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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口头无凭,各执一件,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人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源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解决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尤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聘用合同在签订时当然首先应当符合签订一般合同的条件,但其一旦生效则具有单独的特点。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体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一个或数个劳动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劳动者即成为聘用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形成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按协议或国家规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权利。
第三,劳动者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劳动者只要按合同,通过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任务,即可以取得报酬。该报酬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挂钩。
第四,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础工资,而只可能影响奖励工资。
实践中,聘用合同与联营、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准确认定案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聘用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
联营是平等的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中法人与个人的联营合同容易与聘用合同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面。联营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各方按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聘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生产及经营风险则由聘用人承担。紧密型的联营还将成立新的法人体,聘用则无此特殊要求。例如,个体经营户王某与某热水器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言明热水器厂聘用王某为产品推销员。王某自费为热水器厂推销产品,并按销售利润的30%取得报酬。这实质上是一份联合销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产品的推销费用,并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热水器厂则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这份协议中有“聘用”字样,但这并不能证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的条款,可以看出它的联营合同的实质。
2、聘用合同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按约获得的协议。个人聘用个人的合同关系在表面上与个人合伙相比,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现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而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上,聘用人以工资形式支付被聘用人报酬。聘用人独自承担风险,而各合伙人则以共同劳动按约分得报酬,共同承担风险,且各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清偿的连带责任。法律形式上合伙与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经营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而聘用则无此要求。
3、聘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成因;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44-0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近年来,随着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免征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一系列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新举措相继出台,粮食市场价格逐渐上扬,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与此同时,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纠纷日益突现。这类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多为收入不高的普通老百姓,且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甚至危及一方的社会稳定。可以说,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纠纷已取代农村财务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和解决途径介绍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纠纷。前些年,由于农民种地疏于管理,病虫害防治不及时,对良种选择、肥料、农药的施用没有掌握科学方法,种田效益比较低,提留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青壮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但近两年外出的农户返乡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得不到解决的就开始越级上访。
(2)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人口的增加,占一点少一点,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逐渐浮出水面。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数不少,因此私下承包,甚至3方、4方连环转包、互换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量存在。
(3)以结构调整为名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引起的纠纷。部分乡镇以结构调整为名,在建设示范园区、果蔬市场、烟叶种植区、开发渔池、板块建设等方面,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
(4)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农民土地被征占后,不能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得到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生活无着的困境。不少被占用耕地农户纷纷提出重新调整土地的要求,不能如愿以偿就上访告状。
(5)少数地方二轮延包土地遗留问题多。少数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面积不准、填证不规范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管不善,被丢失或遗弃。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
因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也是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涨时期的重要矛盾,因此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化解此类纠纷。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合理等特点,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3)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延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4)妥善解决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进行纠正。今后,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章办事,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5)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部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6)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夫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条款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坚持平等互利好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认真分析订立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技术问题和相关合同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方面条款的理解难以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合同条文的某些疏漏与含义不清,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产生合同纠纷。此外,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规范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仅草签一个协议,忽视合同的周密性与严肃性,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责任不清,为日后因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而导致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进而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因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多的环节。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原因,这类合同中条款订立不规范、不严密、不细致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条款不明确,使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计依据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现明显分歧,因而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比较多。下面列举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1、工程造价下浮系数问题
