983年提出的,该模型是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内容。具体表述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由于传统的审计风险模型在实际操作中日益暴露出缺点,如对审计风险的分析只能定性不能定量、审计风险因素不全面、无法描述道德风险等。因此,自从上个世纪末以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就专门成立了审计风险分委员会,着手研究和修订审计风险模型,并于2003年了ISA200准则,将其修订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实施审计程序从会计报表整体层次和账户余额层次两方面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据以确定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便把检查风险降至可以接收的水平。然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直接对象为会计报表,能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审计风险的是有严重虚假的会计报表,引起会计报表虚假的因素就应该构成了审计风险模型的基本因子。笔者认为,科学的审计风险模型应该是综合考虑各种造成审计风险的原因,理论上必须对现有的模型进行架构,使其更好的指导实践。由此,构建以下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舞弊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舞弊风险+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诉讼风险
二、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首先,相关法律不完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在涉及到审计工作的法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与法官对法律依据存在分歧及争执,这将会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在我国目前制度环境下,审计风险成本履行的概率极低,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被追究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只考虑审计的直接成本,这导致了审计质量没有保证,审计风险的增大。其次,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审计风险增大。某些企业的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通过优惠政策大量让度或流失。许多政策界限不明,使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无法界定;一些被审计单位不仅不配合审计工作,反而设置障碍,审计部门在没有强制手段和政策的情况下,只能不了了之。再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所处的地位较薄弱是产生审计风险的原因之一。按照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方式,大量的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由于其人财物全部统统归被审单位管辖,在涉及到部门甚至地方利益时,审计工作常受到行政干预。第四,被审计单位受利益驱动,蓄意阻挠审计工作,增加审计工作的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有的被审计单位违背原则,不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反而有意阻挠正常的审计工作。最后,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依赖程度和期望越来越高,加大了审计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无论是投资者、企业管理者还是债权人都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关注报表信息。为了各种目的不惜支付高额费用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进行鉴证,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潜在的投资人以及社会公众都对审计鉴证过的财务信息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社会上依赖审计报告的人越为越多,致使审计人员承担的审计责任越来越大,审计风险也由此加大。信息使用人对审计人员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审计人员保证查出全部的差错和欺诈行为,保证财务报表不产生误导行为。但事实上注册会计师们不可能达到如此完美的审计效果,注册会计师们实际能担负的审计责任比社会公众的期望要小。正是这种期望使得社会公众对审计职业界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内部原因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贪图利益,为获得经济效益而承担高风险。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利润,不惜违背审计原则,人为的降低审计成本,或者与审计委托事项的直接关系人串通,通过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来取得非法收益。二是由于受审计成本的限制,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只得采用抽样的办法,无形中就产生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在审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降低审计证据的质量和减少审计证据的搜集数量来降低直接成本。但审计证据的不足可能严重降低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和舞弊的概率,审计质量下降,审计风险增加,从而会使风险成本大幅度增加。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从审计对象中主观地选择若干项目,如金额较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样得出的审计意见作为对总体的意见,因此,形成的审计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形成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人员的素质还没有完全达到理想要求。目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当中,有少数人缺乏理论知识或实际工作经验,对于日益复杂的会计处理方式和会计作假手段,在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四是业务能力原因。审计是一门技术性、社会性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同时国家不断制定出新的、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计准则,而审计人员仍
固守原有的观念和审计方法,技术水平偏低,技术水平偏低,致使不少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对会计资料的真伪难以辨别,只能凭经验判断,对工作难以适应,无力抵御审计风险。
三、审计从业人员规避审计风险的策略
(一)改变审计观念与视野审计从业人员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去了解企业的各方面情况,注重审计调查和审计分析。如关注企业的宏观环境,其所处的行业资讯,经营环境,监管环境;熟悉企业的性质,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筹资和投资环节;了解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及可能导致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等。此外,还应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状况,财务报表有无特别导动,会计政策的一贯性,或有事项等。
(二)着力提高业务水平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审计从业人员特别是对承担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要求大为提高。应当具备综合能力,对企业的生存能力进行分析,识别可能造成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各种因素。同时要经常更新审计知识,了解最新的政策,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平衡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关系。审计人员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化后续教育,加强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审计人员不仅成为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而且成为经济管理、计算机运用、法律法规运用等方面的专家。
(三)强化审计风险意识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审计对象审计风险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要时刻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如审计人员在从事具体审计业务时,必须时时保持审慎的审计态度,以合理怀疑方式对待审计对象提供的所有审计资料,对发现的疑问,不能被审计对象外表所具有的某些假象,或是看似合理的解释所迷惑,应谨慎地寻找证据支持。
(四)重视审计底稿编制审计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于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记载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和结果,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门往往依据审计工作底稿追究事务秘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从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要执行到位。同时,审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发现的缺点必须予以证实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只要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地记录了审计人员履行了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使出现了审计失败也可能减小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五)自觉形成对专业知识学习的良好态度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必须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必要的常识。审计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与本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从审计签约到出具审计报告都以法律的角度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努力使工作纰漏和失误减少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在工作前应当考虑到工作潜在的风险和威胁,必要时可以与专业的法律人员讨论相关事宜,一旦在工作中出现涉及法律责任的迹象,或者与委托方或第三者发生有关部门的争执时,可以利用自己了解的法律手段或者法律途径有效的解决问题。
四、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客户审计风险评估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将人力物力用于实质性测试,很少把精力和工作量放在了解公司的宏微观经营情况以及评估风险上。但审计风险最大的根源是对公司审计风险估计不足,而不是财务报告本身。大量的案例证明,对风险的估计不足将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巨大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之前,应将授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尤其是潜在的风险了解清楚,并据此决定是否接收该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一个新的部门――业务风险评估部门,该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向公司高层合伙人报告,由其直接管理。该部门要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发展历史、企业性质、经营状况,股东和经营者的情况等,对授业企业存在的审计风险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向高级合伙人提交评估结果。
(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主要针对老客户,若设立了客户审计风险部门,这部分工作可以交由该部门负责。客户档案应当包含企业的战略流程、风险评估、业绩衡量和持续改进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的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审计项目的现场管理,进行持续的业务监督和业务指导,特别要强化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现场全面复核、部门负责人重点复核项目经理复核过的工作底稿、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分析性复核和重点抽查,以保证审计质量。实践中各会计师事务所也都相应制定了三级复核的内容及重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制度的规定去严格执行,大多数复核仅是一种程序化的形式,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主任会计师也仅是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字,并没有就具体复核内容及重点予以认真仔细地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提出书面的复核意见。必须进一步完善三级复核制度,明确提出书面的复核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复核的内容及程序,并由各级复核人员出具详细的书面复核报告,从而使复核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起到质量把关的作用。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参与人员。从一线审计人员到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主审部门、主任会计师,明确制定各个岗位负责的具体内容,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一旦哪个岗位没有履行审计程序出现问题,相应追究哪个岗位人员的审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