一般说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标往往只是对土建部分进行了招标,在签订合同时,对水电、附属配套工程部分造价是否与土建部分造价一样参与下浮未予明确。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是同一个单位工程,理所当然都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只是土建部分进行投标,其它部分没有参与投标,不应下浮,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
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均齐全,造价下浮系数执行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然而合同没有明确甲供材是否执行下浮系数,发包人认为既然下浮系数采用了投标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甲供材就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既然材料由发包人供应,不应参与执行下浮系数,如下浮则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价问题上蒙受损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对甲供材价款下浮,不合理,因此双方因甲供材料是否执行下浮系数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带来的结算问题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是淡薄,发承包人往往对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造价进行价款结算没有明确订立,或是合同条款未写清楚。当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由于没有写清楚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承包人则看结算时对其是否有利,因为按实结算,有些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额会与中标价有误差,因此承包人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选择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方法结算,若结算时对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选择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发包人处于被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长,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含糊不清,这就给结算留下了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招投标时人工单价文件未到执行时间,而签订施工合同时,文件调整时间已到。介于这种情况,双方均考虑原有的经济效益,就会各执一词,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留下隐患。还有除合同没约定政策性可以调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划分执行有困难。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规定调整,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按规定,人工是调整文件执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应执行新的人工单价。
4、材料结算价格调整问题
由于目前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门隔一定的时间就有关材料的信息价格作为结算时的参照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双发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结算价格如何调整未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行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标时执行的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且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没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或者如何进行调整,则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纠纷。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设计变更签证内容多、量大,对于变更、签证结算时是否参照原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进行调整,将产生分歧,不难想象,出现经济纠纷就在所难免。
5、材料、设备、采购中的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是建设项目中常常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由于新材料、新设备大量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其中有许多没有定额标准可执行,而发、承包人双方缺乏规范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相应条款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费以及采购时限等加以明确,因而个别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单价和和虚增数量,或是不提供采购票据,或是虚开票据,还有现在工程中主材多数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显然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建议及措施
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虽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发、承包人双方在订立有关合同时,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诸如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及单价确定、供应方式和进出场期限、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事件、交工验收办法、工程质量书、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应逐条分析,认真订立,严格拟定合同条款,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合同纠纷。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签订、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洽商逐条订立合同条款,实行合同公证制度,完善并促进合同签订法制化规范化。
3、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招、投标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的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也是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订立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认识到合同签订的严肃性,明确所承担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施工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细节问题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细节,要认真订立,逐条推敲,尤其使对涉及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的确定、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明确具体,对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地方更不能含含糊糊,不能只是订立大的条款,细节部分也要明确具体,要尽可能地减少差错,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周密性和严肃性,尤其应当明确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和规范合同的签订,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完全履行合同的目的。
教练车转让协议范文1甲方: 乙方:
根据目前驾校的实际情况,为充分提高双方各自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方将教练车 学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各自守信。
一、性质:
本协议的“标”为 学教练车,从今后 学教练车产权为乙方所有。转让后由乙方独立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付款后生效,同时起法律效益。
二、车辆移交及甲、乙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合作经营,转让后一切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由乙方自负。
2、甲方自愿将转让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全年因向校方缴纳场地训练费,挂靠费用壹万元整,后每人次再缴术科、理论费伍佰贰拾元整。乙方应全年缴纳保险费、养路费等一切费用。
3、乙方如要转出市校,变更为地方牌照方所有,甲方应协助办理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练车转让协议范文2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车牌号为:桂B **** 学教练车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登记信息
甲方将车牌号为:桂B **** 学教练车转让给乙方,车辆品牌为:捷达牌;车辆型号为:伙伴;车架号为:L************;发动机车号为:******。
二、转让价格
乙方购买甲方车辆牌号为桂桂B ****学的全车款为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
三、付款方式
协议签订当天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
四、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车牌号为桂B ****学的车子交为乙方所有,该时间之前此车所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经济纠纷等行为由甲方承担,之后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车辆手续移交
甲方于****年**月**日将车牌号为桂B ****学教练车的行驶证、发票、购置本、够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乙方确认已全部收到该车证件、发票等相关手续。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解决,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练车转让协议范文3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甲方自愿将车牌号为:吉B 学教练车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登记信息
甲方将车牌号为:吉B 学教练车转让给乙方,车辆品牌为:新捷达;车辆型号为:1.4L手动;车架号为:L ;发动机车号为: 。
二、转让价格
乙方购买甲方车辆牌号为吉B 学的全车款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三、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三年付齐。协议签订当天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其余车款每年付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还款日期为次年的协议日期。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车牌号为吉学的教练车交由乙方所有,该时间之前此车所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经济纠纷等行为由甲方承担,之后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车辆手续移交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车牌号为吉B 学教练车的行驶证、发票、购置本、保险单等相关手续移交给乙方。大照暂由甲方保管,车款全部还清后再交给乙方。
六、车辆保险
乙方自购车之日起车辆必须上第三者保险,在训练场、考试场或者实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赔偿事宜。甲方可出面协调处理解决纠纷,但不负连带责任。
七、诚信考核
乙方自购车之日起,每年在甲方走表保证100人。
八、该协议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车辆转让或迁出的,需提前通知甲方,在办理转让或迁出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协议期未满先将未支付甲方的购车款一次性补齐,再办理相关手续。
九、生效条件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解决,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纠纷数量上具有扩张趋势。近年来,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值效应变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权益受到危害,当事人有较之过去更为强烈的诉求愿望,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诉讼主体多元化。伴随农村经济结构由单一性向多元化的转变,纠纷主体也由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与农户(承包方)发展为各类经济组织、公司等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之间等更为复杂的关系。三是纠纷的类型的复杂性。农村土地纠纷比较复杂,大量纠纷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冲突为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如合同、民事侵权;涉及乡(镇)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以及政府部门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1]四是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发或集体上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型大致可分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通常是指以集体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的发包方和以农户为代表的承包方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的合同;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从中渔利而引发纠纷;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渐上升,而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在所有纠纷当中占据了较大比例。主要表现为:参与流转的各方之间采取的方式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或国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转合同无效;参与土地流转的各方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报批、备案、登记等不规范流转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即享有对该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发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违规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强令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发包方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权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内部分配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承包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组织所有,另外两种归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内部分配时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地征收中补偿对象的纠纷和分配方案差别待遇导致的纠纷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与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的经营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员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启动仲裁的前提条件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若想启动仲裁,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双方签订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如果该仲裁协议有效,则当事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种方式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请了仲裁,仲裁机构即可受理,可见,启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这种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则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意思为前提,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三)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与劳动争议仲裁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并非双方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便经过仲裁,但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决不具有任何效力,纠纷重新处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仲裁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则完全实行民间仲裁,仲裁委员会虽然在相关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仲裁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有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仲裁。[2]我们认为,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机构设置、管辖制度、仲裁原则、仲裁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显差异,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质属性,仍应坚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特殊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困境
与诉讼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时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简约性、成本上的经济性、解纷方式的非对抗性等优势和特点。这些优势和特点与我国农村土地纠纷涉及面广、季节性强、政策性强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纷方式而言,仲裁解决并未成为纠纷当事人的首选,仲裁案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传不到位、纠纷当事人仲裁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还在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制本身的问题。
(一)仲裁行政化倾向明显
首先,从仲裁机构设置来看,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仲裁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有关行政单位主管,有林业点的地方,由林业单位主管,非林业点的地方,由农业单位主管。通常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调解仲裁委员会易变成行政单位的附属,集行政管理、仲裁为一体。其次,从仲裁的启动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并不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必要,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再次,从仲裁管辖来看,立法坚持属地原则,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构。这些都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从立法上就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危害莫过于对纠纷当事人要求公平正义权利的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大都设在行政职能单位,集行政办理权与仲裁权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权也具有仲裁权,这种双重性质的机构设置模式,使得仲裁难以依法独立进行,难以彰显公平、正义的仲裁价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质属性。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着重于平等、自愿,应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就进入到仲裁程序,完全无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这样提起仲裁的体制设计一定程度上已经侵害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也侵害到仲裁有关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符合正当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3]
(二)仲裁机构设置的随意性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置的具体操作规则,加之对仲裁机构性质、定位的认识不统一,除了上述机构设置中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外,还表现在机构设置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后,少数地方至今未设立仲裁机构;有的将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农业局,有的设在县林业局,还有的设置在县农经中心;仲裁机构与行政的依附关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实质上就是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有的直接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仲裁与行政职合二为一;[4]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设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规范、统一的做法。
(三)仲裁员准入机制的欠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的回避、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现行规定欠缺对仲裁员准入机制的规定,即仲裁员的遴选程序、遴选机构等。据我们了解,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大都是经过简单培训即可获得仲裁员资格证。例如,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制度的通知规定“从事农村经营管理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人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农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核发证。”①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和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殊性及与此相适应的仲裁员资格缺乏立法针对性。
(四)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制。笔者认为:“一裁终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当事人若将经仲裁后的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则完全按照处理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程序,重新立案进行审理,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完全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且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审理的结果还有可能完全仲裁裁决,使得执行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一裁二审”制度不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还使纠纷穷尽所有解决手段,无法体现仲裁便民、快捷的优点,在仲裁和谐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与诉讼衔接不一致还表现在:受理范围不一致。民事诉讼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及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对于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纠纷则不予受理;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则比较宽泛和灵活,因受案范围不统一,会造成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适用法律不统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相关政策等进行裁决,而法院判决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证据收集与保全、执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与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等,仲裁机构本身无权进行,必须向法院申请,但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获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等因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对执行仲裁裁决不予重视;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一般不予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得到落实。[5]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性质,树立现代化仲裁理念首先,从立法渊源看,1995年颁布的《仲裁法》第77条虽然将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畴外,但其历史局限性已深刻显现。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实行的,农户通过与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签订合同,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解决纠纷采用具备行政性质的相关方法更为妥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承包主体早已突破集体内部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科技公司,农村合伙等农村承包主体多元化主体的出现使土地承包更加现代化、国际化,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定位于行政很难适应现代化、国际化需求。其次,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案范围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发生的权属争议、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无论是发生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还是发生在承包方之间以及承包地的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其在性质上都是民事争议,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虽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特殊性,但其纠纷性质仍应属于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作为解纷手段或机制的仲裁,其性质上仍属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开庭、裁决和送达等。其立法框架,内容和程序设计,基本上是以《仲裁法》为“母法”的,[6]因此,我国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无疑问应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理论支撑。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轨道。毫无疑问,将仲裁体制引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机制中是我国的一大创举,仲裁也因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现行仲裁制度进行“去行政化”改造,回归仲裁民间性、自主性之本质,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充分发挥仲裁程序优点,用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推动和谐农村的建设,正是和谐社会的追求和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抉择。
二手挖掘机买卖合同范文一
卖出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PC130-7 (DBM0622) 挖掘机含BB破碎锤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及车俩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三)卖出车辆基本情况:PC130-7 (DBM0622)挖掘机含BB破碎锤及相关配件。 颜 色 黄 购买日期 车架号码 。
第二条: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卖出挖掘机及DBB破碎锤的合法性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应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在乙方购买之日起,挖掘机以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甲方应提供该车的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并赔偿乙方相应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挖掘机买卖合同范文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将两台小松二手挖掘机、一台二手破碎器以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整 )售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该合同标的物属甲、乙双方秉承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交易,自由买卖。
二、该两台二手挖机型号为:
1、小松PC360-7ME一台
2、小松PC300-7/TR300一台(含配套破碎器一台)
三、该合同内标的物在合同签订、买卖手续办理结束之日以前的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事宜,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三、该合同内标的物在合同签订、买卖手续办理结束之日以后的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事宜,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机械手续双方当面看清,(手续只有购机发票复印件4张;PC360-7ME合同复印件一份、液压破碎锤质量保证书复印件1张、服务报告复印件1张,无其它任何资料)。
五、购机款项以双方约定的两种付款方式进行:
1、现金人民币: ,由乙方(陈金成)名下人员 的个人账户转入到甲方 财务人员 个人账户,甲方并已确认收到该款项。
2、因甲方欠乙方股权转让款未付清,剩余未付挖机购买款 ,甲方在乙方股权转让款内扣除,该款项不计利息。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反悔,则必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 元。
七、挖掘机、破碎器外况及发动机状况程度乙方自行了解清楚,签字购买后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此协议属双方自愿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任何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双方均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二手挖掘机买卖合同范文三
卖出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及车俩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三)卖出车辆基本情况:
颜 色 红
购买日期
车架号码 。
第二条: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卖出挖掘机应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在乙方购买之日起,挖掘机以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挖掘机以后所有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甲方应提供该车的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键词:农村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类型;问题;对策
一、当前我国农村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经济类纠纷
经济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一是有关债权债务的纠纷。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伴随着出现违反合同、拖欠款项等现象,引致纠纷的产生;二是农村贸易交易、承租等民事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三是因村干部未能有效利用村财政,导致村级债务较大,负担重;四是因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工程建设引发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经济纠纷问题,严重影响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政治民主类纠纷
政治民主类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农村干部违纪违法、等不当行为,直接影响了村干部对农村纠纷调解的及时、稳妥性,从而未能真正解决纠纷;二是村民与村委会间因村务管理、民主机制等问题引发的村民自治纠纷问题;三是因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通告、宣讲过程中未能真正落实,导致村民对相关政策不慎了解,在新农村政策执行中引发纠纷。
(三)文化类纠纷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农村的生活方式、婚姻家庭观念、民风民俗、邻里关系等未能融入到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中,村民的思想观念和村生活环境仍然比较传统,所以在解决农村纠纷的过程中,应注意新农村文化环境的改进与完善。
(四)社会权益类纠纷
社会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广大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等不到实质性的改善,仍处于社会的底层;二是城市建设主要依靠农民工来完成,但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却少是农民工,这种不平等的格局也是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就会造成失地农民和政府干部间的矛盾,引发纠纷。
二、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据资料显示,我国现行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通常有两类:一是镇调解中心和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解机构的职责为: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排查预防、跟踪监控、处理一般性邻里纠纷、耕地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及时向管区司法调解民情恳谈站和镇司法调解民情恳谈中心反馈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二)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集中体现如下三个问题:一是在农村中的“熟人社会”影响人民调解的发展。“关系”这种特殊因素仍然影响着农村城镇化进程,人际关系的网络结构依然存在;二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诸如农村社会法律的强制力未能有效实现,相对于纠纷的数量国家的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等导致人民调解现实基础较为薄弱;三是很多农村中负责民间调解的主要是家族的长老,他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依靠人际关系、公共道德、民俗习惯和乡规民约等,此种宗法力量也会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
三、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人民调解环境的改善
一是应尽量获得基层政府的支持。在解决农村纠纷时,应由调辫组织负责邀请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协商,共同商讨纠纷解决方法,由于参与调解的职能部门都是相关的主管部门抽调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村民也会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寻求公正、合理的调解结果;二是构建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吻合的人民调解法律文化。因为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构建在自然经济、宗法家庭制度、儒家中庸思想基础之上,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的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因此,在宣讲调解知识的过程中,建议侧重思想观念层面的宣讲与解读,促使村民内心确信的和尊重的知识以及神圣的和纯洁的信念更加坚定,从而使之从内心真正相信法律是公正、可靠的,能维护他们权益的。
(二)人民调解立法的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渐加强,人民调解仍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还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无法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导致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应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地位和性质,适当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至民间纠纷,并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同时注重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适度增加,构建一定的激励机制。
(三)人民调解员专业素养的提升
建议对农村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法律理论知识及实践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根据农村的特殊情况镇一级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建议通过轮流培训、在岗业务学习、相互交流经验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还可以有计划地安排镇和村调解员的进修课程,由法官做法学讲座的形式进行调解技术性指导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良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实行的调解组织形式向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达到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养,更科学合理解决纠纷。
(四)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打造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构建起服务、援助、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培育和整合一支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思想道德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律服务队伍。整合资源。切实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机制设和硬件建设,实现“提供服务有场所,进行宣传有阵地,开展活动有队伍,服务到位有效果”的目标。通过加强法律援助杌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和完善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参考文献: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_________网站中提供的图标/文字存放位置租赁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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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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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现甲方所存放的信息内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关主管部门向乙方下达涉及甲方所存放信息内容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纠正或主管部门解除禁令后再行恢复服务,乙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条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图标/文字存放位置为_________的_________位置。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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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甲方交费并开通服务之日起,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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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在合作期满前,双方另行商议是否续约。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乙方的资费如有调整,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